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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创(163209)

诺安中创: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4? 六、基金的备案......................................................................................................16? 七、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18? 八、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27?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2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8?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5? 十四、基金的托管..................................................................................................48? 十五、基金的销售..................................................................................................49?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0? 十七、基金的投资..................................................................................................51?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56? 十九、基金的财产..................................................................................................57?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58?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63?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66?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67? 二十四、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74?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 二十七


基金的业务规则.......................................................................................82?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二十九、违约责任..................................................................................................86? 三十、争议的处理..................................................................................................87?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88?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标的指数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 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诺安稳健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另有所指, 对于每份诺安稳健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 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份 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在发售结 束后按 4: 6比例自动转换为 4 份诺安稳健份额和 6 份诺安进 取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诺 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诺安稳健份额与 6 份诺安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诺 安稳健份额与 6份诺安进取份额申请转换成 10份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诺安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诺安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 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诺安稳 健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诺安稳健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诺安稳健份额约定累计应 得收益: 诺安稳健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诺安进取份额应得资产及 收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诺安稳健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实施被动式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图实现指 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将按4:6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诺安稳健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诺安进 取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按4:6 的比例分拆为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场内的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诺安 稳健份额”)与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诺安进取 份额”)。其中,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


根据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诺安稳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诺安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诺安创业 成长份额按 4:6 的比例分拆成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 投资人可按 4:6 的配比将其持 有的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申请合并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场外申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按 4:6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合并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 十三、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 上述折算产生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按 4:6 的比例分拆为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 (三)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规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根据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诺 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诺安稳健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诺安稳健份额的本金及诺安稳健份额累计约定应得 收益;诺安进取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诺安稳健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诺安进取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诺安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诺安稳 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诺安稳健份额的本金 及诺安稳健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诺安进取份额的净资产。诺安稳 健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诺安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 算日诺安稳健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 4 份诺安稳健份额和 6 份诺安进取份额分别计 入诺安稳健份额总额和诺安进取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诺安稳健 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等于 4 份诺安稳健份额和 6 份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诺安稳健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 则诺安稳健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 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诺安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诺安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 值: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 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1 + R N NAV 诺安稳健 () 10 4 = 6 NAV NAV NAV ?? ? 创业成长 诺安稳健 诺安进取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NAV 创业成长 为T日每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诺安稳健 为 T 日诺安稳健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NAV 诺安进取 为 T 日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诺安稳健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 机构,可在本基金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参与本基金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数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4:6的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则诺安稳健 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诺安稳健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4


诺安进取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6


其中,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七、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所分离的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八、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诺 安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按“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按“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诺安创业成长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诺安创业成长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在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4:6比例申请合并为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 请按 4:6 比例分离为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场内赎回或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 、 (三) 、 (四)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诺安稳健份额与 6 份诺安进取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诺安稳健份额与 6 份诺安进取份额申请转换 成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2003 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 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 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十五、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实施被动式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图实现指 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与主动式投资相比较,被动式投资有着运营成本较低、投资透明化等优点,本基金秉承 被动式投资理念,以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投资原则,通过投资于创业板、中小板以及部 分主板市场上市的具备创业和高成长特征的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 更为有效地分散中小 市值公司较高的非系统风险,获取长期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 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基准指数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时: (1)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 重购买某成份股; (2)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3)存在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 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1)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变动进行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 组合及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 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②不定期调整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公司合并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 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当指数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动时,对因股票停牌而无法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将用现金进行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正向或逆向替代,待股票复牌后进行相应调整。 成份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 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2)其他因素引起的调整 ①新股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是否参加首次公开发行 (或增发) 的新股市值配售与认购, 由此得到的非基准指数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 30个交易日以内卖出; ②投资比例限制因素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 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 保证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③申购、赎回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④法律法规因素 对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或者承销的基准指数成份股,法 律法规禁止投资而本基金无法获得豁免的,将用技术方法对其进行替换。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 + 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收益率+ 5%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看,诺安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诺安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 值: 1、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 和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1 + R t N NAV 诺安稳健 () 10 4 = 6 NAV NAV NAV ?? ? 创业成长 诺安稳健 诺安进取 设T日为诺安稳健、诺安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 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NAV 创业成长 为T日每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诺安稳健 为T 日诺安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 诺安进取 为 T 日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R 为诺安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 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以及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 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 。指数使用 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之后 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诺安稳健份额与诺 安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诺安稳健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 行参考净值计算,对诺安稳健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将按 4 份诺安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4:6 的比 例。


对于诺安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诺安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诺安稳健份额持有 人。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10 份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将按 4 份诺安稳健份额获得 新增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诺安稳健份 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诺安稳健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 关计算公式如下: 10 4 = 6 NAV NAV NAV ?? ? 创业成长 诺安稳健 诺安进取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1)诺安稳健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4 1.000 10 =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前前期 末 前 创业成长 创业成长 诺安稳健 创业成长 后 创业成长 前 创业成长 -( ) 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1.000 NAV NUM NAV ? ? 期末 前 诺安稳健 诺安稳健 后 创业成长 其中: NAV 后 创业成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NAV 前 创业成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NUM 前 诺安稳健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创业成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AV 期末 诺安稳健 :每份诺安稳健份额期末参考净值 (2)诺安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4 1.000 10 =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前前期 末 前 创业成长 创业成长 诺安稳健 创业成长 后 创业成长 前 创业成长 -( )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1.000 4 10 NAV NUM NAV ? ?? 期末 前 诺安稳健 创业成长 后 创业成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 份额数 +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诺安稳健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后 创业成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NAV 前 创业成长 :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NUM 前 创业成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AV 期末 诺安稳健 :每份诺安稳健份额期末参考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A、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诺安进取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诺安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2)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NUM NUM 后前 诺安稳健 诺安稳健 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1.000 1.000 NUM NAV ?? 前前 诺安稳健 诺安稳健 () 其中: NUM 前 诺安稳健 :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诺安稳健 :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诺安稳健 :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 (2)诺安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4:6 配比; 2)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3)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诺安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


= NUM NUM 后前 诺安进取 诺安进取 诺安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1.000 1.000 NUM NAV ?? 前前 诺安进取 诺安进取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其中: NUM 后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3)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1.000 NUM NAV NUM ? 前前 后 创业成长 创业成长 创业成长 其中: NUM 后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份额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诺安稳健份额和 诺安进取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 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元。


当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诺安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1.000 NUM NAV NUM ? 前前 后 诺安进取 诺安进取 诺安进取 其中: NUM 后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前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2)诺安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前后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4:6配比;


2)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3)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诺安稳健份额与新增场内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 4 = 6 NUM NUM ? 后后 诺安稳健 诺安进取 - 1.000 = 1.000 NUM NAV NUM NUM ?? 前前后 场内 诺安稳健 诺安稳健 诺安稳健 创业成长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其中: NUM 后 诺安稳健 :份额折算后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UM 后 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后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UM 场内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诺安稳健 :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诺安稳健 :份额折算前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 (3)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 相等。 = 1.000 NUM NAV NUM ? 前前 后 创业成长 创业成长 创业成长 其中: NUM 后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AV 前 创业成长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二十四、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诺安稳健份额、诺安 进取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 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 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诺安稳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份额数×诺安稳 健份额(或诺安进取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全部转换为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仅剩 余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 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诺安创业 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诺安创业 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安进取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 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和诺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诺安创业成长份额净值、诺安稳健份额参考净值、诺 安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30. 诺安稳健份额、诺安进取份额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二十七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 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诺安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管理 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三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