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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联接(050024)

资源ETF联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5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7 五、基金备 案


....................................................................................................................8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9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15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20 九、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27 十、基金的 托管


............................................................................................................. 29 十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 30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31 十三、基金 的财产 .......................................................................................................... 37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38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42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44 十七、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45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46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50 二十、违约 责任


............................................................................................................. 53 二十一、争 议的处理


...................................................................................................... 54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效力


............................................................................................... 55 二十三、其 他事项 .......................................................................................................... 56 二十四、基 金合同摘 要


.................................................................................................. 57基金 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 规 范基金运作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 二)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其他与 基金 相 关的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突 , 均 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 义务。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三) 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 会”)核 准。 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四)基 金合同 应当适 用《基 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之 规定, 若因法 律法规 的修改 或新 法 律法规的 颁布施 行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 与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不一致 ,应当以 届 时 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 定为准。 基金 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 指 《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 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基金 合同 3 19、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非 交易过户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登 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 等 27、登记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8、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而引 起的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40、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基金 合同 4 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 同一登记机 构办理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所得数值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自然资源指数(价格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 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6、目标 ETF : 指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7、 中国: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58、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的事 件和因素 基金 合同 5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 的名称 博时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的联接 基金 (四)基金 的标的指 数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由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该 指数 属于价格指 数。它由 沪市中规 模大、 流动性好的 50 只自 然资源类 股票编制 而成,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正式发布 , 旨在反 映沪市 A 股中自然资 源类股票 的整体表 现,并为 相关指数 化投 资产品的开 发提供基 础工具。 (五)基金 的投资目 标 通 过主要 投资于 上证自 然资源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 即上 证自然资源 指数的表 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六)基金 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 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七)基金 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 用 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情况 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 列示。 (八)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本基 金与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联系与区 别 在 投资方 法和交 易方式 等方面 ,本基 金与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联系与区 别主要体 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 同一个标 的指数 即上证自 然资源指 数; 2 、 两只基金 的投资目 标均为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即 上 证自然资源 指数的表 现, 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 小化; 3 、两只基金具有 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4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是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 象。 区别: 1 、 基金的投 资管理方 式不同 :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 直接买基金 合同 6 卖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等 ,直接 跟踪复 制标的 指数的表 现;而 本基金 则是通过 买 卖 该 ETF 基金(包括在该 ETF 的一 级市场进 行股票篮 子组合的申 购与赎回 ,也包括 在该 ETF 的二级市场 以现金直 接买卖 ETF 份额) , 间接跟 踪标 的指数的表 现; 2 、 基金的申 购赎回不 同: 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采用股票 篮子组 合的方式进 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而本基金 的认 购、申购和 赎回均采 用现金方 式; 3 、 基金是否 挂牌交易 不同: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在上交 所挂牌 交易;而本 基金则不 上市交易 ; 4 、 价格揭示 机制不同 : 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有 实时市场 交易价 格和每日净 值;而本 基金只揭 示每日基 金净值; 5 、 投资人申购赎回 基金的程 序不同: 目标 ETF 的投 资人依据申 购赎回清 单, 按以组合 证 券 为主的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进行 申购赎 回,申 购赎回 均以份额 申报; 本基金 的投资人 依 据 基金份额净 值,以现 金方式进 行申购赎 回,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十)本基 金与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业 绩表现的 差异 本 基金的 业绩表 现与上 证自然 资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业绩表 现可能 会出 现差异,差 异产生的 主要原因 有以下几 个方面: 1 、投资对象和投 资范围的 不同, 会导致两 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 2 、 投资管理方式 的不同, 如在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不同的管理 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 数的水 平、技术手 段、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的不同, 会导 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 差异; 3 、 基金规模、 投资成本、 各 种费用与 税收的不 同, 会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 由于 两 只基金的 投资对 象和投 资范围不 同,投 资管理 方式不 同,基金 规模也 可能不 同,所以 , 本 基金的投资 成本、 各种费用 及税收可 能不同于 上证自 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4 、 现金比例及现 金管理方 式的不同 , 会导致 两只基 金的业绩有 差异。 本基 金须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而上证 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则没有这 项规定。 基金 合同 7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发 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 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 过基金 销售网 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公 开发售。 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 申请。认 购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 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 投 资人可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 份额的认 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 例费率 计 算认 购费用 , 认购 费率 不得 超 过认 购金 额 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中列示。 基 金 认购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 间发生的 各 项 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 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三)基金 份额认购 金额的限 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 认购 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 独计算, 认 购申 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 低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 具体限 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 具体限 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基金 合同 8 五、基金备 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1 、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同时本基 金目标 ETF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募集 期 届 满或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且基 金募集 达到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合 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 的有效认 购款项只 能 存入专用账 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 效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形成 的利息在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折 算成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 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认 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9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 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 或 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 招募说明 书 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三 个月开 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三 个月开 始办 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 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基 金管理人 确 认 接收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转 换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 原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基金 合同 10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 申购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及时查 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基 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以基 金 管 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登记机构 可根据 《业务 规 则》 , 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 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笔 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额数量上 限,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基金 合同 11 的 申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 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 点 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3 、 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 方式: 本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 为 元。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 。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和 收 费 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相关手续 后,在 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 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资 人 定 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或 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5 、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7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8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或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 9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时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 合同 12 发生上述 1—5 ,7—9 项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时;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 成功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连续 两 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 以公 告。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 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每笔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 定 该笔赎回 申请当 日部分 确认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直 到 全基金 合同 13 部 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 ) 暂停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确 认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由同一 登记机 构办理登 记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 的 转 换费,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并 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 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人 、 法 人 或其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 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 金的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 合同 1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五)基 金份额的 冻结和解 冻 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分 所 产 生的权益按 照法律法 规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 决定 是否冻结。 基金 合同 15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基金 合同 16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及 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 定 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 、管理费 率和赎回 费率 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 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五)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基金 合同 17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以 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六)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依法 保管基金 资产; 基金 合同 18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 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七)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基金 合同 19 19、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及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十)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变。 基金 合同 20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 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 容必须做 出相 应变动的;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基金 合同 21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基金 合同 22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会或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 2 )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或共 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监督人 经通知拒 不到场监 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基金 合同 23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 与 登 记机构记录 相符。 如 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的条 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 网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基金 合同 24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的 决议 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含 本数)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基金 合同 25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 票 人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会 主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票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 第(二)条所 规定 的第(1 )—(8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 的第 (9 ) 、 (10) 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 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鉴于 本基金是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 合同 26 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有表 决 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持 有 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 基金 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计算结果 按 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身份 行使表决 权,但 可接受 本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委托以 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 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须 先遵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由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 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27 九、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 )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任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当符合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 条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任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办 理基 金 管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 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接 收,并 与基金托 管 人 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5 ) 审计: 原任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 在基金财 产 中 列支; (6 )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管理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基金 合同 28 (1 )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任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 任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新任基 金托管人 应当符合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 条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交接:原任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 时与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人 办理基 金财产 和托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 托 管 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并 与基金管 理人 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5 ) 审计: 原任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 从基金财 产 中 列支; (6 )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新 任基金托管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 四)新 任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 金管理 业务或 新任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 前,原任 基金管 理人或 原任基金 托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责, 并保证 不做出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的行为。 基金 合同 29 十、基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 《博时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订立 托 管 协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基金 财产的 管理和 运作及相 互监督 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义 务及职 责,确 保基金财 产 的 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基金 合同 30 十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 一)本 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户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 等。 ( 二)本 基金的 登记业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负 责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金 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 委托代 理协议, 以 明 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 机构在登 记业务中 的权利义 务,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登记 机构享有 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 资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整 登记业务 的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四)登记 机构承担 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登记 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办理基 金的登记业 务; 3 、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记 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账户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 , 因 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 任,但司 法强制检 查情 形除外; 5 、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业务 , 并提 供其他必 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基金 合同 31 十二、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 过主要 投资于 上证自 然资源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 即上 证自然资源 指数的表 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标 的指数 即上证 自然 资 源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票、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新 股、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 持 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 本 基金投 资于上 证自然 资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 、股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 行。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方 便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 本基金投 资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本 基金不 参与上 证自然资 源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管 理。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90% 的资产投资于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其余 资产可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国内依 法 发 行上市的非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新股、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 其目的是为 了使本基 金在保障 日常申购 赎 回的前提下 ,更好地 跟踪标的 指数。 在 正常市 场情况 下,本 基金力 争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之 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 采取合 理措施 避免跟踪 偏离度 、跟踪 误差进一 步 扩 大。 2 、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 金的投资 仅限于指 定的目标 ETF , 目前 目标 ETF 仅指上证自然 资源 ETF 。 (1 )投资组合的 构建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 金将主 要按照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权 重构建 股票组 合,并 在建基金 合同 32 仓期内将股 票组合换 购成目标 ETF , 使本基金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 目标 ETF 的两种方 式如下: 1 )申购和赎回: 目标 ETF 开放申 购赎回后 ,以股票 组合进行申 购赎回; 2 ) 二级市场方式 :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 易后, 在二 级市 场进行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方式以申购 和赎回为 主,但在 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 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为了更好 地实现本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减 小与标 的指数的 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也可 以通过 二级市 场交易买 卖 目 标 ETF 。 当 上证自 然资源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申 购、 赎回或 交易模 式进行 了变更 或调 整,本基金 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 或调整,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金的 股票投 资以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 的投 资为主 ,采用 被动式 指数化 投资 方 法进行日 常管理 ,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但在因特 殊 情 况 (如流动 性不足 等)导 致无法获 得足够 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管 理人将 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 方 法进行适当 的替代。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债 券投资 组合将 着重考 虑基金 的流动 性管理 及策 略性投 资的需 要,选 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进行配置 。债券投 资的目的 是保 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 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 收益。 5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 生品的 投资策略 本 基金在 股指期 货投资 中主要 遵循有 效管理 投资策 略, 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的, 主要采 用流动 性好、交 易活跃 的期货 合约, 通过对现 货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 研 究 ,结合股 指期货 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与现 货资产进 行匹配 ,通过 多头或空 头 套 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 作。 基 金管理 人将建 立股指 期货交 易决策 部门或 小组, 授权 特定的 管理人 员负责 股指期 货的 投资审批事 项,同 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 易制定投 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 事会批准。 (四)投资 管理程序 研 究支持 、投资 决策、 组合构 建、交 易执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组合监 控与调 整各环 节的 相互协调与 配合,构 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 1 、 研究支持。 基 金管理人 的研究部 依托公司 整体研 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息 包括券商 等外 部 研究力量 的研究 成果, 开展标的 指数跟 踪、成 份股公 司行为等 相关信 息的搜 集与分析 、 目 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 折溢价分 析、成份 股流 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 等工作, 并基金 合同 33 撰写相关的 研究报告 ,作为本 基金投资 决策的重 要依 据。 2 、 投资决策。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研 究部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 重大 事 件时临时 召开投 资决策 委员会议 ,对相 关事项 做出决 策。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 的 决议,做出 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 常决策。 3 、 组合构建。 根据标 的指数情 况, 结合研 究报告, 基金经理做 出日常标 的指数跟 踪维护 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 组合调整 等决策, 构建以目标 ETF 为主的投资组合。 在追求跟 踪误差和 跟 踪偏离度 最小化 的前提 下,基金 经理可 采取适 当的方 法,提高 投资效 率,降 低交易成 本 , 控制投资风 险。 4 、 交易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交易部 负责本基 金的具 体交易执行, 交易部同 时履行一 线监 控的职责。 5 、 投资绩效评估 。 本基金 管理人定 期和不定 期对本 基金的投资 绩效进行 评估, 并撰 写相 关 的绩效评 估报告 ,确认 基金组合 是否实 现了投 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 成功, 并对基金 组 合 误 差的来源 进行归 因分析 等。基金 经理依 据绩效 评估报 告总结或 检讨以 往的投 资策略, 如 果 需要,亦对 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 的调整。 6 、 组合监控与调 整。 基金 经理根据 标的指数 的每日 变动情况, 结 合成份股 等的基本 面情 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 购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以及 基金投资 绩效评 估结果 等,对基 金 投 资组合进行 动态监控 和调整, 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 基 金管理 人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 基金实 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 上述投 资程序 做出调整 ,并将 调整内 容在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 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 予 以公告。 (五)投资 组合的构 建 基 金管理 人构建 基金投 资组合 的过程 主要分 为三个 步骤 :确定 目标组 合、制 定建仓 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 、 确定目标 组合。 基金管理 人通过主 要投资于 上证 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等,以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的表现; 2 、 制定建仓 策略。 基金经理 依据对标 的指数成 份股 的流动性和 交易成本 等因素所 做的分 析,制定合 理的建仓 策略; 3 、 逐步调整组合。 基 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 内, 采取适 当的手段和 措施, 对实际 投资组 合进 行动态调整 ,直至达 到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标 。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本基 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 达到这一 投资 比例。此后 ,如因标 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 基金申购赎 回带来现 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 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 (六)投资 绩效评估 基金 合同 34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基金经理定 期根据绩 效评估报 告分析当 月的投资 操作 、投资组合 状况及 跟踪误差 等情况, 重 点分析基 金的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产 生的原 因、现 金管理情 况、标 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前 后的操作, 以及成份 股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动等。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风 险控制目 标是追 求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标 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 整 等其他原因 , 导致 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 差超过了 上述范 围,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的进一 步 扩 大。 (七)业绩 比较基准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收 益率×95%+ 银 行活期存 款税后利 率×5% 如 果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 其标的 指数, 或者中 证指数 公司 变 更或停止 上证自 然资源 指数的编 制及发 布,或 者上证 自然资源 指数被 其他指 数所替代 , 或 者 由于指数 编制方 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上证 自然资 源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目 标基金 的标的指 数 , 或 者证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合 于本基 金投资 的指数推 出,经 与托管 人协商一 致 , 履行相应程 序后,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可根据目 标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更 换而做相 应的变更, 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 及风险 水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收益 的开放式 基金。 本 基金为 被动式 投资的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联接 基金 ,跟踪 上证自 然资源 指数, 其风 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 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 收益 特征相似。 (九)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 )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4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5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基金 合同 35 (6 ) 基金的投资组 合中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其 他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8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将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本基 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 进行投 资。基金 管 理 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 种风险;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 要 求的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 况、交 易目的及 对 应 的 证券资产 情况等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70% -10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指 期货开 户、清 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由于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基金 合同 36 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 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基金 合同 37 十三、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 构 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归 入 基 金 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基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费用。基 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 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基金 合同 38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二)估值 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当 日份额净 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作 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其他估值 方法如下 :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基金 合同 39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 权证、债 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 资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基金 合同 40 统 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该 当事人 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 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追 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 关 费 用,由责 任方承 担;但 若经诉讼 或仲裁 的终局 裁判, 基金财产 未获得 补偿的 部分可列 入 基 金费用项下 的相关科 目,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基金 合同 41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5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或 登记机 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 政策 变 更、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42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 维护费用 ; 9 、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 合同 43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前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 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基金 合同 44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 4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5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日)的 时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 合同 45 十七、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经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可以更 换。就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基金 合同 46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 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间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站(以下 简称在“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 容的 截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基 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47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投 资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合同 48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基金 合同 49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二)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等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基 金 托 管 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基金 合同 50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 容必须做 出相 应变动的;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基金 合同 51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 合同 52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 合同 53 二十、违约 责任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违 反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因 共 同 行 为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但 是发生下 列 情 况的,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 等。 ( 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违反基 金合同 ,给其 他当事 人造 成经济 损失的 ,应当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 生一方或 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 ,基 金合同能继 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 三)本 基金合 同一方 当事人 违约后 ,其他 当事人 应当 采取适 当措施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 有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损 失扩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失 要求赔偿 。守约 方因防 止损失扩 大 而 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 ( 四)因 一方当 事人违 约而导 致其他 当事人 损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先于 其他受 损方 获得赔偿。 ( 五)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 成 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54 二十一、争 议的处理 对 于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 或与本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 调 解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基金 合同 55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 一)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并获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后 生效。基 金 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八 份,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各持 两份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 两份。每 份均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 ( 四)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基金 合同 56 二十三、其 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由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 决。 基金 合同 57 二十四、基 金合同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及 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 定 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 、管理费 率和赎回 费率 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 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二)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基金 合同 58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基金 合同 59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依法 保管基金 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 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四)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 60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及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合同 61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 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 容必须做 出相 应变动的;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合同 62 2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基金 合同 63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会或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 2 )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或共 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监督人 经通知拒 不到场监 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基金 合同 64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 与 登 记机构记录 相符。 如 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的条 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 网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六)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 见基金 合同 65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的 决议 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含 本数)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合同 66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 票 人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会 主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票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 第(二)条所 规定 的第(1 )—(8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 的第 (9 ) 、 (10) 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 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鉴于 本基金是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本 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有表 决基金 合同 67 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持 有 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 基金 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计算结果 按 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身份 行使表决 权,但 可接受 本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委托以 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 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须 先遵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由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 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 4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5 、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 日 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支付 方式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68 (三)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69 (二)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前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 公 告。 (四)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范围 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标 的指数 即上证 自然 资 源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票、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新 股、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 持 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 本 基金投 资于上 证自然 资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 、股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 行。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 )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4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5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 基金的投资组 合中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 合同 70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8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将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本基 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 进行投 资。基金 管 理 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 种风险;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 要 求的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 况、交 易目的及 对 应 的 证券资产 情况等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70% -10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指 期货开 户、清 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由于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 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基金 合同 71 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本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当 日份额净 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作 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其他估值 方法如下 :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基金 合同 72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全 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 权证、债 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基金 合同 73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 容必须做 出相 应变动的;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基金 合同 74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 合同 75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对 于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 或与本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 调 解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 一)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并获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后 生效。基 金 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八 份,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各持 两份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 两份。每 份均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 ( 四)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