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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消费(206007)

鹏华消费: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2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 年 二 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 《关于 核准 鹏华 消费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0]1674 号文 ) 核准 , 进行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基金部 2010 年 12 月 28 日基金部函[2010]793 号文件《关于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 市场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 上市 公 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12 月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2 七、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 32 八、基金的投资 .............................................................. 39 九、基金的业绩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六、风险揭示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0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鹏华 消费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 募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 产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 基 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中 国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 立的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合 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招募说明书 5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同 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 一交 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 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 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 6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 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 (0755 )82021102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梁静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副董 事长 、 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胡继 之先 生,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武汉 市

































































招募说明书 7


分行办公室科长、 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 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 深圳证 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理事会秘书长、 策划总监、 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 副总 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 扬先 生, 董事 , 经济学博士, 国籍 : 中国 。 历任 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主 任科 员、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行政总裁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席 执行 官和 总经 理 , 同时 兼任 欧利 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 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 产 品和 销 售 部 负 责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 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人,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 春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 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 中国 人民 大学 副 教授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 兼任 中国 法学 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 启先 生, 独立 董事 , 高级 经济 师、 研究 员, 国籍 : 中国 。 历任 陕西 省委 办公 厅秘 书、 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 副主任, 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 副主任 、 党组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 员会 主席 , 中国 证监 会济 南证 管办 党委 书记 、 主任 、 济南 稽查 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 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

































































招募说明书 8


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善 端,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澳门 科技 大学 法学 院中国民商事法律 讲师 , 李陈 郑律 师行 中国 事务 顾问 , 杜威 路博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香 港办 事处 中国 事务 理事 , 广 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 先生 , 监事会主席, 国际金融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国籍 : 中 国 。 历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所 副所 长, 武汉 市轻 工业 局副 局长 , 武汉 友谊 复印 机制 造公 司副 经 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 、 党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总 支书 记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 ,律师,国籍: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 担任 律师 , 先后 在法 国农 业信 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 先生 , 监事 , 研究 生学 历, 国籍 : 中国 。 曾在 中农 信公 司、 正大 财务 公司 工作 , 曾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 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鹏 先生 , 职工 监事 ,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 中国 。 曾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平安 证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 总裁, 经济 学博 士, 讲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 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党总支书记 。 高阳先生 , 副总 裁, 经济学硕士 , 十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CFA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债 券投资经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 先生 , 副总 裁, 经济 学博 士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

































































招募说明书 9


境外投资部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 先生 , 督察 长, 法学 博士 , 国籍 : 中国。曾 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法律部副科 长 。2001 年 3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 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 合先 生, 国籍 中国 , 中国 人民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经在招商基 金从事食品饮料、商业零售、农林 牧渔、纺织服装、汽车等行业的研究。2009 年 5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食品饮料、 农林牧渔、 商业零售、 造纸包装等行业的研究工作, 曾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今 担任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报告期 内本基金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化。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担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投资经理 。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 女士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 鹏 华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和丰盛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 总经理、 鹏华普惠基金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招募说明书 11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 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 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招募说明书 12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 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 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 公司通过 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 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 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 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序 、 控制 措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 通过 不断 地对 内部 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位 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内 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 从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计 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 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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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 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成 立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代 表 人 : 姜建 清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 系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共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行 者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 首 家 提供 托 管 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 熟 的产 品 线。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信 托资 产 、 保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户 资 金、 企 业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 权 投资 基 金 、 证券 公 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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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 产 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 内 率 先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中 国工 商 银 行 共托 管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31 只 , 其中 封 闭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货 币 》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 认可 和 广 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实施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 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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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 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 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 建立 了操 作端 的异 地备 份中 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 时清 算和 交割 ,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定 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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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基金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 基金 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 (0755 )82021102 传真 : (0755 )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 (010)8808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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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 (021)68876878 传真 : (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 4312 室 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祈明兵 5)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袁桢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代行)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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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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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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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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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温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 江) ,962699 (上 海) ,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站:www.wzbank.cn 2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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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 话:025-83290575 联系人:张威 网址:www.htsc.com.cn 31)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屋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屋 联系电话:0311 -66006219 联系人:陈丽君 公司网站:http://www.s10000.com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6022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联系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6) 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7)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 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联系人: 盛宗凌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3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4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 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4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乔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4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5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 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刘东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许嘉行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6 楼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宋志江 联系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57)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5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 )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3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 人:潘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 (0755 )22163333 传真: (0755 )22163390


联系人: 宋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 话: (021)23238888 传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薛竞、金 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 经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1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0]1674 号文 核准募集 。 募集期从 2010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 止,共募集 1,271,798,917.68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7,329 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办理 的场 所 1、本基金管理人 设在深圳、北京 、 上海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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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 与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和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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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 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 3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 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 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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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 费率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并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调整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 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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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一年六个月 ,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 =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一年六个月 , 假设赎回当日 本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2,468.7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 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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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投 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发生 上述 (1)到(4)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十)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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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 含 2 个开 放日 )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转换 业务。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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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定期定投 业务 。 (十六)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精选大消费类的优 质上市公司,力求超额收益及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投资于大消费类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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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大环境下,把握消费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运行态势、 政策环境、 利率走势 、 证券市场走势等及 证券 市场 现阶 段的 系统 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 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的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 估, 运用 定量 及定 性相 结合 的手 段, 制定 股票 、 债券 、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大消费类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竞争格局、 企业竞争优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评估, 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及估值优势的大消 费类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大消费类行业的范畴 本基金所指的大消费类是 指为了满足 个人日常生活所需 , 所购 买、 使用 商品 或接 受服 务 的直接或间接的 行为 。 大消 费类 行业 包括消费行业以及与消费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 消费行 业指居民通过货币购买有形或无形的消费品所形成的行业 。 如 果 按 照 消 费 对 象 划 分 , 消 费 行 业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是实物消费,即以商品 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 , 比 如 食 品 、 饮 料 、日 用 品 等 ;二 是 劳 务 消 费 ,即 以 劳 务 形 式 存 在 的 消 费 品 的 消 费 ,比 如 旅 游 、教 育 、 娱 乐 等 。 消费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指 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服务或 产品的行业, 比 如 银 行 为 企 业 运 作 提 供 融 资 或 贷 款 , 航 空 货 运 物 流 为 实 物 商 品 运 输 提 供 航 空 货 运 、 快 递 及 物 流 服 务 , 包 装 印 刷 为 食 品 、 日 化 产 品 、 医 药 等 提 供 外 包 装 等 。 以申银万国的行业分类为例,申银万国 23 个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大消费类行业的 包括 餐饮 旅游 、 电子 元器 件、 房地 产、 纺织 服装 、 公用 事业 、 交通 运输 、 交运 设备 、 家用 电 器、 建筑 建材 、 金融 服务 、 农林 牧渔 、 轻工 制造 、 商业 贸易 、 食品 饮料 、 信息 服务 、 信息 设 备、医药生物等。 (2)个股选择 本基金根据消费及消费相关行业的定义筛选出备选股票池,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 及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大消费类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自上而下 本基金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居民不同收入水平和财富水平下, 大消费类各个子行 业不同发展周期, 寻找消费领域带来的投资机会, 发掘在消费增长的某个阶段体现出增长较 快特 征的 行业 。 根据 发达 国家 经验 , 随着 收入 和财 富水 平的 不断 提高 , 有些 行业 在消 费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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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占有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比如医疗、 娱乐、 交通等行业, 增速会快于整个消费行业, 长期 来看,更容易孕育有竞争优势的公司。 2)自下而上 ① 公司基本面 通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 竞争 格局 、 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盈利 能力 、 发展 潜力 、 经营 能 力、 核心 产品 竞争 力、 公司 治理 结构 、 管理 层经 营能 力、 人才 资源 等各 方面 的分 析研 究, 选 择基本面优异的上市公司。 ② 公司估值水平 公司的估值决定于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其获利能力, 通过相对估值法及绝对估值法选取价 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估值指标包括 PE、PEG 、PB 、EV/EBITDA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等,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 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4、权证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 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经济结构转型及消费行业状况。 2、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 资原则及其它重大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基金经理构建、调整投资组合,并在此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每日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团队的投资建议; 绩效与风险评 估小组的建议等; (3)交易执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 种的交易; (4)风险绩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5)监察稽核相关部门对投资合规性进行监控;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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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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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 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 成宽 泛, 适于 做基 金债 券资 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 选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混合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九)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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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1 年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46,677,880.87 84.39 其中:股票 746,677,880.87 84.3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553,697.47 15.32 6 其他资产 2,599,968.52 0.29 7 合计 884,831,546.8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399,811.00 0.61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9,905,659.73 46.50 C0 食品、饮料 200,803,121.60 22.78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44,806,847.96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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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机械、设备、仪表 145,244,514.94 16.48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19,051,175.23 2.16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6,112,494.83 2.9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7,323,780.65 14.45 I 金融、保险业 165,666,384.26 18.8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12,269,750.40 1.3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746,677,880.87 84.71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1,979,856 71,868,772.80 8.15 2 600519 贵州茅台 366,962 69,939,287.58 7.93 3 300171 东富龙 1,555,269 66,876,567.00 7.59 4 600729 重庆百货 1,456,338 58,981,689.00 6.69 5 300179 四方达 1,668,809 39,183,635.32 4.45 6 601166 兴业银行 2,799,861 34,690,277.79 3.94 7 002142 宁波银行 2,999,930 27,839,350.40 3.16 8 600016 民生银行 5,000,000 27,600,000.00 3.13 9 600036 招商银行 2,299,988 25,437,867.28 2.89 10 002073 软控股份 1,349,844 24,540,163.92 2.7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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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之 一的 五粮 液的 发行 主体 宜宾 五粮 液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因涉 及多 个信 息披 露事 项披 露不 及时 并存 在重 大遗 漏等 违规 事件 , 曾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本报告期内,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未再就该事项发布新公告。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认为高端白酒估值合 理, 成长 确定 且业 绩有 保证 , 该股 票虽 受到 行政 处罚 但长 期价 值仍 在。 该证 券的 投资 已执 行 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 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 中的 其它 证券 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 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2,548.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134.42 5 应收申购款 1,372,285.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99,968.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1-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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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率 1 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益率标准差 4 201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80% 0.48% 0.77% 1.29% 0.03% -0.8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6.35% 0.98% -13.75% 1.01% 7.40%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5.60% 0.98% -13.08% 1.02% 7.48% -0.04%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进 行比 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 :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注 2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注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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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 一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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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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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 值出 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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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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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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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三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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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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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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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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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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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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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资 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及股 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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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2、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类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1)消费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居民收入、居民消费观念、人口结构、国家相关 政策 、 经济 环境 等。 上述 因素 的变 化将 影响 消费 行业 及 消费股的收益水平, 从而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2)不同的消费行业由于行业自身特点、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对于消费升级的反应速 度及受益于消费升级的程度不一,对于消费行业的选择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3)消费股可根据 宏观经济、行业竞争格局、企业竞争优势、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 的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4)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6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指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 资产 需保 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从而 在收 益性 方面 可 能会 有些 损失 , 影响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后者 是指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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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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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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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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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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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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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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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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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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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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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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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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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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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变 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 式




































































招募说明书 74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 (010)66105799 传真 :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 75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类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资产 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按 照双 方约 定 的形 式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基 金合 同 中关 于大 消 费类股票定义的清单,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大消费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对清单的临时调整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76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c.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只 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招募说明书 77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 规禁 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78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募说明书 79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投 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招募说明书 80


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招募说明书 81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证 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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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应与基金管理人共同配合代表基金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违反 保管责任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追偿。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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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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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招募说明书 85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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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致 , 可以 对 协 议 的 内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后 的 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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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后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接 管 基金 资 产 ;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事 项 。 二十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 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定期 定额 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 寄 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开户确认书、交易对账单、《鹏友会通讯》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在申 请获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持有基金净值短信等; 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 鹏友 会周 刊、 电子 对账 单等 信息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 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 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查阅 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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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 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天 8:30 -21 :00 的座 席服 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 电子 邮件 、 书信 、 网络 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 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代销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我公司跟进处理。 (七)“鹏友会” 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 “鹏 友会 ” 俱乐 部旨 在提 供一 个良 好基 金投 资互 动平 台, 通过 举办 丰富 多样 的客 户活 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八)服务质量监 督员 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司建立 “服务质量监督员” 机制 , 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对客 户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 29 日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在 工商 银行 开通 部 分基 金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并 参与 其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 29 日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 中信 银行网上银行、移动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 30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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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与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网 上 交易 及手 机证 券 交易 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8 月 5 日 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8 月 10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8 月 25 日 关于 使 用农 行卡 在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 直销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 2011 年 9 月 1 日 关于 使 用工 行卡 在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 直销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9 月 5 日 鹏华 基 金关 于新 增 大连 银行 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9 月 8 日 关于 鹏 华消 费优 选 基金 参与 广 发证 券网 上申 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0 月 13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3 日 鹏华 基 金新 增浙 江 民泰 商业 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自建 TA 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1 月 16 日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6 日 关于 增 加中 信万 通 证券 为旗 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14 日 鹏华 关 于增 加中 信 金通 证券 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1 年6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7 日止。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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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 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 地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 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