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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大中华(519602)

海富通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10 年 12 月 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 风险因素外,香港、台湾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 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 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 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月2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5-1-1 第二节 释义.................................................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5-4-1 第五节 基金的融资...........................................5-5-1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5-6-1 第七节 基金管理人...........................................5-7-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5-8-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5-18-1 第十九节境外资产托管人.....................................5-19-1 第二十节相关服务机构.......................................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2-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3-1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5-24-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5-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 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具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 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日除外;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 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 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殊风险,同时还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人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一、 本基金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精选投资境外“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域经 济发展增长的成果。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产品。而且由于大中华区域的企业大多 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同时这类企业也会 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创新以及管理团队稳定等因素的 影响, 同样蕴含着较大的下行风险。 因此, 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 “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另外,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台湾、美国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 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务政策、汇率、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 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 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特别是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 台湾股市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 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此外, 本基金将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向台湾的相关部门申请直接投 资台湾市场的额度。由于该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构批准,可能和届时两岸的政 治经济合作关系以及台湾岛内的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相关, 因此申请的获批时间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申请获批之前,我们将通过投资台湾股票ADR,其他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2 场的台湾ETF等方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覆盖。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汇率变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 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 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 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一) 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的证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二)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 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三)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 投资目 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 进而影响到证券价 格。 (四)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五)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3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 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 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七)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 力可能下降。 (八) 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 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 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 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九) 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 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 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4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 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 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 都可能影响产品收 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 管制的风险。 五、 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使用风险 金融模型使用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 造成错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5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并独自管理的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公募基金,在 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 品收益水平。 七、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的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 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 追求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 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权益类证券和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 资对象。 “大中华概念”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 中华区域(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 ;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 (占总股本)由大中华区域的股东持有;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至少百分之 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 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 (四) 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精选海外具有 “大中华概念”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的成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2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从实证 出发,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股 票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 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 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投资市场选择上,理论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 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但由于“大中华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台湾、 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的证券交易所,特别是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将主 要考虑在这五个市场进行配置。在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 置比例上,本基金将在政策允许投资的比例范围内,根据各个市场的特点,比如 市场预期、流动性、周期性等,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 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大中华地区区域经济的基本面分析, 采用自上 而下的策略对资产进行有效资产配置; 对股票的选择, 采用自下而上的 “三站式” 精选策略,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 控制下行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主要对全球除内地市场外具有“大中华概念”的股票进行积极的投资。 对于其他的低风险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投资,主要目的 是为了满足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求。 同时, 考虑到大中华区域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基金将主要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置调整,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区域经 济态势、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法规影响、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 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累积收益。 2、股票精选策略 对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三站式”精选策略,分别通过量化筛选、 基本面评估及催化评估、宏观因素评估三个步骤对股票池进行筛选,挖掘出定价 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第一站将采用量化筛选采选方法,对股票流动性、价值性、成长性、盈利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3 力、市场动量、评级调整等方面的指标参数进行量化的设定,采用公司的股票量 化筛选平台,挑选出合格的股票; 第二站再采取“GCMV”方法(Growth, Cash-flow, Management, Valuation)对 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1.潜在的成长力:通过对公司信息的详尽分析,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产 品项目规划、外界利好因素等进行研究,努力发掘公司潜在的成长能力; 2.现金流:对财务报表及公司其他资料中报告的公司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 研究公司的中短期流动性状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对公司成长性的支撑力度;


3.管理能力:公司管理能力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上市公司管 理架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研究,观察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水平; 4.定价: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增长模式,采用相关的定价模型对股票进行 定价分析,同时,采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分别与公司以往的价值指标表现 和同行公司当前的价值指标表现进行比较,得出股票合理价位区间。 同时,对公司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催化因素进行挖掘,比如战略转型、资产 并购、结构调整、资产注入、财务重整等。这些催化因子对于公司的股价表现会 产生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通过大量的微观研究,识别和发掘出由催化因子带来 的积极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在经过前面二站的评估之后,我们还将把个股在区域和行业的框架下做进一 步的比较分析。将重点分析与公司主要业务相关的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 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消费者行为特征等。同时,将研究 那些个股所对应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行业结构和运行机制、行 业近期和长期的发展前景、对经济的贡献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格局等。 通过对重点股票池中个股所对应的区域、行业的比较分析,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 的股票构成基金的投资对象。 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投资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与 行业前景判断,综合考量投资标的走势、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和交易流动性 等因素,挑选合适的 ETF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货币类投资将主要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及现金替代性 管理为投资目标。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4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数 (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MSCI金龙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大中华区域内可投 资股票的全球性投资指数,由 MSCI 香港指数、MSCI 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以 及 MSCI 台湾指数组成,是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以美元计价。 在 MSCI 金龙指数的体系中,包括价格指数(Price Index)、总收益指数(Gross total return)和净总收益指数(Net total return)。考虑到海外股票的分红次数多、比 例高,以及本基金在一些主要投资市场需缴纳一定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 , 我们选择将 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将样本股分红计 入指数收益, 同时扣除了分红的预扣税, 因此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收益特征。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虽然本基金可能的投资市场除香港、台湾外,还包括美国、新加坡以及 英国等境外市场,而业绩比较基准并未涵盖这些市场,但由于目前尚未有能够涵 盖所有境外市场大中华概念股票的公开知名指数。因此,鉴于 MSCI 金龙净总收 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匹配性以及其知名度等因素, 我们选用其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同时,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市场是海 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 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 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5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 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 后,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 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6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7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十一)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 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 代理投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8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 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 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 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 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3、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参加 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程序 如下: (1) 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议事 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需要参 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 提交书面报告。 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 (包 括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议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投票意见。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 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投票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 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 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 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 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议内 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 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9 (十五) 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形 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和实 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 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交易执行效率评估。交易指令分发到经纪商后,经纪商执行指令 的及时性; 2)交易执行质量评估。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确保 交易价格最优。 (2)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 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 交易量的分配。 4、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十六) 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以Va R分析为核心,配合其他风险监控指标,测量和控制市场 风险, 达到基金资产增值的目的。 Va R分析与监控将贯穿于投资决策的整个过程, 包括个股选择层面、资产类别配置层面、投资决策层面等等,基金管理人将及时 根据投资组合Va R监控结果调整投资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置。 在紧密跟踪投资组合Va R的基础上, 本基金会定期进行基金的下行风险分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0 计算组合可能存在的下行风险。 通过对半方差等刻画下行风险的指标进行计算和 监控,对低于某一目标收益率的向下偏离取平方值来计算基金的下端波动率,作 为投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半方差的计算公式为: , ) ( 1 1 , 2 ? ? ? ? ? T r r r f i i f i r r T D 其中:r f 为无风险收益率,r i 为收益率的第i 个实现值,T 为观测样本天数。这 种测度方法只计算收益率发生在某一基准收益水平之下的情况, 而高于基准收益 水平的收益率不视为风险, 同时也考虑了一段时间内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水平的 程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 误差进行计算,分析跟踪误差来源。跟踪误差定义为: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 收益之差的标准差。公式为: T s s s T t Bt Pt e ? ? ? ? 1 2 ) ( 其中 S Pt 为 t 日的组合的收益,S Bt 为 t 日的业绩基准的收益,T为观察天数。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这些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调整投 资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置,控制好整个组合的市场风险。 (十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2年2月10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1 (%) 1 权益投资 70,858,253.40 92.97 其中:普通股 68,900,091.20 90.40








存托凭证 1,958,162.20 2.5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59,900.61 6.90 8 其他各项资产 95,161.66 0.12 9 合计 76,213,315.67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9,647,065.33 66.76 中国台湾 19,253,025.87 25.89 美国纽约 1,958,162.20 2.63 合计 70,858,253.40 95.28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2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 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能源 12,795,356.59 17.21 15原材料 3,460,067.60 4.65 25非日常生活消费 品 13,159,137.77 17.70 30日常消费品 2,091,606.00 2.81 35医疗保健 721,523.00 0.97 40金融 23,995,465.05 32.27 45信息技术 12,340,816.39 16.59 55公共事业 2,294,281.00 3.09 合计 70,858,253.40 95.28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 代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1928 HK Sands China Ltd. 金沙 中国 有限 公司 香 港 证 券 中国 香港 250,000 4,448,716.25 5.98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3 交 易 所 2 1988 HK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Ltd.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800,000 4,364,808.80 5.87 3 3968 HK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300,000 3,818,397.00 5.13 4 6121 TT SIMPLO TECHNOLOGY CO LTD 新普 科技 台 湾 交 易 所 中国 台湾 100,000 3,683,255.36 4.95 5 2333 HK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长城 汽车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400,000 3,677,335.20 4.9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4 6 2903 TT FAR EASTERN DEPARTMENT STORE 远东 百货 台 湾 交 易 所 中国 台湾 494,600 3,674,353.12 4.94 7 16 HK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LIMITED 新鸿 基地 产发 展有 限公 司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45,000 3,551,474.03 4.78 8 3697 TT MSTAR SEMICONDUCTO R INC F-晨 星 台 湾 交 易 所 中国 台湾 100,000 3,287,877.67 4.42 9 2883 HK China Oilfield Services Limited 中海 油田 服务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300,000 2,981,754.60 4.01 10 386 HK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香 港 证 券 交 中国 香港 450,000 2,980,538.55 4.0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5 公司 易 所 5 、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6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87,555.60 4 应收利息 108.18 5 应收申购款 7,497.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161.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 第五节


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但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1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1年1月27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1年 12月31日 -29.40% 1.66% -23.56% 1.53% -5.84% 0.13%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 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截至报 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三)投资范围、 (九)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2 3、本基金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1 第七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 4月 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 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 Ivory & Sime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 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 英国 HD 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 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董事,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 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 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 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 年 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2 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 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理、 Pionn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英国籍,监事,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 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 银行董事总经理、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 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稽核员。200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 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3 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2005年 7月至 2006年 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 2006年 3月至 9月任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 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 2月至 2007年 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 2007年 4月至 2007 年 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 6月至 2011年 2月任海富通中 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杨铭先生,基金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学士,持有基金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 先后任职于香港东亚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瀚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4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 2008年 6月至 2010 年 1 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1 月起任海 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起任海富通大中华股票 (QDII)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戴德舜,股票绝对 收益组合部总监;蒋征,股票相对收益组合部总监;丁俊,研究总监;邵佳民, 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4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5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6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7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8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0年 12月 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第 1760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止,共募集 821,766,293.9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4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1月 2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 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2月18日起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2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起(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 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3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0份。 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 份额低于 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4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6%


100万≤M<200万 1.0%


50万≤M<100万 1.2%


申购 M<50万 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赎回 2年(含)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 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并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后,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 前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5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6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7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 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 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为一步转托管,具体按各销售 机构要求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对于有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 。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8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自2011年2月18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十四)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 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登记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 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2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 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 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 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2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 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 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 行折算。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3 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4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 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2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 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2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增补或撤消境外资产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3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4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2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1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 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 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 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 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 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 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 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 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 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2 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 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 广泛认可和赞誉, 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 2010年度, 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球金融》 )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 《欧洲货币》 )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被英 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 《财资》 )评为中国最佳贸 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 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 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 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 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 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 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 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 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 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3 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 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 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 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 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 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 长城动力平衡混合、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 指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 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 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4 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 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嘉实海 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 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 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 13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 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 :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改组成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 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 监管。








资本总额(截止2011年06月30日):约为1,062亿港币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11年06月30日): 约 4,817亿港币 信用等级(截止2011年11月30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基本实力 / 财务实力 C+


- (二)境外次托管安排








中银香港为本基金境外清算估值的法律责任方。在选择次托管服务商时,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 银香港采用「优中选优」的原则,按服务商在当地市场之实际经验及专长、服务 水平、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声誉、整体服务配套及质素等方面的表现,挑选最 佳服务商作为中银香港的次托管人,其中包括多家顶级的跨国银行 。中银香港 的托管网络覆盖全球约八十多个市场, 其中包括所有已经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并已经开立账户。完备的全球 次托管网络足以覆盖本基金投资目标包括的主要国家/地区市场。


(三)境外估值安排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估值工作委托中银香港 (通过旗下的中银国际英国保 诚信托有限公司)完成。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银保诚” )是由中 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简称 「中银信托」 )与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简称「保诚」)于一九九九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 三亿港元,其中 64%的股权由中银信托持有,36%由保诚持有。中银信托是中银 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保诚除为香港的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提供强制性公积金 及退休保障计划的信托及行政服务外, 亦为单位信托基金提供信托及资产托管服 务。中银保诚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多达30人,其中骨干人员均具备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四)有关法律责任揭示








中国银行跟中银香港为两个不同的法人, 亦为两家独立的上市公司, 分别设 有防火墙区隔,并就双方之职能及责任明确订定。按 QDII 相关法规,境内托管 人为 QDII 的全权负责方,而境外托管人则按照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向 境内托管人负责;即工作外包,法律责任不外包。境外托管人(中银香港)主要 负责提供境外投资市场的开户和资产保管、境外投资清算、公司行为、基金估值 及会计、投资监督等日常托管服务。其中,基金估值及会计、投资监督等托管服 务由中银香港委托其控股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 但相关责任仍是由中银香港对中 国银行承担。另外,中银香港乃香港的持牌银行,所有外包服务行为都必须获得 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并受其持续监管, 而中银保诚则须承担与中银香港签署之服 务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33830160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 (010)66594851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3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4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5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cjsc.com.cn (2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6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7 (28)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8 (3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 9189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3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郭玲 网址:www.jhzq.com.cn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3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 www.cjis.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9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84403360 联系人: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 (40)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4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0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stock.pingan.com (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莫晓丽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1 网址:www.txsec.com (4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王利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2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16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 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3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4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5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6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7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 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 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8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9 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3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0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1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2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人。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3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 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登记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 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 追求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权益类证券和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6 资对象。 “大中华概念”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 中华区域(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 ;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 (占总股本)由大中华区域的股东持有;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至少百分之 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 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7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8 动。 (四)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 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 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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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9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 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 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 行折算。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0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 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1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 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3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增补或撤消境外资产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4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6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2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 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 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 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3 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4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6.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 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财产。 8、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资产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9、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5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 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6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 则对基金财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权 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 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 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工作日下午 16: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 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 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7 定期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 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8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月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9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10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 务规则。 (六) 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2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转换、赎回等)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 及天天盈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 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1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5-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6-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