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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产业债(217022)

招商产业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 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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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3 3 3
前 言 3 3 3 3
释 义 4 4 4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8 8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9 9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 0 1 0 1 0 1 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1 1 1 1 1 1 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7 1 7 1 7 1 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3 2 3 2 3 2 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 9 2 9 2 9 2 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 1 3 1 3 1 3 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 2 3 2 3 2 3 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 3 3 3 3 3 3 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 1 4 1 4 1 4 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 2 4 2 4 2 4 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 6 4 6 4 6 4 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 8 4 8 4 8 4 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 0 5 0 5 0 5 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 1 5 1 5 1 5 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 5 5 5 5 5 5 5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5 7 5 7 5 7 5 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5 8 5 8 5 8 5 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 9 5 9 5 9 5 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 0 6 0 6 0 6 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 1 6 1 6 1 6 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 2 6 2 6 2 6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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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 范招 商产 业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 运 作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 充 分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 订立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 基金 合同 》 是 规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基 金
相 关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本 合同 为准 。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享有 权利 ,同 时需 承担 相应 的义 务。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投 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 益。
《 基金 合同 》 应 当符 合 《 基 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 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 或更 新
导 致 《基 金合 同 》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不 一致 ,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 变更 和调 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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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本 合同 、 《 基金 合同 》 《 招 商 产 业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法 律法 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于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招 商 产 业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 售公 告 《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 行监 管机 构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 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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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 售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 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 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日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 金存 续期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 天 公 历日
月 公 历月
工 作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 放日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申 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 + 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n 为 自然 数
认 购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 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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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 额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的情 形
产 业债 是 指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及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 城投 债
基 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 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 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 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 金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 数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程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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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具
指 定媒 体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 业务 规则 》 指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不 可抗 力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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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 过 对 产业 债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五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六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
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 具体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执 行。
七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 定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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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
一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及发 售公 告。
二 、发 售对 象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募 集目 标
本 基金 不设 最高 募集 目标 。
四 、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 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 本 基金 认购
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 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 、认 购费 用
本 基金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认购 费用 ,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认购 金额 的
5 % , 具体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六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 不 得动 用 。 认 购款 项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七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本基 金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2 、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计
入 基金 财产 。
3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将按 照《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的 规定 ,参 照行 业惯 例, 结合
市 场实 际情 况收 取。 具体 费率 详见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发售 公告 。
八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 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账 户的 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 制 , 具 体限 制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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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
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户 数不 少于 2 0 0 户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 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 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 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 0 0 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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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 它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若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具
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 公告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 进先 出 ” 的 原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 ,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5 、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基 金投 资者 交付 款项 后, 申
购 申请 方为 有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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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 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 招
募 说明 书 》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 明书 》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在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
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
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4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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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所 有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基金 资产 。
5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与销 售机 构协
商 一致 后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3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 金财 产。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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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 1 ) 到( 4 ) 项和 ( 6 )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 3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 不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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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 顺延 赎回 。
(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 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 下 , 投 资者 可以 依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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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 四、 转托 管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业务 规则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
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规
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 的标 准收 费。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当 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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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 1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 1 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 1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 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 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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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行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
( 1 6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 利益 ;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 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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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 1 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 1 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 2 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 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 2 2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3 )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2 4 )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2 5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 2 6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 7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 2 8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 2 9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 3 0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 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 立时 间: 1 9 8 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 [ 1 9 8 7 ] 1 4 号
注 册资 本: 4 6 7 . 8 7 3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2 0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4 ] 1 2 5 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 5 )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2 1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 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 1 2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 1 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 1 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 1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 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1 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
( 2 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 2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 自取 得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2 2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 活动 ;
(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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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事 程 序 ;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 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 1 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 3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5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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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 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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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 召开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1 )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 决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第 ( 3 ) 项 中 直 接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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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果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
次 开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 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 才 能视 为有
效 。
五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 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3 0 天前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 符 合
条 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 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 1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2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1 0 % ( 含 1 0 %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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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
(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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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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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表 1 0 % 以 上 (含 1 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 金管 理
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 / 3 以 上 (含 2 / 3 ) 表 决
通 过;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4 、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5 、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公告 ;
6 、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向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 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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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表 1 0 % 以 上 (含 1 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持
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 金托 管
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 / 3 以 上 (含 2 / 3 ) 表 决
通 过;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5 、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公告 ;
6 、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 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依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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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议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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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
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2 、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
3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于 开 始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 5 年 以上 ;
4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带来 的损 失 ,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除
外 ;
5 、 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
服 务;
6 、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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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 过 对 产业 债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包 括可 转换 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
融 资券 、政 府机 构债 、政 策性 金融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等 ) 、 股
票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但 本 基金 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
投 资可 分离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 权 益 类 品种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 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0 % ,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 0 %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 0 % ,
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 基金 所指 产业 债, 是指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 中
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之 外的 、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不包 括城 投债 。
三 、 投 资理 念
在 识别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政策 、 利 率水 平变 化 、 以 及
企 业的 自主 经营 及利 润获 取能 力 , 持 续投 资于 产业 债券 并不 断优 化投 资组 合 , 以 实现 基金 资
产 长期 稳定 地保 值增 值。
四 、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以 力争 获取 超越 存款 利率 的绝 对收 益为 目标 , 运 用本 金保 护机 制 , 谋 求有 效控
制 投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 目 标资 产的 流动 性状 况 、 信 用风 险情 况等 因
素 , 进 行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的综 合分 析 , 在 整体 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配置 , 分 散非 系统 性风
险 ,以 追求 超越 基准 的绝 对收 益。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0 % ,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 0 %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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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 状况 、证 券市 场走 势、 信用 风险 情况 、
风 险预 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在 整体 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配置 , 确 定资 产的 最
优 配置 比例 和相 应的 风险 水平 。
在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指 导下 , 根 据不 同类 属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 利 息支 付方 式 、 利 息
税 务处 理 、 附 加选 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 异 、 市 场偏 好 、 流 动性 等因 素以 及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决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 目标 配置 比例 。
在 明细 资产 配置 上 , 首 先根 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 资 产信 用等 级 、 流 动性 指标 (流 通
总 量 、 日 均交 易量 ) 决 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 其 次 ,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 收益 率 ( 到 期收 益率 、 票 面
利 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 利 息税 务处 理 )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决 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 最 后 , 根 据个
别 债券 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决定 投资 总量 。
2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以产 业债 投资 为主 , 更 加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 利 用有 效严 格的 内
部 风险 控制 系统 , 对 信用 债进 行严 加筛 选 , 选 取合 格的 产业 债作 为投 资标 的 , 在 规避 信用 风
险 的同 时 , 取 得较 好的 投资 收益 。 投 资策 略方 面主 要基 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 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控 制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 括 : 久 期控 制 、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 对价 值判 断、 期权 策略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对 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 债券 价格 的变 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 1 ) 产业 债筛 选及 投资 策略
产 业债 相较 于城 投债 而言 , 有 自主 经营 能力 强 , 盈 利能 力及 现金 流产 生能 力强 , 对 政府
及 政策 依赖 性较 弱的 特点 , 受 货币 政策 以及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影 响相 对较 弱 , 有 更好 的风 险收
益 比, 也可 回避 地方 政府 债务 等敏 感问 题。
招 商基 金拥 有一 套成 熟有 效的 产业 债券 评估 和内 控体 系,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评分 筛选 ,
选 出信 用风 险可 控的 产业 债作 为投 资标 的。
对 产业 债的 筛选 是一 个动 态过 程, 债券 发行 人自 身素 质的 变化 ,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 法
人 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 、 经 营状 况 、 财 务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变 化都 将对 产业 债的 投资 价
值 产生 影响 。 基 金管 理人 需要 对发 行人 发生 变化 后的 情况 进行 及时 跟踪 , 重 新评 估发 行人 是
否 符合 投资 的标 准和 要求 。
对 于筛 选出 来的 产业 债 , 我 们采 用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 信 用债 收益 率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政 策 环 境 影
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信用 利差 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
信 用变 化的 影响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 因素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 企 业
盈 利能 力增 强 , 经 营现 金流 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 信 用债
券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 提高 , 相 对于 贷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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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 发行 可能 减少 ;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主
体 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 关系 。 本 基金 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我 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 基
金 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模 型 能 够分 析任 意时 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 情况 , 并 且
能 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 波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 , 以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类 属
配 置和 个券 配置 。
( 2 )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因 素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 是通 过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进行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是结 合宏 观
策 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 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 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 要的 经济 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 策 、 通 货膨 胀 、 财 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 素 ) 的 跟踪
预 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 略表 ” , 并 结合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 货 币市 场利 率
及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 素进 行评 分。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的 回顾 、本 阶段 的分 析
和 下阶 段的 预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以定 量打 分的 形式 给出 了下 一阶 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 市场
的 利率 走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终 根 据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综 合 打 分 结 果 给 出 的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
( 3 )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 经济 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 析债 券
收 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 市场 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 含
的 远期 利率 ,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 , 从 而把 握债 券市 场的 走向 。 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形 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 分析 , 形 成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策略 , 即 明确 组合 采用 子弹 、 杠 铃
还 是 阶 梯型 策 略 。 如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 , 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 , 将 采
用 杠铃 策略 。
( 4 )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 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 估 、 价 格将 上升 的
债 券 , 减 持相 对高 估 、 价 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 比 如 判 断未 来利 差曲 线走 势 , 比 较期 限相 近的 债
券 的利 差水 平 , 选 择利 差较 高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 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的
影 响 ,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 用的 置换 , 即 在相 同收 益率 下买 入近
期 发行 的债 券 , 或 是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 5 )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 主要 包括 组合 分析 模型 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 券组 合
分 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 债券 组合 状况 的系 统 , 情 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 环境 发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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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化 (例 如升 息 ) 或 买入 卖出 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 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 通 过组 合测 试 , 能 够
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 确定 回报 最高 的模 拟组 合。
我 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 固定 收益 组合 进行 事前 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 整组
合 ,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 匹配 。
3 、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 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 其 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间 ,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 析策 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下 其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 把 握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 选 择
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 从可 转债 的债 性和 股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 底 价溢
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则 债性 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高 ,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越 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
本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 价溢
价 率越 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 溢 价率 越低 , 则 股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越 接近 于 1 ,
股 性越 强; D e l t a 系 数越 远离 1 , 股性 越弱 。
此 外 , 在 进行 可转 债筛 选时 , 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 这 些
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 征 、 摊 薄率 、 流 动性 等 。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 基金 管理 人
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 股票 的价 值
评 估 。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 最 终确 定投 资的
品 种。
4 、 股票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不能 主动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 但 可以 通过 申购 新股 、 增 发等 方式 参与 股票 市场 ,
还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在 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和新 股增 发的 过程 中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全面 深入 地把 握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 , 运 用招 商基 金的 研究 平台 和股 票估 值体 系 , 深 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 场估
值 水平 和股 市投 资环 境 ,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 询 价 , 有 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 以 获取 较好 收
益 。
( 1 ) 新股 研究 与定 价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利用 招商 基金 的投 资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 通 过行 业研 究 、 个 股基
本 面研 究 、 个 股估 值分 析及 投资 建议 四个 步骤 , 积 极发 掘新 股价 值 , 为 是否 参与 新股 申购 提
供 决策 建议 。
① 行 业研 究
行 业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紧密 结合 , 是 股票 研究 的第 一步 , 深 入 、 细 致的 行业 研究 有利 于准
确 把握 行业 景气 状况 、 企 业生 存竞 争状 态及 企业 未来 增长 潜力 等 , 将 对投 资决 策结 果产 生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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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作用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行业 属性 分类 、 行 业发 展评 估 、 政 策影 响和 行业 横向 对比 四个
步 骤来 发掘 景气 行业 。
② 个 股基 本面 研究
经 过对 所研 究股 票所 属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后 ,行 业研 究员 将从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入 手 , 利
用 公开 信息 、公 司调 研、 外部 研究 报告 等信 息,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多 方位 、多 角度 的研 究 。 分
析 过程 侧重 对包 括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的前 景 、 公 司在 该行 业中 的地 位和 定价 能力 、 公 司的 管理
层 素质 以及 公司 治理 结构 在内 的一 些因 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③ 个 股估 值分 析
在 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利 用绝 对和 相对 估值 等多 种方 式和 方法 对研 究对 象的 股票 价值
进 行评 估 。 在 投资 过程 中 , 绝 对估 值方 法与 相对 估值 方法 的综 合使 用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更为 可
靠 的依 据。
其 中 , 股 票 绝 对 估 值 方 法 主 要 采 用 自 由 现 金 流 折 现 ( D C F ) 模 型 及 股 息 折 现 ( D D M )
模 型计 算公 司隐 含增 长率 , 进 而评 估股 票现 价的 估值 水平 。 股 票相 对估 值方 法主 要采 用基 于
核 心 盈 利 ( C o r e e a r n i n g s ) 计 算 的 市 盈 率 ( P E R ) 、 市 净 率 ( P B V ) 、 E V / E B I T D A 、 市 销 率
( P r i c e / S a l e s ) 、 市 价 与 现 金 流 比 率 ( P r i c e / C a s h F l o w ) 及 P E G ( P E t o G r o w t h ) 等 指 标 进 行
估 值。
④ 决 策建 议
上 述三 步的 研究 与评 估 , 有 助于 对所 研究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形 成较 清晰 的认 识 , 为 本基 金
的 股票 申购 业务 提供 以下 三方 面决 策支 持:
首 先 , 确 定合 理的 初步 询价 申报 价格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对 发行 股票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结 合新 股发 行当 期市 场状 况及 短期 市场 走势 判断 , 以 历史 新股 发行 折价 水平 为参 考 , 确 定合
理 的初 步询 价申 报价 格。
其 次 , 预 测股 票流 通后 的市 场价 格 。 发 行人 和承 销商 最终 确定 发行 价格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综 合衡 量发 行折 价水 平 、 近 期新 股上 市涨 幅 、 短 期市 场变 化 、 市 场对 该股 的预 期 、 行 业
平 均估 值水 平及 其他 影响 新股 市场 价格 的因 素 , 从 而判 断新 股上 市首 日及 锁定 期满 后的 可能
市 场价 格。
最 后 , 分 析和 比较 申购 收益 率 。 经 过上 述分 析研 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合 发行 市场 资金
状 况 , 大 致测 算申 购中 签率 及收 益率 等数 据 , 并 将该 收益 率与 申购 资金 成本 进行 比较 , 从 而
决 定是 否参 与新 股发 行申 购 。 如 果申 购收 益率 为负 或远 低于 资金 成本 , 则 放弃 申购 ; 否 则可
以 考虑 参与 申购 。
( 2 ) 积极 参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将充 分利 用新 股询 价制 度 , 在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与 股票 发行 人及 承销 商进 行充
分 的交 流与 沟通 , 力 争确 定合 理的 股票 发行 价格 区间 , 并 根据 具体 品种 及发 行价 格参 与新 股
申 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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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股 变现 策略
本 基金 因 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持 有的 股票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3 0 个 交易
日 内 择 机 卖 出。
五 、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流程
( 一) 投资 决策 依据
(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 程;
(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 二)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式 投资 管理 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就投 资
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责 任明 确 、 密
切 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投 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 大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部 通过 股票 投资 周会 和债 券投 资周 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金 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令 ;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资 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讨 与调 整。
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 风 险管 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 操 作风 险等 投
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 提 供给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六 、投 资限 制
( 一)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1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0 % ,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
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 0 % , 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 0 % ;
( 2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3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一 级
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固 定
收 益类 品种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 0 个 交
易 日内 卖出 ;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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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规 定;
( 7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 0 % ;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9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 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 二)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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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 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若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后 )
上 述 “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是 指当 年 1 月 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三
年 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为 准。
若 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 绩基 准不 再适 用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
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业 绩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
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九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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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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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 增 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债 。
四 、估 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方 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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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当 估值 或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理 销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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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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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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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7 %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 . 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 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 0 . 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 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 第 3 - 6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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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 露
费 用等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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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7 0 %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 分红 ; 如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4 、 本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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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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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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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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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
律 文件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三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备案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 年度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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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 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
1 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 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 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 0 、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 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 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 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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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 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 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 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
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 0 年 。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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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形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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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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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业务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以下 称《 业务
规 则 》 ) 。 《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订, 并由 其解 释与 修改 ,但 《业 务规 则》 的修 改若 实
质 修改 了《 基金 合同 》 , 则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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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 因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违 约行 为造 成 《基 金合 同 》 不 能履 行或 者不 能完 全履 行的 ,
由 违约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 如 属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双方 或多 方当 事人 的违 约 ,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担 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
的 损失 等;
3 、 不可 抗力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 违 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 时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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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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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 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之 日止 。
3 、 《基 金合 同 》 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 金合 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 金合 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 基
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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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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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 1 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 1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 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 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
( 1 6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 利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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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 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上 ;
( 1 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 1 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 1 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 2 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 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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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 2 2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3 )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2 4 )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2 5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 2 6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 7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 2 8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 2 9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 3 0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 5 )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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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 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 1 2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 1 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 1 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 1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 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1 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
( 2 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 2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6 6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 权 ;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 活动 ;
(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2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6 7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事 程 序 ;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 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 1 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
3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 3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5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4 、 召集 方式
(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6 8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的 , 单
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 通知
(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 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 2 )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6 、 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 召开 。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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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
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 决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果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
次 开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 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 才 能视 为有
效 。
7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7 0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 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3 0 天前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 符 合
条 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 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定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 含 1 0 %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 2 ) 议事 程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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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8 、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9 、 计票
( 1 )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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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 0 、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
( 三)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1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 数。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 2 次, 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7 0 % ;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如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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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4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5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 四)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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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7 %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 . 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 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 0 . 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 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6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 3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 等费 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4 、 费 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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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 金的 投资
1 、 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 过 对 产业 债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2 、 投资 范围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包 括可 转换 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 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
融 资券 、政 府机 构债 、政 策性 金融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等 ) 、 股票 、权 证、 货币 市
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但 本 基金 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
投 资可 分离 转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 权 益 类 品种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 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0 % ,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 0 %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 0 % ,
基 金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 基金 所指 产业 债, 是指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 中
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除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之 外的 、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不包 括城 投债 。
3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1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0 % , 其 中产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2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但 本 基金 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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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固 定收
益 类品 种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 0 个 交易
日 内卖 出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规 定;
7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 0 %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 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 2 )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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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 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若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方 式
1 、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的 应收 款
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3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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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九)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
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