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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217008)

招商安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 0 0 6 年 5 月 2 3 日 《 关 于同 意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基
金 字〔 2 0 0 6 〕9 9 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 0 0 6 年7 月 1 1 日 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赎 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 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 1 月 1 1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
止 日为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 1 2 年 2 月 3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八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九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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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
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 管协 议: 指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证券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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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 或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本 基金 任
何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或 接受 招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I N G : 指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外 方股 东荷 兰投 资管 理公 司的 母公 司荷
兰 国际 集团
销 售机 构: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他本 基金 的销 售代 理人
代 销机 构或 销售 代理 人: 指 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基 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 其 他组 织以 及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
规 定条 件, 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境 外投 资者
基 金终 止日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 的日 期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 最 长
不 超过 3 个 月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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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日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 转 换等 业务 的工
作 日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T 日 : 指 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 确认 日
T +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含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认 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内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一 基金 ( 包 括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 ( 包 括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行为
元 : 指 人民 币元
销 售服 务费 : 也 称为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费 用,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促 销活 动费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该 笔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扣 除 , 属 于基 金的
营 运费 用。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
总 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所有 权凭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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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每六 个月 对 原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 的内 容 更 新
不 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克 服 、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
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并 生效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协 议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办 公地 址 :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电 话 : ( 0 7 5 5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 0 7 5 5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投 资 ) 、 中 国电 力 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 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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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 M B 1 0 0 ,0 0 0 , 0 0 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 0 % 、 1 0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受 让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目 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 3 . 3 % 。
公 司主 要中 方股 东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 , 业 务以 中国 市
场 为主 。 招 商银 行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 份代 号 : 3 9 6 8 ) 。 目 前 , 招 商银 行注
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2 1 5 . 7 7 亿 元 ,总 资产 超过 人民 币两 万亿 元。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企 业, 经过 多 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外 方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的 专门 从事 资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I N G 集 团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多 元 化 金 融 集 团 之 一 , 在 2 0 1 0 年 《 财
富 》杂 志 5 0 0 强 排名 第 1 2 位 , 投 资业 务遍 及 3 3 个 国家 。
公 司本 着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
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 华 , 男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荣 誉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在 辽宁 省计 委工 作, 历任 副处 长、 副秘 书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在
辽 宁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行 长 兼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南 分 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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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澳 大利 亚阿 得莱 德大 学经 济学 本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任 职澳 大利 亚财 政部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间 , 在 澳大 利亚 驻美 国大 使馆 任经
贸 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 任 花 旗 银 行 ( 澳 大 利 亚 ) 首 席 经 济 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I N G 资
产 管理 公司 ( 澳 大利 亚 ) 澳 大利 亚区 域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 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 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 今 , 任 I N G 亚 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 晓力 , 女, 高 级分 析师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
学 决 策 部 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历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 裁,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培 训中 心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松 ,男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 副 总经 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光 ,男 ,美 国寿 险管 理学 会寿 险管 理院 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 副
总 裁 ( 营 业 部 ) 等 职 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安 泰 人 寿 保 险 ( 百 慕 达 ) 有 限 公
司 助理 总经 理 、 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等 职务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
港 、 澳 门地 区总 经理 。 1 9 8 8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海港 扶轮 社社 员 ; 1 9 9 9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童军
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司 独
立 董事 。
陈 春花 ,女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导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曾 任华 南
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
澳 洲国 立大 学国 际管 理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广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东 省企 业
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协 会理 事。 陈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
裁 、 康 佳集 团 、 科 龙集 团 、 T C L 集 团 、 美 的家 电 、 南 方航 空 、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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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 公 司 产 品 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 业 务 部 , 美 国 A S I 太 平 洋 地 区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 级分 析员 以及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 2 0 0 1 年 初至 2 0 0 5 年 , 就 职于 香
港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 H K 0 1 3 3 ) 。 其间 曾先 后出 任招 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巨 田证 券监 事会 主
席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 任 职 于 中 集 集 团 , 出 任 南
美 战略 发展 项目 负责 人 。 2 0 0 8 年 至今 , 出 任招 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事 及
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华 , 女 , 会 计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 任 江苏 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
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
部 总经 理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代 表监 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
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
监 事。
林 嘉丽 , 女 ,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 香 港执 业律 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澳 纽银 行中 小企 业部 任助 理经 理 ;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富 而德 律师 事务 所
任 见习 律师 ;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 现 任
公 司监 事。
欧 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 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 投 资经 济硕 士 ; 2 0 0 2 年 加入 广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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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经理 、副 总监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公 司监 事。
路 明 , 男,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 主管 职务 ; 2 0 0 5 年 加入 东方 基金 管理 公司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2 0 0 6 年 7 月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首席 交易 员, 现任 交易 部总 监 , 公司 监
事 。
杨 奕 , 男 , 芝 加 哥 大 学 商 学 院 M B A 优 异 毕 业 生 。 杨 奕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验 ,拥 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C F A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C P A ) 资 格 。 曾 任职 于深 圳能
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 晓东 ,女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
经 理、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
总 经 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赵 生章 , 男,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
经 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 内 核部 经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 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陈 喆, 男,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基 金集 团中 国代 表, 中银 国际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 具 有近 1 5 年 金
融 证券 从业 经验 ,持 有证 券发 行、 经纪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吴 武泽 ,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管 理学 硕士 , 对 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始 在特 华投 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从事 行业 研究 ; 2 0 0 1 年 2 月 加盟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负 责数 量分 析 、 基 金研 究 、 系 统开 发等 方面 的工 作 , 先 后任 研究 员 、 业 务主 管 。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一 直从 事数 量研 究和 模型 开发 等工 作 ,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本 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通 过整 个投 资团 队全 体人 员的 共同 努力 来争 取良 好的 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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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业绩 。基 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张 婷, 女, 中国 国籍 ,武 汉大 学管 理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及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从 事债 券交 易 、 研 究以 及投 资管 理相 关工 作 。 2 0 0 9 年 加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助理 基金 经理 。现 任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 : 2 0 1 0 年 2 月 1 2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 0 1 0 年 2 月 1 2 日 至今 ) 。
王 景 , 女,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 国石 化乌 鲁木 齐石 油化 工总 厂物 资
装 备公 司及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对外 合作 中心 。 2 0 0 3 年 起 , 先 后于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 行业 研究 员。 2 0 0 9 年 8 月 起 ,
任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2 0 1 0 年 8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助 理基 金经 理。 现任 招商 安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
间 : 2 0 1 1 年 1 2 月 2 2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
2 0 1 1 年 9 月 2 0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 2 0 1 1
年 1 0 月 2 9 日 至今 )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包 括 : 胡 军 华 女 士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0 6 年 7 月 1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0 日 ; 汪 仪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至 2 0 1 0 年 2 月 1 2 日 ; 张 国强 先
生 ,管 理时 间为 2 0 0 9 年 8 月 2 7 日 至 2 0 1 1 年 1 0 月 2 9 日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 成员 组成 : 副 总经 理杨 奕、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
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
研 究部 总监 陈玉 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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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违 反 《 证 券法 》 、 《 基 金法 》 以 及其 它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应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挪 用基 金财 产
(4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5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6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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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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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工 明确 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3 ) 督 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 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
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首 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基 本制 度 、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 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 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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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具 体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
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 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 工作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案 件
等 。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 层
的 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析 ,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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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
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计 控制
公 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 帐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
立 。
(4 ) 信息 沟通
指 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 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 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 总
经 理报 告;
B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 公 司员 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 督 察长 定期 出具 监察 报告 ,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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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
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
制 度的 有效 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银 行 ” ) , 基本
情 况如 下:
名 称: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银 行 ” )
住 所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 5 号光 大中 心
成 立日 期: 1 9 9 2 年 8 月 1 8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4 0 4 . 3 4 7 9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 系人 : 石 立平
电 话: 0 1 0 - 6 3 6 3 9 1 8 0
传 真: 0 1 0 - 6 3 6 3 9 1 3 2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 常务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 组副 书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 成员 兼沈 阳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 记, 中国 人
民 银行 信贷 管理 司司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 金银 局局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监管 一司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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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董事 长、 党委 书
记 ,中 国光 大银 行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光大 控股 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中国 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行 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 汇储 备业 务中 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中 国投 资
公 司( 新加 坡) 总经 理, 中国 人民 银行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 司副 司长 ,中 国光 大银 行副 行
长 ,中 国光 大( 集团 )总 公司 执行 董事 、副 总经 理兼 中国 光大 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
现 任中 国光 大( 集团 )总 公司 副董 事长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行长 。
陈 昌宏 先生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 士、 硕士 。曾 任中 共中 央联 络部 干部 ,四 川光 大资 产
管 理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中 国光 大银 行昆 明分 行副 行长 。现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 止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共 托管 国投 瑞银 融华 债券 型基
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基金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 业基 金、 泰信 先行 策略 基金 、光 大
保 德信 量化 核心 基金 、 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基 金 ( L O F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国 投瑞 银创 新动 力基 金、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票 型基 金、 博时 转
债 增强 型债 券型 基金 、中 欧新 动力 股票 型基 金、 建信 恒稳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共 1 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4 1 7 . 5 4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理 财 计 划 、 专 户 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D I I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信 托公 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 基金 、股 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 执行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确 保基 金财 产安 全;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公 司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渗 透到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所 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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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不留 任何 死角 。
(2 ) 预 防性 原则 。 树 立 “预 防为 主 ” 的 管理 理念 , 从 风险 发生 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 制 ,
防 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 作中 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 ) 及 时性 原则 。 建 立健 全各 项规 章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加 强内 部控 制 。 发 现问 题 ,
及 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机 构独 立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
操 作人 员和 内控 人员 分开 ,以 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 扰。
3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委 员
由 相关 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 各 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 督 、
管 理和 协调 ,建 立横 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各 部门 负责 分管 系统 内的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
实 施, 建立 纵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基金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设立 了
风 险管 理处 ,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
4 、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严 格遵 照《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等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 完 善了 《中 国光 大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规 定 》 、
《 中国 光大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度 和实 施细 则,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
到 每一 个工 作环 节。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
风 险为 主线 ,在 重要 岗位 (基 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监 督稽 核)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 安
装 了录 象监 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主 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 事
前 监督 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技 术与 人工 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 方法 ,对 基金 投资 品种 、投 资
组 合比 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及 时以 书
面 或电 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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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人 : 李 涛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 0 2 1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 0 1 0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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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刘 业伟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 0 1 0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滕 涛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 0 1 0 )6 6 5 9 4 8 5 3
联 系人 :张 建伟
6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 话: 9 5 5 3 3
传 真 : ( 0 1 0 )6 6 2 7 5 6 5 4
联 系人 :何 奕
7 . 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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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8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 0 1 0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 丰 靖
9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电 话 : ( 0 1 0 )6 3 6 3 6 1 5 5
传 真 : ( 0 1 0 )6 3 6 3 6 1 5 7
联 系人 :李 伟
1 0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 0 2 1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 倪 苏云
1 1 . 代 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 0 1 0 )5 7 0 9 2 6 1 5
传 真 : ( 0 1 0 )5 8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1 2 . 代 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 1 7 号 首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 9 5 5 2 6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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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王 曦
1 3 . 代 销机 构: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联 系人 :姜 聃
1 4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5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 0 1 0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1 6 . 代 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芮 敏祺
1 7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 8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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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 话 : ( 0 2 0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 0 2 0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1 9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 0 1 0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 0 1 0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2 0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2 1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2 2 . 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 0 2 1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 0 2 1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2 3 . 代 销机 构: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 0 8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1 6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0 9 4
传 真 : (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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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匡 婷
2 4 . 代 销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周 晖
电 话 : ( 0 7 3 1 ) 4 4 0 3 3 1 9
传 真 : ( 0 7 3 1 ) 4 4 0 3 4 3 9
联 系人 :郭 磊
2 5 . 代 销机 构: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 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 话 : ( 0 2 1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 0 2 1 )6 8 8 6 5 6 8 0
联 系人 :钟 康莺
2 6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2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 话 :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吴 忠超
2 8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2 9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3 0 . 代 销机 构: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 ( 0 2 1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 0 2 1 )3 8 5 6 5 9 5 5
联 系人 :谢 高得
3 1 . 代 销机 构: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 话 : ( 0 2 7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 0 2 7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3 2 . 代 销机 构: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 许 刚
电 话 : ( 0 2 1 )2 0 3 2 8 0 0 0
传 真 : ( 0 2 1 )5 0 3 7 2 4 7 4
联 系人 :李 丹
3 3 . 代 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 ( 0 1 0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 0 1 0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3 4 . 代 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 0 1 0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 0 1 0 )6 3 0 8 0 9 7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联 系人 :唐 静
3 5 . 代 销机 构: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 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
3 6 . 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 宁市 滨湖 路 4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
联 系人 :牛 孟宇
3 7 . 代 销机 构: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 话 : ( 0 1 0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 0 1 0 )6 6 0 4 5 5 0 0
联 系人 :林 爽
3 8 . 代 销机 构: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联 系人 :谢 立军
3 9 . 代 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 6 1 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4 0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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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
传 真 :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
联 系人 : 梁 宇
4 1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 0 2 5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
4 2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 0 2 1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 0 2 1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4 3 . 代 销机 构: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联 系人 :彭 博
4 4 . 代 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人 :甘 霖
4 5 . 代 销机 构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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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吴 阳
4 6 . 代 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联 系人 :陈 琳琳
电 话: 0 5 5 1 - 2 2 4 6 2 7 3
传 真: 0 5 5 1 —2 2 7 2 1 0 0
4 7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4 8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4 9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5 0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 话: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人 :林 洁茹
5 1 . 代 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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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5 2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5 3 . 代 销机 构: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王 旭华
电 话: 0 4 7 1 - 4 9 7 2 3 4 3
传 真: 0 4 7 1 - 4 9 6 1 2 5 9
5 4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
5 5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5 6 . 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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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汤 漫川
5 7 . 代 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 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 话: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
联 系人 :黎 元春
5 8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2 0 层 公司
法 人代 表: 沈强
电 话: 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 系人 :丁 思聪
5 9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人 :高 克南
6 0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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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 ( 0 1 0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 0 1 0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董文 浩
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卢 伯卿
电 话 : ( 0 2 1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 系人 : 曾 浩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存 续 期 间 可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进 行 相 互 转
换 。基 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 由
于 注册 登记 系统 不同 ,本 基金 暂时 不能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招商 优质 成长 基金 进行 转
换 。但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也 可与 招商 优质 成长 基金 进行 转换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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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及 网站 ;
2 、受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
3 、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 构的 网站 。
上 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销 售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的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 间在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开始 的公 告中 规定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赎 回开 始和 转换 开
始 的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放 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时除 外 ) , 以 上海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主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相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对 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 应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 资人 在 非 开放 时间 提 出 的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申 请, 其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 价格 。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和转 换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和 转换 以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4 、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通了 转换 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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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和 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
申 请。
6 、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 赎回 时先 赎回 或先 转换 。
7 、 若 同一 投资 人转 换当 日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 的处 理顺 序。
8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起 ; 通 过 本 公司 电
子 商务 平台 申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 则上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 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 转出 。通 过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转 换的 ,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持 有人 转换 时或 转换 后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低于 1 0 0 份 时一 次性 转出 。
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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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时 , 通 过代 销网 点办 理 的 , 每 期扣 款
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 0 0 元 。通 过本 公司 电 子商 务平 台办 理 的 ,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 不
少 于人 民币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它 方式 。
2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时 ,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3 、 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的确 认与 通知 :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
换 申请 , 本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 认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 + 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4 、 申 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 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 未全 额
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将申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
请 确认 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 + 7 日 内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 账 户 。 在 发
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 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 务申 请之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
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是否 被确 认成 功。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 、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均为 零。
表 3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
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招商安本增利基金 0 % 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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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1 ) 本基 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 2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出 基 金 端 , 收 取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 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
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入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
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算 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5 ) 各 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 费 用 ) 按 照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 如 标准 申
购 费率 (费 用) 调整 ,基 金转 换费 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3 、 电 子 商 务交 易 ,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交 易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费 率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平台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程 序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的 交易 费率 。如 因此 或其 他
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 、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为零 ,因 此:
申 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 申 购受 理当 日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零 ,因 此: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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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自 2 0 0 8 年 2 月 2 2 日 起将 调整 基金 转换 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外 扣法 ”, 计算
方 法如 下:
d
c
b a X
Y
+
? × ×
=
1
) 1 (
其 中: Y = 转 入 基 金 Y 的 份额
X = 转 出 基 金 X 的 份额
a = 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 转 出 基 金 X 的 份 额 净 值
b = 转 出 基 金 X 的 赎回 费率
c = 转 换转 入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入基 金和 转出 基金 之间 的申 购 费率 差 ( 转 入基 金
申 购费 率小 于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 c = 0 )
d = 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基 金 Y 的 份 额 净 值
本 基金 转换 计算 公式 仅适 用于 前端 收费 及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的情 况 , 若 未来 本基 金或 /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开 通后 端收 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许
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 转换 计算 方法 进行 调整 ,并 在调 整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T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保留 小
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 转换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转换 以转 换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作为 价格 办理 转换 。转 换有 效份 额的 计算 保
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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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为
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自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
起 7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 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无 法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 支持 等不 充分 ;
(5 )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暂 停申 购情 形;
(6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到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
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
发 生 上 述 第 ( 1 ) -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上 述第 ( 6 ) 项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暂 停赎 回和 转换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 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 )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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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 困难 ;
(4 ) 涉 及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其 中的 一只 或两 只当 日 为 非日 常交 易开 放日 ;
(5 )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已 接收 的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足 额对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该基 金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并以 该开 放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属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需要 暂
停 赎回 的其 他事 项时 ,在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
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 每 两周 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 暂 停期 间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
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 过 本 基金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即 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 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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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涉及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转 出部 分视 同基
金 赎回 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可 能被 延迟 或部 分实 现转 换。
(4 )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指定
媒体 、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 在 3 个交易日 内刊登公
告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本基金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基金 转换 涉及 巨额 赎回 情况 的处 理
投 资 者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可 以 选 择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时 是 否 顺 延 基 金 转 换 。 当 转 出 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投资 者选 择顺 延基 金转 换时 ,未 被转 换的 剩余 份额 视作 下一 工作 日
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若 投资 者选 择不 顺延 基金 转换 ,则 剩余 份额 被取 消基 金转 换申 请, 并
记 回投 资者 转出 基金 份额 。顺 延基 金转 换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 基 金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
收 益情 况。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
和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本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日 公告 暂停 期间 的本 基
金 的收 益情 况。
4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 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日 公告 暂停 期间 的本 基金 的收 益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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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退 休后 转
赠 、捐 赠、 遗赠 、自 愿离 婚、 分家 析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资产 售
卖 、机 构清 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强 制执 行, 及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按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二)转托管
投 资者 认 购 ( 申 购 ) 基 金 后 可以 向原 认 购 (申 购 ) 基 金 的销 售机 构 发 出转 托管 指令 。
转 托管 完成 后, 投资 者才 可以 在转 入 销 售机 构赎 回 其基 金份 额 。
(三)其他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或 其他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定、 公布 并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八、基金的投资
本 基金 是通 过灵 活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实现 持续 稳健 投资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适合 追
求 本金 安全 基础 上持 续稳 健收 益的 投资 者的 投资 需求 。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维 护本 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 持续 稳健 的
投 资收 益。
(二)投资理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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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照合 理价 值原 则下 的主 动投 资管 理。
(三)投资方向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 为
投 资级 以上 的企 业债 和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同 业
存 款等 ,以 及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为 8 0 % - 1 0 0 %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为 0 % - 2 0 %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 + 0 . 2 %
本 基金 以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为 主, 以为 投资 者创 造持 续稳 健投 资收 益为 目标 ,
而 以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 这种 绝对 收益 比较 基准 为基 础再 加上 一定 的收 益溢 价
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比较 贴切 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以及 投
资 业绩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流 动性 好、 低风 险、 稳健 收益 类产 品, 可以 满足 追求 本金 安全 基础 上持 续
稳 健收 益的 个人 和机 构投 资者 的投 资需 求。
(六)投资策略
1 、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为 8 0 % - 1 0 0 %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为 0 % - 2 0 % 。
2 、 组合 构建
(1 )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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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过程 中, 将以 严谨 的市 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采 用稳 健
的 投资 组合 策略 ,通 过对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 追求 稳
定 的投 资收 益。 具体 来说 :
①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利 用现 代金 融分 析方 法和 工具 , 寻 找价 值被 低估 的投 资
品 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②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 、 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 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 产
配 置;
③ 根 据 市 场 资 金 供 给 情 况 对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以 及 投 资 品 种 比 例 进
行 适当 调整 。
(2 )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投 资
在 本基 金的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
策 略 , 以 中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长 期 的经 济周 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 分析 ,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以获 取较 高的 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 所采 取的 主动 式投 资策 略涉 及债 券组 合构 建的 三个 步骤 :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
确 定债 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和 挑选 个券 。 其 中 , 每 个步 骤都 采取 特定 的主 动投 资子 策略 ,
以 尽可 能地 控制 风险 、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① 确 定组 合久 期
主 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 地预 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相 应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
期 配置 ,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特 性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的目 的 。
本 基金 在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时 , 在 进行 债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及市 场利 率波 动预 期的 基础 上 ,
结 合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利 率弹 性特 征, 从而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 置。
②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在 决定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后, 本基 金主 要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 的
期 限结 构配 置。
所 谓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即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
求 在一 段时 期内 获取 因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 价格 变化 所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策 略。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 经济 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 析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 市场 整体 状态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 率
曲 线隐 含的 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 从而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在 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策 略将 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 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 差波 动等 因素 分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并结 合
短 期资 金利 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形 成具 体的 收益 率曲 线组 合策 略, 从而 确定 本基 金债 券
组 合中 不同 期限 结构 的配 置。
③ 选 择个 券, 构建 组合
在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 基金 将主 要运 用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 ,通 过对 不
同 类别 债券 的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预 测其 变动 趋势 ,及 时发 现由 于基 (利 )差 超出 债券 内
在 价值 所决 定的 差异 而出 现的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品种 ,并 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 险溢 价
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综 合评 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以 挑选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 券种 ,建 立
具 体的 个券 组合 。
在 具体 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 略中 ,本 基金 还将 采用 换券 利差 交易 策略 、凸 性套 利
交 易策 略以 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等交 易策 略。
除 以上 常用 策略 外, 在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采 用一 级市 场参 与
策 略以 及无 风险 套利 策略 等。
(3 ) 可转 债投 资
对 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采用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 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投 资风 险和 收益 介于 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可转 债相 对
价 值分 析策 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下 其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 价值 走
向 ,选 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 从可 转债 的债 性和 股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 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
价 溢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 价溢 价率 越低 ,则 债性 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率 越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越 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 实际 投
资 中, 可转 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 0 % 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 2 % 的 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 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 价
溢 价率 越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 溢 价率 越低 , 则 股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越 接近
于 1 , 股 性越 强 ; D e l t a 系 数越 远离 1 , 股 性越 弱 。 在 实际 投资 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小
于 5 % 或D e l t a 值 大于 0 . 6 可 视为 股性 较强 。
其 次,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债 性特 征、 摊薄 率、 流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鉴 基
金 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对 基
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 一起 ,
最 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
(4 ) 股票 投资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股 票一 级市 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
在 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的过 程中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全面 深入 地把 握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 ,运 用招 商基 金的 研究 平台 和股 票估 值体 系,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结 合市 场估 值
水 平和 股市 投资 环境 ,充 分发 挥本 基金 作为 机构 投资 者在 新股 询价 发行 过程 中的 对新 股
定 价所 起的 积极 作用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询 价与 配售 ,有 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以 获
取 较好 收益 。
当 本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市场 出现 明显 的投 资机 会, 或行 业( 个股 )的 投资 价值 被明 显
低 估时 ,本 基金 可以 直接 参与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努 力获 取超 额收 益。
A 、 新股 申购 策略
在 进行 新股 申购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积极 运用 招商 基金 的研 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
深 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 同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发挥 本基 金作 为机 构投 资者 在新 股
询 价发 行过 程中 的对 新股 定价 所起 的积 极作 用, 参与 新股 的申 购与 配售 ,以 获取 较好 投
资 收益 。具 体策 略为 :
① 新 股研 究与 定价
首 先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利用 招商 基金 的投 资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通过 行业 研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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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股基 本面 研究 、个 股估 值分 析及 投资 建议 四个 步骤 ,积 极发 掘新 股价 值, 为是 否参 与
新 股申 购与 配售 提供 决策 建议 。
a 行 业研 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行 业属 性分 类、 行业 发展 评估 、政 策影 响和 行业
横 向对 比四 个步 骤来 发掘 景气 行业 。
b 个 股基 本面 研究 :经 过对 所研 究股 票所 属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后 ,行 业研 究员 将从
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利 用公 开信 息、 公司 调研 、外 部研 究报 告等 信息 ,对 上市 公司 进
行 多方 位、 多角 度的 研究 。
c 个 股估 值分 析: 在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 ,利 用绝 对和 相对 估值 等多 种方 式和 方法
对 研究 对象 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 绝 对估 值方 法主 要采 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 (D C F ) 模 型及
股 息折 现 (D D M ) 模 型计 算公 司隐 含增 长率 , 进 而评 估股 票现 价的 估值 水平 ; 相 对估 值方
法 主 要 采 用 基 于 核 心 盈 利 ( C o r e e a r n i n g s ) 计 算 的 市 盈 率 ( P E R ) 、 市 净 率 ( P B V ) 、
E V / E B I T D A 、 市 销率 ( P r i c e / S a l e s ) 、市 价与 现金 流比 率 ( P r i c e / C a s h F l o w )及 P E G ( P E
t o G r o w t h ) 等指 标进 行估 值。
d 决 策建 议
经 过上 述三 步的 研究 与评 估, 有助 于对 所研 究股 票的 投资 价值 形成 较清 晰的 认识 ,
为 本基 金的 股票 申购 业务 提供 以下 三方 面决 策支 持: 确定 合理 的初 步询 价申 报价 格、 预
测 股票 流通 后的 市场 价格 、分 析和 比较 申购 收益 率。
经 过上 述分 析研 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结 合发 行市 场资 金状 况, 大致 测算 申购 中签 率
及 收益 率等 数据 ,并 将该 收益 率与 申购 资金 成本 进行 比较 ,从 而决 定是 否参 与新 股发 行
申 购。
② 积 极参 与新 股申 购和 配售
现 有 新 股 询 价 发 行 制 度 使 基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新 股 发 行 定 价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同 时为 机构 投资 者参 与网 下优 先配 售提 供了 条件 。此 外, 从各 类证 券发 行历 史收 益
率 统计 和预 测收 益率 角度 看 , 新 股网 下申 购收 益率 远高 于其 他几 类一 级市 场投 资 , 因 此 ,
本 基金 投资 操作 将以 新股 网下 申购 为业 务重 点。
具 体到 操作 层面 ,本 基金 将通 过两 个层 面充 分利 用新 股询 价制 度: 首先 ,在 初步 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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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阶段 , 本 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与 股票 发行 人及 承销 商进 行充 分的 交流 与沟 通 ,
力 争确 定合 理的 股票 发行 价格 区间 ;其 次, 在累 计投 标询 价阶 段, 本基 金将 合理 利用 制
度 赋予 的网 下优 先申 购的 权利 ,根 据具 体品 种及 发行 价格 参与 网下 申购 。
③ 获 配新 股在 锁定 期内 的投 资策 略
获 配新 股在 锁定 期内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是 利用 获配 股票 市值 积极 参与 网上 新股 发行 与
配 售, 充分 利用 现有 市值 配售 政策 ,增 加基 金投 资收 益。
④ 获 配新 股变 现策 略
本 基金 对获 配新 股实 行择 机变 现策 略, 即根 据对 新股 流通 价格 的分 析和 预测 ,结 合
股 票市 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 获配 新股 变现 时机 ,以 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 现收 益。
B 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在 构建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组合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首 先采 用股 票筛 选模 型建 立股 票
备 选 池 , 在 此 基 础 上 , 运 用 数 量 模 型 分 析 方 法 , 包 括 股 票 评 级 系 统 S R S ( S t o c k R a t i n g
S y s t e m ) 、 行业 评级 系统 I R S (I n d u s t r y R a t i n g S y s t e m ) 、 价值 成长 模型 P F G ( P r i c e f o r
G r o w t h ) 及风 险管 理系 统等 对股 票池 中所 有股 票进 行相 对投 资价 值的 评估 和排 序, 从而
构 建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 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过程 如下 :
① 利 用股 票筛 选模 型进 行股 票排 序和 筛选 ,构 建股 票池
目 前, 本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I N G 在 全球 范围 内运 用的 股票 筛选 模型 进行 初步 股票 筛选 ,
构 建股 票备 选池 。该 模型 是一 个数 量化 的股 票筛 选模 型, 主要 原理 是以 定量 指标 对备 选
股 票按 盈利 增长 性和 投资 价值 进行 评分 排序 。 该 模型 选取 了每 股收 益及 增长 率 、 市 盈率 、
流 动性 等核 心指 标 , 这 些核 心指 标均 建立 在研 究人 员对 公司 未来 收益 预测 值的 基础 之上 ,
并 且每 周对 更新 的数 据进 行处 理, 从而 得到 不断 更新 的备 选库 股票 的排 序。
② 运 用 S R S 系 统对 股票 池股 票进 行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S R S 股 票评 级系 统是 对股 票基 本面 进行 定性 分析 的核 心系 统 。 它 是对 上市 公司 的短 期
增 长、 长期 增长 、竞 争环 境、 管理 能力 、资 本结 构、 资本 密集 水平 和股 票的 相对 价值 等
因 素进 行全 面系 统评 价的 投资 分析 系统 。 S R S 建 立了 一套 有纪 律的 公司 分析 检讨 步骤 , 对
不 同 行 业 、 不 同 公 司 的 研 究 采 用 统 一 的 评 价 标 准 , 使 得 股 票 评 级 具 有 可 比 性 和 一 致 性 。
S R S 系 统重 点从 八个 要素 进行 分析 并综 合考 察 5 0 个 相关 指标 , 从 成长 和价 值两 个方 面进 行
系 统的 评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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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利 用 I R S 系 统进 行 “ 自 上而 下 ”的 行业 调整
仅 应用 筛选 模型 和 S R S 系 统对 股票 进行 排序 ,完 全是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得 到的 , 可
能 导致 基金 模拟 组合 在单 个行 业的 股票 集中 度过 高, 行业 配置 不够 分散 ,或 者导 致组 合
的 行业 配置 与基 准指 数的 差异 过大 ,造 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过高 。因 此基 金管 理人 有
必 要根 据经 济周 期、 市场 形势 的变 化以 及对 未来 行业 发展 的判 断, 对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进
行 适当 的调 整 。 I R S 系 统通 过对 细分 行业 的行 业成 长性 、 行 业进 入壁 垒 、 行 业政 策因 素等
方 面的 相对 评估 ,体 现宏 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的影 响及 各行 业自 身发 展特 色, 从自 上而 下
的 角度 进一 步发 掘投 资机 会, 调整 股票 的相 对评 估价 值。
④ 结 合其 他因 素及 产品 特点 ,构 建模 拟股 票组 合
在 股票 筛选 模型 、 S R S 及 I R S 模 型筛 选和 分析 后 , 基 金经 理将 利用 P F G 模 型对 股票 进行
综 合评 分 , 并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短 期其 他因 素和 各基 金风 险 - 收 益特 征及 要求 的基 础上 给出
本 基金 的模 拟投 资组 合。
(七)投资决策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架构 中, 投资 决策 主要 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
完 成 , 可 进一 步细 分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两个 层面 及投 资策 略 、 资 产配 置 、
基 础组 合、 个性 化组 合和 风险 控制 五个 环节 。每 部分 的具 体投 资管 理流 程如 下所 示: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投 资策 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 上期 投资 绩效 检讨 报告 及
数 量分 析组 提供 的风 险评 价与 绩效 评估 报告 等资 料, 在充 分讨 论的 基础 上, 批准 未来 一
段 时间 内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及重 大事 项。
2 、 资产 配置 周会 确定 战术 资产 配置
资 产配 置周 会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在 投资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方
案 ,确 定本 基金 短期 (两 周以 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债 券及 股票 (新 股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投
资 )的 配置 比例 。
3 、 债券 (股 票) 周会 确定 债券 (股 票) 标准 模拟 投资 组合
债 券 (股 票 ) 分 析周 会在 资产 配置 周会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的 基础 上 , 依 照债 券 (包
括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 合构 建流 程、 新股 申购 流程 或股 票二 级市 场组 合构 建流 程形 成每 周
债 券 、 新 股申 购或 股票 二级 市场 的模 拟组 合 , 并 成为 本基 金确 定个 性化 投资 组合 的依 据 。
4 、 基金 经理 小组 确定 个性 化投 资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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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资 产配 置周 会及 债券 (股 票) 周会 决议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同 时
制 定每 周组 合调 整方 案。 组合 调整 方案 经主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批准 后, 由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负责 组织 执行 ,并 就需 要临 时调 整的 计划 向主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报批 。
5 、 风险 管理 部实 时监 控投 资风 险
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及
信 用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事前 评估 、事 中监 控以 及事 后跟 踪分 析,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
成 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 供给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
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对 本基 金投 资的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道 德风 险
以 及其 他风 险进 行全 程监 控。
(八)投资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股 票 市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共 同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证 券的 1 0 %;
3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 0 % ;
6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不 符合 以上 第 1 、 2 、4 、 5 条 规定 比例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 述 限 制 中 的 1 - 5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 规
定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
以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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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 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5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6 、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非 法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 以基 金财 产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
1 0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 1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 2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上 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 2 、 6 、 7 、 9 、 1 0 点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 有关 限制 性规 定,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以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 控制 或者 进行 管理 ;
2 、 依 照 《 民 法通 则 》 、 《 民 事诉 讼法 》 、 《企 业破 产法 》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行 使有 关权 利。 所 有参 与均 以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并 谋求
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为 目标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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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来 源于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
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2 2 3 , 9 3 6 , 1 2 6 . 0 1 8 . 4 6
其 中: 股票 2 2 3 , 9 3 6 , 1 2 6 . 0 1 8 . 4 6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2 , 3 4 5 , 8 2 7 , 0 6 1 . 1 2 8 8 . 6 1
其 中: 债券 2 , 3 4 5 , 8 2 7 , 0 6 1 . 1 2 8 8 . 6 1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 0 , 5 5 5 , 1 7 0 . 9 8 1 . 5 3
6 其 他资 产 3 7 , 0 5 5 , 6 9 0 . 0 8 1 . 4 0
7 合 计 2 , 6 4 7 , 3 7 4 , 0 4 8 . 1 9 1 0 0 . 0 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 -
C 制 造业 1 0 1 , 5 5 6 , 0 5 7 . 0 2 5 . 8 7
C 0 食 品、 饮料 1 , 4 4 3 , 2 6 5 . 6 8 0 . 0 8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2 6 , 4 2 6 , 2 9 6 . 5 2 1 . 5 3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2 1 , 3 8 7 , 3 2 0 . 4 2 1 . 2 4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5 2 , 2 9 9 , 1 7 4 . 4 0 3 . 0 2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0
E 建 筑业 8 , 1 8 0 , 0 0 0 . 0 0 0 . 4 7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 息技 术业 1 9 , 2 7 8 , 0 0 0 . 0 0 1 . 1 1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2 2 , 3 5 8 , 0 0 2 . 1 1 1 . 2 9
I 金 融、 保险 业 5 5 , 8 8 9 , 2 1 0 . 8 8 3 . 2 3
J 房 地产 业 - -
K 社 会服 务业 - -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1 6 , 6 7 4 , 8 5 6 . 0 0 0 . 9 6
M 综 合类 - -
合 计 2 2 3 , 9 3 6 , 1 2 6 . 0 1 1 2 . 9 4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6 0 1 5 5 5 东 吴证 券 6 , 8 3 7 , 5 5 8 4 4 , 9 2 2 , 7 5 6 . 0 6 2 . 6 0
2 0 0 0 6 2 9 攀 钢钒 钛 4 , 2 0 8 , 0 0 9 2 6 , 4 2 6 , 2 9 6 . 5 2 1 . 5 3
3 6 0 0 8 2 7 友 谊股 份 1 , 9 6 6 , 4 0 3 2 2 , 3 5 8 , 0 0 2 . 1 1 1 . 2 9
4 0 0 2 6 4 4 佛 慈制 药 1 , 3 0 0 , 0 0 0 2 0 , 2 8 0 , 0 0 0 . 0 0 1 . 1 7
5 6 0 1 7 1 7 郑 煤机 8 0 9 , 4 4 3 2 0 , 1 3 0 , 8 4 7 . 4 1 1 . 1 6
6 3 0 0 2 7 7 海 联讯 8 5 0 , 0 0 0 1 9 , 2 7 8 , 0 0 0 . 0 0 1 . 1 1
7 6 0 1 9 2 8 凤 凰传 媒 1 , 9 9 4 , 6 0 0 1 6 , 6 7 4 , 8 5 6 . 0 0 0 . 9 6
8 6 0 0 1 9 6 复 星医 药 1 , 4 9 9 , 9 8 0 1 2 , 8 0 9 , 8 2 9 . 2 0 0 . 7 4
9 3 0 0 0 3 9 上 海凯 宝 5 8 7 , 5 9 0 1 2 , 2 1 0 , 1 2 0 . 2 0 0 . 7 1
1 0 6 0 1 3 3 6 新 华保 险 3 9 3 , 4 8 6 1 0 , 9 6 6 , 4 5 4 . 8 2 0 . 6 3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国 家债 券 8 1 6 , 1 7 0 , 0 0 0 . 0 0 4 7 . 1 8
2 央 行票 据 - -
3 金 融债 券 1 0 4 , 7 0 0 , 0 0 0 . 0 0 6 . 0 5
其 中 : 政 策性 金融 债 1 0 4 , 7 0 0 , 0 0 0 . 0 0 6 . 0 5
4 企 业债 券 4 6 0 , 1 1 9 , 3 2 9 . 1 0 2 6 . 6 0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 期票 据 3 9 4 , 2 2 8 , 0 0 0 . 0 0 2 2 . 7 9
7 可 转债 5 7 0 , 6 0 9 , 7 3 2 . 0 2 3 2 . 9 8
8 其 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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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 计 2 , 3 4 5 , 8 2 7 , 0 6 1 . 1 2 1 3 5 . 6 0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1 0 1 9 1 1 0 1 1 国 债 1 0 3 , 1 0 0 , 0 0 0 3 2 0 , 9 4 3 , 0 0 0 . 0 0 1 8 . 5 5
2 0 1 9 1 1 6 1 1 国 债 1 6 3 , 0 0 0 , 0 0 0 3 2 0 , 4 0 0 , 0 0 0 . 0 0 1 8 . 5 2
3 1 1 0 0 1 5 石 化转 债 2 , 5 2 4 , 0 0 0 2 5 3 , 6 8 7 , 2 4 0 . 0 0 1 4 . 6 6
4 1 1 0 0 1 7 中 海转 债 1 , 3 8 7 , 9 6 0 1 2 7 , 3 8 6 , 9 6 8 . 8 0 7 . 3 6
5 1 1 8 2 3 4 2 1 1 华 晨 M T N 1 1 , 0 0 0 , 0 0 0 1 0 1 , 3 9 0 , 0 0 0 . 0 0 5 . 8 6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 1 )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 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8 6 4 , 2 5 8 . 1 2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2 , 2 1 9 , 0 7 3 . 8 4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3 3 , 8 6 6 , 4 2 1 . 1 4
5 应 收申 购款 1 0 5 , 9 3 6 . 9 8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7 , 0 5 5 , 6 9 0 . 0 8
(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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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 1 0 0 1 5 石 化转 债 2 5 3 , 6 8 7 , 2 4 0 . 0 0 1 4 . 6 6
2 1 1 0 0 1 3 国 投转 债 7 6 , 4 4 7 , 7 2 1 . 7 0 4 . 4 2
3 1 2 5 7 3 1 美 丰转 债 4 , 6 3 1 , 5 9 3 . 4 9 0 . 2 7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 值 (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流 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 0 1 5 5 5 东 吴证 券 4 4 , 9 2 2 , 7 5 6 . 0 6 2 . 6 0 新 股锁 定
2 0 0 2 6 4 4 佛 慈制 药 2 0 , 2 8 0 , 0 0 0 . 0 0 1 . 1 7 新 股锁 定
3 3 0 0 2 7 7 海 联讯 1 9 , 2 7 8 , 0 0 0 . 0 0 1 . 1 1 新 股锁 定
4 6 0 1 9 2 8 凤 凰传 媒 1 6 , 6 7 4 , 8 5 6 . 0 0 0 . 9 6 新 股锁 定
5 6 0 1 3 3 6 新 华保 险 1 0 , 9 6 6 , 4 5 4 . 8 2 0 . 6 3 新 股锁 定
九、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
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6 . 0 7 . 1 1 —
2 0 0 6 . 1 2 . 3 1
4 . 9 2 % 0 . 0 8 % 1 . 4 8 % 0 . 0 1 % 3 . 4 4 % 0 . 0 7 %
2 0 0 7 . 0 1 . 0 1 —
2 0 0 7 . 1 2 . 3 1
2 0 . 1 3 % 0 . 3 5 % 4 . 1 4 % 0 . 0 1 % 1 5 . 9 9 % 0 . 3 4 %
2 0 0 8 . 0 1 . 0 1 —
2 0 0 8 . 1 2 . 3 1
- 0 . 3 1 % 0 . 2 7 % 5 . 2 4 % 0 . 0 1 % - 5 . 5 5 % 0 . 2 6 %
2 0 0 9 . 0 1 . 0 1 —
2 0 0 9 . 1 2 . 3 1
6 . 7 4 % 0 . 3 4 % 3 . 5 8 % 0 . 0 1 % 3 . 1 6 % 0 . 3 3 %
2 0 1 0 . 0 1 . 0 1 —
2 0 1 0 . 1 2 . 3 1 9 . 7 1 % 0 . 3 8 % 3 . 6 9 % 0 . 0 1 % 6 . 0 2 % 0 . 3 7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1 2 . 3 1 - 3 . 5 3 % 0 . 4 0 % 5 . 0 4 % 0 . 0 2 % - 8 . 5 7 % 0 . 3 8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4 1 . 9 5 % 0 . 3 4 % 2 3 . 1 7 % 0 . 0 1 % 1 8 . 7 8 % 0 . 3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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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 行基 金份 额方 式募 集资 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易 所
形 成的 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包括 :
1 、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3 、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 应 收申 购款 ;
5 、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6 、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7 、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资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 证券 账户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帐
户 和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册 登
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对 上
述 账户 的开 立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固 有资 产 。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本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 本基 金财 产。
2 、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资产 相互 独立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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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除依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 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所 持有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金融 负
债 的公 允价 值, 并准 确计 算出 本基 金的 经营 收益 ,为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 提供 公
允 的价 值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值对象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的金 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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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
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
用 (原 为债 券收 盘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价 估值 。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 。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 权证 估值 :
(1 ) 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 沽 /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 认 购权 证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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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上述 1 - 5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 [ 2 0 0 8 ] 3 8 号 )的 规定 ,本 基金 自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起, 采用 《中
国 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中 的 “指 数收 益法 ”对 持有
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并 于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和证 券时
报 刊登 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所管 理基 金执 行《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
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的 提示 公告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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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及 时进 行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 、 如果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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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有 现金 方式 和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其 中,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是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基 金份 额
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分 红方 式
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现 金收 益。
3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不超 过 1 2 次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 、 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当 期已 实现 净收 益的 5 0 % 。
7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经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
备 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现金 分红 方式 时,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 费用 ,为 降低 投资 者的 转帐 成本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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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列示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销 售服 务费
(4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2 、 基 金管 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为 0 . 7 0 % , 即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 . 7 0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 . 7 0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基 金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 0 . 1 5 % , 即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 . 1 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 . 1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销售 服务 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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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销 售人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照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3 0 %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公
式 如下 :
H = E × 0 . 3 0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销 售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5 、 上 述 1 中 (4 ) 到 ( 8 )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6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7 、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 费率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按照 信息 披露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费均 为 0 。
2 、 转 换费 用
本 基金 转换 费用 的具 体规 则和 费率 情况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另 行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转换 开放 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以及 销售 服
务 费费 率。 如因 此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 率实 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的税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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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财 政部 财 税 [ 2 0 0 4 ] 7 8 号《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税 收政 策的 通知 》 的
要 求 , 自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 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买 卖股 票、 债券 的差 价收 入, 继续 免征 营业 税和 企业 所得 税。
本 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 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执行 。
4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在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委 托
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 从
事 本基 金的 审计 业务 。
(二)基金审计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 年度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在两 日
内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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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 式准 则 》 、 《 业 务规 则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 本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 、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
格 式准 则 》 、 基 金合 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 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公 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2 、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 式准 则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 、 《 业务
规 则》 等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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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期报 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 应当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 金开 放申 购 / 赎 回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发布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公 告。
(2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三
个 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本 基金 同时 遵循 《业 务规 则》 中有 关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
(3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6 )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7 )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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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 金发 生 如 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 大
事 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 2 ) 决 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 0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 1 )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 2 )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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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 2 4 )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 5 )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 2 6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5 、 澄清 公告 与说 明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及 上市 的证 券交 易所 。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 、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2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自公 布后 , 应 分别 置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 易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3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4 、 投 资者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查询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资 料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相 关 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 基金 属于 低风 险、 稳健 收益 型产 品, 将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维 护基 金本 金安 全
的 基础 上, 促进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提 高。 虽然 本基 金风 险较 低, 但投 资者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
定 的风 险, 包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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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 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 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 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包 括
债 券市 场工 具 在 内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 ,
本 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信用风险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中,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的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 和回 购交 易中 交易
对 手在 回购 到期 交割 责任 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 造 成本 基金 的信 用风 险 。
(三)流动性风险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以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和 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
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和待 遇给 付的 要求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 场下 跌
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 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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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四)投资策略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以及 目标 客户 定位 不 同于 股票 基金 和其 它债 券基
金 , 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对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要 求较 高, 这种 突 出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 投资 策
略 有可 能造 成投 资收 益的 减少 。
(五) 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而债 券投 资除 存在 上述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外 ,还 存在 其自 身的 特定 风险 ,包 括:
1 、再 投资 风险
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 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
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2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 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 提供 了可 能, 但也 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 的
主 要风 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 风险 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 用风 险指 回购 交易 中
交 易对 手在 回购 到期 时, 不能 偿还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造 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回购 操作 时, 回购 利率 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 以及 由于 回
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 大的 风险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是指 在
进 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 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 放大 ,即 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
基 金净 值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 大。
(六)一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由 于股 票一 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在市 场特 性、 交易 机
制 、投 资特 点和 风险 特性 等方 面存 在着 一定 的差 别, 因此 ,本 基金 在股 票一 级市 场投 资
风 险管 理方 面采 取了 特定 策略 。包 括:
1 、 一级 市场 申购 违规 风险
一 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是 指由 于某 只股 票或 债券 的一 级市 场申 购中 签率 持续 放大 ,
使 得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持有 的该 股票 或债 券的 比例 或份 额超 过了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限制 所导 致的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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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级 市场 组合 的市 场风 险
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主要 体现 为资 产上 市时 跌破 发行 价的 可能 。
3 、 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体 现为 资产 因发 行被 冻结 锁定 , 影 响组 合的 流动 性 。
主 要体 现为 两种 情况 :
(1 ) 大 部分 资产 被冻 结, 组合 需要 现金 进行 新的 申购 ;
(2 ) 所 持资 产在 可上 市流 动首 日, 出现 大量 变现 ,导 致资 产不 能以 较低 成本 变现 。
(七)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 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 确判 断实 现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 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八)其他风险
1 . 操 作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 . 技 术风 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
理 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 法 律风 险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
4 .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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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 、 本基 金出 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应 予公 告 ,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基金的清算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 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机 构 或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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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 ) 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清 算费 用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分 配须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完 成。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保 存 1 5 年 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 慎 、
有 效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3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或 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
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4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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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运 作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
有 权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或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 , 对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 督和 检查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代 销协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 基
金 合同 或基 金代 销协 议赋 予或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 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
(1 0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而 产生 的股 权或 其
他 权利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它 法律 行为 ;
(1 1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 2 ) 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
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4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5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6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9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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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1 1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1 2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 3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 4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 5 )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 6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 向他 人泄 露;
(1 7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 8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 2 ) 法 律法 规或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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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
监 会 , 并 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6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
4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事
宜 ;
(6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7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9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1 0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1 1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 2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1 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4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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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 6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7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 8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2 0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 1 ) 法 律法 规或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诉 讼;
(9 )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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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 。 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都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 变 更 基 金合 同 , 但本 基金 合同 中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决 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
(4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或 者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9 )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项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以 及 法 律法 规 、 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协商 变更 本基 金合 同相 关约 定,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有 :
(1 ) 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本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
(2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3 ) 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4 )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 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 形。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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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当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有 关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召 集人 选 择确 定 。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也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 上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
( 2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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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委托 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4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5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 日程 ;
( 6 ) 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7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 、收 取方 式 和 截止 时间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 现场 方式 召开 ,也 可以 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1 )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由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委 派代 表 出 席 并 行使 表决 权。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如 果 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未达 到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之 五十
以 上, 或有 其他 情况 未达 到现 场开 会的 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重 新 开 会程 序。 重 新
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2 )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 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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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
( b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 c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以 及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所应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d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 果 以 通讯 方式 开 会达 不到 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 或 者召 集人 收到 的出 具书 面
表 决意 见书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未能 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
之 五十 以上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重 新 开 会程 序。 重 新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
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 事内 容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修改 基金 合同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 、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以 及 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它
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经 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 分之 十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召 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 a ) 关 联性 : 召 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 , 如 果提 案所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则 可以
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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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程 序性 : 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 由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五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2 )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百 分之 五十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事 项。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天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全 程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a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百 分之 五十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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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参 加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等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c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d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 e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 决。
8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a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b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 c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 d ) 记 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全程 公证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全 程 公 证。
9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上述 第 ( 7 ) 款 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1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 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
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 达成 书面 补充 文件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自 核准
之 日起 生效 。变 更生 效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公告 。但 如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 或者 变更 事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则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
审 核后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 本基 金出 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a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b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 人承 接的 ;
c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d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应 予公 告 ,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3 、 基金 的清 算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2
a ) 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b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机 构 或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c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a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b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c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d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e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f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g ) 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清 算费 用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分 配须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完 成。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保 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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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
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或者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
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 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深
圳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
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以 印制 成册 , 并 对外 公开 散发 或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也 可以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 印件 或
者 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层
邮 政编 码: 5 1 8 0 4 0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成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2 ) 1 0 0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 1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5 0 年
经 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 金管 理业 务、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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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邮 政编 码: 1 0 0 0 4 5
法 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 立时 间: 1 9 9 2 年 8 月 1 8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国 函 [ 1 9 9 2 ] 7 号
注 册资 本: 2 8 2 . 1 6 8 9 亿 元人 民币
组 织形 式: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营 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1 1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 1 )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
(A ) 监督 内容 与标 准
托 管人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等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行 全面 的监 督。 主要 内容 及标 准包 括:
(a )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以及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品种 。 其 中 ,
百 分之 八十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
(b ) 基金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对 象:
本 基金 定位 于追 求本 金安 全基 础上 的持 续稳 健收 益, 投资 方向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投资 对象 包括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以及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品种 。其 中
主 要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B ) 监 督程 序和 方式
( a ) 基金 正式 运作 前的 准备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公 布前 六日 内, 向托 管人 提供 以下 资料 :
显 示基 金投 资风 格的 相关 资料 及证 券选 择标 准、 交易 对手 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办法 及业 务操 作流 程, 在基 金正 式运 作前 ,将 基金 投资 范围 、
对 象、 投资 比例 、禁 止品 种输 入技 术系 统。
( b ) 业务 运作 中的 监督
当 检查 发现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等 与基 金合 同不 符时 ,按 内部 程序 报告 并采 取相 关
措 施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或 督促 。具 体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方 式:
— — 电 话提 示;
— — 次 日上 午前 通过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书面 提示 函。
— —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相关 资料 或说 明, 并加 盖公 章;
— — 如 基金 管理 人在 限期 内未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投 资管 理人 超比 例投 资的 行
为 如实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时 ,立 即报 告证 监会 。
—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在 2 4 小 时内 予以 答复 (包 括解 决措 施、 进度 、目 标等 ) , 并
限 期纠 正。
— — 特 殊情 形下 ,托 管人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处 或相 关关 联方 查询 、取 证, 管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 并协 助。
—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所有 监督 记录 (纸 质或 其他 介质 )存 档保 管, 并可 相互 查
阅 。
( 2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等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
(A ) 监督 内容 与标 准
(a ) 基本 投资 比例 监督
—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
—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分 之十 ;
(b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c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监督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d ) 单一 投资 类别 比例 限制 的监 督;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e ) 基金 融资 限制 的监 督
如 果基 金可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托管 人立 即制 订对 融资 限制 的监 督标 准和 程
序 进行 监督 。届 时, 如有 需要 ,双 方再 签署 补充 协议 对相 关内 容进 行约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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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股票 申购 限制 的监 督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单只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g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的监 督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约定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 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符合 有关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规定 时, 本基 金相 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 B ) 监 督程 序
(a ) 参照 “1 、 ( 1 ) 、 ( B ) ” 。
(b )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新股 时, 应提 前一 天将 申购 数量 、金 额等 传真 到托 管人 处 ,
托 管人 复核 后如 有异 议, 立即 与管 理人 沟通 。
(c ) 对于 场外 交易 ,当 发现 有异 常交 易行 为时 ,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在 限期 内纠 正 。
(d ) 对监 督过 程中 存在 的异 议或 争议 等, 双方 及时 沟通 解决 。
( 3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等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A ) 监督 的内 容与 标准
( a ) 管理 人禁 止行 为
— —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
(b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 — 承 销证 券;
—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 者债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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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c ) 关联 交易 监督 的标 准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关于 基 金关 联交 易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B ) 监 督程 序
(a ) 参照 “1 、 ( 1 ) 、 ( B ) ”
(b ) 托管 人可 通过 核算 、清 算、 媒体 报道 等相 关方 式获 取信 息, 作为 监督 的依 据 。
(c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供基 金投 资运 作或 监督 时使 用。 如果 期间 双方 的上
述 关联 方有 变化 ,也 应在 变化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变 化情 况提 供给 对方 。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 易,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名单 ,并 及时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当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 6 ) 其 他投 资行 为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收 益率 异常 波动 ;巨 额
赎 回; 席位 交易 量; 基金 头寸 ;回 购交 易异 常; 交易 价格 严重 脱离 市场 价格 ;以 及其 他
异 常情 况等 进行 监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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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核算 、估 值及 信息 披露 等的 监督
(1 ) 监督 的内 容
A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监督 ;对
应 收资 金到 账等 的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的 监督 ;对 基金 收益 及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监督 ;对 信息 披露 的监 督 和 核查 。
B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的 监督 和 核查 。
(2 ) 监督 的依 据或 标准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国家 法律 法规 、有 关会 计政 策及 行业 管理 以及 托管 人认 为可 以采 取
的 标准 等。
除 本协 议附 件外 ,双 方签 署资 金清 算、 核算 等业 务备 忘录 ,对 具体 的时 间点 、内 容
等 进行 约定 ,作 为监 督的 依据 或标 准。
(3 ) 监督 程序 或处 理方 式
A . 托管 人的 监督 处理 程序
(a ) 同 “ 1 、 (1 ) 、 (B ) ” 。
(b ) 日常 复核 性监 督, 以电 话沟 通为 主。
(c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签署 前 , 应 将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的 计算 模型 、历 史数 据、 计算 方法 、计 算标 准等 相关 电子 数据 和纸 质文 挡
提 交给 托管 人, 并保 证提 供材 料的 真实 、准 确。 托管 人据 此复 核监 督。
B 、 托管 人的 处理 方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及 时以 电
话 通知 、书 面提 示函 等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 1 ) 基 金托 管人 的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可以 及时 以电 话通 知、 书面 提示 函等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2 ) 基 金管 理人 的协 助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除 上 述 约 定 外 , 一 般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1 7 : 0 0
时 前 ,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书 面说 明材 料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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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的 事项 或内 容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核 查
( 2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的核 查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核查
( 4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的 核查 ; 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信息 披露 的核 查
( 6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的核 查
( 7 ) 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 算账 户等 行为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如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电话 通知 、书 面提 示函 等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有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解 释、 举
证 等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配合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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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 5 ) 除 证券 交易 所的 清算 资金 外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财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7 ) 对 于基 金申 ( 认) 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8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 取 得基 金从 业资 格的 专职 人员 达到
法 定人 数, 有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条件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 算、 交割 系统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完 善的 内部 稽核 监控 制
度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
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通知 托管 人
资 金到 账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收 到资 金后 ,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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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退款 事宜 。
3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 中
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
法 》以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 4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证 监会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有 关
问 题的 通知 》 的 规 定, 就基 金 定 期 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 办理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 开户 、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 取, 需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 共同 全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还要 将授 权委 托书 的复 印
件 交由 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 事项 授权 人员 与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洽谈 存款 事宜 并签 订
定 期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能 为同 一人 。 基 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货币 市场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对
的 真实 、准 确。
4 、 基金 的证 券交 收账 户和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 基金 的证 券交 收账 户开 立和 管理
a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交 收账 户。
b .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交 收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c .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交 收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 2 ) 基金 的资 金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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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申请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
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 2 )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中 国外 汇
交 易中 心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
订 补充 协议 ,进 行使 用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
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基金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 1 )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实 物证 券由 托管 人以 外的 机构 保管 时, 如因 保管 机构 的过 错导 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向 保管 机构 行使 追
偿 权。
( 2 ) 基 金银 行定 期存 单由 托管 人专 人、 专柜 负责 保管 。
7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1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各 自保 管的 内容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重 大合 同
包 括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债 券买 卖协 议 、 新 股申 购协 议 、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回购 协议 等 。
其 中:
管 理人 保管 的合 同的 原件 为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席 位租 用合 同 、 银 行存 款协 议 、
债 券买 卖协 议、 新券 / 股 申购 协议 、与 会计 师和 律师 事务 所签 署的 协议 等。
托 管人 保管 的合 同原 件为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回购 协议 等。
(2 ) 合同 寄送 时间 与寄 送方 式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应当 自双 方签 署当 日在 托管 人处 留原 件 2 套 ;同 时, 经证 监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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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修 改后 (如 无大 的修 改, 替换 原页 码; 如有 大的 修改 ,经 双方 协商 后重 新签 署 ) ,5
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托管 人处 。
( 3 ) 保管 方式 和保 管期 限
管 理人 托管 人保 管都 采用 专人 、专 箱方 式保 管。 保管 期限 止基 金终 止清 算或 移交 之
日 止。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份 额净 值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 A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B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C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按 《托 管协
议 》中 “ 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 有关 约定 处理 。
( D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2 、 基金 会计 核算
(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会 计核 算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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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按规 定程 序、 时间 对基 金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
( 3 )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A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B . 报 表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C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 排
( a )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 b )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基 金季 度报 告应 在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6 0 日 内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 9 0 日 内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 截至 日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月 度报 表编 制,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季 度报 表编 制, 加盖 公章 后,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4 0 日 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 5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5 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 0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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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双 方各 留存 一份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
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2 0 日 内完 成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的编 制 ,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 0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同 时, 出具 书面 意见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 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成 立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月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的持 有人 名册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
制 ,并 交由 托管 人保 存。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存 的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 则 应 承担 相 关 责 任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
理 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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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会批 准的 ,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对 账单 的发 送形 式包 括纸 质 、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修改 发送 形式 ,但 只能 选择 一种 发送 形式 。服 务费 用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交 易对 账单 的 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上 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送 对账 单。 客户 可以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 者网 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3 、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
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
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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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
信 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
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 、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 E - M A I L 方 式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外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 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如 基金 持有 人
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 在线 服
务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电 子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 天候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进 行
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 时的 人工
咨 询服 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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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的 意见 簿 、 基 金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热 线 、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 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对 于无 法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 进
行 处理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关 于恢 复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2 1 0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2 6
3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7
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限 制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 申购 和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 0 1 1 - 1 1 - 1 6
5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2 0 1 1 - 1 1 - 3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1 1 - 3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1 - 1 0 - 2 9
8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 任总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2 8
9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 0 1 1 - 1 0 - 2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9
1 0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1 8
1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8
1 2 、 关 于恢 复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的
公 告 2 0 1 1 8
1 3 、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网 上委 托申 购及 定
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1
1 4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 1 1 2 6
1 5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 2 0 1 1 2 6
1 6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一 年 第 二 号 )
2 0 1 1 2 3
1 7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一年 第二 号 ) 2 0 1 1 2 3
1 8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 0 1 1 2 1
1 9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2 0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2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通 联支 付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 1 1 1 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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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 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 阅以 下文 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 商安 本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6 、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8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