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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地(690008)

民生内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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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 二 年 二 月 



2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经2011 年9月22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 】1540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 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指数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指数型 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与股票 型基 金相 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高收益 品种 。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3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4 目





录 重要提 示........................................................................................................................................... 2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3 九、 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基 金财 产 ................................................................................................................................. 46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7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2 5 一 、绪 言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与《 民生加 银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6 二 、释 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7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网 点 26.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 交收 业 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收 、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 合同中 “ 注 册登 记业 务 ” 也指 “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 27.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为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合 同中 “ 注 册登记 机构 ”也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 28.基 金账户 : 指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8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利润: 指 基金利 息收入 、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9 用后的 余额 49.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客 观事 件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 60 %)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10 %)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 蔡 冬琳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及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设 立常设 部门 :投资 部、研 究部、 金融 工程与 产品部 、 市场 策 划中 心、 客 服与 电 子商务 中心、 渠道 管理 部 、 机构 一部、 机构二 部、 运营管理 部、 交 易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 管理部 、工 会办 公室 、监 察稽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6 只开放 式 基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万青元 先生: 党委 书记、 董事长 , 硕士 , 主任 编辑 。 历任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 副主任、 中11 国民生 银行 办公 室处 长、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中国 民生银 行企 业文 化部 副总 经理、 工会 副主 任 ; 现任 中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办 公室 主任 , 兼 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 董 事 长。 沈建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国家 物资部 办公 厅、 国家 内贸 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公 厅主 席办公 室主 任 、 中国 民生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 国民 生银行 资产 管 理 部、 中 国民 生银 行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 学士 。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 任加 拿大皇 家银 行高级 顾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 汇丰 集团 全球 市场部 董 事总经 理、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固定 收益 部董 事总 经理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北 京分行 行长 。 李镇光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海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综 合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财 务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 事, 学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福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 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亦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 波明 先生 : 独立 董 事, 硕士 。 历任 美国 BK 国际商 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约 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北京 证券 交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Cole Randy Capener 先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 拯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学士 。 历 任湖 北大 冶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理 部党 委委 员、 纪委书 记 ; 现 任 中国 民生 银行纪 检监 察 室 主任、 纪委 副书 记,兼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党委 委员 及 监 事会 主席 。 12 徐敬文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 副 经理 ,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理学 硕 士, 1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任分析 师、 金融 创新 部经 理、 总 裁助 理、 副总 经理 等职。 2012 年 加入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 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 从事 稽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盟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代总经 理: 万青 元, 简历 见上。 朱晓光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督察 长。 硕 士。 曾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 公 司 部处长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 营销 中心总 经理 ,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江国华 先生 : 南 开大 学金 融学硕 士,6 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 曾 在招 商基 金从 事投 资风险 管 理和量 化投 资策 略研 究,2008 年 7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金融工 程研 究 员, 兼任 煤炭 、 电 力、 汽 车、 电力 设备 行业 研究 员 ; 自 2011 年 12 月 起至 今 担任民 生加 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1 年 12 月起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成 员组成 ,设 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3 名 。名 单如 下: 吴剑飞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乐瑞 祺先 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监;陈 廷国先 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现 任公司 研究部 首席分 析师 ;牛洪 振先生 ,1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证券 法》 ,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14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 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15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公 司 ) 为 加强内 部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 护公司 及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16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 的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的设置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衡 。 3)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实行17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 保股 东会 、 董 事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 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 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基 金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维 护 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18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 )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投 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 决策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重 要投 资有详 细的 研究报告 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有 决 策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 )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 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 管理部 门审核 投资 指令,确 认其 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 )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 )建 立 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种、 新业 务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标 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定 详细的 注册 登记过户 工作 流程, 建立 注册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定期 核对、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立 完善 的信息 披露 制度,保 证公19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 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通 过严 格的授 权制 度、岗位 责任 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 分离制 度 等 管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以 基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独 立建 账、独 立核 算,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登记 、20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 立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 录、 传 递、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制 订完 善的会 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 财会部门 妥善 保管密 押、 业务用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 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 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21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3,12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5,021.99 亿 元, 增长 4.65% 。2011 年 一季 度, 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472.33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长 34.23% ;年 化 平均资 产回 报率 1.71% , 年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26.19% ;利 息净收 入 716.30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25.27% ; 净 利差 为 2.58%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28 和 0.30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 231.54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长 37.29% 。 其中 ,结 算、理 财、 电子 银行 、贷 记卡及 保理 等重 点产 品快 速增长 ,收 入23 结构日 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 村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 建信 村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银 行、 上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村 镇银行 ,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 313,867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2010 年 共获 得 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公 布的“ 全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 球银行 品牌 500 强” 列第 13 位 ,并被 评 为 2010 年 中国 最 佳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佳 中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 三 位 , 银 行业第 一位 ; 被 《 亚洲金 融》 杂志评 为 2010 年 度“中 国最佳银 行” ; 连续三 年被 香港《资 本》 杂志评 为“ 中国杰出 零售 银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会 总 会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献奖 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 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 外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 海 备份中 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130 余 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 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 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24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9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0 年初 , 中 国建 设 银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 全球托 管人 》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 国 内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香 港 《财 资》 杂 志评为 “ 中 国最 佳 次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 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25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 人 1 .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27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6 层 法人代 表: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1 年 9 月 22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1540 号 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指数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为 2012 年 2 月 6 日-2012 年 3 月 6 日 , 本基 金于 该期 间向 社会公 开发售 。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募集的 实际情况按照 相关程序延 长或缩短发售 募集期,此 类 变更适 用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六)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相 关公 告) 公 开发 售 。 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业 务网 点的 具体 情况和 联系 方 法,请 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 七)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 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销 售机构 的 相关公 告或 者通 知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29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没有明 确规 定, 则由 各销 售机构 自行 决定 每天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 八) 认购 原则 1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 3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4 .募 集期 内,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5 .若投 资人的 认购申 请被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将无 效申请 部分 对应的 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6 . 对于T 日( 此处 ,特 指发 售 募集 期内 的工 作 日) 交 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 购申请 , 在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在T+1 日 ( 同上) 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 认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或 以 其规定 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终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主动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 ( 九)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 人每 次认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超 过最低 认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市 场情 况,调整 认购 的数额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 十)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认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认 购金 额 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 ≤M <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每笔 1,000 元 收取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认 购, 须 按每 次认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认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认购费 率按 照认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30 的费率 计算 ,认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十一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格 、 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基 金的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3.计 算公 式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率)/ (1+ 认购 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为 1.00% , 认 购期利 息 为 100 元, 则该 投资 人认 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 (100,000 ×1.00% )÷ (1+1.00% )=990.10 (元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990.10=99,009.90 (元 ) 认购份 额= (99,009.90 +100 )÷ 1.00 =99,109.90 (份 )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基金 份额 99,109.90 份( 含利 息 折份额 部 分) 。 4.基 金份 额、 余额 处理 上述计 算结 果 ( 包括 认购 份额)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十二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的 具 体金额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31 (十四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若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32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募集 结 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 金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 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 其 中利息 的 具体 金额 及利息 结转 的 基金 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 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 金管理 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 申购与 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34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 五) 申购 和 赎 回的 金额 1 .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申购 金额 规 定限 制 ; 投资 人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 2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 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5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 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按每 笔 1,000 元 收取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 算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36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 用 的 申购 费率 为 1.20%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20% )÷ (1+1.20% )= 1,185.77 (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 申购份 额=98,814.23÷ 2.000=49,407.12 (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 用 的赎回 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37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规 定 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此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38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网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39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5.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4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4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全样本 复 制法 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 ,力求实现 跟踪偏离度 与 跟踪误差的 最 小化,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似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投资于 中证内 地资源主题 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 于3%;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理念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不断 发展和 成熟 , 市 场效 率逐 步提高 , 主 动投 资管 理策 略战胜 市场 的难度 越来 越大 。 为避 免非 系统风 险 , 并 在中 国经 济不 断增长 的过 程中 获得 相对 稳定的 收益 , 指数投 资逐 步成 为当 前市 场上主 流的 基金 投资 方式 之一 。 本 基金 选择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为投资 标的 指数 ,力 求通 过指数 化、 分散 化的 投资 方式, 坚持 买入 并持 有的 长期投 资策略 , 谋求中 国资 本市 场和 内地 资源行 业长 期增 长的 收益 。 由于当 前国 内通 胀及 其预 期较为 强烈 , 在 未来 相当 长一段 时期 , 基 金管 理人 较为看 好 上 游资源 品等 受益 于通 胀的 行业 。 因此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中国 内地资 源品 行业 (包括 有色 、 煤 炭、 石油 石化等 ) 的 股票 作为 投资 标的, 而标 的指 数 “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很 好反 映了 该投 资理 念。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 势及其 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42





3 、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策 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 、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 景;





5 、股 票市 值及 流通 性 ;





6 、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 的预期 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 五)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 复 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即: 按照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的成 份 股组成 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但 是当 以下 情况 发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适 当 调整 ,以实 现本 基金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1) 基金 管理人 预期指 数成 份股 或权重 发生变 化 ; (2) 由于 市场 因 素影响 、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原因 , 本 基金 无法根 据指 数构建 组合 ; (3) 基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成份 股派发 现金 股息 等可 能影 响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2.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以 降低 跟 踪误差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1)指 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 更。基金 管理 人将评 估指 数编制方 法变 更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2)指 数成份 股构成 定期 或者临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的可 能 情况做 出预 期和 判断 ,在 此基础 上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从 而减 小跟 踪误 差。 (3)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配股、 派发 现金 股息 等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这 些情形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并据 此调 整投 资策 略。 (4)基 金发生 申购赎 回、 参与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43 (5)法 律法规 限制、 部分 标的股票 流动 性不足 、股 票停牌等 因素 导致基 金无 法根据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构 成建 立组 合。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实 际情况 , 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原 则适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 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悉 基金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 , 对 指数 编制 方法 、 指 数复 制、 风险管 理、 业绩 归因 进行 量化研 究,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 期或 不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 债主 体研究 报告等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计 划。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 以 及市场 的运 行特点 , 作出 投资操 作的 相关决 定 , 向 交易部 发出 投资指 令 。 交 易部接 到基 金经理 的投 资 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并 对交 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如果 市场 和 个股交 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提 示基 金经 理。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部门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部 门的 评 估报告 ,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 整 。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44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 包 括投 资集中 度 、 投资组 合比 例 、 投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 风险控制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是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中 证 800 指 数的 基础 上, 选择 属 于资源 性 行业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股票 作为成 分股 编制 而成 , 能够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内地资 源上 市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资源 性行 业包括 综合 性油 气企 业 、 油 气的勘 探与 生产 、 煤炭 与消 费用燃 料、 铝、 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 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等行 业; 成 分股 是在 资源 性行 业中选 择市 值规 模排名 居前 、流 动性 较好 、符合 指数 跟踪 的一 般要 求的具 有相 当代 表性 的股 票。 如 果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的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如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需 事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指 数型 股票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 高 收益 品种,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内 地资源主题指数成 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2)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45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 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46 十 、基 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47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48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49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 差错 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50 (6)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未 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 的原 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 改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 的净 值计 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1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2 十 二、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下的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招 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告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53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54 十 三、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万 分之 二的 年费 率计 提,且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 万分 之二/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每季一 次 支付 。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之外 的 基金费 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金托 管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56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7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编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58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59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60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61 十 六、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 国家 宏观经 济政 策的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62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中国 A 股 市场 资源主 题指 数, 主要 投资 中国 A 股市 场上 资源 品行 业(包 括 有色、 煤炭 、 石 油石 化等 ) 的股 票 。 如果 这些 行业 在某个 时期 不景 气, 导致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价格下 跌, 将可 能使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63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6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65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66 十 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6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68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 基金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 动通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陆 在线 客 服, 实 现69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 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等 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 户服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 服务。 (十一 )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 场 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70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71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72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二月 二日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74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75 26.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76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77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代 表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8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79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80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至 少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81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82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83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监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84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85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86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88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 于 3%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 中 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成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89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90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 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应 制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91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92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营 业 机 构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93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94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95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6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 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97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98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但 是法律 、 法规、 规章 等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