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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优信A(261002)

景顺优信: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优信 增 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二月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0 五、基金的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36 十 二、基金的销售 37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8 十四、基金的投资 39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51 十六、基金的财产 5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6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68 二十四、违约责任 7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7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一、前 言 (一)订 立《 景 顺长城 优信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同: 指《景 顺长 城 优信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景 顺长 城 优信 增 利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景 顺长 城 优信 增 利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景 顺长 城 优信 增 利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及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及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收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构 。 本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 构为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接 受 景 顺 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可以 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境 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 或 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并 依 法可 以 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管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 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第 九部 分 之 规定 召 集、 召 开并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 期限 , 自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最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 基金 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募 集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基 金 法》 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备案 手 续 后 ,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资 者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申 请 购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间 , 投资 者 申请 购 买 本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间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购 回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基 金 账 户内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在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进行 投 资时 ,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格 并 接受 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 代为 办 理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 刊和 互 联 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为 基 金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注 册 登记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托 管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向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 请 的 开 放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 资者 认 购、 申 购时 收 取 认购 、 申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指 从 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服 务 费而 不 收取 认 购 、 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基金 利润: 指 基 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 公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 他 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 以 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 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 门 规 章及 其 他规 范 性文 件 以 及 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 无法 克服 的 事 件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 害、 战 争、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律 变 化、 突 发停 电 、电脑 系统或 数据 传 输系 统 非正 常 停 止 以及其他 突 发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停 止 交 易 、 公 众通 讯 设备 或 互 联 网 络故障等。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 (五 )认购份数的计算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间 利息)/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七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五、基 金 的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 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不得请求报 酬。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 续期 内,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 开放日 为本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公 告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 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 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 的3 个工作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本基 金份额 分为不同 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率或 销售服 务费率 ,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 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 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基 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两种。A 类份额收取申购 费, 并 对持有期限少于 6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C 类份额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结 果按 尾 数舍去 的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 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 请当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资产 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C 类基金 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C 类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即本节中申购费用仅 适用于A 类份额。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 2、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 适用的 申购费 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 减净申购金额 (见前述计算公式) 。 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 分别计算。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划分 ,A 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60 日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大于 60 日 (含60 日) 的基金份额的赎 回不收取 赎回费;C 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大于30 日 (含30 日) 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 赎回费用等 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见前述计算公式) 。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 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的3 个工作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或招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拒绝 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因 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述 (1)到 (5) 及第(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2、在 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 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可以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的情况;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一 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定并公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七、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注册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二)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 ) 如相关 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八、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成立日期: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 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 册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申请 并 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 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 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 份 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九、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媒体 上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 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在表决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 的其他 代表,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 理人 退任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需 在 6 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 值 和 净 值。 (5 )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6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值。 (5 )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4、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 金管理 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十一、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十二、 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 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户资 料、交 易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 基金收益分配等 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注 册登记 业务的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 公 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A 股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债券 类资 产的80% (信用债券包括: 短期融资券、 企业 债、 公司债、 金融债 (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 、 央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 ,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 积极把握市场失衡 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以及债券 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 势。 并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 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预测债券、 可转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债、 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 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 )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 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我们分别 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ⅰ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向 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二是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量、 信用债券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比如信 用债发行利率提高, 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 同 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 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 这些因素都 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 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ⅱ 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 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发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 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 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对 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 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 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 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 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 会议等形式实施。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 券配置。 ⅲ


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的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 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 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外部信用 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ⅳ


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组合分析和情景分析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 及 模拟 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例如升息) 或买入卖出 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 通过组合测试, 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 以确定回 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 动态调整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②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 策略。 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 时,也 即相邻期 限利差 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 策略。 利用回 购利率低 于债券 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 回购将 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 策略。 对两个 期限相近 的债券 的利差 进行分析 ,从而 对利差 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① 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 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 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 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 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②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 人依 据内、 外 部研究成 果, 运用景 顺 长 城股票 研究数 据库 (SRD) 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 多角度的分析, 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 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PB、PCF、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值指 标以及 DCF、DDM 等绝 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 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 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 票投资 遵循“ 自下而上 ”的个 股选择 策略,本 基金将 从定性 及定量 两个方 面加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


成长性 (growth ) 。 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 企业享有国 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②


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 品定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 规 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 值。 ③


竞争 优势 (competitive advantage ) 。 重点关 注企 业的 市占 率 概况、 技术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渠道关系等 ④


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 企业的质量管理、 公司的销售网络、 管理层的稳定性以 及管理班子的构成、 学历、 经验等, 通过实地 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等。 ⑤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衡量企业 绩 效的最终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 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 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 此标准尤显重要, 因 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 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


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 资产收益率 (ROA)、净资产收益率 (ROE)等。 ②


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③


偿债能力。 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 动性状况, 重点分 析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④


估值。 主要指标有 市盈率 (PE)、市盈增 长比率 (PEG)、市净率 (PB)、 市现率 (PCF)、市销率 (PS)、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 票(G ): 用 来衡量成 长型 上市公 司 估值水平 的主要 指标 为 PEG,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 票(V ):分 析股票内 在价值 的基础 是将公司 的净资 产收益 率与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 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I ) : 是依 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 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⑤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 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 司前景做出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 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能力与 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 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 手, 如供应商、 客户、 竞争对手等的表现、 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 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与业务价值。 (2 )新股申购策略 ①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招股信息、 外部研究报告、 公司调研等信息, 运用景顺长城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股票研究 数据库 (SRD )对上市 公司进 行多方 位、多角 度的分 析,其 中重点关注 公司的业务价值、公司治理情况及管理能力以及自由现金流量状况。 ②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PB、PCF、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值指 标以及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投资标的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③ 申购决策 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后,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对投资标的合理价 值的分析 、近期 新股/ 转债上市 涨幅及 其他因 素,判断 投资标 的上市 后的可能市 场价格。 在此基础上, 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 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 数据,通过对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的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发行申购。 ④ 变现决策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标的实行择机变现策略, 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 预测, 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 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 以获取较好的股票 变现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 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 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一旦做出决议, 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 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 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 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是投资部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讨论研究计划、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方案、 基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金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方案、 基金资产运作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 投资 部负责宏 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 编制、 维护股票库和买进名单等投资证 券备选库, 建立与维护景顺长城 “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 ” 与债券 研究 资料库,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 据。 投资部负责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 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 重 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报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 由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副总经 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指导业务方向, 并接 受、 审阅监察稽核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绩效评估与风险 控制室 负责投资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定期评估。 法律、 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 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 1 所示 图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投资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2、由基 金经理 依据对 宏观经济 、股市 政策、 市场趋势 分析以 及公司 既定的 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债券类 属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核基金经 理提交 的大类 资产配置 、债券 类属资 产配置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4、 投资 部按流 程筛选 出可投资 品种, 由基金 经理依据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持续在投资、 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中证 全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该指数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 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 只债券类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 的债 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 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 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2、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 能够 比较贴切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 遵循客观的编制规 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 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 (信用债券包括: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金融债) 、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2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8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 其他 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 依法履 行 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十五、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十七、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未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实际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时, 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应收或 应付利息。 5、 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 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份额收取) ;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 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 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务。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部分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 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不同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在收益 分配数 额方面 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 红利 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 可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权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同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 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 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 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二


基金的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 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2 )、(3)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 ) 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基金合同 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 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 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因不 可抗力不 能履行 本 合同 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二十七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 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媒体上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的 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不同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在收益 分配数 额方面 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份额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A 股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 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 产的80% (信用债券包括: 短期融资券、 企业 债、 公司债、 金融债 (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 、 央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 , 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 (信用债券包括: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金融债) 、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2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8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2 )、(3)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以下无正文)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签章) :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签章) :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