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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长联接(090012)

深成长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011 年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一二 年 二月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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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10 月 27 日 证监 许可 【2010 】1478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已 于 2010 年12 月 21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 金为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将 绝大部 分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跟 踪,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并 采用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为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联 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也 有 区别: (1) 在基 金的 投资 方法方 面,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 要采 取 完全复 制法 , 直接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 而 本 基金则 采取 间接 的方 法 , 通过将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深证 成 长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紧密 跟踪 。 (2) 在交 易方 式方 面, 投 资者既 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所 市场 买卖 深证 成 长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也 可以按 照最 小申 赎单 位和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要求 , 以 实物形 式申 赎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而 本基 金则像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一样,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 金与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 可 能 引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 法规 对投 资比例 的要 求。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可 将全 部或 接近 全部的 基金 资 产, 用于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 表现 ;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 通 的开放 式基 金 , 仍 需将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资 产投资 于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采取 实物 申赎 的方式 ,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响 较小 ; 而本基 金申 赎采 取现 金方 式,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行为 对基金 净值 产生 的影 响相 对较大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11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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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年12月21日 ,有关 基金投 资组合 、基 金净值 表现 及 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11年9 月30日(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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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5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5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53 九 、 基 金的 业 绩 .................................................................................................................................... 60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61 十 一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2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8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9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0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1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76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8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0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5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8 二 十 一 、其 他 应 披 露 的事 项 .............................................................................................................. 109 二 十 二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111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111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12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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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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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证券 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八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 的修订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4、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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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基 金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4、 目 标 ETF : 指另一 获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简 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 并 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类 似,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选择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为目 标 ETF 35、 ETF 联接基 金或 联接 基金 : 指 将绝 大多 数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跟踪 统一 标的 指数的 目标 ETF , 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采 用开 放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本基 金是 联接 其所 投资的 目 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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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36、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日 :指 公历 日 40、月 :指 公历 月 4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43、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业务 规则》 :指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4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9、标 的指 数: 指深 证成 长 40 价格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5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5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在基 金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并于每 期约 定 申购日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53、 巨额 赎回 :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54、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投 资目 标 ETF 份额所 得收 益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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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5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包 括目 标 ETF 份 额在内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61、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 基金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金 融工程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客 户服务 部 、 市 场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 行 政部 、基 金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 风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公司 在北 京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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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上海 、 西 安、 成都 、 武 汉 、 福 州 、 沈阳 、 广州 和 南京 等地 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 港设 立 了子公 司 。 此 外, 公司 还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 略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宏证券 投 资基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深 证成 长 40ETF 及大成深证 成 长 40ETF 联接基 金,1 只创 新型 基金 :大 成景丰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基 金 及 19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大成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 , 经济 学博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 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 夏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研究 发 展部总 经理 ;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 光大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北方 总部 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 任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公 司董事 、副 总 经理 ;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 职 中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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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长。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以及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与研 究部 经理 ;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光大 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 研究所 所长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公 司董事 。 现任 光大 证券党 委委员 、 助理 总 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中国 注册会 计师,注册 资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级研 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伟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 上海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曾任 上海 市 律师协 会证 券与 期货 法律 研究委 员会 副主 任 。1986 年-1993 年, 华 东政法 大学 任教 ;1993 年 -1994 年 , 日 本神 户学 院 大学法 学部 访 问教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 天 城律师 事务 所 兼职律师、 北京市 中伦金 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 分所负 责人;2001 年始 任国浩 律 师(上海) 事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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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务所合 伙人 。 擅长 于公 司 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 、 外 商投资 企业 法 、 知 识产 权 法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券 市场第 一例 上市 公司 虚假 陈述民 事索 赔共 同诉 讼案 件, 被 CCTV ? 证券频 道评 为“ 五年 风云 人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王江先生, 独立董 事 ,金 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 理工学 院斯隆 管理学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长,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 士学位。1968 年 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 、军直 属政治 处主任;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位 。 1988 年 9 月 -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2001 年 6 月 -2007 年 8 月 ,就 职 于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 生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记 、大 成 慈善基 金 会 常务 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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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光明 先生 ,基 金经 理, 工学硕 士,17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1999 年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历 任研究 员、策 略分析师、 大成精 选增值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大 成积 极成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08 年 01 月 12 日 起担 任大 成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 兼任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和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9 名 成员组 成,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1 名, 其他 委员8 名。名 单 如下: 刘明 , 助 理总 经理 , 首 席 投资官 ,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杨 建华 ,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 负责 公司股 票投资 业务 , 大成 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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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资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陈尚 前,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 固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大 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 雄飞 , 研 究部 总监 , 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邓韶勇 ,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施永辉 ,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 监, 大成 蓝筹 稳 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立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 志刚 , 数 量投 资 部 首席金 融工程 师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孙 蓓琳 ,研究 部副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定 期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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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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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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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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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 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 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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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 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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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 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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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 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 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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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 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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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42419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 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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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2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116 只, 包括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富 国天 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积极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久 嘉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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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市 场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 城安 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 宏利首 选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 力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 创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 化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成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中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兴业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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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 中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 德深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 费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 竞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直 接负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 对 托管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 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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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直销 业务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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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陆 家嘴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朱 君 、 陈漪 琦 电话:021-62173331 、021-62185377 传真:021-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8227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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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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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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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1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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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3)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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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1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 02 、 03 、 04)、 17A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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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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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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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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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3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3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3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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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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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网址:www.hysec.com (3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4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2)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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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4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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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4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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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5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3)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 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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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5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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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5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60)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人: 况雨 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 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42 公司网 址:www.hongtastock.com (61) 天源 证券 经济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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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6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写 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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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3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深 证成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规定 ,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0 年12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代销机 构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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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名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业 务办 理开 始日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申购、赎回 的开放 日为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基金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的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基金投资者 认购、 申购和 红利再投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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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 下,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 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80%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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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申 购基金份额 的 基金 投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可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 转换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 所适用 的申购 费 率为 1.20%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025=96,404.13 份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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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 额 ,所 适用 的 赎 回费 率为 0.50%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25 ×0.5% =512.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25 -512.50 =101,987.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T 日 基金 份 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目 标 ETF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 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购 的 情形; 6、基金管理 人认为 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或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某笔 或某些 申购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基 金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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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目 标 ETF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 6、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基 金赎 回的 情形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基 金投 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并 以此类 推 , 直 到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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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金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个开 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本基 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 起办 理基 金的 日 常转换 业务 。 1、转 换费 率 基金转换费率是基金管理 人及其销售机构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收取 的费用 比率 。 每笔 基金 转 换视为 转出 基金 的一 笔基 金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一笔 基金申 购 。 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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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转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及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差费 用构 成。


转入基 金时 , 从申 购费 用 低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取 转 入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 的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换 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 差费用 。 转入 基 金的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 照转 换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补 差 。 转 出 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 基 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 基 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 赎 回费用不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 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适 用于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开 放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开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包 括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等 。 本 基金转换业 务限于 本公司 直销网点( 含大成 基金 网 上交易) , 以及已开 放基金 转换业务 的相 关代销 机构 之营 业网 点 。 各 代销机 构受 理本 公司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各 代销机 构营 业 网点的 说明 。 基金 转换的 原则: (1 ) “ 份额 申请 ”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必须以 份额 为单 位提 出。 (2) “ 定向 转换 ”原 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指明 基金转 换的 方 向,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入基 金名 称。 (3 ) “ 视 同赎回 ”原 则 , 即 基金转 换申请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应作 为赎 回申 请纳 入转出 基金 当日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汇总 计算 中。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 转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认的情 况下, 未确认 的转出申请 将不予 以顺延 。关于基金 转换的 其他规 则,可见 2008 年 9 月 24 日 已公 告的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转换业 务规 则 的公告 》及 其他 相关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收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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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为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服务 , 销售机 构将 按照 与投 资申 请时所 约 定的每 月固 定扣 款日 、 扣 款金额 扣款 , 若遇 非基 金 交易日 时 , 扣 款是 否顺 延 以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具体 办理 程 序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具体 扣款 方式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为准 。 (十六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 投资 理念 中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将长 期快 速 增长 。 指数 化投 资 可以在 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 以 最 低的成 本和 较低 的风 险获 得市场 平均 回报 , 有助 于基金 投资 者实 现财 富与 中国 经济及 资本 市 场同步 增长 的目 标 。 本 基 金以拟 合 、 跟 踪具 有良 好 市场代 表性 、 流动 性与 成 长性的 深证 成长 40 价格 指数 为原 则, 通过 投资于 目标 ETF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等 ,力求 获得 该 标的指 数所 代表 的平 均收 益率, 满足 基金 投资 者 的 投资需 求。 (三) 投资 范围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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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正常 情 况下投 资于 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 投资 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持 有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新 股、 债券 、 回 购、 权证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深 证成 长 40ETF 作为其 主要 投资 标的 ,方 便特定 的客 户群 通过 本基 金投资 深 证成 长 40ETF 。本基金 并 不参与 深证 成 长 40ETF 的管理。 本 基金主要 以一级 市场申购 的方式投 资于目标 ETF , 获取基金 份额净值 上涨带 来的收 益;在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二级市 场交 易流 动性 较好 的情况 下, 也可 以通 过二 级市场 买卖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的决策依 据。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决 定有关 指 数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 其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负 责决 定日常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 调整 决策 。 3、投 资程 序 研究支 持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 投 资 绩效评 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 机配合 共同 构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 序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 确执行 , 避免 重 大风险 的发 生。 (1)研究支 持:金 融工程 部依托公司 整体研 究平台 ,整合内部 信息以 及券商 等外部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清 单分 析 、目 标 ETF 流动性 分析 、 标的指 数成 份 证券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资决 策:投 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金融工 程部提 供的研究报 告,定 期召开 或遇重大 事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每 日进 行 基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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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4)投资绩 效评估 :金融 工程部定期 和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 估,并 提供相关 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跟 踪误 差的 来源 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5)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 标 ETF 申购赎回 清单 特征 、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 征、 标的 指数 变动 情况 , 并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 流 动 性状况 、 本基 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以 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 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 持 续的监控和调 整,以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基金管理人在 确 保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要 对 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为 两步 :制 定建仓 策略 和实 施建 仓策 略。 (1) 制定 建仓 策略: 基金 管理人 综合 考虑 基金 规模 、 目标 ETF 份额流动性 、 目标 ETF 份额折 溢价 , 以 及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 公 司行 为、 基 本面 等因 素, 确定 合 理的建 仓策 略 。 (2)实施建 仓策略 :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期限内,基 于建仓 策略, 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 采用 适当 的 手段 , 有 节奏 地构 建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直至 达到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的要 求。 2、日 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1) 对 目标 ETF 二级市 场 流动性 及折 溢价 进行 跟踪 与分析 , 适 当制 订目 标 ETF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二级 市场 买卖 策略。 (2) 跟踪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 回信息 ,分 析其 对组 合的 影响, 并进 行相 应的 流动 性管理 。 3、投 资绩 效评 估 (1) 每日 ,基 金经 理分 析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 (2) 每月 末, 金融 工程 部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每月末 ,基金 经理根 据评估报告 分析当 月的投 资操作、组 合状况 和跟踪 误差等情 况, 重点 分析 基金 的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产 生原 因 、 现金控 制情 况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前后 的操作 、以 及成 份股 未来 可能发 生的 变化 等。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 ,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4%。在目标 ETF 日均跟踪 偏离度 符合 其基 金合 同所 设定目 标的 前提 下 , 如 因 指数编 制规 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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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进一步 扩大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深证成 长 40 价 格指 数×9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深证成 长 40 指 数由 深圳 证 券信息 公司 编制 , 由深 市 具有良 好成 长性 和行 业代 表性 的 40 只股票 构成 ,选 股 关 注公 司业绩 成长 的可 持续 性, 为追求 长期 投资 收益 的投 资者提 供 参 考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深 证成 长 40 价 格指 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 或 深证 成 长 40 价格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深 证成 长 40 价格 指数不 宜继 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 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并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 指 数 。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业绩 比 较基准 随之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 的商 号或字 样。 (七)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 预 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金 。 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 (2)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比 例,遵从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5)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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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投 资组 合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目 标 ETF 除外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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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9,635,830.73 1.10 其中: 股票


19,635,830.73 1.10 2 基金投 资 1,665,515,500.00 93.34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7,926,697.57 5.49 7 其他资 产


1,342,859.10 0.08 8 合计





1,784,420,887.4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11,004,517.14 0.62 C0 食品、 饮料 - 0.00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0.00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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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 非金 属 - 0.0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0.0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1,004,517.14 0.62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 0.0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8,631,313.59 0.48 I 金融、 保险 业 - 0.00 J 房地产 业 - 0.00 K 社会服 务业 - 0.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9,635,830.73 1.1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0 仁和药 业 800,911 11,004,517.14 0.62 2 000501 鄂武商 A 511,031 8,631,313.59 0.48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大成深 证 成长 40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ETF) 大成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1,665,515,500.00 93.43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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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 出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没 有投资 于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80,164.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469.30 5 应收申 购款 144,225.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2,859.1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0 年 12 月 21 日) ,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完 整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投资 业绩 以及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0.12.21-2010.12.31 0.40% 0.31% -0.77% 1.45% 1.17% -1.14%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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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2011.01.01-2011.06.30 -8.17% 0.86% -10.24% 1.21% 2.07% -0.35% 2011.01.01-2011.09.30 -18.43% 0.96% -20.60% 1.19% 2.17% -0.23% 2010.12.21-2011.09.30 -18.10% 0.94% -21.21% 1.19% 3.11% -0.2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 比较: 大成深 证成 长 40ETF 联接基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25% -18% -11% -4% 3% 10% 10-12-21 11-2-15 11-4-12 11-6-7 11-8-2 11-9-27 大成深证成长4 0 E T F 联接 业绩比较基准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 生效 ,截 至报告 日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一 年。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已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十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包 括目 标 ETF 份额在 内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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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 产 的公允 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份 额、 股票 、债 券、权 证 及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目 标 ETF 估值方法 : 目标 ETF 以该 ETF 份额当 日净值 估值 ;若 估值 日非 证券交 易所 的营 业日 ,以 该基金 最 近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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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股票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1 )- (2)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股 票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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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债券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1 )- (6)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债 券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权 证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权证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衍 生品 等有 价证 券等 资 产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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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 销 机构或 基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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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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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 停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4、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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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合理 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 产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取 0)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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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 产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取 0)的 0.1%年费 率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后的 剩 余 部分,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 ( 一) 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等。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利润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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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 4、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基 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基金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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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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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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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和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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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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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 基金托 管人 处,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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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十 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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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目 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主要投 资对 象是 目 标 ETF ,因此 目 标 ETF 面临的风 险可能 直 接或间 接成 为本 基金 的风 险。 2、指 数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 指数增 长率 相似 。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票 下跌可 能造 成指 数下 跌, 相应地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也存在 下跌 风险 。 3、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原因 , 有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高 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表 现存在 差 异,从 而存 在本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与深 圳证 券市 场高 成长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存在 差异的 风险 。 4、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1) 本基 金 90% 以 上的 净 资 产投 资于 目 标 ETF , 目标 ETF 回报与标 的指 数回 报的偏 离 会造成 本基 金与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偏离 ; (2)由于基 金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基 金管理费和 托管费 的存在 ,使基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 (3)受市场 流动性 风险的 影响,本基 金在实 际管理 过程中,由 于投资 者申购 而增加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 份股 、或在 面临 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以 赎回 价 格将目 标 ETF 份额和成份 股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使 得本基 金在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 跟踪偏 离风 险; (4)其他因 素产生 的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买 入股数 的 限制,基 金投资 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 目标 持有比 例 可能不完全相同 ;由于 本基金不能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 ,若标的指数样本 股包含 上述证券时, 可能造 成跟 踪误 差 ; 因 缺 乏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 工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 指数 发 布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 由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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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或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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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3)因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变 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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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4) 制作 清算 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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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5)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6)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7)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9)自行担 任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或选 择、更 换登记 结算机构, 对登记 结算机 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并 从登 记结 算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2)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4)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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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定期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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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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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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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大会 , 对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销机 构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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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1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 同内容 必须 做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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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 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表决方 式,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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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集。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 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凭 证 及 身份 证明 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身 份证明 及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 明 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表 决 截止日 前公 布 2 次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以下 称为 “ 监督 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意见的 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 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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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 案 )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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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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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 由 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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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 本基金 份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目 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计算参 会份 额 和计票 时,ETF 联接基 金 参会份 额数 和票 数, 按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权 益登 记 日 ETF 联接基 金所 持有 的 目标 ETF 份额占联 接基 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 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身份行 使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表决 权, 但可接 受本 基 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托 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须 先遵 照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由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代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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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3)因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变 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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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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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 本基 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 金备 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 获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 部门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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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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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本 基金以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股 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正常 情况 下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 资组 合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新 股、 债券 、 回 购、 权证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2、本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6、投 资于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7、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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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 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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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 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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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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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内答 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申 购、赎 回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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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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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变更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 方 式将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 管 人 ,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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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 及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目标 ETF 估值方 法 : 目标 ETF 份额以目 标 ETF 份额当 日净 值估 值; 若估 值日非 证券 交易 所的 营业 日,以 该 基金最 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2)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股 票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股票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债券 估值 方法 : 1)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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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2)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债 券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6)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债券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 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 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权 证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3)项 规定 的方法 对权 证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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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衍生 品等 其他 有价 证 券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 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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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 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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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该定 期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服 务事 宜 , 以 有 关公告 、 通知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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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送 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发送该 份 额 持有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 送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子 对账 单及 电子 刊物订 阅 平台 、 网 站留 言互 动平 台 和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 过 先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发 布 的公告 1、2011 年 6 月 2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广州分 公司 迁址 的公 告》 。 2、2011 年 6 月 2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北 京农 村商业 银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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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3、 2011 年 7 月 19 日 《 大 成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4、2011 年 7 月 2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沈阳分 公司 迁址 的公 告》 。 5、2011 年 7 月 2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上海理 财中 心迁 址的 公告 》 。 6、2011 年 8 月 6 日 《大 成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期) 》 、 《大 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1 年第 1 期) 摘要 》 。 7、 2011 年 8 月 27 日 《 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011 年半年 度报 告》 、 《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011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 8、2011 年 9 月 2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南京 分公司 成立 公告 》 。 9、 2011 年 9 月 27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首 钢股 份"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10、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11 、 2011 年 11 月 23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复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的 “ 首钢股份 ” 市价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 。 12、2011 月 12 月 9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13、2011 年 12 月 10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估值调 整的 补充 公告 》 。 14、2011 年 12 月 13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进一步 调整 估值 的公 告》 。 15、2011 年 12 月 15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 。 16、2011 年 12 月 16 日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 。 17、2011 年 12 月 17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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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18、2011 年 12 月 20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重庆 啤酒 (600132 )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 。 (四) 《招募 说明书 》及以 前公布的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与本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 二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对 2011 年 8 月 6 日 公布 的《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期) 》 进 行了 更新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 实 施的投 资经 营活 动进 行了 内容补 充和 更新,本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 更新 了 “ 九、 基 金的 投资 ” 部 分。 更 新了 ( 十二 ) “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告 ”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 部分 7、根 据最 新公 告, 增加 了 “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部 分, 披露了 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2 日 的 公告。 8、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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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二十 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 集 的文件 (二)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 则 》 (四)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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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二 年二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