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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510410)

资源ETF: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8 十、基金信息披露........................................................................................................19 十一、基金费用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2 十五、禁止行为 ...........................................................................................................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5 十七、违约责任 ...........................................................................................................2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8 二十、其他事项 ...........................................................................................................2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8 托管协议? 鉴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系一 家 依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 立 并有效存 续 的有限责 任 公司 ,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 发行上证自 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 建 设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系 一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 成立并有 效 存续的银 行 ,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拟担 任 上证自然 资 源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人,中 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上 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 证 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之间 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 定,《上 证 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1?托管协议?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 结算;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 的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投 资 运作 、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 自愿、诚 实 信用、充 分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合 法权 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 实 现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可能 会 少量投资 于 国内依法 发 行上市的 非 成份 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新股、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2?托管协议?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 成 后,本基 金 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 和备选成 份 股的资产 比 例不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二)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 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交 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70% -10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在 开 始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之 前,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股指期货 开 户、清算 、 估值 、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 法 规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由于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 指数成分股 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导致基金 投资不符合 上述约定比 例的,基金 3?托管协议?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本 托管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 联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 联方进行 法 律法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 金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4?托管协议?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受限证 券 限于可由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受限证 券 应保证登 记 存管在本 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相关工 作 的落 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 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 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投 资受限证 券 的流动性 风 险进行控 制 ,确保对 相 关风险采 取 积极 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有关 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 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 关 投资受限 证 券比例如 违 反有关限 制 规定,在 合 理期限内 未 能进行及 时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托管协议?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本 托 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 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 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 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 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6?托管协议?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 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 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结算 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 7?托管协议? 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 市值)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和股票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和 基金证券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中需要 对基金募集资金和股数同时确认。 3 、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和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8?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规定,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 人 在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 及其他款 项 付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 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 不得早于资 产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9?托管协议?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 现金替代退款指令、 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 应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 的经营权 限 和交易权 限 内发 送 指令;被授 权人应严格 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指 令。对于被 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 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应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 间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 交单加盖 印 章后及时 传 真给 基 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 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成的 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于划款 前 一日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 投资划款 指 令并确认 , 如需在划 款 当日 下 达投资划款 指令,在发 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 人 应指定专 人 接收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预先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其名单,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商定 指令发送和 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 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 对指令验 证 后,应及 时 办理。指 令 执行完毕 后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 令 时,应确 保 基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 资金余额 , 对基 金 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 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 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 认此交易指 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0?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 括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指令发送 人 员无 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在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 现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 误时,有 权 拒绝执行 , 并及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 违反基金 合 同约定的 , 应当 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 由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 基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 执行并对 基 金财产或 投 资人 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 更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 终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授权 文 件以 传 真方式通知 资产托管人 ,并经电话 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 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 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 工作日内送 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 文件生效之 后,正本送 达之前,资 产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 文件传真件 内容执行有 关业务,如 果新的授权 文件正本与 传真件内容 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以书面、 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 在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 令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 鉴与被授 权 人是否与 预 留的 授 权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 购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 管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 对手方签 署 相关合同 或 协议 ,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应设计选 择 证券买卖 的 证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 程序。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选择 证 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 易单元作为 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 提供的《基 金用户交易 单元变更申 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 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交 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 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11?托管协议?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 的最低结算 备付金限额 进行重新核 算、调整。 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备 付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 表中反映调 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管 理人应预留 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确定 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 算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基 金托管人增 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 使基金托管 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 成清算差错 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通 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 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 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基 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托 管人、本基 金和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 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 款项,确保 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 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 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 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之间 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 人 应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 行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 款指令时 , 基金银行 账 户或 资 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 司收保或冻 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时 间。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 按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 对。每日 对 外披露净 值 之前,必 须 保证当天 所 有实 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12?托管协议?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 结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 目,确保 双 方账目相 符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 交收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应 付 申购、赎 回 投资人替 代 款资金及 分 红资金汇 划 的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登 记机构的规定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办理该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6 、 对于基金申赎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 损失。 7 、申赎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对于基金 申 赎过程中 产 生的应付 款 或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 基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 资金 ,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 、资金指令 除申赎产 生 的应收款 到 达基金资 金 账户需双 方 按约定方 式 对账外, 回 购到期付 款 和与 投 资有关的付款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 账 户与“基 金 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 结 算遵循“ 全 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 原则 , 每日按照托 管账户应收 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 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与 T+1 日和 T+2 日交收, 基金托 管人根据登 记公司的结 算通知办理 现金替代款 资金的划拨 ,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 的退补款由 13?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办理。 当存在托 管 账户净应 付 额时,如 基 金银行账 户 有足够的 资 金,基金 托 管人应按 时 拨付 ; 因基金银行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 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14?托管协议?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15?托管协议?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基 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f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 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 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托管协议?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如果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基金管理 人 独立地设 置 、记 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 复 核。核对 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 将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17?托管协议?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 告、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之 前 及时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 1% 以上,方可进行 收益分配; 4 、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净值 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 长率。基于 本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 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 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 下 酌情 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 率。 基金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标的 指数同期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 、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并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 、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8?托管协议?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应按法 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进行 信 息披露,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在 公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密 。除按《基 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开始申 购和赎回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 露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为宗 旨 ,诚 实 信用,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本章第( 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 要 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 管 理人)复 核 的信息, 基 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 管 人) 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 合、互相 监 督,保证 其 履行按照 法 定方式和 限 时披 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 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 证 监会 指 19?托管协议?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 须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 信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 管理人起 草 、并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 为 指数基金 , 需根据与 中 证指数有 限 公司签署 的 指数使用 许 可协议的 约 定向 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指 数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 下,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20?托管协议?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 的 指数许可 使 用费按季 支 付。根据 基 金管理人 与 中证 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 ( 即不足 50,000 元部分按照 50,000 元 收取) 。 但基 金合同生效当季, 基点费不设下 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果指数 许 可使用费 的 计算方法 、 费率等发 生 调整,本 基 金将采用 调 整后的方 法 或费 率 计算指数使 用费。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四)证 券 账户开户 费 用、证券 交 易费用、 基 金上市费 及 年费、基 金 的指数使 用 费、 基 金收益分配 发生的费用 、基金财产 划拨支付的 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 护费、基金 合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露 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 有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师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律 师 费、会计 师 费和信息 披 露费用不 得 从基金财 产 中列支。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 情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 金托管费 , 此项调整 不 需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 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 等,根据 本 托管协议 和 基金 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 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 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 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21?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 金 法》及其 他 有关法律 法 规,基金 管 理人委托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公 司担 任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编 制及持续保 管义务由登 记机构承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 应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 录、账册 、 报表和其 他 相关资料 。 基金 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2?托管协议?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 ) 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 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 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3?托管协议? (4 ) 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 业务移交手 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 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 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6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 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 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 产混同于 基 金财产从 事 证券 投 资。 (二)基 金 管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 人 不公平地 对 待其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他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 理过程中 任 何尚未按 法 律法 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 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 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投资 指 令和赎回 、 分红 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 托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 基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合 法 指令、基 金 合同 或 24?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 人 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3 、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 资;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 、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在 严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前 提下,将结 合使用其他 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替代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法 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 的 其他行为 , 以及依照 法 律、行政 法 规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25?托管协议?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 行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 履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 议不符合 约 定的,应 当 承担 违 约责任。 26?托管协议? (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 履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或 者 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一 方 当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 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 就直接损 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 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 方 当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 事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 务及时采 取 必要的措 施 ,尽 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 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 管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 业务出现 差 错,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7?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 金 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 会 申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 提 交的托管 协 议草案,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 协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 日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生效。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 议一式八 份 ,协议双 方 各持二份 , 备存二份 , 上报中国 证 监会和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 司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 时,基金 管 理人应予 以 配合 ,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 用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