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TMT联接(217019)

深TMT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年二月重要提示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 0 1 1 年 4 月 2 7 日 《关 于核 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可 〔 2 0 1 1 〕6 0 5 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 资者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波动
产 生影 响而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 T M T 行 业投 资的 特定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以 及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所特 有的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深 证 T M T 5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二 者既 有联 系也 有区 别。
1 、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 法方 面 ,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 直 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
而 本 基 金 则 采 取 间 接 方 法 , 通 过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 实 现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紧 密跟 踪。
2 、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者 既可 以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 市场 买卖 深证 T M T 5 0 E T F , 也 可以 按照 最
小 申 赎 单 位 和 申 赎 清 单 的 要 求 , 实 物 申 赎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 而 本 基 金 则 像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一 样 ,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 基 金 与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业 绩 表 现 可 能 出 现 差 异 。 可 能 引 发 差 异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 ( 1 ) 法 律 法 规
对 投 资 比 例 的 要 求 。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基 金 品 种 , 可 将 全 部 或 接 近 全 部 的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 作为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 需将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资产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申 购 赎 回 的 影 响 。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采 取 实 物 申 赎 的
方 式,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 小; 而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采取 现金 方式 ,大 额申 购赎 回可 能会 对基
金 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者赎 回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者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
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 者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1 年 1 2 月 2 7 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年9 月 3 0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 0 1 2 年1 月 1 3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和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八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九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 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 为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 台湾 地区 )
法 律法 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招 募说 明书 :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份 额发 售公 告: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及 补充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 金管 理人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个 人投 资者 :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标 的指 数 指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5 0 指 数( 简称 “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目 标 E T F 指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简 称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 )
E T F 联 接基 金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 T F ( 以 下 简 称 目 标
E T F )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 金
基 金募 集期 :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基 金存 续期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 天 : 公 历日
月 : 公 历月
工 作日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 购: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 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 额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的情 形
基 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 托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的 业务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代 销机 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 售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 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 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 放日 :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 申 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 + n 日 :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 自然 数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程
指 定媒 体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不 可抗 力: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批 准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投 资 ) 、 中 国电 力 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 投资 组建 。 经 公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R M B
1 0 0 , 0 0 0 , 0 0 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 0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目 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公 司主 要中 方股 东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务 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 招
商 银行 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6 0 0 0 3 6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份 代号 : 3 9 6 8 ) 。目 前, 招商 银行 注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2 1 5 . 7 7 亿元 ,
总 资产 超过 人民 币两 万亿 元。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 2 0 0 9 年 1 1 月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 的 专 门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全 资子 公司 。 I N G 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的多 元化 金融 集团 之一 , 在 2 0 1 0 年 《 财 富 》杂 志 5 0 0 强 排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第 1 2 位 , 投 资业 务遍 及 3 3 个 国家 。
公 司本 着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 员 工热 爱 ,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 专业 化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二十 二只 基金 ,其 中封 闭式 基金 一只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开放 式基 金二 十一 只, 包括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基 金 、招
商安 泰 平 衡型 基金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基 金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先 锋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 O F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核 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 D I I )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 L O F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华 , 男, 西 南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 荣誉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在 辽宁 省计 委工 作 , 历 任副 处长 、 副 秘书 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在 辽宁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司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
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 南分 局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 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 澳 大 利 亚 阿 得 莱 德 大 学 经 济 学 本 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
任 职 澳 大 利 亚 财 政 部 (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 间 , 在 澳 大 利 亚 驻 美 国 大 使 馆 任 经 贸 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 任 花 旗 银 行 ( 澳 大 利 亚 ) 首 席 经 济 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 旗 集 团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 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 任 I N G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澳 大 利 亚 ) 澳 大 利 亚 区 域 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 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 今 , 任 I N G 亚 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官 。 现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 晓 力 , 女 , 高 级 分 析 师 。 美 国 纽 约 州 州 立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A T & T 任 市 场 科 学 决 策 部 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年 1 1 月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历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
培 训中 心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 松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经济 学家 、副 总经 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 光 , 男 , 美 国 寿 险 管 理 学 会 寿 险 管 理 院 士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副总 裁( 营业 部) 等职
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安 泰 人 寿 保 险 ( 百 慕 达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执 行 董
事 等职 务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港 、 澳 门地 区总 经理 。 1 9 8 8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海 港扶 轮社 社员 ; 1 9 9 9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童军 总会 筲箕 湾区 会会 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
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 春 花 , 女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博 导 , 南 京 大 学 博 士 后 。 曾 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现任 北京 大学 客座 研究 员、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客 座教 授、 澳洲 国立 大学 国际 管理
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广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东 省企 业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 协会 理事 。陈 春花 教授 曾先 后出 任山 东六 和集 团总 裁、 康佳 集团 、科 龙集 团、 T C L 集 团、 美的 家
电 、南 方航 空、 广东 电信 等公 司管 理顾 问。 讲授 课程 主要 有《 组织 行为 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
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 公 司产
品 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业 务部 , 美 国 A S I 太 平洋 地区 业务 发展 部副 主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
级 分 析 员 以 及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2 0 0 1 年 初 至 2 0 0 5 年 , 就 职 于 香 港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国直 接投 资基 金 ( H K 0 1 3 3 ) 。 其 间曾 先后 出任
招 商 证 券 监 事 会 主 席 , 巨 田 证 券 监 事 会 主 席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中集 集团 , 出 任南 美战 略发 展项 目负 责人 。2 0 0 8 年 至今 , 出 任招 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事 及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华 , 女 , 会 计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任 江苏 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 务部
会 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 ;1 9 8 8 年 0 8 月― ―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 松 , 男,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9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起任
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林 嘉丽 ,女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香港 执业 律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澳 纽
银 行中 小企 业部 任助 理经 理;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富 而德 律师 事务 所任 见习 律师 ;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现任 公司 监事 。
欧 志明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 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投 资经 济硕 士 ; 2 0 0 2 年 加入 广发 证券 深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2 0 0 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级 经理 、 副 总监 ,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 公司 监事 。
路 明 , 男,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主 管职 务 ;
2 0 0 5 年 加 入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交 易 总 监 职 务 ; 2 0 0 6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交易 部高 级交 易员 、首 席交 易员 ,现 任交 易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杨 奕 , 男 , 芝 加 哥 大 学 商 学 院 M B A 优 异 毕 业 生 。 杨 奕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拥
有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 F A ) 和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C P A ) 资 格。 曾任 职于 深圳 能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
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基 金管 理部 高级 研究 员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 晓 东 , 女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深 南 中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副 总经 理、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赵 生 章 , 男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任 项 目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内 核部 经理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公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经 理 ( 负 责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及 上 市 等 相 关 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曾 任督 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 喆 , 男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美 国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基 金 集 团 中 国 代 表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执 行董 事 ,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 具 有近 1 5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 经验 , 持 有
证 券发 行、 经纪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 武 泽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 始 在
特 华投 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从 事行 业研 究 ; 2 0 0 1 年 2 月 加盟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负 责数 量分 析 、
基 金研 究 、 系 统开 发等 方面 的工 作 ,先 后任 研究 员 、 业 务主 管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一 直从
事 数量 研究 和模 型开 发等 工作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王 平 , 男 , 中 南大 学管 理科 学与 工程 专业 硕士 。 2 0 0 6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投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0
风 险管 理部 助理 数量 分析 师、 风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高 级风 控经 理、 副总 监, 主要 从事 投资 风险
管 理 、 金 融 工 程 与 数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等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0 年 6 月 2 2 日 至 今 ) 、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为 2 0 1 0 年 1 2 月 8 日 至今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联 接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为 2 0 1 1 年 6 月 2 7 日 至今 )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副 总 经 理 杨 奕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张 国强 、总 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人袁 野、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杨 渺、 研究 部总 监陈 玉辉 、交
易 部总 监路 明。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1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和 目标 E T F 除 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2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2 2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监 督权 。
(2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检 查 其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和 业 务 稽 查
情 况等 。
(3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作 出 决 策 , 并 针 对 公
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 告。
(6 )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3 3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 司基 本制 度、 部门 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 成。
其 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们 是各 项
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3
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 范。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度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权 限管 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 司执
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的 监控 工作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 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4 4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 分布 点, 并对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取 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 析考 量风
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 基 金投 资管 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 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 间形 成一
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
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4
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控 制 的 制 度 手 段 , 如 标 准 化 业 务 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 案资 料保 全制 度、 客户 投诉 处理 制度
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 计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帐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 格区 分。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 基金 下分
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报 告制 度按 照每 日 、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总 经理 报告 ;
b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 公 司员 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 门向 总经 理 、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 督 察长 定期 出具 监察 报告 ,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现 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银 行 ” )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首 次注 册登 记日 期: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变 更注 册登 记日 期: 2 0 0 4 年 8 月 2 6 日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 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 话 : (0 1 0 ) 6 6 5 9 4 8 5 5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发 展概 况:
1 9 1 2 年 2 月 , 经 孙中 山先 生批 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成 立 。 从 1 9 1 2 年 至 1 9 4 9 年,中 国银 行先 后
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 汇兑 银行 和外 贸专 业银 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 众、 振兴 民族 金融 为己 任,
稳 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国 银行 长期 作为 国家 外汇 专业
银 行 , 成 为我 国对 外开 放的 重要 窗口 和对 外筹 资的 主要 渠道 。 1 9 9 4 年 ,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 业
银 行 。 2 0 0 3 年 ,中 国银 行启 动股 份制 改造 。 2 0 0 4 年 8 月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 立 。 2 0 0 6
年 6 月 、 7 月 ,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成 功挂 牌上 市 , 成 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
场 上发 行上 市的 商业 银行 。
中 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 化程 度最 高的 银行 , 在 中国 内地 、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 1 个 国家 和地
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主 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包括 公司 金融 业务 、个 人金 融业 务和 金融
市 场业 务,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 开展 投资 银行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保险 及中 银保
险 经营 保险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从事 直接 投资 和投 资管 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 理业 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在 近 百 年 的 发 展 历 程 中 , 中 国 银 行 始 终 秉 承 追 求 卓 越 的 精 神 、 稳 健 经 营 的 理 念 、 客 户 至 上 的 宗
旨 、诚 信为 本的 传统 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泛 认可 和赞 誉, 树立 了卓 越的 品牌
形 象 。 2 0 1 0 年 度 , 中 国 银 行 被 G l o b a l F i n a n c e ( 《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 2 0 1 0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公 司 贷 款 银
行 和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 E u r o m o n e y ( 《欧 洲货 币 》 ) 评 为 2 0 1 0 年 度房 地产 业 “中 国最 佳商 业银 行 ” ,
被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评 为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奖 , 被 T h e A s s e t ( 《 财 资 》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6
被 F i n a n c e A s i a ( 《 金 融亚 洲 》 )评 为中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被《2 1 世 纪经 济
报 道》 评为 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 务银 行、 最佳 企业 公民 、年 度中 资优 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 遇, 中国 银行 将积 极推 进创 新发 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 向着 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 行 于 1 9 9 8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为 进 一 步 树 立 以 投 资 者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中 国 银 行 于
2 0 0 5 年 3 月 2 3 日 正 式 将 基 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 下 设 覆 盖 集 合 类 产 品 、 机 构 类 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 品、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理 与内 控、 核算 估值 、信 息技 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 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其 中 , 9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另 外 , 中 国
银 行在 重点 分行 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 前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一 对多 专户 、一 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产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产 、年 金资 产 、
理 财产 品、 海外 人民 币基 金、 私募 基金 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 展绩
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2 0 1 0 年 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 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 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末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混 合 、 长 盛 同 盛 封 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 合
(L O F ) 、 大 成 2 0 2 0 生 命周 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 、 工 银大 盘蓝
筹 股 票 、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 国 泰 沪 深 3 0 0 指 数 、 国 泰 金 鹿 保 本 混 合 、 国 泰 金 鹏 蓝 筹 混 合 、 国 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 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 增 长 混 合 、 海 富 通 中 证 1 0 0 指 数 ( L O F ) 、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 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 华 宝
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 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合 、华 夏回 报混 合、 华夏
行 业股 票 ( L O 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 实沪 深 3 0 0 指 数
( L O F )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易
方 达平 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 0 0 E T F 、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 方达 深证 1 0 0 E T F 联 接 、
万 家 1 8 0 指 数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 银 华 优 势 企 业 混 合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 景 顺长 城货 币 、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 ( L O F ) 、 泰 信天 天收
益 货币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 先锋 混合 、泰 达宏 利精
选 股票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 长混 合 、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 华 泰柏 瑞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 ( L O F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7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股
票 型、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 证
1 8 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 8 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诺德 优选 3 0
股 票型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长盛 同鑫 保本 混合 型、 金鹰 中证 技术
领 先 指 数 增 强 型 、 泰 信 中 证 2 0 0 指 数 、 大 成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 招 商 深 圳 电 子
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招 商深 证 T M T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 2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深 证 基 本 面 1 2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上
证 1 8 0 成 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华 宝 兴 业 上 证 1 8 0 成 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 易 方
达 资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 华 安 深 证 3 0 0 指 数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型 、 平 安 大 华 行 业 先 锋 股 票 型 、 华 泰 柏 瑞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 Q D I I ) 、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 Q D I I - F O F )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型 ( Q D I I )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 ( Q D I I )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 ( Q D I I ) 、 海 富通 大 中
华 精 选 股 票 型 ( Q D I I ) 、 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 L O F - Q D I I )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 Q D I I ) 、
大 成标 普 5 0 0 等 权重 指数 ( Q D I I ) 、 长 信标 普 1 0 0 等 权重 指数 (Q D I I ) 、 博 时抗 通胀 增强 回报 ( Q D I I ) 、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 Q D I I ) 、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 D I I ) 等 1 2 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开 办 各 类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均 获 得 相 应 的 授 权 , 并 在 辖 内 实 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和 从 业 人 员 核
准 资格 管理 。 中 国银 行自 1 9 9 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监 管部 门的 监
管 要 求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并 逐 步 完 善 了 包 括 托 管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保 密 守 则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工 作环 节 ; 在 敏感 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
建 立 了 有 效 核 对 和 监 控 制 度 、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 保 证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与 银 行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各 类 托
管 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 和 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了 内 部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和 要 求 ,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 信息 。
最 近 一 年 内 , 中 国 银 行 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8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1 1 1 1 )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人 :李 涛
(2 2 2 2 ) 招商 基金 华东 机构 理财 中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0 2 1 )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3 3 3 3 ) 招商 基金 华南 机构 理财 中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4 4 4 4 ) 招商 基金 华北 机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5 5 5 5 ) 招商 基金 直销 交易 服务 联系 方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2 . 2 .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0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刘 业伟
3 . 3 . 3 .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 4 . 4 . 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滕 涛
5 . 5 . 5 .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人 :张 建伟
6 . 6 . 6 . 6 . 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7 . 7 . 7 .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丰 靖
8 . 8 . 8 . 8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1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倪 苏云
9 . 9 . 9 . 9 . 代 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0 1 0 ) 5 7 0 9 2 6 1 5
传 真 : (0 1 0 ) 5 8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1 0 . 1 0 . 1 0 . 1 0 . 代 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9 5 5 2 6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王 曦
1 1 . 1 1 . 1 1 . 1 1 . 代 销机 构: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人 :郑 鹏
1 2 . 1 2 . 1 2 . 1 2 . 代 销机 构: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联 系人 :姜 聃
1 3 . 1 3 . 1 3 . 1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2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4 . 1 4 . 1 4 . 1 4 . 代 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芮 敏祺
1 5 . 1 5 . 1 5 . 1 5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法 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1 6 . 1 6 . 1 6 . 1 6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1 7 . 1 7 . 1 7 . 1 7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1 8 . 1 8 . 1 8 . 1 8 . 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1 9 . 1 9 . 1 9 . 1 9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3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2 0 . 2 0 . 2 0 . 2 0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2 1 . 2 1 . 2 1 . 2 1 . 代 销机 构: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2 2 . 2 2 . 2 2 . 2 2 . 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南宁 市滨 湖路 4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
联 系人 :牛 孟宇
2 3 . 2 3 . 2 3 . 2 3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
2 4 . 2 4 . 2 4 . 2 4 . 代 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2 5 . 2 5 . 2 5 . 2 5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4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2 6 . 2 6 . 2 6 . 2 6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2 7 . 2 7 . 2 7 . 2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2 8 . 2 8 . 2 8 . 2 8 . 代 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 大厦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2 9 . 2 9 . 2 9 . 2 9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 话 : (0 1 0 ) 8 4 6 8 3 8 9 3
传 真 : (0 1 0 ) 8 4 8 6 5 5 6 0
联 系人 :陈 忠
3 0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 (0 1 0 ) - 5 8 5 6 8 0 0 7
传 真 : (0 1 0 ) - 5 8 5 6 8 0 6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5
联 系人 : 梁 宇
3 1 . 3 1 . 3 1 . 3 1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3 2 . 3 2 . 3 2 . 3 2 . 代 销机 构: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3 3 . 3 3 . 3 3 . 3 3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3 4 . 3 4 . 3 4 . 3 4 . 代 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3 5 . 3 5 . 3 5 . 3 5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3 6 . 3 6 . 3 6 . 3 6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东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6
电 话: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人 :林 洁茹
3 7 . 3 7 . 3 7 . 3 7 . 代 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合 肥市 寿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电 话: 0 5 5 1 - 2 2 4 6 2 7 3
传 真: 0 5 5 1 — 2 2 7 2 1 0 0
联 系人 :陈 琳琳
3 8 . 3 8 . 3 8 . 3 8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 州市 城关 区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3 9 . 3 9 . 3 9 . 3 9 . 代 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人 :甘 霖
4 0 . 4 0 . 4 0 . 4 0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4 1 . 4 1 . 4 1 . 4 1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 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
4 2 . 4 2 . 4 2 . 4 2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7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4 3 . 4 3 . 4 3 . 4 3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4 4 . 4 4 . 4 4 . 4 4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人 :高 克南
4 5 . 4 5 . 4 5 . 4 5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 司注 册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公司
法 人代 表: 沈强
电 话: 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 系人 :丁 思聪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8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董文 浩
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德 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 系人 : 曾 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 人 。
其 中 , 直 销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渠 道 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规定 ,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
2 、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 真 、 电 话或 网
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除外 )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 上公 告。
3 、 转换 业务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0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及转 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及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通了 转换 业务 的各 基金 品
种 之间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和 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6 、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或
先 转换 。
7 、若 同一 投资 者转 换当 日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 的处 理顺 序。
8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
网 上交 易平 台申 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 则上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0 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 际
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 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 转出 。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转 换的 ,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基 金持 有人 转换 时或 转换 后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低于 1 0 0 份 时一 次性 转出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转 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留 存份 额不
足 1 0 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 进行 转换 。
4 、投 资者 投资 招 商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 0 0 元。 实
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申 购金 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 的数 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1
限 制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 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申请 。
2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3 、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与通 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申 请,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 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申购 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 未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 + 7 日 内( 包括 该日 )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5 、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 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1 0 0 万 元 1 . 5 %
1 0 0 万 元 ≤M < 5 0 0 万 元 0 . 8 %
5 0 0 万 元 ≤ M < 1 0 0 0 万 元 0 . 4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申 购 金 额 中 扣 除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收 取,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2
2 、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连 续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1 年* 0 . 5 %
1 年 ≤ N < 2 年* 0 . 2 5 %
N ≥2 年* 0 %
( 注: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依 此类 推)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的 7 5 % 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及其 他
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 2 5 %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 5 %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转 入基 金与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费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 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算 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4 、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交 易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话 交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 的调 整
请 查阅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及公 司公 告。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和 调整
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经 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后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不
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3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 0 万 元申 购 招 商深 证 T M T 5 0 E T F 联 接基 金 , 相 应申 购费 率为 1 . 5 %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1 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5 % ) =9 8 , 5 2 2 . 1 7 元
申 购费 用= 1 0 0 , 0 0 0 - 9 8 , 5 2 2 . 1 7 = 1 , 4 7 7 . 8 3 元
申 购份 额= 9 8 , 5 2 2 . 1 7 / 1 . 0 1 6 =9 6 , 9 7 0 . 6 3 份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 0 万 份 招 商深 证 T M T 5 0 E T F 联 接基 金 , 相 应赎 回费 率为 0 . 5 %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0 1 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总 金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6 = 1 0 1 , 6 0 0 . 0 0 元
赎 回费 用= 1 0 0 , 0 0 0 ×1 . 0 1 6 ×0 . 5 % = 5 0 8 . 0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0 1 , 6 0 0 . 0 0 - 5 0 8 . 0 0 =1 0 1 , 0 9 2 . 0 0 元
3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 情况 ,若 未来 本基 金开 通
后 端收 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
整 ,并 在调 整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5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之前 可
以 撤销 。
2 、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4
3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
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
购 的 ;
(5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 生上 述( 1 ) -( 7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4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 赎 回 ,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6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5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 3 ) 款 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 最 长不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提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 0 % ,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6
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 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 二)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 三 )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 四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 五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8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主 要投 资于 深证 T M T 5 0 E T F ,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二)投资理念
随 着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成 熟 , 中 国 的 T M T 产 业 将 进 入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指 数 化 投 资 以 其 低
成 本、 管理 透明 等优 点, 有助 于投 资者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回报 。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还可 少量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包括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
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 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收 益率 ×9 5 % +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5 % 。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的 编 制 、 发 布 或 授 权 , 或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 大 变 更 等 事 项 导 致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或 目 标 E T F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作相 应调 整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 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 括但 不限
于指 数 编 制 单 位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事 项 )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9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深 证 T M T 5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并 且本 基金 为被
动 式 投 资 的 指 数 基 金 , 跟 踪 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相 似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六)投资策略
本 基金 为深 证 T M T 5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以 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 本 基
金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跟踪 目标 是: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相对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 对值 不超 过 0 . 3 %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还可 少量 投资 于 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包括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
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债 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 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2 、 目标 E T F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指 定的 目标 E T F , 目前 目标 E T F 仅 指深 证 T M T 5 0 E T F 。
(1 )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并 在 建 仓 期 内 将 股
票 组合 换购 成目 标 E T F ,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2 ) 目标 E T F 的 投资 方式
本 基 金 作 为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投 资 于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的 方 式 既 包 括 在 一 级 市 场 以 股 票
篮 子 组 合 对 目 标 E T F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也 包 括 在 二 级 市 场 以 现 金 直 接 买 卖 该 E T F 份 额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方 式 以 申 购 和 赎 回 为 主 , 但 在 目 标 E T F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 为 了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也 可 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E T F 份 额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成 本 、 效 率 等
因 素 , 决 定 目 标 E T F 的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E T F 份 额 投 资 将 不 以 套 利 为 目 的 , 只 是 为 了
追 求基 金的 充分 投资 、降 低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 基金 组合 的调 整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结 合 基 金 的 现 金 头 寸 管 理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0
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
当 本 基 金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赎 回 和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卖 目 标 E T F 或 本 基 金 自 身 的 申 购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时 ,基 金经 理会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降低 跟踪 误差 。
3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以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为 主 ,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方 法
进 行日 常管 理。 针对 我国 证券 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认购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
券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和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5 、 跟踪 误差 控制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跟 踪 误 差 ” 和 “ 跟 踪 偏 离 度 ” 这 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日 常 的 监 控 与 管 理 , 其
中 ,跟 踪误 差为 核心 监控 指标 ,跟 踪偏 离度 为辅 助监 控指 标。 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目 标是 :力
争 使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 . 3 % ,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 如 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等 其他 原因 , 导 致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 一步 扩大 。
(七)投资程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 程;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 投资 程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指 导意 见;
(2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
(3 ) 基金 经理 依据 目标 E T F 基 金以 及目 标指 数成 份股 的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4 )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 并 对风 险隐
患 提出 预警 ;
(5 )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等 状况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1
(八)投资限制
1 、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 T F 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1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 3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6 )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其 他 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 T F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或 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2
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九)目标 E T F E T F E T F E T F 的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所 联 接 的 目 标 E T F , 以 与
原 目标 E T F 有 类似 投资 目标 的 E T F 作 为新 的目 标 E T F :
1 、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目标 E T F 与 其他 基金 进行 合并 ;
3 、 目标 E T F 变 更标 的指 数;
4 、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管 理人 - 招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 0 1 1 年 0 9 月 3 0 日, 来 源于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 -
其 中: 股票 - -
2 基 金投 资 3 1 1 , 2 0 2 , 0 0 0 . 0 0 9 4 . 5 3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3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 2 , 4 2 7 , 5 7 6 . 6 2 3 . 7 8
7 其 他资 产 5 , 5 7 5 , 3 0 0 . 8 3 1 . 6 9
8 合 计 3 2 9 , 2 0 4 , 8 7 7 . 4 5 1 0 0 . 0 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8 8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 金名 称 基 金类 型 运 作方 式 管 理人
公 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 % )
1
深 证
T M T 5 0 E T F
股 票型
交 易型 开
放 式 ( E T F )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3 1 1 , 2 0 2 , 0 0 0 . 0 0 9 4 . 9 1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9.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度 和流 程
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4
1 存 出保 证金 2 5 0 , 0 0 0 . 0 0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5 , 3 0 2 , 6 1 7 . 3 9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2 , 9 7 1 . 8 5
5 应 收申 购款 1 9 , 7 1 1 . 5 9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 5 7 5 , 3 0 0 . 8 3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九、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金 成立 起至
2 0 1 1 . 0 9 . 3 0
- 1 6 . 1 0 % 1 . 2 2 % - 1 3 . 3 9 % 1 . 4 5 % - 2 . 7 1 % - 0 . 2 3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 0 1 1 年 6 月 2 7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包 括 目 标 E T F 份 额 在 内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目标 E T F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6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5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 T F 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目 标 E T F 估 值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份 额 以 目 标 E T F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估 值 , 如 该 日 目 标 E T F 未 公 布 净 值 , 则 按
目 标 E T F 最 近公 布的 净值 估值 。
2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8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
4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9
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 E T 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0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并有 权要 求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并有 权要 求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条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相 应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 0 % ;
2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6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截至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2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管 理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 T 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 的 0 . 5 %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 A X ( E ×0 . 5 % ÷ 当 年天 数 , 0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托 管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 T 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 的 0 . 1 %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 A X ( E ×0 . 1 % ÷ 当 年天 数 , 0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4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3 、 上 述 (3 ) 到 ( 7 )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提 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五)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5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 核。 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7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 ,
包 括: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变更 目标 E T F ;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8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 人发 生变 动;
1 0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 0 % ;
1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 0 % ;
1 2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 5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8
1 7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 8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
1 9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2 0 、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 1 、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 2 、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3 、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4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5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6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 7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8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 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9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者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包 括市 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
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者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本 基金 为深 证 T M T 5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并 且本 基金 为被
动 式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跟 踪深 证 T M T 5 0 指 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 偏离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 较高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 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风 险的 中长 期投 资者 。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 者通 过其 他代 销机 构 , 对 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 细的 了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 出客 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投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
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
投 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 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者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者特 别注 意,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调 整至 1 元 初始 面值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
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 份 额 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0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场 风险 的主 要因
素 有: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 再 投资 风险 :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 T M T 行 业投 资的 风险 : 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是 与电 子信 息相 关的 新兴 技术 产业 , 该 产业 受
国 家政 策影 响较 大, 国家 产业 政策 的变 化可 能导 致行 业投 资环 境发 生变 化。 同时 , T M T 行 业中 的中
小 型上 市公 司相 对较 多, 与一 些传 统行 业的 大型 上市 公司 相比 ,其 流动 性可 能相 对较 弱, 波动 性可
能 相对 较大 一些 。
2 、 目标 E T F 的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E T F 联 接基 金 , 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 T F , 因 此目 标 E T F 面 临的 风险 可能 直接 或间 接成 为本 基金
的 风险 。
本 基金 为目 标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但 是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运作 机制 和投 资策 略等 方面 与目 标 E T F 并 不
完 全相 同, 不能 保证 本基 金的 表现 与目 标 E T F 的 表现 完全 一致 。
3 、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 )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相应 股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相 应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2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1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 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须
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3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4 、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本基 金 9 0 % 以 上的 净资 产投 资于 目标 E T F , 目标 E T F 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 的偏 离会 造成 本基 金与
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
(2 ) 本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 各 种费 用及 税收 , 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导 致本 基金 收益 率
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3 )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 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 资金 可能 不能
及 时地 转化 为目 标 E T F 份 额和 指数 成份 股、 或在 面临 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 回价 格将 目标 E T F 份 额和
指 数成 份股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使 得本 基金 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和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其他风险
1 . 操 作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 . 技 术风 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2
3 . 法 律风 险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4 . 不 可抗 力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以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4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管 、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 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1 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生 的权 利;
( 1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定 的除 外;
(1 4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1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6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 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5 年 以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 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 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7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 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 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0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 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8
(1 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 3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
(1 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 9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除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 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目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参会 份额 和票 数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标 E T F 份 额占 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1 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9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委 托代
理 人参 加会 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1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 含 1 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 以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0
(7 ) 基 金管 理人 、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交易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4 、 召集 方式 :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
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5 、 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4 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1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6 、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表 决意 见以 书面 形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以上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
(4 ) 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 出 现 任 何 不 符 合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的 情 况 , 则 对 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
程 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 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7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2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 、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
b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 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
c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i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 i i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d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隔 期。
e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3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按 照 前 述 约 定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8 、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 特别 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b 、 一般 决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通过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
9 、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a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 定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b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c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主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4
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d 、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 行计 票。
e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可 采取 如下 方式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 人。
1 0 、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 基 金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 内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 1 、 本基 金与 目标 E T 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方 面的 联系
鉴 于 本 基 金 是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联 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 T F 的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目 标 E T F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5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遵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2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
3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6
a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 的职 责。
b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c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 清算 程序
a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b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c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d 、 制作 清算 报告 ;
e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f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g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a 、 支付 清算 费用 ;
b 、 交纳 所欠 税款 ;
c 、 清偿 基金 债务 ;
d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a 、 b 、 c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7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 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成 立时 间: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 1 亿 元
组 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曾 倩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 立时 间: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经 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还可 少量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包括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
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 债券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 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9
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还可 少量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包括 主板 市场 、中 小板 市
场 和创 业板 市场 的股 票 ) 、 债券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该 部分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 0 %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b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c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e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f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其 他 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g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 T F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或 二
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0
定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和目 标 E T F 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为 对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
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 的变 化,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 交易 中, 应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1
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B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C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D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
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本
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无 正当 理由 未
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2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3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及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 的清 算。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 0 日 内将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 金托 管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 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 和纠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4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除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会计 核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每 月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了 后 6 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 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 0 日
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5
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6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 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对 账单 的发 送形 式包 括纸 质 、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招 商基 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修 改发 送形 式, 但只 能选 择一 种发 送形 式。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交 易对 账单 的 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上 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后 1 5 个 工
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按 照上 述规 则寄
送 对账 单。 客户 可以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 务。
3 、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确 的通 讯地
址 及联 系方 式 ,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
并 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达
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5 、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和 E - M A I L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 信息 的内 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8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如 基金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 理财 论坛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电 子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全 天 候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 时的 人工 咨询 服务 。
基 金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的 意 见 簿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书 信 及 电
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无 法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处 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2 0 1 1 - 1 2 - 7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1 - 3
3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1 - 3
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 任总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2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9
5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 报告 2 0 1 1 - 1 0 - 2 5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1 0 - 1 8
7 、 关于 招商 基金 旗下 基金 参加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上 委托 申购 及定 投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1
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参 与 招 商 证 券 等 销 售 渠 道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优 惠 活 动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2 1
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银 行 等 销 售 渠 道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优 惠 活 动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2 1
1 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1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1 2 、 关 于开 放招 商深 证 T M T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1 1 9
1 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通 联支 付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 1 1 1 8
1 4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2 0 1 1 2 8
1 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 0 1 1 1 6
1 6 、 关 于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变 更募
集 期的 公告 2 0 1 1 1 5
1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天 天盈 网上 直销 交易 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 0 1 1 4
1 8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 0 1 1 3 1
1 9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1 2 6
2 0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龙证 券和 华安 证券 为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 0 1 1 2 4
2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 0 1 1 2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9 0
2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 0 1 1 2 0
2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 0 1 1 1 8
2 4 、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2 0 1 1 1 2
2 5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0 1 1 1 2
2 6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0 1 1 1 2
2 7 、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 0 1 1 1 2
2 8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0 1 1 1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T M T 5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9 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 并刊
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但应
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7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