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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A(217004)

招商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零 一二 年第 一号 )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3 年 1 2 月 5 日 的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3 〕 1 3 6 号 文批 准公 开发 行。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于 2 0 0 4 年 1 月 1 4 日 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或 “管 理人 ” )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投 资
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赎 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 1 月 1 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本 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 0 1 2 年 2
月 6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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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八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九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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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发 起设 立。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货 币基 金暂 行规 定 》 )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基 本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
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契约 》及 对本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根据 最新 法律 法规 ,原 基金 契约 均改
称 为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发 行公 告: 指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行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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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指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民法 通则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证券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货币 基金 暂行 规定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指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
金 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发 起人 :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登 记人 : 指 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I N G :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外方 股东 荷兰 投资 的母 公司 荷兰 国际
集 团
销 售机 构: 指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他本 基金 的销 售代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 : 指 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 或依 本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取 得并 持有 本基 金任 何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日期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 的日 期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 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 超过 3 个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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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期 : 指 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限
开 放日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 指 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 确认 日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含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申 购: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申 请卖
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 换: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持有 本基 金或 本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任一 基金 的投
资 者向 本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 原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任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 某一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元 : 指 人民 币元
销 售与 服务 费: 也 称为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费 用,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本 基金 对各 级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该 笔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并 扣除 。
基 金收 益: 包 括基 金投 资所 得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 收入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当 前累 计收 益: 指 投资 人交 易账 户中 尚未 结转 份额 的收 益
摊 余成 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实 际收 益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基 金日 收益 : 指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 : 指 以最 近七 日 ( 含节 假日 )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 金账 户: 指 基金 管理 人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的所
有 权凭 证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本
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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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每 六个 月 对 原 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的 内
容更 新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站 ,包
括 但不 限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 R M B 1 0 0 ,0 0 0 ,0 0 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
千 万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 会批 复同 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 0 %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受 让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 . 3 % 的股 权。 目 前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股
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 3 . 4 %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 3 . 3 % 。
公 司 主 要 中 方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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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份 代号 : 3 9 6 8 ) 。目 前, 招商
银 行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总 资产 超过 人民 币两 万亿 元。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 拥
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外 方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荷 兰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的 专门 从事 资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I N G 集 团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多 元 化 金 融 集 团 之 一 , 在 2 0 1 0 年 《 财
富 》杂 志 5 0 0 强 排名 第 1 2 位 , 投 资业 务遍 及 3 3 个 国家 。
公 司本 着 “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
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华 ,男 ,西 南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 荣誉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 在 辽 宁 省 计 委 工 作 , 历 任 副 处 长 、 副 秘 书 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
在 辽宁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司 长;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 南分 局
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澳 大利 亚阿 得莱 德大 学经 济学 本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 任 职 澳 大 利 亚 财 政 部 (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 间 , 在 澳 大 利 亚 驻 美 国 大 使 馆 任
经 贸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 任 花旗 银行 ( 澳 大利 亚 ) 首 席经 济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 旗 集 团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澳 纽 ) 总 经 理 及 投 资 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澳 大利 亚区 域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
管 理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经 理; 2 0 0 9 年 3 月 至今 ,任 I N G 亚 太资 产管 理公 司 首 席执 行官 。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 事长 。
邓 晓力 , 女 , 高 级分 析师 。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
学 决 策 部 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入 招商 证券 ,历 任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副 总裁 ,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培 训中 心 。 现 任 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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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 副 总经 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光 , 男 ,美 国寿 险管 理学 会寿 险管 理院 士 、 香 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区 副 总 裁 助 理 、 市 场 拓 展 部 经 理 、
副 总裁 (营 业部 )等 职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先 后担 任安 泰人 寿保 险( 百慕 达) 有限
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总 经理 、 执 行董 事等 职务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 港 、 澳 门 地 区 总 经 理 。 1 9 8 8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海 港 扶 轮 社 社 员 ; 1 9 9 9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童 军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
司 独立 董事 。
陈 春花 , 女 ,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 导 ,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曾 任华 南
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
澳 洲国 立大 学国 际管 理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 广 东省 企业 管理 协会 常务 理事 、 广 东省 企业
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协 会理 事 。 陈 春花 教授 曾先 后出 任山 东六 和集 团总
裁 、 康 佳集 团 、 科 龙集 团 、 T C L 集 团 、 美 的家 电 、 南 方航 空 、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公 司产 品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业 务部 ,美 国 A S I 太 平洋 地区 业务 发展 部副 主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员 以 及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2 0 0 1 年 初 至 2 0 0 5 年 , 就 职 于
香 港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一 职 , 管 理 上 市 直 接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中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H K 0 1 3 3 ) 。 其 间曾 先后 出任 招商 证券 监事 会主 席 , 巨 田证 券监 事
会 主席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职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中集 集团 ,出
任 南 美 战 略 发 展 项 目 负 责 人 。 2 0 0 8 年 至 今 , 出 任 招 商 局 中 国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 事及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张 卫 华 , 女 , 会 计 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 任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财 务 部 会 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 ―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 会 计 部 主 任 、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现
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 松 , 男 ,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1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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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
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
监 事。
林 嘉丽 , 女 ,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 香 港执 业律 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 澳 纽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部 任 助 理 经 理 ;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 富 而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任见 习律 师;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 现
任 公司 监事 。
欧 志明 ,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 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 投 资经 济硕 士 ; 2 0 0 2 年 加入 广发
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 风险
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
级 经理 、副 总监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公 司监 事。
路 明 , 男,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 主管 职务 ; 2 0 0 5 年 加入 东方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 2 0 0 6 年 7 月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 首 席交 易员 , 现 任交 易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杨 奕, 男, 芝加 哥大 学商 学院 M B A 优 异毕 业生 。杨 奕先 生具 有丰 富的 金融 证券 从
业 经验 , 拥 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C F A )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C P A ) 资 格 。 曾 任职 于深 圳能
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 晓东 , 女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
经 理、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 副
总 经 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生章 , 男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
经 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 内 核部 经理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 曾 任 督 察 长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
陈 喆 , 男,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美 国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基金 集团 中国 代表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具 有 近 1 5 年
金 融证 券从 业经 验, 持有 证券 发行 、经 纪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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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武 泽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始 在特 华投 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从 事行 业研 究 ; 2 0 0 1 年 2 月 加盟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 负 责数 量分 析 、 基 金研 究 、 系 统开 发等 方面 的工 作 , 先 后任 研究 员 、 业 务主
管 。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一 直从 事数 量研 究和 模型 开发 等工 作 ,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2 2 2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本 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 员的 共同 努力 来争 取良 好的 投
资 业绩 。 基 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胡 慧颖 ,女 ,中 国国 籍, 经济 学学 士。 2 0 0 6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 后
在 交易 部 、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从事 固定 收益 产品 的交 易 、 研 究 、 投 资相 关工
作 。 现 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为 2 0 1 0 年 8 月 1 9 日 至
今 。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高 亚华 ( F r a n c i s K o o ) 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 0 0 4 年 1 月
1 4 日 至 2 0 0 5 年 1 月 1 4 日 ; 何 钟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 0 0 4 年 1 月 1 4 日 至 2 0 0 5 年 5 月 1 3
日 ; 杜 海涛 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 0 0 5 年 5 月 1 3 日 至 2 0 0 6 年 5 月 2 6 日 ; 胡 军华 女 士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0 5 年 5 月 1 3 日 至 2 0 0 6 年 5 月 2 6 日 ; 周 理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0 6 年 5 月
2 6 日 至 2 0 0 7 年 1 月 1 0 日 ; 陈 震 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 0 0 6 年 5 月 2 6 日 至 2 0 0 7 年 1 月 1 0
日 ;佘 春宁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 0 0 7 年 1 月 1 0 日 至 2 0 1 0 年 8 月 1 9 日 。
3 3 3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 成员 组成 : 副 总经 理杨 奕 、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
研 究部 总监 陈玉 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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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 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以 及 其 它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为 ,并 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以 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以 及其 它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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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公 司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2 2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公 司从
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 1 ) 监 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司 管
理 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2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
性,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 3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 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 情形 以及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 委员 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作出 决策 ,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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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 6 ) 各 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首 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 员 工根 据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3 3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基 本制 度 、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 成。
其 中 ,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 和 《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 们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机
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 具 体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 法 规遵 循政
策 、 岗 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制 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 集 中交 易制 度 、 权 限管 理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
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 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
4 4 4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
(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
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 管 理层
的 经营 思想 、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 2 ) 风险 评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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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 程 、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 发 现风 险 , 并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 落 实责 任人 ,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 基
金 投资 管理 、 基 金运 作 、 市 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 各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和 空间
隔 离制 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 集 中交 易制 度 、 保 密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保 全制
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 计控 制
公 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 分 帐管 理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 格区 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 分 帐管 理 ,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 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 ,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报 告制
度 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领 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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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理 报告 ;
B .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公 司 员 工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向 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
控 制制 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
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的 有效 性。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 立日 期: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 册资 本: 2 1 5 . 7 7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 长: 马蔚 华
资 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张燕
2 、 发展 概况
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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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家 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 2 亿 H 股, 9 月 2 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 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止 2 0 1 1 年 9 月 3 0 日 , 招 商银 行总 资产 2 . 6 3 3 万 亿元 人民 币 , 核 心资 本
充 足率 8 . 1 0 % 。
2 0 0 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 金托 管部 ; 2 0 0 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运 营室 、监 察稽 核室 4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5 2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 0 0 3 年 4 月 , 正 式办 理基 金
托 管业 务 。 招 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 受 托
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 F I 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 保 险资 金
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银 行确 立 “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
管 核心 价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银 行 ” 品 牌体 系 , 以 “ 保 护您 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
史 使命 ,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 上托 管银 系统 ” 、 托 管
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 6 心 ”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成 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 一只 F O F 、第 一只 信
托 资金 计划 、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
只 境外 银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只 红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只 “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 第 一家 大
小 非解 禁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被 境内 外权 威媒 体评 为 “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中 国资 产托 管
市 场创 新客 户满 意首 选品 牌 ” 6 S 资 产托 管综 合业 务平 台荣 获 “深 圳市 金融 创新 奖二 等
奖 第一 名 ” 。
经 过九 年发 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 。 2 0 1 1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利 润
1 3 . 3 3 亿 元, 托管 费收 入 5 . 1 0 亿 元, 托管 资产 突破 5 0 0 0 亿 元, 托管 产品 数量 、托 管资
产 规模 和托 管费 收入 稳居 中小 托管 银行 第一 ,内 部控 制连 续四 年通 过 S A S 7 0 国 际认 证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 育 宁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长 和 非 执 行 董 事 , 英 国 布 鲁 诺 尔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 1 9 9 9
年 3 月 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 。 2 0 1 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 际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主 席 , 利 和经 销集 团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 香
港 港口 发展 局董 事,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 开发 (集 团 ) 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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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 事长 ,
及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 事长 , 及 新加
坡 上市 公司 嘉德 置地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 蔚华 先生 , 招 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 行 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 1 9 9 9 年 1 月 加入 本公 司 。
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1 9 9 9 年 1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分 别 自 1 9 9 9 年 9 月 、 2 0 0 3 年 9 月 、
2 0 0 7 年 1 1 月 及 2 0 0 8 年 1 0 月 起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商信 诺人
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 永隆 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并
自 2 0 0 2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局 集团 公司 董事 。 同 时担 任中 国国 际商 会副 主席 、 中 国企
业 家协 会执 行副 会长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
深 圳市 综研 软科 学发 展基 金会 理事 长和 北京 大学 、清 华大 学等 多所 高校 兼职 教授 等职 。
唐 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吉 林大 学本 科毕 业, 高级 经济 师。 1 9 9 5 年 5 月 加
入 本公 司, 历任 沈阳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兰 州分 行行 长, 上海 分行 行长 ,
深 圳管 理部 主任 , 总 行行 长助 理 , 2 0 0 6 年 4 月 起担 任本 公司 副行 长 。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
人 寿保 险公 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吴 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 1 9 9 3 年 1 0 月
进 入招 商银 行工 作;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
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总 裁 ; 招 商银 行济 南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 长 , 2 0 1 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胡 家伟 先生 , 大 学本 科学 历 , 现 任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3 0 多 年银 行业 务
及 管理 工作 经历 , 已 获得 基金 从业 资格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招 商
银 行蛇 口支 行副 行长 、 招 商银 行总 行单 证中 心主 任 。 曾 任中 国银 行湖 北省 分行 国际 结算
处 副科 长、 副处 长、 中国 银行 十堰 分行 副行 长、 香港 南洋 商业 银行 押汇 部高 级经 理 、 香
港 中银 集团 港澳 管理 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等职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了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含 招商 安泰 股票 型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
金 ) , 招 商现 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中 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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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普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信现 金优 势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海 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德 盛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
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多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央 企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业合 润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银 价 值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基 金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 题分 级基 金 、 诺 安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新
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基 金 、 中 银上 证国 有企 业 1 0 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共 3 8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托 管资 产为 5 0 7 7 . 2 8 亿 元人 民币 。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防 范
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
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内 控机 制 、 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 级内 控风 险防 范体 系:
一 级 风险 防范 是在 总行 行长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 的行 长负 责制 , 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 行 长室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内 部控 制状 况评 审委 员会 、稽 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等机 构。
二 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在 业务 室 、 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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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监 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 度决 定。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 察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 在
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 部, 对各 岗位 、各 业务 室 、 各
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三 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 身业 务风 险进 行自 我防 范和 控制 。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 法
规 、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定 工作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 内 部控 制原 则
(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 、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 ,
并 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应 当体 现 “ 内 控优 先 ” 的 要
求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
立 和执 行部 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
行 评价 和检 查。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 门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
善 。
(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核 算 、 清 算 、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离 , 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 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 务管 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和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 规程 》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岗 位管 理 、 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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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 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 避 免托
管 业务 危机 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据 能及 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 进行 备份 ,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
断 运行 。
(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岗 、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 凭 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
制 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数 据 加 密 传 输 、 业 务 信 息 启 动
异 地自 动备 份功 能 、 业 务信 息磁 带备 份并 由专 人签 收保 存等 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
递 的安 全性 。 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审 批 , 并 做好 调用
登 记。
(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 作过 程中 形成 的客 户资 料 ,
视 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 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 登记 。
(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双 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 门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 全行 业务 网双 分离 制度 ,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
全 。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机 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 备机 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 资
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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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 与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
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在通 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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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人 : 李 涛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0 2 1 )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刘 业伟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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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滕 涛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 话: 9 5 5 3 3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联 系人 :何 奕
6 . 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现 金增 值 A )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丰 靖
8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现 金增 值 A )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5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6 1 5 7
联 系人 :李 伟
9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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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倪 苏云
1 0 . 代 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0 1 0 ) 5 7 0 9 2 6 1 5
传 真 : (0 1 0 ) 5 8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1 1 . 代 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 9 5 5 2 6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王 曦
1 2 . 代 销机 构: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人 :郑 鹏
1 3 . 代 销机 构: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现 金增 值 A )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联 系人 :姜 聃
1 4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5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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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1 6 . 代 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芮 敏祺
1 7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 8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法 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1 9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2 0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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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2 2 . 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2 3 . 代 销机 构: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 0 8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0 9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联 系人 : 匡 婷
2 4 . 代 销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周 晖
电 话 : (0 7 3 1 )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 4 4 0 3 4 3 9
联 系人 :郭 磊
2 5 . 代 销机 构: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人 :钟 康莺
2 6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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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2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金增 值 A )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吴 忠超
2 8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2 9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3 0 . 代 销机 构: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人 :谢 高得
3 1 . 代 销机 构: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3 2 . 代 销机 构: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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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许 刚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8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 系人 :李 丹
3 3 . 代 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3 4 . 代 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3 5 . 代 销机 构: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 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
3 6 . 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宁 市滨 湖路 4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
联 系人 :牛 孟宇
3 7 . 代 销机 构: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联 系人 :林 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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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 代 销机 构: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联 系人 :谢 立军
3 9 . 代 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 6 1 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4 0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
传 真 :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
联 系人 : 梁 宇
4 1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
4 2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4 3 . 代 销机 构: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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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联 系人 :彭 博
4 4 . 代 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人 :甘 霖
4 5 . 代 销机 构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4 6 . 代 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联 系人 :陈 琳琳
电 话: 0 5 5 1 - 2 2 4 6 2 7 3
传 真: 0 5 5 1 — 2 2 7 2 1 0 0
4 7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4 8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4 9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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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5 0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 话: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人 :林 洁茹
5 1 . 代 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5 2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5 3 . 代 销机 构: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 0 4 7 1 - 4 9 7 2 3 4 3
传 真: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人 :王 旭华
5 4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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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5 6 . 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人 : 汤 漫川
5 7 . 代 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 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 话: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
联 系人 :黎 元春
5 8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2 0 层 公司
法 人代 表: 沈强
电 话: 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 系人 :丁 思聪
5 9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人 :高 克南
6 0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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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 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如 无特 别说 明, 表示 上述 代销 机构 同时 代理 销售 我司 现金 增值 A
和 现金 增值 B 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 及
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成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磊
电 话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董文 浩
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卢 伯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 系人 : 曾 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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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存 续 期 间 可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进 行 相 互 转
换 。基 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本 基金 自 2 0 0 9 年 1 2 月 1 日 起实 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 分 设两 类 基 金份 额 : A 级 基 金份
额 和 B 级基 金份 额 。 对 目前 已持 有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 单 个基 金帐 户分 级前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 A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与 分级 前
相 同;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均 为 1 0 0 0 万 元。
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 A 级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代 码为 2 1 7 0 0 4 ,B 级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为 2 1 7 0 1 4 。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 、 本公 司直 销网 点及 网站 ;
2 、 受本 公司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 、 有网 上交 易功 能的 销售 机构 的网 站。
上 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的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 基金 已于 2 0 0 4 年 1 月 3 0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上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
主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 利益 造成 实质 影响 并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 资人 在 非 开放 时间 提 出 的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申 请, 其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 价格 。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采 用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的 单 位 价 格 以 一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和 转 换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和 转 换 以 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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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3 、投 资 人 在 全 部 赎 回 或 转 出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 将 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回 或转 出本 基金 份额 时 ,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时 的损
益 ;
4 、基 金 转 换 只 适 用 于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的 各 基 金 品 种 之
间 。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先 确认 的认 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
时 先转 换 。 只 在转 出和 转入 的基 金均 为日 常交 易开 放日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
的 转换 申请 ;
5 、若 同一 投资 人转 换当 日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 的处 理顺 序;
6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提 出 , 可 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规
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它 方式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与通 知:
投 资者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本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 T +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3 、 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方 式和 时间 :
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将申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通 过招 商银 行进 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将 在 T + 1 日 上午 9 : 3 0 之 前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 账 户 。 通 过其 它销
售 机构 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 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
回 人 ) 账 户的 时间 根据 不同 销售 机构 有所 不同 , 具 体可 到各 销售 机构 咨询 。 遇 交易 场所
数 据传 输迟 延 、 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不可 抗力 的因 素影 响处 理流 程 , 则 申购 份额 顺延 至下 一
个 工作 日确 认份 额,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人) 帐户 。
直 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 如 需加 急支 付赎 回款 , 银 行收 取的 实时 支付 费用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直 销以 外的 各销 售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帐
手 续费 按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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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请 投 资 人 务 必 自 办 理 日 常 业 务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到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等 业务 是否 被确 认成 功 。 否 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A 级 基金 份额 网上 及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 直
销 网 点 每 笔 申 购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万 元 ,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申 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A 级 基金 份额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0 0 元 。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均 为 1 0 0 0 万 元 。 实 际
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A 级 基金 份额 B 级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 0 0 元 人民 币 1 0 0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 0 0 元 人民 币 1 0 0 0 万 元人 民币
转 换转 入最 低金 额 N / A
1 0 0 0 万 元人 民币 (仅 限于
由 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 转入 )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1 0 份 1 0 0 份
单 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净申 购申 请 ( 申 购申 请确 认份 额加 上基 金转 换转 入申 请确 认
份 额扣 除赎 回申 请确 认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转出 申请 确认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 过本 基金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申购 。 若 发生 巨额 申购 , 本 基金 对超 过
部 分的 申购 可按 正常 程序 或顺 延办 理。 顺延 办理 的具 体办 法为 :对 于当 日的 申购 申请 ,
按 单个 账户 申购 申请 量占 申购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申购 份额 。 对 于延 期部
分 的申 购申 请 , 投 资者 可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明 确做 出不 参加 顺延 申购 的表 示 , 否 则该 申
购 申请 将自 动顺 延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购 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投资 者全 部申 购申 请确 认为 止。
若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申购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 的申 购申 请, 并在 指定 的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但 暂停 时间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A 级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份 的 , 需 一次 性赎 回 。 B 级 基金 份额 每
次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0 份 的, 需 一次 性赎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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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赎 回 , 比 照上 述规 则实 行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
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 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 转出 。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A 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转 换转 出 时 或 转 换转 出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份 的 ,
需 一次 性转 出。 B 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转 换转 出 时 或 转 换转 出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0 0 份 的 , 需 一次 性转 出 。 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 至 B 级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转 入最 低金 额为 1 0 0 0 万 元人 民币 。 通 过招 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 实施 份额 分级 后 , A 级 基金 份额 仍适 用本 基金 已开 通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和已 公
布 的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B 级 基金 份额 开通 转换 转出 业务 及由 A 级 基金 份额
转 换至 B 级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转 入业 务 , 并 适用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 今 后开 通
其 他基 金转 换至 B 级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转 入业 务, 本公 司将 另行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价 格固 定为 1 元 ,申 购费 率为 零, 因此 :
申 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 / 1 元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赎 回价 格固 定为 1 元 ,赎 回费 率为 零, 因此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 1 元
3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其 中: Y = 转 入基 金 Y 的 份额
X = 转 出基 金 X 的 份额
a = 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转 出基 金 X 的 份额 净值
b = 转 出基 金 X 的 赎回 费率
c = 转 换转 入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入基 金和 转出 基金 之间 的申 购费 率差 (转 入基 金
申 购费 率小 于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 c = 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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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基 金 Y 的 份额 净值 ”
A 级 基金 份额 仍适 用本 基金 已开 通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和已 公布 的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转
换 业务 规则 。 B 级 基金 份额 开通 转换 转出 业务 及由 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 至 B 级 基金 份额 的
转 换转 入业 务, 并适 用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4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每 单位 以 1 元 价格
计 算申 购份 额。 申购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的每 单位 以 1 元 价格 办理 赎回 。赎 回有 效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6 、 转换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的每 单位 以 1 元 价格 办理 转换 。转 换有 效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 、 本基 金 A 、 B 级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均 为零 。
基 金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A 0 0
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0 0
2 、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 1 ) 各 基金 间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 2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 5
%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
( 3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申 购费 率( 费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单 笔计 算法 ,投 资者 当日 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 5 ) 各 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费 用 ) 按 照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 如 标准
申 购费 率( 费用 )调 整, 基金 转换 费的 计算 相应 调整 。
上 述基 金转 换费 用收 取标 准及 转换 费率 自 2 0 0 8 年 2 月 2 2 日 起执 行 , 原 基金 转换 费
用 收取 标准 及转 换费 率同 时废 止。
3 、 电 子 商 务交 易 ,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交 易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费 率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平台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程序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应在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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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的交 易费 率 。 如 因此 或其 他
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 率实 施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八)基金每万份收益的计算方式
1 、 基 金日 收益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日收 益。
基 金日 收益 = [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 当 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 ] * 1 0 0 0 0 。
当 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包 括当 日基 金总 份额 和截 止昨 日累 计未 结转 收益 余额 。
上 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0 . 0 0 0 1 元 ,第 五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2 、 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注 :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收益 , 上 述收 益率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日 分别 计算 A 、 B 级 基金 份额 的万 份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为
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自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4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 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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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
( 5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到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可 拒
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需 暂停 申购 的其 它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 ( 1 ) -( 4 ) 项、 第( 6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上 述第 ( 5 ) 项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 停基 金申 购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经 批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2 、 暂停 赎回 和转 换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 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3 ) 涉及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 其中 的一 只或 两只 当日 为非 日常 交易 开放 日;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赎回
申 请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 基金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 停基 金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经 批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 每 两周 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 暂 停期 间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资产 收益 情况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转 出申 请总 数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即认 为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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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执 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 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
延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3 ) 如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涉 及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基金 转出 部分 视同 基
金 赎回 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可 能被 延迟 或部 分实 现转 换。
( 4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指定 媒
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在 3 个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 并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若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 本基 金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基金 转换 涉及 巨额 赎回 情况 的处 理
投 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时 , 若 遇转 出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未 被转 换的 剩余 份额 将被 取
消 基金 转换 申请 。
(十二 ) 暂停申购 、 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 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
收 益情 况。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本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 间的 本
基 金的 收益 情况 。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 间的 本基 金收 益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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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
捐 赠、 遗赠 、自 愿离 婚、 分家 析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资产 售卖 、
机 构清 算 、 企 业破 产清 算 、 强 制执 行 , 及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 无 论
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按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二)转托管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后 可 以 向 原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发 出 转 托 管 指 令 。 转 托
管 完成 后, 投资 者才 可以 在转 入 销 售机 构赎 回 其 基 金份 额 。
(三)其他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 其他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定、 公布 并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保 持本 金的 安全 性与 资产 的流 动性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二)投资方向
国 内依 法发 行 、 高 信用 等级 、 具 有一 定剩 余到 期期 限限 制的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回 购 ,
以 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 现 金;
2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3 . 剩 余期 限小 于三 百九 十七 天 (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 短期 债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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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
5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中 央银 行票 据;
6 . 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到 期期 限不 得超 过 1 8 0 天 。
本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范 围为 : 央 行票 据 0 - 8 0 % ; 回 购 0 - 8 0 % ; 短 期债 券 0 - 8 0 % ; 现 金
资 产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包 括政 策性 金融 债) 的比 例为 5 -8 0 % 。
(三)投资策略
1 、 决 策依 据
( 1 ) 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 2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 、 投 资程 序
( 1 ) 研 究人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决策 支持 ;
(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 3 ) 基 金经 理负 责牵 头拟 订投 资方 案;
( 4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基 金 经 理 牵 头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室执 行;
( 6 ) 中 央交 易室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 基金 经理 ;
( 7 )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拟定 改进 方案 ;
( 8 ) 数 量 分 析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评 估报 告。
3 、 投 资策 略及 投资 组合 管理 的方 法和 标准
本 基 金 以 严 谨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采 用 稳 健 的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 通 过 对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本 金的 安全 性与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 根 据 宏 观经 济 指 标、 货币 政策 的研 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 余到 期期 限;
?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 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 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及 投资 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
整 ;
? 在 保证 组合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利 用现 代金 融分 析方 法和 工具 , 寻 找 价 值被 低
估的 投资 品 种 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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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 保持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
( 1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制 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 术
A . 收 益率 曲线 研究
短 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 相关 , 连 接两 个市 场的 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 基
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以及 隐含 的短 期收 益率 和远 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 基础 ,
为 各种 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 据。
B . 短 期资 金市 场的 资金 供给 与需 求研 究
短 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 映。 短期 货币 资金 供应 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
短 期资 金市 场资 金供 应量 同以 下几 种因 素相 关:
? 央 行公 开市 场操 作的 方向 、 强 度 、 频 率以 及中 标利 率水 平 。 短 期利 率是 央行
货 币政 策调 控的 主要 目标 之一 , 央 行向 短期 资金 市场 注入 资金 或者 从短 期资
金 市场 抽出 资金 ,都 对短 期利 率产 生重 大影 响。
? 回 购市 场的 交易 量、 成交 的利 率水 平分 布。
? 短 期资 金市 场资 金供 给同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给 的关 系 。 一 般在 股市 转暖 、 一 级
市 场申 购增 多、 新债 交款 日期 附近 资金 面偏 紧。
? 货 币供 应量 的季 节性 因素 。 一 般资 金在 年末 时较 为紧 张 , 而 在年 初时 则较 为
宽 松。
通 过对 这些 不同 因素 的综 合考 虑 , 本 基金 可以 概算 市场 资金 供给 的充 裕程 度 , 据 此
决 定本 基金 的市 场操 作策 略。
( 2 ) 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A . 根 据宏 观经 济和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利 率走 势, 来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到期 期
限 。具 体而 言, 在预 计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适 当缩 短投 资品 种的 平均 期限 ;在 预
计 利率 下降 时, 适当 延长 投资 品种 的平 均期 限。 市场 对利 率的 预期 可以 从市 场
的 交易 变化 和资 金流 向上 反映 出来 ,也 可通 过不 同品 种之 间反 映出 的隐 含远 期
利 率来 评估 市场 未来 利率 的走 势。
B . 根 据自 有的 资产 配置 模型 ,结 合各 品种 之间 的流 动性 、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风险 情
况 ,来 确定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其前 提条 件是 保证 基金 的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
和 稳定 收益 。
C . 根 据当 期和 远期 市场 资金 面充 裕程 度的 分析 ,匹 配各 期限 的回 购与 债券 品种 的
到 期日 ,实 现现 金流 的有 效管 理。
D . 目 前短 期资 金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两个 子市 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
交 易方 式等 市场 要素 不同 ,使 得两 个市 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短期 利率 在一 定期 间
内 可能 存在 定价 偏离 。本 基金 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
最 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 作,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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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由 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对 期限 相近 的品 种, 因为 其流 动性 、税 收等 因素 造成 内
在 价值 出现 明显 偏离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进行 品种 间的 套
利 操作 ,增 加超 额收 益。
F . 积 极参 与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一级 市场 投标 ,增 加盈 利空 间。 一级 市场 发
行 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以 及央 行票 据数 量大 且连 续 , 提 供了 有效 的品 种建 仓机 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二 级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和市 场资 金面 的状 况, 对一 级市 场进 行
准 确的 招标 预测 ,决 定本 基金 的投 标价 位。 在合 理价 格获 得债 券, 满足 组合 配
置 需要 。
根 据当 前市 场情 况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并 综合 考虑 短期 资金 市场 中各 投资 品
种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 及 信用 风险 情况 , 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确定 为 :
央 行票 据 0 - 8 0 % ; 回 购 0 -8 0 % ; 短 期债 券 0 - 8 0 % ; 现 金资 产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包 括政 策性 金融 债) 的比 例为 5 -8 0 % 。
随 着短 期资 金市 场的 发展 与金 融创 新的 深入 , 及 日后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本基 金可 投
资 的金 融工 具出 现时 , 本 基金 将基 于审 慎的 原则 , 对 这些 新品 种予 以评 估 , 在 满足 本基
金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适时 调整 基金 投资 品种 的范 围和 财产 比例 。
(四)业绩比较标准: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的 税 后 利 率 : ( 1 - 利 息 税 率 )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由 于目 前市 场上 没有 成熟 的指 数或 其他 更合 适的 指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 因 此
本 基金 在考 虑到 目标 客户 构成 和资 金来 源性 质的 基础 上制 订了 此基 准 。 当 市场 有更 加适
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此 基准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 投 资限 制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一 百八 十天 。
( 2 )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 之十 ;
( 3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百分 之三 十;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五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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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
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5 ) 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 9 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 6 ) 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7 ) 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 9 7 天 ;
( 8 ) 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2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 1 ) 投 资于 股票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2 )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 3 ) 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 4 ) 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在 A A A 级 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 5 ) 承 销证 券;
( 6 )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7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8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1 0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1 1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券 ;
( 1 2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 3 ) 中 国证 监会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依 照 《 民 法通 则 》 、 《 民 事诉 讼法 》 、 《 企 业破 产法 》 (试 行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行 使债 权人 的有 关权 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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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2 0 1 1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
1 固 定收 益投 资 5 , 1 5 4 , 3 1 3 , 5 3 6 . 5 7 3 9 . 7 6
其 中: 债券 5 , 1 5 4 , 3 1 3 , 5 3 6 . 5 7 3 9 . 7 6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 -
3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 , 7 0 1 , 7 1 0 , 2 3 1 . 7 6 5 9 . 4 1
4 其 他资 产 1 0 7 , 4 3 8 , 4 4 2 . 7 7 0 . 8 3
5 合 计 1 2 , 9 6 3 , 4 6 2 , 2 1 1 . 1 0 1 0 0 . 0 0
2 、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1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 . 8 6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 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 , 4 9 7 , 5 8 6 , 7 3 3 . 6 1 1 3 . 0 7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 额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的 说明
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的 2 0 % 。
3 、 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6 0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最 高值 1 6 1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最 低值 7 5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 8 0 天 情况 说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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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 8 0 天 。
4 、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 均剩 余期 限 各 期限 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各 期限 负债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3 0 天 以内 3 . 7 7 1 3 . 0 7
其 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 9 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2 . 8 0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2 4 . 5 9 -
其 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 9 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2 . 5 1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8 . 1 5 -
其 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 9 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2 . 8 0 -
4 9 0 天( 含) - 1 8 0 天 4 6 . 0 8 -
其 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 9 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5 1 8 0 天( 含 ) - 3 9 7 天 (含 ) 2 9 . 6 1 -
其 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 9 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 计
1 1 2 . 2 1
1 3 . 0 7
5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摊 余成 本(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 )
1 国 家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6 7 7 , 1 0 9 , 3 4 6 . 7 0 5 . 9 1
3 金 融债 券 1 , 0 1 8 , 1 6 9 , 9 5 7 . 8 3 8 . 8 9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 , 0 1 8 , 1 6 9 , 9 5 7 . 8 3 8 . 8 9
4 企 业债 券 1 8 3 , 1 9 3 , 3 8 7 . 6 8 1 . 6 0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3 , 2 7 5 , 8 4 0 , 8 4 4 . 3 6 2 8 . 5 9
6 中 期票 据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5 , 1 5 4 , 3 1 3 , 5 3 6 . 5 7 4 4 . 9 9
9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利 率债 券
9 2 9 , 1 0 0 , 4 0 3 . 4 5 8 . 1 1
6 、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债 券数 量
( 张)
摊 余成 本 (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1 1 0 1 0 9 8 1 1 央 行票 据 9 8 7 , 0 0 0 , 0 0 0 6 7 7 , 1 0 9 , 3 4 6 . 7 0 5 . 9 1
2 0 7 0 2 1 9 0 7 国 开 1 9 2 , 7 0 0 , 0 0 0 2 7 2 , 2 6 2 , 9 4 2 . 0 6 2 . 3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0
3 1 0 0 2 3 0 1 0 国 开 3 0 2 , 4 0 0 , 0 0 0 2 3 7 , 6 9 4 , 9 3 8 . 5 0 2 . 0 7
4 1 0 0 2 3 6 1 0 国 开 3 6 1 , 7 0 0 , 0 0 0 1 7 0 , 4 6 0 , 2 0 0 . 9 6 1 . 4 9
5 0 4 1 1 5 6 0 1 3 1 1 电 网 C P 0 0 2 1 , 7 0 0 , 0 0 0 1 7 0 , 0 0 5 , 1 8 7 . 6 7 1 . 4 8
6 1 1 8 1 0 9 0 1 1 大 众 C P 0 1 1 , 5 0 0 , 0 0 0 1 5 0 , 1 0 4 , 9 0 7 . 0 0 1 . 3 1
7 0 4 1 1 6 2 0 0 6 1 1 云 铜 C P 0 0 1 1 , 2 0 0 , 0 0 0 1 2 0 , 9 0 6 , 7 6 0 . 1 5 1 . 0 6
8 0 4 1 1 6 4 0 0 7 1 1 营 口港 C P 0 0 1 1 , 2 0 0 , 0 0 0 1 2 0 , 4 8 1 , 1 9 8 . 6 3 1 . 0 5
9 1 0 0 2 0 9 1 0 国 开 0 9 1 , 2 0 0 , 0 0 0 1 1 8 , 9 4 7 , 1 9 0 . 2 0 1 . 0 4
1 0 0 4 1 1 5 4 0 1 9 1 1 统 众 C P 0 0 1
1 , 1 0 0 , 0 0 0 1 1 0 , 0 0 4 , 4 8 0 . 1 6 0 . 9 6
7 、 “ “ “ “ 影 子定 价 ” ” ” ” 与 “ “ “ “ 摊 余成 本法 ” ” ”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
项 目 偏 离情 况
报 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 . 2 5 ( 含) - 0 . 5 % 间的 次数 -
报 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 . 1 6 9 7 %
报 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 0 . 1 5 7 6 %
报 告期 内每 个 交 易 日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的 简单 平均 值 0 . 0 9 6 2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9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基 金份 额净 值维 持在 1 . 0 0 0 0 元 。
( 2 ) 本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不存 在持 有剩 余期 限小 于 3 9 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 9 7 天 的浮
动 利率 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的情 况。
( 3 )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 4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其 他资 产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 收利 息 1 0 7 , 4 3 7 , 6 4 2 . 7 7
4 应 收申 购款 8 0 0 . 0 0
5 其 他应 收款 -
6 待 摊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0 7 , 4 3 8 , 4 4 2 . 7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九、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投
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于 2 0 0 4 年 1 月 1 4 日。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1 、 招商 现金 增值 货币 A
阶 段
份 额净 值
收 益率 ①
份 额净 值
收 益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4 . 0 1 . 1 4 - - -
2 0 0 4 . 1 2 . 3 1
2 . 3 7 3 8 % 0 . 0 0 1 3 % 1 . 5 9 1 6 % 0 . 0 0 0 2 % 0 . 7 8 2 2 % 0 . 0 0 1 1 %
2 0 0 5 . 0 1 . 0 1 - - -
2 0 0 5 . 1 2 . 3 1
2 . 2 9 9 7 % 0 . 0 0 2 6 % 1 . 8 2 5 0 % 0 . 0 0 0 0 % 0 . 4 7 4 7 % 0 . 0 0 2 6 %
2 0 0 6 . 0 1 . 0 1 - - -
2 0 0 6 . 1 2 . 3 1
1 . 8 5 0 8 % 0 . 0 0 3 2 % 1 . 9 0 6 0 % 0 . 0 0 0 3 % - 0 . 0 5 5 2 % 0 . 0 0 2 9 %
2 0 0 7 . 0 1 . 0 1 - - -
2 0 0 7 . 1 2 . 3 1
2 . 6 0 3 3 % 0 . 0 0 2 4 % 2 . 8 2 3 7 % 0 . 0 0 1 9 % - 0 . 2 2 0 4 % 0 . 0 0 0 5 %
2 0 0 8 . 0 1 . 0 1 - - -
2 0 0 8 . 1 2 . 3 1
3 . 4 3 8 0 % 0 . 0 0 8 5 % 3 . 8 2 4 9 % 0 . 0 0 1 2 % - 0 . 3 8 6 9 %
0 . 0 0 7 3
%
2 0 0 9 . 0 1 . 0 1 - - -
2 0 0 9 . 1 2 . 3 1 1 . 3 6 7 1 % 0 . 0 0 4 4 % 2 . 2 8 1 3 % 0 . 0 0 0 0 % - 0 . 9 1 4 2 % 0 . 0 0 4 4 %
2 0 1 0 . 0 1 . 0 1 - - -
2 0 1 0 . 1 2 . 3 1 1 . 8 2 7 9 % 0 . 0 0 3 7 % 2 . 3 3 6 1 % 0 . 0 0 0 3 % - 0 . 5 0 8 2 % 0 . 0 0 3 4 %
2 0 1 1 . 0 1 . 0 1 - - -
2 0 1 1 . 1 2 . 3 1 3 . 7 6 0 7 % 0 . 0 0 3 0 % 3 . 3 2 5 7 % 0 . 0 0 0 7 % 0 . 4 3 5 0 % 0 . 0 0 2 3 %
自 基金 成立 日
起 至
2 0 1 1 . 1 2 . 3 1
2 1 . 2 4 5 5 % 0 . 0 0 4 6 % 1 9 . 9 1 4 2 % 0 . 0 0 2 1 % 1 . 3 3 1 3 % 0 . 0 0 2 5 %
重 要说 明:
本 基金 采取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 每 日计 算投 资人 帐户 当日 所产 生的 收益 , 每 月将 投
资 人账 户累 计的 收益 结转 为其 基金 份额 , 计 入该 投资 人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中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继 2 0 0 4 年 2 月 2 7 日 首次 对本 基金 收益 进行 集中 支付 并结 转为 基金 份额 后 , 从 2 0 0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年 3 月 3 1 日 起, 于每 个月 末对 本基 金收 益进 行了 集中 支付 并结 转基 金份 额。
2 、 招商 现金 增值 货币 B
阶 段
份 额净 值
收 益率 ①
份 额净 值
收 益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9 . 1 2 . 0 1 - - -
2 0 0 9 . 1 2 . 3 1
0 . 1 3 5 7 % 0 . 0 0 4 0 % 0 . 1 8 7 5 % 0 . 0 0 0 0 % - 0 . 0 5 1 8 % 0 . 0 0 4 0 %
2 0 1 0 . 0 1 . 0 1 - - -
2 0 1 0 . 1 2 . 3 1 2 . 0 7 3 1 % 0 . 0 0 3 7 % 2 . 3 3 6 1 % 0 . 0 0 0 3 % - 0 . 2 6 3 0 % 0 . 0 0 3 4 %
2 0 1 1 . 0 1 . 0 1 - - -
2 0 1 1 . 1 2 . 3 1 4 . 0 0 9 2 % 0 . 0 0 3 0 % 3 . 3 2 5 7 % 0 . 0 0 0 7 % 0 . 6 8 3 5 % 0 . 0 0 2 3 %
自 基金 分级 日
起 至
2 0 1 1 . 1 2 . 3 1
6 . 3 0 9 4 % 0 . 0 0 4 3 % 5 . 8 4 9 3 % 0 . 0 0 1 5 % 0 . 4 6 0 1 % 0 . 0 0 2 8 %
重 要说 明:
1 、 本 基金 采取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 每 日计 算投 资人 帐户 当日 所产 生的 收益 , 每 月将
投 资人 账户 累计 的收 益结 转为 其基 金份 额, 计入 该投 资人 账户 的本 基金 份额 中。
2 、 根 据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
额 分级 的公 告 》 本基 金于 2 0 0 9 年 1 2 月 0 1 日 实施 分级 ,分 级后 本基 金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
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 份额 。
3 、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中 的 “ 净 值 收 益 率 ” , A 级 基 金 按 分 级 前 后 延 续 计 算 , 即 本 基 金 分
级 前的 数据 全部 纳入 A 级 基金 进行 计算 ; B 级 基金 自 2 0 0 9 年 1 2 月 0 2 日 开始 计算 。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的
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 招 商现 金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帐户 和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本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 本 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 . 非 因 本 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本 基金 依法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
(四) 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2 、 债券 回购 以协 议成 本列 示, 按协 议商 定利 率在 实际 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 、 银行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银 行实 际协 议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4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前 , 本 基金 暂不 投
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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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市 场利 率或 交易 价格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影 子定 价的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一 定幅 度时 ,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发 生了 其他 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 管人 商定 后进 行调 整 ,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 确 保以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 对基 金持 有人 造成 实质 性的 损害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 、 如有 新增 事项 或变 更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8 、 上述 估值 方法 如有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三 个交 易日 在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五) 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基金资产估值结果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计算 结
果 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
(七) 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基 金资 产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1 1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或
代 理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不 可抗 力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2 2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本 《基 金合 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3 3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 5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其 它任 何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差 异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差 错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或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战争 、 火 灾 、 地 震 、 洪 水
等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及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 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 买 卖证 券价 差;
2 .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3 .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 其 它合 法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某 级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该 级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余 额。 各 级基 金存 在日 净收 益为 负值 的可 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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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遵 循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2 、 根 据单 位基 金当 日净 收益 , 为 投资 者计 算该 帐户 当日 所产 生的 收益 , 并 计入 其
帐 户 的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中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 . 0 1 元 , 第 三 位 采 用 去 尾
的 方式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3 、 每 月将 投资 人账 户的 当前 累计 收益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 , 计 入该 投资 人账 户的 各级
基 金份 额中 。 若 投资 人账 户的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正 收益 , 则 该投 资人 账户 的该 级
基 金份 额体 现为 增加 ;反 之, 则该 投资 人账 户的 该级 基金 份额 体现 为减 少。
4 、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5 、 本 基金 成立 后 经一 个完 整的 会计 月度 , 开 始结 转 当 前累 计收 益 。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 、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此 项
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四) 基金收益公告
1 、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 )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基 金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日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收 益公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
2 、 基 金日 收益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日收 益。
某 级基 金日 收益 = [ 当 日某 级基 金净 收益 / 当 日某 级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 ] * 1 0 0 0 0 。
当 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包 括当 日基 金总 份额 和昨 日未 结转 收益 余额 。 上 述收 益
的 精度 为 0 . 0 0 0 1 元 ,第 五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3 、 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某 级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注 :
i
R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收益 , 上 述收 益率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
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3 位 。 B 级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自 2 0 0 9 年 1 2 月 0 2 日 开始 计算 。
4 、 本 基 金 每 月 初 例 行 对 上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具 体 做 法 是 将 投 资 人 账 户
的 当前 累计 收益 结转 为该 投资 人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
5 、 本基 金对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 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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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以 及其 它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 用 。
基 金管 理费
本 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0 . 3 3 % 。 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 的资 产净 值乘 以基 金管
理 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 前 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 年 管理 费率 ÷ 3 6 5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基 金托 管费
本 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 . 1 0 % 。 托 管费 按本 基金 前一 日资 产净 值乘 以相 应的 托管 费
年 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
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 前 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 年 托管 费率 ÷ 3 6 5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其 它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申购 和赎 回费 :
基 金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A 0 0
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0 0
2 、 转 换费 用
(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基 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 费中 不低 于 2 5 %
的 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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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入 基 金 端 ,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低 向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收
取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
购 补差 费用 。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算 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 5 ) 各 只 基 金 的 标 准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按 照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示 执 行 。 如 标 准
申 购费 率( 费用 )调 整, 基金 转换 费的 计算 相应 调整 。
( 6 )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 B 级 基金 份额 均适 用以 上规 则。
3 、 销 售和 服务 费
销 售和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的 佣金 、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
活 动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该 笔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扣 除。
本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和 服务 年费 率为 0 . 2 5 % , B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和 服务 年
费 率为 0 . 0 1 % 。 销售 和服 务费 用按 本基 金前 一日 的资 产净 值乘 以相 应的 销售 和服 务费 年
费 率来 计算 ,具 体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日应 付的 销售 和服 务费 用 = 前 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 年 销售 和服 务费 率 ÷3 6 5
销 售和 服务 费用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和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电 子 商 务交 易 ,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交 易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费 率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平台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程 序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6 、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的交 易费 率 。 如 因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 率实 施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的税收
根 据财 政部 财 税 [ 2 0 0 4 ] 7 8 号 《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税 收政 策的 通知 》 的
要 求 , 自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起 ,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买卖 股票 、债 券的 差价 收入 ,继 续免 征营 业税 和企 业所 得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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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 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3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4 .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5 .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 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五个 工
作 日内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准 则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上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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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 1 )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书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准 则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4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公 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和格 式准 则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 等 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 , 在 指定 媒体
予 以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1 )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2 )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 3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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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 )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基 金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收 益率 , 以 及
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七 日收 益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益 率( %) 等信 息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件 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 2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基 金扩 募;
( 4 )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 5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 8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9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1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
( 1 3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 4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 6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 7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 8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 1 9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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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 1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 2 )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 3 )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 4 )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 2 5 )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 6 )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 2 7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摘要 、 定 期报 告 、 临 时报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或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 对 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4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十年 。
( 5 )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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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基本风险揭示
1 、 信用 风险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将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 。 另 外 , 回 购交 易中 由于 融资 方 (正 回购 方 )
违 约到 期无 法及 时支 付回 购本 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
2 、 流动 性风 险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 但 是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况 下 ( 加 息 或 是 市
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 也 会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 此 时如 果
基 金赎 回金 额较 大, 可能 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 金净 值出 现波 动。
3 、 利率 风险
因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动 导 致 利 率 波 动 时 , 将
会 产生 利率 风险 ; 利 率风 险主 要体 现在 影响 本基 金持 有未 到期 的短 期债 券的 资本 损失 以
及 回购 等的 机会 成本 损失 。
4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时 , 到 期品 种的 再投 资仅 能获 取相 对较 低的 利息 收益 ,
这 将会 对组 合收 益造 成一 定的 影响 。
5 、 政策 风险 。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中 央 政 府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的 变 动 导 致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波
动 所引 发的 风险 。或 是由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调 整对 基金 操作 的影 响带 来的 风险 。
6 、 业绩 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 高 信 用 等 级 、 具 有 一 定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的 债
券 、 回 购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 风 险相 对较 低 。 但 是投 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7 、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二)投资风险的管理
投 资 风 险 的 管 理 是 风 险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之 一 , 本 基 金 在 借 鉴 I N G 风 险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上 , 针 对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特点 进行 风险 管理 。 风 险管 理主 要措 施包 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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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以 及以 上述 品种 为质 押的 回购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风 险比 较低 。
2 、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 金 产 品 设 计 时 充 分 考 虑 了 基 金 流 动 性 问 题 , 在 资 产 配 置 时 我 们 将 根 据 市 场 以
及 申购 赎回 情况 调整 期限 短 、 流 动性 好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 , 最 大限 度
地 减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在 1 8 0 天 以 内 , 而 且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走 势
研 究判 断的 基础 上 , 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缩短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适当 增
加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因 此通 过组 合剩 余期 限的 调控 , 基 金可 以在 很大 程度 上规 避利
率 变动 导致 的风 险。
4 、 政策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大对 宏观 经济 和相 关政 策的 研究 力度 ,以 支持 实际 投资 。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本基 金出 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 中 国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 本基 金终 止后 ,应 予公 告,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组 织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基金的清算
本 基金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 基 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相关 中介 服务 机构 组成 。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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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 金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2、基金清算程序
(1 )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 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清
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 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 除清 算费 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用 获分 配的 剩余 财产 认购 、 申 购本 公司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免 收认 购、 申购 费。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 金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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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 金管 理人 权利 、义 务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 自 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B . 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和其 他约 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C .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
重 大损 失的 , 有 权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必 要时 应采 取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D .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E . 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金 认购 (申 购) 费;
F . 选 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
处 理;
G . 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
H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 金行 使债 权或 因投 资于 证券 而产 生的 其他 权
利 ;
I . 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J .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依 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拒 绝或 暂
停 受理 申购 和暂 停受 理赎 回申 请;
K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L .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 遵 守基 金合 同;
B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
C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D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和 其它 业务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E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
F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财
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G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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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I .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收 益率 ;
J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K .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L . 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或结 转基 金收 益;
M . 按 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转 换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N .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控 制和 直接 管理 ;
O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
P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1 5 年 以上 ;
Q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R .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S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T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并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方
式 进行 赔偿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U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之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V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W .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B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C .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D .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 遵 守基 金合 同;
B . 依 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C .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D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有足 够的 、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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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E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
互 独立 ;
F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G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H . 应 当代 表基 金 ,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托管 人和 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设 基 金专 用 证 券账 户 , 以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
户 ,代 理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I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J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收益 率;
K . 采 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等 事
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L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的方 法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M . 采 用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N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证
监 会;
O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P . 按 有关 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1 5 年 以上 ;
Q .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 5 年 以上 ;
R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帐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S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划 到指 定账 户;
T .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U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V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
W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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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X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Y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A . 取 得基 金收 益;
B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 或自 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C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 表决 权;
D .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E . 查 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资 料;
F . 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 , 并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取 得有
效 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G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本 基 金 和 招 商 先 锋 基 金 及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基 金 各
基 金之 间进 行转 换;
H . 因 基金 管理 人 、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人 、 销 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 损
害 时要 求赔 偿的 权利 ;
I . 参 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J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 基金 持有 人义 务
A . 遵 守基 金合 同;
B . 缴 纳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款项 及规 定的 费用 ;
C . 以 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D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活 动;
E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 。 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都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通 过 。 上 述通 过事 项如
无 需监 管部 门批 准, 则即 刻生 效; 需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 后生 效。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导 致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况 除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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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 4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6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 8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9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 1 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以及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方 式
( 1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权益 登记 日、 开会 时间 、地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 2 )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审 议与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益 冲突 的事 项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行 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也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 上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
( 2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 3 )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委托 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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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5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 日程 ;
( 6 ) 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7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8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 、 收 取方 式 和 截止 时间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 现场 方式 召开 ,也 可以 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1 )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书 委 派代 表 出 席 并 行使 表决 权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当符 合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如 果 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未达 到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 或 有其 他情 况未 达
到 现场 开会 的条 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 5 天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应 发 生 变 化 。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 2 )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 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A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B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以 及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所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当符 合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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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 果 以 通讯 方式 开 会达 不到 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 或 者召 集人 收到 的出 具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书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未 能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五 十以 上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 5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开 会
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 议 事内 容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 金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 、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以 及 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它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 分之 十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 5 天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 0 天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 0 天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 1 0
天 的间 隔期 。
召 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 、 关 联性 : 召 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 , 如 果提 案所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则 可以 提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
说 明。
B 、 程 序性 : 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需 由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五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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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
( 2 ) 议事 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8 )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天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表决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百 分之
五 十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B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 同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开 会
A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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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 票结 果。
C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 权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点 结果 ;
D . 记 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9 、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作出 之日 起生 效 , 但 其中 需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有 权机 构
核 准或 备案 的, 自相 关手 续履 行完 毕 之 日期 起生 效。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在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基金的终止
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 1 )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 0 0 人 , 或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宣 布
本 基金 终止 ;
( 2 )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
( 3 )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务 ,而 无其 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 5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
的 职务 ,而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 6 )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 合并 、撤 销;
( 7 )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2、 基金清算小组
( 1 )基 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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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发起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律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基金清算程序
( 1 )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 5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6 )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7 ) 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 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 除清 算费 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用 获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认 购 / 申 购 本 公 司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免收 认购 / 申 购费 。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 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7、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本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能通 过协
商 或调 解解 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如 各方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或
协 商调 解不 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深 圳分 会申 请仲 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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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 也 可以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依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 0 0 3 年 1 2 月 签订 的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编 制。 本托 管协 议摘 要中 的有 关数 据和 内容 仅截 至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订 之日 。
本 摘要 仅根 据最 新法 律法 规将 其中 某些 说法 进行 了更 新 , 例 如将 《基 金契 约 》 改 为 《基
金 合同 》 , 《暂 行办 法 》 、 《 试 点办 法 》 等 已经 废止 的法 律用 《 基 金法 》 等 最新 法律 法规 替
代 等。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二十 八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 1 亿 元
经 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 金管 理业 务,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 业期 限: 5 0 年
2、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经 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 款 、 结 算业 务 ; 居 民储 蓄业 务 ; 信 托贷 款 、 投 资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保 管 箱 业 务 ; 征 信 调 查 、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代 办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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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业务 及经 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 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 基 金
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和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
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 规的 规定 , 应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因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帐管 理 、 擅 自挪 用
基 金财 产 , 以 及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或 出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
(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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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基 金 所 有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而 且 应 独 立 保
管 。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财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否 则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 托
管 人赔 偿。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 1 )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 基 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该 基金 的
临 时验 资户 ;该 基金 的临 时验 资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批文 开设 ,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 。
( 2 ) 基 金 发 起 人 应 在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后 , 基 金 成 立 前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收 到资 金书 面确 认函 。
(3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的 收到 资金 确认 函后 , 基 金成 立 。 若 基
金 未达 到规 定的 募集 条件 时不 能成 立,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配 合
并 提供 相关 资料 。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该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授权 ,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
(4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及 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 金成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本 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并 负责 基金 国债 的交 收及 资金 的清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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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代 表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设 基 金 证 券 帐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帐 户 , 代 理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如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内 有 其 他 开 户 规 定 ,
按 规定 办理 。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均不 得将 证券 帐户 出借 与转 让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
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以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的 资金 清算 。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必 须与 其他 基金 的
实 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 1 )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 2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根 据 基 金 的 需 要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签 署 。 合
同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四)基金资产计价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计价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其 进行 复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收 益率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 基金 收益 率 ( %)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 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4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则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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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2 ) 经 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独 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2 )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的 编 制 应 在 每 月 终 了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并 在 每 月
终 了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3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的 编制 应在 截止 日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并 于截 止日 后 1 个 月内 公告 。
(4 ) 年 中 报 告 的 编 制 应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并 于
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 0 天 内公 告。
(5 )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应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并 于 会 计
年 度结 束后 9 0 日 内公 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或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立即
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7 ) 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或 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9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1 0 )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 核完 毕后 ,需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 处
取 得 , 并 以书 面 ( 包 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 输数 据文 件 、 电 子光 盘文 件 、 纸 文件 ) 形 式在 五
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交 来的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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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深 圳 分 会 并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2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 基 金合 同 》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3 、 本协 议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均 适用 中国 法律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 1 ) 基 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 2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 3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4 ) 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发 送 形 式 包 括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和 短 信 息 三 种 。 客 户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修 改发 送形 式 , 但 只能 选择 一种 发送 形式 。 服 务费
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默 认 发 送 方 式 为 纸 质 邮 寄 , 原 则 上 一 年 至 少 寄 送 一 次 , 在 报 告 期
结 束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
况 下 ,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送 对账 单 。 客 户可 以根 据个 人需 要 ,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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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或者 网站 取消 或者 恢复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3 、 由 于 交 易 对 账 单 记 录 信 息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 如 果 客 户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 请 务 必 预 留
正 确的 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 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 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经 互 联 网 传 送 , 可 能 因 邮 件 服 务 器 解 析 等 问 题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原
发 送内 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 整、 泄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5 、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提 供 如 资 产 证 明 书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 E - M A I L 方 式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外 ,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 如 基 金 持 有
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理 财刊 物查 阅 、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 在线 服
务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电 子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 天候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基 金持 有人 可进 行
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 人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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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服 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的 意见 簿 、 基 金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热 线 、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 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 对 于无 法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
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 处理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2 6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银 行 和 基
金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3 1
3 、 关于 2 0 1 1 年 1 2 月 3 0 日 通过 招商 银行 赎回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招
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B 资 金到 帐时 间延 迟的 提示 公告 2 0 1 1 - 1 2 - 2 7
4 、 关于 2 0 1 2 年 “ 元 旦 ” 前 2 个 工作 日暂 停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 A 类) 、 招商 现金 增值 货
币 ( B 类) 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2 7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7
6 、 关 于限 制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 A 类) 、 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 B 类 ) 大 额申 购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和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1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1 - 3
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1 1 - 3
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 任总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2 8
1 0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 0 1 1 - 1 0 - 2 5
1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1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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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8
1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 0 1 1 年 0 9 月 3 0 日 通 过 招 商 银 行 赎 回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B 资 金到 帐时 间延 迟的 提示 公
告 2 0 1 1 2 8
1 4 、 关 于 2 0 1 1 年 “国 庆节 ” 前 2 个 工作 日暂 停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基 金 ( A 类 、 B 类) 申 购 、
转 入及 大额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1 2 7
1 5 、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网 上委 托申 购及 定
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1
1 6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二 零一 一年 第二 号 ) 2 0 1 1 2 6
1 7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一 年 第 二 号 )
2 0 1 1 2 6
1 8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 1 1 2 6
1 9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 2 0 1 1 2 6
2 0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 0 1 1 2 1
2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2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2 3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通 联支 付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 1 1 1 8
基 金托 管人 发布 的临 时公 告: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 0 1 1 年 7 月 2 9 日 在 《证 券时 报 》 上 发布 《关 于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夏博 辉同 志通 知离 任公 告》 。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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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阅 以下 文件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本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6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