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精选(070013)

嘉实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依据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08 年3 月26日 《 关于核准 嘉实研究 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08]436 号 ) 和2008 年4月10日 《 关于 嘉实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 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22号)核准 公开发售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5 月27日正 式生效。本 基 金类 型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四 ) 本 基金 以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1 元发 售并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份额 净 值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 基金份 额净值有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 应 全面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并 承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 险、购 买力风险 、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 (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六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1 年 11 月 27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未经 审计 ) 截 止日 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 特别 事 项注明 截止 日 除 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基 金托 管人.............................................................................................................................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3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九、基 金转 换................................................................................................................................. 44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9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6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7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1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二十、 风险 揭示............................................................................................................................. 67 二十一 、差 错处 理 ......................................................................................................................... 69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9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5号<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 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 金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为办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其 他合 法收 入 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以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 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 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 理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注 册 地上海 , 总部 设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州 、 广 州 分 公司 。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易 部、 风险 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法 律 部、 产品 管理 部、 机构 业 务团队 、 渠道 发 展部 、 营 销策 划部 、 客 户 服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基金 运营 部 、 登 记结 算部 、 信息技 术部 、 财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 战略 发展部 等部 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定 量投 资部 、 结 构产 品 投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研 究部 负责 行业 、 上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 易部 负 责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 绩效 考核 。 监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规章制 度等 情 况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 产 品 管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 法律环 境研 究和 理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构 业 务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高 端个 人 基金销 售的 开发 与维护 。 渠道 发展 部、 营 销策划 部 、 客 户服 务部 、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 售、 客 户服务 、 销售 渠道 管理 等 业务 。 基金 运 营部 、 登 记 结算部 、 信息 技术 部负 责 公司信 息系 统的 日常运 行与 维护 , 跟踪 研 究新技 术 , 进 行相 应的 技 术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 基 金 会计核 算 、 估 值、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记 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 部负 责 公司财 务工 作 , 人 力资 源 部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建 设 、 文 字档 案、 后 勤服务 、 人力 资源 管理 、 薪酬制 度 、 人 员培 训、 人 事档案 等综 合事 务管理 。战略 发 展部 负责 公司经 营战 略规 划、 业务 发展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 3.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2011 年12月31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2 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29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 优 质企 业股票、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 深300指数(LOF ) 、 嘉 实超 短 债 债券 、嘉 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 策 略混合 、嘉 实海 外 中国 股票 (QDII )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股 票、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实 领 先成长 股票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股票 、 嘉实 安心货 币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3 只 开放 式基金 属于 嘉 实理财 通系 列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 国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 董 事长 , 大学 本科 , 中 共党 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 5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 中 共党 员。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京 商 品交易 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 料交易 所 、 商 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至 今, 担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1994 年至 今, 担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11 月 至今 ,担 任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Wolfgang Matis 先生, 董 事, 德 国籍, 法兰 克福 商 学校经 济专 业 (Frankfurt Business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 School of Economics )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全球 固定 收益负 责人 、 全 球市 场负 责人, 董事 总 经 理(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公司( 法兰 克福) 董事 会成员 、CEO 兼发 言人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 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 北 京大学 法 学学科 从事 博士 后研 究工 作,2000 年 7 月至 今历 任 清华大 学法 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 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宋 振 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究 生 ,经 济 师 。1981年6 月至1996 年10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1999 年3 月 至今任 职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理 ,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7 月至1990 年9 月 任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 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7月至1998 年9 月 任职 于 中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 术合 作公司 。2000 年10 月至 今任职于 嘉 实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 副 总监、总 监、 总经理 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 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 加盟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弢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CFA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9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 兴 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行业分 析师、 投资经理 。2005 年9月加 盟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 行业分析 师, 曾任社 保 组 合基 金经 理 ,2009 年1 月16 日至2010 年6 月7日任 嘉实 增长 混合 基金 经 理。2012 年1 月4日 至今 任 嘉 实策 略混 合 基金经 理。2010 年6 月8日 至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5 月27 日 至2010 年5 月7 日 刘红辉先生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5 月27 日 至2010 年6月7 日党 开宇 女士 任 本 基金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成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 公司副 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邵健 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詹 凌 蔚先生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陶 荣 辉 先生 、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刘 天君 先生 、 机 构投 资部 总监 党开 宇 女士 、 资 深基 金 经理 陈 勤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的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活动 : (1 )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 基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或 者从 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的 其他 证 券自营 业 务; (4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7 )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1 (10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11)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 证券 交 易所 业务 规 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 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2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和 维持 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为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 导基 金资 产 的运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3 的原则 。 (3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 ) 督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稽 核部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部 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风 险控 制 第一责 任人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位员 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管 理 理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位 职责明 确,有 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4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估 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确 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和 交 易、交 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 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管 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息 安 全、真 实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 立 和完 善客户 服 务标 准 ,加 强基 金销售 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介 , 不得 有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 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5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 稳 健经 营 , 锐 意进 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 新 中国 成 立后 , 中 国银 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6 国家 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 要经 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 括公 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控 股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 本的 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国最 佳商业 银行” ,被 英国《金 融时报 》评为最佳 私人银 行奖 ,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亚 洲》 )评 为中国最佳 私 人银行、 中国最佳 贸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纪经 济 报道》评 为 亚洲最 佳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 度中 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 面 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 国银 行 将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 核算估 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 有 员工110 余人, 其中 ,90% 以上的 员工 具备 本科以 上学 历。 另外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金 资产 、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募 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国银 行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 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 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末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7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 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 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型(QDII)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 (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 极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8 四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 兴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500 等权 重 指数 (QDII)、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 数 (QDII ) 、 博时抗 通胀增 强 回报 (QDII ) 、华 安大中 华 升级股票 型 (QDII )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 会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等 12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覆盖 了股 票 型、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 的基金 ,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 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涤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招商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6) 交通银行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8) 兴业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1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服电 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中信银行 (11) 深圳发展银行 (12) 北京银行 (13) 平安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路1099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 (0755 )22197874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14) 宁波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7083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 京 地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2 (15) 青岛银行 (16) 中国光大银行 (17) 南京银行 (18) 东莞银行 (19) 徽商银行 (20) 临商银行 (21) 杭州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6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8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3 (22) 温州银行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4) 浙商银行 (25) 江苏银行 (26)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27) 渤海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8 号 中融 碧 玉蓝天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4 (28) 洛阳银行 (2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3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31) 烟台银行 (3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33) 哈尔滨银行 (3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陈 聪 电话 ( 0755 )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961200.net www.4001961200.net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 金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号 法定代 表人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 )6691337 传真 (0535 )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5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旗峰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68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6 (4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7 (4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8 (5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5)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29 (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 95563 ( 全 国) 网址 www.ghzq.com.cn (6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孙菁菁 电话 025-83290537


传真 025- 5186332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0 (6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6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标志 商务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信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 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1 (7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4001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7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1 号A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2 (8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8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3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8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9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座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 路与 福中 路 交 界 处荣 超 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 、05 、11 、12 、13、15、16、18、19 、20 、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 )58328366 传真 (010 )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4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 司 (9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9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路758 号博 爱 大厦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5 号 新 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 莲富 大 厦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长安 兴融 中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10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10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住所、 办 公地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 来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毛雪梅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10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中国华 融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 合同的 相 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募集申 请的核准 文件名称 、核准 日期为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2008 年3 月26日《 关于核 准嘉 实研 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08]436 号 )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基金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陈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7 (三)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 自2008 年4 月22日 起至2008 年5 月22 日 止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 基 金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 共 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 和有关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五) 基金 的 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及利 息处 理方 式 1 、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认购 费 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万 元 ≤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4、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面值 均为 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1+ 认购 费率) (2)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3) 认购 份数 =( 净认 购 金额+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 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5 月27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 放日直 销业 务办理 时间 为: 9 : 30 -15 : 00; 代销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应以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时间 为准 。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39 自2008 年7 月8 日 起开 始 办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四)申购、赎回 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份额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七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 次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 币20000 元(已 认购本基 金 者除外)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 对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 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 元 1.2%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8%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系 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其 申 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但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国 建设 银 行龙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 穗卡 、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 卡 的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优惠 按 照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基金, 其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 果低于0.6% , 则按0.6%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 费 。 2、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其中25% 的 部分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2日前 按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 时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低 基金 申购 和转 换费 率。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二 : 某投 资 者提 出 申购请 求 , 申购 金 额分 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2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 金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 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其计 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日基 金 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3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4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 ,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5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 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8 年7 月28 日。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当日的转 换申请 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 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3、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投资者可 在任一 同时销 售拟转出基 金及转 入基金 的销售机构 处办理 基金转 换。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基金管理 人可在 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最迟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日 ),并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投资 者可在T+2 工作日 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6 (五)基金转换费率 及计 算方式 基金转 换费 由投 资者 承担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 费和 注册登 记费 。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按 照如 下方式 收取 : 1.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 、 嘉 实 超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B 、 嘉实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转 换为 嘉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时 ,转换 费率 均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 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嘉实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与嘉 实旗 下其 他 17 只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 嘉实 成长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稳健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实 债 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嘉实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价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之间 互转, 以及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为嘉 实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嘉 实超 短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B 、 嘉实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时,均 采用“ 赎 回费 + 申购费率 补差” 算 法,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7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除外 ) ; 根 据嘉 实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该基金 的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该基金 资产 ( 注: 在运 作 期和间 歇期 , 该 基金按 不同 的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注: 自 2010 年5 月26 日 起,暂 停嘉 实主 题混 合的 转入业 务; 自2011 年 1 月7 日 起暂 停嘉实 增长 混合 的转 入业 务; 自 2011 年1 月7 日 起 嘉实策 略混 合实 施暂 停转 入业 务 。具 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 般 情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起 有权 赎回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或流动性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8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基金暂停 转换或 暂停后 重新开放转 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一)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 继承 、 捐 赠、 遗 赠、 自愿 离婚 、 分 家析 产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 资 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 产清算、 强制执行 及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他 行为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 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1、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3 、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 使原在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 另 一方 名下 ;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 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 指 因管理 体制 改革 、 组织 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7、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 8、 “ 资产 售卖 ” 指一 企业 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 独立 部 门、 分支 机构 或生 产线 ) 的整体 资 产给另一 企业的 交易, 在 这种交易 中, 前者 持有的 基金份额 随其他 经营性资 产一同转 让 给 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 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49 9、 “ 机构 清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因 其他原 因解 散, 从而 进 入 清算程序 (破产 清算程序 除外), 清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 同)将该 机构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分配 给该机构 的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将 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中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 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 企 业破 产清 算 ” 是 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试 行 ) 》 或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被 宣 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强 制执 行 ” 是 指国 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 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体 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 对 于有 效的 基金 转 托管申 请 , 基 金份 额将 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持 续 、 系 统、 深入 的 基本面 研究 , 挖掘 企业 内 在价值 , 寻找 具备 长期 增 长潜力 的上 市公司 ,以 获取 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产60% ~95%, 债券0~40% , 权证0 ~3%,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基本面 研究 ,精 选 个 股, 长期投 资。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优 先考 虑股 票类 资产的 配置 , 通过 精选 策 略构造 股票 组合 , 剩余 资 产将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产 上。


1、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组 合的 构建 完全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 精选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依 托本 公司 研究平 台 , 组建由 基金 经理 组成 的基 金管理 小组 ,基 于对 企业 基本面 的研 究独 立决 策、 长期投 资。 投资模 式的 特点 归结 为: 1) 研究驱 动 。 通 过系 统 、 细 致、 前瞻 性的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研 究 , 发 掘具 备成 长 性、 能 够创造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2) 长期持 有。 在上 述研 究基 础上, 主要 采取 买入 并长 期持有 的策 略, 降低 换手 率, 以 提 高长 期回 报; 3) 多组合 经理 模式 。 本 基金 由多个 基金 经理 共同 管理 , 各基 金经 理独 立决 策, 对各 自 管理的 资产 部分 负责 ,通 过这一 模式 以保 持基 金业 绩的稳 定性 与长 期一 致性 。


基于企 业内 在价 值进 行长 期投资 , 是国 际资 产管 理领 域内较 为成 熟的 做法 。 过去 几年中 , 证券市 场逐 渐成 熟 , 公 司 基本面 与股 价的 关系 得到 了加强 。 实践 证明 通过 基 本面研 究 , 不 仅 能发现 一批 高质 量的 上市 公司, 而且 能坚 定持 有信 心,获 取长 期投 资所 带来 的超额 收益 。 随着中 国经 济进 一步 发展 , 公 司治 理结 构的 不断 完 善, 中国 经济 还将 涌现 一 大批可 供投 资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基于 企业内 在价 值的 长期 投资 模式成 为可 能。 在上述 目标 下 , 我 们将 坚 持 “ 自下 而上 ” 的 精选 策 略, 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法 ,精 选个 股, 构建 投资组 合。 1)定 性分 析 ? 准确、 清晰 的公 司战 略, 并 在此基 础上 形成 了一 套可 持续发 展的 、 良 好的 商业 模 式; ? 独特 、 可 鉴别 的企 业核 心 竞争力 , 体现 在管 理、 技 术、 品牌 、 营 销 、 资 源、 渠道网 络等一 个或 多个 方面 ; ?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重 点从公 司股 权结 构 、 激 励 制度 、 组 织框 架、 董事 会 与管理 层的独 立性 、信 息透 明度 等方面 定性 分析 ; 2)定 量分 析 ? 财务分 析: 从 EPS 、EV A 等指标 未来 的增 长情 况分 析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并 配 合 盈利能 力、 运营 效率 、 偿 债 能力等 方面 的系 统分 析, 比 较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地 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1 甄别其 真实 性, 选择 盈利 能力强 、主 营业 务成 长快 、财务 结构 稳健 的上 市公 司; ? 选择具 备成 长性、 能够 创 造价值 的上 市公司 。通 过 计算与 比较 包括 ROC 、企 业加 权平均 资本 成本 (W ACC ) 、 企 业成 长(G) 等核 心指 标 , 选 择具 备成 长性 、 能够 创造 价值的 上市 公司 ; ?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 选 择 价 格 低 于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或 者 比 较 企 业 动 态 市 盈 率 、PEG 等指标 ,选 择目 前估 值水 平明显 较低 、或 相对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重点 投资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和 企业 ( 公司 ) 债 ( 包括可 转 换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发行 的其 他债券 。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主 要作 为基金 流动 性管 理的 工具 。


债券投 资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策 略 , 深 入分 析宏 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 化趋势 以及 不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 , 以 价值 发现 为基 础 , 以 久期 管理 策 略为主 , 辅以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等 , 确定 和构 造能 够 提供稳 定收 益 、 较 高流 动 性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组 合。


(1) 久期 策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指标 (主 要包括 :市 场资 金供 求、 利率水 平和 市场 预期 、通 货膨胀 率 、 GDP 增 长率 、 货 币供 应量 、 就业率 水平 、 国 际市 场利 率水平 、 汇 率) 和财 政货 币政策 等的 基 础上 , 对 未来 较长 的一 段 时间内 的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进行 预测 , 决定 组合 的 久期 , 并 通过 不 同债券 剩余 期限 的合 理分 布, 有效 地控 制利 率波 动 对基金 净值 波动 的影 响 , 并尽可 能提 高基 金收益 率。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 一是 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低 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 二 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 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过 骑乘策 略 , 投 资于 最有 投资 价值的 债 券 。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差 策略 、 双向权 证策 略 、 卖 空有 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 买 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95 % +上 证国债 指数 ×5 %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它 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2 由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指 数样本 覆盖 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 好的A 股 市场 代 表性 。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所 有固定利 率国债 为样本,按 照国债 发行量加 权而成, 具有良好 的 债券 市场代表 性 。 由于本 基金 优先 配置 股票 资产 , 债 券、 现金 类资 产 主要作 为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因 此本 基金 采 用上述 两个 指数 组成 的复 合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际 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 前 2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不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公司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3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BBB 级; (10)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期货 投资 时,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1 年10月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报 告期末”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47,707,030.96 88.82 其中: 股票


2,347,707,030.96 88.8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5,079,718.20 4.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4 其中: 债券


115,079,718.20 4.3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7,279,081.94 6.71 6 其他资 产


3,299,328.17 0.12 7 合计





2,643,365,159.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411,336,816.10 53.63 C0 食品、 饮料 450,720,170.40 17.13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50,953,316.69 1.94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03,950,435.20 7.75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109,177,945.42 4.15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40,472,910.66 16.74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56,062,037.73 5.93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6,899,709.32 0.6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9,098,092.00 1.11 G 信息技 术业 41,269,539.39 1.5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98,784,615.11 7.55 I 金融、 保险 业 305,253,806.27 11.60 J 房地产 业 214,764,255.50 8.16 K 社会服 务业 93,015,000.00 3.5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7,285,197.27 1.42 M 综合类 - - 合计 2,347,707,030.96 89.2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315 上海家 化 6,700,080 203,950,435.20 7.75 2 000858 五 粮 液 5,200,046 188,761,669.80 7.17 3 000651 格力电 器 7,425,030 148,426,349.70 5.6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5 4 601318 中国平 安 4,113,643 138,094,995.51 5.25 5 000895 双汇发 展 2,049,945 133,246,425.00 5.06 6 600809 山西汾 酒 1,578,505 113,999,631.10 4.33 7 002152 广电运 通 3,471,073 96,669,383.05 3.67 8 600104 上海汽 车 4,600,096 73,509,534.08 2.79 9 000028 一致药 业 2,681,890 66,725,423.20 2.54 10 000069 华侨城 A 10,000,000 63,900,000.00 2.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06,838,000.00 4.06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241,718.20 0.31 8 其他 - - 9 合计 115,079,718.20 4.3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1018 11 央 行票 据18 900,000 86,994,000.00 3.31 2 1101051 11 央 行票 据51 200,000 19,844,000.00 0.75 3 113002 工行转 债 50,000 5,098,000.00 0.19 4 110015 石化转 债 20,700 1,809,387.00 0.07 5 110013 国投转 债 14,360 1,334,331.20 0.0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①2011 年 5 月 27 日, 宜 宾 五粮液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布 了 《 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行 政处 罚 决定书> 的公 告》 , 中国 证 监会决 定对 五粮 液给 予警 告,并 处 以 60 万元 罚款 。 本基金 投资 于“ 五粮 液(000858) ” 的决 策程 序说 明: 基于五 粮液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二级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6 场的判 断, 本基 金投 资于 “五粮 液” 股票 ,其 决 策 流程符 合公 司投 资管 理制 度的相 关 规 定 。 ②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其 他九 名证 券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 其他九 名证 券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7,229.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84,697.70 5 应收申 购款 997,400.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99,328.17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5,098,000.00 0.19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809,387.00 0.07 3 110013 国投转 债 1,334,331.20 0.05 (5 )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7 2008 年5 月27 日- 2008 年12 月 31 日 2.90% 1.14% -47.06% 2.90% 49.96% -1.76% 2009 年 72.71% 1.50% 90.74% 1.95% -18.03% -0.45% 2010 年 9.03% 1.28% -11.66% 1.50% 20.69% -0.22% 2011 年上半年 -8.27% 0.99% -2.43% 1.17% -5.84% -0.1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图:嘉 实研 究精 选股票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5 月27 日至2011 年9月30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十 四、 基金 的 投资 (二 ) 投 资范 围 、 ( 七)2.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的约 定。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0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的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1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三 位 (含第 三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 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 收益为基 金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2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 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四次 ; 7、全年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年 度基金 已实现 净收益的 30%。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 3、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3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无关 的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4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 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6 的事 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7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8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 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69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过 错 人追偿 。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金 管理人对 估值差 错承担责 任。如基 金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与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 托管 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 此造 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0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估 值错误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 第 十四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尚 未支 付的 管理费 、 托管 费 的权利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2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3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4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5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6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7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8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通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79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 用通讯表 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本 条前述 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1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2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尚 未支 付的 管理费 、 托管 费 的权利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3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4 (六)争议的处理 1、本 基 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 放置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合同 内容 以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5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 的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对 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6 3 )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 基 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特别 授权的 风险 管理 人员 批准 。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 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托 管人在 上述第( 一) 、 (二) 项的监 督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7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8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 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89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 时 进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 容另有 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0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管 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 确,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 履行复 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 果上述 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 产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 金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 各自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 张返还 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 还金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 等期 间届 满后45 日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10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40 日 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半 年 终了 后60 日内 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1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即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5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0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现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算 程序 i)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3 ii)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iii)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iv)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v) 制作清 算报 告; vi)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vii)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viii)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4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 纸质 对 账 单邮 寄服 务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寄送 季度 对账 单; 每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单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04 年 8 月 27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开 放式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 资者 可通过 中国 银行 、 中国 工 商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 、 交 通银 行 等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010)85712266 ,也可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 基金信 息 查 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 包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资料 。 3、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 农 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 邮 政储 蓄 银行借 记卡 、 中国 民生 银 行借记 卡 、 广 发 理财通 卡 、 北 京银 行卡 、 兴 业银行 卡 、 浦 发银 行东 方 卡或活 期一 本通 账户 、 中 信银行 借记 卡、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富 滇商 业银行 借记 卡、 长沙 银行 借记卡 、金 华借 记卡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5 顺德农商 银行 社借记卡、 上 海农商 行借 记卡 、 南 京银 行借记 卡、 温州 银行 借记 卡、 齐 鲁银 行 借记卡 、 宁波 银行 借记 卡 、 深 圳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 江苏银 行借 记卡 , 东莞 银 行借记 卡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网 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持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工 商银行 借记 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 农 行 金穗卡 、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 中国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兴业银行银行卡的投 资者 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办理相应基金网上 交易 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 转 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 持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 农 行金 穗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 中 行 广东分 行借 记卡 、 招行 借 记卡 、 中 国民 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可 以通 过电 话交 易系 统购买 基金 。 (六) 电话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果 想了 解本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 金 账户余 额、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服 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 费) 、(010)85712266,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及 电子 邮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1 年 5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7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 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对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通 过 嘉 实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的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申 购 费 率 优惠促销 的公告 2011 年 6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增 加 哈 尔 滨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1 年 6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 务 增 加 建行收款 账户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5 日 5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国 都 证 券 和 民 生 2011 年 8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招募说明书 96 证券开办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6 关 于 增 加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开 展 嘉 实基金网 上直销 交易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1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 上 海 家 化 ” 恢 复 采 用 收盘价估 值的公 告 2011 年 9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通 过 天 津 银 行 等 三 家 银 行 开 办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9 月 15 日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和 浙江稠 州商业银 行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智 能 交 易 及 定 投业务升 级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 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