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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A(161506)

银河通利A: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0 银 河 通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银河通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 银河通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2012 年2 月2 日 证 监 许 可[2012]149 号 文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


2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北 京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北京 银 行 ” ) ,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 。 3 、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银河 通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银河通利 B 封闭运作并 上市交易。2 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4、 本基金 自2012 年3 月15日至2012 年4 月20 日 通 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其中银河通利A发售时间为2012 年3 月19日至2012 年4 月20 日 , 银 河 通 利 B 发售时间为2012 年3 月15日至2012 年4 月10 日 。 5、 银河通利A的认购代码为161506,银河通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79 (场内 简称为 “通利债B”)。 6 、 首次募集时, 基金整 体规模不超过 40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其中, 银河通利 A 不超过 28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 B 不超过 12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基金募集设立时, 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B 的份额配比 将不超过7:3。 募集期内, 在当日银河通利 A 或银河通利 B 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 其累计认购份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约定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 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该级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7、银河通利 A 将通过 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银河通利 B 通过场内 、场外 发售机构公开发售。 其中,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的网点,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直 销 机 构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 安信 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 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 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 证券、 大通 证券、 大同证券 、 德邦 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 证券、 东莞 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 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 证券、 光大证券、 华福 证券、 广发 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 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 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 证券、 国盛 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 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 证券、 恒泰证券、 红塔 证券、 宏源 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 证券、 华创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 证券、 华泰 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 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 证券、 金元证券、 联讯 证券、 民生 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 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 证券、 山西 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 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 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 证券、 万联 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 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 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 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 信金通、 中 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8、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参与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 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与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认购。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不 允 许 撤 销 。 10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 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 、投资者认购银河通利A或场外认购银河通利B应使用中登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 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 续。投资者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2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 , 认购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 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 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 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A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投资者 通过直 销机 构和 场外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银河通 利 B 基 金份 额 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50,000 元。投资者 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 B 单笔认购份额不 得低于 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须 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14 、 银河通利A 和银河 通利 B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 准。 本基金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 如果 银河通利B 先于 银河通利A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结束募集,在 银河通利 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 银河通利 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申请经确认后, 银河 通利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15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的 , 银 河 通 利B 将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有 关 事 项 将 另 行 公 告 。 16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金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2 年3 月12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上 的 《 银河通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7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set.com) 。 18 、 投 资 者 所 在 地 若 未 开 设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0860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


19、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20 、 本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周 六 、 周 日 仍 然 受 理 认 购 业 务 , 所 受 理 的 认 购 委 托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 2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行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22、 本 发 售 公 告 中 未 明 确 指 明 仅 适 用 于 “ 场 内 认 购 ” 或 “ 场 外 认 购 ” 的 相 关 内 容 , 对 于 “ 场 内 认 购 ” 、 “ 场 外 认 购 ” 均适用。


23 、 风 险 提 示 : (1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2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预期风险与 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银 河通利A 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 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 ; 银河通利B份额则表现出风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3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一、基 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通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基金代码 银 河 通 利A :161506 银 河通利B ( 场 内 简 称 : 通 利 债B ) :150079


(三)基金类型 债券 型 (四)基 金的 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银河通利A 、 银河通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 银河通利 A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1.3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并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银河通 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 交易, 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银河通利B 享有, 亏损以银河通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 B 承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2 年期届 满,本 基 金将按 照《基 金合同 》 约定转 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五)基金运作方式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银河通利A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银河通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2 年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六 ) 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 七 ) 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八 ) 发售对象 本基金 的发售对象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方 式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 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 利A通 过场外 发 售机构 公开发 售, 包 括 本公司 直销网 点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银河通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 利B通 过场外 、 场内两 种方式 公开发 售 ,其中 ,场外 发售机 构 包括本 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 机构, 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发售的银河 通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既参与银 河通利A 又参与银河通利B的认购。 在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销售机构 银 河 通 利A 将通过场外 发售机构公开发售, 银 河 通 利B 通过场内、场 外发售 机构公开发售。 其中,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网点, 场 内发售机构 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 销 机 构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 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 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十 一 )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及 控 制措施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 4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 银河通利A 不超过 28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银河通利 B 不超 过 12 亿元 (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 基金发售结束后,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初始规模配比 不超过 7 :3,本 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 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 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 配比偏离。 基 金管理人将以银河通利 B 的最终发售规模 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银河通利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银河通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 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 累计发售规模接近、 达到或超过12亿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 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银河通利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 认购期内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12 亿元, 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配售原则” 给予部分 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12亿元-T日以前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T日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T日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2、银河通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 达到或超过28亿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 起停止银河通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银河通利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以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 认。若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 额, 则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若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大于7/3 倍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按“全 程比 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 ×银河通利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 /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银河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 银河通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十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2 年3 月15日至2012 年4 月20 日 , 银 河 通 利A 发 售 时 间 为2012 年3 月19日至2012 年4 月20 日 , 银 河 通 利B 发 售 时 间 为2012 年3 月15日至2012 年4 月1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募 集 总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 则 本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备 案 手 续 后 ,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后30 日 内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二 、认购 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银河通利 A 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银河通利 B 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二) 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三) 认购费率 1、银河通利 A 不收取认购费。 2、银河通利 B 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 银河通利B场外认 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费率。


3、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当发 生部 分确认 时 ,投资者 认购 费率按 照 认购申请 确认 金额所 对 应的 费 率计算。 5、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四)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认购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 比例确认, 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不收取认购费,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00%)=300,000 元


认购费用=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 )/1.00=300,0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 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例2: 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 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认购份额=(10,000,000+30-1,000)/1.00=9,999,03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 可得到9,999,030 份基金份 额。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 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 某投资人认购30万份银河通利B份额, 银河通利B份额认购价格1.00元,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 的比例确认, 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5元, 若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 ×(1+0.60%)×1.00=301,800.00 元;


认购费用=300,000 ×0.60%=1,8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0=3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5/1.00=31.0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 份 (五) 认购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 元。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单笔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50,000 元。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 B 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 50,000 份 , 超过50,000 份的须 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4、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 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 , 并及时公告 。 (六) 基金的认购方式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也可同时参与银河通利 A、银 河通利B 的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4 、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 在 募 集 期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提 出 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5、场 内认购 需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相关业 务 规则及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三、 场 内开户和认购


1、 业务办理时间: 9:30-11:30和13:00-15:00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流程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 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 电话委托、 磁卡委托、 网上委 托等方式 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个 人投资者 场外开户 与认购 ( 一 ) 直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受理开户 (或账户 登记) 及认购的时间:9:30至16:00 (周六 、 周日和 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 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 个人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 ) 本人 现时有 效的 身份证明 ( 身份证 、 军官证、 士兵 证、文 职 证、武 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 ) 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原件 及复印件;


(3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 )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 )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 “支票结算” 或 “电汇结算” 方式 通过银 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东长治路 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2600213818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 确保募集期间每日 16:00 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 若当日 没有把 足 额资金 划到账 ,则以 资 金到账 日作为 受理申 请 日(即 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 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5、 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 打电话: (021)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二 ) 北京银 行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 ) 开立基金账户 及认购基金的时间: 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 ( 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 , 个人 基金投资者可于 周六、 周日 照常提交业务 申请 (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 式受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个人基金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 基金程序 a.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在 网 点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个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本 人 临 柜 提 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下 同) ; ②持 有 本人北京 银行借 记卡 ( 存入足额 认购资 金 ) ;③ 真实 、 准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确、完整填妥的《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 b.认购基金。 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 , 填妥 并提交 《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 。 2、网上办理 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 (1 )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2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 时,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按照提示进行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网上签约; (3 )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账户 管理”功能,按照提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4 ) 购买基金。 选择 “投资理财-网上基金-购买/查询基金产品” , 按照 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说明: 基金签约管理功能仅限证书版客户 使用。 若您是北京银行个人网银普 通版或动态密码版客户, 请您先在柜台办理基金签约后, 再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 银进行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基金。 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电 话银行 : 只 适用 于个人 投资者 , 客 户可 通过电 话银行 95526 , 按相应 提示提交认购基金申请。 4、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2 )个人基金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需本人 亲自办理;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 根据客户使用的网银版本 不同,使用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密码。 ( 三) 其他代 销银 行


个人客户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 )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9:30 至 15:00(周六、周日和 节假日不受理) 。


2、 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 )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 ) 投资者 在代销 券 商代销 网点开 立资金 账 户和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 具体手 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 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 工作人员; (2 ) 投资者 在代销 券 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 的方式 包括电 话、互 联 网、磁 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 投资者 在代销 券 商代销 网点查 询认购 确 认情况 的方式 可能有 所 区别, 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 个人投 资者若 委 托他人 办理开 户和认 购 事宜, 须按照 代销券 商 代销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 其他有 关在代 销 券商代 销网点 认购本 基 金的程 序,若 有其它 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 、机 构投资 者场 外开户 与认 购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 一) 直 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9:30 至 16:00(周六、周日 和节假日不受理) 。 2、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若有) 原件及 复印件;


(2 ) 企业营 业执照 正 本或副 本原 件 及加盖 单 位公章 的复印 件;事 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 业务经 办人有 效 身份证 明(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兵证 、文职 证 、武警 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6 ) 加盖预 留印鉴 ( 公章、 私章各 一枚, 并 加盖公 司公章 )的《 预 留印鉴 卡》一式两份; (7 ) 指定银行账户的 《开户许可证》 原件或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提供复印件;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 表》,并加公章。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 已填妥的 《开放 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 留印鉴;


(2 )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 “ 受理回执” 的 合 法 复 印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 “电汇凭证回单”合法复印件;


(3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 “支票结算” 或 “电汇结算” 方式 通过银 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东长治路 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 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2600213818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 确保募集期间每日 16:00 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 若当日 没有把 足 额资金 划到账 ,则以 资 金到账 日作为 受理申 请 日(即 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 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5、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 打电话: (021)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二) 北京银 行办 理开户 和认 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 ) 开立基金账户 及认购基金的时间: 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 ( 当日 15:00 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 。 (2 )机构基金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 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 在 网点办理开 立基金账 户, 由被授权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②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证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⑦真实、 准确、 完整填 妥的 《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机构》,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在北京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 b.认购基金。 机构基金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 , 填妥 并提交 《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 2、网上办理 (1 )机构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 a.登录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b.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 如机构基金投 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 选 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先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然后进入签约环节,按照提示办理基金签约。 c.开立基金账户。 签约成功后, 选择 “公司理 财-机构基金-基金账户管理” 功能,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d.购买基金。 选择 “公 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交易” , 按照提示进 行基金 产品购买。 (2)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 三) 其他代 销银 行


机构投资者 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 四)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9:30 至 15:00(周六、周日和 节假日不受理) 。


2、 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 再开立该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工 商行 政管理 机 关颁发的 有效 法人营 业 执照(副本) 或民政 部门 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 (2 ) 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 ) 工商行 政管理 机 关颁发 的有效 法人营 业 执照( 副本) 或民政 部门 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 )资金账户卡。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工 商行 政管理 机 关颁发的 有效 法人营 业 执照(副本) 或民政 部门 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5 )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 ) 投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代销 网点开 立资金 账 户和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 具体手 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 工作人员; (2 ) 投资者 在代销 券 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 的方式 包括电 话、互 联 网、磁 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 投资者 在代销 券 商代销 网点查 询认购 确 认情况 的方式 可能有 所 区别, 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 其他有 关在代 销 券商代 销网点 认购本 基 金的程 序,若 有其它 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六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 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 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 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四十四 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续: (一)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 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 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 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 、 份额持有人条件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后 三十日 内返还 投 资人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 、本 次发行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旭 电 话 :(021)38568888 传 真 :(021)38568501 联 系 人 : 郑夫桦 网 址 :www.galaxyasset.com (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邮 编 :200122)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旭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 支 持 网 上 交 易 )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 直 销 业 务 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 真 交 易 电 话 :(021)38568985 联 系 人 : 何 玶 、 郑 夫 桦 、 张 鸿 (2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 话 :(010)68068788


传 真 :(010)68017906


联 系 人 : 郭森慧 (3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2515 室(邮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 系 人 : 李晓舟 (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130 室 (邮编:518048)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 系 人 : 史忠民 (5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花 园 街310 号 恒 运 大 厦 四 层 ( 邮 编 :150001 ) 电 话 :(0451)53902200


传 真 :(0451)53905528 联 系 人 : 孙 永 林 (6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太 平 南 路1 号 新 世 纪 广 场B 座805 室 ( 邮 编 :210002 ) 电 话 :(025)84671299 传 真 :(025)84523725 联 系 人 : 牛大恒 2 、 场外代销机构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6 网址:www.dfzq.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7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819897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http://jijin.tx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0 (2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山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1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3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传真:0571-87696598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4 网址:www.ghzq.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3 、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深圳交易所会员。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 证券、 财达 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 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 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 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 证券、 东兴 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 证券、 光大证券、 华福 证券、 广发证 券、 广州 证券、 国都 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 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 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 君安、 国信 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 证券、 恒泰证券、 红塔 证券、 宏源证券、 华安 证券、 华宝 证券、 华创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 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 证券、 华西 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 证券、 金元证券、 联讯 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 证券、 南京 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 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 证券、 申银 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 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 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 证券、 西藏 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 业证券、 银 河证 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 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 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 信金通、 中信万通、 中 信证券、 中 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具体以深圳交易所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四)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银河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5 ( 五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 (010)62159696 传真: (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 (021 )22288888 传 真 : (021 )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二 年 三 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