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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双力(162510)

国安双力: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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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级.................................................................................................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15 六、基金备案.....................................................................................................................................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 九、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28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0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7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5 十三、基金的托管.............................................................................................................................48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49 十五、基金的投资.............................................................................................................................50 十六、基金的财产.............................................................................................................................56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7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68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到期与基金份额转换.....................................................................................72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7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五、违约责任.............................................................................................................................84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85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86 二十八、其他事项.............................................................................................................................87


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满后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双力中小 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分级运作期内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A份额与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分级运作期满后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 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 月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中小板综指:指中小板综合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于2005年12月 1日正 式发布,覆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以综合反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公司的整体状况 18.基金份额分级: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不再分级运作 19.双力中小板份额: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双力A份额: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 金份额,即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21.双力B份额: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 金份额,即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22.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共同运作期, 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 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 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 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 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23.转换日:指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日终,按照基 金合同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计算分级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 额,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将更名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直销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7 3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内)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级运作期满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内) 、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级运作期满后)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8 购买双力中小板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分级运作期满后)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双力中小板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分 级运作期满后)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双力中 小板份额与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二份双力中 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双力 A 份额与一份双力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二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或条件下,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参考净值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双力中小板 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9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双力中小板份额总和) 的 10% 66.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双力A份额、 双力 B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 级运作期满后)的行为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名称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满后名称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的共同运 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 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 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将继续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 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小板综合指数的有效工具, 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11 不定期


12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其中, 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 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双力中小板份额接受场外与场 内申购和赎回;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力 A份额、双力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相 应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力A与双力 B份额配比不变。 (三)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 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的共同运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 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份额配比 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13 3、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双力 A 和双力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 A 份额与一份双力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 A 份 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3.5%。其中计 算双力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上一折算日折算后的 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 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 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起(含该日)第 t 个自然日(即到期日),双力中小板份 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双力 A份额 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双力A份额和双力 B份额的净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 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1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 3年期内(不含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力A和双力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力A 和双力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力 A 和双力 B 的到期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三者 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 A 份额与一份双力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 A 份 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3.5%。其中计 算双力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 1 元参 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额参 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第 t 个自然日,双力中小 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年利率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双力 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双力A、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 (4)双力A份额和双力 B份额的参考净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 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5、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终止运作 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级运作期到期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外,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可在分级运作期到期 日前即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15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场外、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各自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双力中小板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的双力 A 份额、双力B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6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7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1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力中小 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投资者亦可依据基金合同本节对双力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的规定,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内)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级运作期满后)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力中小板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级运作期满后)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19 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将在转换期间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日当日及后续打开份额申购、赎回日 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场外赎回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0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场外及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 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1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2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 作期满后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分级运 作期内指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及双力中小板份额总和)的 10%,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23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则 双力中小板份额仅延期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截至该日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场内办理赎回业务发生巨额赎回时,遵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24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力 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双力A份额、 双力 B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双力中小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力中小板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力 A 25 份额、双力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 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力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 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2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将继续依据本节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终止上市。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 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合同》生 27 效之日起 3 年内,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双力 A、双力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九、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 B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 “分拆 ”与 “合并 ”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 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29 4、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力 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 高于 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30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额净值与参考 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33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4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 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35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6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3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双力A份额、 双力 B 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额,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将更名为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 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 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 额与双力 B 份额各自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 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 39 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各自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40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 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 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占各自总份额 50%以 41 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 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各自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各自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 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43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 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 A 份 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4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 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6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 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 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各自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47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8 十三、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 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9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0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 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小板综指的有效工具,从 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市值优先兼顾行业分层的抽样复制的方法来复制标的指数。选择 数量合理的成分股,构建目标组合,实现稳定地跟踪目标指数的目的。 1、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的筛选 中小板综指成份股包括在深圳中小板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本基金在抽样复 制时,将首先从样本中剔除市值极小及流动性极差的股票。 (2)初步确定目标组合成份股和权重


51 采取市值优先抽样法,对筛选出来的股票,按股票的流通市值从大到小排序, 初步确定目标组合的成份股和权重。 (3)目标组合成份股及权重的调整 根据初步确定的目标组合成份股及权重,按照行业分类,得到目标组合的行 业权重。将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小板综合指数的行业权重进行比较,如果某 个行业两者出现较大偏离,通过调整组合成份股及权重并优化,确定最终的目标 组合的成份股及权重,使得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对应行业的权 重大致吻合。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中小板综合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 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 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 方法的原因。 2、目标组合的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1)组合定期调整 每季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和组合调整原则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 例。 2)组合不定期调整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跟踪,当行业的权重与基准产生较大偏差时,对成份股 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根据中小板综指的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 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分析上述事件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并制定合理 的组合调整策略。


3、股指期货的投资


52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 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 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 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综合指数。 中小板综合指数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正式发布,覆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以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公司的整体状况。 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工业化不断推进背景下,中小企业是整个经济体中最为活 跃和创新的部分,中小板综合指数是其良好的刻度和反映,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 程度和接受度。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53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54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55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6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58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分级运作期内的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净值的计算 1、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双力 A 和双力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 A 份额与一份双力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 A 份 59 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3.5%。其中计 算双力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上一折算日折算后的 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 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 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起(含该日)第 t 个自然日(即到期日),双力中小板份 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双力 A份额 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双力A份额和双力 B份额的净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 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 3年期内(不含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力A和双力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力A 和双力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力 A 和双力 B 的到期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三者 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 A 份额与一份双力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 A 份 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3.5%。其中计 算双力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 1 元参 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60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额参 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第 t 个自然日,双力中小 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年利率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双力 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双力A、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 (4)双力A份额和双力 B份额的参考净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 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61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62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在分 级运作期到期后, 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指数使用许可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 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5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只采用现金红利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自 行选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66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67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 1日至 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8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不定期 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日包括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日。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期的开始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始每满一年的最后工作日为基 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一旦基金份额发生不定期折算,则不安排后续的定期折算。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力A份额、双力中小板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双力 A 份额和双力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 考净值计算,折算后双力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折算日折算前双力 A 份额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双力 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双力 A 份额持有人。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双力 A 份额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双力中小板份额折算 折算日折算后双力中小板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后 前 前 中小板 中小板 A = -0.5 ( -1) NAV NAV NAV ? 其中: 后 中小板 NAV 表示折算日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中小板 NAV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A NAV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的份额数 = 前 前 后 中小板 A 中小板 0.5 ( -1)/ NUM NAV NAV ? ?


69 其中:


前 中小板 NUM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双力中 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 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双力A份额折算 折算日折算后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折算日折算后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


双力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 前 前 后 A A 中小板 ( -1)/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A NUM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双力A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双力B份额折算 双力 B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双力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 力中小板份额数。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70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期内一旦某个工作日双力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法 双力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B份额数按照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 为保持双力A份额和双力 B份额数比率1:1不变,双力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力 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力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 超出部分的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双力A、双力 B份额 折算后的参考净值和双力中小板份额折算后净值调整为1元。 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双力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力 B 份额的份额数×双力 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双力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双力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力 A 份额的份额数×双力 A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双力 A 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力 A 份额 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力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双力中小板份额经折算后的场内份额数=(折算前场内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 数×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1+双力A 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 额的场内份额 双力中小板份额经折算后的场外份额数=(折算前场外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 数×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1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双力 A 份额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71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的折算结果,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约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2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到期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的共同运 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 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 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日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中关于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计 算分级运作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 板份额。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完成后,本基金更名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即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双力 A 和双力 B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双力A 和双力B 分 级运作期末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无论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双力 A 份额和双力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 金份额的费用。 2.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 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转换后, 双力A 和双力B 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73 双力A 基金份额和双力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双力A 转换后形成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转换前双力A 基金份额数×转换日 双力A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 双力 B 转换后形成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转换前双力 B 基金份额数×转换 日双力B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双力中小板份额数,场内份额将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 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将在转换期间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日当日及后续打开份额申购、赎 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 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 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4)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安排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 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将在30 个工作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条件、停复牌、终止上市 等条款与基金合同所载“基金的上市交易”的规定一致。 (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分级运作期到期,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LOF),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 变; 2.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金(LOF),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分级运作期满后基金的费率 分级运作期到期时,本基金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不变,管理费率调整为0.75%,托管费率不变。 (五)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到期时,本基金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74 (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 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5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76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力A份额、双力 B份额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 额和双力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双力 A 份额和双力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77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 A 份额和双力 B 份额 参考净值或净值以及双力中小板份额累计净值、双力 A 份额和双力 B 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或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力A 和双力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以及 双力中小板份额累计净值、双力 A 份额和双力 B 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8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79 22.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终止运作;


30.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的份额转 换; 31.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80 及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 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82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3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 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三类基金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4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85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7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