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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轻资(163412)

兴全轻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 一 二年 二月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61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
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交易 ............................................................45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场外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47 第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与 赎 回 ........................................58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系 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 转托 管 63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64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74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76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81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83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85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 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91 第十九部 分


风险 揭示 ....................................................................94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97 二十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 115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服务 ..................................133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查 阅方式 ..............................135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136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兴全 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兴 全轻 资产投 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兴 全轻 资产 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 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 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 记录 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结 算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场外: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郭贤 珺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 司 ) 经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 2 日, 中 国证监会批 准 (证监许可[2008]6 号 ) 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 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 全球 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 本的 49% 。同时公司 名称由“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名为“ 兴业 全球人寿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


2008 年 7 月 7 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 , 公司名 称由“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 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 目前, 公司旗下管理着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兴全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兴全 全 球 视野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臵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兴全绿 色投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11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部位于上海, 在北京设有分公司, 在深圳设有 办事处, 公司总部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综合管理部 、 监察稽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 核部、 运作保障部、 基金管理部、 研究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专户投资 部、 交易室、 市场部、 渠道部、 机构业务部、 电子商务部和 客户服务中心 。 随着业务 发展的需要, 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 生, 董事 长,1960 年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 福建省 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 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 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 经理, 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郑苏芬 女士 ,董 事,1962 年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审 计师 。历 任福 建 省财政 厅干部, 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 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 官。 郑城美 先生 ,董 事,1974 年生 ,经 济学 硕士 ,中共 党员 。历 任兴 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市场分析师、 办公室文秘部经理、 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万维德(Mar van Weede )先生,董事,1965 年出生,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 财务经理 ,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 行副总裁。 Andrew Fleming 先生, 董事, 1959 年生, 毕业 于纽约大学。 历任英国 Gartmore 基金公司管理培训生、 日本公司负责人、 美国合资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投资官, 荷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 组合资产管理全球负责人,AEGON 资产管 理部门资产配臵委员会主席。 现任 AEGON 资 产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三方资 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英国地区负责人。 霍以礼先生 (Elio Fattorini ) , 董事,1970 年生 , 荷兰国籍, 美国达特 茅斯学 院塔克商学院 MBA 。 历任巴林银行分析师,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 博思 艾伦咨询公司顾问, 荷兰银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 亚太区公司业 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 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 陈百助 先生 ,独 立董 事 ,1963 年 生, 哲学 博 士。历 任加 拿大 萨斯 喀 彻温大 学助理教授, 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 副教 授。现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吴雅伦 先生 ,独 立董 事 ,1948 年 生, 中共 党 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黑龙江兵团一师四团副班长、 团宣传队副队长、 政治处宣传干事, 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 ,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易所非会员理事兼会员管理委员会 主任和复核委员会主任等职, 还曾任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主导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中证指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和初期运行等。2008 年 10 月, 因年龄原因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理事位上退休。








张志超先生,独立董事,1952 年生,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 在华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世界经济学博士, 英国牛津大 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现任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 任国际金融学讲师, 此外, 兼任 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华东师大紫江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 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 同时担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上海国 际金融研究中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郭辉先 生, 监事 ,1959 年生 ,博 士,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 行信贷 部,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 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 理。 陈育能 女士 ,监 事,1974 年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历 任民 航快 递财 务 会计助 理经理, KPMG 助理经理, 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 监事,1982 年生, 双学士。 历任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记者。 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 生, 总经 理,1970 年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历 任福 建兴 业证 券 公司上 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 理, 兴业证券股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总监。 现 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 女士 ,督 察长 ,1964 年生 , 工 商管 理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 先 后就职 于 新疆兵团组织部、 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 、 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任 兴业银行 党办 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现任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杨卫东 先生 ,副 总经 理 兼市场 部总 监,1968 年生, 法学 学士 。历 任 陕西团 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 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 部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 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1970 年 生, 理学 硕 士。历 任兴 业证 券公 司 福建天 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 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总监、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英 国 特 许 注 册 会 计 师 (ACCA) 。 历 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管理 部 项 目经 理, 澳 大利亚 怀 特 控 股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 发展中心负责 人、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扬帆 先生 ,1971 年 生,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北京 宏基 兴业 技术 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上海奥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全球 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臵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5 人组成: 杨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 全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兴全趋 势投 资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 全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副总监 ,兴 全社 会责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董承非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4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 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5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 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 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6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臵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 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7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 加强财 务管理, 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 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 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 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行政部财务 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经董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臵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8 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 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9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2 】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行 总资产 2.643 万亿元人民币, 核心资本充足率 7.81%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 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 业务支持室、 产品管理室、 运营室、 监察稽核室 4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52 人。 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0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 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系 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 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 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 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 为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中国资产托管市 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 资 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招商银行实现 托管利润 8.11 亿元, 托 管费收入 3.21 亿元, 托管资产突破 3200 亿元, 托管日均 存款突破 300 亿元, 托管产品数量、 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 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 SAS70 国际认 证。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 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 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主席, 利和经销集团有限 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及信和臵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 员等; 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 及新 加坡上市公司嘉德臵地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本 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 国政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 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1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 事长,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 主席、 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八 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





唐志宏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1995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 深圳管理部副主任, 兰州分行行长, 上海 分行行长, 深圳管理部主任, 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 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93 年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 交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11 年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 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 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 曾任中国银 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 副处长、 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 香港南洋 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 招 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 债券投资基金) ,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光 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优势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2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选灵活 配臵混合型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 诺安保本混 合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 中银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3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4547.33 亿元人民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行长室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 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 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规划委员 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 专业岗位设臵时, 必须遵循 内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3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和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 、内 部管 理 制度 的建 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营 为出 发 点, 应当 体 现“ 内 控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的规 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 能存 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随 着托管 业务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核 算、清 算、 稽核监 察等 相关部 门, 应当在 制度 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和 《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4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 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份 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数 据 加 密 传 输 、 业 务 信 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 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 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 业务信息不得泄漏,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 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 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空间隔离并设臵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臵及权限管理、 业 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5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 上述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6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法定代表人: 兰荣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 )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 )58368915、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目前已开通 兴业银行、 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准贷记卡 )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场外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联系人: 电话: (021)52629999-218966 客户服务 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8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 传真: (021 )63586215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宁黎明 联系人: 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2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 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1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68419393-1259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人: 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 )84457777-950、248 客户咨询电话: (025)845798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1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0351)8686868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 )868670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2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服热线: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 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传





真: (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3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传





真: (021)68815009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 荣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4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gfhf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山东省外请加拨 0531)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5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传真: (021 )3222988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 :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 陶颖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6 统一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28)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统一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7 (3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 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2)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 其他代销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8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3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1]2161 号文核 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股票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 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具 体名 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帐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 集 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七 、募 集规模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0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 2 亿份。 八 、基 金的面 值、 认购价 格和 认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1 )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 称 为前端认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基金 投资人可 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前端认购费用 的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2% 1≤Y <2 0.8% 2≤Y <3 0.4% Y≥3 0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 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 费率执行。 (3)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 包括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1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认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01)=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5)/1.00=9,905.99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 端收 费方 式 认 购 本基金 ,加 上认 购资 金 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 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5)/1.00=10,0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2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详见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 赎回》 。 (2)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 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 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 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5 元, 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 1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 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1× 10,000× 1.0%= 100 元 认购金额=1× (1+1.0% )× 10,000 =10,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0=5 份


九 、投 资 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正常情况下,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 投资人 认购申请的 受理,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待基金合同生效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3 后, 投资者 应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 投资人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 按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2) 投资 人在 场外 通 过代销 机构 及本公 司网 上直销 系统 首次认 购 基 金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 认购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各 代销 机构对 本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 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内认购时, 投资 人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3)募集期内,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十 、募 集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帐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5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 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6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七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 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并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7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 中, 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 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 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场 外申购 和 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 赎回 开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8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 三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 外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场 外 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 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49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限 制 1、投 资人 通过 代销机 构及本 公司 网上直 销系 统首次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 购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各 代销 机构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做全部 赎回 处理 。 (份 额减少 类业 务指 赎回、 转换转 出、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 申购费用 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 投资人可 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 的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0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8% 1≤Y <2 1.0% 2≤Y <3 0.6% Y≥3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 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0.6% 1≤Y <2 0.3% Y≥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 、场 外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1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 时间而递减。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 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8,734.23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 端收 费方 式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3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2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11,445.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如有变更, 以最新的公告或招 募说明书为准。 例 2: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 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3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148× 0.8%=91.8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91.84=11,353.72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353.72 元。


例 3: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148× 1.0%=114.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14.80=11,330.7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330.7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4 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 间临 时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3)项 以外的 暂定 申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5 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6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7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六、 其他情 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 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办 理场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 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9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转换的价格。 四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回” 原 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 申请 。 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投 资人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人 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 日) 投资人应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0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人 通 过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2、基 金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可 以根 据基金 和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1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 、场 内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2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6%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6% =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11.1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11.12 元。


九 、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将 按新规 定执 行。


十 一 、 有关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 拒绝 或暂停申 购 、 暂 停 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基 金的转 换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及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等请参 见基 金合 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 关规 定,并 据此 执行。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 、跨 系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 基金 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 轻资产公司” 为主要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 资本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 其中, 符合轻 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的5%-40% , 其中 本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臵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臵上,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臵。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 臵。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 、 CPI 、 利率等宏 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人心态等市场指 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臵策 略的分析结论, 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臵策略, 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5 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臵计划。 2、“ 轻资产公司” 筛选 策略 (1)“ 轻资产公司” 的 内涵与范畴 本基金将公司资源分为轻资产与重资产两类, 轻资产通常是指公司的管理经 验、 企业品牌、 客户关系、 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 与之相对应的, 重资产通常 是 指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 轻资产经营是指不过多依赖固定资产或有形资产投资来实现业务扩张的商 业模式。 对应的,“ 轻资产公司” 通常是指经营所占用资本较少, 通常所依赖的固 定资产资本较少的一类公司。 基金认为在固定资产等投入资本给定的情况下, 公 司经营所获回报越高,那么轻资产对回报的贡献就越大。


1)轻资产是公司独特能力与核心优势 以基于资源的观点(View Based on Resource ) 看,轻资产应该具有稀缺性、 不易模仿性、 不可替代性等等特征。 进一步, 轻资产还应具有异质性, 也即轻资 产公司因拥有其他公司缺乏的资源 而获得竞争优势; 这种异质性还因轻易不能在 行业间完全复制与流动而具有持续性。 2)轻资产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 从轻资产经营对于公司发展的本质来理解, 本基金认为轻资产经营体现了一 种致力于充分挖掘公司所拥有的所有生产要素潜能和作用的商业模式和战略理 念。 在本质上, 相比于传统的商业模式, 轻资产经营模式是指不过多依赖固定资 产等重资产投资来实现业务扩张的模式, 而是发挥公司所特有的资源、 能力, 以 此摆脱重资产为企业带来的高成本和低效率问题, 从而获得更有利并持续的竞争 优势。 3)轻资产运营既强调资产的轻重,也强调资本管理与运营效 率的提高 本基金认为应从两个层面考察公司的轻资产经营能力, 既强调轻资产相对重 资产对公司回报的贡献比较;也强调其所拥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与效率的提高。 (2)“ 轻资产公司” 筛 选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基金认为轻资产经营是公司独特商业模式,而轻资产是该类公司的重要、 乃至独特的资源要素。 具体而言, 从轻资产要 素来源层面, 包括人力 资本、 商誉、 品牌、研发创新能力、组织管理乃至组织文化等等要素。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6 1)品牌 一家公司的品牌要素是最轻的资产, 是一种无形资产, 高度的品牌价值能够 使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使得公司的现金流和净利润比较稳定, 同 时其也是最 难以建设和运用的轻资产要素,良好的品牌需要公司的长期经营。 品牌经营上可采用商誉 ,Adv/Sales (广告费用/ 销售收入)指标, 市 场占有 率指标,品牌覆盖率指标,重复购买率等指标来衡量。 通过公司品牌树立与推广而形成的良好客户认可度,将成为公司的竞争优 势, 使得公司较之同行获得更高的毛利率、 净利率水平, 更快的销售周转率, 从 而轻资产创造的价值越大。 2)人力资本与研发创新 人力资本发挥的作用与智慧是一家公司研发与创新的最终源泉, 除了拥有一 批优秀的研发创新, 以及管理人才之外, 充满活力与鼓励创新精神的组织文 化也 是重要保障。 研发与创新要素是一家公司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体现, 不但包括 产品研发, 还涉及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或模式的创新。 更广泛意义上, 在熊 彼特的创新理论框架下, 涉及的层面包括产品创新、 技术创新、 市场创新、 资源 配臵创新、 组织创新 等等。 表现在公司运营层面上, 可以通过合理的研发人员、 管理人才配比、 研发投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指标评估公司的研发与创新能力。 3)渠道控制与供应链关系 供应链关系维系或渠道控制能力的强弱, 除了公司品牌效应发挥作用外, 是 否拥有高效率、高质量、利益共享、激励约束共容的渠道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本基金认为供应链管理能力强弱, 体现了一个公司与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 关系的好坏, 可以直接影响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应付账款周转率, 从而影 响其净现金流与净利润。 4)资产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 轻资产公司绝非排斥固定资产、 营运资本等的资本投入, 而是强调如何在公 司经营过程中提高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 营运资本的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 在其 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固定资 产等的资产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越高, 则单位资产 所获得的回报也就越高。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7 本基金以固定资产周转率、 固定资产折旧水平与政策等指标来考察固定资产 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 以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存货周转率与政策等指标来考察 营运资本效率与管理水平。 5)组织管理与组织文化 良好的组织管理水平与组织文化决定了公司营运模式和应变能力,有弹性、 好研发与好学习的组织能减少管理成本、 提高资产配臵能力, 从而提高包括轻资 产、重资产在内的资产运营效率,并提高公司整体营运效率。 (3)轻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度量 在具体的公司营运过程中, 各类资产要 素以及其营运效率通常是作为一个整 体而对公司盈利产生贡献。 本基金认为通过对固定资产等重资产经营占比, 贡献占比等等这些可以具体 量化的指标, 可以反过来对轻资产的经营业绩进行度量。 本基金选择以下指标进 行 具 体 度量 :固 定 资产/ 净 资产 或 总资 产比 例(FA/NA 、FA/TA )、销售收入/ 固 定资产(Sale/FA) 以及投 入资本报酬率(ROIC )等。 其中, 固定资产占净资产以及总资产的比例越低, 公司营运所需的 (最) 重 资产比例越低;而销售 收入/ 固定资产比例越高,则表明单位固定资 产所获取的 经营收入就越高, 反之, 公司轻资产对收入的贡 献也就越高; 投入资本报酬率则 是反映公司运用资源的能力, 是现金税后净营业利润与投入资本之比, 其中投入 资 本 包 括 固 定 资产 净 额、 净 营 运 资 金 以及 其 他资 产 。 与ROE 相 比,ROIC 综合考 虑了公司财务杠杆以及股权与债权等财务成本, 因此是比ROE 更准确反映公司价 值创造能力。 本基金认为尽管轻资产公司的盈利水平具有一定可持续性, 但现实中的公司 盈利仍不免受到行业发展趋势, 供需关系, 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 甚至是会计政 策 (比如存货或折旧政策影响) 等多种因素影响, 因此, 本基金通过考察经行业 调整的指标, 以及采用长期 (比如三年或五年长期平均 ) 指标平滑行业以及时间 周期的影响。 本基金认为单纯通过一两个指标无法准确地衡量一家公司的绩效, 因此, 本 基金还以其他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考察。 比如: 固定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ROE 、 销 售 净 利 润 率 、 企 业 税 率 、 折 旧 、 权 益/ 总 资 产 、 广 告 费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8 用/ 销售收入、 广告费用/ 总营业费用、 研发费用/ 销售收入等。 同时, 也将对一些 需通过实地调研的定性指标如品牌影响力、 研发投入、 人力资本情况等综合进行 考量。 综上所述, 本基金运用多重指标因子, 综合评估判断, 最终筛选出各行业内 的轻资产公司予以关注和投资。 (4)轻资产公司的 估值 任何公司都应该以合适的价格购买, 因此, 在选择出轻资产公司后, 应当选 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公司进行估值。 各种估值模型各具优劣, 本基金选择EVA (经 济附加值) 模型作为主要估值 模型, 原因在于EVA 以价值创造 (超额报酬) 为核心, 衡量了扣除资本占用费用 后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 因此是度量经营效率和资本使用效率的综合指标。 根据 EVA 模型 (EVA =投入 资本× (ROIC -WACC ) ) , 公司合理 价值等 于未来预期 的超额 回报贴 现之 和, 本基 金认为 公司 股价 围绕合 理价值 在一 定区 间波动 ,但 价格与价值在长期必然趋同。 本基金认为轻资产经 营是一种商业模式, 而优秀的轻资产公司也绝非通过几 个 财 务指 标, 而 至估 值模 型 就能 筛选 出 来的 ,更 何 况, 还应 该 仔细 辨别 那 些“ 伪 轻 资 产公 司” , 这 类公司 通 常善 于利 用 财务 信息 粉 饰业 绩、 鼓 吹轻 资产 经 营模 式 的转型,过于注重广告、营销,盲目进行研发投入,品牌建设等。 因此, 本基金注重结合实地调研, 深入理解公司商业模式, 定量定性相结合, 综合判断,以选择出优秀的轻资产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配臵策略 本基金选择那些优秀的轻资产公司进行投资, 在行业配臵上, 本基金除积极 配臵于那些在产品、服务以及业务属性上具有轻资产特征的行业。 在具体的行业选择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包括金融、 服务、 科技、 传 媒、 文 化娱乐、 教育、 物流、 零售等等在内的第三产业或服务业, 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 通常是占用较少的固定资产,而更多的提供服务、致力于品牌建设等等。 在长期内, 本基金的行业配臵并不过于追求与基准的行业配臵保持平衡, 也 不过于追求对某些个别行业的显著集中配臵。 但在实际的选股过程中, 可投资标 的可能会过于集中于个别行业, 本基金将对行业配臵进行优化, 为避免实际投资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69 过程中的长期显著行业偏离导致的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 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 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臵和类属配臵、 无风险套利、 杠杆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这些 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 、投 资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 配臵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 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0 析、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 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提出本基金股票 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 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 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臵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基金管理部、 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 基金资产配臵的比例;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 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 并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 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 的定期跟踪, 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 以利于基金经理作 出相应的调整。 (5 )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 至集中交易室。 (6 )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 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 )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 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1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 资组合 限制 与禁止 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2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3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5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 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7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8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79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0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 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臵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2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5-8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三)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89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3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4 第 十九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5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 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 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6、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在股 票资 产配臵 上,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符合轻 资产 投资理 念的 公司股 票,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 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 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 本基 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6 (4) 其他 风险 。本基 金可以 投资 权证, 权证 是金融 衍生 品的一 种, 具有高 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5836899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8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99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0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1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2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3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4 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出 现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5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6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7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个工作日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个工作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个工作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9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作出;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0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1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2 (5) 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4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人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5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 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5836899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 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6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 金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 ,符合 轻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5%-40% , 其 中本基金 保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7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8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有关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9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0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 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1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2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臵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 产托 管人 对因为 资产管 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资产 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3 1 、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应开立“ 基 金 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4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5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 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价 的, 应采用 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6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7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 投资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9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臵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 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0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1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2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3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 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 度对账单等服务。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 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 以书面形式寄出, 投资人也可 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 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 此外, 本公司还向客户寄送 《兴 业 全球 基金投 资纵 览》 。对于 新开户 认、 申购 的客户 ,将于 下一 月度 向客户 寄送 新开户的账户信息。 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 投资人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 对于订制 电子对账单的客户, 本公司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 有交易或期 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 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 时 在 线 客 服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与 基 金 经 理 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三 、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4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 、信 息定制 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 并可通过电 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 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兴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文 件 二、 关 于申请募集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法律意见 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六、《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 投资人 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