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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A(161506)

银河通利A: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0 银 河 通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二年 三 月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0 四、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12 五、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8 六、银 河通 利 A 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 20 七、 基 金备 案 ................................................................ 22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5 十、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其他 相关业 务 ........................ 36 十一、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份额转 换 .............................................. 39 十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42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0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60 十五、 基金 的托 管 ............................................................ 62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63 十七、 基金 的投 资 ............................................................ 64 十八、 基金 的财 产 ............................................................ 73 十九、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4 二十、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二十一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2 二十二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84 二十三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5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二十五 、违 约责 任 ............................................................ 94 二十六 、争 议的 处理 .......................................................... 95 二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96 二十八 、其 他事 项 ............................................................ 96 二十九 、基 金合 同摘 要 ........................................................ 97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 一) 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 以基金 合同为 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银河通利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通利 B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 时修订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份 额分 级: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划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分为银 河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与 银河通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之B 份额。两者的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 不超过7∶3 的比率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银河通利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约定 收益,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银 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 B 享有, 亏损以银河通利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 B 承担,银河通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2 年 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 折算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0 元,其基 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 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A 类份额: 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根 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A 类份额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C 类份额: 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根 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场 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修订,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 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的 名称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名称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名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 基金的 类别 债券型 ( 三)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银河通利 A 和 银河通利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 其中, 银河通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获 取约定 收益 ,并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银河 通利B 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2 年, 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 B 享有, 亏损以银河通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 B 承 担。


(四)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2 年内, 银河通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 B 封闭 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五) 银河通 利 A 的开放 日


银河通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六) 银河通 利 B 的封闭 期


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七 )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内, 银河通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银河 通利 A 与银河通利 B 分别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 则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的基 金份 额,其中,银河通利 A 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 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 B 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 B 将转为银河 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A 类份额。转换后的场内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八)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九)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十) 基金的 募集 上限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十一 )基金 份额 面值和 认购 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 情况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十二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四、基 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 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2 年内, 银河通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 B 封闭 运作并上市交易。在 银河通利 A 的 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通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银河通利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减。为此,在银河通利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银河通利 A 没有赎回或者 净赎回份额极小, 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 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银河通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银河通利 A、银河通 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银河通利 A 的 运作 1、收 益率 。银河 通利A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获 取约 定收益 ,其 收益率 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银河通 利 A 的年 收益 率计算 按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到 以百分 比计 算的小 数点后第2 位。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银河通利A 的 首 次 年 收 益率; 在银河通利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银河通利A 的年 收益率。 本基金 净资 产优先 分配 予银河 通利A份额 的本 金及约 定应 得收益 ,剩 余净资 产分配予银河通利B 份额。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定应得 收益, 即如 在分 级运作 期间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银河通 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银河通利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 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至12 个月 满 的日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例如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于2011 年11 月7 日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 满12 个月、 满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5 月6 日、2012 年11 月6 日、2013 年5 月6 日, 以此类推。 假设2012 年5 月6 日为 非工作 日, 在其之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则 第一 次开放 日为 2012 年5 月4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银 河 通 利A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银 河 通 利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河通利A 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银河通 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2 年内, 银河 通利A 的份 额余额 原则 上不得 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银河通利B 的运作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1、银河通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银 河通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 基 金 在扣除 银河 通利A 的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剩 余收 益归银 河通 利B 享 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 四) 基金份 额发 售 银河通 利A 、银河 通利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独 立进 行公开 发售。 ( 五)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银河通 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份额总额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2 年转为上市开放式 (LOF)基 金后, 依据 以下公式计算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收取申 购费用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用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3、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4、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银河通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定: a T 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a NUM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Tb NUM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 份额余额; Ta NAV 为T 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 在 银河 通 利 A 上 一次 开 放日 ( 如 T 日 为第 一 次开 放 日, 则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a Ta T r NUM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银河通利 00 . 1 A


T , 下同 。 (1)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 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时 , 则:


)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Ta T Ta NUM NV NAV ?





4、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b NAV 为银河通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0 , max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NAV ? ? ?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六) 银河通 利 A 和银 河通 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其中,A 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A 类基金的开放 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期内, 在银河通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定: a T 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a NUM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Tb NUM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 份额余额; Ta NAV 为T 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a Ta T r NUM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银河通利 00 . 1 A


T ,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 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1)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 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Ta T Ta NUM NV NAV ?


2、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b NAV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内的银河通利 A 非开放日, Ta NAV 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 Ta NAV 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0 , max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NAV ? ? ? 银河通 利 A 、银 河通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如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七)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时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2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 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将以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转换 为银 河通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转 换见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一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 金份额的发售 ( 一)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不 得超 过3个 月, 具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银河通利A 、 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 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利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银 河 通利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B 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其中,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 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 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发售的银河 通利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 或银河通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既参与 银河通利A 又参与银河通利B 的认购。 在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 利A 、银河通利B 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 二) 募集规 模上 限


首次募集时, 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其 中, 银 河通利A 不超过28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银河通利B 不超过12 亿元 (不包 括募集 期利息)。规 模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 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 法。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 内代销机构可按照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 购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结算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和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四 ) 基金份 额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和 场外代 销机 构首 次认购 银河通 利 A 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和 场外代 销机 构首 次认购 银河通 利 B 基金 份额 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50,000 元。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 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基金份额。 4、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对 募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银 河通利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银 河通利A 将 按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 一)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银 河通利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 四部分中 “银河通利A 的运作” 的相关内 容。 ( 二)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通利A 所有份额。 ( 三)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 四) 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A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银 河 通 利A 的 份 额 数 × 银 河 通 利A 的折算比例 银河通 利A 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时 ,折算 日折 算前 银河通 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银河 通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五 )银 河通利 A 基 金份 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停 银河 通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 迟于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七、基 金备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见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银河通利B 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通利 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的银河 通利 B 份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银河 通利 B 份额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 ,再 上市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 银河 通利 A 份 额不 能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进行上 市交易,只能在银河通利 A 基金开放日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则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转 换后 ,本 基金银 河通 利 A 将转为银河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 场外的银河 通利B 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A 类份 额,且均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C 类份额不能转为银河 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内的 A 类份额和场外的A 类份额, 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只能通过场外进行 申购和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银河通利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则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后, 本基 金将 自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 B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银 河通利B 的参考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后,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 定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通 利 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相 关规则 及有 关规定 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通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河通利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投资者可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 对银河通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投 资者 可 通过场 外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本 基金 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银河通 利 A 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 银河通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办理 银 河 通利 A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每 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银河 通利 A 的运作 ”的 相 关内容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银 河通利 A 的申 购与 赎 回的, 开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银河 通利 A 的开放 日以 及 开放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 办理 银河 通利 A 的申 购、 赎回 应使用 经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通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银河 通 利 A 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银河通利 A 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通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 银河通 利 A 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银河通利A 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对投 资者 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进行 有效 性进行 确认和 成交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银河 通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银河通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所有 经确认 有效 的银 河通 利 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成交 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一、 银河通利 A 的申 购与赎回 ” 对巨额 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对于银河通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银河通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银河通利 A 的 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则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银河通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银河通利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份额 余额范 围内 ,对 全部有 效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行 成交确 认。 银河 通利 A 每 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银河通 利 A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银河通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银河通利 A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投 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 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银河通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银河通利 A 份额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 (2)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具体 计算方 式见 《基金 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的分级》 。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银河通利 A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银河通 利 A 的赎 回金 额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额 乘以 1.00 元 为 基准扣 除相应 费用,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银河通 利 A 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银河通利 A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赎 回银河 通利 A 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通利A 的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银河通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 易场所 依法 决定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银河通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 处理方式详见下文“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除上述第 3) 项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 放日 ,经 过赎回 申请的 成交 确认 后,银 河通利 A 的 净赎 回金 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 付全 部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 缓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并 进行基 金转 换后的 申购 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之日 起不 超过 30 日 内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持 有份额 登记 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证券 交易所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相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关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 费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本基金各类 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 (2)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具体 计算方 式见 《基金 合同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的分级》 。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 。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投 资者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 延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 金份额的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其他相关业务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三) 转托管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银 河通利 A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 点)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银河通 利 A 赎 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银 河通利 A 的 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业务规 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银河通 利 B 的转 托管 与以下 “ 本基 金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的 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 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 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法 规、 监 管规章 以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一、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 份额转换 ( 一) 基金转 型后 的基金 存续 形式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的 份额, 并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后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基金转 型时 银河通 利 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公告 并提示 银河通利 A 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 间内按 照公告 规定 的方 式做出 选择 赎 回银 河通 利 A 份额或 是转 入“ 银河 通 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银河通利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2 年 的对应 日。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2 年期届满日与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 三) 基金转 型时 的份额 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 者认 购或 通过上 市交易 购买 并持 有到期 的每一 份银 河通 利 A 和银河 通利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届满日,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 计算规则计算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 基础, 按照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转 换为 银河 通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不同类别份额。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 利B, 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其中, 本基金银河通利 A 将转为银河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 额,场外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将转为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将转为银河 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场内的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份额转换基准日





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 B 的份额转换基准 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2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转换基准日确定 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3、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本 基金转 换成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 额转 换后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 额实施转换。 4、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银河通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银河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 A 份额数×银河通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 B 份额数×银河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银河通利 A 份额 (或银河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 率、银河通利 A(或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份额转 换后 的基金 运作 银河通 利 A 、银 河通 利 B 的 份额 全部 转换 为银河 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 之日起 30 日内 ,本 基金将 上市 交易, 并接 受场外 与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份额转 换的 公告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转 型后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 投资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等将保 持不变。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十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6 月 3 日 《关于 核准北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77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6,227,561,881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 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B 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别分为银 河通利A、 银河通利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转型后的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C 的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C 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但 因 基金 份额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 “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 以上且银 河通利B 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依据 《基金合同》 享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银河通利 C 类基金份额 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在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 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份额 数之和 在本 基金总 份额 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2)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3)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5)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下同);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即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亦达 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即银河通利 A 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 以上且银河通利C 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②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即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亦达 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即银河通利 A 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 以上且银河通利C 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 的银河通利A 类、 银河通利 C 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 、 银河通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期 届满并进行 基金转换后,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类、 银河通利 C 类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类、 银河通利C 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新 任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 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十五、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订 立《银 河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十六、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中 的权 利义务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享有 如下 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承担 如下 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因 违反 该保密 义务 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人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 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十七、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 银行存款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但可 以参与 A 股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 投资于 信 用债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于 权益 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央 行票 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 三) 投资策 略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 汇率变化趋势、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 并对各固 定收益品种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 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债 券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 债 券 配 置 上 将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类 属 配 置 等 积 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 策略 久 期 偏 离 是 根 据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影 响 债 券 投 资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提 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因 素 包 括 : 经 济 增 长 、 就 业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市场销售、 工业生产、 居民收 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 银行 信贷、 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以及居民 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 , 形 成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化的预期, 相应地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 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的 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 素 包 括 : 收 益 率 曲 线 、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差的扩 大和收窄的预期,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 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债 券品种 选择 策略 在 以 上 债 券 资 产 久 期 、 期 限 和 类 属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收 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 动性、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 对 于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转债等债券,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展状况、 市 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 理水平、 债务水平、 抵 押物质量等因素, 并结合内部信用 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 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 级以上。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 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动 态增 强策略 在 以 上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动 态 变 化 , 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相 对 陡 峭 时 ,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 债券的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获得资本利得 收益。 (2)息差策略 息 差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不 断 正 回 购 融 资 并 持 续 买 入 债 券 的 操 作 , 只 要 回 购 资 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 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回 购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适 当 地 选 择 杠 杆 比 率 , 谨 慎 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附 权债 券投资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 券 发 行 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 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 某 种 期 权, 从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而使债 券发行 体或 投资 者有了 某种灵 活的 选择 余地, 从而增 强该 种金 融工具 对不 同发行 体融资 的灵 活性,也增 强对各 类投 资者 的吸引 力。当 前附 权债 券的主 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 其 投 资 人 具 有 在 一 定 条 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 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 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 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是 认 股 权 证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 该 种 产 品 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 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资 产 池 的 资 产 特 征 进 行 分 析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 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估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 本基 金采取 现金 套利策 略, 兑现部 分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收益 ,并 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 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 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 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力 争 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 新股申购策 略 为 保 证 新 股 发 行 成 功 , 新 股 发 行 一 级 市 场 价 格 通 常 相 对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定的折价。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 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四)投资 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设 研 究 部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货 币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设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运 用 风 险 模 型 及 监 测 指 标 对 市 场 风险实施监控。 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 提供分析报告, 供基金经 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框 架 下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下 , 参 考 研 究 部 和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研究分析,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3) 交易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汇 报 基 金 投 资 执 行 情 况 。 监 察 部 对 基 金 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 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 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 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 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 券、 非银 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银河通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银河通利B 份额则表现 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 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1)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十八、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十九、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 内,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基础 上,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 A 和银 河通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银河通利 A 与银河通利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届满,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银河通利 A 类与银河通利C 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 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7%年 费率 计 提。 计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金 、 基金的 营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 数的乘 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 年后, 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满 2 年后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银 河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 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 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有效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和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包 括 :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河通利B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 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6、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银河通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银河通利 B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 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在银河通利 A 的 首次开放或银河通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 、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 通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以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4)基金托管人对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 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以及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C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计算 并公告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银河通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9)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但 因 基金 份额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2、 本基金转型为银 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在其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终 止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 连 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 之九十以上。 3、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基 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 权 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 接 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出 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 算 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 合 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 将优 先满足银河通利A 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 分 (如有) 由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 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及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 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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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二十八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二十九 、基金合同 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11)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 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及 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 依法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折算比例、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B 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别分为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转型后的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C 的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C 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但 因 基金 份额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 “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 以上且银 河通利B 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依据 《基金合同》 享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银河通利 C 类基金份额 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在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 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份额 数之和 在本 基金总 份额 数中所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自行召集。 3、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2)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4)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5)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下同);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即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亦达 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即银河通利 A 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 以上且银河通利C 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②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即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亦达 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即银河通利 A 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 以上且银河通利C 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通过。 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 的银河通利A 类、 银河通利 C 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银河通利A 、 银河通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期 届满并进行 基金转换后,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类、 银河通利 C 类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A 类、 银河通利C 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 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 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 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有效 指令及时进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四、 与基金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7%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 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银河通利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 数的乘 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 年后, 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满 2 年后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银 河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E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 费,无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资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 银行存款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但可 以参与 A 股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 投资于 信 用债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投 资 于 权益 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央 行票 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 其中,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1)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银河通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银河通利 B 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银 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 在银河通利 A 的首次开放或银河通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 、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A 和银河 通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以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4. 基金托管人对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届 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C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但 因基金 份额 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2、 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在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 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份额 数之和 在本 基金 总 份额 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银河通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 闭期 届满 ,即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八、 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本 页无 正文 , 为 《银 河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签字 盖章 页。 基 金管 理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公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公 章) 法定 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订地 点: 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 二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