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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161713)

招商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二 年二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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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2010年 5月14 日《关于核准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 〔 2010 〕 645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 管理 人 ” )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 (含五年 ) 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封 闭期 届满 前 ,
本基金管理人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成功召开并通过决议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
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
封闭 的 决 议 未 获 得 通 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则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OF ) ,
投资 者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投资有 风险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 六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六 个月 的最 后 一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1年 12月 25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1 年 9月 30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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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金 管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八、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及 相关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九、 基金 的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十、 基金 的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解冻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十六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十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十八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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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商 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 指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部门 规
章、 地 方 性法 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 该
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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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 上 市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14 、 中 国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 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 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 者
23 、 基 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6 、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8 、 注 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基
金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 注 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0 、 会 员单 位: 指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31 、 基 金 账户 : 指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2 、 基 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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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4 、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5 、 基 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6 、 封 闭 期: 指 根据 本合 同中 关于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约 定, 对 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式运 作
的期 间, 在该 期间 内基 金份 额保 持不 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9 、日 :指 公历 日
40 、月 :指 公历 月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申 请工 作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 指自 然数
43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5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 金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 金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 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 场 外: 指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等 业务 的销 售 机
构和 场所
50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和场 所
51 、 日 常 交易 : 场 外 申购 和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 及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及 买卖 等 场
内基 金交 易
52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53 、 注 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又 简 称
为 TA 系统
54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 基
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55 、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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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8 、 基 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1 、 基 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62 、 指 定 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
媒体
63 、 不 可 抗力 : 指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 在 本基 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 交易 所非 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设 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 册资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代表人: 马蔚 华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电 话 : (0755 ) 83196351
传 真 : (0755 ) 83076974
联 系人: 曾倩
股 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10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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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 批准 设立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 RMB 100, 000 , 000 元) 增 加 为人 民币 二
亿 一千万 元 ( RMB 21 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22 日,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 并由 中
国证 监会 批复 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 、
10 %、 10 %及 3.4% 的股 权; 公 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3 %的 股权 。 目前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3% 。
公司 主要 中方 股东 招商 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圳 ,业 务以 中国
市场 为主 。 招 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 票代 码: 600036 ) 。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 商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 股 份代 号: 3968 ) 。 目 前 ,招 商
银行 注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215.77 亿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 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 多年创 业发 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 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代
码 600999 )。
公司外 方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是 ING 集团的 专门 从事资
产管 理业 务的 全资 子公 司。 ING 集团 是全 球最 大的 多元 化金 融集 团之 一, 在 2010 年 《 财
富》 杂志 500 强排 名第 12 位, 投资 业务 遍及 33 个国 家。
公司 本着 “ 诚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经 营理 念,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股 东满 意 、
员工 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 专业 化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
(二 )目 前所 管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目 前管 理二 十二 只基 金, 其 中 封闭 式基 金一 只: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 式基 金二 十一 只, 包 括 : 招 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含
招商 安泰 股票 基金 、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基 金 、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 、 招 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优 质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行业 领先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QDII )、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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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 媒 产 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及 高级管理人 员 介绍:
马 蔚 华 , 男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荣 誉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2
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 1985 年至 1986 年,在辽
宁省委办公厅工作; 1986 年至 1988 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 1988 年至 1990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1990 年至 1992 年, 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 金司 副
司长 ; 1992 年至 1998 年, 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行长 兼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海南 分 局
局长 ;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招商 银行 行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辈利 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 澳 大 利亚 阿得 莱德 大学 经济 学本 科。 1977 年 3 月至 19 90
年 12 月, 任职 澳大 利亚 财政 部( 1986 年至 1989 年期 间, 在澳 大利 亚驻 美国 大使 馆任
经贸 参赞 ) ; 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 任 花 旗银 行 ( 澳大 利亚 ) 首席 经济 师; 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 澳纽) 总经理及投资总监; 1999 年 1 月
至 2001 年 5 月, 任花 旗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 新加 坡 ) 总经 理; 2001 年 1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 I N G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大 利亚 ) 机 构 投 资 总 监 ; 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 I N G
资产管理公司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区域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迪拜 ) 区 域 经 理 ; 2009 年 3 月至 今, 任 I N G 亚太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
现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晓 力 , 女 , 高级 分析 师。 美 国 纽约 州州 立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A T & T 任市 场 科
学决 策部 市场 分析 师, P r ov i di a n F i na nc i a l 金融 公司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风险 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2001 年 1 1 月加 入招 商证 券, 历 任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 理, 其
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工 作。 现任 招商 证券
副总 裁, 分管 财务 部、 风险 控制 部 、清 算中 心、 培训 中心 。现 任本公 司 董事 。
许小 松, 男 , 经 济 学博 士 。 历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副所 长,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经济 学家 、 副 总 经理 ,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1 年加 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郑文 光, 男 , 美 国 寿险 管理 学会 寿险 管理 院士 、 香 港 中文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197 3
年至 1984 年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副总 裁 ( 营业 部) 等 职 务; 1984 年至 2000 年间 先后 担任 安泰 人寿 保险 ( 百 慕达 ) 有 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执 行 董事 等职 务; 2000 年至 2009 年间 担任 I N G 集团 亚太 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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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澳 门地 区总 经理 。 1988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海 港扶 轮社 社员 ; 1999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
童军总会筲箕湾区会会长; 2010 年至今担任交通康联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春 花, 女 , 华 南 理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教授 、 博 导 , 南 京 大学 博士 后。 曾 任华 南
理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现任 北京 大学 客座 研究 员、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客 座教 授、
澳洲 国立 大学 国际 管理 硕士 课程 客座 教授 、 广 东省 企业 管理 协会 常务 理事 、 广 东 省企 业
文化 协会 常务 理事 和广 东省 精神 文明 协会 理事 。 陈 春花 教授 曾先 后出 任山 东六 和集 团 总
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 T C L 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
问。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 组织 行为 学》 、 《 企 业文 化与 跨文 化管 理》 等 。 现 任 本公 司独 立 董
事。
周语 菡, 女 , 美 国 加州 州立 大学 索诺 玛分校 M B A 。 曾 先 后就 职于 丸红 株氏 会社 ( 美
国)公司产品部, A na nda ( U S A ) 亚洲业务部,美国 A S I 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
美国 i L i nk G l oba 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 2001 年初至 2005 年,就职于
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 - 招
商中 国直 接投 资基 金 ( H K 0133 ) 。 其 间 曾先 后出 任招 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 巨 田 证券 监 事
会主 席, 巨 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职 务。 2006 年至 2007 年, 任 职 于中 集集 团, 出
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 2008 年至今,出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 ( H K 0133) 之
董事 及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卫华,女,会计师。 1981 年 07 月――1983 年 1 1 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
输公司财务部会计; 1983 年 1 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
部主任;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 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 1 月―― 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001 年 12 月 ―― 2009 年 04 月 ,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代 表监 事 ;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 2009 年 04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本 科 专 业 , 硕 士 学 历 。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1 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 ,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2010 年 6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
林嘉 丽 , 女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 香 港 执 业 律 师 。 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8 月在 澳纽 银行 中小 企业 部任 助理 经理 ;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 富而 德律 师 事
务所 任见 习律 师; 2008 年 6 月至 今在 ING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任亚 太区 法律 顾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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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公司 监事 。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部 任 风
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现任 法律 合规 部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 公司 监事 。
路明,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 。1999 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交易 主管 职务 ; 2005 年加 入东 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2006 年 7 月加 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 交易 部高 级交 易员 、 首 席 交易 员, 现 任 交易 部总 监 , 公 司
监事 。
杨奕 , 男 , 芝 加哥 大学 商学院 M B A 优异 毕业 生。 杨 奕 先生 具有 丰富 的金 融证 券 从
业经 验, 拥 有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 C F A ) 和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C P A ) 资格 。 曾 任职 于深 圳 能
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晓 东, 女 , 上 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 总
经理 、 深 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 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
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赵生 章 , 男 ,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任 项 目
经理 、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 核 部经 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 人 )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 2002 年起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曾 任督 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喆 , 男 , 经 济 学硕 士。 曾 任 美国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基 金集 团中 国代 表, 中 银 国际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行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具有近 15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 经验 , 持 有 证券 发行 、 经 纪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2008 年 2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吴武 泽, 男 , 华 中 科技 大学 管理 学硕 士, 对 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从 2000 年
6 月开 始在 特华 投资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从 事行 业研 究; 2001 年 2 月加 盟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负 责 数量 分析 、 基 金 研究 、 系 统 开发 等方 面的 工作 , 先 后 任研 究员 、 业 务主 管 。
2003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任公司投资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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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 强, 男 , 中 国 国籍 , 经 济 学硕 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分 析
师、 债 券 销售 交易 部经 理、 产 品 设计 主管 、 总 监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管 理
部总监、基金经理。 2009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09 年 8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9 日)。现任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 时
间:2011 年 9 月 1 日至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如 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杨奕 、 总 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 负责 人张 国强 、总 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人袁 野、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杨 渺、
研究 部总 监陈 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 亲属关系。
(四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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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
上述 禁止 行为 中的 ( 1) - ( 6) 项 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 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
(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 7)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8)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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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 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其 代 理人 、 代 表 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4)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 本效 益原 则。
2 2 2 2 、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 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 1) 监事 会: 监 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 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 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
( 2) 董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之
一, 负 责 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 性和 有 效
性, 负 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 交
易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 3) 督察 长: 督 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控 制情 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 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 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 其他 情形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应 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 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委 员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作 出决 策, 并 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 5)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 告。
( 6) 各业 务部 门: 风 险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 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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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 公 司 规章 制度 、 道 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 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3 3 3 、 内 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 控制 度概 述
公司 内控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公 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 成 。
其中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 循政 策( 风险 管理 制度 ) 》 ,
它们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司 基本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 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 范。 业务 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 范。
( 2)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一 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 体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法 规 遵循 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 集 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 管理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 3)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 依
据国 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 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 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 工作 、 执 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 调 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案 件 等 。
4 4 4 4 、 内 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
( 1)控 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 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个 浓厚 的风 险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 管 理 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 2)风 险评 估
公司 对组 织结 构、 业 务 流程 、 经 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析 , 发 现 风险 , 并 将风 险进 行 分
类, 找 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 引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 取 定 性
定量 的手 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 实 责任 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施 。
( 3)控 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动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 控制 等。
A.组 织结 构控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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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
金投 资管 理、 基 金运 作、 市 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
职责 明确 , 并 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 分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 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空 间
隔离 制度 、 授 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 交易 制度 、 保 密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全 制
度、 客户 投诉 处理 制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帐管 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 会计 核 算
与基 金会 计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 格区 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以 及本 基金 下分 别设 立账 户, 分 帐 管理 , 以 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
立。
( 4)信 息沟 通
即指 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度 。 定 期 报告 制
度按 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 报告 ;
b. 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 员工 、 各 部 门负 责人 向监 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 察 稽核 部
门向 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 其下 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如发 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内 部监 控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 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 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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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制度 , 保 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 长、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 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
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 及 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 市 场 环境 、 技 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 保 证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 东座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成立 日期 :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联系 电话 : 010-63201510
传真 : 010-63201816
联系 人: 李芳 菲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 国
务院 批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 成立 。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 业 务 辐射 范围 最
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 居 《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 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 通 国际 、 功 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 展, 立 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 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 支
机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 质,
业绩 突出 ,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行 ” 。 2007 年中 国农 业 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 A S 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 A S 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 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 届 “‘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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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成立, 2004年 9 月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内 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 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 管 理
处、 风险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现 有员 工 130 名, 其 中高 级会 计师 、 高 级 经济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律 师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 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 务素 质好 、 服 务 能力 强, 高 级 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12月 25日, 中 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共 116只, 包括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汉 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 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丰 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久 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
成长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 中信 全债 指 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利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 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 长 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 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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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 金、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天 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 比联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东 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 治
理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 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 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 可转 换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 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 富社 会责 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
券投 资基 金 ( LOF )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 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南 方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比 联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价值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 、 交 银 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LOF )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 2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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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总 体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专 门 设置 业务 操作 区, 并 实 施 封
闭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业 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投资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 金出 现异 常交 易行 为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 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论 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 足等 问题 ,以 书面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超 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 涉嫌 违规 交易 等行 为, 书面
提示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招 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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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21) 58796636
联系 人: 王雷
招 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 话 : ( 0755 )83196377
联系 人: 苏菁
招 商基金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武 定侯街 6 号卓 著中心 2001 室
电 话 : ( 010) 66290590
联系 人: 仇小 彬
招 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 方 式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层招 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 : (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 真 : ( 0755 )83196360
备 用 传 真 : ( 0755 )83199266
联系 人: 贺军 莉
2、 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联系 人: 滕涛
传真 : 010-85109219
电话 : 95599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82960141
联系 人: 林生 迎
(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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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联系 人: 曹晔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电 话 : ( 010) 66568430
传 真 : ( 010) 66568532
联系 人: 田薇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金颖
电话 : 010-58598835
传真 : 010-58598907
联系 人: 任瑞 新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 银大厦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磊
电 话 : ( 010) 59241188
传真 :( 010) 59241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董 文浩
联系 人 : 王明 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伯 卿
电 话 : ( 021) 61418888
传 真 : ( 021) 63350177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曾浩 、汪 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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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 曾浩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 如 基金 满足 下列 条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 易。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募 集且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为 五年 以上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一 千人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 上市 后, 登 记 在中 国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至场 内系 统后 , 方 可 上
市交 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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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 发布 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上 市后 ,发 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 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后 , 应 立 即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
上市 公告 。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式
发生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本基 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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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修改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五年 之内 (含五 年 )为封 闭期 , 封 闭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 赎 回 基
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封 闭期 届满 日前的 30 个工 作日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现场 或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 票 决定 是否 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五 年。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 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五年 的决 议未 获得 通过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则 本基 金在 上个 封闭 期届 满
后的 次日 起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LOF) , 投 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投 资 者
的申 购赎 回遵 循以 下规 则:
(一 )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使 用基 金账 户, 通 过 直销 机构 、 场 外 代销 机构 柜台 系统 办理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基 金 投资 者也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其 中, 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场 外 代销 机构 为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招 商基 金授 权的 代销 机构 。 场 内代 销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 外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
金场 内、 场 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发 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 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酌 情 增加 或减 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 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 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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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机构 可以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 所。
2、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
真、 电话 或网 上交 易等 形式 )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二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 赎回 业务 在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开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网站 ” )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申 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 日的 具体 时间 和业 务
办理 时间 将另 行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LOF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据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 回后 , 基 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
的价 格。
(三 )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先 确认 的认 购或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 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基 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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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申请 方为 有效 ;
6、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时, 需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 购、 赎回 的有 关限 制
1、 基金 申购 的限 制
场外 申购 时, 原则 上,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申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场内 申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最低 为 100元, 同时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整 数金 额。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 基金 赎回 的限 制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的 , 在 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 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 况发 生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 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调 整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 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基 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而不 予成 交。
3、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 投资 者可在 T+2 日 ( 包 括该 日) 后 到
销售 机构 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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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申 购、 赎回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 购、 赎回 的费 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方 式, 申 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适用 固定 的赎 回费 率, 定为 0.1% 。
场外 赎回 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从 场 内转 托管 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从 场 外
赎回 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日 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注 : 1年指 365 天, 2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 赎 回 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 费
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 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0.8%
100 万元 (含 )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 笔
连续 持有 时间 ( N) 场外 赎回 费率
N< 1年 * 0.1%
1年≤ N< 2年* 0.05 %
N≥ 2年 *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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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并在 不迟 于促 销活 动开 始日 前公 告。
(七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
用后 除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 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 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 总额 =赎回 份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 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 册
登记 手续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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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 购;
( 5)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 1)- ( 4 )条 及第 ( 6)条 所述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 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对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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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1) 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基 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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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 一) 基金 的转 换
若本 基金 封闭 期到 期,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得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则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LOF)。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 二)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若本 基金 封闭 期到 期,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得 通过 , 则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LOF) 。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及相关事项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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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五年 内 ( 含 五年 ) 为 封 闭期 , 在 此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赎 回基 金
份额 , 但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 封 闭期 届满 日前的 30
个工 作日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现场 或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投 票 决定 是
否同 意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五年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并决 定继 续封 闭,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则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
即在 上个 封闭 期届 满后 的次 日起 开始 下一 个五 年封 闭期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能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后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的 决议 未获 得通 过,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则 本 基金 在上 个封 闭期 届满 后
的次 日起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投 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仍 将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 换 运
作方 式而 发生 调整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投 票结 果决 定是 否同 意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五年
在本 基金 每个 封闭 期届 满日 前的 30 个工 作日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该封 闭期 届满
后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本 基金 是 否
继续 封闭 五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程 序、 表决 方式 等要 求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就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作出 表决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按照 有关 规定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公 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合 理安 排组 合期 限结 构, 在 追求 长
期本 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管 理, 力争 为投 资者 创造 较高 的当 期收 益。
(二 )投 资理 念
把握 宏观 经济 和货 币政 策的 走势 , 以 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宏 观 与微 观相 结合 , 充 分 挖
掘信 用债 市场 投资 机会 , 可以 创造 超额 收益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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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 债、 政 策性 金融 机构 金融 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回 购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还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 持股 票进 行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所 形成 的权 证等 资产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对 投 资 级 别 以 上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 0 % (信 用债 券包 括公 司债 、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券 、 商 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 分 离转 债,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若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 L O F ) , 则 本 基金 将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综 合指 数。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该 指数 样本 具有 广 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 企 业 等) 和 期 限 ( 长 期、 中 期 、 短 期 等) , 是 中 国目 前最 权威 , 应 用 也最 广的 指数 。
中债 综合 指数 的构 成品 种完 全覆 盖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的 整体 价格 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 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 本基 金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属 于证 券市 场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 )投 资策 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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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配置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级 别 以 上 的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的 20 %。
若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 L O F ) , 则 本 基金 将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 G D P 增长率、货币供应
量、 就 业率 水平 、 国 际 市场 利率 水平 、 汇 率 ) , 各 类 资产 的流 动性 状况 、 证 券 市场 走势 、
信用 风险 情况 、 风 险预 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在 整 体资 产之 间进 行动 态
配置 ,确 定资 产的 最优 配置 比例 和相 应的 风险 水平 。
(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不同 类属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息 税务 处理 、 附 加 选择 权价 值、 类 属 资产 收益 差异 、 市 场 偏好 、 流 动性 等因 素以 及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决定 不同 类属 资产 的目 标配 置比 例。
(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明 细资 产配 置上 , 首 先 根据 明细 资产 的剩 余期 限、 资 产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指 标 决
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其 次,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 收益 率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 对 照 基金 的收 益 要
求决 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最后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 流动 性指 标决 定投 资总 量。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债券 投资 中主 要基 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 经
济的 动态 跟踪 , 采 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 要 包括 : 久 期 控制 、 期 限结 构 配
置、 信 用 策略 、 相 对 价值 判断 、 期 权 策略 、 动 态 优化 等管 理手 段, 对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收
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 债券 价格 的变 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 1)宏 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
宏观 经济 分析 和市 场因 素分 析主 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进 行。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 是
结合 宏观 策略 表与 市场 因素 的综 合评 分表 。 在具 体投 资研 究工 作中 , 基 金 管理 人 通过 对
主要 的经 济变 量 (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 政策 、 通 货 膨胀 、 财 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
求等 因素 ) 的 跟 踪预 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宏观 策略 表, 并 结 合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及 其
变动 、 货 币市 场利 率及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 市场 因素 进行 评分 。 通 过 对上 述指 标上 阶 段
的回 顾、 本 阶 段的 分析 和下 阶段 的预 测,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 以定 量打 分的 形式 给出 了下 一
阶段 债券 市场 和货 币市 场 的利 率 走 势 。 基金 管理 人最 终根 据债 券投 资策 略表 综合 打分 结
果给 出的 下一 阶段 投资 债券 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 置。
( 2)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确 定债 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 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 经济 走势 预期 的结 果。 通 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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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率曲 线 形态 分析 以及 收益 率变 动预 期分 析, 形 成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即 明确 组 合
采用 子弹 、 杠 铃 还是 阶梯 型 策略 。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 将 采 用子 弹策 略; 如 预 测 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将 采用 杠铃 策略 。
( 3)信 用策 略
信用 债收 益率 是在 基准 收益 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 收益 的信 用利 差。 基 准 收 益
率主 要受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信 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以 及该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 此 我们 分别 采用 基于 信用 利 差
曲线 变化 的策 略和 基于 信用 债本 身信 用变 化的 策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
一是 分析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若 宏 观经 济向 好, 企 业
盈利 能力 增强 , 经 营 现金 流改 善, 则 信 用利 差可 能收 窄; 二 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
用债 券结 构、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 提高 , 相
对于 贷款 的成 本优 势减 弱, 则 企 业债 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 债的 需求 变化 ,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 关系 。 本 基 金将 综
合各 种因 素, 分 析 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债券 发行 人自 身素 质的 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况 、 法 人 治理 结构 、 管 理 水平 、 经 营
状况 、 财 务 质量 、 抗 风 险能 力 等的 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 后 ,
将采 用变 化后 债券 信用 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 业债 定价 。
影响 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 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 风险 、 现 金 流风 险、 资 产 负债 风 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五个 方面 。 对金 融机 构债 券发 行人 进行 资信 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 虑
市场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管 理、 资本 充足 率、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依靠 内部 评级 系统 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 险及 理 论
信用 利差 。 基 金管 理人 开发 的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模型 能够 分析 任意 时间 段不 同债 券的 历 史
利差 情况 , 并 且 能够 统计 出历 史利 差的 均值 和波 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 以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和 个券 配置 。
( 4)相 对价 值判 断
根据 对同 类债 券的 相对 价值 判断 , 选 择 合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 格 将 上
升的 债券 , 减 持 相对 高估 、 价 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 由于 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 平的 影
响,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 性和 信用 的置 换, 即 在 相同 收益 率下 买 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或 是流 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 在 相同 外部 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 入内 部
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 5)优 化配 置, 动态 调整
主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组合 测试 系统 进行 。 该 系统 主要 包括 组合 分析 模型 和情 景 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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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模 型两 部分 。 组 合分 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 债券 组合 状况 的系 统, 情 景分 析模 型
是模 拟未 来市 场环 境发 生变 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 入卖 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生 的影 响
的系 统。 通 过组 合测 试, 能 够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 以 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 组
合。
我们 同时 运用 风险 管理 模型 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 事后 风险 收益 测算 , 动 态 调
整组 合, 实现 组合 的最 佳风 险收 益匹 配。
3、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对于 本基 金中 可转 债的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采用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 于
可转 债兼 具债 性和 股性 , 其 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间 , 可 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把 握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 择
相应 券种 , 从 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 益。 本 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
率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债性 特征 , 用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的 D e l t a 系数 来衡 量可 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此外 ,在 进行 可转 债筛 选时 ,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这些 基本 面要 素包 括股 性特 征、 债 性 特征 、 摊 薄 率、 流 动 性等 。 本 基金 会充 分借 鉴基 金
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 对基 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 确定 投资 的品 种。
4、 权益 类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 因 所 持股 票进 行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 等
资产 。
在参 与股 票一 级市 场投 资和 新股 增发 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全 面深 入地 把握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运 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研 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 深 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 结
合市 场估 值水 平和 股市 投资 环境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询 价, 有效 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 好收 益。
在新 股研 究与 定价 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利用 自身 的投 资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 通
过行 业研 究、 个 股 基本 面研 究、 个 股 估值 分析 及投 资建 议四 个步 骤, 积 极 发掘 新股 价 值 ,
为是 否参 与新 股申 购提 供决 策建 议。
在新 股申 购上 , 本 基 金将 充分 利用 新股 询价 制度 , 在 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与 股 票 发
行人 及承 销商 进行 充分 的交 流与 沟通 , 力 争确 定合 理的 股票 发行 价格 区间 , 并 根 据具 体
品种 及发 行价 格参 与新 股申 购。
在新 股变 现上 , 本 基金 对新 股实 行择 机变 现策 略, 即 根据 对新 股流 通价 格的 分析 和
预测 ,结 合股 票市 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 新股 变现 时机 ,以 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 现收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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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 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1)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 2)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 投资程序
(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投资 策略 、资 产配 置和 其它 重大 事项 ;
( 2)固 定收 益部 通过 债券 投资 周会 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 研究 员构 建债 券模
拟组 合;
( 3)基 金经 理根 据所 管基 金的 特点 ,确 定基 金投 资组 合;
( 4)基 金经 理发 送投 资指 令;
( 5)交 易部 审核 与执 行投 资指 令;
( 6)数 量分 析人 员对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与 评估 ;
( 7)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的检 讨与 调整 。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 风 险管 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 作风 险
等投 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八 )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 承销 证券 ;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票 或债 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上述 禁止 行为 中的 ( 1) - ( 6 ) 项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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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5) 本基 金不 能在 二级 市场 主动 投资 权证 , 但 可 以通 过一 级市 场申 购可 分离 债等 方
式持 有权 证,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 8)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 10) 本基金 只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 1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对 投资 级别 以
上的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 O F ) , 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2) 本 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 债券 , 基 金 持有 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至 投资 级别 以下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 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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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限 制。
(九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或 债务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 报 告 》 。
(一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 金总 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资 81,066,343.30 2.49
其中 :股 票 81,066,343.30 2.49
2 固定 收益 投资 3,036,383,814.29 93.20
其中 :债 券 3,036,383,814.29 93.2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
4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56,054,928.99 1.72
6 其他 资产 84,308,465.88 2.5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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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三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四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7 合计 3,257,813,552.46 100.00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53,354,343.30 2.59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3,284,021.76 0.16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 -
C5 电子 18,081,000.00 0.88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1,989,321.54 1.55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 -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I 金融 、保 险业 - -
J 房地 产业 - -
K 社会 服务 业 27,712,000.00 1.34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81,066,343.30 3.93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300244 迪安 诊断 640,000 27,712,000.00 1.34
2 002613 北玻 股份 1,675,000 22,880,500.00 1.11
3 300242 明家 科技 1,260,000 18,081,000.00 0.88
4 601908 京运 通 290,738 9,108,821.54 0.44
5 601996 丰林 集团 251,072 3,284,021.76 0.16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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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八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 1 )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 基 金管 理
人从 制度 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1 国家 债券 949,795,000.00 46.06
2 央行 票据 - -
3 金融 债券 271,412,000.00 13.16
其中 :政 策性 金融 债 271,412,000.00 13.16
4 企业 债券 1,121,015,528.30 54.36
5 企业 短期 融资 券 539,183,000.00 26.15
6 中期 票据 148,073,000.00 7.18
7 可转 债 6,905,285.99 0.33
8 其他 - -
9 合计 3,036,383,814.29 147.24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019116 11 国债 16 6,000,000 607,920,000.00 29.48
2 019110 11 国债 10 2,000,000 195,400,000.00 9.48
3 041162006 11 云铜 CP001 1,500,000 150,150,000.00 7.28
4 080216 08 国开 16 1,200,000 121,992,000.00 5.92
5 041161005 11 中南方 CP002 1,200,000 120,312,000.00 5.83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 保证 金 25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33,656,941.10
3 应收 股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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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4
应收 利息 50,337,914.95
5 应收 申购 款 -
6
其他 应收 款 -
7 待摊 费用 63,609.83
8
其他 -
9
合计 84,308,465.88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110003 新钢 转债 4,944,653.90 0.24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流通 受限 部分 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流通 受限 情况 说
明
1 300244 迪安 诊断 27,712,000.00 1.34 新股 锁定
2 002613 北玻 股份 22,880,500.00 1.11 新股 锁定
3 300242 明家 科技 18,081,000.00 0.88 新股 锁定
4 601908 京运 通 9,108,821.54 0.44 新股 锁定
5 601996 丰林 集团 3,284,021.76 0.16 新股 锁定
阶段
基金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6.25- 2010.12.31 3.16% 0.33% - 0.54% 0.08% 3.70% 0.25%
201 1.01.01- 201 1.06.30 1.90% 0.18% 1.16% 0.06% 0.74% 0.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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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 成主 要有 :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201 1.01.01- 201 1.09.30 - 1.93% 0.23% 1.48% 0.07% - 3.41% 0.16%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 201 1.09.30
1.16% 0.27% 0.93% 0.07% 0.23% 0.2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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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消 ; 不 同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消。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的公 允价 值, 并 为基 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 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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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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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 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当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告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 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人、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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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
(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 2)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
行赔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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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赔 付。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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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负 债表 中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封 闭期 间,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开 放期 间,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 人可 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再 投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红利 ;登 记在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 利方 式,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季 度至少 1 次, 每
年至多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70%。 并 且, 封 闭 期 间
本基 金每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该年 度已 实现 收益的 90%。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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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确定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如 果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列 示:
(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基金 上市 费用 ;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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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 0.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 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 (一 )中 3 到 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
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制定 媒体 或报 刊上 公告 。
(四 )基 金的 税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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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
责办 理。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内认 (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场 外认 ( 申 )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登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
1、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账 户;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等业 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转托 管和 提供 其
他必 要服 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 、 司 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
情况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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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认购 、 申 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本基 金的 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 3)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2、跨 系统 转登 记
( 1)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四 )基 金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 额冻 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关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当基 金份 额处 于冻 结状 态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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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所
在的 会计 年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
(二 ) 基金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
3、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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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发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2)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
的法 律文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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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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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8、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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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 5) 基金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6)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7)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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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 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 人将 可能 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金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 资 人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 般 来说 , 基 金 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低风 险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与 预 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 中等 风险 承 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 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 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 招 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www.cmfchina.com )或 者通 过其 他代
销机 构, 对 本 基金 进行 充分 、 详 细 的了 解。 在 对 自己 的资 金状 况、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 期
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 出客 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 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 投 资
本基 金后 ,即 使出 现短 期的 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 定额 投
资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 期 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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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 注意 ,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 资
收益 。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调整至 1 元 初 始 面 值 ,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 于
初始 面值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 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一 )证 券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引 起 市
场风 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策 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 国 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 宏 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 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 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 述 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
收益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 理能 力、 财 务 状况 、 市 场 前景 、 行 业 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 降,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 而
影响 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 )流 动性 风险
若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 LOF ) ,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 回
的要 求。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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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三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 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券包 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 离转 债,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信用 类金 融
工具 , 这 些 品种 发生 违约 的可 能性 高于 国债 。 若信用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不 能 按时 或
全额 支付 本金 和利 息 ,将导 致基 金资 产 发生 损失 ,出 现 信用 风险 。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之 内为 封闭 期,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
额, 但 可在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 本 基金 封闭 期间 , 若 出 现
基金 折价 现象 ,本 基金 二级 市场 的转 让价 格可 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 )其 他风 险
1. 操作 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
理公 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3.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4.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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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除 外;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所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当 事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5) 除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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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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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 2)依 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 3)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4)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 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 理
费之 外的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
( 6)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 7)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 9)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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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 部机 构;
(12 ) 根 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 融
资、 融券 ;
( 1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 事宜 ;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19 )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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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1)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 27)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2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1)依 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
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8)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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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不 少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 18)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 19)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0)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2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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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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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外 )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金 合同 的封 闭期 限;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
除外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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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的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 当至 少
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四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 以下简 称 “ 召集人 ”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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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 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 同 )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和地 点, 但 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 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 性
公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 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4)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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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
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的 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 六) 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 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 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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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 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以上 (含 50% )多 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方为 有效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项 表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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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 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重 新 清点 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
的, 不 影 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
通知 召集 人, 由召 集人 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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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除 外;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所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当 事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5) 除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将终 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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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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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 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 容应 以本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邮政 编码 : 518040
法定 代表 人 :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100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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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 同意 延长 的其 他期 限
经营 范围 :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 金管 理业 务;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 东座 9 层
邮政 编码 : 1000 31
法定 代表 人 : 项俊 波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3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 汇 、 售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 承诺 ;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 借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 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 币 兑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电 话银 行、 手 机银 行、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 易业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A.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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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 债、 政 策性 金融 机构 金融 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回 购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还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 持股 票进 行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 等资 产。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信 用债 券包 括公 司债 、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券 、 商 业 银行 金融 债、 资 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 分 离转 债,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信 用类 金融 工具 ) ,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4)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本基 金不 能在 二级 市场 主动 投资 权证 但可 以通 过一 级市 场申 购可 分离 债等 方式
持有 权证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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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 其规 定;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1)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对 投资 级别
以上 的信 用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若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 LOF ) , 则 本基 金将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 本 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 债券 , 基 金 持有 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至投 资级 别以 下,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0个交 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 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出 现可 预见 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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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 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 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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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3)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 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 免
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 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 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 4)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两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有关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 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 款 通知 书、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划 款 账号 、 划
款金 额、 划款 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 5)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 程中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 烈变 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 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6)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7)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
虚假 的数 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人监 督职 责的 行为 ,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
不能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包 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 金托 管
人可 能遭 受的 监管 部门 罚款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赔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 失, 除 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的 之外 ,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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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 及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 现
风险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 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B、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 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 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D、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E、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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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 法
合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
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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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基金 托管 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进行 。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
( 5)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 产的 支付 。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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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
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 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 复核 程序
(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协 议规 定的 净值 披露 日 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 1)估 值对 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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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及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①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④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⑤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⑦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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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 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 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
金托 管人 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 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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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 响。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5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 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 年 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 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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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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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1、场外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的发送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和短信息三种。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修 改发 送形 式, 但 只 能选 择一 种 发
送形 式。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场外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的 默认发送方式为纸质邮寄,原则上 一年至少寄送
一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收到 客户 明确 表示 不需 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送 对账 单。 客 户可 以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 过 招 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取消 或者 恢复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3、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
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 则
上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 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现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
发送 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
短信 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 不
完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
料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 交易 信息 。
6、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二 )信 息发 送服 务
场外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 E-MAIL 方式 发送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 基 金 净值 、 交 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 基 金 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 金 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 手
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 的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三 ) 网络 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 / 开户证件号码及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 “ 账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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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 栏目 , 可 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 息 定制 、 资 料 修改 、 理 财 刊物 查阅 、 理 财 论坛 等多 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理财 社区 B B S 论坛 : bbs .c m f c hi na .c om
招商 基金 电子 邮箱 : c m f @ c m f c hi na .c om
(四 ) 客户 服务 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 话服 务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全天 候 24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 询服 务。 场 外 基金 持有 人 可
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每周 六天 (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 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 项服 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 行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操 作。
招商 基金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费)
(五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的意 见簿 、 基 金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 于 无法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 金
公司 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 进
行处 理。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三次 收益 分配 公告 2011-12-21
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
务的 公告 2011-12-7
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聘任 总经 理的 公告 2011-10-28
4、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1-10-25
5、 关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旗 下部 分基 金持 有的 09 江阴 债进 行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011-9-22
6、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1-8-26
7、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1-8-26
8、 招商 信用 添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二 零一 一年 第二 号) 2011-8-6
9、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二 零一 一年 第二 号) 2011-8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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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1-7-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 复
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 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 以下 文件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 商信 用债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8、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9、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