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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217016)

招商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深证 1 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重要提示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0 年 4 月 2 1 日 《 关 于 核 准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5 1 3 号 文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0 年 6 月 2 2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 下称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的 4 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1 年 1 2 月 2 2 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9 月3 0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 1 2 年 1 月 1 0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和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八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九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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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 合同 、基 金合 同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
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法 律法 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规 范性 文件
《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基 金合 同所 募集 的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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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 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 售公 告 《 招商 深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 务规 则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 行监 管机 构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 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 售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 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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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 司 、 证 券公 司
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 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的 总称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 金存 续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公 历日
月 公 历月
工 作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 放日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申 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 + 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指 自然 数
认 购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 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 购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 回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的情 形
基 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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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 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 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 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方 式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 剩
余 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 债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指 定媒 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 可抗 力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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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国 第一 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 R M B 1 0 0 ,0 0 0 ,0 0 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由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复同 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 0 %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目 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 3 . 3 % 。
公 司 主 要 中 方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为 主 。招 商银 行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6 0 0 0 3 6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3 9 6 8 ) 。 目 前 , 招 商
银 行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 融企 业 ,经 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 拥
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 的 专 门 从 事
资 产管 理业 务的 全资 子公 司 。 I N G 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的多 元化 金融 集团 之一 , 在 2 0 1 0 年 《财
富 》杂 志 5 0 0 强 排名 第 1 2 位 , 投 资业 务遍 及 3 3 个 国家 。
公 司本 着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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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二十 二只 基金 ,其 中封 闭式 基金 一只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开 放式 基金 二十 一只 ,包 括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基 金 、招 商 安 泰 平 衡型 基金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基 金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优 质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招 商 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 华 , 男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荣 誉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 年 , 在 辽 宁 省 计 委 工 作 , 历 任 副 处 长 、 副 秘 书 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
在 辽宁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行 长 兼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海 南 分 局
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 澳 大利 亚阿 得莱 德大 学经 济学 本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 任 职 澳 大 利 亚 财 政 部 (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 间 , 在 澳 大 利 亚 驻 美 国 大 使 馆 任
经 贸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任 花旗 银行 ( 澳 大利 亚 ) 首 席经 济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I N G 资
产 管理 公司 ( 澳 大利 亚 ) 澳 大利 亚区 域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 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 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 今 , 任 I N G 亚 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邓 晓力 , 女, 高 级分 析师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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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决 策 部 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历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副 总裁 ,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清算 中心 、培 训中 心 。 现 任 本 公司 董 事 。
许 小松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 副 总经 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光 ,男 ,美 国寿 险管 理学 会寿 险管 理院 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区 副 总 裁 助 理 、 市 场 拓 展 部 经 理 、
副 总 裁 ( 营 业 部 ) 等 职 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安 泰 人 寿 保 险 ( 百 慕 达 ) 有 限
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等 职务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 港 、 澳 门 地 区 总 经 理 。 1 9 8 8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海 港 扶 轮 社 社 员 ; 1 9 9 9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童 军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
司 独立 董事 。
陈 春花 ,女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教 授、 博导 ,南 京大 学博 士后 。曾 任华 南
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现 任北 京大 学客 座研 究员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客座 教授 、
澳 洲国 立大 学国 际管 理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广 东省 企业 管理 协会 常务 理事 、 广 东省 企业
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协 会理 事 。 陈 春花 教授 曾先 后出 任山 东六 和集 团总
裁 、 康 佳集 团 、 科 龙集 团 、 T C L 集 团 、 美 的家 电 、 南 方航 空 、 广 东电 信等 公司 管理 顾问 。
讲 授课 程主 要有 《组 织行 为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美
国 )公 司产 品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业 务部 ,美 国 A S I 太 平洋 地区 业务 发展 部副 主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 级分 析员 以及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 2 0 0 1 年 初至 2 0 0 5 年 , 就 职于 香
港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 H K 0 1 3 3 ) 。 其间 曾先 后出 任招 商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巨 田证 券监 事会 主
席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 任 职 于 中 集 集 团 , 出 任 南
美 战略 发展 项目 负责 人 。 2 0 0 8 年 至今 , 出 任招 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事 及
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华 , 女 , 会 计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 任 江苏 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
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1 9 8 8 年 0 8 月 ,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 ― 1 9 9 4 年 1 1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
部 总经 理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2 0 0 6 年 0 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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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周 松 , 男 ,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公 司监 事。
林 嘉丽 ,女 ,香 港城 市大 学法 学专 业毕 业, 香港 执业 律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 澳 纽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部 任 助 理 经 理 ;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 富 而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任见 习律 师;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 现
任 公司 监事 。
欧 志明 ,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 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 投 资经 济硕 士 ; 2 0 0 2 年 加入 广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
级 经理 、副 总监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公 司监 事。
路 明 , 男 ,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 主管 职务 ;2 0 0 5 年 加入 东方 基金 管理 公司 ,担 任交 易总 监职 务 ; 2 0 0 6 年 7 月 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 首 席交 易员 ,现 任交 易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杨 奕 , 男 , 芝 加 哥 大 学 商 学 院 M B A 优 异 毕 业 生 。 杨 奕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验 ,拥 有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 C F A )和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C P A ) 资 格 。 曾 任职 于深 圳能
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 。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王 晓东 ,女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
经 理、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 副
总 经 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赵 生章 ,男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 目
经 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 内 核部 经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 曾 任 督 察 长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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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喆 ,男,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美 国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基金 集团 中国 代表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 具 有 近 1 5 年
金 融证 券从 业经 验, 持有 证券 发行 、经 纪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 武泽 ,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管 理学 硕士 , 对 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始 在特 华投 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从 事行 业研 究 ;2 0 0 1 年 2 月 加盟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负 责数 量分 析 、 基 金研 究 、 系 统开 发等 方面 的工 作 , 先 后任 研究 员 、 业 务主 管 。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 一 直从 事数 量研 究和 模型 开发 等工 作 ,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 部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王 平 , 男 , 中 国 国 籍 , 管 理 学 硕 士 , F R M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 。 2 0 0 6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助理 数量 分析 师 、风 险管 理部 数量 分析 师 、高 级
风 控经 理 、副 总监 ,主 要从 事投 资风 险管 理 、金 融工 程与 数量 化投 资策 略研 究 、 股 指期
货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等 工 作 。 现 任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 理时 间 : 2 0 1 0 年 1 2 月 8 日 至今 )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 2 0 1 1 年 6 月 2 7 日 至今 )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 0 1 0 年 6 月 2 2 日 至今 )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 成员 组成 :副 总经 理杨 奕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总监 杨渺 、
研 究部 总监 陈玉 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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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 但 是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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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其 代理 人 、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2 2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公 司从
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司 管
理 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
性 ,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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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3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况 , 并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 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 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 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 委员 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作出 决策 ,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首 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 员 工根 据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3 3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基 本制 度 、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 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 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机
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具 体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 法 规遵 循政
策 、 岗 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 权 限管 理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
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 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 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
4 4 4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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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
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境 ,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 管 理层
的 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 现风 险 , 并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评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 取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 基
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 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 各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业 务 、 岗 位和 空间
隔 离制 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 集 中交 易制 度 、 保 密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保 全制
度 、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 计控 制
公 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分 帐管 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 格区 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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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 ,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报 告制
度 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 总
经 理报 告;
b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 公 司员 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
控 制制 度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求
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 证内 控
制 度的 有效 性。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设 立日 期: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3 号
电 话: ( 0 1 0 )6 6 1 0 5 7 9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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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赵 会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4 5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2 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 1 8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 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
业 的优 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
项 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 0 0 5 、 2 0 0 7 、2 0 0 9 年 三次 顺
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 A S 7 0 ( 审计 标准 第 7 0 号 )审
阅 后, 2 0 1 0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四次 通过 S A S 7 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
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
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S A S 7 0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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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 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 组成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
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 贯穿
于 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
员 。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 ,
并 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 他资 产应 当分 离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 适 当分 离 ; 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 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
者 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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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防 线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
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通 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 从 演练 结果 看 ,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
恢 复业 务。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
稳 定地 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
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托
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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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
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9 0 5 9
联 系人 :李 涛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0 2 1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7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9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0 1 0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刘 业伟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滕 涛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6 6 5 9 4 8 5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0
联 系人 :张 建伟
6 . 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7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0 1 0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丰 靖
8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 倪 苏云
9 . 代 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 话: ( 0 1 0 )5 7 0 9 2 6 1 5
传 真: ( 0 1 0 )5 8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1 0 . 代 销机 构: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9 5 5 2 6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王 曦
1 1 . 代 销机 构: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1
电 话: ( 0 1 0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0 1 0 )8 5 2 3 8 6 8 0
联 系人 : 郑 鹏
1 2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3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1 4 . 代 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芮 敏祺
1 5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 6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法 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1 7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2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1 8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常熟 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1 9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2 0 . 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2 1 . 代 销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周 晖
电 话 : (0 7 3 1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4 4 0 3 4 3 9
联 系人 :郭 磊
2 2 . 代 销机 构: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 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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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钟 康莺
2 3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2 4 . 代 销机 构: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 话 : (0 5 3 2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吴 忠超
2 5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2 6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2 7 . 代 销机 构: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人 :谢 高得
2 8 . 代 销机 构: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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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2 9 . 代 销机 构: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8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 系人 :李 丹
3 0 . 代 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3 1 . 代 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3 2 . 代 销机 构: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
3 3 . 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南宁 市滨 湖路 4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
联 系人 :牛 孟宇
3 4 . 代 销机 构: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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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联 系人 :林 爽
3 5 . 代 销机 构: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联 系人 :谢 立军
3 6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
3 7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3 8 . 代 销机 构: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联 系人 :彭 博
3 9 . 代 销机 构: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0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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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甘 霖
4 0 . 代 销机 构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4 1 . 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人 : 汤 漫川
4 2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4 3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4 4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4 5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7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林 洁茹
4 6 . 代 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4 7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 州市 城关 区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4 8 . 代 销机 构: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 0 4 7 1 - 4 9 7 2 3 4 3
传 真: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人 :王 旭华
4 9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
传 真 :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
联 系人 : 梁 宇
5 0 . 代 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联 系人 :陈 琳琳
电 话: 0 5 5 1 - 2 2 4 6 2 7 3
传 真: 0 5 5 1 — 2 2 7 2 1 0 0
5 2 . 代 销机 构: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8
注 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3 9 8
传 真: 0 8 7 1 - 3 5 7 8 8 2 7
联 系人 :高 国泽
5 3 . 代 销机 构: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联 系人 :吴 宇
5 1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5 2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 系人 :高 克南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5 3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公司
法 人代 表: 沈强
电 话: 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 系人 :丁 思聪
5 4 . 代 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 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 话: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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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黎 元春
5 5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5 6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 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
5 7 . 代 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电 话 : (0 7 5 5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0 7 5 5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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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董文 浩
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 系人 : 曾 浩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 ,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代 理人 。
其 中 , 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渠 道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机构 。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规定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 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
2 、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 如 传
真 、电 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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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 公告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 转换 业务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 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及 转 换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及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 金 转 换 只 适 用 于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通 了 转 换 业
务 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在 转 出 和 转 入 的 基 金 均 有 交 易 的 当 日 , 方 可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6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业 务 规 则 , 即 先 确 认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或先 转换 。
7 、 若同 一投 资人 转换 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 则遵 循先 转换 后赎 回的 处理 顺序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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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申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 则上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赎 回的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赎 回,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
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 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 转出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转 换的 ,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持 有人 转换 时或 转换 后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低于 1 0 0 份 时一 次性 转出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转 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4 、投 资人 投资 招 商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办 理的 ,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 0 0 元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
的 ,每 次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调 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6 、 本基 金开 放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日期 及实 施细 则以 转换 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 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 时 ,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 申 购 、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与 通知 :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及 转
换 的申 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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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 + 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 申 购 、 赎 回款 项支 付 : 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金 未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 + 7 日 内( 包括 该日 )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5 、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 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2 %
1 0 0 万 元 ≤M < 5 0 0 万 元 0 . 8 %
5 0 0 万 元 ≤M < 1 0 0 0 万 元 0 . 4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申 购 金 额 中 扣 除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连 续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 1 年 * 0 . 5 %
1 年 ≤ N < 2 年 * 0 . 2 5 %
N ≥ 2 年 * 0 %
( 注: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依 此类 推)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 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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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 5 % 作 为注 册
登 记费 及其 他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 2 5 %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基 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 费中 不低 于 2 5 %
的 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基 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低向 高的 基金 转换 时, 收
取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
费 率 (费 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
购 补差 费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算 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4 、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 交 易 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 话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准 的调 整请 查阅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及公 司公 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率 ,并 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相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1 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2 % ) =9 8 , 8 1 4 . 2 3 元
申 购费 用= 1 0 0 , 0 0 0 -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5 . 7 7 元
申 购份 额= 9 8 , 8 1 4 . 2 3 / 1 . 0 1 6 =9 7 , 2 5 8 . 1 0 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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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万 份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相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 . 0 1 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总 金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6 = 1 0 1 , 6 0 0 . 0 0 元
赎 回费 用= 1 0 0 , 0 0 0 × 1 . 0 1 6 ×0 . 5 % = 5 0 8 . 0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0 1 , 6 0 0 . 0 0 - 5 0 8 . 0 0 =1 0 1 , 0 9 2 . 0 0 元
3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 情况 , 若 未来
本 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 则 本基 金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许 可的 情况 下 , 对 基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进行 调整 ,并 在调 整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
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5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 财产 。
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
产 。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 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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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 (1 )到 (4 ) 项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 3 )款 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
最 长不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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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连续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
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 0 %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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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公告 。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一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9
( 三 )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四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
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 五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 现 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
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似 的回 报 。 本 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不超 过 0 . 3 5 %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
(二)投资理念
指 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 获取 良好 的市 场长 期回 报 , 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市场 代表
性 、流 动性 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 享经 济快 速增 长过 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证 券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5 % - 9 5 %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0 % ; 现 金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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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1 5 % , 其 中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深 证 1 0 0 指 数收 益率 ×9 5 %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 税 后 )
× 5 % 。
如 果深 证 1 0 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 深证 1 0 0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 证 1 0 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需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应 于
正 式实 施变 更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指 数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六)投资策略
1 1 1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5 % - 9 5 %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0 % ; 现金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5 % - 1 5 % , 其中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具 体资 产配 置比 例如 下表 所示 。
资 产类 别 资 产配 置低 限 资 产配 置高 限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8 5 % 9 5 %
债 券及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5 % 1 5 %
2 2 2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构 建股 票指 数组 合 , 即 按照 深证 1 0 0 指 数成 份股 及权 重构 建
指 数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 按 照深 证 1 0 0 指 数各 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
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降低 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以下 情况 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的 具体 情况 ,对 指数 投资 部分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
踪 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a ) 预期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将 调整 ;
b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
c ) 指数 成份 股出 现停 牌限 制、 流动 性问 题等 情况 ;
d )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 素。
本 基金 指数 组合 通过 控制 跟踪 误差 等指 标 , 按 照定 期调 整和 不定 期调 整的 方式 进行
组 合调 整。
1 ) 定期 调整 。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定 期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深 证 1 0 0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 深 证 1 0 0 指 数成 份股 的定 期调 整定 于每 年 1 月 和 7 月 的第
一 个 交 易 日 实 施 , 通 常 在 前 一 年 的 1 2 月 和 当 年 的 6 月 的 第 二 个 完 整 交 易 周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提 前公 布样 本调 整方 案。
2 ) 不 定 期调 整。
在 以下 情况 出现 时, 本基 金将 对指 数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a ) 新 上市 股票 , 若 前 5 个 交易 日平 均流 通市 值在 指数 成份 股选 样空 间中 排名 位列
前 1 0 % 之 内, 则于 上市 1 5 个 交易 日之 后快 速入 选成 份股 ,同 时从 指数 中剔 除
市 值最 小的 原成 份股 ,本 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
b ) 当 成份 股暂 停或 终止 上市 的 , 相 应成 份股 从指 数计 算中 剔除 , 本 基金 将做 相应
调 整;
c ) 当 成份 股发 生增 发 、 送 配等 情况 而影 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 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 根 据 指 数 公 司 在 股 权 变 动 公 告 日 次 日 发 布 的 临 时 调 整 决 定 及 其 需 调 整 的 权
重 比例 ,进 行相 应调 整;
d )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
指 数;
e ) 若 个别 成份 股因 停牌 、流 动性 不足 或法 规限 制等 因素 , 使 得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
照 其所 占标 的指 数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和
投 资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 买入 相关 的替 代性 组合 ;
f ) 其 他需 要调 整的 事项 。
3 ) 跟踪 误差 的监 控与 管理
本 基金 采取 “跟 踪误 差 ” 和 “ 跟 踪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标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日 常的 监控
与 管理 ,其 中 , 跟 踪误 差为 核心 监控 指标 ,跟 踪偏 离度 为辅 助监 控指 标 。基 金管 理人 将
建 立对 事后 跟踪 误差 的两 级监 控体 系 , 即 分别 建立 以 3 % 与 4 % 为 阀值 的监 控线 , 实 施严
格 的事 后跟 踪误 差管 理 , 同 时通 过对 组合 事前 跟踪 误差 的估 计与 分解 获取 有效 的降 低跟
踪 误差 的组 合调 整方 法, 以求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目 标指 数的 偏离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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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 力 争使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 . 3 5 % ,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 如 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
调 整等 其他 原因 , 导 致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
合 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 一步 扩大 。
3 3 3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跟踪 误差 与流 动性 风险 双重 约束 下的 投资 。 本 基金 将以 降低 基
金 的跟 踪误 差为 目的 , 在 考虑 流动 性风 险的 前提 下 ,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债券 投
资 组合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 等判 断未 来利
率 变化 ,并 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同 时着 重考 虑基 金的 流动 性管 理需 要进
行 配置 。
4 4 4 4 、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产品 ,主 要采 用市 场公 认的 定价 模型 进行 定价 。
本 基金 对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七)投资程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 程;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 投资 程序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指 导意 见;
( 2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
( 3 ) 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单 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
( 4 ) 基金 经理 及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 跟踪 和评 估 ,
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 5 )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股 或权 重变 化情 况 、基 金申 购赎 回情 况 、指 数成 份股 派
息 情况 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 供给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八)投资限制
1 、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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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1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等 内 容 的 约
定 ;
(3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 遵
从 其规 定;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6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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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 0 1 1 年 9 月 3 0 日, 来 源于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 。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 的比 例
( %)
1 权 益投 资 1 3 8 , 4 4 4 , 0 6 5 . 0 3 9 4 . 2 0
其 中: 股票 1 3 8 , 4 4 4 , 0 6 5 . 0 3 9 4 . 2 0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 , 0 5 4 , 6 3 2 . 9 0 5 . 4 8
6 其 他资 产 4 7 2 , 3 5 3 . 9 6 0 . 3 2
7 合 计 1 4 6 , 9 7 1 , 0 5 1 . 8 9 1 0 0 . 0 0
( 二)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5 6 2 , 0 3 7 . 8 4 0 . 3 8
B 采 掘业 1 0 , 5 6 4 , 3 7 3 . 1 3 7 . 2 1
C 制 造业 7 0 , 7 6 9 , 1 7 7 . 1 3 4 8 . 3 3
C 0 食 品、 饮料 1 6 , 3 5 8 , 5 2 3 . 1 3 1 1 . 1 7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 , 2 4 7 , 4 2 4 . 8 6 2 . 9 0
C 5 电 子 2 , 3 3 8 , 1 3 5 . 4 1 1 . 6 0
C 6 金 属、 非金 属 1 4 , 0 8 0 , 5 4 9 . 6 3 9 . 6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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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2 4 , 8 2 3 , 6 2 4 . 5 5 1 6 . 9 5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7 , 9 8 5 , 4 4 3 . 4 7 5 . 4 5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9 3 5 , 4 7 6 . 0 8 0 . 6 4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1 , 2 6 6 , 7 1 6 . 2 9 0 . 8 7
E 建 筑业 6 1 3 , 9 9 8 . 1 2 0 . 4 2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 息技 术业 3 , 6 1 7 , 7 9 3 . 1 9 2 . 4 7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5 , 3 1 2 , 8 2 6 . 3 6 3 . 6 3
I 金 融、 保险 业 1 0 , 6 9 0 , 5 7 8 . 0 0 7 . 3 0
J 房 地产 业 9 , 1 4 8 , 0 0 0 . 9 7 6 . 2 5
K 社 会服 务业 1 , 5 4 3 , 4 5 9 . 7 7 1 . 0 5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1 , 3 1 5 , 4 7 9 . 9 9 0 . 9 0
M 综 合类 3 , 8 3 7 , 7 5 0 . 4 4 2 . 6 2
合 计 1 1 9 , 2 4 2 , 1 9 1 . 2 3 8 1 . 4 3
( 三)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1 , 5 4 0 , 4 8 3 . 8 7 1 . 0 5
B 采 掘业 - -
C 制 造业 1 2 , 9 6 0 , 8 5 2 . 0 2 8 . 8 5
C 0 食 品、 饮料 7 6 8 , 6 0 0 . 0 0 0 . 5 2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 -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4 , 9 6 6 , 6 1 1 . 6 0 3 . 3 9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7 , 2 2 5 , 6 4 0 . 4 2 4 . 9 3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 筑业 - -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 息技 术业 2 , 3 1 9 , 2 1 3 . 9 8 1 . 5 8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 融、 保险 业 1 , 6 1 6 , 7 3 3 . 9 3 1 . 1 0
J 房 地产 业 7 6 4 , 5 9 0 . 0 0 0 . 5 2
K 社 会服 务业 - -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1 9 , 2 0 1 , 8 7 3 . 8 0 1 3 . 1 1
( 四 ) 报 告 期末 指 数投 资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6
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1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1 7 1 , 8 4 4 6 , 2 3 7 , 9 3 7 . 2 0 4 . 2 6
2
0 0 0 0 0 2 万 科 A 8 2 7 , 5 6 9 5 , 9 9 1 , 5 9 9 . 5 6 4 . 0 9
3
0 0 2 0 2 4 苏 宁电 器 4 1 2 , 5 9 0 4 , 2 9 5 , 0 6 1 . 9 0 2 . 9 3
4
0 0 0 0 0 1 深 发展 A 2 5 0 , 8 0 2 4 , 0 2 2 , 8 6 4 . 0 8 2 . 7 5
5
0 0 0 6 5 1 格 力电 器 1 9 6 , 5 1 8 3 , 9 2 8 , 3 9 4 . 8 2 2 . 6 8
6
0 0 0 1 5 7 中 联重 科 3 8 5 , 5 1 1 3 , 6 6 6 , 2 0 9 . 6 1 2 . 5 0
7
0 0 0 0 6 3 中 兴通 讯 1 7 1 , 2 0 4 3 , 2 3 5 , 7 5 5 . 6 0 2 . 2 1
8
0 0 0 9 8 3 西 山煤 电 1 4 7 , 4 6 3 3 , 1 4 2 , 4 3 6 . 5 3 2 . 1 5
9
0 0 0 5 2 7 美 的电 器 1 7 7 , 4 4 8 2 , 6 1 5 , 5 8 3 . 5 2 1 . 7 9
1 0
0 0 0 5 6 8 泸 州老 窖 6 6 , 5 1 3 2 , 5 8 7 , 3 5 5 . 7 0 1 . 7 7
( 五 ) 报 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3 0 0 0 2 6 红 日药 业 1 1 2 , 7 8 4 2 , 8 3 4 , 2 6 1 . 9 2 1 . 9 4
2 6 0 0 2 7 6 恒 瑞医 药 9 4 , 7 2 5 2 , 7 5 2 , 7 0 8 . 5 0 1 . 8 8
3 0 0 2 1 2 3 荣 信股 份 1 0 8 , 3 4 2 2 , 1 4 5 , 1 7 1 . 6 0 1 . 4 6
4 3 0 0 1 0 1 国 腾电 子 6 2 , 6 4 6 1 , 8 8 7 , 5 2 3 . 9 8 1 . 2 9
5 6 0 1 1 6 6 兴 业银 行 1 3 0 , 4 8 7 1 , 6 1 6 , 7 3 3 . 9 3 1 . 1 0
( 六)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 八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 九)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 十)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 1 )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 除 五粮 液( 股票 代码 0 0 0 8 5 8 ) 外其 他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7
根 据宜 宾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 0 1 1 年 5 月 2 8 日 发布 的《 关于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
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 的 公告 》 , 本 公司 在 2 0 1 1 年 5 月 2 7 日 下午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行 政处 罚
决 定书 》 ( [ 2 0 1 1 ] 1 7 号 ) , 处罚 原因 是: 1 ) 五粮 液关 于四 川省 宜宾 五粮 液投 资( 咨询 )
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成都 智溢 塑胶 制品 有限 公司 在亚 洲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证券 投资 款的
《 澄清 公告 》存 在重 大遗 漏; 2 ) 五粮 液在 中国 科技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证 券投 资信 息
披 露不 及时 、不 完整 ; 3 ) 五粮 液 2 0 0 7 年 年度 报告 存在 录入 差错 未及 时更 正; 4 ) 五粮
液 未及 时披 露董 事被 司法 羁押 事项 。
对 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 明 : 本 基金 管理 人看 好宜 宾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在白
酒 行业 中的 品牌 实力 、 在 中低 端酒 的营 销渠 道改 革 ;经 过与 管理 层的 交流 以及 本基 金管
理 人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该 股票 被纳 入本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组 合。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制 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2 3 5 , 9 7 0 . 8 9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1 , 4 8 4 . 2 8
5 应 收申 购款 2 3 4 , 8 9 8 . 7 9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7 2 , 3 5 3 . 9 6
(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① 报 告 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② 报 告期 末 积 极 投 资 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8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 0 . 0 6 . 2 2 - 2 0 1 0 . 1 2 . 3 1 1 5 . 2 0 % 1 . 3 9 % 2 1 . 2 1 % 1 . 6 6 % - 6 . 0 1 % - 0 . 2 7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0 6 . 3 0 - 6 . 6 0 % 1 . 3 0 % - 4 . 4 9 % 1 . 3 1 % - 2 . 1 1 % - 0 . 0 1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0 9 . 3 0 - 2 0 . 2 3 % 1 . 2 9 % - 1 9 . 0 9 % 1 . 3 1 % - 1 . 1 4 % - 0 . 0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 0 1 1 . 0 9 . 3 0
- 8 . 1 0 % 1 . 3 4 % - 1 . 9 4 % 1 . 4 7 % - 6 . 1 6 % - 0 . 1 3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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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 增 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0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1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值 或份
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人 、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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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 理。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相应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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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正 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多 1 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 0 %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7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分 红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确 定 , 在 2 日 内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列示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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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 基金 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0 . 7 %, 即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7 %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 . 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基金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 0 . 1 5 % , 即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1 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 . 1 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 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 与指 数所 有人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费 。 指 数使 用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 每 年计 提标 准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万分 之二 , 若 本基 金当 年使
用 指 数 满 一 个 公 历 年 度 的 , 则 指 数 使 用 费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年 人 民 币 2 0 万 元 , 即 若 不 足 人
民 币 2 0 万 元则 按照 人民 币 2 0 万 元收 取。
H = E × 0 . 0 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 的 指 数使 用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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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若 本基 金当 年使 用指 数不 足一 个公 历年 度的 , 应 以 H 为 准计 算应 支付 的 、基 于当 年
实 际使 用日 数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指 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按 季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 用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初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指数 所有 人。
5 、 上 述 ( 3 ) 到 ( 9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它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6 、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7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相 应部 分。
2 、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3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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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4 、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并 不晚 于优 惠活 动实 施日 公告 。
(三)基金的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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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需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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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 明。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 法律 文件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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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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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 9 )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 2 0 )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2 1 )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 2 2 )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 2 3 )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 2 4 )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 2 5 )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 2 6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 2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 8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 澄清 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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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披露 义务 。
1 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制 。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 即 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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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资
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
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
能 正确 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风 险的 中长 期投 资者 。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 招 商基 金客
户 服务 热线 (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
销 机构 , 对 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
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 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 正常 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 意 , 因基 金份 额 拆 分 、 封 转开 、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变 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
收 益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调 整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份 额 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
初 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引 起市
场 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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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
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 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 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
映 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 益。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 购 买力 风险
本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 从 而
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标的指数的风险
1 、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 票
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 出现 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 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 基 于原
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
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3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
化 ,产 生风 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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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 承
担 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 以 及基 金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等费 用的 存在 ,
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 、 在 本 基 金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6 、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
金 变动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四)流动性风险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在 这
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五)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 能 、经 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 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六)其他风险
1 . 操 作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 . 技 术风 险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 法 律风 险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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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的 损失 。
4 . 其 他风 险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基 金合 同;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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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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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 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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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 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 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 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 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
(1 6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
(1 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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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1 )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 3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5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 5 年 以上 ;
(1 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 9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2 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 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
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 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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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 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2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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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 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1 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 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 8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 9 )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 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 2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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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 活动 ;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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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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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 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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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授 权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4 )上 述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如 果 出 现 任 何 不 符 合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的 情 况 , 则 对 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 程 序 。 再 次 开 会 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仍 为 4 0 天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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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 3 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 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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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按 照前 述约 定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 成决 议。
( 六)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 表决 。
(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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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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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B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C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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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8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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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议的处理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以 本基
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成 立时 间: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2 ] 1 0 0 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资 本: 2 . 1 亿 元人 民币
经 营范 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 续期 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一 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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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人 :赵 会军
成 立时 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 销 、 代 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
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 换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 券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 行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 理结 汇 、 售 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投资 限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证 券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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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 5 % - 9 5 %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 0 % ; 现 金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1 5 % , 其 中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a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b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等 内 容 的 约
定 ;
c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e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f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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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 产规 模大 幅变 动的 情况 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 债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 面
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
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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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
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
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
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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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
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
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B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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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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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
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
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款 事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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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 。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7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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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
全 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 管部 门 1 5 年 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 予以 公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
2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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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⑤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⑥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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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⑦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3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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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 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
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 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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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其 中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服 务 。同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对 账单 的发 送形 式包 括纸 质 、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修改 发送 形式 ,但 只能 选择 一种 发送 形式 。 服 务费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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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交 易对 账单 的 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上 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 将 按照 上述 规则 寄送 对账 单 。客 户可 以根 据个 人需 要 ,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 者网 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3 、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
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
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 并 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因 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或 短
信 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
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5 、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和 E - M A I L 方 式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 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外 ,基 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 如 基 金 持 有
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 在线 服
务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电 子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 天候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基 金持 有人 可进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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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 人工
咨 询服 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的 意见 簿 、 基 金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热 线 、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 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无 法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 处理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7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1 - 3
3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1 - 3
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 任总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2 8
5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 0 1 1 - 1 0 - 2 5
6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旗 下相 关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1 8
7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8
8 、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网 上委 托申 购及 定
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1
9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 1 1 2 6
1 0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 2 0 1 1 2 6
1 1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二 零一 一年 第二 号 ) 2 0 1 1 4
1 2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一 年第 二号 ) 2 0 1 1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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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 0 1 1 2 1
1 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1 5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相关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1 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通 联支 付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 1 1 1 8
1 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 网上 银行 、 移
动 银行 申购 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1
1 8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3 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住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 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 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
查 阅以 下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深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招商 深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招商 深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招商 深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招商 深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深证 1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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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8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