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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回报(162105)

金鹰回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二 O 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的 募集 已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12 】111 号文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等等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自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分为 回 报 A 、 回报 B 两 级份额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回报 A 与回报 B 份 额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 7:3 ; 回报 A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回 报 B 封 闭并上 市交 易, 回 报 B 单 笔认购 金额 不 低于 5 万 元, 回 报 A 和回报 B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 回报 A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为 低风 险、 预期收 益稳 定, 但在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而仅 够或不 够支 付回 报 A 的 约 定收益 与本 金 的情况 下, 回报 A 仍 可能 面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 益乃 至本金 受损 的风 险; 回报 B 份额 的风 险 收益特 性为 风险 较高 、 预 期收益 较高 ; 由于 本基 金 的资产 及收 益将 按照 约定 收益优 先分 配给 回报 A 的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损失 情况 下,回 报 B 份额 将首 先面 临本金 损失 。 因此, 本基金 不 保本 ,可 能发生 亏损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 人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34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36 八、基金份额折算......................................................................................................................... 39 九、基金的募集............................................................................................................................. 42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7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58 十三、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 ..................................................................................... 59 十四、基金的转换、 转托 管 ......................................................................................................... 59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 61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转换 ..................................................................................................... 62 十七、基金的投资......................................................................................................................... 63 十八、基金的财产......................................................................................................................... 73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 值 ................................................................................................................. 74 二十、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79 二十一、基金的费用 和税 收 ......................................................................................................... 81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84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5 二十四、风险揭示......................................................................................................................... 9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七、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八、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九、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24 三十、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5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金 鹰持久 回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持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金 鹰持久回 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LOF 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期届满之后,转型 而成的 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指《金 鹰持久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持久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持久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反洗 钱法 》: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二 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实 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订 ; 《业务 规则 》 指《 金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 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 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 中 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 的 机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备 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回报 A、回报 B 两 级份 额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两 者的 份 额 配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 回报 A :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回报 A 份 额。回 报 A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获 得预期 收益 ,并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每 满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 回报 B :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回报 B 份 额。回 报 B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封 闭 运作, 封闭 期 为 3 年 。本 基金在 扣 除回报 A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 部剩余 收益 归回 报 B 享 有 , 亏 损以 回报 B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 回报 B 承 担; 回报 A 的 开放 日: 回报 A 的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每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 (若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 生效 , 则满 6 个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 满 12 个 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 如此 类推 ) ; 回报 B 的 封闭 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对 应 日是指 对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 应日期 ,如 2012 年 3 月 26 日的 3 年 后的 对应 日应 为 2015 年的 3 月 26 日) 。 若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 满 日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后的 对应 日 ( 对应 日是 指对应 日 期, 如 2012 年 3 月 26 日的 3 年 后的 对应 日应 为 2015 年的 3 月 26 日)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 日。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日与 回报 B 的封 闭 期届满 日 相同; 折算日 : 为开放 日 ( 不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满 36 个月 的开 放 日) 或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日 。在 开放 日(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满 36 个月 的开 放日) , 根据 净资 产不 变的 原则 , 将回 报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份 额 净值等 于 1 元 的回 报 A 的 份额若 干;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日 ,根 据净 资产 不变 的原则 , 将回 报 A 、 回报 B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为 份额 净值 等 于 1 元的 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份额 若干 ; 回报 A 的 申购 与赎 回份 额 : 在回 报 B 的封 闭期 内, 回 报 A 每隔 半年 开放 一次 申 购赎回 , 回报 A 的 申购 赎回 采用 “ 已知价 原则 ” ( 价格 为 1.0000 元) , 采用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 回报 A 申 购与 赎 回的份 额 皆指折 算后 的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 满 时的基 金转 型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转 型为开 放式 基金(LOF ) 的行为 。转 型后的 基金名 称变 更 为: “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回报 B 份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及 《 金鹰 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 上市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市交 易: 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 赎回: 指在基 金存续期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兑 换成 现金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在 回报 A 的单 个开 放 日, 回 报 A 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回 报 A 总 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在单 个开 放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情形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场外: 指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 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 资格,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 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全 部或部 分从 一交 易账 户转 移到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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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交易账 户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 )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金鹰 E 路 通网 上交 易平 台 及代销 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 记录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 销 售机构 办理交易 业务 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 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基金 投资者申购、赎 回或其他 基 金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果估 值日 (T 日 )为 非 开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 则, 即假 定该 日为本 基金 在回报 B 封 闭 期内的 提 前终止 日,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收益 分配和资 产 分配规 则进 行资 产分 配从 而计算 得 到 T 日本 基金 两 级基金 份 额的估 算价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 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 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发起人 名称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250 49% 广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广东美 的电器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刘东先 生 , 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在中国 现代 国际 关系 研究 所、 中国 信 达信托 投资 公司 驻武 汉证 券交易 中心 任职 ,历 任中 国信达 信托 投资 公 司 北京 营业部 总经 理 、 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证券 业务总部总经 理,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党委 委员 、 副总 经理 , 宏源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广 州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经公 司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十 六次 会议选 举通 过 , 并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2010 年4月 起担 任公 司董 事 长。 郑德珵 先生 , 董事 , 留美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广州 中山 大 学管理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美 国乔 治 华盛顿 大学 助教 , 美国 华 盛顿投 资 咨 询公 司副 研究 员, 美国 世界 银 行政策 研究 局转 型经 济处 经济顾 问 。 现 任广 州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经济 学家 , 兼 任 广州 风险 投资 促进 会会 长,广 州市 政协 委员 ,上 市公司 独立 董事 等。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 栗建伟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历 任中 国长 城 铝业公 司供 销处 干部 , 广 东美的 电器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局 秘书 ,现任 广东 美的 集团 董事 副总裁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历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香 港财务策 划 师学 会行政总 裁等职。2011 年7 月加入东 亚联丰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陈炳华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会 计师 。 曾任 广州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 州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杜金岷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历 任高 校讲 师、 副教 授 , 现 任暨 南 大学教 授 、 经 济学 院党 委 书记 、 副 院长 , 广 东中 青 年经济 工作 者学 会副 秘书 长, 广东 经济 学 会常务 理事 , 中华 外国 经 济学说 研究 会理 事 、 广 东 金融学 会理 事 、 广 州留 学 归国人 员协 会理 事等。 黄元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副教 授 、 高 级会计 师 。 历 任中 山大 学 会计教 研室 主任及 会计 系副 主任 , 广 州市康 乐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所长及 所长 , 现任 广州 万 隆康正 会计 师事 务所主 任会 计师 。 颜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法 学博士 , 资深 律师 , 资深 合伙人 。 曾是 广东 华邦 世 纪律师 事务 所的创 始合 伙人 , 中国 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法 律顾 问 , 现任 吉林 大学 法学 院 兼职副 教授 ,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资 深合 伙人 ,中华 全国 律师 协会 会员 ,广东 省法 学会 民商 法研 究会常 务 理 事 。 刘晓东 先生 , 监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深 圳市 审 计局主 任科 员 , 招 商银 行 总行稽 核部 高级审 计师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现 任 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历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部 总监 。 姚万义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 。 历 任中 共北 京市 纪 律检查 委员 会北 京市 监察 局办公 厅主 任、 副局 长 、 常 委等 职, 中国证 监会 北京 证管 办副 主任 、 巡 视员 等职 , 现任 北京证 券业 协 会 顾问。 2 、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殷克胜先 生,总经 理,经 济学博士 。曾在综 合开发 研究院( 中国深圳) 、深圳 市体改 办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 任职 , 历 任深 圳证 监局 法 规处副 处长 、 上市 公司 处 处长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 常 务 副总经 理 , 方 正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公 司筹 备组 组长等 职 。 经 公司 第三 届 董事会 第十 六次 会议选 举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2010 年4 月起担 任公 司总 经理 。 刘葆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博 士 , 副 教授 。 历 任 深圳国 资经 营公 司 (商 贸 控股 ) 资 产 经营部 总经 理助 理 , 上 海 复旦大 学博 士后 流动 站 ( 金融研 究方 向 ) 博 士后 研 究员 , 深 圳华 强 集团资 本经 营 部 副部 长 , 广州越 秀集 团资 本经 营部 副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 经 公司 第 二届董 事会 第二 十一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08 年 12 月起 担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郭容辰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法律硕 士 。 历 任交 通银 行 深圳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科长 、 交 通银 行 深圳华 富支 行行 长助 理 、 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交通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总 经理 、 零售信 贷管 理部 总经 理 、 华夏银 行深 圳分 行个 人业 务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公 司 第三届 董事 会第 十九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010 年 10 月 起担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2008 年 9 月起 担任 公司 督 察长。 3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邱新红 , 卡内 基梅 隆大 学 计算金 融专 业硕 士 , 南 京 大学物 理系 应用 物理 专 业 学士 , 证 券 从业经 历 9 年。 曾任 职于 美国太 平洋 投资 管理 公司 (PIMCO) , 担任 投资 组合 经 理助理 。 2008 年 3 月到 2010 年 6 月担任 Bayview 资产 管理 公司 的投资 经理 ,负 责债 券投 资组合 管理 。 2010 年 8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历任 债券 研究员 、现 任金 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邱 新红 在 以往工 作期 间从 未受 到监 管机构 行政 处罚 或采 取行 政监管 措施 , 不 存在 《公 司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等 法律 、 法 规 规定的 不得 担任 基金 管理 公司基 金经 理的 情形。


4 、 本 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有: 殷克胜 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杨绍基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彭培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 徐海焱 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集中 交易 部总 监。 (2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有 : 殷克胜 先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汪仪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 邱新红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杨绍基 先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投资 管理部 总监 ,基 金 经 理; 杨刚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总 监; 5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4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进 行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 构代理 该 项 业务 ;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9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 12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及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4、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1、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6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7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9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将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按 照基金 合同 列明的 投资 目 标、策 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5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 以基金 财产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以 基 金财 产 买卖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11 )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2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超 过 基 金的 总 财产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 金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15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6 (5 )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 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第 三人 谋 取不当 利 益。 (3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基金 和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从而 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 金管理 人建 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7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章程是规 范 公 司 与 其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关 系的 基 本 规 则 以 及 保 证 这 些规 则 得 以 具体执 行的 依据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灾 难恢 复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完 善内 控机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必须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 满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 机构 、 部 门 和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相互制 约原 则 。 内 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投资 、 研究 、 交 易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应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职 员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个 职员 。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8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1 )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括 凭 证制度 、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 处理程 序 、 复 核制 度、 基 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程 序 、 成 本控 制和 业 绩考核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 资产盘 点制 度 、 统 一采 购 和工程 招标 制度 、 财务 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2 )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拟 订, 报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后 实 施。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总 则、 风险控 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 风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 险控制 的程 序、 风险类 型的 届定 、 风险 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 风 险控 制 的具体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控 制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公司 资产 管理 制度 等 业务风 险控 制制 度 , 以 及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空 间 隔离制 度 、 作 业 规则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 工行 为守 则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 投资 管理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包 括 研 究业 务 管理 制度 、 投 资决 策 管 理制度 、 基 金交 易 管 理制 度等。 制订研 究业 务 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持 研究 工作 的 独 立、客 观 。 研究 业务 管理 制度包 括 : 建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 研究方 法 ; 根 据基 金合 同 要求 , 在 充分 研 究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 护 投 资对象 备选 库 ; 建 立研 究 与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 保持通 畅的 交流 渠道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体 系 。 制订投 资决 策业 务管 理制 度的目 的是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确 保基 金 的投资 符 合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 等要求 。 投资 决 策业务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决策授 权制 度 ; 投 资决 策 支持制 度 , 重 要投 资要 有 详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险 分析 支持 ;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在 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进行 投资决 策 ;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制 度等 。 制订基 金交 易管 理制 度的 目的是 保证 基金 投资 交易 的安全 、 有效 、 公 平 。 基 金 交易管 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9 制度 包 括基 金交 易的 集中 交易制 度 ; 交 易监 测 、 预 警、 反馈 机制 ; 投资 指令 审核制 度 ; 投 资 指令公 平分 配制 度; 交易 记录保 管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制 度等 。 (4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察 长由 总 经理提 名 , 经 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 会 负责,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应当 对 督察 长 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体执 行监 察 稽 核工 作 。 公司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 严 格 审查 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配备 了 充足 的 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确 规定 了 监 察稽 核的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工作 人员 是否遵 守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有关 规 定;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和工作 人员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 各项 管理 制度 、 业务规 章的 执行 情况; 对公 司各 部门 作业 流程的 遵守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的检 查、 监督 、评 价及 建议等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要素 内部控 制制 度具 备控 制环 境、控 制的 性质 与范 围、 实施、 检查 和报 告等 五个 要素: (1 ) 控制 环 境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一种 保证 其具备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控制 的制 度, 并建 立 起由高 级 管理层 监督 的控 制且 已明 确规定 控制 的责 任。 公司从 影响 控制 环境 的因 素, 例如 公司 组织 结构 、 各 项控制 制度 及其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的 牵制力 、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 工对内 部控 制的 认识 和态 度等方 面加 强控 制意 识 , 并致力 于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 理制 度等方 面营 造良 好的 控制 环境氛 围。 (2 )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内部会 计控 制包 括对 帐簿 、 记 录的 规定 和职 责分 类 的控制 ,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 风 险管 理 控制包 括限 额交 易、 市场 风险、 操作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等 风险 的控 制。 (3 ) 实施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订了 详细 、 合 理的 书面 化内 部控 制 指引 。 内 部控 制指 引提 出 了内部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原 则、 基本 要求和 实施 程序 。








(4 )检查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科学的 控制 检验 程序 ,根 据市场 环境 、金 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 法律法 规等 因素 的变 化及 发展情 况 , 不 断测 试和 调 整风险 控制 制度 , 以确 保 风险控 制制 度持 续运作 并充 分有 效的 制度 。 (5 )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控制 报告制 度, 即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部 及时 将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实 质 性缺陷 或失 控向 公司 董事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的制 度。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备 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保 报 告程序 的有 效性 和保 密性 ,保 证 以及 时可 靠的 方式 取得准 确详 细的 信息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检查和 指导 各部 门的 风险 管理工 作, 形成 风险 管理 报 告书与 建 议书 , 上 报公 司管 理层 和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实施 重 点管理 的原 则 , 对 投资 管 理部 、 研 究发 展 部、财 务部 门、 基金 会计 等重要 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进行重 点监 督与 防范 。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如下 :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注册资 本:41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正式 成立 , 是在 改革 邮 政储蓄 管理 体制的 基础 上组 建的 商业 银行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承继原 国家 邮政 局 、 中 国 邮政集 团公 司经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1 营的邮 政金 融业 务及 因此 而形成 的资 产和 负债 , 并 将 继续从 事原 经营 范围 和业 务许可 文件 批 准/ 核准 的业 务。 邮政 储蓄 自 1986 年恢 复开 办以 来, 现已建 成覆 盖全 国城 乡网 点面最 广 、 交 易额最 多的 个人 金融 服务 网络: 拥有 储蓄 营业 网点 3.7 万个 , 汇 兑营 业网 点 4.5 万个 , 国 际 汇款营 业网 点 2 万 个。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坚 持 “ 积极稳 妥 、 分 步实 施” 的 改革步 骤 , 在 现有 的经 营 管理组 织架 构基础 上 , 引 入现 代商 业 银行的 管理 理念 , 建立 管 理科学 、 精简 高效 的法 人 治理结 构和 组织 管理体 系 , 在 北京 设立 总 行, 按行 政区 划建 立省 级 分行 , 省 级以 下机 构, 根 据各省 不同 的情 况和实 际需 要, 设立 精简 的分支 机构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徐进,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13 年金 融从 业经 历, 曾 就职于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汇兑业 务 部、代 理业 务部 ,具 有丰 富的金 融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 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 是 我国 第 16 家托 管银 行。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 行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为 基础 的经 营理 念 , 依托专 业的 托管 团队 、 灵 活的托 管业 务 系 统、 规范 的托 管管 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系 、 运 作 高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 为 广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 机构 提供安 全 、 高 效、 专业 、 全 面的托 管服 务 , 并 获得 了 合作伙 伴一 致 好评。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已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 2 只, 包 括中欧 中小 盘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166006 ) 、 长信 中短 债 证 券投 资 基 金(519985 ) ; 已 托管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8 只,包 括南 方- 灵 活配 置之 出口复 苏 1 号 资产 管理 计 划、景 顺长 城 基金- 邮 储银 行- 稳 健配 置型 特定多 个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银 华灵 活精 选资 产管 理计划 、 长 盛 灵活配 置资 产管 理计 划、 富国基 金- 邮 储银 行- 绝 对回 报策略 混合 型资 产管 理计 划、 光 大保 德 信- 邮储 银行- 灵活 配置 1 号资产 管理 计划 、大 成- 邮 储银行- 灵活 配置 1 号 特定 多个客 户资 产 管理计 划 、 银 华灵 活配 置资 产管理 计划 等 。 至 今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已形 成涵 盖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专 户、 信托 资产 、银 行理财 产品 等多 种资 产类 型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2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 配 备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的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 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进 行监 督 ,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制 指标 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通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管理 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回报A 的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 城 建大 厦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总经理 :殷 克胜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文 彦娜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4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2)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 全国 )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5 网址:www.ccb.com (5) 名称 :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网址:bank.ecitic.com (6)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7)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8)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9)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5、17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11) 名称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7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 场18-19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常 州地 区) 、021-52574550 ( 上 海地区 )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 高冠 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名称 :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89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8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罗 绍辉 电话:0769-22119351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6) 名称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瞿 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17)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9 (18)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9) 名称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 河 联系人 :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2)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4) 名称 :东 吴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 旅大厦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5)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6)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7) 名称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2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 名称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 荣 超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回报 B 的 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回报 B 直 销机 构除 本公 司 网上交 易外 ,其 他同 回 报 A 相 同。 2 、代 销机 构 回报 B 场外 代销 机构 除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外, 其他 与回报 A 的 销售 机构 相 同 , 各销售 机构 同上 。 3 、回报 B 的 场内 发售 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国 泰君安 、 广发 证券 、 国 信 证券 、 招 商 证券、 华泰 联合 证券 、中 信证券 、海 通证 券、 申银 万国、 西南 证券 、华 龙证 券、大 同证 券 、 民生证 券 、 山 西证 券、 长 江证券 、 中信 万通 证券 、 广州证 券 、 兴 业证 券、 华 泰证券 、 渤海 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万 联 证券、 国元 证券、 湘财 证 券、 东 吴证 券、 东 方证 券 、 光大 证券、 上 海证券 、 国 联证 券、 浙 商 证券、 平安 证券、 华安 证 券、 东 北证 券、 南 京证 券 、 长城 证券、 国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3 海证券 、 财富 证券 、 东莞 证券 、 中 原证 券 、 国 都证 券、 恒泰 证券 、 中银 国际 证券 、 齐 鲁证 券 、 华西证 券 、 国 盛证 券、 新 时代证 券 、 华 林证 券、 中 金公司 、 宏源 证券 、 广 发 华福证 券 、 世 纪 证券、 德邦 证券 、金 元证 券、西 部证 券、 东海 证券 、信泰 证券 、中 航证 券、 第一创 业证 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 财 通证 券 、 安 信证 券、 银河 证券 、 华鑫证 券 、 瑞 银证 券、 国 金证券 、 中投 证 券、中 山证 券、红 塔证 券 、日信 证券 、 西藏 证券 、 方正证 券、 联讯 证券、 银 泰证券 、民 族 证券、 华宝 证券 、厦 门证 券、爱 建证 券、 英大 证券 等( 排名 不分 先后)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陈进 学、徐 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 海市 黄浦 区南 京 东路 61 号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宁、 黎晓霞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4 六、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名 称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的名 称为 “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分为回 报 A 、 回报 B 两级 份额;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基 金名称变 更为 “金鹰持久增 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内, 回报 A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 开放一 次 , 回报 B 封闭 并上 市交 易, 回报 A 和回 报 B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 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后 的对 应日 ( 对应 日是 指对 应日 期, 如 2012 年 3 月 26 日的 3 年 后的 对 应日应 为 2015 年的 3 月 26 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四)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根据运 作方 式和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不同 ,将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分 为回 报 A 、回 报 B 两级 份额;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 回报 A 根据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预期收 益, 并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月 开 放一次 ;回 报 B 在 3 年的 封闭期 内封 闭 运作, 本基 金在 扣除 回报 A 的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 余收益 归回 报 B 享有 ,亏 损以回 报 B 的 资产净 值为 限由 回 报 B 承 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基 金 将不再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级 。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 满 日 之前 一个 工 作日( 即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满36 个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回 报A 份 额的持 有人 可赎 回所 持有 的份额 ,若 不 赎回, 则其 持有 的回 报A 份 额将被 默认 转入 “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 ; 回报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回报B 份额 将被 默认为 转入 “金 鹰持 久增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 (五) 基金 的封 闭期 限 1 、回 报 A 的 开放 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5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回报 A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满 6 个月 开 放一次 ,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回 报 A 的 第一 次开 放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满 6 个月的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至 满 12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以此 类推 。 例如: 如果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生 效,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6 个月 、 满 12 个 月、 满 18 个月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分别 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 2013 年 3 月 25 日、 2013 年 9 月 25 日, 以此 类推 。 回报 A 的 开放 日以 及开 放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安排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为准 。 如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 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2 、回 报 B 的 封闭 期及 上 市交易 回报B 的 封闭 期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3 年 后 对应 日 止。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3 年 内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的 前提 下, 回报B 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则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型 后的 基金 份额 将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七)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严 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 回报。 (八)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回 报 A 份额、 回 报 B 份额 的初 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 认 购费 用 ; 在回报B 的封 闭期 内, 若回 报A 的份 额持 有人 于回 报A 的开放 日 赎回所 持有 的回 报A 的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期届 满 后,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过5% 。 ( 十 )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6 七、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根据运 作方 式和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不同 ,将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分 为回 报 A 、回 报 B 两级 份额;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回 报 A 和回 报 B 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 1 、回 报 A 、 回报 B 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回报 A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满 6 个月 开 放一次 ,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回报 B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回报 B 的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年 后对 应日 止, 若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 作日。 2 、基 金份 额配 比与 规模 控 制 回报 A 、 回报 B 的 份额 分 开募集 、 资 产合 并运 作。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回报 A 、 回报 B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 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即 T+1 日 , 所 有 经确认 有效 的回 报 A 的赎 回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回 报 A 的申购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历史 累计 申购份 额数 不超 过历 史累 计赎回 份额 数的 原则 进行 成交确 认。 具体规 模控 制及 其控 制措 施见 招 募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体上发布 的其他 相关 公告 。 (三) 回 报 A 、回 报 B 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规则 回报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其收 益 率将在 每个 开放 日设 定一 次并公 告。 计算公 式为 : 回报 A 的 年收 益率 (单 利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1% 回报 A 的 年收 益率 采用 四 舍五入 法保 留到 以百 分比 表示的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 时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 该 日适 用 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设 定回 报 A 的 首次 年收 益率 ;在回 报 A 的 每个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 、 该 日适 用 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 准利率 重新 设定 下一 个半 年内适 用的 、 回 报 A 的年 化约定 收益 率, 并于次 日执 行新 的约 定收 益率。 第 5 个开 放日 (即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满 30 个 月 的最后 一个 工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7 作日) 设定 的回 报 A 的 年 化约定 收益 率执 行至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含) 止。 如届时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对 1 年 期银 行存 款利 息 征收利 息税 ,则 回报 A 的 年收益 率 (单利 )的 计算公 式中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指 征税 后的 利率 。例如 :假 设 某一开 放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利率 为 2.75% , 利息 税 为 5%,则 1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为 2.75%×(1 -5% )=2.61% 。本 基金 的净 资 产将优 先支 付 回报 A 的 本金 及约定 收益 , 在扣 除回 报 A 的应 计收 益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回 报 B 享有 ;如 本基金 的净 资产 等于 或低 于回报 A 的本 金及 其约 定 应得收 益的 总额 ,则 本基 金净资 产全 部 分配予 回报 A 后 ,仍 存在 额外未 弥补 的回 报 A 本金 及约定 收益 总和 的差 额, 则不再 进行 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回报 B 的 封闭 期满 时回 报 A 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即如果 在回 报 B 的封 闭期 末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况下 ,回 报 A 仍可 能面临 无法 取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乃至 投资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四) 基金 份额 发售 回报 A 、 回报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五)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T 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数 量为 回报A 和回 报B 的份额 总 额;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满 并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后 ,T 日 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 为该LOF 基金 的份 额总额 。 在 开放 日 ( 不包 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满36个月的 开放 日) 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 期届 满 日, 折 算前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8位, 小数点 后第9 位 及第9 位 之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满36 个 月的 开放 日 ,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六) 回 报 A 和回 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在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 础 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计算并 公告 回报A 和回 报B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在 回报B 封闭 期间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8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际价 值。 回报A 和 回报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 与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净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设估值 日( 即T 日, 以下 简 称该日 ) 非 开放 日, 也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 期届 满 日 ,该 日介于 回报B 的封 闭期 内第i 个 开放 日与 第i +1 个 开放 日之间 (i =0 ~5;若i=0,第0 个 开放 日 并非真 正的 开放 日, 而是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若i=5 ,则i +1 =6 ,第6 个 开放 日为基 金合 同 生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之前 一 个工作 日) ,NAV t 为该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NAV a,t 为该 日回报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E a 为该 日回报A 的份 额余 额,NAV b,t 为该日回 报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E b 为该 日回 报B 的份 额余 额,E 为该 日回报A 与回 报B 的 份额 之和 ,NAV a 假想 为 该日回 报A的基 金份额 在上 一个 开放 日份 额净值 (折 算为1.0000 元 ) 的基 础上 按照 年化 单利 i r 增长的 假想 净 值;T i 为 自第i 个 开放 日以 来的天 数( 不包 括第i 个 开 放日) ,运 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是指回 报A 上 一次开 放日 (如T 日 之前 回报A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 为 基金成 立日 )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天 数, i r 为第i 个 开放 日 设 定并于 次 日执行 的、 下一 个半 年内 适 用的、 回报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 NAV a,i 为第i 个 开放 日回 报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则 : 1.0000 (1 ) i i a T NAV r ? ? ? ? 假 想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日 (即T 日) , 回报A 和 回报B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1 、若NAV ≤NAV a 假想 ×E a /E ,则T 日回 报A 和回 报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NAV a,t =NAV ×E/E a ; NAV b,t =0 ; 2 、若NAV> NAV a 假想 ×E a /E ,则T 日回 报A 和回 报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NAV a,t =NAV a 假想 ; NAV b,t =(NAV ×E -NAV a ×E a )/E b ; 在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回报A 和 回报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及 第5 位 之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七) 折算 前回 报 A 和回报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 按照上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分配 规则 , 在 开 放日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 期届 满 日 , 对回 报A 与回 报B 单独 进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并按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资产分 配。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9 假设NAV 为 开放 日或 基金 合同生 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即T 日, 以下 简称该 日) 折 算前本 基金份 额净 值 ,E a 为 该日 回报A 的 份额 余额 ,NAV a 为该日 折算 前回 报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E b 为该日 回报B 的份 额余 额, NAV b 为该 日折 算前 回报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E 为 该日 回报A 与 回报 B 的 份额 之和 , NAV a 假想 为 该日回 报A 的 基金 份 额 在上 一个开 放日 份额 净值 ( 折算 为1.0000元) 的基础 上按 照年 化单 利 i r 增长的假 想净 值, T i 为自第i 个开放 日以 来的 天数 (不 包括第i 个开 放 日) , 为第i 个 开放 日 设 定并 于次日 执行 的、 下一 个半 年内适 用的 、 回 报A 的 年化 约定收 益率 , 则: 1.0000 (1 ) i i a T NAV r ? ? ? ? 假 想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开放日 或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 ,折 算前 回报A 和回报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1 、若NAV ≤NAV a 假想 ×E a /E , 则该 日折 算前 回报A 和 回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NAV a =NAV ×E/E a ; NAV b =0 ; 2 、若NAV> NAV a 假想 ×E a /E , 则该 日折 算前 回报A 和 回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 a =NAV a 假想 ; NAV b =(NAV ×E -NAV a ×E a )/E b ; 在开放 日 ( 不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满36 个 月的 开放 日 ) 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 届满日 , 折算前 回报A 与回 报B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8 位 , 小 数点 后第9 位 及第9 位之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满36 个 月的 开 放日, 不进 行折 算, 回报A 与回报B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及第5 位 之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于 四 舍五入 所产 生的 计算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对 账务进 行 调 整 。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 开放日 ,根据 净资 产不变 的原则 ,将回 报A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为份 额净 值等于1 元 的回 报A 的份额若干,但基 金合同生效后满36 个月的开放日 不进行折算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 期届满 日 , 根据 净资 产不 变的原 则, 将回 报A 、 回报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份 额净 值等于1元的 金鹰持 久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份 额若 干 。 (一) 回报A 的 开放 日(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满36 个月 的 开放日 )之 份额 折算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0 1 、计 算方 法 假设: E 1 为折 算后 回报A 的 基金 份额数 量; E a 为折 算前 回报A 的 份额 数量; NAV a 为 折算 前回 报A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 λ a 为回报A 的折算比率 ——折算前1 份回报A 的份额折算为 λ 份折算后的回报A 份额;λ a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8 位 ,小 数 点后第9 位 及第9 位 之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则: λ a = NAV a /1.0000 E 1 =E a ×λ a 在计算过程中 ,回报A 的份额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第3 位及第3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如 , 在 折算 日, 折算 前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10000 份、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22000000 元回报A 的基 金份 额, 则折 算后该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12200.00 份回报A 的基 金份 额 。 2 、折 算日 回报 B 的暂 停 交易 为保证 折算 日 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回报B 的上 市交 易等业 务, 详 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日 的 份额 折算 1 、回 报A 的份 额折 算 假设: E 1 为回 报A 份额 折算 后得 到的 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的 数量; E a 为折 算前 回报A 的 份额 数量; NAV a 为 折算 前回 报A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 λ a 为回 报A 的折 算比 率; 则: λ a = NAV a /1.0000 E 1 =E a ×λ a 在计算过程中 ,回报A 的份额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第3 位及第3 位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1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如 , 折 算前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10000 份回 报A 的基金 份额 , 回报B 封闭 期 截止日 回 报A 的 份 额 参考 净 值 为1.22000000 元 ,则 折 算 后 该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12200.00 份 金 鹰 持 久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份 额, 不再 持有 回报A 的 基金 份额 。 2 、回 报B 的份 额折 算 假设: E 2 为回 报B 份额 折算 后得 到的 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的 数量; E b 为折 算前 回报B 的 份额 数量; NAV b 为折 算前 回报B 的 份额 参 考净 值; λ b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第8 位 ,小 数点 后第9 位 及第9 位 之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λ b 为回 报B 的折 算比 率; 则: λ b = NAV b /1.0000 E 2 =E b ×λ b 在计算 过程 中 , 场 内份 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场 外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2 位, 小数 点第3位及第3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如, 折算 前,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10000 份回 报A 份额, 10000 份 回报B 份额 (场内) , 折算日 回报A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为1.22000000 元 , 回 报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78000000 元 , 则 折算后 该基 金投 资者 持有12200.00 份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外份 额 、 17800 份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内份 额, 不再 持有 回报A 与回报B 的份 额。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日 之后 (不含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金鹰 持久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 额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 期 届满日 回报B 的暂 停交 易 为保证 折算 日 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回报 B 的上 市 交易等 业务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2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 基金 管理 人须 最迟 于基 金份额 折算 方案 实施 日 前 2 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束 后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 证监许 可【2012 】111 号 文核准 。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为 债券 型基 金。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回报 A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 回 报 B 封闭 运作并 上市 交易 ;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 本基 金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四) 募集 方式 回报 A 、 回 报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其 中, 回报 A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回报 A 将通 过场 外的 基 金公司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公开 发售 ; 回报 B 将 通过 场外 、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外 发售的 回 报 B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 统, 场内发 售的 回 报 B 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投资者 可选择 认 购回 报 A 或回 报 B ,也 可 同时 认购 回报 A 和回 报 B 。 在募 集期 内, 基金 投资 者可分 别对 回 报 A 、回 报 B 进 行多 次 认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回报 A 、 回报 B 的发 售方 式与 销售 机构 不尽相 同, 具 体发售 方式 和销 售机 构详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发售 公告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 募集 期限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3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本 基金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回 报 A 或 回报 B 的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七)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的发 售规 模上 限为 30 亿元 ( 不含认 购资 金 在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下 同), 其 中, 回 报 A 的 发售 规模 上 限为 21 亿 元, 回报 B 的发 售规模 上限 为 9 亿 元。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回 报 B 最 终发售 规模 为基 准 , 在 不超 过 7/3 倍回 报 B 最 终发 售 规模的 范围 内,对 回报 A 的有 效认 购 申请进 行确 认。 本基 金发 售规模 的具 体控 制措 施见 本基金 《发 售 公告》 。 (八) 募集 场所 1 、回 报 A 的募集 场所 回报 A 通过场 外发 售 , 即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发 售 。 具体销 售机 构和 联系 方式 见本基 金的 《 发售 公告 》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在当 地以 各类形 式发 布 的公告 。 2 、回 报 B 的募集 场所 回报 B 通过场 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回报 B 场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发 售。 尚 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回报 B 上市后 , 代理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回报 B 的上市 交易 。具 体销 售 机构和 联系 方 式见本 基金 的《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在当 地以各 类形 式发 布的 公告 。 (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费 用及 认购 份额计 算公 式 1 、基 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回 报 A、回报 B 份 额初 始面 值均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为回 报 A 与 回报 B 的份额 之和 ,故 而, 本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 2 、回 报 A 的 认购 价格 :1.00 元 人民 币 3 、回 报 B 的 认购 价格 :1.00 元 人民 币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回报A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4 回报A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及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4 :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认购 回报A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回 报A 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50,000 +50 )/1.00 =50,050 份 (2 ) 回报B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1 )场 外认 购份 额计 算 回报B 场外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份 额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5 :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回报B ,如 果募集 期 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回报B 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50,000 +50 )/1.00 =50,050 份 2 )场 内认 购份 额计 算 回报B 场内认 购采 用份 额 认购的 方式 , 挂牌 价格 为1.00 元/ 份 , 认 购份额 计算 公 式为 :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金 额产生 的利 息/ 挂牌 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6 : 某投 资者 投资 通过 场 内认购50,000 份 回报B , 如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为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回报B 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金 额=1.00 ×50,000 =5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50,000 +50 =50,050 份 (十)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募 集期 从 2012 年 2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3 月 16 日。 具 体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5 据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实 际情 况提前 结束 或延 长募 集期 ,具体 安排 另行 公告 。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基金投 资人 可在 募集 期间 到基金 销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 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办 理基金 认 购手续 ,填 写认 购申 请书 ,并足 额缴 纳认 购款 (具 体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 不得 撤销 。 投资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可 于 T+2 日 后在 原申 请网 点或 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申 请是 否被 成功 受理 。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 确认份 额。 4 、认 购限 额 (1 ) 回报 A 的认 购限 制 回报 A 在代销 机构 的首 次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的 单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在 本公 司直 销网 点、金鹰 E 路通 网上 交易 平台 的 首次单 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 ) 回报 B 的认 购限 制 1 )场 外认 购限 额 投资人 通过 场外 认购 回 报 B 份 额 , 单 笔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加认 购 单 笔 不 得 低 于 50,000 元 人 民 币 。 如 果 代 销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高 于 5,0000 元人 民币 , 或 对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场 内认 购限 额 回报 B 场内认 购的 单笔 最 低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 超过 50,000 份 的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倍 ), 且每 笔认 购最 高不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3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十一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认 购的 认购 款项存 入 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的开 放式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中;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 购的认 购款 存 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 帐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 。回报A 、回报B 的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将折 算成 各自 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6 金投资 者的 账户 ,利 息的 具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本基金 回报A 、 回 报B 独立发售 , 两者 的募 集截 止 时间可 能不 同 。 根 据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业 务规则 ,如果回 报B 先于回报A 结束募集 ,在回报B 募 集 截止后即 启动 对回报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 确认后,回报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 入 基金财 产。 十、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1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条件 , 或基金 募集 期内发 生不 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息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说明 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7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投资 者可 在 回报 A 的开 放日 对回 报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 转 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对 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一) 回 报 A 的申 购与 赎 回 1 、回 报 A 的 开放 日 回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每 满 6 个月的 开放 日 (T 日) ,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与 赎 回申请 。开 放日 的具 体安 排见 基 金合 同“ 四、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中 有关 回报 A 的 运作 方 式 的相关 内容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回 报 A 的 申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回报 A 的 开放 日以 及开 放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安排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为准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办理 回报 A 的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 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回报 A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回报 A 的申 购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 基 金投资 者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已知 价” 原 则, 即 在 回报 A 的 每一 个开 放日, 回报 A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 1.0000 元; (2 )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回 报 A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 除指 定赎 回 外, 基金 管理 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 原则 , 对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确认 日 期在 先 的 基金 份 额先 赎回 ,确 认 日 期在后 的基金 份 额后 赎回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8 (4 )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不 损害 回 报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 情况下 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予 以公告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回 报 A 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回报 A 的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回报 A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对 投 资者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进 行有效 性确 认和 成交 确认 。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应 及 时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 经确认 有效 的回 报 A 的 赎 回申请 全 部予以 成交 确认 ,所 有经 确认有 效回 报 A 的 申购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历史 累计申 购份 额 数不超 过历 史累 计赎 回份 额数的 原则 进行 成交 确认 。如果 对回 报 A 的 全部 有 效申购 申请 进 行确认 后, 回报 A 的累 计 申购份 额数 小于 或等 于累 计赎回 份额 数,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全部 有 效申购 申请 进行 成交 确认 ;如果 回报 A 的累 计申 购 份额数 大于 累计 赎回 份额 数,则 对全 部 有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确 认。 回报 A 每 次开 放日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回报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回 报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回 报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9 (4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基金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6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回 报 A 在代 销机 构的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的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的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回 报 A 份 额 赎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 500 份。 某笔赎 回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某一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账 户的 回报 A 份 额余 额少于 500 份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强制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3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申 购、 赎回 费用 (1 ) 回报 A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2 ) 回报 A 不收 取赎 回 费用 (3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 回报 A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回报 A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1.00 例 7 : 在 回报 A 的开 放日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申购回 报 A 并 获得 成交 确 认, 则其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0 可得到 的回 报 A 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 ) 回报 A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8 : 在回 报 A 的 开放 日 ,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回报 A ,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开放周 期,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0 =1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 ×0.1% =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 =9,990 元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公式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六 部分 。 (4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回报 A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定。 回报 A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回报 A 的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为基 准,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回报 A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办理。 投资者 申购 回报 A 份额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回报 A 份额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1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对 回报 A 的申 购 申请,此 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提 交的将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为 回报 A 基 金的转 入申 请 可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 到(6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11、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对回 报 A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此时 ,回 报 A 基金向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转出 申请 可按 同样的 方式 处 理: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回报 A 在开 放日 巨 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时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付 。 12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内, 回报 A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 前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2 一日回 报 A 总 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支 付全部 赎 回款项 或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1 ) 支 付全 部赎 回 款项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 力支 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延 缓支 付部 分 赎回 款项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已经接 受的有 效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应 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 通过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进 行基 金 转型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自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 不超 过 30 日 , 开 始办 理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申购 、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日 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上 (以下 简称 “网 站” )公 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 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场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代销机 构, 场外 申购 的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 场内 销售 机 构 为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场内申 购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 登记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以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3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上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除 指定 赎回外 ,基 金 管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 原则, 对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即 确认 日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回 ,确 认 日 期在 后 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5 )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证 券交易 所在 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 的情况 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予以公 告。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 该 日) 为基 金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基 金投 资者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基 金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投 资者 赎 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6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4 (1 )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在 代销 机构 的首 次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本 公司直 销网 点的 首次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民 币 5,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 分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 不得少 于 500 份。 某笔 赎 回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销 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的 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余额 少于 500 份的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强制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全 部赎 回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3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 (2 )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的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 体赎回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T ) 赎回费 率 T <90 天 0.1% T ≥90 天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 为 0.1% 。 (3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4 ) 本基 金由 原有 回 报 A 、 回 报 B 份 额转 入的 场外 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 由 原 有回 报 A 、 回报 B 份额转 入的 场内 份 额赎回 费率 为 0.1% 。 (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9 : 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 假 定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5 申购份 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2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10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 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0% =10.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 -10.5 =10,489.50 元 (3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T 日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净 值 =T 日 闭市 后的 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资产净 值/T 日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场 内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整 数 位, 不足 一份 基金 份额 部 分的申 购资 金零 头由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返还 给基金 投资 者 。 例 11 : 如例 9 , 某投 资者 通过场 外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 购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 为 9,523.81 份。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通 过场 内申购 , 则因 场内 份额 保 留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9,523 份 ,不 足 1 份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523 ×1.050 =9,999.1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99.15 =0.85 元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6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提交 的将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转入 申 请 可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资 产净 值;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资产 估值 情况; (4 )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可能 对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 到(5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11、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7 (2 ) 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资 产净 值;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资产 估值 情况; (4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 已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时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付 ,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4 ) 款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 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1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在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 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8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 分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并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13、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1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净值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净值。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 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工作 日 的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额 净值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9 十三、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冻结 与解 冻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的 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的 行为或者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 , 以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但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者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在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期限 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受 理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 所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法院判 决 、 裁 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转托 管 (一)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为 回 报 A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 业 务规 则 及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 告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0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二) 转托 管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回 报 A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持 有的回 报 A 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回 报 A 赎 回 业务的 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 办 理已 持有回 报 A 的 基金 份额 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回报 B 的 转托 管与 以下 “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相同 。 2 、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转 入或 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转 入 、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 直 接 申请 场 内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 关规定 办 理。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1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内 , 在 回报 B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 回 报 B 的基金份 额将 申请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回 报 B 上市 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中的回 报 B 份额可 直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回 报 B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 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则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 转型 后的基 金份 额将 继续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基金上 市后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托 管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上市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回报 B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将 自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30 日 内恢 复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回 报 B 上市首 日 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其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 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数 倍;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2 本基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指回报 B )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指回报 B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为回 报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与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指回报 B ) 的 停复 牌与 暂停 、 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八)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十六、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存续形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自 动转 型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 本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 金鹰 持久 增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回报 A 、 回报B 的 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根 据净 资产 不变 的原 则, 折 算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份 额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二) 基金 转型 时回 报 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日之 前一 个工 作日 (即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满36 个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回报A 份 额的持 有人 可赎 回所 持有 的份额 , 若不 赎回 , 则其 持有的 回报A 份 额将被 默认 转入 “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 额。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三) 基金 转型 时的 份额 折算规 则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 期 届满日 回报B 的暂 停交 易 为保证 折算 日 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回 报B 的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 详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 、折 算方 法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3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终, 将回 报 A、回报 B 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 成面值 为 1.0000 元 的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份 额若 干。 具体折 算方 法, 详见 本合 同“五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在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回报 A 、 回 报 B 的 场外 份额 将 折算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场 外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下; 回报 B 的场 内 份额将 折算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场内份 额, 仍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回报 A 份 额 ( 或回 报 B 份 额) 的折算 比率 、 回 报 A ( 或回 报 B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型后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 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 、份 额转 型后 的基 金运 作 回报 A 、回报 B 的份 额全 部折算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之日 起 30 日 内, 本 基 金将上 市交 易 , 并 接受 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份 额折算 后 , 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上市 交易、 开始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前 30 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本基 金 进行基 金折 算的 相关 事 宜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将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折算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回报 A 、 回报 B 进行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理 念、 投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 资管理 程序 等保 持不 变。 十七、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4 (二) 投资 理念 坚 持 “ 前 瞻 性 研 究 、 理 性 决 策 、 主 动 管 理 、 严 控 风 险 ” 的 投 资 理 念 , 在对投资组 合安 全性、流动性 与收益性审 慎权衡的前提 下, 努 力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稳定增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 含商 业 银行依 法发 行的次 级债 )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债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 回购 、 货 币等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 金对固定 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 对股 票 、 权 证等其 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权证投 资的 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 ~3% 。 至 少于回 报 A 的开 放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前 4 个 工作 日起至 回 报 A 的开 放日 ( 含) 或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 含) 止, 以 及本 基金 转型 为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并开 放申 购赎回 之后 , 为 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其他时段, 本基金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可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本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 、 新债的 申购 或增 发 , 或 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所持 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 产,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 之日 起 9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 可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卖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四) 投资 策略 1 、投 资策 略依 据 (1 ) “自 上而 下” 为主, “ 自下而 上” 为辅 本基金 的可 投资 标的 基本 上可以 划分 为三 大类 —— 债券类 、 权益 类、 货币 类 , 在其他 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 , 未来 名 义利率 的变 动 、 投 资组 合 的加权 平均 久期 是影 响上 述三大 类资 产预 期收益 与风 险的 两个 关键 变量。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5 未来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投 资组合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确 定 , 都离 不开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 角 。所谓 “自上而 下” ,是 指基金管 理人在 审 慎分析 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运行 趋势 的基 础上 , 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 ,对 利率 尤其是 中短 期利 率的 变化 趋势进 行预 测 ; 根据预 测结 果 , 决 定本 基 金对于 固定 收益 类各 子类 资产 (债券 与 央票 , 现金 、 存 款 、 回 购 等 资产 ) 的 配置 比例 、 期限 结构与 品种 构成 。 而 “自 下而上 ” 是指 当某 子类 资 产的投 资收 益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时 , 本 基 金将审 慎研 判 : 此 种上 升 或下降 是否 有基 本面 因素 的支持 , 是否 可 持续。 如果 研判 的结 果认 为该子 类资 产投 资收 益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具有 基本 面因素 的支 撑 , 可持续 , 本基 金将 “ 自下 而上 ” 地 重新 调整 个券 、 子类资 产 、 大 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与期 限结 构。 (2 ) 安全 性、 流动 性与 收 益性的 权衡 就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风险 偏好 而言 , 大致 可 分为两 类 : 风 险偏 好程 度 较低的 投资 者与风 险偏 好程 度较 高的 投资者 。风 险偏 好程 度很 低的投 资者 购买 债券 型基 金之目 的在 于 :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而 不必承 担过 高的 投资 风险 ; 风 险偏 好程 度较 高的 投 资者购 买债 券型 基金之 目的 在于 :规 避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其 他高 风险 资产的 下跌 风险 。 1 )在 回报 B 的封 闭期 内 ,安全 性优 先, 兼顾 流动 性与收 益性 显然 , 对 于上 述 两类 投资 者而言 ,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都是 第一 位的 ; 考 虑到 回报 B 具有 3 年的封 闭期 ,故 而, 在回 报 B 的封 闭期 内, 基金 资 产的流 动性 与收 益性 是第 二位的 。 2 )回 报 B 的 封闭 期届 满 之后, 安全 性与 流动 性优 先,兼 顾收 益性 封闭期届满之后,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为 此,本基金坚 持 安全性与 流动性 优先 、兼 顾收 益性 的投资 原则 。 2 、资 产配 置策 略 (1 )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1 )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的目标 区间 本基金 借鉴 投资 时钟 的分 析框架 , 结 合国 内外 政治 经济环 境、 政策 形势 、 未 来利率 的 变 化趋势 、 股票 市场 估值 状 况与未 来可 能的 运行 区 间 , 确 定债 券类 、 权 益类 、 货 币类资 产配 置 比例的 目标 区间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6





当宏观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衰 退” 象限 , 但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已 趋于 放 松或预 期将 放 松并预 期 “衰 退” 即将 结 束、 “ 复苏 ” 象 限且 未见 过 热苗头 、 “ 过热 ” 象 限但 政 府并未 采取 紧 缩性政 策且 在可 预见 的未 来亦不 会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上行 阶 段, 将本 基金 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维持 在较高 水平 , 债 券类 、 货币 类资产 配置 的目 标区 间随 之而定 ; 在 “ 过 热”象限 且政府已 采取或 预期将采 取紧缩性 政策、 “ 滞胀”象 限 但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处 于 偏紧态 势或 预期 将转 入偏 紧态势 并预 期滞 胀状 态仍 将持 续 的情 况下 , 将债 券 类、 权益 类资 产 的配置 比例 均维 持在 较低 水平 , 货 币类 资产 配置 的 目标区 间随 之而 定 ; 在 “ 滞胀 ” 象 限并 预 期将滑入 “衰退” 象限、 “ 衰退”象 限,根据 财政政 策与货币 政策的取 向、股 票市场的 估 值 水平与 运行 状况 , 确定 权 益类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区间 , 同 时, 将债 券类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维 持在 较高水 平, 货币 类资 产配 置的目 标区 间随 之而 定。 2 )审 视考 量大 类资 产的 流 动性, 确定 大类 资产 的最 终配置 比例 考虑到 某些 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严 重不 足之 现实 , 必 须 考虑本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情 况及其 变 化趋势 ,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进行 审慎 考量 ,最终 确定 本基 金 大 类资 产品种 的比 例 , 并随着 大类 资产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的变 化, 动态 合理 地调整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3 )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包 括 债券与 货币 )资 产加 权平 均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加权 平均 久期 越长 , 则 投资组 合的 利率 敏感 性越 大。 本基金 根据宏 观经 济走 势及 其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 、CPI 与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 值、 未来 1 ~12 个月 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幅 度, 通过 审慎 分析 与测 算 , 确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加权 平均 久 期的 目 标区间 。 一般 而言 , 当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提 升 久期 , 以 分享 债券 的上 涨 收益 、 增 大存 款 类资产 收益 率调 整的 时滞 ; 当 预期 利率 上 升 时, 适 当降低 久期 , 以规 避债 券 的下跌 风险 、 缩 短存款 类资 产收 益率 调整 的时滞 。 必须针 对拟 配置 的债 券市 值相对 于利 率变 化的 敏感 性进行 严格 的压 力测 试与 情景模 拟 , 根据压 力测 试与 情景 模拟 的结果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案。 (2 )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7 1 )债 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的配 置比 例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加权 平均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后, 根 据本基 金 对于未 来利 率的 预测 值, 借助投 资时 钟的 分析 框架 ,确定 久期 为 1 年 以下 、1 ~2 年 、2 ~3 年 的债 券品 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债 券总 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适当 提升 久期 较长 的 债券 的市 值占 比; 反之 ,则 反 是 。 2 )债 券类 资产 的子 类配 置 通过对 未来 利率 的变 动趋 势、 宏 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象 限、 回报B 的 封闭 期 是否届 满 以及回报B 的封闭期内 回报A 的申购与赎回情况 、股票市场的运行状 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 综合分 析 , 确 定国 债、 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与 公 司债这 四个 子类 债券 市值 占本基 金债 券总 市值的 相对 比例 。 基金 申 购与赎 回的 情况 需要 重点 关注 : 如 果基 金连 续处 于 净赎回 状态 , 则 应提高 国债 、央 票、 金融 债配置 的相 对比 例, 以提 升资产 组合 的流 动性 。 在确定 了各 子类 债券 配置 的相对 比例 后, 本基 金将 根据各 子类 债券 的流 动性 、换手 率、 债券类 资产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目标 区间 以及 基金 净申 购与净 赎回 的情 况, 进一 步 确定各 子类 债 券的期 限构 成。 3 )债 券品 种选 择 A 、 国债 与央 票 对于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 但 在持 有 过程中 会结 合利率 走势 、 到 期收 益率 、 换手 率、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均 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回报B 的 封闭 期 是否届满以及回报B 的 封闭期内回报A 的申购与 赎回情况,在不同剩 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 间选取 适当 的品 种 。 另 外 , 本 基金 将审 慎评 估回 购 收益率 与国 债 、 央 票的 到 期收益 率之 间的 利差, 选择 到期 收益 率高 于回购 收益 率或 者预 期收 益率有 下降 空间 的国 债、 央票品 种。 B 、 金融 债 本基金 将根 据未 来利 率的 变化趋 势、 金融 债各 品种 的到期 收益 率、 换手 率、 外部评 级 、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区间 等因 素, 审慎 筛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金融 债品种 。 C 、 普通 企业 债与 公司 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债 券定 价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并结合 债 券 的信用评 级(外部 评级, 以及本基 金视乎必 要性所 进行的内 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 税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8 赋、提 前偿 付与 赎回 等因 素,选 择具 有 比 较优 势 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D 、 含权 债券 的选 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 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相 关定 价模 型, 计 算含 赎回 或回 售选 择权的 债 券 之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 , 作为此 类债 券估 值的 主要 依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 资者 既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 可 在 一定期 限之 后转 换为 股票 以分享 公司 股票 价格 上涨 所带来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 在对债 转股 条 款、 发债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 深入分 析的 基础 上 , 利 用 到期收 益率 来判 别可 转债 的纯债 价值 , 选 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 可转 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 安全 性;通过对发债公司 未来 经营业绩的预 测、 股票 估值 模型 、 未 来 宏观经 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以 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判 断 , 来 鉴 别可转 债的 期权 价值 。当 预期宏 观经 济与 股票 市场 的下行 周期 即将 结束 或者 上行周 期当 中 , 优先选 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转 债, 以获 取投 资收 益。 E 、 资产 支持 证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 基础性 资 产的违 约风 险 、 提 前偿 付 风险 , 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 收益结 构安 排 , 模 拟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 金流 支付, 并利 用合 理的 到期 收益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估值 。同 时 , 本基金 还将 充分 考虑 资产 支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 风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 严 格控制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风 险。 F、回 购 结合利 率走 势 、 回 购收 益 率、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 综 合评 估其 收益 性与 违 约风险 , 审 慎分析 品种 间收 益率 的期 限结构 ,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择收 益率 相对 高的 回购 品种进 行 投 资 。 G 、债券 综合 评价 为了综 合评 价债 券品 种的 比较优 势 , 本 基金 根据 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 区间 收 益率 、 信 用 评级 、 历 史上 的违 约记 录 、 到 期收 益率 , 以 及本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等 因素 , 定 量分析 与定 性研 判相结 合, 为债 券品 种的 筛选提 供定 量参 考。 (3 ) 、货 币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根据投资组 合的加 权平均 久期的目标 区间、 未来利 率的变化趋 势,债 券市场 、股票 市 场的运 行情 况 , 回 报B 的封 闭期是 否届 满以 及回 报B 的 封闭期 内回 报A 的 申购 与赎 回情况 , 各 期限货 币资 产的 流动 性 、 收益率 的变 化 , 确 定本 基 金在不 同期 限货 币资 产上 的配置 额 占 本基 金货币 资产 总额 的相 对比 例。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9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资 产配 置的相 对比 例时 , 必 须对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 严格的 压 力测试 , 根据 压力 测试 的 结果 ,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 案, 并随 着前 述决 策变 量 的变化 , 实时 动 态地调 整配 置的 相对 比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 的加 权平均 剩余 期限 。 (4 )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1 )股 票一 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本基 金将 利用定 量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式 , 对新股 所属 行业 属性 与成 长空间 、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 出定量 分析 , 采用 适当 的 估值模 型对 新股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 结 合二级 市场 的平 均估 值水 平、 并参 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后的 平均 溢价 率, 给出 合理 的询 价; 根 据新股 发行 价 , 估 算新 股 上市后 的合 理定 价 ; 根 据 二级市 场的 运行 情况 、 新 股发 行的 频度 、 近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 拟 参 与申购 的新 股之 实际发 行规 模 , 估 计中 签 率, 并据 此测 算该 次新 股 申购的 预期 收益 率与 风险 , 作 出是 否参 与 该次新 股申 购的 决定 。 2 )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期届满 后) A 、 行业 配置 在宏观 经济 与股 票市 场的 上行周 期内 ,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强 周期 行业 、 政策 扶持 的行业 、 成长性 预期 较高 的行 业 、 高贝塔 值的 行业 以及 新兴 产业 ; 在 宏观 经济 与股 票 市场的 下行 周期 内,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弱 周期行 业 (比 如: 生活 必 需品行 业 ) 、 低估 值的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 业。 本公司 结合 若干 量化 指标 与定性 研判 , 为本 基金 的 行业配 置提 供定 量化 依据 , 力 求避 免 行业配 置的 盲目 性与 随意 性。 B 、 个股 选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拟 重点 配置 的行 业内 筛选投 资标 的。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本公 司综 合若 干企 业评 价指标 , 可 为本基 金的 个股 选择 提供 定量化 依据 , 力 求 避免 个 股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 以 期提 升个 股 选择的 有效 性。 (5 ) 权证 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 合 股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用 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而 构 建套利 交易 、 避 险交易 组合 以及 合同 许可 投资比 例范 围内 的价 值显 著低估 的权 证品 种。 (6 ) 其它 创新 或者 衍生 产 品的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公募 基金的特点 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 特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中 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财富) 增长 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中 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财富) 增长 率×95% +沪 深 300 指 数增长 率×5% 。 本基金 选择 中国 债券 综合 指数 (财 富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要 理由 是: (1 )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围 广。 中国 债券 综 合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的 中国全 市场 债 券指数 , 除了 美元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 行 上市 的债 券以 外 , 其他所 有债 券均 纳入样 本债 券范 围,且 待 偿期在 一年 以内 的债 券 亦 进入指 数样 本券 , 能够 较 好地反 映债 券市 场整体状 况。 中国 债券综 合指数样 本债券涵 盖的范 围 与本基 金可投资 的债券 类属基本 一致 。 (2 ) 时间 序列 完整 。 其 起 始时间 点为2002 年1 月4 日, 较 长的 时间 序列 有利 于 本基金 更加 深 入地研 究和 分析 债券 市场 。 本 基金采 用沪 深300 指数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主 要理由 是:(1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 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 整体走势的指数,指 数 样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 左右的 市值 ,具有 较强 的 独立 性 、代 表性 和良好 的 流动性 ;(2 ) 沪深300 指 数 是 一 只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优 良 指 数 , 该 指 数 体 现 出 与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较 高 的 相 关 度, 且 指数 历史 表现 强于 市 场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 后收益 也较 好, 具有 良好 的 投资价 值; (3 )沪 深300指数 编制方法 的透明 度较高 ;且具 有较 高的市 场认同 度和未 来广 泛使用 的前 景,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 较。 随着我 国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 将 来如 有更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3 年 内,本 基金 的份 额 由 回报A 、回 报B 构成 ,回 报A 的预 期 收益稳 定、 风 险较 低, 回 报B 由于 具有 一定 的杠 杆倍 数, 其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较 高; 《基金 合 同》生 效3 年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为 积极 配置的 债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当 中 风 险较低 的品 种 , 其 长期 平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1 合型基 金, 但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对股票 、 权证等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至 少于 回 报 A 的开放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前 4 个工 作日 起至 回报 A 的 开放 日( 含) 或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 含 ) 止 , 以 及本基 金转 型为 金鹰 持久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并 开放 申购赎 回之 后 , 为 维持 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 持有 现 金和到 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转型 前 , 在 其他 时段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 超过 一年 的 政府债 券可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4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基金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6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7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1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规定 的 其 他限 制。 3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限制 规定 时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3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八、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以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4 十九、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1 )首 次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2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未 上 市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4 )非 公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5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净 价交 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6 (1 )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3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3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或其 他方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7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 “ 差错责 任方 ” )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直接 当事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向 受 损方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项目 ; (6 )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8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注册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管 理费 与托 管费的 费率 比 例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果行 业有 通 行做法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 况,会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 制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二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损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 的 收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的,从 其规 定。 2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 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场 外转入 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不同 交易 账户 可选 择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 场内转 入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资 者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4 ) 分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购的 基金 份额不 享受 当 次分红 ,分 红权益 登记 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5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 配 方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资 金的 划付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十一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费 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本基金 终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 按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2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70% 年费率 计提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7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 于 支 付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 务 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年 费率 0.35% 。 本基金 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0.35% 的年费率计 提。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划款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结 束 之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4 ) 、 本条第 ( 一 ) 款 第4 至第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 师费和 会计 师 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 的 , 可 以 从认购 费中 列 支。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的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 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募 集”中“ (九)基 金份额面 值、认购 价格、 费用及认 购份额计 算公式 ”中的相 关 规 定。 2 、本 基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的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和价格 ”中的相 关 规 定。 3 、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公 告或 备案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二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 师对本 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需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十三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在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回报 B 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回报 A 和 回报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回报 A 的 首次 开放 日后 或者回 报 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的 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回报 A 和回 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以 及回报 A 和回 报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并 于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回报 A 和 回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以及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参考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基金定 期报 告 中应公 告回 报 A 的 年收 益 率、 回 报 A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8 和回 报 B 的份 额配 比。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 减少销 售代 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回报 A 办 理申购 、 赎回;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9 (22 )回 报 A 、回 报 B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23 )回 报 A 的 收益率 设 定及其 调整 ; (24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 的基 金 转型; (25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 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的上市 交易 以及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7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8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 (29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30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应当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 时报告 ,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披露信 息前, 应 当在第 一时 间将 公告 文稿 和相关 备查 文件 报送 本基 金上市 的证 券交 易所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回 报 A 的 年收益 率 、 回 报 A 和 回报 B 的 份额 配比、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证 券交易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二十四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1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政府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例如 在利 率 上升时 ,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类资产 价格 将会 下降 , 若 基金组 合加 权平 均久期 过长 ,则 将给 基金 资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 金 的实际 收益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 全规避 。 6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单一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 指 标将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的 风险 。 7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2 8 、信 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票据 等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约进 行兑 付; 以及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 资质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9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 现金流 量失 衡 , 从 而与 设 计的现 金流 量规 划不 同 , 影响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 。 除 受债务 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 影响外 ,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 其他融 资成 本的 变化 等因 素都将 影响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 。 由 于影 响 因素多 且不 确定 , 因此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 量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 股价 波动 风险 由于本基 金可投资 于权益 类资产( 含新股申 购) ,本 基金所投 资的权益 类资产 在持有 期 内价格 的波 动将 会对 基金 收益率 产生 影响 ; 本基 金 进行新 股申 购时 , 由于 资 金的占 用 、 中 签 率和首 日开 盘价 的不 确定 性, 以 及某 些申 购成 功的 新 股因锁 定期 而在 一段 时间 内丧失 流动 性 而带来 的风 险 , 也 将会 对 基金资 产的 收益 造成 影响 ; 另 外基 金投 资的 衍生 品 资产 (包 括含 权 债券) ,其 内在价 值也会因 标的资产 价格的波 动以及 距离到期 的时间而 变化, 进而给基 金 组 合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11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 债 券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 投 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 中, 信用 风险 指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 不 能偿 还 全部或 部 分 证券 或价 款 , 造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 在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率 大于 融入 资金 的投 资收益 率 , 或 者逆 回购 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 小于融 出资 金潜 在的 投资 收益率 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于 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是指在 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 合 收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 对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 标 准差 ) 进 行了 放大 , 即 基 金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大 。 正 回购 比例 越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 基金净 值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就 越大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3 1 、决 策风 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 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 人 为因素 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 、技 术风 险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三)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四)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六)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 境及 利率 走势的 综合 判断 , 在控 制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和自 下而 上的品 种选 择 相互结 合 , 力 争为 投资 者 实现更 多 的 资产 增值 , 但 同时也 不可 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险 控制 带来 一定的 困难 。 在基 金投 资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 基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态 势的 判断有 误 、 获 取的 信息 不 全等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管 理水 平、手 段和 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也 存在 影响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研判 以辅 助投 资决 策, 若 策略效 果不 佳或 存在 基金 管理人 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4 先未能 识别 的错 误 , 则 可 能会导 致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失当 , 进 而影 响投 资业 绩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不断 地改进 与优 化策 略方 法, 以期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更为 有 效的 支持 。 2 、回 报A 的特 有风 险 (1 ) 流动 性风 险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满6 个 月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为 回报A 的开放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只能 在该 日赎 回回 报A 的 份额; 而在 非开 放日 , 因 不能赎 回而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另 外, 因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回 报A 的 开放日 可能 延后 , 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按 期赎 回而出 现风 险 。 (2 ) 约定 收益 率变 动的 风 险 在回报A 的约 定收 益率 每半 年调整1 次 , 如果 金融 机构 人民币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准利 率 下调,则回报A 的约 定收益率将相应下调 ;另外,如果在回报A 的非开 放日, 金融机构人 民币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 准利率 利率 上调 , 而回 报A 的约定 收益 率不 能立 即进 行相应 调整 , 从而出 现利 率风 险。 (3 ) 极端 情形 下约 定收 益 不能实 现以 及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一般而言, 回报A 的预期风险较低、 预期收益较为稳定;但是 ,回报A 的约定收益并 非 保证收 益, 在 极端 情况 下 , 如果本 基金 在短 期内 发 生大幅 度的 投资 亏损, 则 回报A 的 约定 收 益可能 无法 实现 ,甚 至其 本金亦 有可 能受 损。 3 、回 报B 的 特有 风险 (1 ) 杠杆 机制 风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回 报B 存 在杠 杆倍 数, 因此, 回报B 在可 能获 取较 高预期 收益的 同时, 也将 承担 基 金投资 的全 部亏 损, 极 端 情况下, 回报B 的持 有人 可 能会 面 临损 失 全部本 金的 风险 。 (2 ) 收益 分配 格局 调整 的 风险 在回报A 的每 一个 开放 日, 回报A 的 约定 收益 将重 新确 定, 故 而, 回 报A 与回 报B 之间的 收益分 配格 局将 发生 调整 。 (3 ) 上市 交易 风险 以及 折/ 溢价的 风险 回报B 的 封闭 期为3 年, 封 闭期内 上市 交易。 回报B 上 市交易 后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 停牌,投资者在停 牌期间不能买卖回报B 份额, 产生风险;回报B 上市后 也可能因成交不活 跃而给 其持 有人 带来 流动 性风险 。 另外, 回报B 的 交易 价格 将 受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而与其 份额 参考 净值 之间 可能发 生 偏离从 而出 现折/ 溢价 的风 险。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5 4 、杠 杆倍 数变 动的 风险 (1 ) 份额 配比 变化 导致 杠 杆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回 报A 、 回 报B 的份 额配 比不 超过7 ∶3 , 由于回 报A 、 回报B 独立 发 售,该 日两 级份 额的 实际 配比可 能会 低于7 ∶3 , 存 在不确 定性 ;另 外, 在回 报A 的开 放日 , 回报A 的持有人可申购 或赎回回报A 的份额,基 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 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 史 累计赎 回份额数 的原则对 申购进 行成交确 认,但该 日 回报A 的净申 购未必等 于0 , 从而 可 能导致 此后 两级 份额 的实 际配比 发生 变动; 而两 级 份额配 比的 不确 定性 将导 致回报B 的杠 杆 倍数发 生变 化。 (2 ) 回报B 的 份额 净值 变 化导致 杠杆 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两级份额 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回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越高,回报B 的杠杆 倍 数越低 ,收 益放 大效 应减 弱。 5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错配 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3 年 期 届满 后 , 本 基金 将转 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转 型后 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并不 包含 杠杆机 制 , 且 其风 险收 益 特性与 回报A 、 回 报B 皆不 相同 。 回 报A 、 回报B 的 份额 持有 人之 风险 偏好可 能与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的 风 险收益 特性 之 间存在 错配 。 6 、折 算风 险 在回报 A 的开 放日 (不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满 36 个月的 开放 日) ,本 基金 将 根据净 资 产不变 的原 则, 对回 报 A 的份额 进行 折算 ,折 算后 ,回 报 A 份 额数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 本 基金 将根 据净资 产不 变的 原则 , 对 回报 A 、 回 报 B 的 份额 进行 折算 , 回 报 A 折 算为 场外 LOF 份额 , 回报 B 折 算为 场内 LOF 份 额, 场 外 LOF 份额数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而 场 内 LOF 份 额数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上述折 算过 程可 能存 在的 计算误 差将 影响 回 报 A 、 回报 B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八) 其他 风险 1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 风险管 理和 内控制 度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 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可能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运 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6 4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或 收费 方 式、调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 经中国 证监 会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或 销售机 构在 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 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或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清 算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7 小组 , 基 金清 算 小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1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清算 时的 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将优先 满足 回报 A 的本 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如 有剩 余部分 ,则 由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8 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2 )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清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2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 用基金 财 产; 3 )依 照本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5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9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决 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之 外的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 )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 )自 行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 构,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选 择、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根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 金的 名 义依 法为 基金 融 资、 融券;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5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4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进 行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或委托 其他 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0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9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2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及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4)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1)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组 织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6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7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9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 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1 3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 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6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2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3)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4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6)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履行 其 义务 ,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3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 成 。 (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回 报 A 、回 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回 报 A 、回 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各 自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同 等 的 投票 权。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 动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转 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 除外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4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内, 依据 基金 合同 享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提 议 权、 自行 召集 权、 提案 权、 会议表 决权 、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 持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回 报 A 、回 报 B 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类似 表述 。 11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调低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 中国证 监会 的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代 销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5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会议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40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6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在符 合会 议通 知载 明 形式的 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表决。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具 体召开 的方 式由召 集人 确 定,但 决定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的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 经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指“ 有效 的回报 A 和回 报 B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分别 合计不 少 于 该 级 基金 份额的 50%(含 50% ) ” ; B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7 A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B 、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C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回报 A 和回报 B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分别 合计 均不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该级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D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E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如果开 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的投 资者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 其 表决符合 法 律 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包括 临时 提案 )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8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 指“ 出席 大 会 的回 报 A 和回 报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9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 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一 票表 决 权。 但 在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回 报 A 、 回报 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独 立进行 表决 ,且 回报 A 、 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每 份基 金份 额 在 其对 应的基 金份 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指“ 参加 大 会的回报 A 和回 报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指“ 参 加 大会的 回报 A 和回 报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 方为 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时 转型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除外)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 表决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0 8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 由 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1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4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应 当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金 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调低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经 中国证 监会 的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或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2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A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清算 时的 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 金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3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将优先 满足 回报 A 的本 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如 有剩 余部分 ,则 由 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B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清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 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4 二十七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路 城建 大 厦 22、23 楼 邮政编 码:510100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安 东 成立时间 :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金 : 41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本 外币 储 蓄存款 ; 办理 汇兑 ; 从 事 银行卡 ( 借记 卡) 业务 ; 代理收 付款 项, 包括 代发 工资 和社 会 保障基 金 、 代 理各 项公 用 事业收 费和 代收 税款 等 ; 代理发 行 、 兑 付 政府债 券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商 业 银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 业务 ; 办 理政 策 性银行 、 中资 商业 银行 和 农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和中 央银 行票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5 据; 承销 政府 债券 和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 提供 个人 存 款证明 服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 办 理网 上 银行业 务 ; 以 非牵 头行 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 国 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牵头 组织 的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政 储蓄 定 期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销业务 ; 吸收 对 公存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2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的 投资 限制 进 行监督 。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 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更新 。 5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7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8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9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6 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 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10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 违 法、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回报 A 与 回报 B 的 基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 遇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是 否对 非 公开信 息保 密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对于 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和基 金认 购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6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 ) 基金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提前结 束 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8 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报中国 人民 银 行备案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9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 转 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管 理人 每 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 应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0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20 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 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回报 A 的开放 日、 回 报 B 封闭 期 届满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回报 A 的 开放 日、 回报 B 封闭 期届 满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1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成 立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根据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2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6 )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 进行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缴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 A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清算 时的 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如果 本基 金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将优先 满足 回报 A 的本 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如 有剩 余 部分 ,则 由 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B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清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3 二十八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 、对 账单 基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包括 季度对 帐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其 中 ,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 结束后 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 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 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4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 E-MAIL 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为 投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2 个 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九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5 三十、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此页 无正 文)







































































金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二 年二 月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