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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联接(050024)

资源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1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7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9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2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4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 费用 ...................................................................................................... 20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2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2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 行为 ...................................................................................................... 24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 责任 ...................................................................................................... 26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 27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27 二十、其他 事项 ...................................................................................................... 28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签订 ....................................................................................... 28 托管 协议 1 鉴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系 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和 能力,拟 募集发 行博时 上证自然 资 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鉴 于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系一 家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效 存续的 银行, 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拟 担任博 时上证 自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拟担 任博时上 证自然 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 为 明确博 时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约 定,《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 义;若有 抵 触 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 解释。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托管 协议 2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 订 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算、 收益分 配、信 息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 金 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 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标 的指数 即上证 自然 资 源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票、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新 股、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 持托管 协议 3 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 本 基金投 资于上 证自然 资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 、股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 行。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保留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6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 从法 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 规定;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品种 除外。本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 符合投资标 准,将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 8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 基 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 要 求的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 况、交 易目的及 对 应 的 证券资产 情况等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70% -10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托管 协议 4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本 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指 期货开 户、清 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由于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 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九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 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 示的 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关联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无 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只 能 进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 及 行 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 选 择 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新 名 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应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 律托管 协议 5 责 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确 定的时 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 对 手 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的比 例,制 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 和 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本基 金 不 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限于可 由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应保证 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调,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因 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受 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 险 处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因投资 受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及相 关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险进 行控 制,确 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的 流动性 问题。如 因基金 巨额赎 回或市场 发 生 剧 烈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 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 支 付 结算,并 承担所 有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证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料如 有 调托管 协议 6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体 披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 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证 券比例 如违反 有关限 制规定 ,在 合理期 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六)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八)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 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 九)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托管 协议 7 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十)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 并 改正。 ( 三)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 解决。基 金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本基 金的任何 资 产托管 协议 8 ( 不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算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 内交易交 收、托 管资产 开户银行 扣 收 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 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 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托管 协议 9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 户 开立、使用 的规定执 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 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 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的 购 买 和 转让,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 定 外,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 大 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基 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 财产时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资 金划 拨及其 他款项 付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 来等有关事 项。 托管 协议 10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专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 文件, 内容包括被 授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 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 授权人相 应的 权限。 3 、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文件原件 并经电话 确认后 , 授权文件即 生效。 如 果授权文 件中 载 明具体生 效时间 的,该 生效时间 不得早 于资产 托管人 收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话 确认的时 点 。 如早于,则 以资产托 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 确认 的时点为授 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 4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件 负有保密 义 务, 其内 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漏。但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有 权机 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 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赎回付 款指令、 现金 替代补款 指令、 分 红付款指令、 回 购到期付 款指令、 与 投资有关的 付款指令 、实物债 券出入库 指令以及 其他 资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 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 项事 由、 支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 权人签字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 应采用加 密传真方 式或双方 协商 一致的其他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其合 法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内 发送 指 令;被授 权人应 严格按 照其授权 权限发 送指令 。对于 被授权人 依约定 程序发 出的指令 ,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 经撤销 或更改对 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的授 权 , 并 且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 该交易 指令发送 人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或 超 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 任,授权 已更 改但未经基 金托管人 确认的情 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 金托 管人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 同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交单 加盖印 章后及 时传真 给基 金 托管人, 并电话 确认。 如果银行 间簿记 系统已 经生成 的交易需 要取消 或终止 ,基金管 理 人 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划款前 一日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投资 划款 指令并 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 日下 达 投资划款 指令,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留出 执行指令 所必需 的时间 。指令传 输 不 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时 间,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 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 金托管 人应指 定专人 接收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预 先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其名单 ,并与 基金 管 理人商定 指令发 送和接 收方式。 指令到 达基金 托管人 后,基金 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立即 审 慎 验证有关内 容及印鉴 和签名, 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 、指令的时间和 执行 托管 协议 11 基 金托管 人对指 令验证 后,应 及时办 理。指 令执行 完毕 后,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 保基金 资金 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 额,对 基金 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 执行,但 应 立 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 因,出 具书面文 件确认 此交易 指令无效 。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 (四)基金 申购目标 ETF 基金 时多退少 补款的查 收与 划付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交收指 令办理本 基金 因申购目标 ETF 基金产生的 现金替 代多退少补 款的结算 。 (五)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包括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或超越权限 发送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 行,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令, 基金管理 人应 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 盖业务用 章。 (六)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七)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未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执行 并对基 金财产 或投资 人造 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 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 造成的直 接损 失。 (八)更换 被授权人 员的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被授权 人、更 改或终 止对被 授权人 的授 权,应 立即将 新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 方式通知 资产托 管人, 并经电话 确认后 生效, 原授权 文件同时 废止。 新的授 权文件在 传 真 发 出后七个 工作日 内送达 文件正本 。新的 授权文 件生效 之后,正 本送达 之前, 资产托管 人 按 照 新的授权 文件传 真件内 容执行有 关业务 ,如果 新的授 权文件正 本与传 真件内 容不同, 由 此 产生的责任 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 接受 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 员,应提 前以书面 、 电话或其他 双方认可 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九)其他 事项 基 金托管 人在接 收指令 时,应 对指令 的要素 是否齐 全、 印鉴与 被授权 人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执行基 金 管 理人的合法 指令对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参与 认购未 上市债 券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代表本 基金 与对手 方签署 相关合 同或协 议, 明确约定债 券过户具 体事宜。 否则,基 金管理人 需对 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 宜承担相 应责任。 托管 协议 12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 基 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序 。基金 管理人 负责选 择证 券 经营机构 ,租用 其交易 单元作为 基金的 专用交 易单元 。基金管 理人和 被选中 的证券经 营 机 构 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将被选 中证券 经营机 构提供的 《 基 金 用户交易 单元变 更申请 书》及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确 保基金托 管人申 请接收 结算数据 。 交 易 单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的 证券经营 机构交 付。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规 定,在 基金的半 年 度 报 告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选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情 况、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 营机构 买卖证券 包 括 申购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成交量 、回购成 交量 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 披露,并 将该等情 况 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 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 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结算备付 金管 理办法》 ,在 每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公司对 结算参与 人的最 低结算 备付金 限额进行 重新核 算、调 整。托管 人 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 司调整最 低结算备 付金当日 ,在 资金调节表 中反映调 整后的最 低备付金。 管 理人应预 留最低 备付金 ,并根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公 司确定的 实际下 月最低 备付金数 据 为 依据安排资 金运作, 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 寸。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买 卖证券 的清算 交收。 场内资 金结 算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算 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 划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交易 划 款 指令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 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应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赔偿;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基 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接收 数 据 不 完整,造 成清算 差错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需要 单 独 结 算的交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市场操 作 规 则 的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 等原因造 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后应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解决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 和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 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 必要措施, 确 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 日的 投资 交易资金结 算;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资金 头寸不 足,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 补足透支 款项, 确保资 金清算。 如果未 遵循上 述规定 备足资金 头寸, 影响基 金资产的 清 算 交 收及基金 托管人 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之间的 一级清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 的直接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 或资 金 交收账户 (除登 记公司 收保或冻 结资金 外)上 有充足 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 寸不足时 , 基托管 协议 13 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分考 虑 基 金 托管人的 划款处 理时间 。在基金 资金头 寸充足 的情况 下,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符 合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 行。 2 、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 券账目核 对的时间 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 核对 基 金管理 人按日 进行交 易记录 的核对 。每日 对外披 露净 值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 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 真实,由 此导致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按 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 核对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交 易日结 束后核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确保双 方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每月月末 核对实物 证券账目 。 (三)基金 申购和赎 回业务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确认、 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申 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的 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 查收申购及 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 出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本基 金 (或本 基金管理 人委托 ) 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 开放日上 述有关数 据,并保 证相 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 4 、 登记机构 应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的 加密系统 发 送有关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 算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 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双 方各自按 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金 的登记业 务,应保证 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 进行。 否则,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 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 账户的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足申 购、赎 回及分 红资金 汇划的 需要,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资金清 算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由登记 机构管理 。 7 、 对于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应收款 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 的 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 金划拨规 定 拨付赎回款 或进行基 金分红时 ,如基金 资金账户 有足 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 拨付;托管 协议 14 因 基金资金 账户没 有足够 的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 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 造 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款 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 申购款 项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需双方 按约定 方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付 款和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赎回 和分红资 金划拨时 ,基金管 理人需向 基金 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 格式、内 容、发送 、接收和 确认方式 等与 投资指令相 同。 (四)申赎 净额结算 基 金托管 账户与“基金 清算账 户”间 的资金 结算遵 循“ 全额清 算、净 额交收”的原 则, 每 日按照托 管账户 应收资 金与应付 资金的 差额来 确定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 或净应 付额,以 此 确 定资金交收 额。当存 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 额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 算 账 户划到基 金托管 账户, 基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到账 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将有关书 面 凭 证传真给基 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 管理;当 存在托管 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T+2 日将 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基 金托管人 在资 金划出后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将有 关 书面凭证交 给基金管 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 当 存在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如基金 银行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 按时拨 付; 因 基金银行 账户没 有足够 的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付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 如系基 金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垫 款 义 务。 (五)基金 转换 1 、 在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基 金开展转 换 业务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 关事宜进 行协商。 2 、 基金托管 人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的 基金转换 数 据进行账务 处理, 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 间、程序 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 承担的权 责按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 金转换业 务应按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公告。 (六)基金 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 分红方案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双 方 核定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红 进行账务 处 理并核对后 ,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 红利的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将资 金划入专用 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 下达指令 时,应 给基金托 管人留出 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托管 协议 15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 权证、债 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当 日份额净 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作 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其他估值 方法如下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托管 协议 16 4 )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3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2 、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托管 协议 17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 行,由 此给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 而且 基金托管 人 未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金份额 净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 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赔 付。 3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时; 4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5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托管 协议 18 和 保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 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 制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 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的编制;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表编 制,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 八)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前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 托管 协议 19 4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5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日)的 时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 日 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拟公 开披 露 的信息在 公开披 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信 息披露 办法》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进行 信息披 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以 及从对方 获得 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 决 或裁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 令、决定 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 或公开。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募 集情况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临时报 告 、 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基 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托管 协议 20 1 、职责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信 息披露 过程中 应以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为 宗旨, 诚实 信 用,严守 秘密。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 宜,基 金托管 人应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于本章 第(二 )条规 定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事项 进 行 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予 以公 布。 对 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复 核的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前应告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互相 监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 定方式 和限时 披露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根据法 律法规 应由基 金托管人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 刊或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3 )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况 。 2 、程序 按 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露 文件, 由基 金管理 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发 生基金合 同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 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 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0.5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协议 21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 三)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证 券交易 费用、 基金财 产划 拨支付 的银行 费用、 银行账 户维 护 费、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 金 有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等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入当期 基 金 费用。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律师 费、会 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用不 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 理 与 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五)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协 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六)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 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等, 根据本 托管协 议和基 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 核。 2 、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七)违规 处理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托管 协议 22 基 金财产中 列支费 用时, 基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予以说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人无 正 当 理由,基金 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 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 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一)档案 保存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 管 人应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 档案的建 立 1 、基金管理人签 署重大合 同文本 后,应及 时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2 、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 托管 人。 (三)变更 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 自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 证、基金 账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承担 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 少十 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托管 协议 23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 )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管 理业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接收 ,并与 基金托管 人 核 对基金资产 总值; (5 ) 审计: 原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备案 ,审计费 用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 (6 )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管理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及托管 协议 24 时 办理基金 财产和 托管业 务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收 , 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5 ) 审计: 原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备案 ,审计费 用 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6 )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新 任基金托管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 金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并 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造成损害的 行为。 十五、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 人禁止从 事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 二)基 金管理 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人 不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 利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 五)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 人泄漏 基金运 作和 管理过 程中任 何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定的方式 公开披露 的信息。 ( 六)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投资指 令和赎 回、分 红资 金的划拨指 令,或违 规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 独立, 其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 业人 员相互兼职 。 (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 金财产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 处分的除 外。 (九) 基金财 产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3 、托管 协议 25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 外;5 、 向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9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 制。 ( 十)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禁 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基金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托管 协议 26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 责任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履 行本协 议或履 行本 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或者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议约 定,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应 当分别 对各自的 行 为 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担 连 带 赔偿责任。 ( 三)一 方当事 人违约 ,给另 一方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应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 偿;给 基金 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 方当事 人有权利 及义务 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 追 偿。但是如 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托管 协议 27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 失等; 3 、 在没有过 错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 投资或不 投资造 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 损失等。 ( 四)一 方当事 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的 扩大。 ( 五)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但 本托管 协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在 最大限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 六)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 成 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因 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 按 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 议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签 字,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证 监 会 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 草案。托 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 (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 立之日 起成立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起 对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 四)本 协议一 式八份 ,协议 双方各 持二份 ,备存 二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各 一份,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托管 协议 28 二十、其他 事项 如 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冻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配 合, 承担司法协 助义务。 除 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本协 议的用 语定义 适用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本 协议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 章、签订 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