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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贵金(164701)

添富贵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汇 添 富黄 金 及贵 金 属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 金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 结 算机 构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2 年 3 月 1 日 公 告日 期:2012 年 2 月 27 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3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3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3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3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39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3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 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 本 公告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 定 编制,汇 添 富 黄 金 及 贵 金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 基 金 ” ) 管理 人 汇添富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 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 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7 月 21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汇添富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99fund.com )上的《 汇 添 富 黄 金 及 贵 金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概 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简称:汇添富 黄金及贵金 属(QDII-LOF-FOF ) ; 基金场内简称:添富贵金 ;基金代码:164701 )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2月23日,本基金份额总额:512,294,868.72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2年2月22日,本基金份额净值:0.965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2年2月23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514,396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 :2012年3月1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 (七)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 境外托管人: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十)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 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838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8月31日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 年8月25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 场内、场外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 ) 。 ②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有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 限责任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限责任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9、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12,902 户,募集总 金 额为614,808,767.15 元人民 币 ,其 中,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共计390,796.81元 人民 币 。 经安 永 华 明 会 计师 事务 所验 资, 募 集 资金 已于2011年8月31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 于2011 年8 月31 日 验 资完 毕, 并于 当 日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31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14,808,767.15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 已于2011 年9月22 日开 放 日 常申 购、赎 回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详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 信息 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2011年9月20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本 公 司 网站(www.99fund.com )上的 《 关 于 汇 添 富 黄 金 及 贵 金 属 证 券投资基金(LOF )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 基金 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 【2012 】 35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3 月1 日 3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投 资 者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简称: 添富贵金 5 、基金代码:164701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514,396 份 7 、 基 金 净 值 的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 估值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 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 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 .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持有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 需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 年2 月23 日, 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0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 场内 基金份额为28,360.5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 年2 月23 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11,514,396 份。其中, 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0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0%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11,514,396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00% 。 (三)截至2012 年2 月23 日,前十名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 序号 持 有人 名称 持 有份 额 (份 ) 占 基金 总份额 比例 (%) 1 李淑芳 500,041 4.34 2 金晚芳 401,044 3.48 3 朱培炽 279,046 2.42 4 叶彪 248,041 2.15 5 陈惠萍 240,043 2.08 6 陈华 220,018 1.91 7 王立萱 200,044 1.74 8 赵立刚 200,036 1.74 9 宋健 200,022 1.74 10 程树勇 200,016 1.74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总经理:林利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87571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6 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二十二 个部门和一家全资子公司, 包括: 基金投资部、 行业研究部、 国际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集中交易部、 固定 收益部、 渠 道销售部、 北京分公司、 南方分公司、 西部营销中心、 机构理财部、 专 户理财部、 营销 支持部、 客户服务 中心、 战略发展部、 产品创新部、 金融工程部、 稽核监察部、 行政支持部、 信息 技术部、基金营运部、电子商务部、香港子公司。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基金投资部:主要负责公募基金 的投资 管理。 行业研究部: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的 调研 。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 管 理等业务。 专户投资部: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 投资 管理。 集中交易部:主要负责 所有投资组合的 交易管理。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 投研管理。 渠道销售部:主要负责华东地区的 产品 销售。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北方地区的 产品 销售。 南方分公司:主要负责南方地区的 产品 销售。 西部营销中心:主要负责西部地区 产品 销售。 机构理财部:主要负责机构投资者的 理财 服务。 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客户业务的 理财服务。 营销支持部: 主要负责公司 销售渠道的开拓与维护、及 理财产品 的策划及市 场推广。 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直销中心业务及客户沟通、服务工作。 战略发展部: 主要负责 公司社保、 养老金、 战略规划以及国际业务发展工作 。 产品创新部:主要负责产品的设计和维护。 金融工程部:主要负责 理财产品的数量分析及 投资风险管理。 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公司 运营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 行政支持部:主要 负责公司行政事务、人力资源 及财务工作。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及维护工作。 基金营运部: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资金结算及注册登记工作。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7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 公司电子商务网站的规划、设计及维护。 香港子公司:主要负责国内与海外的基金管理工作。 3、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 2012 年 1 月 31 日, 公司共有员工 (包括中智公司派遣)236 人, 其中 博士及博士以上有 14 人,硕士 123 人,本科 84 人,专科及以下 15 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2 月3 日 正式 成立, 注册 资本金 为1 亿元人 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 经过 七年多的发展, 公司已成为业务布局完善、 管理体系严谨、 团队稳定优秀、 文化优势突出、 品牌日益确立, 具有较强综合竞 争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业务、 社保委托投资管理等, 并设立有北京分公司、 南方分公司和汇添富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截止2011 年12 月31日 ,公 司 管理19 只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包 括汇 添 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价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 (除 日本外) 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医药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黄 金 及 贵 金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子龙先生, 国籍: 中国香港,1972 年出生, 英国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香港花旗银行业务经理,汇丰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上 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1 月 30 日任花旗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全球平衡组合的基金经理。2007 年 9 月 加入汇添富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8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监。2010 年 6 月 25 日至今任 汇添富亚洲 澳洲成熟市场 (除日本外) 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31 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1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31 只, 其中封闭式 7 只, 开放式 22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金融》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2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1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2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足额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3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4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5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 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 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6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7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9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0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1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2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3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 行方式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 定后, 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 金的 证券交 易费 用及在 境外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登 记等实 际发 生的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置 证券 有关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 (简称 “ 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经 生效 的司法 文书 判决或 裁定 明确应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外汇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5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1.00%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26%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3-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6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 一) 投资目 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 ( 如白银、 铂 金、 钯金等) 价格的主 要因素, 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 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在 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力争 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 黄金价格走势。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 金 (ETF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是指以标准化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 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 份额的 ETF 。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7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8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 基金 持有同 一机 构(政 府、 国际金 融组 织除外 )发 行的证 券 ( 不包括 境外基金)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超 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5)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 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9 B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 所 有参 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每个 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0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1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2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3 取认购费 。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 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2 年 2 月 2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2 年 2 月 22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2 年 2 月 22 日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08,048,343.8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 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401,568,534.2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11,558,197.89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3,315,154.41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94,343.98





基金投资 401,568,534.27


应付托管费 76,529.44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39,471.47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64,949.08 其他负债 6,791,704.78 其他资产 6,787,276.61 负债合计 22,250,692.1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12,294,868.72


未分配利润 -18,036,985.66


所有者权益合计 494,257,883.06








资产合计: 516,508,575.2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516,508,575.25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截止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一)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人 民币元 )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4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401,568,534.27 77.7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8,048,343.82 20.92 8 其他资产 6,891,697.16 1.33 9 合计 516,508,575.25 100.00


( 二)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分布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 三)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组合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 四)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权 益投 资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 五) 按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 资明 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金 融衍生品。 ( 九)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基 金投 资明细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5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ETFS GOLD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ETF Securities USA LLC 91,864,328.95 18.59 2 ISHARES GOLD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90,653,589.36 18.34 3 UBS-GOLD ETF HEDGED-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UBS Fund Management Switzerland 66,730,351.00 13.50 4 SPDR GOLD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62,744,513.59 12.69 5 SPROTT PHYSICAL GOLD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Sprott Asset Management LP/Canada 50,985,800.37 10.32 6 SPDR GOLD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16,694,585.31 3.38 7 ISHARES SILVER TRUST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2,637,912.32 2.56 8 V ALUE GOLD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Sensibl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9,257,453.37 1.87


( 十)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基金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基金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471.47 5 应收申购款 64,949.08 6 其他应收款 6,787,276.61 7 待摊费用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6 8 其他 - 9 合计 6,891,697.16


4、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5、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 存托凭证。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汇 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5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 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6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温馨提 示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1 日 7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招商 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2 日 8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中国 银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5 日 9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中国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2011 年 7 月 25 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7 建设银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 公告 报、管理人网站 10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网发售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5 日 11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广发 银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7 月 29 日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汇添富 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2 日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13 日 14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中银 国际证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22 日 15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恒泰 长财证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22 日 16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1 日 17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开放日常 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20 日 18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参加部分 银行代销机构定投基金、 电子 渠道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20 日 19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五矿证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0 月 14 日 20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因境外主 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1 月 23 日 2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上海 2011 年 11 月 29 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8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民族证 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2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因境外主 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22 日 23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因境外主 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29 日 24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基 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29 日 25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QDII 基金 2011 年年度 资产净值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1 月 5 日 26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财富里昂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1 月 9 日 27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国海证券为代销机构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1 月 11 日 28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因境外主 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1 月 13 日 29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1 月 20 日 30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因境外主 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2 月 16 日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9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证券 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证券基金 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 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文件;


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0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