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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双力(162510)

国安双力: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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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 双 力 中 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募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 】1593 号文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 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 本基 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建设 银行” ) ; 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 ) 。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即 “双 力 中小 板份 额” ) 、 国 联 安双 力中 小 板综 指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A 份额 (即“双力A 份额” )与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B 份额(即 “双力B 份额” ) 。 其中 , 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双 力 中 小板 份 额; 场内 认购 的 全部 基 金份 额将 按1 ∶1的 比 率确 认为 双 力A 份额与 双力B 份额。 5.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的 , 双力A 份额与 双力B 份额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 行公告。 6.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 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的共 同运作期,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 日 (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 换为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运作方式为上市开 放式, 即 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销售渠道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 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 销售机构名单 见本发售 2 公告附件及相关更新公告 。 8. 场外认购基金代码:162510。 场内认购基金代码:162510; 基金简称 : 国安双 力。 9. 本基金自2012 年2 月20日起至2012 年3 月16 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 本基金的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3 个 月 ,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0.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是 指依法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1.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2.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在中登开立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机 构和相关场外代销机构网点 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 投资者 通 过 场内 认 购本 基金 ,应 使 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A 股 账 户或 基金 账 户,已 有 该 类 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3.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万 份;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份。


3 14. 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5.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 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 16.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每个投资者 在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 账户 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 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7. 基金销售机构受 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资者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 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18. 本公告仅对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 细情况, 敬 请 详 细 阅 读 分别 于2012 年2 月15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2012 年2 月16 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上 刊登的《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19.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 ,www.vip-funds.com ) 上 。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20. 各城市的开户、 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 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 公告。 21.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 话及直 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021-38784766)咨询 认购事宜。 2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3. 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 “场内认购 ”或“场外认购” 的相关内容, 对于“场内认购 ” 、 “场外认购”均适用。 24.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 4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以 及 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 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 人 民 币 发 售 面 值 开 展 基 金 募 集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 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具体而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中小板综合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增发、 配股、 分红等 , 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 金现 金资产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 基金的收 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指 5 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跟踪中小板综合指数特有的风险 中小板综合指数是一个开放型价格指数, 新股发行调入指数后, 导致成分 股权重发生一定变化, 相对于一般定期调整的指数, 对新股发行更加敏感, 增 加了跟踪指数的难度。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 抽样复制方法是在历史数据基础上根据一定 模型进行抽样样本的选择, 抽样复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模型风险, 尽管管理人将 采取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但仍存在不能很好跟踪指数的风险。 (3)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收益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办理 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 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这一业务 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 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规模可能 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双 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双力中小板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 6 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双力A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终止双力A份 额与双力B 份 额 的 运 作 后 , 双 力A 份 额 、 双 力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的场内份额。 在双力A份额、 双力B份额的份额转为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 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和会 员单位不具备基金场内赎回业务资格而导致不能直接赎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的 风 险 。 对 于 双 力A 份 额 、 双 力B 份额, 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 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的市 价 总 和 将 与 二 份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净 值 之 间 具 有 逼 近 的 趋 势 , 但 是 , 双 力A 份 额或双力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基金 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影响,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 影响,尤其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一、本次发行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 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售 期 及分 级运 作期 内) 。 分级运 作期满 完成转换后,更 名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 的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 双力 A 份额、 双力B 份额的共同运作 期,具 体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三 年期 末 对应日 (即 分级 运作 期 到期日 )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 7 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 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 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 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 为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力争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 中小板综指的有效工具, 从 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6、 发行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7、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场外代销机构 :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 场外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1 )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可 在深交 所 网 站 查询) 。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证券、 8 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 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 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 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 大证券、 华福 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 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 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 证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 证券、 华融证券、 华 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 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 海证券、 金元证券、 联 讯证券、 民生 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 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 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 证券、 山西证 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 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 信建投、 中信金通、 中 信万通、 中信 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2 ) 本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前 获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同时 具 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资 格 的 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 不再就此事项另行公告; 3 ) 尚未 取得 基金 代销资 格 ,但 属于 深交 所会员 的 其他 机构 ,可 在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8、募集规模 上限 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9、 认购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在中登开立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 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机构和 相关场外代销机构网点 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 金账户, 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 即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到 2012 年 3 月 16 日。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9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0.1% 10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投资 人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 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 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产生的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双力中小板份额 计算如 10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双力中小板份额 ,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 双力中小板份额 为9,910.99份。 4、认购的限额 1 )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代 销 机构 首次 认购 本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每 个基金 账 户 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2)对单一投资者在认 购期间单笔或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及有关 规 定, 调整 直销 柜台和 公 司 网 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 5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可 通 过场 外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已 经受 理的 认购申 请 不 得 撤销。 (二)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 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与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场内认购费 率由销售机构参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 人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认为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11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保证 双力A份 额数 量 和双力B份 额数 量满 足1 :1的 比率 ,认 购份 额 总额取2的 整数倍,不足2的余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双力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0.5 经确认的双力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0.5 场内认购的双力A份额、 双力B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份) , 由此误差产生 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 :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内 认 购10,000 份本 基金, 该 笔认 购全 部予 以 确认 , 如 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1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 则其可得 到的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 (1+1.0%)=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1/1.00=11份 认购份额总额为认购份额加上利息折算的份额后取2的整数倍,即10,010份 经确认的双力A份额=10,010×0.5=5,005份 经确认的双力B份额=10,010×0.5=5,00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 需缴纳10,100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经确认的双力A份额为5,005份、 双力 B份额各为5,005份。 4、认购的限额 本 基 金场 内认 购在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中 心的 单 笔最 低 认购 份额 为1,000万份;在 具 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的 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 为1,000 份,超 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5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可 通 过场 内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已 经受 理的 认购申 请 不 得 撤销。


12 三、场外开户及 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 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 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 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 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 、 已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的 代理 销售 机构办 理 过深 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注 册 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 、 已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的 代理 销售 机构办 理 过深 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注 册 手续的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 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 (1)业务受理时间 2012 年2 月20 日至2012 年3 月16 日上午 9:30—下午17:00 (非 交易日停 止受理业务)。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圳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具体 账 户 开 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 的说明。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 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 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3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 户口本 等)原件及复印件; b.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及复印件; c.填妥《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d.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注: 上述b 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 ” 是指: 在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认购的投资者 需指定 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赎回、 退款等资 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 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机构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b.加盖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业务许可证; c.法人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人 签字; d.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 e.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如不 能留存原件的,提供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f.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g.签署一式两份的《传真委托协议 书》; h.填妥《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i.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 上述 第e 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 在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机构 投资者需指定一 个银行账户作为 赎回、 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 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4 a.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户 口本 等)原件及复印件; c.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b.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 (4)资金划拨 1 )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认购 需 将足 够认 购资 金划至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 工商银 行 、 招 商银行 、建设银行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2 ) 如果 投资 者当 日没有 把 足额 资金 划到 账,则 以 资金 到账 之日 作为受 理 申 请 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 账户: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 情况 2、网上交易的开户与认购 (1)适用对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 借记 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信 银行借记卡 、 兴业银行借记卡 、 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和平安银行借记卡 的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 , 持有上述 借记卡且满足相关条件 的 基金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办理 开户和认购 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见 https://trade.vip-funds.com 网上交 易指南。 (2)网上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2 年2 月20 日至2012 年3 月16 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 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 ,24 小时服务 (日终清算时间 除外) 。 (3)网上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请参 照公 布于 本公司 网 站上 的网 上交 易业务 规 则和 开户 及交 易演示 , 办 理 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2 ) 从未 开通 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 的个 人投 资者, 可 先办 理上 述银 行卡中 的 任 一 种, 并根据本公司网站上的要求开通相应银行卡种的网上银行服务及基金直销业务 相关服务, 然后进入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 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 ) 已经 开通 本公 司网上 交 易的 个人 投资 者,请 直 接登 录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 统 进行网上认购。


16 (4)注意事项 1)以上各卡目前仅限个人投资者。 2 ) 请根 据本 公司 网页上 的 提示 开通 所办 理银行 卡 的相 关服 务或 签订直 销 相 关 协议。 3 ) 个人 投资 者采 用网上 交 易方 式进 行基 金交易 时 所发 生的 银联 和银行 规 定 收 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 若网 上交 易有 关规定 及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更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做 出调整 并 及 时 公告。 (三)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2012 年2 月20 日至 2012 年3 月16 日期间 内的上午 9: 30 至下午 17 : 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 17:00 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开 立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具 体 账 户 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 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 A 股账 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 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b.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c. 中国建设银行 理财卡或龙卡通;


d.填妥的认购申请 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b.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17 c. 工 商 行 政 管理 机 关颁发 的 有 效法 人 营 业执 照( 副 本 ) , 或 民 政部 门或 其 他 主 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d.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e.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 ; f.填妥的认购申请 表。 4、注意事项 1 ) 投资 者购 买 本 基金应使用 深圳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已 经开 立 深圳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网点增加交易账号; 2)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基金 时 不接 受现 金, 投资者 必 须预 先在 指定 的银行 账 户 中 存入足额的资金; 4)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申请须在公布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 ) 个人 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须是 中国建设银行 理财 卡或 龙卡通 的人民 币结算账户; 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 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 户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 ) 投资 者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 进行 开放 式基 金买卖 时 使用 的资 金账 户必须 是 唯 一 的; 7) 已通过中国建设 银行认/ 申购开放式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再次在 中国建设银行 认购 本基金时, 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 理财卡或龙卡通 ; 通过中 国建设银行认/ 申 购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机构投资者 再次在中国建设 银 行 认 购 本基金时, 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 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 。 8 ) 中国 建设 银行 代销网 点 受理 投资 者认 购申请 后 ,当 即向 投资 者提供 受 理 凭 证; 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打印认购确认交割单。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 中国建设 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四)其他代销 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 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 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8 四、投资者场内 认购方式





( 一)场内认购 使用账户说明 1、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 认购前 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 账户或深圳封 闭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请到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 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流程 1 、受理认购的时间 2012 年2 月20 日至 2012 年3 月16 日上午 9: 30—11 : 30 , 下午 13 : 00—15: 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2 、办理认购程序 (1)开立证券账户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 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开立资金账户所 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1)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 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2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填 写 认 购 委 托 单 、 电 话 委 托 或 磁 卡 委 托 等 方 式 在 其 开 立 资 金 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报认购。 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 认购申请一经申报, 不 得撤消; 3 ) 投 资 者 通 过 证 券 公 司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参 见 各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网点的相关说明。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只在直销柜台办理场内认购业务, 不接受网上交易的场内认购 申请。 1、业务受理时间 2012 年2 月20 日至 2012 年3 月16 日上午 9:30—下午 17:00 (非交易日停 止受理业务)。 2、办理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 户口本 19 等)原件及复印件; b.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 卡等的原件 及复印件; d.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e.拟托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 f.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g.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 上述 c 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 在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认购的投资者 需指定 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投资者无效认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 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法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 b.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c. 工 商 行 政管 理 机关 颁发 的 有 效法 人 营业 执 照( 副 本 ) , 或 民政 部 门或 其 他 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 证书, 上述 文件 应同 时 提供复 印件 (加 盖机 构 公章) ; 加盖 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业务许可证; d.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 e.指定银行账户的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或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f.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g.拟托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席位号; h.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i.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j.签署一式两份的《传真委托协议书》 ; k.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 上述第 e 项中 “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 在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机构投 资者需指定一 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无效 认购 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 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资金划拨 (1)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认购 需将 足够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工 商银 行、 招商银行 、建设银行 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0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如果 投资 者当 日 没有 把足 额资 金划 到账 ,则 以资 金到 账之 日作 为受 理申 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指 定的 资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清算与交割 1、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全部 认购 资金 将被冻结在基金认购 专户中,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产生 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2、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在 发售 结束 后 对 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 六、退款 1、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进 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21 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 划出。 2、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并 在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基金的验资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八、本次 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童鹭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2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5003 联系人:尹东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4、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5、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6、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23 名称: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陈彦君 联系人:黎俊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 年二月十五日





24 附 :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及 各 代销 机 构联 系 方式 名 录 一、场 外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发行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行相关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25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联系电话:0769-22118118 客户服 务电话:96228 (广东省内) ,400-119-6228(全国)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21-87050028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 (上海市内) ,96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15、16、17、 26 1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15、16、17、 18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226261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7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王京京 联系电话:0431-85096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8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联系电话:021-50586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9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42、41、38、36、19、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伟卫 联系电话:0551-2207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0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gfhfzq.com.cn 2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 (甘肃省内) ,400-689-8888(甘肃省外)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118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2692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33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2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联系电话:0351-86867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4 2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高夫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30.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客户服务 电话:028-86712334 公司网址:www.tfzq.com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 网址:www.cindasc.com


35 3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 网址: www.xsdzq.cn 3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崔轶梅 联系电话:029-8740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6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 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教育出版社 6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755-83076988 或 010-848683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37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二、场内 销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发行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行相关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