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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50(160716)

嘉实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 中证 锐 联 基 本面 5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1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嘉 实中 证锐联 基本 面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根据 2009年12 月3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嘉实中证 锐联 基本面50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 许可[2009]1294 号 ) 和2009年12 月4 日 《 关于 嘉实 中证锐 联基 本 面50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函[2009]743 号 ) 的 核准 公开 发售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9 年12 月30日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本 招募 说明书 是对 原《 嘉实 中证 锐联基 本面5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 明书》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 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交易价 格与 份额 净值 发生 偏离的 风险 、 本 基金指 数投 资有 关风 险、 技术风 险 、 上 市交易 的风 险及其 他风 险 等 等。 嘉实 中证锐 联基 本 面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 平 高于 混合基 金 、 债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指数 基金 ,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 以及标 的指 数所代 表的 股 票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者 在投 资本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六)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12 月30 日 (特 别 事项 注 明除外 ) , 有 关财 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 止日 为2011 年12 月31 日 (未 经 审计)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1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登 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记 ....................... 5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冻结与解冻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三、基 金的业绩 .......................................................... 63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 券 ...................................................... 6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5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3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6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嘉 实中 证锐联 基本 面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本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嘉实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基金 合同》目 的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嘉实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嘉实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明 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 金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 查阅方 式 、 备 查文 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 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嘉 实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嘉实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赎回 及转 托管 等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场所。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以 及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包括 场内 认购 与 场外认 购。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包 括场 内与场 外。 场外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场内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 形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的 业务 ; 本基 金的 转 托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 位) 之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人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有 证券 的账 户 , 包括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标的指 数 中证锐 联基 本 面50 指数 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指数使用 许可 协议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50 指 数 使用许 可协 议》 及其 未来 可能发 生的 变更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以该 日日 终的 会计 核 算结果 为基 准计 算基 金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评估 收益分 配条 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价 格 基金场 内基 金份 额交 易价 格按照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集 中竞价 产生 ;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加 减一 定的 手续 费产生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 百 九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 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 总 部设 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 都、 杭 州、 青岛 、 福 州 、 南 京 、 广州 分公司 。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 国社保 基金 、 企业 年金 投 资管理 人 、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 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法 律 部、 产 品管 理部、 机构 业务 团队 、 渠 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客 户 服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营 部、 登记结 算部、财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战略 发展部 等部 门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股票投 资部 、 定量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结 构产 品 投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研 究部 负责行 业 、 上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 易部 负 责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 绩效 考核。 监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规章制 度等 情 况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产品 管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法律环 境研 究和 理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构 业务 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高端 个人 基金销 售的 开 发 与维护 , 渠道 发展 部、 营 销策划 部、 电 子商 务部 、 客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金销 售、 客 户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 理 等 业务 。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营部 、 登 记结 算部 负责 公司信 息系 统的 日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 研究 新技术 ,进 行相 应的 技术 系统规 划与 开发 、基 金会 计核算 、估 值 、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 记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 司 企业文 化建 设、 文 字档 案 、 相关 后勤服 务、 人 力资 源管理、 薪酬 制度、 人员 培训、 人 事档 案 等事务 等综 合事 务管 理。 战略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经营 战略规 划、 新业 务发 展等 。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9 只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 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 实货 币 、 嘉实沪深 300 指数 (LO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 主题混合、 嘉 实策 略 混合 、 嘉 实海 外中 国 股票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选股 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 票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嘉实 安心货 币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 3 只开 放式基 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同时 ,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 企业 年金、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5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至 今, 担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 今, 担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11 月 至今 ,担 任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生 , 董 事, 德国 籍, 法兰 克福 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全球 固定 收益负 责人 、 全 球市 场负 责人, 董事 总经 理(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公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发 言人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大利 亚籍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1998 年9月至2000 年6 月在 北京 大学法 学 学 科从事博 士后 研究工 作,2000 年7月 至今 历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美 国 福特姆 大学 文理 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博 士 。 曾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 界银行顾 问,中 国南方证 券有限公 司副总 裁,万盟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长 。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总 经理 助理 ,2008 年 7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阳先 生, 中国 科学 技术 大学学 士, 宾夕 法尼 亚州 立大学 硕士 ,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2000年至2003 年 任贝 尔斯 登高 级 工程师 , 2003 至2005年任HBK 投资 公司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高级工 程师/ 交易 操盘 手, 2005 至2006年任Citadel 投 资集团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2006 年至2008 年 任 高 盛 集 团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2008 年3 月 加 入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2011 年8 月1 日 至 今任嘉 实 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基金 经 理 ,2011 年8 月1 日至今 任 嘉 实深 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 基金 经理,2011 年8 月4 日至今 任嘉实黄金 (QDII-FOF-LOF )基金 经 理,2009 年12 月30 日 至今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学 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戴京焦 女士 、 总 经理 助 理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詹 凌蔚先 生 、 总经 理助 理 陶 荣 辉先生 、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刘 天君先 生、 机构投 资部 总监 党开 宇女 士、资 深基 金经 理 陈 勤先 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漏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 , 促 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资 深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以 及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 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 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 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 (010 )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45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 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年 金 基 金 、QFII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1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31只 , 其 中 封 闭 式7 只 , 开 放 式224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连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28项 最 佳 托 管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10 年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再 次 通 过 了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国 际 资 格认证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通 过SAS70 国 际 专 项 认 证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已 经 实 施SAS70 审 计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项 目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除 了 在 数 据 服 务 端 和 应 用 服 务 端 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 数 据 更 新 外 ,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 能 够 确 保 交 易 的 及 时 清 算 和 交 割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柜台(场外)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 0 ) 65215588 传真 (010 ) 65215577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 1 ) 38789658 传真 (021 )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 86 号城市 之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 86202100 传真 (028 )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 55 ) 25870686 传真 (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 和国 际大 厦 A 座3502 室


电话


(05 32 ) 66777766 传真 ( 0532 )6 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 3 室


电话


(05 71 ) 87759328 传真 ( 0571 )8 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福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 91 ) 88013673 传真 ( 0591 )8 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 5 ) 66671118 传真 (025 )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 (3) 中国农业银行 (4) 招商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5) 交通银行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 中国民生银行 (8) 中信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7083


传真 (010 )65550827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9) 深圳发展银行 (10 ) 北京银行 (11 ) 平安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路1099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 (0755 )22197874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12 ) 宁波银行 (13 ) 中国光大银行 (14 ) 东莞银行 (15 ) 杭州银行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 京 地区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6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8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16 ) 浙商银行 (17 ) 江苏银行 (1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19 ) 广东发展银行 (20 ) 华夏银行 (21 )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2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5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7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29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0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1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4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36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37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8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4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4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孙菁菁 电话 025-83290537


传真 025- 5186332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49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 95563 ( 全 国) 网址 www.ghzq.com.cn (50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5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标志 商务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55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59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信托大 厦16-17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联 大厦6层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4001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7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 19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62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3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6 )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7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1 号A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68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69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70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1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3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 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座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74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5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 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7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78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9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 )58328366 传真 (010 )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5 号 新 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 莲富 大 厦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80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81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8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84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刘晓章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85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长安 兴融 中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8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 来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毛雪梅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8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88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89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中国华 融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90 ) 财富 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二)场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场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即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证 券 公司: 包括 国信 证券 、招 商证券 、平 安证 券、 长城 证券 、 光大 证券 、 方 正证 券 、华泰 证券、 广发证 券、 广州 证券 、 世 纪证券 、华 西证 券 、 国海 证券 、 联讯 证券 、南 京证 券 、华 鑫证 券 、 华 林证 券 、 厦门 证券、 民 族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中信万 通证 券、 海通 证券 、 山西 证券、 民 生证券 、 兴 业证 券、 广发 华福、 长江 证券 、 东 莞证 券、 国 联证 券、 国金 证券 、 东北 证券 、 恒 泰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东海 证券、 中信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 山证 券、 第一 创业 证券、 大同 证券 、 宏源证 券、 西藏 证券、 湘 财证券 、 中 金公 司、 东 方 证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西 南证券 、 银 河证 券、 西 部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上海 证券 、 华 龙证 券、万 联证 券、 齐鲁 证券 、 国 元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中 银证 券、 华宝 证券 、 红塔 证券 、 中 信金 通 、 日信证 券 、 浙商 证券 、 江 南证券 、 财 富证 券 、 金 元证 券 、 国盛 证券 、 中原 证券 、 德 邦证 券 、 财通证 券 、 新时 代证 券 、 远东证 券、 江海 证券 、 中投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安 信证 券、 银泰 证券 、 瑞银 证券 等( 排名 不分先 后) 。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程爽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7 号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 )5878 5588 传真 (010 )58785566 经办律 师 彭晋、 唐丽 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 业天地2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吴海霞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吴海 霞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09年12 月3日 《关于核准 嘉 实中证 锐联 基本面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09]1294号 )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上市 契约 型 开 放式 、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方 式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认 购和 场内认 购两 种方 式认 购本 基金。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登记 业务 实现 基金 份额在 两个 登 记 系统 之间 的转登 记。 ( 五)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 :2009 年12 月10 日至2009年12 月24 日 。 ( 六) 募集对象: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 七)募集目标:本 基金 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 ( 八)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 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 外认购 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 销 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 2、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1)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 (2)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 <500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 公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部 分截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购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 场 所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本 基金募 集 期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也 可代 理场 内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尚 未取 得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 代理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2、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1) 本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挂 牌价 格为初 始面 值。


(2)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认购 基金份额时 收取。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3) 场内 会员 单位 应按 照 场外认 购费 率设 定投 资 者 场内认 购的 认购 费用 。


(4)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利 息折算 的份额 保留 至整数 位(最 小单位 为1份 ),余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3、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2009 年12 月10 日 至2009 年12 月24 日。 (2)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1000 份 , 超 过1000 份 的须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笔 认 购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最大不 超过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计 认购 份 额不设 限制 。 ( 十) 募集资金的存 放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银 行, 不得 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09 年 12 月 30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2010 年2 月10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 定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 时,本 基 金应暂 停上 市: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法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本基 金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 金上市 。 (七)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包括场 内申 购赎 回、 场外 申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一)申购、赎回的 场所 1 .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场 所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 心柜台 ; (2)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指 定 网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代销 机构 营业 网点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办 理本基 金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场 所 , 并予以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场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 2 月10 日起办 理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本 基金公 告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 务后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 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帐户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帐 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 申 购、 赎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 。 2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帐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 以份 额申请 。同 时,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申报 单位 还应 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规定 为准;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 场外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 以内 撤销; 当日 的 场内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 撤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在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 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2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1)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务 规则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 请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 其账 户内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 成 交。 (2)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在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者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业务 办理 单 位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 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 或场 内业 务办 理单 位 首 次申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5,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但 已认 购本基 金的投资 者可 以适用 首次 单笔最低 限额 人民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限制 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000份 ,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余额 不足1000 份,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某 笔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业务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 余额不 足1000份 时, 该笔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则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业务 实行申 购 费率优 惠,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 但 招商银 行借 记 卡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的持卡 人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费率 执 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于0.6 % ,则 按0.6 % 执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 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 取申购 费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 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值0.5% 。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 按 照持有 时间 递减 , 即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用 的赎 回费率 越低 。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25% 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降低 赎回费 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2 日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1) 场外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对 应费 率为 1.2%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28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0=4,380.06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280 元, 则 可得 到4,380.06 份 基金 份 额。 (2) 场外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额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如: 假定 三笔 赎回申 请的 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 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 (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场外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4) 场外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 用 来计算 ,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1) 场内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者 资 金账户 。 例如: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2%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资 金余 额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0=9,640.4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40 份 ,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 ×1.0250=9,881.00 元 退 款金 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40 份, 退款0.42 元。 (2) 场内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赎 回适 用固 定赎 回费 率, 与 份额 持有 期限 无关 。 例如: 某投 资者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0 元,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0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参见 2010 年 7 月 23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 关于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位数变 更的 公告》 , 此 变更 自2010 年7 月 26 日 起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场 外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2 .场 内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 册 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相应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到(4)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十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 十三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四)基金转换 自2010 年3 月19 日起 , 本 基 金管理 人 开 始办 理 嘉 实中 证锐联 基本 面5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场外份 额之 间的 日常 转换 业务。 1. 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 称 场外基 金简 称 基金代 码 嘉实中 证锐 联基 本面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嘉实基 本面50 指数(LOF) 160716 嘉实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嘉实沪深300指数(LOF) 160706 2. 基金转换费用 嘉实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与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场 外基 金份额 之间 互 相转换 时 , 基 金转 换费 率 采用 “赎 回费 + 申购费率 补差 ” 算 法,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 B 为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 应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当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时,则 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3. 基金转换的其他业务 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2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在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日及之 后查 询 成交情 况。 (4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最 低转 出份 额为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 申请 基金转 换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基 金 份 额、增 加转 入基金 份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一 般情况 下,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 实施 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 况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 请将不 予 顺 延 。 (7 )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 ? 基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或流 动性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入 ;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②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出 申请 :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 ? 发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转 出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③ 如发生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公告中 未予 载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一)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二)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与解 冻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二 、 基金的 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和 数量 化 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追求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锐 联基本 面 50 指 数。 如果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 50 指 数被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中 证锐联 基本 面 50 指 数由 其 他指数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替代 ( 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中 证锐 联基 本 面5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上 出现 其他 更合 适投 资的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 则, 在 充分 考虑 持有 人利 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 的 前提 下, 更 换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 代表 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关 性等 诸多因 素选 择 确 定新的 标的 指数 。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以 及依 法发 行或上 市的 其他 股票 、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现 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权证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 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调整 至符 合 上述规 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投资理念 从长期 来看 , 中国 经济 将保 持持续 增长 态势 , 为资 本市 场的良 好发 展奠 定了 坚实 的基础 。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和 资本市 场发 展成 果的 好工 具。 标的指 数为 基本 面加 权指 数, 具 备基 本面 优良 、 流 动性高 、 大 盘蓝 筹等 特性 。 本基 金通 过指数 复制 法,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 力争 为投 资者 带来较 好的 长期 投资 回报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指数 复制 法,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 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投 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调 整 。 但 在因特 殊情 况 ( 如市 场流 动 性不足 、 个别 成份股 被限 制投资 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 其 他指数 投资 技术 适当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以达 到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的 风险 控制目 标是 追求日均 跟踪 误差偏 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化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4%。 在跟 踪误差 允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股以及 依法 发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短期金 融工 具、 权证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如果未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将遵 照: 1. 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基 金经 理负 责基 金的日 常 投资运 作, 基金 投资 的重 大事项 需向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报告 。 3.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人员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 指数跟 踪、 成份 股等 相关 信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等工 作 , 作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2)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指数 投资 研究 小组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 决策 相关事 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每 日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基金 经理 根据标 的指 数相 关信 息, 结合内 部指 数投 资研 究, 以指数 复制 法构建 组合 。 在追求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 投资 方法 , 以 降低 投 资成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投 资 流程与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估 , 并提供 相关 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与 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和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六) 股票组合的构 建与 调整方法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指数 复制 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整 。 在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资 产组 合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限 定的 范围 内:


1 、因受 成份股 股票停 牌限 制、股票 流动 性等其 他市 场因素的 影响 或因受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等合 规因 素限 制,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依 据指 数购买 某成 份股 ;


2 、预期 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发生新增 、剔 除或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 或 因公司 行为 导致 指数 权重 发生变 化;


3 、其 他可 能影 响指 数复 制 的因素 ,如 基金 分红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等 。


( 七)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比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相关 规 定; (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4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BBB 级;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95% × 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50 指数 收益 率 + 5% × 银行同 业存 款收 益率 中证锐 联基 本 面50 指数 以 基本面 指标 来衡 量上 市公 司的经 济规 模 , 选 取其 中 最大 的 50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家A 股 上市 公司 作为 样本 , 且样 本个 股的 权重 配置 与其经 济规 模相 适应 。 该 指数 综 合反 映了 中国证 券市 场基 本面 良好 企业的 整体 状况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50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中证 锐 联基本 面 50 指 数由 其他 指 数替代 (单 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中 证锐联 基本 面 50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 上出 现其 他更 合适 投资的 指数 作 为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相 应更换 基金 名称 和业 绩比 较基准 , 并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及 时公 告。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 指数 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 ,其 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基 金、债 券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 定, 于2012 年1月18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 “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990,305,573.07 94.21 其中: 股票 1,990,305,573.07 94.2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8,349,000.00 2.29 其中: 债券 48,349,000.00 2.2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637,818.08 3.44 6 其他资 产 1,302,685.10 0.06 7 合计 2,112,595,076.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80,379,859.07 8.59 C 制造业 273,822,098.23 13.03 C0 食品、 饮料 18,871,879.00 0.90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226,885,557.97 10.8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8,064,661.26 1.34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99,547,319.97 4.74 E 建筑业 143,931,902.26 6.8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78,971,469.20 3.76 G 信息技 术业 104,569,340.44 4.9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2,917,335.23 1.57 I 金融、 保险 业 1,015,469,002.71 48.33 J 房地产 业 60,697,245.96 2.89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990,305,573.07 94.73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328 交通银 行 29,004,514 129,940,222.72 6.1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0,097,877 119,861,799.99 5.71 3 601288 农业银 行 40,829,036 106,972,074.32 5.09 4 600050 中国联 通 19,955,981 104,569,340.44 4.98 5 600016 民生银 行 17,594,780 103,633,254.20 4.93 6 600000 浦发银 行 8,636,245 73,321,720.05 3.49 7 600019 宝钢股 份 14,948,759 72,501,481.15 3.45 8 601318 中国平 安 2,039,243 70,231,528.92 3.34 9 601668 中国建 筑 22,156,740 64,476,113.40 3.07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6,531,307 63,418,990.97 3.02 注: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股以 及依 法发行 或上 市的 其他 股票 等, 成份 股及 备 选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8,349,000.00 2.30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8,349,000.00 2.3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1024 11 央 行票 据24 200,000 19,348,000.00 0.92 2 1101094 11 央 行票 据94 200,000 19,328,000.00 0.92 3 1101030 11 央 行票 据30 100,000 9,673,000.00 0.46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只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000.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1,273.87 5 应收申 购款 466,411.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02,685.1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①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指数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②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十三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09 年 12 月 30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3.04% 1.79% -3.04% -1.79% 2010 年 -26.11% 1.42% -27.49% 1.45% 1.38% -0.03% 2011 年 -14.56% 1.12% -14.65% 1.12% 0.09% 0.0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 实基 本面50 指 数(LOF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9 年12 月30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6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十 一(三 )投 资范 围和 (七 )2、 基金 投资 组合限 制 ) 的有 关约 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 融券 。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参见 2010 年 7 月 23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 关于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位数变 更的 公告》 , 此 变更 自2010 年7 月 26 日 起生 效 ) 。 当估 值 或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七、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0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3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对 于场 外认 购 、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 认购、申 购和上市 交 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分红, 投资者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有权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 签订 的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所 规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每日 计提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许 可使用 固定 费是 为获取 使用 指数 开发 基金 的权利 而支 付的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年费 率 每日 计提,逐 日累计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I÷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 基金 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中 所规 定 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年 费率 。 根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 标的指 数 许 可方 收取 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年 费率 设定 如下: 收费条件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年费 率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前两 个 公历 年度 0.09% 成立的 第三 个年 度起 ,当 : 前一季 度 日 均资 产净 值 ≥ 40 亿元 0.09% 成立的 第三 个年 度起 ,当: 前一季 度 日 均资 产净 值 < 40 亿元 0.12% 基金管理 人与 指数许 可方 约定了每 季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人民币 拾伍 万元(15 万 元)的收 取下限 , 则该 下限超 出当 季累计 指数 使用 费的 部分 (即 : 每 季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收取 下限 减当 季累计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由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承 担, 不 作为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按 季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季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所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进行公 告。 上述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8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六部分 第( 七) 、 ( 八) 条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九 部分 第( 五) 条、 第( 七) 条、 第( 八)条 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券 基金 、 混 合型 基 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基金 交易 价格与 份额 净值 发生 偏离 的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指数 投资 有关风 险、 技术 风险、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标的指数的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 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三) 基金净值增长 率 与 业绩比较基准 偏离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 业 绩比 较基 准 之 间的 偏离程 度 , 是 控制 投资 组 合 与基准 之 间相对 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跟踪误 差的 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投 资成 功与 否的 关键 。 本基 金的 目标 是将日平 均跟 踪误差 控制 在0.35% 以内 ,年化 跟踪误 差不超过4% 。 以下原 因可 能会影响 到基 金的跟 踪误 差扩 大, 与业 绩基准 产生 偏离 :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发 等行为 导致 成份股在 标的 指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 利、 新股市值 配售 收益将 导致 基金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于 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受到 最低 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 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四)基金交易价格 与份 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 本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 于份 额净 值,从 而产 生折 价或 者溢 价的情 况 , 虽然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反映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 状况 , 但是 交易 价格 受到 很多 因素的 影响 , 比 如中国 的经 济情 况、 投资 人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六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 : 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七)上市交易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 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 产 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八)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 九)其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 2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3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4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5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或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的风 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 和 赎回 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换 及 依 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 赎回 费率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情况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降低 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单独 或合 并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并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独 或合 并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 或合 并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①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②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③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④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⑤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⑥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⑦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开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 列席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议 程: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②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或/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④ 上述第 ③ 项中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0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①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②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监督 人及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可 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④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 赎回 费率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情 况除 外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降低 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收益分 配、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 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5、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并 同时 刊登在 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 》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 理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外币兑 换; 出 口托 收及 进 口代收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 代 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主 要包 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对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4)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A)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B)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 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C)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A)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B)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C)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D)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即 增加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的 提供 , 从 而使审 核指 标更 为完整 。 (E)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认 可的其 他方 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A)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按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D)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E)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F)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G)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3 、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 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五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场 外投 资者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可 在T+2 工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首次基 金 交易( 除基 金开 户外 其他 交易类 型) 后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送 交易对 帐单 ; 每 季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向 本季 度的 场外 部分 定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投资 者寄 送对 账单 ; 每 月向定 制电 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帐单。 2、场 内投 资者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可 在T+1 工作日 后到 交易 网点 进行 确认单 的查 询和 打印 ,注 册登记 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资 者的 对账 单 , 投 资者 可随时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 提供的 自助 、电 话、 网上 服务手 段查 询。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 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 先后 开通 中国 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等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具体 请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告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场 外基 金净 值 ) 短信服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或(010 )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短 信服 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邮政 储蓄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记 卡、 广发 理财通 卡、 北京 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活 期一 本通 账户 、 中 信银行 借记 卡、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富 滇商 业银行 借记 卡、 长沙 银行 借记卡 、金 华借 记卡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顺德农商 银行 社借记卡、 上 海农商 行借 记卡、 南京 银 行借记 卡、 温州银 行借 记 卡、 齐 鲁银行 借记卡 、 宁 波银 行借 记卡 、 深圳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江苏银 行借 记卡 , 东 莞银 行借记 卡 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持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工 商银行 借记 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农行 金穗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 中 国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兴 业 银 行 银 行卡 的 投 资 者还 可 登 录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办 理 相 应 基金 网 上 交 易定 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转换 所持 基金 份额, 持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农行 金穗 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浦发 银行 东方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 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电话 费) 或(010 )85712266 ,传 真(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1 年6 月30 日至2011 年12 月 30 日, 本基 金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的 临时 报告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 务 增 加 建行收款 账户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5 日 3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国 都 证 券 和 民 生 证券开办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开 展 嘉 实基金网 上直销 交易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1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增 加 温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6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智 能 交 易 及 定 投业务升 级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开 办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变更 开放式 基金业 务 规则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直 销 账 户 中 国 银 行 有 关 信 息 变更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增 加 华 夏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嘉 实中 证锐联 基本 面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募集 的文 件 ; 2.《嘉 实中 证锐 联基 本面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3.《嘉 实中 证锐 联基 本面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年3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