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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159909)

深TMT: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二 年二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深证 T M T 50E T F ” 、
“本基 金 ” )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1 1 年 4月27 日 《 关 于核 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 1 〕605 号文)核准公开募
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 )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并 且本 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采用 完
全复 制法 紧密 跟踪 深证 TMT50 指数 ,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投 资本 基金 的风 险包 括: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
险以及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基金 退市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TMT 行业 投资 的特 定
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
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 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投 资者 先前 所支 付的 金额 。如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 资者 在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12月2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1
年 9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2 年 1月13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七、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九、 基金 的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十、 基金 的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七 、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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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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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 或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深证 TMT50ETF
中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 法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元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义的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即指 经依 法募 集的 ,以 跟踪 特定证
券指 数 为 目 标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其 基 金 份 额 用 组 合 证 券 进 行 申 购 、
赎回 ,并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ETF 联接 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E T F (以 下
简称 目标 ETF ) ,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 说明 书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 协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 监管 机构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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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 投资 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发售 代理 机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的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托管 和结 算业 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投资 者可
以现 金或 股票 方式 申请 认购
发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投 资者 以申 购赎 回清 单规 定的 申购 对价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以取得
申购 赎回 清单 所规 定的 赎回 对价 的行 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申购 对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赎回 对价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给投 资者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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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 证券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 指数
指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 深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 50 指数 ( 简 称 “ 深证 TMT50 指数 ” ) 及 其未 来 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完全 复制 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通 过购 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并
且按照 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 比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现金 替代
指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于 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 差额
指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 按 T 日 收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应
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称 IOPV
预估 现金 部分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的 估计 值, 预 估 现金 差额 由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代 办证 券公 司 )
预先 冻结
基金 份额 折算
指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将 投资者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基金 账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募集 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 存续 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 日
月 公历 月
工作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 日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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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n 为自 然数
转托 管
投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指定 媒体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 抗力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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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设 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 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代表人: 马蔚 华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电 话 : (0755 ) 83196351
传 真 : (0755 ) 83076974
联 系人: 曾倩
股 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 立 ,
是中 国第 一家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组 建。 经公 司 股东 会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
100 , 000 , 000 元)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万 元 ( RMB 21 0 , 000 ,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22 日 ,
经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 、
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 目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公司 主要 中方 股东 招商 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 设在 深圳 , 业 务以 中国 市场 为主 。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票 代码 : 600036 ) 。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 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77 亿元 ,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 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司 外方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是 ING 集团 的专 门从 事资 产管 理业 务 的
全资 子公 司。 ING 集团 是全 球最 大的 多元 化金 融集 团之 一, 在 20 10 年 《 财富 》 杂志 500 强排 名第 12
位, 投资 业务 遍及 33 个国 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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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本着 “诚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经 营理 念,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股 东满 意、 员 工热 爱 ,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目 前所 管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目 前管 理二 十二 只基 金, 其中 封闭 式基 金一 只: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开 放式 基金 二十 一只 ,包 括: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含 招商 安泰 股票 基金 、招
商 安泰 平衡 型基 金 、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LOF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QDII ) 、 招 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招 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 LOF ) 、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及 高级管理人 员 介绍:
马蔚 华, 男 , 西 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美 国 南加 州大 学荣 誉博 士, 高 级 经济 师。 1982 年至 1985
年, 在 辽 宁省 计委 工作 , 历 任 副处 长、 副 秘 书长 ; 1985 年至 1986 年, 在 辽 宁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 86
年至 1988 年, 在 中 共安 徽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88 年至 1990 年, 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办 公厅 副主 任; 1990
年至 1992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司长 ; 1992 年至 1998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
行长 兼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海南 分局 局长 ;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招商 银行 行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辈利 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男 , 澳 大 利 亚 阿 得 莱 德 大 学 经 济 学 本 科 。 1977 年 3 月至 1990 年 12 月 ,
任职 澳 大 利 亚 财 政 部 ( 1986 年至 1989 年期 间 , 在 澳 大 利 亚 驻 美 国 大 使 馆 任 经 贸 参 赞 ) ; 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任花旗银行( 澳大利亚 ) 首席经济师; 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花旗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纽 ) 总经 理及 投资 总监 ; 1999 年 1 月至 2001 年 5 月, 任 花 旗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 新
加坡) 总经理;2001 年 1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I N G 资产管理公司 ( 澳大利亚 ) 机构投资总监; 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 I N G 资产 管 理 公 司 ( 澳大 利 亚 ) 澳大 利 亚 区 域 经 理 ; 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 I N G 资产管理公司( 迪拜 ) 区域经理; 2009 年 3 月至今,任 I N G 亚太资产管理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A T & T 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
场分析 师, P r ov i di a n F i na nc i a l 金融公 司高 级风 险分 析师 ,花 旗银 行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2001
年 1 1 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
会借调 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现 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分管 财务部 、 风险 控制 部 、 清 算 中 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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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中心 。现 任 本公 司 董事 。
许小松,男,经济学博士 。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经 济 学 家 、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011 年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郑文 光 , 男 , 美 国 寿 险 管 理 学 会 寿 险 管 理 院 士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973 年至 1984
年间 先后 担任 美国 友邦 保险 有限 公司 香港 区副 总裁 助理 、市 场拓 展部 经理 、副 总裁 (营 业部 )等 职
务; 1984 年至 2000 年间先后担任安泰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
事等 职务 ; 2000 年至 2009 年间 担任 I N G 集团 亚太 区香 港、 澳 门 地区 总经 理。 1988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
海港 扶轮 社社 员; 1999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童 军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010 年至 今担 任交 通康 联人 寿 保
险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春花,女,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澳 洲国 立大 学国 际管 理
硕士 课程 客座 教授 、广 东省 企业 管理 协会 常务 理事 、广 东省 企业 文化 协会 常务 理事 和广 东省 精神 文
明协 会理 事。 陈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裁 、康 佳集 团、 科龙 集团 、 T C L 集团 、美 的家
电、 南方 航空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 业文 化与 跨文 化管
理》 等。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语 菡, 女 , 美 国 加州 州立 大学 索诺 玛分校 M B A 。 曾 先 后就 职于 丸红 株氏 会社 ( 美 国) 公 司 产
品部 , A na nda ( U S A ) 亚洲 业务 部, 美国 A S I 太平 洋地 区业 务发 展部 副主 任, 美国 i L i nk G l oba l 公司 高
级分 析 员 以 及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2001 年初 至 2005 年, 就 职 于 香 港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任 董事 总经 理一 职, 管 理 上市 直接 投资 基金 - 招商 中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 H K 0133 ) 。 其 间 曾 先 后 出 任
招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巨 田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职务 。 2006 年至 2007
年, 任 职 于中 集集 团, 出 任 南美 战略 发展 项目 负责 人。 2008 年至 今, 出 任 招商 局中 国基 金有 限公 司
( H K 0133) 之董 事及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张卫 华, 女 , 会 计 师。 1981 年 07 月 ―― 1983 年 1 1 月, 任 江 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 财务 部
会计 ; 1983 年 1 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 ; 1988 年 08 月 ― ―
1994 年 1 1 月, 历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 计 部主 任、 证 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 1 月 ― ―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1
年 12 月 ―― 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009 年 04 月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 男 , 武 汉 大学 世界 经济 本科 专业 , 硕 士 学历 。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1997 年 2 月 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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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 6 月起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林嘉 丽, 女, 香港 城市 大学 法学 专业 毕业 ,香 港执 业律 师。 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8 月在 澳纽
银行 中小 企业 部任 助理 经理 ;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 富而 德律 师事 务所 任见 习律 师; 2008 年6
月至 今在 ING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任亚 太区 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监 事。
欧志 明, 男 , 华 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 资 经济 硕士 ; 2002 年加 入广 发证 券深 圳 业
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
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 法律 合规 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 监, 现 任 法律 合规 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公 司监 事。
路明 , 男 , 中 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 1999 年加 入银 华基 金管 理公 司, 担 任 交易 主管 职 务 ;
2005 年加 入东 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担任 交易 总监 职务 ; 2006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首席 交易 员, 现任 交易 部总 监 ,公 司监 事 。
杨奕,男,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M B A 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拥
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C F A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C P A ) 资格 。曾 任职 于深 圳能 源石 油化 工贸 易有 限公
司和 中国 宝安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2003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 员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经理 。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总 经理 、华 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总裁, 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生章,男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核 部经 理( 投行 内核 小组 负责 人)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
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 公司成
立后 曾任 督察 长、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喆,男,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 具 有近 15 年金 融证 券从 业经 验, 持 有
证券 发行 、经 纪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 2008 年 2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吴武 泽, 男 , 华 中 科技 大学 管理 学硕 士, 对 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从 2000 年 6 月开 始 在
特华 投资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从 事行 业研 究; 2001 年 2 月加 盟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负 责数 量分 析 、
基金 研究 、 系 统开 发等 方面 的工 作, 先 后 任研 究员 、 业 务主 管。 2003 年 9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一直 从
事数 量研 究和 模型 开发 等工 作, 曾任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王平 , 男 , 中 南大 学管 理科 学与 工程 专业 硕士 。 2006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 投 资
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风 险管 理部 数量 分析 师、 高级 风控 经理 、副 总监 ,主 要从 事投 资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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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金 融工 程与 数量 化投 资策 略研 究、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研究 等工 作。 现任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0 年 6 月 22 日 至 今 ) 、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0 年 12 月 8 日 至 今 )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 1 年 6 月 27 日至 今 )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研 究部 总监 陈玉 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 亲属关系。
(四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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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
(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8)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4)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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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 本效 益原 则。
2 2 2 2 、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情况 等。
( 3) 督察 长: 督 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 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3 3 3 、 内 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 控制 度概 述
公司 内控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险 管理 制度 ) 》 , 它 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 范。 业务 管理 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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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 2)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检查 公司 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 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案 件等 。
4 4 4 4 、 内 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
( 1)控 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 层的 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
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 措施 。
( 3)控 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动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 控制 等。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市 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
监控 防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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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保密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
别设 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4)信 息沟 通
即指 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 期 报告 制度 按照 每日 、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 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经 理报 告;
b.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 工、 各 部 门负 责人 向监 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 察稽 核部 门向 总经 理 、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 现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内 部监 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 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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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国 银行 ” )
住所 及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 注册 登记 日期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 注册 登记 日期 :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 代表 人: 肖 钢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4 号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李 爱华
托管 部门 信息 披露 联系 人: 唐州 徽
电 话 : ( 010 )66594 855
传 真 : ( 010 )66594942
发展 概况 :
1912 年 2 月, 经 孙 中山 先生 批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成 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 国 银行 先 后
履行中 央银 行、 国际 汇兑 银行 和外 贸专 业银 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 众、 振兴 民族 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锐 意进 取,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 国银 行长 期作 为国 家外 汇专 业
银行 , 成 为我 国对 外开 放的 重要 窗口 和对 外筹 资的 主要 渠道 。 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 业
银行 。 2003 年, 中 国 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 。 2006
年 6 月、 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成 功挂 牌上 市, 成 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 市
场上 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是中 国国 际化 和多 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 中国 内地 、 香 港 澳门 台湾及 31 个国 家和 地
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 商业 银行 业务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人 金融 业务 和金 融
市场 业务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国 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 业务 ,通 过控 股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私 人有 限公 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
旨、 诚信 为本 的传 统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 赞誉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 牌
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 ( 《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
行和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 被 E u r o m o n e y ( 《 欧 洲 货 币 》 ) 评 为 2010 年 度 房 地 产 业 “中国 最佳 商业 银 行 ” ,
被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评 为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奖 , 被 The Asset ( 《 财 资 》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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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Finance Asia ( 《 金 融亚 洲》 ) 评 为 中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 中 国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 被 《 21 世纪 经 济
报道 》评 为亚 洲最 佳全 球化 服务 银行 、最 佳企 业公 民、 年度 中资 优秀 私人 银行 品牌 。面 对新 的历 史
机遇 ,中 国银 行将 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 型发 展、 跨境 发展 ,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 不断 迈
进。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
品、 全球 托管 产品 、投 资分 析及 监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 算估 值、 信息 技术 、资 金和 证券 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其中 , 90% 以上 的员 工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 另外 ,中 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前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一 对多 专户 、 一 对一 专户 、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产、 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资产、年金资产、
理财 产品 、海 外人 民币 基金 、私 募基 金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率 先 开展 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 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 2010 年末 中国 银行 在中 国内 地
托管 的资 产突 破万 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 11 年 9 月末,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 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 成 蓝筹 稳健 混合 、 大 成 优选 封闭 、 大 成 景宏 封闭 、 工 银大 盘 蓝
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 泰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 债券 、海 富通 股票 、海 富通 货币 、海 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 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中证 100 指数 ( LOF) 、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 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华 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华夏 回 报混 合、 华夏
行业 股票 (LOF)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 沪深 300 指 数
(LOF) 、嘉 实货 币、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
达货 币、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易 方 达深证 100ETF 、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 方 达深证 100ETF 联接 、
万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银 华优 势 企业混 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 顺 长城 货币 、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 (LOF) 、 泰 信 天天 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 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 股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
成长 混合 、 华 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 华 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 量化 现行 股票 型、 南 方 高增 长股 票 (L OF)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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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国 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
票、 东 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小盘 股
票型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易 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 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 优选 30 股 票
型、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型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
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招 商深 圳电 子信 息
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深 证 基本面 12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 宝兴 业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 达资 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嘉 实信 用债 券型 、平 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华 泰柏 瑞信 用增 利
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
(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 (QDII)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 (QDII) 、 海富 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型(QDII )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LOF -QDII ) 、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 大 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 QDII ) 、长 信 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 QDII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DII ) 、 华 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 QDII ) 、 工 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 QDII ) 等 128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 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 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 的 监
管要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 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 环节 ; 在 敏 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 隔离 墙, 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 保 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
管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信 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 和要 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 信息 。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五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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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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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场 内申 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1)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 82960141
联系 人: 林生 迎
(2)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真 : 0755-82558355
联系 人: 余江
(3)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真 : (0755) 83700205
联系 人: 牛孟 宇
(4)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东
电话 : 020-88836999
传真 : 020-88836654
联系 人: 林洁 茹
(5)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传真 : 021-2321910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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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6)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 话 : ( 021 )50122222
传 真 : ( 021 )50122200
联系 人: 宋歌
(7)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晓 丹
(8)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联系 人: 汤漫 川
(9)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联系 人: 郭熠
(10) 代销机构: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电 话 : ( 010 )66568 430
传 真 : ( 010 )66568532
联系 人: 田薇
(11) 代销机构:宏源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冯戎
电 话 : ( 010 )8808585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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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010 )88085195
联系 人: 李巍
(12) 代销机构:红塔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况雨 林
电话 : 0871-3577398
传真 : 0871-3578827
联系 人: 高国 泽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金颖
联系 人: 严峰
电 话 : ( 0755 ) 25946013
传 真 : ( 0755 ) 25987122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 银大厦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磊
电 话 : ( 010 )59241188
传真 : (010 )59241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董 文浩
联系 人 :王明 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伯 卿
电 话 : (021 )6141888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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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1 )63350177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曾浩 、汪 芳
联系 人 : 曾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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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 登记
(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 达到 跟踪 标的 指数 要求 ,此过 程为 基金 建
仓。 基金 建仓 期不 超过 3 个月 。
基金 建仓 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并提 前公 告。
(二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并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折 算 后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与 折算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的千 分之 一基 本一 致。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 调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如果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发 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 延迟 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三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1、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算 公式
(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T 日 ),并提 前公 告。
(2 )T 日收市后 , 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 、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核 对。
(3 ) 假设 T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为 I, 则 T 日的 目标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I/1000,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的
计算 公式 为:
折算 比例 = (X/Y )/ (I/1000 )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8 位。
(4 )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述折 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折算 后的 基
金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 小数 点后 面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加总 得到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 管理 人将 折算 后的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据发 送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将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数 据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5)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数 据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进行 相应 的会 计处 理 ,计算 T 日 折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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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互 相核 对。
( 7)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完 成份 额折 算和 变更 登记 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 注 册
登记 机构 完成 份额 折算 和变 更登 记后 3 个工 作日 内, 投资 者可 以在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举例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了 1,000 份 深证 T M T 50E T F ,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 3,127,000,230.95 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3 ,013,057,000 份 , 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为
2481.82 。
( 1) 折算 比例 = ( 3,127,000,230.95/ 3,013,057,000 ) /( 2481.82 /1000 )= 0.4181675 1
( 2) 该投 资者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 1,000 ×0.4181675 1 = 41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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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 基金 份额 上市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 不低于 2 亿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 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二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不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相关 规则 。
(三 )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应 当在 收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 决定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发 布基 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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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 上述 1、 3、 4 项原 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 本基 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变更 为直 接以 深证 TMT50 指数 为标 的的 非上 市的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若届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本 着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 取其 他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
(四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IO PV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一 交易 日开 市前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当日 的申 购、 赎 回 清单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 布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IOPV )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 分 ) / 最小 申购 、 赎 回 单位 对应 的基 金 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 予以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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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名单 。
(二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 时间
1、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 金可 在基 金上 市交 易之 前开 始办 理申 购。 在基 金申 请上 市期 间, 本基 金可 暂停 办理 申购 。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后 最迟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30-
11:30 和下午 1:00-3: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调 整并 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规 定;
5、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 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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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涉及 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日申 购、 赎回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收 市后 为投 资者 办理 组合 证券 的清 算交 收以
及基 金份 额、 现 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 金 替代 的交 收以 及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 +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方 式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为 25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 并 在 更改 前至 少 3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对 价、 赎 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申 购 对 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投 资者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T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公 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 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投 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可按 照不 超过 申购 或赎 回份 额 0.5% 的 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
(七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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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 证券 是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 数量 。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 替代 是指 申购 、赎 回过 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 1)现 金替 代的 类型
现金 替代 分为 3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 标志 为 “ 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 标志 为 “ 必须 ” ) 。
禁止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 替代 ,但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必须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 时买 入的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 量 ×该证 券经 除权 调整 的 T-1日收 盘价 × (1+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 易后 买入 ,而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
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 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 额。
在 T日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 正常 交易 的 2 个交 易日 ( 简称 为 T+2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收 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 成本 (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 算的 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 情况 :若 自 T日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日 低于 2 日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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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若现 金替 代日 ( T日 ) 后 至 T+2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 )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 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 + 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 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 资金 的清 算; T + 2日后 第 2
个工 作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2个交 易日 ) ,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 资金 的 交
收。
④ 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 者使 用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代 比例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 是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 证券 ,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替代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 固定 替代 金额 ”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 数量 乘以 其
经除 权调 整的 T - 1 日收 盘价 。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是指 为便 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 申请 申购 、赎 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 额。
T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T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 为:
T日预 估现 金差 额=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日经 除权 调整 的前 收盘 价
乘积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日经 除权 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
其中 , T日经 除权 调整 前的 收盘 价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 另外 ,若 T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 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 预 估 现金 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T日 现金 差额 = T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
T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T+1 日公告 的 T日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 算交 收。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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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者将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6、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2011 年 12月 27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
基 本信息
最新 公告 日期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 名称 深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公司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代码 159909
201 1 年 1 2 月 2 6 日 信息内容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 -75.58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 单 位: 元 ) 585690.42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 位: 元) 2.343
201 1 年 1 2 月 2 6 日 信息内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单 位: 元) -75.58
可以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40.00%
是否 需要 公布 IOPV 是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250,000
申购 、赎 回的 允许 情况 允许 申购 和赎 回
201 1 年 1 2 月 2 6 日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现金 替代 溢比 价率 固定 替代 金额
000021 长城 开发 1700 允许 15.0%
000049 德赛 电池 200 允许 15.0%
000050 深天 马A 800 允许 15.0%
000063 中兴 通讯 2100 允许 15.0%
000066 长城 电脑 1700 允许 15.0%
000100 TCL 集团 14600 允许 15.0%
000418 小天 鹅A 600 允许 15.0%
000503 海虹 控股 2100 允许 15.0%
000521 美菱 电器 700 允许 15.0%
000527 美的 电器 2600 允许 15.0%
000532 力合 股份 800 允许 1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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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1 佛山 照明 1600 允许 15.0%
000636 风华 高科 1600 允许 15.0%
000651 格力 电器 2000 允许 15.0%
000725 京东 方A 15900 允许 15.0%
000727 华东 科技 800 允许 15.0%
000733 振华 科技 700 允许 15.0%
000748 长城 信息 800 允许 15.0%
000793 华闻 传媒 2500 允许 15.0%
000823 超声 电子 800 允许 15.0%
000839 中信 国安 2800 允许 15.0%
000851 高鸿 股份 900 允许 15.0%
000901 航天 科技 500 允许 15.0%
000917 电广 传媒 1000 允许 15.0%
000938 紫光 股份 400 允许 15.0%
000970 中科 三环 1100 允许 15.0%
000977 浪潮 信息 300 允许 15.0%
000988 华工 科技 700 允许 15.0%
000997 新 大 陆 800 允许 15.0%
002005 德豪 润达 700 允许 15.0%
002008 大族 激光 2200 允许 15.0%
002017 东信 和平 300 允许 15.0%
002025 航天 电器 500 允许 15.0%
002056 横店 东磁 600 允许 15.0%
002063 远光 软件 500 允许 15.0%
002065 东华 软件 700 允许 15.0%
002093 国脉 科技 800 允许 15.0%
002104 恒宝 股份 900 允许 15.0%
002106 莱宝 高科 1100 允许 15.0%
002129 中环 股份 900 允许 15.0%
002152 广电 运通 600 允许 15.0%
002156 通富 微电 800 允许 15.0%
002161 远 望 谷 600 允许 15.0%
002230 科大 讯飞 400 允许 1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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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2、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 回清 单;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赎回 ;
6、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可能 同时 暂停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兑 付。 在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九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002362 汉王 科技 200 允许 15.0%
002415 海康 威视 400 允许 15.0%
002506 超日 太阳 400 允许 15.0%
300002 神州 泰岳 300 允许 15.0%
300027 华谊 兄弟 1100 允许 15.0%
300077 国民 技术 300 允许 1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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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二 )投 资理 念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中国的 TMT 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通过完全复
制的 被动 式投 资, 力争 使基 金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为投 资者 提供 标的 指
数所 代表 市场 的平 均收 益水 平。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深 证 TMT50 指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一 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深证 TMT50 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股票 在投 资组 合中 的权 重原 则上 根据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以 选择 其他 证券 或证 券组 合
对标 的指 数中 的股 票进 行适 当替 代, 这些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 3)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期 停牌 ;( 4)其 他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构成 严重 制约 等。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2%。 如 因 指 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五 )投 资组 合管 理
1、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1) 确 定目 标组 合。 主 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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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2) 制 定建 仓策 略。 依 据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和交 易成 本等 因素 所做 的分 析, 制 定合 理
的建 仓策 略。
(3 ) 逐 步 调整 组合 。 基 金 经理 在规 定时 间内 , 采 取 适当 的手 段和 措施 , 对 实 际投 资组 合进 行 动
态调 整, 直至 达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2、日 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 1)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规 则及 调整 公告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分析 并确 定组 合调 整
策略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减 少流 动性 冲击 ,尽 量减 少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变动 所带 来的 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 2)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调 整
在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调 整周 期内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 调整 的情 形,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 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 3)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日 常跟 踪与 分析
跟踪 分析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 信息 ,如 股本 变化 、分 红、 配股 、增 发、 停牌 、复 牌等 重
大公 司信 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 根据 这些 信息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每日 交易 策略 。
( 4)每 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 分析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 理, 制定 交易 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
( 5)投 资组 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寸 及流 动性 分析
跟踪 分析 每日 基金 实际 投资 组合 与目 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并 对拟 调整 的成 份股 的
流动 性进 行分 析。
( 6)投 资组 合调 整
使用 数量 化分 析模 型, 选择 最优 调整 方案 ,制 定组 合交 易调 整策 略; 如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兼 并等 重大 事件 ,可 提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召 开会 议, 决定 基金 的操 作策 略; 调整 投
资组 合, 达到 所追 求的 目标 组合 的持 仓结 构。
( 7)制 作管 理基 金每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
以 T-1 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构 成及 其权 重为 基础 , 并 考 虑 T 日将 发生 的上 市公 司变 动等 情况 , 制
作 T日基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并 公告 。
( 8)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理
每日 跟踪 基金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 金的 实际 组合 与标 的
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 跟 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 并 优 化跟 踪偏 离度 管理 方案 。 在正 常情 况 下 ,
本基 金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2%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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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 1)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 2)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 投资决策流程
( 1) 投 资 决策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不 定期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议 , 对 相 关重 大事 项做 出决 策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做 出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 2) 组 合构 建。 基 金 经理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和 跟踪 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基 金 经理 可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 提 高投 资效 率, 降 低 交易 成本 , 控 制 投资 风险 。
( 3)交 易执 行。 交易 部负 责基 金的 具体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4 ) 组 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 经理 在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 指 数 成份 股定 期或 临时 调整 、 指 数
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配 股等 情形 、成 份股 停牌 、成 份股 流动 性不 足、 基金 申购 赎回 出现 的
现金 流量 等情 形下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监 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 5) 绩 效评 估。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不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 跟踪 和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并 对投 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基金 经理 依据 绩
效评 估报 告对 投资 进行 总结 或检 讨, 如果 需要 ,亦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将调 整内 容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七 )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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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因上 述( 5) 、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2)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 4)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深证 TMT50 指数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深证 TMT50 指数 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深证 TMT50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深证 TMT5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或目标 ETF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 调整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
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 事 项 )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基金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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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
(九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并 且本 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采用 完
全复 制法 紧密 跟踪 深证 TMT50 指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09 月 30 日,来源于《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 报 告 》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注: 此处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 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 %)
1 权益 投资 533,771,639.67 98.92
其中 :股 票 533,771,639.67 98.92
2 固定 收益 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
4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5,275,137.83 0.98
6 其他 资产 538,132.63 0.10
7 合计 539,584,910.13 100.0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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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2.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3.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细 细 细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331,180,766.54 61.51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 -
C5 电子 197,089,468.08 36.60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31,037,442.46 24.34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3,053,856.00 0.57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121,735,974.60 22.61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I 金融 、保 险业 - -
J 房地 产业 - -
K 社会 服务 业 - -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43,819,116.53 8.14
M 综合 类 37,035,782.00 6.88
合计 533,771,639.67 99.14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00651 格力 电器 1,587,715 31,738,422.85 5.89
2 000063 中兴 通讯 1,655,660 31,291,974.00 5.81
3 000527 美的 电器 2,028,300 29,897,142.00 5.55
4 000725 京东 方A 12,505,200 26,511,024.00 4.92
5 000100 TCL 集团 11,512,400 24,406,288.00 4.53
6 000970 中科 三环 858,600 21,885,714.00 4.06
7 002106 莱宝 高科 857,200 21,129,980.00 3.92
8 000839 中信 国安 2,201,900 19,508,834.00 3.62
9 000917 电广 传媒 774,744 18,632,593.20 3.4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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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细 细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 . 1 8 . 1 8 . 1 8 .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8 . 2 8 . 2 8 . 2 8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 度和 流程 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8.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其他 资产 构成 其他 资产 构成 其他 资产 构成
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8. 5.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
10 002008 大族 激光 1,736,075 15,190,656.25 2.82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 保证 金 50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227.85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息 1,104.78
5 应收 申购 款 -
6 其他 应收 款 -
7 待摊 费用 36,800.00
8 其他 -
9 合计 538,132.6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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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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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 1 年 6 月 27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自基 金成 立起 至
2011.09.30
- 1 6 . 6 0 % 1 . 3 0 % - 1 4 . 0 9 % 1 . 5 3 % - 2 . 5 1 % - 0 . 2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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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
不得 被处 分。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5、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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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 发行 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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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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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 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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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并 有权 要求 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除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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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最多 12 次, 每 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 。 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当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
益分 配。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可 能
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 面值 ;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并计算基金
累计 报酬 率与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的 差额 ,当 差额 超过 1%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其中 :收 益评 价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 累计 报酬 率 与标 的指 数同 期 累计 报酬 率 差 额 之 日 ;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 =收益 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
100% 。
2 、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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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 配数 额。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六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权 益登 记日前 2 日于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七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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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6、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7、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9、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10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1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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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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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 度。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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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和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后应 至少 提前 2 日将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及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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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 。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
(六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申 购开 始日 、赎 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七 )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八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九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 ,
包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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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变 更标 的指 数;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 一)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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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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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 资者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者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
应。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并 且本 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采用 完
全复 制法 紧密 跟踪 深证 T M T 50 指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包括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
风险 以及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
基金 退市 风险 、 投 资 者申 购 /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 风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 等。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 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 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 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状 况、 投资 期限 、收 益预 期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
后,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 使出 现短 期的 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
正常 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 者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
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者 特别 注意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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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调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 险有 :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 2 ) 经 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 金 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 4) 再 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 这 与 利率 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 5) TMT 行业 投资 的风 险: 本 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方向 是与 电子 信息 相关 的新 兴技 术产 业, 该 产 业
受国 家政 策影 响较 大, 国家 产业 政策 的变 化可 能导 致行 业投 资环 境发 生变 化。 同时 , TMT 行业 中的
中小 型上 市公 司相 对较 多, 与一 些传 统行 业的 大型 上市 公司 相比 ,其 流动 性可 能相 对较 弱, 波动 性
可能 相对 较大 一些 。
2、 ETF 特有 的风 险:
(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行业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行 业的 市场 表现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 率与 整个 行业 的市 场平 均回 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 2)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者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 因素 可能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
1) 由 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踪 误差 。
2) 由 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送 配股 、 增 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3) 成 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成 份 股增 发、 送 配 等所 获收 益可 能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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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从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
4) 由 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 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5) 由 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 交易 成本 , 以 及 基金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等 费用 的存 在, 使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 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 例 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7) 其 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 持有 比 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
本较 大;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 4)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如出 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 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由此 带来 风险 与成 本。
( 5)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可 能存 在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 6 ) 套 利 风险 : 由 于 证券 市场 的交 易机 制和 技术 约束 , 完 成 套利 需要 一定 的时 间, 因 此套 利 存
在一 定风 险。 同时 ,买 卖一 篮子 股票 和 ETF 存在 冲击 成本 和交 易成 本, 所以 折溢 价在 一定 范围 之内
也不 能形 成套 利。 另外 ,当 一篮 子股 票中 存在 涨停 或临 时停 牌的 情况 时, 也会 由于 买不 到成 份股 而
影响 溢价 套利 ,或 卖不 掉成 份股 而影 响折 价套 利。
( 7)参 考净 值( IOPV )决 策和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证券 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发 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IOPV ),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 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 错误 ,投 资者 若参 考 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
( 8)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当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出现 差错 , 包 括 组合 证券 名单 、 数 量 、 现 金替 代标 志 、
现金 替代 比率 、替 代金 额等 出错 ,使 投资 者利 益受 损或 影响 申购 赎回 的正 常进 行。
( 9)退 市风 险
因本 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或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提前 终止 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 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 险。
( 10)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 能仅 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 使用 现金 替代 ,且 设置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
限, 因此 ,投 资者 在进 行申 购时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 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 因而 无法 买入 申购 所
需的 足够 的成 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 11)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 者在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条件 的赎 回对 价, 可能 导致 赎回 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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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的 情形 。此 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由 此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可 能无 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 12)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 风险
本基 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券 ,在 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 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部 分成 份股 流动 性
差等 因素 ,导 致投 资者 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3、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
( 1) 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因多 种原 因, 导 致 代理 申购 、 赎 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 或终 止, 由 此 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 务的 风险 。
(2 ) 登 记 结算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 制度 , 如 实 施货 银对 付制 度, 对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
组合 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 来自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 3 ) 证 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 能违 约, 导 致 基
金或 投资 者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4、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平 与内 部控 制等 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行 业内 过度 竞争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过度 依赖 等可 能会 产
生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 险, 例如 ,申 购、 赎回 清单 编制 错误 、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诈 行为 及交 易错 误
等风 险。
5、技 术风 险
在本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 、服 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差 错导 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销 售代 理机 构等 。
6、不 可抗 力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 理机 构等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
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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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以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1) 自 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的 职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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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4)制 作清 算报 告;
(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 ;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 3)清 偿基 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 1)、 ( 2 )、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证 金等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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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 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4)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5 ) 在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的 情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7 )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并从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 9)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10)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其 他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 11)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 12)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3)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
率;
( 14)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 1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交 易所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
和调 整本 基金 业务 规则 ;
( 16)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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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1) 依 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 事宜 ;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 7)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1)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清单 ;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 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 之对 价;
(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 及其 他相 关
资料 ;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1)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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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 4)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1)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3)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
(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 17)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19)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除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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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 权 ;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购 股票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 对价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 6)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7)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8)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委 托 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鉴 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 金( 即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联接 基金 ”)的 相关 性, 本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的 份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
基金 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以 联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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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序 ;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 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 13)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4、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 方式 , 或 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 ;
( 4) 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 基 金 管理 人、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5、召 集方 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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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 面答 复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6、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40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5)权 益登 记日 ;
(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7、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代 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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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4) 直 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再 次开 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8、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3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b、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
c、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i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 不超 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ii)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d、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个月 。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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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日的 间隔 期。
( 2)议 事程 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b、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个 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9、表 决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b、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9、计 票
( 1)现 场开 会
a、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 代表 , 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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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c、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d、 在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进行 计票 。
e、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但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
10 、生 效与 公告
( 1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 金法 》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 日起 5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4 )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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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2)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 3) 但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 4)法 律法 规和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1、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五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和获 得方 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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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8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
注册 资本 : 2.1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电话 :( 0755 ) 83196351
传真 :( 0755 ) 83076974
联系 人: 曾倩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号
法定 代表 人 : 肖钢
成立 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 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 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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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A、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债券 、权 证、 货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 金投 资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为 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可 少量 投 资
于部 分非 成份 股、 一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债券 、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本 基金 投资 于深 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b、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c、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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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e、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f、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对于 因上 述( 5)、 ( 6)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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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 库由 银 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化 ,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 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 确定 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B、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D、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 当 拒 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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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在 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正当 理由 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网 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应 划入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和股 票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股票 解
冻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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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动 。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5、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1)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 4) 基 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 用 于 办理 本
基金 因申 购、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 资金 的结 算。
(5 ) 在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 因申 购、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替 代的 结算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结 算。
7、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及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算 。
8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基金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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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日内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 1)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位, 小数 点后 第 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 2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3)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以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
( 5) 当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 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除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 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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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8)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会计 核算
(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每月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 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 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应 3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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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个工 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 生成 后 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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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 金合 同终 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进 行清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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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 )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论坛交
流等 服务 ,并 可提 交投 诉与 建议 。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理财 社区 B B S 论坛 :bbs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电子 邮箱 : c m f @ c m f c hi na .c om
(二 )客 户服 务中 心(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 话服 务
呼叫中心提供全天候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的查 询。
呼叫 中心 坐席 提供 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 工热 线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 基金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费)
(三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柜 台的 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自 动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 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六种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 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 金 公司 承诺 在 24
小时 之内 做出 回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1-12-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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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红塔 证券 为申 购 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的 公告 2011-11-11
3、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聘任 总经 理的 公告 2011-10-28
4、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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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 于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东吴 证券 为申 购 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的 公告 2011-9-19
6、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 及开 放申 购赎 回 提
示性 公告 2011-9-1
7、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暨 开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公告 2011-8-29
8、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公告 20 11-
8-29
9、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2011-8-12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1-8-9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1-8-5
12、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1-6-2 8
1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2011-6-16
14 、 关于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募集 期的 公告 2 011-
6-15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1-5-31
16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5-26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和华安证券为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1-5-24
18 、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网 发售 提示 性公 告 201 1-5-
16
19、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11-5-12
20、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11-5-12
21、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011-5-12
22、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1-5-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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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011-5-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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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住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文
件
2、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6、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