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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优信A(261002)

景顺优信: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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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顺 长城 优信 增 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 金管 理人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2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 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3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4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6 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7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8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媒体上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 具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10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1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 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12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3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不同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在收益 分配数 额方面 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14 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份额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1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16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不 提 高 整 体 费 率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改 变 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A 股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17 产的80% (信用债券 包括: 短期融资券、 企业 债、 公司债、 金融债 (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 、 央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 , 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 (信用债券包括: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金融债) 、 地方 政府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2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8 10% ; (4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8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19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20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1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2 )、(3)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