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欧小盘(166006)

中欧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33 页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〇一 二年 二月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33 页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09 年 11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中欧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09]1192 号)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的 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合同》 。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29 日 (特别事项注 明除外) ,
其中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33 页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40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49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 配 .................................................. 8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8 二十、风险揭示 ........................................................ 93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 与清 算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3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33 页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33 页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合 同: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33 页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 销机 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 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33 页 销售 机构 : 指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 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 册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33 页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场外 或 柜台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或 交易所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并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场 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场 外申 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赎 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外赎 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33 页 注 册登 记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33 页 数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33 页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唐步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 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许然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 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64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籍。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 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33 页 理。 Gianluca Trombi 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意大利意联银行国 际 业 务 部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 米 兰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监 、 意 大 利 金 融机构小组主管; 摩根士丹利 (伦敦/米兰)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 瑞士联合银行 ( 苏 黎 世 ) 金 融 机 构 小 组 副 总 裁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咨 询 业 务 ? 米 兰 ) 公 司/ 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 务 拓 展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罗 马 ) 国 际 研 究 处 、 国 际 金 融 机 构部经济师;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北京) 财务 专员; 意大利中央银行 (布鲁塞尔) 本 地 代 表 办 事 处 经 济 师 ;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维 罗 纳 ) 银 行 和 金 融 系 统 监 管 署 分 析 师。 陈 金占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 北京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 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首 席 执 行 , 英 国 籍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分 析 员 、 国 际 证 券 咨 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 询 师 、 新 加 坡 联 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 中银国际助理董事, 欧中金 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 桓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 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 教授 。 肖 微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籍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法 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 海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中 国 籍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复旦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深 圳 市 深 华 工 贸 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广 东 钧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美 国 纽 约 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 中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总裁 ,中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33 页 国籍,工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核 仪 器 设 备 总 公 司 干 部 ; 华 夏 证 券 发 行 部 市 场 营 销 处 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 玫 女 士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部 总监 , 加 拿 大 籍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北 京 掌 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成 都 市 政 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 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 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 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 士,1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徐 红光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 北京大学 管理学硕士,11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证券部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业务部总监助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销售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总监。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中国籍。 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21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 海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 构。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 洋先 生, 中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中国籍 。 澳大利 亚国立大学金融 管理 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埃森哲咨询 (上 海) 公司分析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33 页 员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中 欧 新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助理 、 中欧新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9 年6月24日起 至2011 年5 月23 日) 。 现 任 中 欧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 金 经 理 (2009 年12 月30日起至今) 。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为 :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周 蔚 文 先 生 、公 司总经理刘建平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 苟开红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 聂曙光先生、 基金经理 林 钟 斌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沈 洋 先 生 。 其 中 投 资 总 监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周蔚文先 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33 页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33 页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33 页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33 页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监事会: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 情 况独 立地 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 会进 行 定 期、不定期报告 。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 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 题进行决策 。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 目标和策略, 并就风 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33 页 (6)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7) 业务部门: 具 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均 设 立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及 工 作 职 责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建 立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 科 学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适 当 授 权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岗位 分 离 。 重 要 业 务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与 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检 测 办 法 、 重要 部 门 风 险 指 标 考 核 体 系 以 及 业 务 人 员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等 ; 二 是 公 司 灵 活 有 效 的 应 急 、 应 变 措 施 和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通 过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 实 、 全 面 、 及 时 、 准 确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业 务 记 录 , 完 整 妥 善 地 保 管 好 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项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确 保 原 始 记 录 、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33 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33 页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6 日正式成立, 是在改革邮政 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 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 核准的业务。 邮政储蓄自 1986 年恢复开办以 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 储蓄营业网点 3.7 万个,汇兑营业网点 4.5 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 2 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 积极稳妥、 分步实施” 的改革步骤, 在现有的经营管理 组 织 架 构 基 础 上 , 引 入 现 代 商 业 银 行 的 管 理 理 念 , 建 立 管 理 科 学 、 精 简 高 效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 在 北 京 设 立 总 行 , 按 行 政 区 划 建 立 省 级 分 行 , 省 级 以 下 机 构 , 根 据 各 省 不 同 的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 设 立 精 简 的 分 支 机 构 。 目 前 , 中 国 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33 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 行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以 服 务 为 基 础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专 业 的 托 管 团 队 、 灵 活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规 范 的 托 管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的 内 控 体 系 、 运 作 高 效 的 业 务 处 理 模 式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 只, 包 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06) 、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985)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1908 ) 、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 天 弘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4208 )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 托 管 的 特 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 10 只,其中 6 只已到期 ,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 1 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邮 储 银 行- 稳 健 配 置 型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 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 富国基金-邮储银 行- 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 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 1 号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 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 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 长盛-邮储-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灵活配置 2 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 至 今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已 形 成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公 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等多种资 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1.12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33 页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室 ,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 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员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予 以 风 险 提 示 , 要 求 限 期 纠 正 , 同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33 页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 要求限期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33 页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许然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 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 010- 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电话:010-67596139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33 页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http://www.ccb.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吴敏卿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33 页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33 页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90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33 页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608 网址:http://www.txsec.com 、http:// www.txjijin.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33 页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hfzq.com.cn 1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B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601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4008-000-562、010-62294600 网址:http://www.hysec.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33 页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33 页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联系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95578 ,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裙楼8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62566568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网址:http://www.gtja.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33 页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热线: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2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33 页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徐可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西区 11 楼1105B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热线:4008-698-698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王睿 联系电话:0755-83007069 网址:www.ydsc.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热线:400-666-5589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citics.com 3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33 页 联系电话:021-32229888-3121 网址:www.ajzq.com 3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热线: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元证券网址: www.jyzq.cn 3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热线: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电话: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33 页 法人代表: 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会计师: 薛竞 张鸿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33 页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09]1192 号文核准 募集发售。 募集期为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4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 募集1,477,643,035.66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 91,142 户。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33 页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33 页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 年3 月26 日开始上市交易。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七)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33 页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场外申 购与 赎回业 务办 理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 二)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办 理时 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0 年 3 月26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 三)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33 页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 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时 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把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33 页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赎 回 的 处 理 办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申 购和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 一起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场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33 页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0%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最 新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八) 场外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及计 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33 页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 =37893.14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 =10160





赎回费用 =10160× 0.5%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33 页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33 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33 页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 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33 页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33 页 十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投资人 范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用账 户 投资人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33 页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10 年 3 月2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 五)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33 页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参照 第八 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 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 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33 页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0%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九) 场内申 购份 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 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33 页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 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场内申 购与 赎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一 )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33 页 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将按 新规定 执行 。 ( 十二 ) 有关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参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第 八章 中关 于 “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 ” 的相 关内 容以 及深 交所有 关 规定 ,并据 此执 行。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33 页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上市交易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 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33 页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33 页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以 及 未 来 成 长 空 间 广 阔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 特 别 是 处 于 加 速 成 长 期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占 基 金资 产的 5%-40%, 其 中 现 金 以及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对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界 定 既 要 与 国 内 市 场 的 认 识 相 一 致 , 也 要 能 充 分 展 示 中小 盘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 根 据 国 际 市 场 对 股 票 市 值 风 格 的 分 类 方 法 以 及 行 业 内 对 我 国 中小盘股票划分比例的较一致的认识,基金管理人将对中国 A 股市 场中的股票按 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67% 的这部分 股 票 属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 每 年 对 成 份 股 调 整 两 次 , 在 此 期 间 对 于 未 被 纳 入 最 近 一 次 排序范围的股票 (如新股上市等) , 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 也称为中小 盘股票。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一 般 情 况 下 , 上 述 所 称 的 流 通 市 值 指 的 是 在 国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票 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本 着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 , 取 停 牌 前 收 盘 价 或 最 能 体 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 果 今 后 出 现 更 科 学 合 理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界 定 及 流 通 市 值 计 算 方 式 , 本 基 金将 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品 种 的比 例 限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33 页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 重点 投 资 于 萌 芽 期 和 成 长 期 行 业 中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以 及 未 来 成 长 空 间 广 阔 的 中 小 型 上 市 公 司 。 同 时 , 结 合 盈 利 预 测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和 动 量 策 略 ,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持 仓 结 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 政 府 政 策 行 为 和 资 金 供 需 关 系 三 个 影 响资 本 市 场 的 主 要 因 素 ,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三 大 资 产 类 别 间 实 施 策 略 性 调 控 , 确 定 相应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1)宏观面 从 股 市 与 宏 观 经 济 的 内 在 作 用 机 理 来 看 , 宏 观 经 济 决 定 着 股 市 波 动 , 引 起股 市 上 涨 的 原 动 力 是 一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 当 经 济 向 好 时 , 企 业 业 绩 上 升 , 投 资 股 票 收 益 高 , 资 金 大 量 涌 入 股 市 , 股 价 持 续 上 升 ; 反 之 , 经 济 衰 退 , 企 业 不 景 气 , 投 资 缩 减 , 股 价 下 跌 。 另 一 方 面 , 股 价 会 充 分 反 映 宏 观 经 济 变 动 的 各 种 信 息 , 当 实 际 公 布 的 经 济 数 据 和 市 场 预 测 相 背 离 时 , 股 市 会 随 之 做 出 相 应 的 修 正 。 鉴 于 以 上 内 在 作 用 机 理 的 存 在 ,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建 立 在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的 预 期 以 及 预期和实际偏离的修正上。 (2)政策面 国 家 政 策 对 股 市 有 着 直 接 的 影 响 , 是 影 响 股 市 走 势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 本 基金 将 主 要 通 过 分 析 政 府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和 其他 政 策 三 个 方 面 来 判 断 政 策 对 股 市的影响: 国 家 财 政 通 过 税 收 总 量 和 结 构 的 变 化 , 调 节 证 券 投 资 和 实 际 投 资 规 模 , 抑制 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 当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并且财政政策落到实处时,有利于股市。 政 府 通 过 适 时 灵 活 运 用 利 率 、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政 策 工 具 ,调 节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 宽 松 的 货 币 政 策 会 扩 大 社 会 上 货 币 供 给 总 量 , 对 经 济 发 展 和 证 券市场交易有着积极影响。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33 页 其他政策 (如印 花税调 整等) 会 通过影 响投资 者的股权 风险溢 价(ERP ) ,从 而显著影响估值水平。 (3)资金面 最终决定股市价格水平的因素来源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我们通过分析市场的 货币供应量和股票供给量来分析市场的供需关系: 当资金充沛, 需求 大于供给时, 股市上升; 当供给大于需求时,股市下跌。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实 施 灵 活 的 行 业 轮 动 策 略 , 通 过 跟 踪 不 同 行 业 的 相 对 价 值以 及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变 化 等 因 素 , 适 时 灵 活 调 整 行 业 资 产 配 置 权 重 , 积 极 把 握 行 业 价 值 演 化 中 的 投 资 机 会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时 采 取 “ 两 步 走 ” 的 策 略 , 即 首 先 考 虑 新 兴 行 业 和 传 统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 然 后 考 虑 在 新 兴 行 业 内 各 子 行 业 的 配 置 策 略。 (1)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配置比例 中 小 盘 股 票 主 要 来 自 于 新 兴 行 业 , 如 消 费 品 、 消 费 服 务 、 医 疗 保 健 、 公 共事 业 、 金 融 、 科 技 、 电 信 等 领 域 。 相 对 于 石 油 、 基 础 资 源 等 传 统 行 业 , 新 兴 行 业 在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日 益 提 高 。 随 着 国 家 对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重 视 和 对 新 兴 行 业 的 持 续投入, 我国的新兴行业将会出现一个较快的增长趋势。 但 本基金管理人也认为, 我 国 的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具 有 一 个 长 期 、 持 续 的 过 程 。 因 此 在 决 定 新 兴 行 业 与 传 统 行 业 的 配 比 时 , 本 基 金 将 在 参 考 业 绩 基 准 天 相 小 盘 指 数 、 天 相 中 盘 指 数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基 础 上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行 业 预 期 业 绩 情 况 灵 活 调 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新 兴 行 业 的 最 小 权 重 和 投 资 于 传 统 行 业 的 最 大 权 重 将 以 天 相 小 盘 指 数 、 天 相 中 盘 指 数 的 行 业 配 比 为 限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参 考 上 述 指 数 的 行 业 配 比 变 动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决定是否对行业配置进行适当调整。 (2)新兴行业中各子行业的配置 在新兴行业中进行具体行业配置时, 本基金密切跟踪国际市场产业变动趋势, 并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产 业 结 构 、 产 业 周 期 等 对 产 业 的 收 入 增 长 水 平 进 行 预 测 和 分 析 。 在 此 基 础 上 , 考 虑 行 业 相 对 于 全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的 当 前 折 溢 价 程 度 、 该 折 溢 价 程 度 相 对 于 历 史 平 均 折 溢 价 程 度 的 偏 离 ,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可 能 影 响 行 业 的 因 素 , 综 合 判 断 该 行 业 估 值 标 准 的 合 理 性 , 确 定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33 页 值 , 据 此 对 新 兴 行 业 内 子 行 业 ( 如 消 费 品 、 金 融 、 医 疗 、 科 技 等 ) 的 具 体 配 置 进 行适当调整。 (3)行业配置的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散:重 点参考基准的行业配比关系 本 基 金 在 决 定 新 兴 行 业 与 传 统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时 , 重 点 参 考 基 准 指 数 中 对新 兴 行 业 与 传 统 行 业 的 配 置 关 系 。 由 于 该 基 准 指 数 对 中 小 盘 股 票 市 场 具 有 良 好 的 、 全面的代表性, 基于该指数的行业配比可以分散由某一类行业带来的非系统风险。 2)风险降低:建立科学的、系统化的行业配置策略 在 考 虑 新 兴 行 业 内 部 各 子 行 业 的 配 置 时 , 本 基 金 构 建 并 运 用 一 套 系 统 化 的行 业 筛 选 策 略 框 架 。 该 框 架 综 合 考 虑 了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产 业 政 策 、 产 业 周 期 波 动 等 因素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内主体行为的影响,并通过 SCP 模型预测产 业业绩。本基 金管理人认为, 该策略 框架能够对产业的增长能力及趋势进行系统、 全面的分析, 并作出科学的预测。这套系统化的方法能够降低在个别行业选择时的风险。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行 业 基 本 面 的 严 谨 分 析 降 低 行 业 选 择 风 险 。 中小 盘 企 业 在 具 有 高 成 长 能 力 的 同 时 , 也 面 临 较 高 的 经 营 风 险 和 财 务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时 , 将 重 视 对 行 业 以 及 行 业 内 关 键 企 业 、 代 表 性 企 业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根 据 风 险 发 生 的 概 率 及 危 害 程 度 对 行 业 内 潜 在 风 险 进 行 衡 量 和 评 估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将 避 开 潜 在 风 险 较 高 或 者 风 险 与 收 益 水 平 不 对 称 的 行 业 , 从 而 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 3)风险规避:以相对价值为基 础进行行业轮动,规避个别行业风险 通 过 分 析 行 业 相 对 于 全 市 场 的 估 值 水 平 的 折 溢 价 程 度 进 行 行 业 轮 动 , 结 合对 各 行 业 增 长 趋 势 的 预 测 , 选 择 相 对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行 业 , 避 免 投 资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偏 高 或 增 长 能 力 降 低 的 行 业 , 从 而 在 高 成 长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中 获 得 相 对 安 全 的 投 资 领 域,规避或降低个别行业波动或市场对个别行业的暂时性偏好而带来的风险。 3、 个股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价 值 筛 选 、 定性 和 动 态 调 整 的 方 法 挑 选 出 具 有 突 出 盈 利 能 力和 持续成长能力的企业。 (1)价值筛选 我们根据三项成长性指 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EBITDA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33 页 增长率) 和两 项估值性指标 (市销率和市盈率) 对全市场非 ST 公司的股票进行秩 打分 (如下表所示) , 将每只股票在各个指标上的得分加总得到总分, 按照总分排 名形成初级股票池。本基金将采用等权重的方式加权,具体权重为: 表 价值 筛选 成长性 估值性 权重 60% 40% 分项指标 净利润 主营业务 EBITDA PS PE 分项权重 20% 20% 20% 20% 20% 1)成长性指标 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EBITDA 增长率等指标来 衡量公司 的 成 长 性 。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的 先 导 指 标 , 是 分析公司 投 资 价 值 的 重 要 指 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是 反 映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的 最 直 接 的 一 个 指 标 ; EBITDA 剔除了容易混 淆公司实际表现的经营费用, 能够清楚反映出公司的真实经 营状况。 2)估值性指标 采用市销率 PS 、 市盈 率 PE 作为主要的估值性指标。 由于不同行业的 PE 、PS 在 市 场 中 所 处 位 置 差 别 较 大 , 通 过 绝 对 值 比 较 选 股 会 造 成 所 选 的 股 票 过 度 集 中 在 某几个行业,应此本基金将采用相对 PE 、PS 法来衡量该股票在市场中的变化。 ① 估值指标调整 由于不同行业的 PE 、 PS 在市场中所处位置差别较大, 通过绝对值比较选股会 造成所选的股票过度集中在某几 个行业, 应此本基金将采用相对 PE 、 PS 法来衡量 该股票在市场中的变化。 PE PE PE PE 市 场 历 史 市场 个 股 历 史 个股 : 相对 / / PE PS PS PS PS 市 场 历 史 市场 个 股 历 史 个股 : 相对 / / PS 其中, 个股历史 PE 、 PB 为个股过去五年的平 均值 (上市未满 5 年的从上市以 来起计算) ,市场历史 PE 、PB 为市场过去五年的平均值,市场历史平均值采用整 体法计算。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33 页 ②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管理层具有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 或者是细分行 业的龙头企业, 具有较确定成长性的企业, 在估值水平的衡量上给予一定的溢价。 反之,给予折价。 (2)定性研究 定 量 化 的 财 务 分 析 和 盈 利 预 测 注 重 一 些 数 量 指 标 , 忽 视 了 这 些 指 标 背 后 所包 含 的 质 量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个 股 的 成 长 持 续 性 和 盈 利 质 量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形 成 对定量分析的补充, 形成次级股票池。 1) 成长持续性 持 续 的 业 绩 增 长 是 股 价 增 长 的 源 动 力 , 只 有 高 质 量 的 业 绩 增 长 才 能 使 股 东的 价 值 最 大 化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的 商 业 盈 利 模 式 , 扩 张 模 式 , 竞 争 策 略 来分析公司成长的持续性。 ① 分析公司外部的环境能否持续优化, 公司内部核心能力的提高和竞争优势 的维持在短期内会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② 企业应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或者拥有某项独断性专利, 且这种竞争优势 不容 易 被 复 制 。 企 业 能 不 断 开 发 与 引 进 新 技 术 , 增 加 核 心 竞 争 力 。 随 着 规 模 的 扩 大和技术实力的提升,提高了行业的进入壁垒,增强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 ③ 考 察 企 业 的 商 业 模 式 是 否 可 以 维 持 企 业 销 售 规 模 和 净 利 润 的 持 续 增 长 。包 括 产 品 的 市 场 容 量 是 否 足 够 大 ; 商 业 模 式 是 否 独 特 、 不 容 易 被 模 仿 ; 利 润 率 能 否 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而逐渐提高。 ④ 企 业 营 销 灵 活 , 面 对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 国 内 市 场份 额逐渐提高。同时可以使业务打入国际市场,增加销售。 ⑤ 企 业 存 在 潜 在 购 并 重 组 机 会 , 购 并 重 组 后 可 以 提 升 盈 利 能 力 , 扩 大 市 场占 有率,并且能够有效释放合并 后的协同效应。 ⑥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 管 理 层 稳 定 , 并 且 管 理 者 的 能 力 和 配 置 可 以 满 足 企业 未来 3-5 年的发展需要。 ⑦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稳 健 , 资 产 负 债 率 健 康 , 营 运 能 力 和 经 营 效 率 指 标优 良。 2)盈利质量 对于成长性出众的中小盘股票而言, 如果每股净利 (EPS ) 以及每股净利的增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33 页 长 率 存 在 虚 构 和 会 计 操 纵 , 那 么 股 票 将 被 错 误 定 价 , 因 此 , 盈 利 质 量 的 分 析 成 为 定量化分析后的重要考察部分。 盈利质量反映了会计收益和真实收益的匹配程度, 是 企 业 利 润 的 形 成 过 程 以 及 利 润 结 果 的 质 量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利 润 结 构 、 收 入 来 源方式、经营现金支撑度三个方面来分析 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 ① 利润结构方面 企 业 的 利 润 应 该 来 源 于 其 主 营 业 务 所 创 造 的 利 润 。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反 映 企业 的核心能力,其所创造的利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预测性等特征。 ② 收入来源方式 企 业 的 收 入 如 果 大 量 的 来 源 于 应 收 账 款 的 增 加 和 预 收 账 款 的 减 少 , 那 么 未来 的收入增长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 企 业 的 利 润 应 该 来 自 市 场 , 企 业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其 价 值 应 该 与 市 场 价格 接 近 。 企 业 的 利 润 来 自 于 政 府 的 补 贴 收 入 、 与 关 联 方 大 量 的 关 联 交 易 、 大 股 东 捐 赠资产减免资产使用费等形成的利润 应该减去。 ③ 随 着 销 售 规 模 的 扩 大 , 规 模 效 益 应 该 逐 渐 体 现 , 除 了 毛 利 率 提 升 外 , 营业 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应该逐渐下降,从而体现出企业较为良好的管理能力。 ④经营现金支撑度 企 业 在 实 现 利 润 的 同 时 , 通 过 市 场 获 取 了 相 当 或 较 为 接 近 的 经 营 活 动 现 金净 流 量 ,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和 所 有 者 而 言 这 种 利 润 是 可 靠 的 , 是 值 得 信 赖 的 。 通 过 考 察盈利经营现金保障倍数,来考察会计收益和真实收益的匹配程度。 (3)动态调整 1)盈利预测修正策略 股 票 的 长 期 收 益 并 不 仅 仅 依 赖 于 实 际 的 利 润 增 长 情 况 , 也 取 决 于 实 际 的 利润 增 长 与 投 资 者 预 期 的 利 润 增 长 之 间 的 差 异 。 如 果 这 些 公 司 的 利 润 增 速 远 远 超 过 市 场的预期,那么它们就可以给投资者带 来高额的回报。 本基金主要借鉴 Columbine Capital 预期选股 模型(EM) 的指标设计体 系, 通过 衡 量 分 析 师 在 调 整 未 来 一 致 预 期 数 据 时 的 信 心 、 态 度 、 人 气 度 、 分 析 师 调 高 或 调 低一致预期 EPS 的幅 度大小、预期未来市盈率的倍数等来分析市场(卖方)分析 师对未来预期的一致性看法和情绪,从而筛选出一致预期看好的股票。 2)动量策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33 页 动 量 效 应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 如 果 某 股 票 或 者 某 股 票 组 合 在 前 一 段 时 期 表现 较好, 那么, 下一段时期内该股票或者股票组合仍将有良好的表现。 从理论上看, 如 果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益 持 续 增 长 时 , 投 资 者 的 预 期 可 能 也 是 持 续 性 的 看 好 , 那 么 股 票 的 表 现 可 能 产 生 动 量 效 应 。 本 基 金 将 使 用 动 量 策 略 作 为 辅 助 , 把 握 阶 段 性 的 交 易机会。 4、 债券投资策略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回 报 主 要 来 自 于 久 期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 识 别 收 益 率 曲 线 中 价值 低 估 的 部 分 以 及 各 类 债 券 中 价 值 低 估 的 种 类 。 本 基 金 将 围 绕 对 经 济 周 期 的 识 别 , 通 过 分 析 物 价 指 数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 来 预 测 未 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和 收 益 率 曲线,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控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经 济 周 期 、 财 政 政 策 、 通 胀 走 势 、 货 币 供 应 量 、 回 购 利 率 和基 准 利 率 走 势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判 断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方 向 , 并 依 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原 则 上 , 在 利 率 上 行 通 道 中 , 通 过 缩 短 目 标 久 期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在 利 率 下 行 通 道 中 , 通 过 延 长 目 标 久 期 获 得 债 券 价 格上涨的收益。





(2)期限结构 对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动 态 变 化 及 预 期 变 化 , 运 用 分 析 模 型 , 预 测 收 益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变 化 方 式 , 选 择 并 确 定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配 置 各 期 限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比 例 , 以 达 到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目 的 。 主 要 有 三 种 配 置 方 式 可 以 选 择 : 子 弹 策 略 是 将 组 合 各 债 券 到 期 期 限 高 度 集 中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的 某 一 点 ; 哑 铃 策 略 是 将 到 期 期 限 集 中 于 曲 线 的 两 端 ; 而 梯 形 策 略 则 是 各 期 限 到 期 的 债 券 所 占 的 比 重 基 本一致。





(3)债券类别选择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在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上 存 在 差 异 , 有 必 要 将 债 券资 产 配 置 于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及 在 不 同 市 场 上 进 行 配 置 , 以 寻 求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三 者 的 最 佳 平 衡 点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债 市 投 资 特 点 和 套 利 空 间 的 分析,均衡配置债券类别。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33 页 5、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对 可 转 债 相 应 的 基 础 股 票 进 行 分 析 与 研 究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好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并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 凸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可 转 债 投 资 组 合 。 当 股 价 不 断 上 升 , 可 转 债 市 价 相 对 于 转 换 价 值 的 溢 价 不 断 减 少 时 , 关 注 股 价 的 走 向 以 及 赎 回 条 款 的 满 足 程 度 , 一 旦 股 价 满 足 赎 回 条 款 , 可以考虑 将 可 转 债 转 换 成 股 票 或 者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可转债。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 当 期 稳 定 的 基 金 资 产收益。 7、 新股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相 关 因 素 , 如 : 市 场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变 化 、 股 票 发 行 政 策 取 向 ( 如 扩 容 节 奏 、 发 行 市 盈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市 盈 率 的 差距) , 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来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的收益率变 动 趋 势 。 同 时 , 借 助 公 司 投 资 平 台 行 业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建 议 , 预 测 拟 认 购 新 股 的 中 签 率 和 认 购 收 益 率 , 确 定 合 理 规 模 的 资 金 、 精 选 个 股 认 购 , 实 现 新 股 认 购 收 益 率 的最大化。 ( 四) 投资决 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原则 合 法 合 规 、 保 密 、 忠 于 客 户 、 资 产 分 离 、 责 任 分 离 、 谨 慎 投 资 、 公 平 交 易, 及严格控制。 3、 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研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33 页 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 中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最 高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评 价并 批 准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 协 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审 查 和 监 控 公 司 所 有 管 理 资产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 资 总 监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协 调 所 有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 并监 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通 过 与 研 究 部 的 通 力 合 作 , 推 动 研 究 业 务 并 拟 定 资 产 配 置 提案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并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日 常 管 理 , 向 中 央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 投资决策程序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应 由 投 资 研 究 部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驱 动 。 研 究 部 是 公司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石 , 将 为 各 层 次 的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主 要 依 据 。 该 部 分 为 两 部 分 : 基 本 面 研 究 与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分 析 ,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基 本 面 研 究 、 市 场 和 策 略 研 究 、 债 券 研 究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 公 司 将 广 泛 建 立 与 证 券 公 司 和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交 流 渠 道 , 并 最 大 限 度 地 推 动 专 业 先进的内部研究能力的开发。 具体而言,公司的投资决策过程 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基 本 面 研 究 员 立 足 于 详 尽 的 货 币 信 贷 、 粮 食 能 源 价 格 和 各 种 商 品 的 销 售 数量 和 价 格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 建 立 自 己 的 分 析 模 型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进 行 模 拟 和 对 个 券 进 行 精 确 定 价 等 等 。 数 量 研 究 员 制 作 针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在 此 基 础 上 , 由 投 资 研 究 部 透 彻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动 态 、 政 府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状 况 以 及收益率曲线因素等方面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进 行 讨 论 和 评 价 后 形 成资 产配置决议; 投 资 总 监 负 责 将 上 述 决 议 落 实 为 每 只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并 与 各 基 金 经 理沟 通。 投资总监亦须协调和监管各基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33 页 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按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和 有 关 债 券 池 的 研 究 报 告 对 其基 金投资组合制定计划; 各 基 金 经 理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直 接 执 行 投 资 决 策 , 超 出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但 属 于投 资 总 监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决 策 只 能 经 投 资 总 监 批 准 后 执 行 ; 超 出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指令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研 究 部 应 利 用 多 种 模 型 评 价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并 出 具 周 报 和 月 报 呈送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 以 便 其 必 要 时 提 出 反 馈 或调整意见。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40% × 天相 中 盘指数 收 益 率+40% × 天相小 盘 指 数 收益率+20% ×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天 相 中 盘 指 数 、 小 盘 指 数 对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界 定 与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盘 股 票 的界 定 一 致 , 且 市 场 使 用 广 泛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信 力 ;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选 择 债 券 的 范 围 覆 盖 了 国 债 、 企 业 债 、 银 行 间 债 券 以 及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能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总 体 走 势 , 是 目 前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和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的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之 一。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或 有 更 具 代 表 性 、 更 能 为市 场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该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并予以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高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均 风险和收益预期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33 页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 -95% ;债券、 权证、货 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5-40% ;


(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6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33 页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33 页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4,025,885.01 73.61 其中:股票 184,025,885.01 73.6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697,468.63 25.88 6 其他各项资产 1,282,940.56 0.51 7 合计 250,006,294.20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33 页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0,560,480.56 4.90 C 制造业 34,768,966.60 16.13 C0








食品、饮料 18,253,966.60 8.47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1,288,000.00 0.60 C5








电子 857,000.00 0.40 C6








金属、非金属 4,524,000.00 2.10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9,255,000.00 4.29 C8








医药、生物制品 591,000.00 0.2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525,469.54 1.1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41,200.00 0.11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9,001,178.12 4.17 I 金融、保险业 43,964,881.46 20.39 J 房地产业 71,769,729.45 33.29 K 社会服务业 5,846,821.50 2.7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5,347,157.78 2.48 合计 184,025,885.01 85.35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33 页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383 金地集团 3,499,975 17,324,876.25 8.03 2 000002 万 科A 2,000,000 14,940,000.00 6.93 3 600048 保利地产 1,487,226 14,872,260.00 6.90 4 000024 招商地产 691,521 12,447,378.00 5.77 5 600015 华夏银行 1,000,000 11,230,000.00 5.21 6 000858 五 粮 液 306,858 10,064,942.40 4.67 7 600519 贵州茅台 38,474 7,437,024.20 3.45 8 600123 兰花科创 190,000 7,387,200.00 3.43 9 002142 宁波银行 799,949 7,327,532.84 3.40 10 601166 兴业银行 576,000 7,211,520.00 3.34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33 页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宜 宾 五 粮 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五 粮 液 , 代 码 :000858 ) 于2011 年5月27日发布公告称: “今日本公司 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 如下:一、五粮液关于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 (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对成都智溢 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 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证券投资款 的 《澄清公告》存在重 大遗漏;二、五粮液在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的证券 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 不完整;三、五粮液2007 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 差错未及时 更正;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本基金有关该股票 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 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研团队认为, 五粮液作为白酒行业的 龙头企业之一,长期以 来业绩成长 性良好、生产稳健、产 品畅销。针对上述事项 ,五粮液已经明确表示 将接受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 讼,同时深刻汲取教训 ,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依法、合规 经营,真实、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 公 平 披 露 信 息 , 以 更 加 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 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同时,公司公 告称已经对 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整 改,整改取得明显实效 ,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 济损失,未 来将牢固树立积极维护 投资者利益的意识,运 作更加规范,治理结构 更加完善, 从而提升其投资价值。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报告期内没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33 页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83.73 5 应收申购款 25,256.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82,940.5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 报 告 中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总 资 产 或 净 资 产 比 例 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33 页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12月30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1年12月31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①净值增长 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0.1.1-2010.12.31 6.41% 1.32% 2.25% 1.33% 4.16% -0.01% 2011.1.1-2011.12.31 -27.95% 1.28% -24.14% 1.13% -3.81% 0.15% 2009.12.30 —2011.12.31 -23.32% 1.30% -21.90% 1.23% -1.42% 0.07%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天相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天相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33 页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33 页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33 页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33 页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33 页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赔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33 页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33 页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33 页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基 准 计 算 。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利 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且基金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3、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 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33 页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33 页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9、基金上市费 ;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33 页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33 页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33 页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33 页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33 页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33 页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33 页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 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33 页 二 十、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与 对策 由 于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 产 业 和 行 业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走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的依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风险 控制 系统 实施 对 从个股/ 个券 到全 部组 合等风 险源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从 而 得 以 实时监 控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 及 时 识 别 风 险 源 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本 基金 将通 过构 建 多样化 组合 并限 制单 只 证券过 高持 仓以 避免 个 股/ 个 券过 度 风 险 ; 岗 位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小 组 自 行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定 期 出 具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重 点 股 票 的 波 动 性 、 贝 塔 系 数 、 风 险 值 、 跟 踪 误 差 和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将负责实时 监 控 组 合 风 险 头 寸 并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每 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动性 风险 与对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了 预 警 和自 动 控 制 功 能 , 以 便 对 基 金 交 易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发 出 警 报 ; 基 金 运 营 部 将 与 代 销 机 构 、 托 管 行 保 持 高 效 沟 通 以 及 时 预 测 资 金 流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每 日 依 据 基 金运营 部提 供的 信息 监 控基金 的净 现金 头寸 和 资金流 入/ 流 出情 况; 业绩和 风险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33 页 价 小 组 定 期 计 算 流 动 性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出 具 报 告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三) 管理风 险与 对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及 判 断 等 主 观 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国 际化 和 本 土 化 方 面 的 双 重 优 势 , 吸 取 国 内 外 同 行 业 在 投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经 验 教 训 ,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管 理 技 术 , 建 立 优 秀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团 队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积 极 的 人 才 战 略 , 通 过 外 部 引 进 、 内 部 培 训 、 科 学 考 核 、 有 效 激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研 究 能 力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等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金 投 资 分 别 实 施 不 同 的 投 资 交 易 限 制 以 及 重 要 交 易 的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从 而 确 保 实 现 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用风 险与 对策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只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的 交 易 对 手 , 只 投 资 于 具 备 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 回 避 企 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与对 策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风 险 来 源 于 资 产 配 置 和 个 股 选 择 , 为 控 制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和 团 队 优 势 , 积 极 审 慎 地 评 估 市 场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变 化 , 全 面 衡 量 各 种 经 济 变 量 的 影 响 。 为 控 制 股 票 选 择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循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石 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33 页 自下而上选股策略, 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严格遵守基于“ 目标价位” 的 买 卖 纪 律 , 使 得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的 个 股 , 从 而 具 有 提 供“ 下 方 保 护” 和“ 上方增长” 的优势。 通过业绩和风险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下行风险和 风 险 价 值 , 以 评 价 个 股 或 行 业 在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中 所 占 份 额 , 从 而 避 免 无 谓 的 风 险 集中,实 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 六) 其它风 险 1、 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了 交 易 前 的 自 动 限 制 和 控 制 功 能 , 以 防 止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错 误 交 易 和 违 规 交 易 。 中 央 交 易 室 每 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修正。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重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 并 加 强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 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及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备 的灾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33 页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且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金,产 生风 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手 不 足导 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33 页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33 页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33 页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33 页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33 页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33 页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33 页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33 页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33 页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33 页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33 页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33 页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其 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33 页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33 页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 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33 页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33 页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33 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 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33 页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1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33 页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本 外 币 储 蓄 存 款 ; 办 理 汇 兑 ; 从 事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业 务;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包 括 代 发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代 理 各 项 公 用 事 业 收 费 和 代 收 税 款 等 ; 代 理 发 行 、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特 定 业 务 ; 办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和 农 村 信 用 社 大 额 协 议 存 款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 提 供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服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办 理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以 非 牵 头 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 政 储 蓄 定 期 存 单 小 额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 吸 收 对 公 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对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界 定 既 要 与 国 内 市 场 的 认 识 相 一 致 , 也 要 能 充 分 展 示 中小 盘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 根 据 国 际 市 场 对 股 票 市 值 风 格 的 分 类 方 法 以 及 行 业 内 对 我 国 中小盘股票划分比例的较一致的认识,基金管理人将对中国 A 股市 场中的股票按 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67% 的这部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33 页 股 票 属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 每 年 对 成 份 股 调 整 两 次 , 在 此 期 间 对 于 未 被 纳 入 最 近 一 次 排序范围的股票 (如新股上市等) , 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 也称为中小 盘股票。 一 般 情 况 下 , 上 述 所 称 的 流 通 市 值 指 的 是 在 国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票 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本 着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 , 取 停 牌 前 收 盘 价 或 最 能 体 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 果 今 后 出 现 更 科 学 合 理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界 定 及 流 通 市 值 计 算 方 式 , 本 基 金将 予以相应调整,并 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品 种 的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 权 证、 货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为5%--40% ;


(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19 页 共 133 页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6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 七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0 页 共 133 页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 证券, 不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1 页 共 133 页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2 页 共 133 页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3 页 共 133 页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4 页 共 133 页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5 页 共 133 页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6 页 共 133 页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7 页 共 133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 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8 页 共 133 页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29 页 共 133 页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向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寄送 季度 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对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场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 三) 基金间 转换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 人 可 接受 本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申 请,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具体 情况以 届 时发 布 的公告为准。 ( 四)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渠道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定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30 页 共 133 页 期 投 资 计 划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情 况 以 届 时 发 布 的公告为准。 ( 五) 在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通过 本 基 金公 司 的 网站 www.lcfunds.com 订 制基金信息 资讯、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 六) 查询与 咨询 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 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7 ×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 途话费) 的语 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lcfunds.com 查 询基金净值、 基金 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 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周五 ,9:00—17:00) 还将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 七) 投诉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 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及其服务。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31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刊登 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 告事 项 披 露日 期 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开展 的 基金网上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延期的 公告 2011.6.30 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1 年 6 月 30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2011.7.1 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中 信 银行开展 的 基金网上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延期的 公告 2011.7.1 4 中欧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1.7.21 5 中欧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1 年第 2 号) 2011.8.13 6 中欧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1 年第 2 号) 2011.8.13 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 下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1.8.24 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金元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开通 基金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2011.8.24 9 中欧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1 年半 年度报告 2011.8.26 10 中欧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1 年半 年度报告 摘 要 2011.8.26 11 中欧中小 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1.10.25 1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中 信万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为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10.31 1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在中信 万 通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开通基 金转换 业 务的公告 2011.10.31 1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股 东变更 的公告 2011.11.8 1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中国医 药” 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1.12.14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32 页 共 133 页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 等办公 场所, 投 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 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133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包 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 文件 2、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3、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人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