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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可转债C(519976)

长信可转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违约责任............................................................. 7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四、其他事项.......................................................... 10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一)订立《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三)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 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修订,2011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5、可转换债券: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简称可转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 份的公司债券 5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主要运用可转债品 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力争在锁定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 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 间一经认购、申购,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体 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 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 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1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1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 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 1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1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 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 资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1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3 项所述情形,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1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2周(含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2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 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2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2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348,501.376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可供分配利润以及 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3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下同) ;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3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3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3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修改、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4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主要运用可转债品 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力争在锁定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利用 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其债性锁定本金安全,以其股性分享股市成长带来 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 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强调投资组 合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分享股市上涨产生的较 高收益。 1、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 风险收益特征,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 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 源、市场流动性、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 (含传统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 普通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三个子市场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 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 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当标的 股票上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级 市场投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 本 4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 础,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 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结合 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 (如P/E、P/B、PEG等)和定性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创 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股票,分享标 的股票上涨的收益。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 绩增长, 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 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转的期权价值, 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扬。 其次,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 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本基金将 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 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 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 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 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 度。另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有高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基 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 性,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 换债券以获取价差收益;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业 绩逐步好转,正股价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 4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股,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 状态,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债和正股 的价格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本基金将 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溢 价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 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当正股价格上涨且 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 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5)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 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 回收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 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 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 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 存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 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反之, 买入标的股票并卖出可转债可以获得套利利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投 资组合收益。 3、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 债的投资策略类似。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 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同时本基金通过 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 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债 4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 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 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 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 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4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从而决定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策略。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宏 观经济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估值定价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7、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即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 准; (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 到期日等指标,选择买入和卖出时机,实现稳健超额收益; (3)利用权证衍生工 具的特征,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 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公司推出, 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 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属于中信标普固定收益系列指数, 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对于交易所交易债券,剩余期限 4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1年以上、票面余额超过1亿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均包含在 该指数当中。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 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4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建立基金投资的具体方案,进行资产 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基金经理与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就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进 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5、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包括投资品种、价格和投资数额; 6、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执行交易,并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指令完成后,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 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 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 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5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5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5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 “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5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5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 5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6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6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6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6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6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6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A/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7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7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7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件在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7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 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7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7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8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 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 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8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8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 (以上含本数,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8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8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9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9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9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9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 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9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95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96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第1款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主要运用可转债品 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力争在锁定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 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97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98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9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A/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A/C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0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10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0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3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10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