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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华 宝 兴业 宝 康系 列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系列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 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2 号 文批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系列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系列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本系 列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系列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所列 示基金 业绩 为基 金过 往业 绩,其 不预 示基 金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1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1 年12 月31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3 二、 释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3 九、基 金转 换 38 十、基 金的 投资 42 十一、 基金 业绩 57 十二、 基金 财产 6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62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6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3 十八、 风险 揭示 75 十九、 系列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78 二十、 基金 的新 增、 合并 、终止 与清 算 79 二十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8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9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1 二十五 、 《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02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规 及 《 华宝 兴业 宝康 系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华 宝兴业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系 列基金 ” 或“本 系列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 募 说明书 》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做出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本 系列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 写, 经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并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资 人取得 依《基 金合同 》 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 金 合同 》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华宝 兴业 宝康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对 《 招募 说 明书》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基金 合同 》 : 指《 华 宝兴 业宝 康系 列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指《 华 宝兴 业宝 康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销售 代理 协议 》 : 指 《华 宝兴 业宝 康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信托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系列基 金或 本系 列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 设 立的华 宝兴 业宝 康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包 括宝 康消费 品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康灵 活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 理资格 、 依据 有关 《销 售 代理协 议 》 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或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业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务的机 构;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何一只 或多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或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之 规定 参加 的会 议; 独立董 事: 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及其他董事无关 联 关系的 董事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于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基 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它组 织 ; 合 格的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 可投资 于中国 证券市 场的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2003 年7 月 15 日; 设立募 集期 : 指 2003 年6 月5 日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认购: 指在设 立募 集期 内, 基金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投 资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系列内 基金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 旗下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成本系列基金 旗下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公 司管理的任何其他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 基金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 联网网站或其他媒 体;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持 有 49%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事 长 ,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 部经理 、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 理、 南方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 总经理 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宝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 宝投 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中国太 平洋 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生 ,董 事, 硕士 。曾 任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 部门负 责人、 里昂 信贷 资本 市场 部从事 研究 开发 工作 、拉 扎德兄 弟银 行部 门经 理、Arjil et Cie 银行董 事总 经理 、德 国商 业银行 资深 产品 设计 师、 法国兴 业银 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 部负责 人。 现任 领先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长江 先生 , 董事 , 硕士 、经 济师 。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 理,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 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总部副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 谢文杰 先生 , 董事 , 金融 学 硕士 。 曾任 汇丰 银行 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国 兴 业 银行 及 投资银 行初 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队 负责 人、 法国 兴业 银行及 投资 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衍 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国 区销 售 及交易 部门 主管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产 管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管 。现任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 师、 北京 科技大 学管 理科 学系 讲师 。现任 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院长 。 罗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西方 会计 研究 室主 任、 会计系 副主 任、 会计 学院 院长。 现任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经 济与 会 计监管 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学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 深圳市 轻 工集团 法律 秘书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 理。现 任北 京竞 天公 诚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2 、监 事会 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 硕士。曾在法国兴业银行 主管银 团贷款 、项 目融 资、 固定 收益、 外汇 交易 、衍 生产 品及结 构性 融资 等工 作, 法国兴 业银 行 亚洲区 债务 融资 及衍 生产 品业务 部总 管。 现任 法国 兴业银 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孔祥清 先生 ,监 事, 硕士 研究生 ,高 级会 计师 。曾 担任宝 钢计 财部 资金 处外 汇管理 、 资金业 务主 办、 资金 业务 主管、 副处 长, 宝钢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 赁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任 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 总经 理 。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裴长江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经 济师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浙 江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经 纪总部 副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谢文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 汇丰 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 行及投 资银 行初 级市 场及 衍生品 团队 负责 人、 法国 兴业银 行及 投资 银行 债务 融资部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构 化衍 生品 主任 、法 国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部 中国 区 销售及 交易 部门 主管 、法 国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产管 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管。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助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有 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经 理兼 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华宝 证券有 限公 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 证券公 司金融 分析 师 ,Acthop 投 资公司 财务 总监 。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 事会秘 书。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等 单位工 作。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 硕士 。 曾在 天同证 券任 研究 员 ,中 原 证券任 行业 研究 部副 经理 ,上 海融 昌资产 管理 公司 先后 任研 究员、 研究 总监 。2006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 研 究部总 经理 助理 、 行 业精 选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3 月起 担任 华 宝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6 月 起担 任华 宝兴 业宝康 消费 品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硕 士, 拥有CFA 资 格。2005 年 2 月加 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本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数量 分析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职务。2009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 任 华宝兴 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1 月 开始 担任 华宝 兴业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2 月 起兼 任华宝 兴业 宝康 消费 品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理 为栾 杰先 生, 任职 时 间为2003 年7 月至 2007 年9 月。 王孝德 先生 ,任 职时 间为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4 月。闫 旭女 士, 任职 时间 为 2008 年 4 月至2010 年7 月。 牟旭东 先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在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 担任行 业研 究部 副经 理。2003 年1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月加入 本公 司, 历任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分析 师、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研 究部 总 经理 。2007 年10 月开 始担 任多策 略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2 月至2011 年2 月 任增 强 收益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1 月 开始 担任 宝康 灵活配 置基 金基 金经 理。 郭鹏飞 先生 , 博 士, 拥有CFA 资 格。2004 年 2 月加 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任 研究 部行 业分 析师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2009 年 3 月 起担 任研 究部 总经 理。2010 年 6 月起担 任华 宝兴 业宝 康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0 年 12 月兼 任华宝 兴业 新 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的 历任 基金经 理为 余荣 权先 生, 任 职时间 为2003 年7 月至2004 年5 月。魏 东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4 年 5 月至 2009 年 5 月。 胡戈 游先 生, 任 职时间 为 2009 年5 月至 2010 年6 月。 Tan Weisi (谭 微思 )先 生 ,博士 ,CFA 。 曾在 平资 产 管理公 司、 塞克 资产 管理 公司、 汇丰银 行、 彭博 公司 、普 天寿证 券公 司、 美林 公司 从事固 定收 益研 究、 交易 和投资 工作 。 2009 年2 月起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2009 年3 月 起担任 宝康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 硕士 , 拥有CFA 资 格 。曾 在国 联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信 托 有限责 任 公司和 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事固 定收 益的 研究 和投资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债 券分析 师、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基 金经 理助 理,2011 年 6 月 28 日 起担任 宝康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宝康债 券基 金的 历任 基金 经理为 王旭 巍先 生, 任职 时 间为2003 年7 月至2009 年3 月。 5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牟旭东 先生 , 国 内投资 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兴 业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郭鹏飞 先生 , 华 宝兴 业宝 康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新兴 产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 华 宝兴 业宝 康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蒋宁女 士,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6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Tan Weisi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华志贵 先生 ,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本 系列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本 系列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 明书 》 列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系 列基金 的投 资。 2 、 基金 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证券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基金法 》 、 《 证 券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越 权 或 违规 经 营; 违 反《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故 意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他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拒绝 、干扰 、阻 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其 他法律 、行 政 法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操 作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险 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 度 风险管 理部 依据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内 , 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 的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和 评价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调查 、 评 价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进 行日常 风 险监控 工作 ;负 责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评价 各项 内控 制度执 行的 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公司主 要领 导 离任前 的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 基本 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 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 大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 公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 股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13,125.16 亿 元, 较上 年 末增加 5,021.99 亿元 , 增 长4.65% 。2011 年 一季 度 , 中 国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472.33 亿元 ,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4.23% ; 年 化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71%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26.19% ; 利息净 收入716.3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25.27% ; 净 利差为2.58%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0.28 和0.30 个百 分点 ; 手 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231.5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37.29% 。 其中 , 结算 、 理 财 、 电 子银 行 、 贷记卡 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 快速增 长 , 收 入结构 日趋 合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处 ,设 立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了湖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安徽 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青田 建 信华侨 村镇 银行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 银行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 银行 、河 北丰 宁建信 村镇 银 行、上 海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苏 州常 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洲 、建 银 国际, 建 行伦 敦、 建 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 等多家 子公 司。 全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9,874 台 ,拥 有 员工 313,867 人 ,为 客户 提供全 面的 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共获 得 100 多 个国 内外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 家》 杂志 公布 的 “ 全球 商 业银行 品牌 十强 ” 列第二 位, 在 “ 全球 银行品 牌500 强 ”列第13 位,并 被评 为2010 年 中国 最佳银 行; 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公 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 度最佳 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列 第三 位, 银行 业第 一位; 被 《 亚 洲金融 》 杂志 评 为2010 年度 “中 国最 佳银 行” ; 连 续三年 被香 港 《资 本 》 杂 志评为 “ 中国 杰出零 售银 行” ;被 中国 红 十字会 总会 授予 “中 国红 十字杰 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外 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队, 现有 员工130 余 人 。 自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SAS70 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1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2010 年初 ,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全 球托 管人》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 续第 三年 被香 港《 财资》 杂志 评 为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认/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 交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 天河 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25)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 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 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3)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滨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鸿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3 】62 号《关 于同意华 宝兴 业宝康 证券 投资基 金 设立的 批复 》核 准( 核准 日期 2003 年 4 月 28 日 )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期 从 2003 年 6 月 5 日 起向社 会公 开 发行 , 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止, 募集 结果 为:


基金名 称 认购份 额( 份) 认购资 金利 息折成 的基 金份额 (份 ) 总认购 份额 (份 ) 有效认 购 户数( 户)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1,540,046,055.09 972,078.66 1,541,018,133.75 51,785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1,066,581,834.53 660,666.74 1,067,242,501.27 29,058 宝康债 券基 金 1,287,074,041.79 514,940.19 1,287,588,981.98 19,19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本条规 定内 容适 用于 所有 基金。 ( 一) 基金投 资人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 规章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除 外 ) 。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系列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向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 三) 申购与 赎回 办理 的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系列 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系列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30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本系列 基金 已 于 2003 年7 月 28 日开 始 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系列 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本系 列基金 已 于2003 年9 月29 日 开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 价原 则, 即各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各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 出的原 则, 对该持 有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结 束时 间 前撤消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以 书 面方式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6、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予 以公 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段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系 列基 金,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人 可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或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 投资人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自成交 确认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 和 直销e 网金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的 最低金额 为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已在直 销中 心 有认 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 受首 次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系 列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单 笔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100 份 ,投资 人交 易账 户余 额不 得低于100 份, 如进行 一笔 赎回 后交 易账 户中基 金份 额余 额将 低于100 份, 余额 做强 制赎 回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和 数额 限制 , 但应 最迟 在调整 生 效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用50% 归登 记注 册机 构,50% 计入 基金 资产 , 归 基金所 有, 作为对 其他 持有 人的 补偿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日 基金 份额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暂停 估值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数笔 申购 申请 ;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暂停 估值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不 可抗 力消失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支付 赎回款 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 将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4 、基金 暂停申 购、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应 立即 在 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天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3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 开放 日内 的任 一基 金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转出 申请 总数扣 除 申购申请 总数 和转入 申请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该基金 总份 额的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一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外 , 自 动转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准进 行计算 , 并 依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投 资人 在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方法。 (4)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或 在一 段时间 内三 次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该 基金 的 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支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九、基金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申 请人 的范 围 任何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以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申请办 理基 金转 换。 ( 二)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目前,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银 行、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行 、 深 发展 银行 、 兴 业银行 、 江 苏银 行、 渤海 银行 、 华夏 银行 、 申银万 国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海通证 券、 兴 业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华泰 联合证 券、 招 商 证券、 光大 证券 、 长 江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信 证券 、 平安 证券 、 广 发证 券、 信达证 券、 华福 证券、 江海证 券 、 国 都证 券 、 东 兴证券 、 德邦 证券 、 华安证 券、 东北证 券和 上海证 券已开通 本系列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多策略 基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B 类) 、 动力 组合基 金、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进 成长 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 基金 (A/B 类) 、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 端 收费模 式 ) 间 的相 互转 换 , 其 中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A/B 类 ) 与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A/B 类)之 间不 能进 行转 换 。 中国银 河证 券、 安信 证券 、 华宝 证券 、 中 金公 司、 齐 鲁证券 已开 通本 系列 基金 与公司 管 理的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端收 费模 式) 的相 互转 换。 广发银 行、 中信 金通 证 券 、 华泰 证券 、 恒 泰证 券、 中 投证券 已开 通本 系列 基金 与公司 管 理的多 策略 基金 、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A/B 类) 、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进 成 长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精 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 债券基 金 (A/B 类) 间的 相互转 换 , 其中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B 类 )与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 金(A/B 类) 之间 不能 进 行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中信 银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江苏银 行、 华 夏 银行、 渤海 银行、 广发 银 行、 中 信证 券、 华 泰联 合 证券、 国泰 君 安 证券、 海 通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券 、光 大证 券、 东兴 证券 受 理本 系列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中信 银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江苏银 行、 华 夏 银行、 渤海 银行、 华泰 联 合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光大 证券、 东 兴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招商 证券 、 广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国信证 券、 中信 金通证 券、 平安 证券 、华 泰证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渤海 证券 、东 吴证 券、中 信证 券 、 东方 证 券、 兴业 证券 、 江 海证券 、安 信证 券 、 中金 公司 、 华宝 证券 、华 安证 券、齐 鲁证 券 、 华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 东 北证 券、 德 邦 证券 、 中信 万通 证券、 中 银国际 证券 、 方 正证券 和上 海证 券 受 理本 系列基金 与 新兴 产业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深 圳 发展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兴业 银行 、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 国泰君 安证 券、 光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华 泰联 合证 券、申 银万 国证 券、 中国 建银投 资证 券 、 东海证 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商 证 券、 广 发证 券 、 长 江证 券 、 国信 证券、 中 信金通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华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券 、 渤 海证 券、 东吴 证券、 中信 证券 、 东方证 券、 兴业 证券 、江 海证券 、安 信证 券、 中金 公司、 华宝 证券 、华 安证 券、齐 鲁证 券 、 华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和 上海 证券 受理 本系列 基金 与可 转债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 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中银 国际证 券 、 中金公 司 、 中 信金通 证券 开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 三) 基金转 换受 理时 间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 四) 基金转 换费 用 系列内 基金 间转 换费 率 为 0.4 % ,其 中 25 %计 入转 出 基金的 财产 。 本系列 基金 与多 策略 增长 基金之 间转 换: 转换 费率 为 0.4%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现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成本系列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90 个自然 日以 上(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入 基金 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 持有时 间少 于 90 个 自然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金 额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宝康 消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转换 成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计 入转 出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注 册登记 等费 用 。 宝 康债 券 基金转 换成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转换 费 率 0.25% , 其中 转换费 的 25 % 计入 转出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费 用。 本 系列 基金 与动 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 先进 成长基 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新 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金 和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转换 ,转 换费 用由二 部分 组 成: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和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转 换公 式 1 、基 金的 转换 公式 为: A=[B×C×(1-D )] ÷E 其中, A 为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B 为拟 被转 换的 原基 金份 额 数量;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C 为转 换当 日原 基金 份额 净 值; D 为转 换费 率; E 为转 换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前3个 工作 日 予以公 告。 ( 六) 不同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不影 响投资 人的 持有 基金 时间 的计算 。 ( 七)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收到 基金 转换申请 的当 天作为 基金 转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投资 人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后到 其提 出基金 转换 申请的网 点进 行成交 查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的 原则 , 转 换申 请份 额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从 本 系列基 金、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 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成 长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 中证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 收费模 式) 、 上证180 价值ETF 联接基金、 新兴产 业基金、可转 债基金 、上 证180 成长ETF 联接基金 转 出,单笔转换 申请份额不 得低于 100 份 ; 从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转 出 , 单 笔转换 申请 份额不 得低 于200 份 。 因 为 转换等 非赎 回 原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该 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数 量限 制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回 处理 。 ( 九) 基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结束前 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即不 得撤 销。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工作 日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予以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4 、暂停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天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重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 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基金 的投资 ( 一) 消费品 基金 1 、投 资目 标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分享我 国全 面建 设小 康社 会过程 中消 费品 各相 关行 业的稳 步成 长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求长期 稳定 回报 。 2 、投 资范 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公司 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品类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3 、投 资理 念 恪守投 资边 界、 策略 胜过 预测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看好 消费 品的 发展 前景, 长期 持有 消费 品组 合, 并 注重 资产 在其 各相 关行业 的配 置,适 当进 行时 机选 择。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 -75% ; 债 券 为 20% -45% , 现金 比例 在 5%以上 。 在极 端情 况下 ,比如 市场 投机 气氛 浓烈 、系统 性风 险 急剧增 加时 ,投 资比 例可 作一定 调整 ,但 在合 理时 间内, 投资 比例 将恢 复正 常水平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注重资产 在消 费品 各相 关行业 的资 产配 置, 以长 期持有 为主 ,适 当 进行时 机选 择, 优化 组合 。 注重资 产在 消费 品各 相关 行业的 配置 主要采 用自 上而 下 的 方法 : 本基 金的 研究 人员 对国 际国内 经济 形势 、 各 行业 的景气 程度 作出判 断, 挑选 出处 于成 长阶段 的消 费品 子行 业作 为投资 重点 。 消费品 具有 良好 的增 长前 景,对 于精 选出 来的 个股 ,我们 将坚 持长 期持 有的 策略 精选个 股主 要采 用股 票选 择流程 与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 根据消 费品 股票 综合 评级 系统对 备 选库股 票进 行评 级排 序。 研究员 研究 公司 的公 开信 息, 从中 寻找 行业内 业绩 较好 、 有 发展 前 景、 价 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投资管 理人 员也 根据 股票 市场表 现提 出建 议, 在此 基础上 , 研 究员 对其中 最有 价值 的一 些公 司进行 实地 调研 ,了 解其 治理机 制、 管理 层和 产品 等方面 的情 况 。 对于 这 些精 选出 来的 个股 ,我们 将 结 合市 场情 况, 采用 长 期持 有的 策略 。 同时 , 我 国证 券市场 具有 新兴加 转轨 的特 点, 大幅 波动的 可能 性依 然存 在, 所以我 们 将 依据市 场判 断和 政策 分析 ,适当 采用 时机 选择 策略 ,以优 化组 合表 现。 (2) 债券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 用消极 防御 策略 和积 极主 动投资 策略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部分债 券采 用消 极防 御策 略; 部 分债 券投 资采 取积 极主动 投资 策略 , 通 过预 测利率 变动 和行业 利差 变化 并调 整相 应投资 组合 获取 潜在 高额 收益。 本基金 采用 的分 析方 法为 历史数 据分 析法 和情 景分 析法 ; 研 究和 调研 的重 点放 在宏观 经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济形势 和财 政、 货币 政策 ,预测 利率 变动 趋势 以及 发债公 司的 信用 评估 等方 面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决策 与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相 结合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包括 三 个层次 :对 市场 利率 分析 、预测 ;债 券资 产配 置及 相应的 技术 手段 ;个 券选 择。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上证180 指 数和 深 证 100 指数的 复合 指数*80%+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20% 。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 证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 数总 流通 市值 =上 证 180 流通 市值 +深 证 100 流通 市值 本基金 大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与复 合指 数和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的 比例 配置 基本 匹 配 。 上证180 指 数 、 深 证 100 指数认 知度 高 , 具有 权威 性;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是 覆盖所 有 债 券的指 数, 能全 面反 映债 券市场 情况 。 ( 二) 灵活配 置基 金 1 、投 资目 标 规避系 统风 险, 降低 投资 组合波 动性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长 期报 酬。 2 、投 资范 围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债券投 资方 面, 主要 投资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可 转债 等。 股 票投 资方面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上证 180 指 数、 深圳 100 指数的 成分 股 。 3 、投 资理 念 把握市 场特 点 , 灵活 配置 资产 ; 稳健 投资 ,追 求卓 越回报 。 4 、投 资策 略 采用资 产灵 活配 置策 略 , 以 债券投 资为 基础 , 并 把握 股 市重大 投资 机会 , 获 取超 额 回报 , 同时执 行严 格的 投资 制度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本基金 通过 量化 辅助 工具 及研究 支持 , 结 合自 身的 市场研 判,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 的 预 期收 益进行 动态 监控 ,在 一定 阶段可 显著 改变 资产 配置 比例。 同时 通过 仓位 与时 间的二 维管 理 , 控制风 险, 增强 盈利 。 债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 投资 策略, 所构 建的 投资 组合 将跟踪 市场 久期 , 并 根据 市场利 率预 期变动 主动 调整 , 使 组合 久期适 度偏 离 。 股票 投资 方面, 以指 数化 投资 分散 非系统 风险,增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强流动 性, 并 通 过三 层复 合保障 措施 严格 控制 其投 资风险 : 只 有当 股票 投资 时机预 警系 统发 出买卖 股票 提示 时, 才开 始考虑 或进 行股 票市 场指 数化投 资; 同时 通过 仓位 与时间 的 二 维管 理, 控 制持有 高 风险 资产 的时间 ; 并 以风 险预 算管 理为 “ 安全 气囊 ” 确保 基金 本金安 全, 追求 卓越回 报。 基金组 合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为:债 券 20%-90% ;股 票 5%-75% ;现 金 5% 以上。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65%中信 标普 全 债指 数+35%上证 180 指 数和 深 证 100 指 数的 复合 指数 。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 证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 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 数总 流通 市值 =上 证 180 流 通市 值+ 深 证 100 流通 市值 本基金 大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与复 合指 数和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的 比例 配置 基本 匹 配 。 上证180 指 数 、 深 证 100 指数认 知度 高 , 具有 权威 性;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是 覆盖所 有 债 券的指 数, 能全 面反 映债 券市场 情况 。 ( 三) 债券基 金 1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投资 组合 低风 险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及 追求 资产 长期稳 定 增值。 2 、投 资理 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以系 统化的 定量 分析 技术 和严 格的投 资管 理为 手段 , 从 市场低 效和 市场转 型过 程中 发掘 投资 机会, 实现 投资 组合 增值 。 3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债 (包括 可转 债) ,现 金和回 购等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与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相关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还会 择机 进行新 股申 购, 但新 股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总 值20 %, 所 投资 的新股 上市 流通 后持 有期 不超 过 1 年 , 可 转换 债券 不转换 成股 票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类 属 配 置、 久期偏 离、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和特 定券 种选 择等 积极 投资策 略 , 并把握 市场 创新 机会 。 (1) 类属 配置 包括 现金 、 各市场 债券 及各 债券 种类 间的配 置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主要根 据各 类属 相对 投资 价值确 定 , 增 持相对 低估 、 预 期价 格上 升的类 属 , 减持相 对高 估、预 期价 格下 跌的 类属 ,从而 取得 较高 的回 报。 (2) 久期 偏离 久期是 衡量 利率 敏感 性的 一个指 标 , 如 果预期 利率 下降 , 则 应增 加组合 久期 , 如 预期 利 率上升 , 则应 减小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险 。 该策 略的关 键是 对未来 利率 走 向 的预测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 收益率 曲线 展示 了收 益与 期限的 关系 ,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 随时 间而 变化 。 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略 是以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动的 预期 为依 据建立 组合 头寸 , 可 以采 用集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配 置, 以从 长、 中、 短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4) 特定 券种 选择 针对特 定的 企业 债( 含可 转债) 采用 逐个 分析 的方 法,具 体分 析指 标包 括: 经营分 析 、 信用分 析、 收益 率分 析、 税赋分 析等 ,挖 掘特 定券 种的投 资价 值。 (5 ) 把握 市场 创新 机会 近期债 券市 场转 型的 具体 内容包 括 : 利 率市场 化 ; 交易主 体结 构逐 步改 善 ; 交易品 种创 新,如 贴现 债券、 本息 分 离债等 相继 面市 , 为 未来 推出利 率互 换 (Swaps ) 等衍生 工具 创造 条件 ; 债券 发行 方式 与交 易方式 的创 新 , 美国 式利 率招标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悄然 开展 的远 期利率 交易 ,使 将来 推出 利率期 货交 易成 为可 能。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信标普 全 债指 数。 中信标普 全 债指 数是 覆盖 所有债 券的 指数 ,能 全面 反映债 券市 场情 况。 ( 四) 投资程 序 1 、 公 司研 究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究 , 并 借鉴 其它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在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指 导下,基 金经 理小组 综合 对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货币 环境、 证 券市 场 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判 断,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提出 下一 阶段 本基金 类属 资产 配置比 例。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 做的决 议, 参考本公 司研 究部和 其它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 、设置 独立的 中央交 易室 ,基金经 理将 投资指 令下 达给中央 交易 室,交 易主 管在复 核 投资指 令合 法合 规的 基础 上,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 离。 6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变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 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 风 险管 理部 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 、基金 经理小 组将跟 踪证 券市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 的 现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 五) 基金的 禁止 行为 1 、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2 、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 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 六) 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各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例 不低于 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20%; 2 、 各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该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80% ; 3 、 各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股 票,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各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3 、4 条 或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我公 司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严 格参 照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管理 和 控制: (1)一 只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千分之 五; (2)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上 述(1) 、 (2) 、 (3 ) 项规定 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 (2 ) 、 (3) 项及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权证 投资 方案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本 公司将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毕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系列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载 的数 据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宝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58,677,543.40 72.38 其中: 股票


1,858,677,543.40 72.3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70,406,541.00 22.21 其中: 债券


570,406,541.00 22.2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9,830,388.61 4.67 6 其他资 产


18,914,223.83 0.74 7 合计





2,567,828,696.84





100.00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7,012,797.36 1.47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64,080,087.56 42.12 C0 食品、 饮料 603,242,876.23 23.88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63,940,379.66 2.53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10,273,431.00 0.41 C6 金属、 非金 属 61,684,289.00 2.4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07,880,566.72 4.2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73,832,618.70 6.88 C99 其他制 造业 43,225,926.25 1.71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7,840,000.00 1.10 G 信息技 术业 2,646,384.00 0.1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55,962,508.75 10.13 I 金融、 保险 业 147,434,003.34 5.84 J 房地产 业 82,929,522.33 3.28 K 社会服 务业 181,399,962.75 7.1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6,252,277.31 0.64 M 综合类 43,120,000.00 1.71 合计 1,858,677,543.40 73.5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895 双汇发 展 2,203,063 154,104,256.85 6.10 2 000858 五 粮 液 3,500,095 114,803,116.00 4.54 3 000069 华侨城 A 15,434,275 110,200,723.50 4.36 4 600519 贵州茅 台 450,000 86,985,000.00 3.44 5 000527 美的电 器 6,000,128 73,441,566.72 2.91 6 600858 银座股 份 3,608,448 70,797,749.76 2.80 7 000999 华润三 九 3,694,012 63,906,407.60 2.53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000538 云南白 药 1,179,980 62,538,940.00 2.48 9 002032 苏 泊 尔 3,693,670 61,684,289.00 2.44 10 600655 豫园商 城 7,172,602 60,106,404.76 2.3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31,741,541.00 1.26 2 央行票据 361,887,000.00 14.33 3 金融债券 172,049,000.00 6.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2,049,000.00 6.8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729,000.00 0.19 8 其他 - - 9 合计 570,406,541.00 22.5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01047 10 央 行票 据 47 1,000,000 98,890,000.00 3.91 2 1001079 10 央 行票 据 79 1,000,000 98,640,000.00 3.90 3 1101028 11 央 行票 据 28 1,000,000 96,730,000.00 3.83 4 1101082 11 央 行票 据 82 700,000 67,627,000.00 2.68 5 080215 08 国开 15 500,000 50,880,000.00 2.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011 年 5 月 28 日 宜宾 五 粮液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布《 五粮液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行 政处罚 决 定书> 公告》 。 五 粮液 于2011 年5 月 27 日下 午 收到 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行政 处罚 决 定书》 ([2011]17 号 ) , 该 决定书 对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及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了 行政处 罚。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该上 市公司 进行 的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 认为 该处 罚不 会对 五粮液 投 资价值 构成 实质 性影 响, 因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司 的投 资判 断未 发生 改变。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对象为 消费品类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建立有 基金 股票备 选库 。本报 告 期内本 基金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 资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股 票备 选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65,681.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894,679.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789,501.32 5 应收申 购款 164,361.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914,223.8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4,729,000.00 0.19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 基金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29,984,325.43 73.59 其中: 股票


629,984,325.43 73.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9,770,821.20 24.50 其中: 债券


209,770,821.20 24.5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587,095.22 1.47 6 其他资 产


3,743,902.20 0.44 7 合计





856,086,144.0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795,412.86 0.33 B 采掘业 57,546,139.91 6.77 C 制造业 250,684,871.39 29.48 C0 食品、 饮料 38,686,783.61 4.5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898,941.72 0.2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8,759,954.96 2.21 C5 电子 5,631,423.26 0.66 C6 金属、 非金 属 35,979,036.52 4.2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22,532,565.61 14.4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7,196,165.71 3.20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2,632,343.90 1.49 E 建筑业 16,119,622.09 1.9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9,011,348.14 2.24 G 信息技 术业 18,151,416.41 2.1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2,463,605.06 3.82 I 金融、 保险 业 145,966,913.53 17.17 J 房地产 业 26,738,465.69 3.14 K 社会服 务业 37,711,949.20 4.4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209,747.16 0.14 M 综合类 8,952,490.09 1.05 合计 629,984,325.43 74.0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70 碧水源 705,944 29,282,557.12 3.44 2 002358 森源电 气 972,598 19,646,479.60 2.31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002503 搜于特 585,574 18,141,082.52 2.13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455,857 17,281,022.59 2.03 5 600016 民生银 行 2,658,872 15,660,756.08 1.84 6 601318 中国平 安 391,606 13,486,910.64 1.59 7 601328 交通银 行 2,847,053 12,754,797.44 1.50 8 002367 康力电 梯 849,944 11,754,725.52 1.38 9 600000 浦发银 行 1,310,586 11,126,875.14 1.31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877,896 10,991,257.92 1.2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9,595,821.20 1.13 2 央行票据 99,065,000.00 11.65 3 金融债券 101,110,000.00 11.89 其中:政策性金 融 债 101,110,000.00 11.8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9,770,821.20 24.6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80215 08 国开 15 500,000 50,880,000.00 5.98 2 110249 11 国开 49 500,000 50,230,000.00 5.91 3 1101077 11 央 行票 据 77 500,000 49,590,000.00 5.83 4 1001042 10 央 行票 据 42 500,000 49,475,000.00 5.82 5 010203 02 国债 ⑶ 50,000 5,007,500.00 0.5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 告期内 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明。 2) 本基 金建立 有基 金股票 备选库。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没有 超出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股票 备选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0,741.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50,284.16 5 应收申 购款 2,877.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3,902.2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3 、 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917,600.00 0.77 其中: 股票


1,917,600.00 0.7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42,785,102.05 97.62 其中: 债券


242,785,102.05 97.6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93,426.58 0.56 6 其他资 产


2,604,415.50 1.05 7 合计





248,700,544.13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917,600.00 0.78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917,600.00 0.7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917,600.00 0.7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616 广电电 气 170,000 1,917,600.00 0.78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 - - - - (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36,004,065.50 14.68 2 央行票据 20,142,000.00 8.22 3 金融债券 10,067,000.00 4.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67,000.00 4.11 4 企业债券 75,799,438.70 30.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00,772,597.85 41.10 8 其他 - - 9 合计 242,785,102.05 99.0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388,170 36,713,118.60 14.97 2 1101032 11 央 行票 据 32 200,000 20,142,000.00 8.22 3 100019 10 附 息国 债 19 200,000 20,000,000.00 8.16 4 1080119 10 无 锡城 投债 200,000 19,248,000.00 7.85 5 122011 08 金 发债 156,040 16,084,603.20 6.5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 告期内 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本基 金为债 券基 金,没 有特定股 票备 选库。 所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均为 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在一 级市 场申 购所 得股 票。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1,640.1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65,420.43 5 应收申 购款 7,354.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04,415.5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36,713,118.60 14.97 2 125731 美丰转 债 8,282,720.00 3.38 3 110015 石化转 债 8,040,800.00 3.28 4 110016 川投转 债 6,707,404.80 2.74 5 110011 歌华转 债 6,476,400.00 2.64 6 110003 新钢转 债 5,583,200.00 2.28 7 110007 博汇转 债 5,355,499.20 2.18 8 110013 国投转 债 3,256,848.00 1.33 9 113002 工行转 债 3,193,800.00 1.30 10 110012 海运转 债 917,700.00 0.37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一、基 金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1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一) 宝康 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金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94% 0.27% -3.13% 0.80% 8.07% -0.53% 2004/1/1-2004/12/31 8.34% 0.86% -11.65% 1.07% 19.99% -0.21% 2005/1/1-2005/12/31 9.16% 0.85% -3.94% 1.08% 13.1% -0.23% 2006/1/1-2006/12/31 104.00% 0.99% 91.99% 1.13% 12.01% -0.14% 2007/1/1-2007/12/31 96.45% 1.56% 116.94% 1.84% -20.49% -0.28% 2008/1/1-2008/12/31 -41.78% 2.09% -55.77% 2.42% 13.99% -0.33% 2009/1/1-2009/12/31 83.29% 1.60% 73.02% 1.65% 10.27% -0.05% 2010/1/1-2010/12/31 -0.70% 1.10% -10.51% 1.26% 9.81% -0.16% 2011/1/1-2011/12/31 -17.78% 0.85% -19.18% 1.05% 1.40% -0.20% 2003/7/15-2011/12/31 333.35% 1.29% 89.39% 1.50% 243.96% -0.21%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 月 15 日 ,本 系列 基金 下 设的各 基金 均已 达到 合同 规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二) 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36% 0.21% -2.59% 0.37% 6.95% -0.16% 2004/1/1-2004/12/31 4.88% 0.83% -6.01% 0.48% 10.89% 0.35% 2005/1/1-2005/12/31 7.80% 0.90% 5.22% 0.47% 2.58% 0.43% 2006/1/1-2006/12/31 116.63% 1.06% 34.81% 0.50% 81.82% 0.56% 2007/1/1-2007/12/31 97.86% 1.44% 41.04% 0.81% 56.82% 0.63% 2008/1/1-2008/12/31 -44.78% 2.00% -24.91% 1.06% -19.87% 0.94% 2009/1/1-2009/12/31 60.45% 1.24% 28.37% 0.72% 32.08% 0.52% 2010/1/1-2010/12/31 -7.13%





1.10% -3.22% 0.56% -3.91% 0.54% 2011/1/1-2011/12/31 -18.88% 0.93% -6.66% 0.47% -12.22% 0.46% 2003/7/15-2011/12/31 237.50% 1.22% 59.44% 0.66% 178.06% 0.56% 华宝兴 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 月 15 日 ,本 系列 基金 下 设的各 基金 均已 达到 合同 规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三)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3.34% 0.09% -2.33% 0.12% 5.67% -0.03% 2004/1/1-2004/12/31 3.04% 0.35% -1.95% 0.13% 4.99% 0.22% 2005/1/1-2005/12/31 2.30% 0.24% 12.24% 0.10% -9.94% 0.14% 2006/1/1-2006/12/31 18.33% 0.20% 1.68% 0.05% 16.65% 0.15% 2007/1/1-2007/12/31 27.60% 0.33% -0.98% 0.06% 28.58% 0.27% 2008/1/1-2008/12/31 4.75% 0.14% 9.69% 0.10% -4.94% 0.04% 2009/1/1-2009/12/31 1.81% 0.10% 0.27% 0.06% 1.54% 0.04% 2010/1/1-2010/12/31 3.62%





0.17% 2.00% 0.07% 1.62% 0.10% 2011/1/1-2011/12/31 -5.06% 0.27% 3.79% 0.06% -8.85% 0.21% 2003/7/15-2011/12/31 72.58% 0.24% 26.01% 0.09% 46.57% 0.15% 华宝兴 业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月 15 日 ,本 系列 基金 下 设的各 基金 均已 达到 合同 规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十二、基 金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 、债 券 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总 值为 上述 各项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各基金 财产 分别 以宝 康消 费品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康 灵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宝康债 券 投资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基金 专用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合 名义 的方 式开立 证券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固有 财产账 户以 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固有 财产 , 各 基金财 产 相互独 立,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消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持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 用的节 约。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在 各基 金 范围内 进行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 ) 基 金收 益 分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 ,投 资 人可 选 择获取 现 金 红利 或 者将 现 金红利 按 红 利发放 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下 称“ 再投 资方式 ” ) ; 自 本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之 日起, 本基 金新 增的 投资 人如果 没有 明示 的, 则视 为选择 现金 红 利方式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投资人既 未作 账户分 红方 式选择也 未作 基金分 红方 式选择的 情况 下,分 红方 式根据 本 条第 (1) 项 所述 的 现 金红 利方式 确定 ,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条 第 (1) 项 所述 的 现 金红利 方式 规 则。 3 、同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该 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执行 ; 7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 前 提下 , 基金 收 益分配 每 年 至少 一 次; 当 年《基 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4 个 月内完 成。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各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各基 金净收 益、 各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 益 分配 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 承担 ; 当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 10 元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不 足0.01 份基金 份额 的部 分截 掉归 基金财 产。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系列 基金 共同 承担 的基 金费用 按 照 1/n 的比 例由 各基金 分摊 。 (n = 本系 列 基金所 包含基 金的 数目 。 ) 除各 基 金个别 清算 、 单独 公告 及 其他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公允 的原则 决定 经 托管人 认可 的只 涉及 某基 金所产 生的 费用 由该 基金 独自承 担外 ,其 他基 金费 用均为 本款 所 称之本 系列 基金 共同 承担 的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管理 费率 1.5% 1.3% 0.6% 计算方 法 H=E ×1.5% ÷当 年天 数 H=E×1.3% ÷当 年天 数 H=E×0.6% ÷当 年天 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托管 费率 0.25% 0.25% 0.20% 计算方 法 H=E×0.25% ÷ 当年 天数 H=E×0.25% ÷ 当年 天数 H=E×0.20% ÷ 当年 天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基 金首 次 发行 中 所发生 的 律 师费 和 会计 师 费等费 用 自 基金 发 行费 用 中列支 , 不 另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与 基金有 关的 法定 信息 披露 费按有 关法 规列 支; 若本 系列基 金发 行 失败, 发行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的 各项 费用 按有 关法 规列支 。 (4) 本条 第 1 款第 (3 ) 至第(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根据 《 基 金合 同 》 ,调 整 基金管 理 费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的 申购 费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基金 申购金额 (含申 购费 )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大于等 于500 万 1000 1000 1000 大于等 于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0.5% 0.4%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1.0% 0.6% 小于100 万 1.2% 1.2% 0.8%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投资 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基金 持有天数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730 天 以下 0.5% 0.5% 0.3% 730 ( 含)-1460 天 0.3% 0.3% 0.3% 1460 天以 上( 含) 0.3% 0.3% 0% 赎回费 用 50% 归 注册 登记 机构,50%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作 为对 其他 持有 人的 补偿。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扣 减 赎回费 用。赎 回总 额保 留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 位以后的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最 新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 率 在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两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系列内 基金 间转 换费 率 为 0.4 % ,其 中 25 %计 入转 出 基金的 财产 。 本系列 基金 与多 策略 增长 基金之 间转 换: 转换 费率 为 0.4%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现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成本系列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90 个自然 日以 上(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入 基金 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 持有时 间少 于 90 个 自然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金 额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宝康 消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转换 成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计 入转 出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注 册登记 等费 用 。 宝 康债 券 基金转 换成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转换 费 率 0.25% , 其中 转换费 的 25 % 计入 转出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费 用。 本系列 基金 与动 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 先 进成 长基金 、 行 业精 选 、 大 盘精 选基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新 兴产业 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和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 与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基金的 转换 公式 为: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A=[B×C×(1-D )] ÷E 其中, A 为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B 为拟 被转 换的 原基 金份 额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原 基金 份额 净值; D 为转 换费 率; E 为转 换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系列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各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各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各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记 账单 位是 人民币 元;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各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的 基 金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 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 核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以 书 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各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 2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更 换 经办注 册 会 计师 时 ,须 事 先征得 基 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3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 认为 有 充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托 管 人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后 在两 日内 公告 。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 格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进行 。本 系列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二)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实施准 则、等 有关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公 布《 招募 说明书 》 。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 本 系列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并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 招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四) 定期报 告 各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等有 关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定期报 告包 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同时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各 基金 年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九 十日 内公告 。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2 、 半 年 度报 告 :各 基 金中期 报 告 在 上 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六 十 日内 公 告。 报 告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 季 度 报告 : 每季 度 公告一 次 , 各基 金 季度 报 告在 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十五个 工 作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各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开放式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 六)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并在 公告 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临 时 报告与 公告 的事 项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系 列基 金/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4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5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变 更;


23 、任 一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支 付; 24 、任 一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 25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结束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26 、系 列基 金/ 基金 的终 止 和转型 ; 27 、基 金的 合并 ; 28 、新 增基 金;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澄清公 告与 说明 在 《基 金合 同》 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将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定 期 报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公告 等公 告文 本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十八、风 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系 列基 金的 风险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系列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行 状 况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产 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技 术、 竞争 、 管理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 或 者上 市公 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投 资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的消 费品 基金 存在消 费品 各行 业配 置和 品种选 择的 风险 , 灵 活配 置基金 存 在基金 管理 人对 资产 类别 收益变 化的 预期 和把 握能 力不够 的风 险, 债 券基 金存 在利率 风险 。 三只基 金都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表 现的 影响 。股 票市 场波动 性比 较大 ,股 票上 市公司 的业 绩 也难以 预计 ,这 些都 会反 映到股 票价 格的 涨跌 上, 从而给 投资 人带 来风 险。 债券尤 其是 国 债的表 现相 对稳 定, 但同 样会受 到诸 如宏 观经 济、 政策以 及市 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造 成债 券 价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融 债的投 资还 会受 到债 券本 身信用 评级 变化 的影 响, 这些都 会给 投 资人带 来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 有高 杠杆 、 高风 险 、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 险较 大 。本 管理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人 所 管 理 的 华宝 兴 业 宝 康消 费 品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和 华宝 兴 业 宝 康 灵活 配 置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具备 投资权 证的 条件 ,请 基金 持有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财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如 果基 金财 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可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5 、转 换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中的 任一 基金 中止, 都将 导致 投资 人不 能从其 他基 金转 换到 该基 金, 从 而 给转换 带来 限制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影 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 二) 声明 1 、 本系 列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担 保 。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本 系 列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 基 金管 理 人直 接 办理本 基 金 的销 售 外, 本 系列基 金 还 通过 代 销机 构 代理销 售,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但是,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九、系 列基金 终止与清 算 ( 一)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所 有基 金均 出现 终止 , 基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系列 基金终 止; 2 、 在 基 金数 不 到两 只 时,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一年 内 未能增 加 一 只以 上 基金 的 ,则本 系 列 基金终 止, 剩余 的基 金作 为独立 的基 金存 续;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4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系 列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5 、 基 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 丧 失基 金 托管机 构 资 格、 停 止营 业 等事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担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 系列 基金 撤销 ; 7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系列基 金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 补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基金财 产或 者对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基 金清 算请求 。 ( 二) 基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系列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 工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 基 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 三) 基金清 算程 序 1 、 系列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5 、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 用; 2 、 交纳所 欠税 款; 3 、 清偿基 金债 务; 4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系列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3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 七)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基 金的新 增、合并 、终止 与清算 (一) 在满 足以 下条 件时 ,本系 列基 金可 新增 基金 : 1 、原 有的 基金 运作 规范 , 经营正 常; 2 、经 中国 证监 会按 照基 金 设立审 核程 序审 核通 过。 (二) 基金 的合 并 当两只 或两 只以 上基 金合 并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可进 行合 并。 (三)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1 、基 金的 终止 事由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户,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 2 )前 述第 十 九 章系 列基 金 终止事 由出 现, 相应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行使 请求给 付报 酬, 从该 基金 财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该基 金财产 或者 对该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2 、基 金的 清算 基金清 算所 涉基 金清 算小 组成立 期限 及人 员组 成、 清算程 序 、 清 算费用 、 基 金财产 清偿 顺序 、 基 金清 算公 告和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留时 间均从 以上 关于 基金 清算 第1 至 6 项规 定。 二十一、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独 立管 理基 金资 产 ; (2)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制 订、 调整 并公 布 有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收 取或委 托收 取投资 人认 购 费、申 购 费、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批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背管 理 职 责或 者 处 理 基 金 事务 不 当 对第 三 人 所 负 债 务或 者 自 己受 到 的 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决定本 系列 基 金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 方式, 但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的,从 其规 定; (5)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或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中 国 人民 银 行 , 并 有权 向 有 关 部门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提 议 更 换 托管 人,以 及采取 其它 必 要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 益; (7)选 择、 更换 基金销 售 代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选择 适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当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基金销 售代理 协议赋 予、给 予、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 包 括但不 限于 停止 、 终 止销 售代理 协议 的执行 , 更换 销 售代理 人,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和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8)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 代理机 构, 并对注 册登 记 代理机 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检查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转换 申请; (10)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 应基金 财产 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 的义务 ; (11 )依 据《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2)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 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基 金 管 理人 应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恪 尽 职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3)充 分考 虑本 系列基 金 的特点 , 设 置相应 的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它业务 或 委托合格 机 构代 为办 理;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并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工 作 或 委托 其 它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4)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保 证基 金管理 人的 固 有财产 和受 托管理 资产 相 互独立 , 确保分 别管 理 、 分别 核算 、 计 账; 保证 本系 列基 金 的各基 金之 间及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在 财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分别 计账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基金 管理人违反此 义务,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擅自 将基 金财产 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本 《基 金 合同》 及 相关法 律规 定对 管理 人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情 况进 行监督 ; (8)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每 一基金 份额 净值 ; (10 ) 按 照法 律和 本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除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的判 决、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 做出 的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保密 义务 ; (13) 依据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该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不谋 求对 基金 财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16) 编制 各基 金的 财务 会计报 告; 保存 各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 完整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7)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基 金管 理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因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目的 处 分基金 财产 或者 因违 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管理 职责 、 处 理基 金事务 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财 产受到 损失 的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确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按照 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5)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 基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据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系列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托管 人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必要 时可向 有关 部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 议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基 金托 管人 应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益 处 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 恪 尽职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对负 责基 金 财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 与基金 托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管人固 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其托管 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本《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产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 承 担赔 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擅自 将任 何基金 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所涉及 的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本《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以 基金 的名 义设立 证 券账户 、银 行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财 产账 户,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人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及 基金 投资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除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构 、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裁 决、 决 定、 命 令而 作 出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 ;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各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等 事项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的条件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 违 规 的, 不予 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17 ) 按 有关 规定 ,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会 计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 基金托 管事 务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 (18)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及 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3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因 违背 托管 职责 或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三人 所 负债务 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5)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金合 同》 和依 据本 《基 金合同 》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就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2)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赎回 、申 请基 金转 托 管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 和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 则进 行基金 转换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以及 依 据本 《 基 金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义 务;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以 及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制 定的其 他法 律 文件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本《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等 事宜 涉及 的款项 及规 定的 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系 列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5)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以 及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制 定的其 他法 律 文件所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本系列 基金 只有 一个 统一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如 果提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 的事项 可能 涉及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则 该事 项须经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加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方 能生效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认为 该事 项只涉 及部 分基 金的持 有人 利益 , 则 可以 召集由 相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加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列席 该会 议,但 对该 事项 无表 决权 。 1 、 召开事 由 本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分共 同事 由和 单独事 由。 (1) 有以下 共同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参 加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a 、 修改《 基金 合同 》 , 但《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b、 决定终止 本 系列 基金 或转 型 ; c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d、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e 、 本系列 基金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f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系 列基 金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涉 及本 系列 基金 的 同一共 同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g、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h、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有人大 会 ; i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有以下 单独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相 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参 加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a 、 决定终止 某 基金 ; b、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某基 金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该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c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d、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a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b、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c 、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d、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e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f 、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2 、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及地 点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但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至 少一种 报刊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6)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 载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4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本系 列基金 《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 事由 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其中 , 就 共同 事由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各 基金 须同 时满 足以 下条件 ; 就 单独 事由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仅 须该 单独 事由 所涉及 的基 金满 足以 下条 件: (1)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a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b 、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2)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 b 、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所有出具有 效书面 意见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d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 表,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e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或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 改 《基金 合同 》 、 终止 系列 基 金/ 基金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之间或 与其 它 基金合 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系列 基金 (基 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共同 事由 (单 独事由 ) 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天 公告 。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包括 临时提 案)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或 某只 特定 基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3)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6 、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 一般决 议 a ) 对于 共同 事由 的一 般决 议须经 各基 金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均获 得 半数以 上( 不含 半数 )通 过方为 有效 ; b ) 对 于 单独 事 由的 一 般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 该单独 事 由 涉及 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半 数以 上(不 含半 数) 通过 即为 有效。 b 、 特别决 议 a) 对 于 共 同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均 通过 方为 有效 ; b) 对 于 单 独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仅 需 参 加 大 会 的 单 独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即为 有效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 本系 列基金/ 基金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 效 表决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 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b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结 果。 c 、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 日内 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1)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所 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旗 下基 金 方可终 止。 (2) 只有在本系列基金终止并 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予公告后 本《 基 金合同 》方 能终 止。 2、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a、 自系列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b、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c 、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清算 程序 a 、 系列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b 、 对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c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d 、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 、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f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a 、 支付清 算费 用; b 、 交纳所 欠税 款;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c 、 清偿基 金债 务; d 、 按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a 至 c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持 有人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系列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或调 解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海 分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本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8号 金茂 大厦48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 金;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 查 (1) 监督和 检查 内容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对 本系列 基金 的投 资 对 象、 基金财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处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如投 资组合 比例违 规应于 当日 或次日 回函, 其他情 况应 于三个 工作日 内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要 求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理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 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 是否 按时 将赎 回资 金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用 清算 账户 、 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财产 进行核查。基 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减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形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于 三个 工作 日内以 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要 求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在业务 监督 、核 查中 的配 合、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 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 监督、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本系列 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必须将基 金财产与自 有资产严格分 开,为基金 设立独立的账 户,与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要为本系 列基金的三 个基金分别开 立三个独立 的账户,每个 基金的资金 都 要分别 保管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基金 托管人应安 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的全 部资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3)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 (4) 对于 基金申(认 )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方确 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5)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完整地执 行基金管 理 人的各项正当 指令。因未 及时执行指 令 对基金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2 、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 设立募集期 满,基金发起 人应将设立 募集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 的临时验资 专 户; 该 验资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文开立 ;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发起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名 义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应出 具书 面确认 。 (3) 验资报 告出 具后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若 基金 未达 到 规定的 募集 额度 不能 成立,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2) 本系 列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 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托管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3) 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系列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系列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系列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应符 合银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4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托管人 与本系列基 金旗下各基金 的联名名义 分别在中国 证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三个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系列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证券 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系列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开立 和管 理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关 规定办 理,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6 、 国债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生 效后,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代理各基金向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 银 行会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 托管人 代理 各基 金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代各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本系列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 主协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 、 其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需 要开立 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凭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8 、 证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托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10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1)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并保 管基金投资 运作中的各类 合同,基金 管理人签署 相 关业务 合同 后应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签署除 基金投资运作 外的但与基 金财产有关 的 合同时 , 应通 知对 方并 得 到对方 书面 认可 后方 可签 署。 除基 金投 资运 作外 的 与基金 财产 有 关的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 本系列 基金 三只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独立 计算 , 每 只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该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该基 金 资 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3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4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予 以公布 。 5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 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并保 管。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1 、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2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3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本系列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它 事由 造成本 系列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由其 它事 由造成 本系 列基 金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或 其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 交易的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 年度 对账 单在每 年度 结束 后1 个 月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系列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系 列基金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 获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和更 改基金 分红 方式 。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定 义 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 申请,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期 投资 方式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不受日 常申 购中" 首次 申购 金额不 低于 人民 币 1,000 元,每 次追 加申 购金 额不 低于人 民币 1,000 元" 的限 制。 2 、办 理场 所 目前 , 投 资人 可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 、招 商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交 通 银行 、 中 信银 行、 深发 展 银行 、 浦 发银 行、 兴业 银 行、 广发 银行、 江苏银 行 、 华夏 银行 、渤 海银行 、华 泰联 合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长江 证 券、海 通证 券、 招商 证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国 元证 券、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兴业 证 券、 中 信证 券、 光大 证券 、平安 证券 、东 方证 券、 中信金 通证 券、 国信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信万 通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恒泰 证券 、长 城证 券、安 信证 券、 渤海 证券 、华宝 证券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公 司、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华 福证 券、 江海证 券、 国 都证券 、东 兴证 券 、 德邦 证 券、 华安 证券 、东 北证 券、上 海证 券、 方正 证券 、东海 证券 、 中航证 券和 民生 证券 下属 各代销 网点 办理 本系 列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其中 ,中 国 建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申 请。 另外 , 本 公司 的直 销 e 网 金也 已经 开通 了 中国 建设 银 行 、招 商银 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和兴 业银行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业务。 待条件 成熟 时, 本公 司还 将 选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 办此 业务。 3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最低 扣款 金 额应遵 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 投资 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申 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款 金额 最 低不少 于人 民 币 200 元( 含申购 费) 。 4 、办 理方 式 (1 ) 凡申 请 办理 本 系列 基金"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的投 资 人 须首 先 开立 华宝 兴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账 户, 具体 开户 程序 请 遵循本 系列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2 )投资 人 可 携带 本 人有效 身 份 证件 、 本人 指 定资金 账 户 卡到 本 系列 基 金指定 的 销 售机构 网点 柜面 申请 办理 本系列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该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 5 、撤 销方 式 投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的撤 销, 须 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要求 携带 相关 材料 到指定 基金销 售网 点柜 面提 出申 请。 ( 四) 在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与基 金经 理 (或 投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资顾问 )的 在线 交流 服务 以及网 上查 询服 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 已 经开 始 提 供网上 交易 服 务。 ( 五) 资讯服 务 1 、 投 资 人如 果 想了 解 申购与 赎 回 的交 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 余 额、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可 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 本报告 期内 , 无涉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财产的 诉讼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高 级 管 理 人员未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稽 查与处 罚。 (二) 2011 年 8 月 9 日 刊登 了《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网上 直销 工商 银行 卡交易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 2011 年8 月29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 、 《 华宝兴 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1 年半年 度报 告 ( 摘要 ) 》 及《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告 ( 摘要) 》 、2011 年9 月 1 日 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华 宝证 券网 上开 放式 基金申 购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2011 年 10 月 24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 华 宝兴 业宝 康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及 《 华宝 兴业 宝 康债券 投资 基 金2011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2011 年 11 月 7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民生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 年 11 月30 日 刊登了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江 苏银 行 网 上 银 行基 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24 日 刊登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 分红 方式业 务规 则 的公告 》 、2011 年12 月30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华 夏银行 网上 银行 申购 和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刊登 了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 金参 加 中 国 农 业银 行 网 上 银行 基 金 申 购费 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 年12 月31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2012 倾 心回 馈”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二十五、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宝 兴业 宝康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 二) 《华宝 兴业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宝 兴业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华宝 兴业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八)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其中, 《 基 金合 同 》 和 《 托 管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 件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 阅或 下 载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协议 》 及基金 的各 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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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