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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联接(050024)

资源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1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 】1629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资产 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收益,同 时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 大 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某 一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 券 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高收益的开 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 被动式投 资的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联接 基金, 跟踪 上证自
然资源指数, 其 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 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本基 金 对
上证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0% ,
投资标的单 一且过分 集中有可 能会给本 基金带来 风险 。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本基 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负
责。 
 招 募说 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4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83 第二十一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5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86


招 募说 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以下 简称“基金” 或“本 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博时上 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地 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招 募说 明书 3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 户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等 27、登记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8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 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招 募说 明书 4 41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3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登记机 构办理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行为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 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所得数值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 体 54、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自然资源指数 (价格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 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6、目标 ETF: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7 、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基 金合同 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58、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 拒、无法避 免的事件 和因素 招 募说 明书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 股东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六 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 别 是: 研究部、 特 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 观策略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 作部、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监察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零售 业 务和机构业 务。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 济、 投资 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 交 易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固定收益 部负责进 行固定收 益证券的研 究、 选择和组 合管理 。 股票 投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组 合管理 。 宏观 策略部负 责为投委会 审定资产 配置计划 提供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国 际投资部 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务。 产 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 部门沟通 维护 、 产品维 护以及年 金方 案设计与精 算等企业 年金咨询 工作 。 市 场部负责基 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广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总裁办公室 专门负责 公司的战 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 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 建设、 外事活动管 理、 档案管 理、 董事 会、 党办 及工会工 作 。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招 聘、 培 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估、 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 信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分 析等工 作。 信息技 术部负责信 息系统开 发、 网络运 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 有 关机构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正的 意见和招 募说 明书 6 建议。 风险管理 部负责 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制度与流程, 组 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 监督与控制 。零售业 务下辖零 售区域 、 客户服务中 心、 电子商 务部和渠 道产品组 , 负责公 司 全国范围内 的零售客 户、 渠道销 售、 直 销运作和服 务工作 。 其中 ,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 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 务。 客户 服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子商 务 部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部 门使用公司 官方网站 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 直销 网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 渠 道 产品组负责 公司的银 行渠道开 拓、销售 推广服务 工作 ,以及公司 产品销售 前包装整合 工 作。 机构业务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销售和 服务 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 老金业务 部、 战 略客户部 、 机构 理财部- 上海 、 机构理 财部-南 方和 券商渠道组 。 养 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 业务的研究、 拓 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 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 机 构理财部 -上海和机 构理财部 -南方分 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 华 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构客 户 销售与服务 工作。 券商 渠道组负 责券商 渠道的开拓 和销售服 务。 另设北 京分公司 、 上海分 公 司、 沈阳分公 司和郑州 分公司, 分别负 责对驻京、 沪、 沈阳和 郑州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和 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境外子公 司:博时 基金(国 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 341 人,其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4%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 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长。


肖风先生, 博士,副 董事长。1989 年起先 后在深圳 康佳电子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工 作,1993 年进入深圳 市证券监管 办公室工 作,历任 副处长、 处长、证管 办副主任 。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历任 成都探矿 工艺研究所 工程师, 深圳天极 光电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 、 总 经理助理 , 深 圳中 大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 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分管研究 业务、 资 产管理 业务、 直接 投资业务 。2008 年 7 月起,招 募说 明书 7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 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总 经理兼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 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 大专, 独立董事 。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 解放军, 历 任战士、 班长、 排 长、 副指导员、 团政治处 副主任、 主任。1979 年起历任 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参 谋部二部 参谋、中 华人民共和 国驻英国 大使馆国 防副武官、 北京国际 战 略问题研究 学会副秘 书长、 亚龙 湾开发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标准国 际投资管 理公司董 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历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外 交学会北 美处 研究人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英国 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理、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高级投 资顾问。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 金融讲师 、中国经 济体 制改革研究 所微观研 究室主任 助理、 中国 社会科学 院 农村发展研 究所副研 究员、 海南 汇通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任证 券业务部 副总经理、 汇通深圳 证 券业务部总 经理、 中国 社会科学 院经济 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 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任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 中国 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 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任 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 债权 管理部(法 律事务部)副总经 理, 南 宁办事处 副总经理 (党委委 员) , 监 察审计部 (纪 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新 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司专职 监事 (总经理级 ) 。 2011 年 7 月起, 任招 募说 明书 8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 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 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源 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 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分 析员、东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 士,总经 理。1998 年起曾先后 在上海飞机 制造厂、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总经理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 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 经理。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 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混合组 投资总监 、 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 理、 博时大中 华亚太精 选股票 (QDII) 基金 经理 、 博时回 报灵活配 置基 金基金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副总 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招 募说 明书 9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 社保股票 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 研究 部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 、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理 , 兼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经 理、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 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金 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 、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 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 硕士。曾供职 于广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 经理 胡俊敏女士 ,博士。1985年9 月至1990年6 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大 学近代物 理系学习 ,获 学士学位; 1991年1 月至1996年7 月在哈佛大学物理系 学习, 获博士 学位; 1996年8 月至1998 年8 月 在哈佛大 学化学系 工作, 任副研究 员;1998 年9 月至2002 年5 月在惠普 安捷伦科 技工 程 部工作, 任工程师 ;2002 年6 月至2006 年10 月在汤姆 森金融公 司量化研 究部工 作,任 高 级量化研究员;2006年10 月至2010年9 月在贝莱德全 球金融公司工作,任基金经理。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股票 投资部投 资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王 政、张峰 、温 宇峰、马越 、魏凤春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1975 年出生, 经济学 硕士。 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 工程系。 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 华永道) 会计财 务 咨询公司工 作,任审 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 究中心宏 观与金融 经 济学专业学习 ,获经济 学硕士学 位。招 募说 明书 10 2001 年至 2004 年, 在招商证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任高 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宏观 与策略研 究员 、 研究部 副总 经理兼平衡 配置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总经理 兼策略分 析师、 价值增 长基金 价值增长 贰 号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首 席策略分 析师、 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长,兼任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博 时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 基金经理 。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 林斯顿大学 ,获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 博士后研 究工作 。1997 年起先后在 美国新泽 西州道琼 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 州彭博公 司研发部 、美国加 州巴克莱 全球 投资公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基金、 深证基本 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兼 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 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 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 资、研究 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长 组投资副 总监兼博 时裕隆封 闭基金经 理。 马越女士,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 华夏基 金担任研 究员,雷曼 兄弟担任 研究员, 花旗 集团担任亚 洲交通运 输组主管/董事 。2011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 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招 募说 明书 11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为 ,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招 募说 明书 12 3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察 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13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 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的 ,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 使用适 合的程序 ,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招 募说 明书 14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 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15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 (010)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2004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 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 板上市, 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 首家在海外 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 作为第一 家H 股公 司晋身恒 生指数。2007年9 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 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 股及9,593,657,606股A股 )。 截至2011年3 月31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 总额113,125.16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 。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 银行实 现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34.23%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 , 年化加 权平 均净资产收 益率26.19% ; 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25.27% ; 净利差为2.58% , 净利息收益率 为2.69% , 分别较 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29% 。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 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 、 胡志明 市及悉尼 设有 分行, 在 莫斯科设 有代表处 , 设立 了湖 北桃江建信 村镇银行 、 浙 江苍南建 信村镇银 行、 安徽 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 、 浙江 青田建信 华侨 村镇银行、 浙 江武义建 信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建信 村 镇银行、 河北 丰宁建信 村镇银行 、 上海 浦东建信村 镇银行、 苏州常熟 建信村镇 银行9 家村镇 银行,拥有 建行亚洲 、建银国 际,建行招 募说 明书 16 伦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租赁、 建信信 托、 中德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 公司。 全行 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 )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 全面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0年共获得100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公布 的 “全 球商业银 行 品牌十强 ” 列第二 位, 在 “全球 银行品 牌500 强”列第13 位,并被评为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年度 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 榜”列 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 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 行”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 为“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 十字会总 会授予“ 中国红 十字 杰出奉献奖 章”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投 资托管 服务 部, 下设综 合制 度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托管处、基金 核算处 、基金清 算处、监 督稽核处 和投资托管 团队、涉 外资产核 算团队、 养 老金托管 服务团队 、养老金 托管市场 团队、上 海备份 中心等12个 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 员工130余人。 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业务 持续通过SAS70 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 管服务部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 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会计部、 营运管理 部 ,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 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 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 银行之一。截 至2011年6 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 只证券投资 基金。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 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 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 最佳托管银 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 续第三 年被香港 《财资 》 杂志 评为 “中国最 佳 次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招 募说 明书 17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基金监 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 向 基金管理 人发 出书面通知 , 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 纠正,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 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 面进 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 ,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招 募说 明书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 )其他销售机 构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招 募说 明书 19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 张鸿招 募说 明书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1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可【2011 】1629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的联接 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由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 该指 数 属于价格指 数。 它由沪市 中规模大 、 流动性好的 50 只自 然资源类 股票编制 而成,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正式发布, 旨 在反映沪 市 A 股中自然资源 类股票的 整体表现 ,并为 相关指数 化 投资产品的 开发提供 基础工具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本基金与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 和交易方 式等方面 , 本基 金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联系与区 别主要体 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 同一个标 的指数 即上证自 然资源指 数。 2 、两只基金的投 资目标均 为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即上 证自然资源 指数的表 现,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 最小化。 3 、两只基金具有 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4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是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 象。 区别: 1 、基金的投资管 理方式不 同: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 直接 买卖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等, 直 接跟踪复 制 标的指数的 表现; 而本 基金则是 通过买 卖该 ETF 基金(包括在该 ETF 的一级市场进行股 票篮子组合 的申购与 赎回,也 包括在该 ETF 的二级市场以现 金直接买 卖 ETF 份额) ,间接 跟 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 2 、基金的申购赎 回不同: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采用股票 篮子 组合的方式 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而本基 金的 认购、申购 和赎回均 采用现金 方式。 3 、基金是否挂牌 交易不同 :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在上交 所挂 牌交易;而 本基金则 不上市交 易。 招 募说 明书 21 4 、价格揭示机制 不同:上 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有 实时市场 交易 价格和每日 净值;而 本基金只 揭示每日 基金净值 。 5 、 投资人申购赎回 基金的程 序不同: 目 标 ETF 的投 资人依据申 购赎回清 单, 按以组 合 证券为主的 申购对价 、 赎 回对价进 行申购赎 回, 申购 赎回均以份 额申报 ; 本基 金的投资 人依 据基金份额 净值,以 现金方式 进行申购 赎回,金 额申 购、份额赎 回。 七、本基金与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与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业 绩表 现可能 会 出现差异, 差异产生 的主要原 因有以下 几个方面 : 1 、投资对象和投 资范围的 不同, 会导致两 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 2 、投资管理方式 的不同, 如在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不同的管理 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 数的 水平、技术 手段、买 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 等的不同 ,会 导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 有差异。 3 、基金规模、投 资成本、 各种费 用与税收 的不同, 会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 。由 于两只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投资 范围不同 ,投资管 理方 式不同,基 金规模也 可能不同 ,所以 , 本基金的投 资成本 、 各种费 用及税收 可能不 同于上证 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4 、现金比例及现 金管理方 式的不 同,会导 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有 差异。本 基金须保持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而 上证自然 资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则没 有这项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 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具 体名单见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公 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 九、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 认购费用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 基金 以认 购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认 购费 用, 认购 费率 不得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 用。 招 募说 明书 22 表1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期间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 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的 认 购费率为 1.0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1.00% )=297,029.70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 元 认购份额= (297,029.70+30 )/1.00 =297,059.7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可得到 297059.7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 6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 时间安排 、认购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 投资人认购 前,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认 购的 金额; (2 ) 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 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已受理 的认 购申请不得 撤销。 3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 理申请并 不表示申 请是否成 功的确认 , 而 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招 募说 明书 23 请。 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 基金登记 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 准 。 投资人可在基 金正式 宣告成立 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 的份额。 若 投资 人 的认购 申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 机构应 当将 投资人 已支 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 还投资人 。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最 低 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 。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 额 以登 记机构的 记录 为准。 十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招 募说 明书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同 时本基金 目标 ETF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符合基 金备案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 且基金 募集达到 基 金备案条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 资 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自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投资 人的有 效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 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应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认 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 募说 明书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具体 的销售机 构名单 及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列 明。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 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上交易 业务的, 投资人 可以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 行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具体 办法 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基金管理 人确认 接收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每 个 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 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 募说 明书 26 1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原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包 括该日)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 机 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基金 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登 记机构可根 据《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招 募说 明书 27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2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 源:博时 基金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时基金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2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 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招 募说 明书 28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 本基金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1.20% ,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1+1.20%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60 =467,870.4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假定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可得 到 467,870.4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 、 赎回 金额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2 :某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3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计算过 程为: 赎回总金额 =300,000×1.1060 =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0.5% =1,659.00 元 赎回金额=331,800 -1,659=330,141.0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60 元, 持有期所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330141.00 元。 3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 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值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 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招 募说 明书 29 3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或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7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8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或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 9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时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5 ,7—9 项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时;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延 期支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予 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招 募说 明书 30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每 笔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确定 该笔赎 回申请当 日部分确 认的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 一登记 机构办理 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 间 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 户以招 募说 明书 31 及登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登记机构 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所 产 生的权益按 照法律法 规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 决定 是否冻结。 招 募说 明书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 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紧 密跟踪标的指 数即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的 表现,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 差的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标的 指数即上 证自然 资源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上证 自然 资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 执 行。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方便 特定的客 户群通 过本基金投 资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不 参与上证 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管 理。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资于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其 余资产可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非成 份股(包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新股、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其目的是为 了使本基金 在保障日 常申购赎回 的前提下 ,更好地 跟踪标的 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 本基金 力争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 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 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步 扩大。 2 、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 金的投资 仅限于指 定的目标 ETF , 目前 目标 ETF 仅指上证自然 资源 ETF 。 (1 )投资组合的 构建 招 募说 明书 33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主要 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 股 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组合, 并在 建 仓期内将股 票组合换 购成目标 ETF ,使本基 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 目标 ETF 的两种方 式如下: 1 )申购和赎回: 目标 ETF 开放申 购赎回后 ,以股票 组合进行申 购赎回; 2 )二级市场方式 :上证自 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 易后,在 二级 市场进行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的交 易。 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 购和赎回 为主,但 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 ,为了更 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 减 小与标的 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也可 以通过 二级市场 交易买 卖目标 ETF 。 当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申购 、 赎回或 交易模式 进行了变 更或调 整,本基金 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 或调整,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以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 投资为主 , 采用被 动式指数 化投资 方法进行日 常管理, 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 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 特殊情 况 (如流 动性不 足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进行适当 的替代。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组合 将着重考 虑基金的 流动性管 理及 策略性投资 的需要 , 选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进行配置。 债 券投资 的目的是 保 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 有效 利用基金 资产, 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 收益。 5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 生品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 管理投资 策略 , 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目的 , 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 、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 通过对 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股指期 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 与 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或空 头套 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 批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定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 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 行、 投资绩 效评估、 组合 监控与调 整各环节 的 相互协调与 配合,构 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 1 、研究支持。基 金管理人 的研究 部依托公 司整体研 究平台,整 合外部信 息包括券 商等招 募说 明书 34 外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 成果,开 展标的指 数跟踪、 成份 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 息的搜集 与分析 、 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 流动性和 折溢价分 析、 成 份股流 动性分析 、 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 的研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重要 依据。 2 、投资决策。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研 究部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或 遇重 大事件时临 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议, 对 相关事项 做 出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做 出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 、组合构建。根 据标的指 数情况 ,结合研 究报告, 基金经理做 出日常标 的指数跟 踪维 护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 、组合调 整等决策 ,构建以 目标 ETF 为主的投资组 合。在追 求跟踪误 差和跟踪偏 离度最小 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理 可采取适 当的方法 , 提高 投资效率 , 降 低交易成 本,控制投 资风险。 4 、交易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交易 部负责本 基金的具 体交易执行 ,交易部 同时履行 一线 监控的职责 。 5 、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 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投资 绩效进行 评估,并 撰写 相关的绩效 评估报告 , 确 认基金组 合是否实 现了投资 预期, 投 资策略 是否成功 , 并 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归 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 依据绩效 评 估报告总结 或检讨以 往的投资 策略, 如 果需要,亦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 6 、组合监控与调 整。基金 经理根 据标的指 数的每日 变动情况, 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 本面 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 金申购赎 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监 控和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标组 合、 制定建 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 理人通 过主要投 资于上证 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等, 以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 2 、制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 理依据 对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流动性和 交易成本 等因素所 做的 分析,制定 合理的建 仓策略。 3 、逐步调整组合 。基金经 理在规 定时间内 ,采取适 当的手段和 措施,对 实际投资 组合 进行动态调 整,直至 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标。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本 基金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 比例。 此后, 如 因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基金申购赎 回带来现 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 一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10 个交易招 募说 明书 35 日内进行调 整。 六、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基 金经 理定 期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当 月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 状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 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 管理情 况、 标 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 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 生的变动 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 险控制 目标是 追求 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过 0.3% ,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 如因 标的指数 编制规 则调整等其 他原因, 导致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 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的 进一步扩大 。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收 益率×95%+ 银行 活期存 款税后 利率×5% 如果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其标的指 数, 或 者中证指 数公司 变更或停止 上证自然 资源指数 的编制及 发布, 或者 上 证自然资源 指数被其 他指数所 替代, 或 者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上 证自然资 源指 数不宜继续 作为目标 基金的标 的指数 , 或者证券市 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更适 合于本基 金投 资的指数推 出,经与 托管人协 商一致 , 履 行相 应程序 后,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可根据 目标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更 换而 做相应 的 变 更,而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收益 的开放式 基金。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联接 基金 , 跟踪上证自 然资源 指数, 其风 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 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 收益 特征相似。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招 募说 明书 36 (4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5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保 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公司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 司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本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将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10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 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 情况等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70% -100% ,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招 募说 明书 37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标 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 限制、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 资不符合 上述约定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招 募说 明书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 托管费 以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 不得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招 募说 明书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 标 ETF 份额以其 当日份 额净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招 募说 明书 40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 额、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和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招 募说 明书 41 统故障差错 、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 人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用, 由责任 方承担 ; 但若 经诉讼或 仲裁的终 局裁 判, 基金 财产未 获得补偿 的部分可 列入 基金费用项 下的相关 科目,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招 募说 明书 42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 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5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招 募说 明书 43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单 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3 、 本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 分配 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 4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5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4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3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 维护费用 ; 9 、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 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托管招 募说 明书 45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 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招 募说 明书 4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 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招 募说 明书 4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招 募说 明书 48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按有 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49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招 募说 明书 50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 公众查阅 。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招 募说 明书 5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 使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 市 场风险可以 分为股票 投资风险 和债券投 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 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 产 业政策等 的变化对 证券 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 , 导 致 市场价格水 平波动的 风险。 (2 ) 宏观经济运 行周期性 波动,对 股票市场 的收益水 平产 生影响的风 险。 (3 )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 竞争 、 管 理、 财务等都 会 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 化,从而 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 市场平均利 率水平变 化导致债 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 (2 ) 债券市场不 同期限 、 不同 类属债券 之间的利 差变动导 致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 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 (3 )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 跌的风险 。 2 、 指数化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的主 要投资 标的 为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本 基金的资 产净值会 随标的指 数的波动 而波 动。 3 、 跟踪偏离风 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1 ) 基金有投资 成本、 各种费 用及税收 , 而 指数编制 不考 虑费用和税 收, 这将导致 基 金收益率落 后于标的 指数收益 率,产生 负的跟踪 偏离 度。 (2 ) 指数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售收 益等因素 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超 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 的跟踪偏 离度。 (3 ) 当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 股构成, 或 成份股公 司发生配 股 、 增发等行为 导致该成 份股 在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数变 更编制方 法 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 指数的构 成差异, 而且 会产生 相应的交 易 成本,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4 ) 投资人申购、 赎回可能 带来一定 的现金流 或变现需 求 , 在遇到标的 指数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较差等 情形时 ,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 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 , 导 致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5 ) 在基金进行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能 力,例如跟 踪指数的 水平 、 技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 都 会对基金 收益 产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招 募说 明书 52 跟踪误差。 (6 )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如因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 踪成本 较高;因指 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 4 、 投资标的过 分集中的 风险 本 基金 对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投资标 的单一且 过分集中 有可能会 给本 基金带来风 险。 5 、 巨额申购赎 回所隐含 的风险 本 基金 对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在巨额申购发生 时,可能会 出现在短期 内对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投资比 例或者对 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的 投资比例被 迫处于较 低水平的 状况, 从 而导致跟踪 误差的大 幅增加; 在 巨额赎回 发生时, 可 能会出现在 短期内被 迫卖出大 量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 或者被迫 卖出大量 的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 这种 流 动性买卖压 力也可能 导致跟踪 误差的大 幅增加。 6 、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 股流动性 、 或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流动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 、 低 成本地调 整基 金投资组合 , 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 影响。 基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对基金 赎回, 在管 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和现金 过多 带来的风险 。 7 、 操作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投 资人 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登 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等 。 8 、 政策变更风 险 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 策修改等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控制的因 素的变化 , 使基 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 到影响的 风险。 例如, 监 管机构 基金估值 政策的修改 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的 风险; 相关 法规的修 改导致基 金 投资范围变 化, 基金管 理人为调 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 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 险。 9 、 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招 募说 明书 53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招 募说 明书 5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 开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0)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招 募说 明书 55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招 募说 明书 56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5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转 托管、 非交易过 户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 率、管理 费率和赎 回费 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 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 记机构的 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二)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招 募说 明书 58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招 募说 明书 59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依法 保管基金 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四)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招 募说 明书 60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招 募说 明书 61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七) 本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 同 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 账户名称 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 )因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招 募说 明书 62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招 募说 明书 63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下 同 ) ; 2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 未 能满 足上 述条件 的情 况下, 则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或/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为“ 监督招 募说 明书 64 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监督 人经通知 拒不到场 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招 募说 明书 65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 所持表决 权的 50% (含本数)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 监票员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关于 本章第( 二)条所 规 定的第(1 )— (8 )项召开 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二 ) 条 所规定的 第 (9 ) 、 (10) 项召 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招 募说 明书 67 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鉴于 本基金是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 本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目 标 ETF 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 决,其持 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 数为,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本基 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 持有人 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 金的名 义代表 本基 金的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招 募说 明书 68 会; (10)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 )因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招 募说 明书 69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招 募说 明书 70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代销 机构和登 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招 募说 明书 7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招 募说 明书 7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标的 指数即上 证自然 资源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上证 自然 资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 执 行。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基金的投资组 合中保留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6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 从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 除外 。 本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将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招 募说 明书 73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70% -10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标 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 限制、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 资不符合 上述约定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招 募说 明书 74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 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本 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 基金流 动招 募说 明书 75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进行 控制, 确 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 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 证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 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招 募说 明书 76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招 募说 明书 77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 完 成场内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 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招 募说 明书 78 1 、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招 募说 明书 79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 额、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 标 ETF 份额以其 当日份 额净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招 募说 明书 80 3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招 募说 明书 81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 止时,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招 募说 明书 82 (10)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招 募说 明书 83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服 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人可 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 工作日 后通过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 资人 寄送交 易确认单 。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人 寄送纸质 对账 单; 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寄 送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向所有 订阅电子 邮件对账 单的投资人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人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助 订 阅 ;或 发送“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 件到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 直 接 拨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基金红 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资 人 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其所得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 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期 投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网上理 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资 人 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 人 持有 建设银行、 农 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民生银行、 中信银 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的借记卡 或已开立 招商银 行 i 理财账 户、汇付 天下天天 盈账户 均可以在 本公司 网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业务 。 2 、查询服务:投资 人 可以 通过本 公司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 用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 在线客服 : 投资 人 可以 点击本公 司网站首 页 “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咨询 互动。也可 以在“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五、短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电子邮 件服务 招 募说 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人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七、手机理 财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享 受基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 地址: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 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博时 快 e 通、 客服 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的 申请, 博时 公司将 以电 子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人 发送所订 制的 信息。 九、电话理 财服务 投资人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语音 服务 : 本公司 自助语音 系统提 供 7×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自 助查询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 可 以进行直销 交易、 密码 修改、 传 真索取 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销投 资者可通 过博时一 线通电话交 易平台在 线办理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分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易业务 , 其中 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 户 的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的自 动划付。 3 、人工电话服务 :投资人 可以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 诊断等服 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招 募说 明书 85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 公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 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招 募说 明书 86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 中 国证监会 批准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博时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三)《博时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 关 于申请募 集博时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之法 律 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