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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ETF联接(217017)

消费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上证消费 8 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年一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2 0 1 0 年1 0 月8 日 《 关 于核 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 2 0 1 0 〕 1 3 6 0 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 资者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波动
产 生影 响而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
所 特有 的风 险等 等。
本 基金 为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二 者既 有联 系也 有区 别。
1 、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方 法 方 面 , 上 证 消 费 8 0 E T F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直 接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而 本基 金则 采取 间接 的方 法 , 通 过将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2 、 在 交 易 方 式 方 面 , 投 资 者 既 可 以 像 股 票 一 样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买 卖 上 证 消 费 8 0 E T F , 也 可 以 按 照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要 求 , 实 物申 购赎 回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 而 本基 金则 像普 通的 开放
式 基金 一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按 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 基金 与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业 绩表 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 可 能引 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 ) 法 律法 规
对 投资 比例 的要 求。 上证 消费 8 0 E T F 作 为一 种特 殊的 基金 品种 ,可 将全 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 , 用
于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 作为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 需将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资产 投
资 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申 购赎 回的 影响 。 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 式,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 小; 而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采取 现金 方式 ,大 额申 购赎 回可 能会 对基
金 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者赎 回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者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
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 者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 日 。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 1 月4 日 ,有
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9 月 3 0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 0 1 2 年1 月 4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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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和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八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九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十 一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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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 《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 合同 、基 金合 同 《 招商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 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 为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法 律法 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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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 售公 告 《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业 务规 则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 行监 管机 构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 金代 销机 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 售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 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 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 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标 的指 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上 证 消 费 8 0 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变 更
目 标 E T F 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指 本基 金 , 即 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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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目 标 E T F )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 金存 续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公 历日
月 公 历月
工 作日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 放日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申 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 + 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指 自然 数
认 购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 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办 理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办 理
巨 额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时 的情 形
基 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 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 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 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数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过 程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指 定媒 体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不 可抗 力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设 立日 期: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 . 1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 马 蔚华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 曾 倩
股 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批 准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投 资 ) 、 中 国电 力 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 投资 组建 。 经 公司 股 东 会 通过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R M B
1 0 0 , 0 0 0 , 0 0 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2 2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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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由中 国证 监会 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 0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目 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兰 投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 3 . 3 % 。
公 司主 要中 方股 东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务 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 招
商 银行 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 :6 0 0 0 3 6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份 代号 : 3 9 6 8 ) 。目 前, 招商 银行 注册 资本 为人 民币 2 1 5 . 7 7 亿元 ,
总 资产 超过 人民 币两 万亿 元。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 2 0 0 9 年 1 1 月 ,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是 I N G 集 团 的 专 门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全 资子 公司 。 I N G 集 团是 全球 最大 的多 元化 金融 集团 之一 , 在 2 0 1 0 年 《 财 富 》杂 志 5 0 0 强 排名
第 1 2 位 , 投 资业 务遍 及 3 3 个 国家 。
公 司本 着 “诚 信 、 融 合 、 创 新 、 卓 越 ” 的 经营 理念 , 力 争成 为客 户推 崇 、 股 东满 意 、 员 工热 爱 ,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 专业 化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二十 二只 基金 ,其 中封 闭式 基金 一只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开放 式基 金二 十一 只, 包括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基 金 、招
商安 泰 平 衡型 基金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基 金 )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先 锋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 O F )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核 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 D I I ) 、 招 商深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 L O F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马 蔚华 , 男 , 西 南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 荣誉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8 2 年 至 1 9 8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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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在 辽宁 省计 委工 作 , 历 任副 处长 、 副 秘书 长 ; 1 9 8 5 年 至 1 9 8 6 年, 在 辽宁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6
年 至 1 9 8 8 年, 在 中共 安徽 省委 办公 厅工 作 ; 1 9 8 8 年 至 1 9 9 0 年 ,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1 9 9 0
年 至 1 9 9 2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司长 ; 1 9 9 2 年 至 1 9 9 8 年,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
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 南分 局局 长; 1 9 9 9 年 3 月 至今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辈 利 佳 ( G r a n t B a i l e y ) , 男 , 澳 大 利 亚 阿 得 莱 德 大 学 经 济 学 本 科 。 1 9 7 7 年 3 月 至 1 9 9 0 年 1 2 月 ,
任 职 澳 大 利 亚 财 政 部 ( 1 9 8 6 年 至 1 9 8 9 年 期 间 , 在 澳 大 利 亚 驻 美 国 大 使 馆 任 经 贸 参 赞 ) ; 1 9 9 1 年 1
月 至 1 9 9 6 年 9 月 , 任 花 旗 银 行 ( 澳 大 利 亚 ) 首 席 经 济 师 ; 1 9 9 6 年 1 0 月 至 1 9 9 8 年 1 2 月 , 任 花 旗 集 团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纽 ) 总 经理 及投 资总 监 ; 1 9 9 9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 任 花旗 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 新
加 坡 ) 总 经理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2 年 1 2 月 ,任 I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澳 大利 亚 ) 机 构投 资总 监;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 任 I N G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澳 大 利 亚 ) 澳 大 利 亚 区 域 经 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至 2 0 0 9
年 2 月 , 任 I N G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迪 拜 ) 区 域 经 理 ; 2 0 0 9 年 3 月 至 今 , 任 I N G 亚 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官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 事长 。
邓 晓力 , 女 , 高 级分 析师 。 美 国纽 约州 州立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 A T & T 任 市场 科学 决策 部市 场
分 析 师 , P r o v i d i a n F i n a n c i a l 金 融 公 司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1 年
1 1 月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历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其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工 作。 现任 招商 证券 副总 裁, 分 管 财 务部 、 风 险 控 制 部 、 清算 中心 、培
训 中心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许 小 松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经济 学家 、副 总经 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 0 1 1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郑 文 光 , 男 , 美 国 寿 险 管 理 学 会 寿 险 管 理 院 士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7 3 年 至 1 9 8 4
年 间先 后担 任美 国友 邦保 险有 限公 司香 港区 副总 裁助 理、 市场 拓展 部经 理、 副总 裁( 营业 部) 等职
务 ; 1 9 8 4 年 至 2 0 0 0 年 间 先 后 担 任 安 泰 人 寿 保 险 ( 百 慕 达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执 行 董
事 等职 务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间担 任 I N G 集 团亚 太区 香港 、 澳 门地 区总 经理 。 1 9 8 8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海 港扶 轮社 社员 ; 1 9 9 9 年 至今 担任 香港 童军 总会 筲箕 湾区 会会 长 ; 2 0 1 0 年 至今 担任 交通 康联 人寿 保
险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 春 花 , 女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博 导 , 南 京 大 学 博 士 后 。 曾 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现任 北京 大学 客座 研究 员、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客 座教 授、 澳洲 国立 大学 国际 管理
硕 士课 程客 座教 授、 广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东 省企 业文 化协 会常 务理 事和 广东 省精 神文
明 协会 理事 。陈 春花 教授 曾先 后出 任山 东六 和集 团总 裁、 康佳 集团 、科 龙集 团、 T C L 集 团、 美的 家
电 、南 方航 空、 广东 电信 等公 司管 理顾 问。 讲授 课程 主要 有《 组织 行为 学 》 、 《 企业 文化 与跨 文化 管
理 》等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周 语菡 , 女 , 美 国加 州州 立大 学索 诺玛 分校 M B A 。 曾 先后 就职 于丸 红株 氏会 社 ( 美 国 ) 公 司产
品 部 , A n a n d a ( U S A ) 亚 洲业 务部 , 美 国 A S I 太 平洋 地区 业务 发展 部副 主任 , 美 国 i L i n k G l o b a l 公 司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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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分 析 员 以 及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 2 0 0 1 年 初 至 2 0 0 5 年 , 就 职 于 香 港 招 商 局 中 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 商中 国直 接投 资基 金 ( H K 0 1 3 3 ) 。 其 间曾 先后 出任
招 商 证 券 监 事 会 主 席 , 巨 田 证 券 监 事 会 主 席 , 巨 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 0 0 6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中集 集团 , 出 任南 美战 略发 展项 目负 责人 。2 0 0 8 年 至今 , 出 任招 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H K 0 1 3 3 ) 之 董事 及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 卫 华 , 女 , 会 计 师 。 1 9 8 1 年 0 7 月 ― ― 1 9 8 3 年 1 1 月 , 任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财 务 部
会 计 ; 1 9 8 3 年 1 1 月 ― ― 1 9 8 8 年 0 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 ;1 9 8 8 年 0 8 月― ―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2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 代表 监事 ; 2 0 0 6 年 0 3 月― ―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 松 , 男,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 科专 业 , 硕 士学 历 。 1 9 9 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负责 人,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林 嘉 丽 , 女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 香 港 执 业 律 师 。 2 0 0 3 年 1 月 至 2 0 0 3 年 8 月 在 澳 纽
银 行中 小企 业部 任助 理经 理; 2 0 0 4 年 8 月 至 2 0 0 8 年 5 月 在富 而德 律师 事务 所任 见习 律师 ; 2 0 0 8 年
6 月 至今 在 I N G 投 资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任 亚太 区法 律顾 问。 现任 公司 监事 。
欧 志明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 济学 及法 学双 学士 、投 资经 济硕 士 ; 2 0 0 2 年 加入 广发 证券 深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2 0 0 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 高级 经理 、 副 总监 ,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总 监, 公司 监事 。
路 明 , 男, 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1 9 9 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 担 任交 易主 管职 务 ;
2 0 0 5 年 加 入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交 易 总 监 职 务 ; 2 0 0 6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交易 部高 级交 易员 、首 席交 易员 ,现 任交 易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杨 奕 , 男 , 芝 加 哥 大 学 商 学 院 M B A 优 异 毕 业 生 。 杨 奕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拥
有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 F A ) 和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C P A ) 资 格。 曾任 职于 深圳 能源 石油 化工 贸易 有限 公
司 和中 国宝 安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3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基 金管 理部 高级 研究 员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兼 投资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经理 。
王 晓 东 , 女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深 南 中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副 总经 理、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 0 0 7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1 0 年 3 月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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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生 章 , 男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任 项 目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副 经理 、 内 核部 经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负 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 关事 宜 ) , 2 0 0 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 公 司成 立后
曾 任督 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 喆 , 男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美 国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基 金 集 团 中 国 代 表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执 行董 事 , 南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 具 有近 1 5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 经验 , 持 有
证 券发 行、 经纪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 武泽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管 理学 硕士 , 对 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从 2 0 0 0 年 6 月 开始 在
特 华投 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从 事行 业研 究 ; 2 0 0 1 年 2 月 加盟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负 责数 量分 析 、
基 金研 究 、 系 统开 发等 方面 的工 作 ,先 后任 研究 员 、 业 务主 管 。2 0 0 3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一 直从
事 数量 研究 和模 型开 发等 工作 ,曾 任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王 平 , 男 , 中 南大 学管 理科 学与 工程 专业 硕士 。 2 0 0 6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投 资
风 险管 理部 助理 数量 分析 师、 风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高 级风 控经 理、 副总 监, 主要 从事 投资 风险
管 理 、 金 融 工 程 与 数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等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深 证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管 理时 间 : 2 0 1 0 年 6 月 2 2 日 至今 )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 M T )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1 年 6 月 2 7 日 至 今 ) 、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 2 0 1 0 年 1 2 月 8 日 至今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副 总 经 理 杨 奕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张 国强 、总 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人袁 野、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总 监杨 渺、 研究 部总 监陈 玉辉 、交
易 部总 监路 明。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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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禁 止利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和 目标 E T F 除 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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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1 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2 2 2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监 督权 。
(2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检 查 其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和 业 务 稽 查
情 况等 。
(3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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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作 出 决 策 , 并 针 对 公
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 告。
(6 )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
3 3 3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 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 司基 本制 度、 部门 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 成。
其 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 它们 是各 项
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 法在 公司 基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 范。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度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权 限管 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 司执
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的 监控 工作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 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4 4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1 ) 控制 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业务 环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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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分布 点, 并对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取 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 析考 量风
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 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 构控 制、 操作 控制 和会 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 基 金投 资管 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 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 间形 成一
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 各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
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
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 司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控 制 的 制 度 手 段 , 如 标 准 化 业 务 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 案资 料保 全制 度、 客户 投诉 处理 制度
等 ,控 制日 常运 作和 经营 中的 风险 。
C . 会 计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帐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 格区 分。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 基金 下分
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 理, 以确 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4 ) 信息 沟通
即 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和 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报 告制 度按 照每 日 、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总 经理 报告 ;
b .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 公 司员 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 门向 总经 理 、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 督 察长 定期 出具 监察 报告 ,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现 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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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 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设 立日 期: 1 9 8 4 年 1 月1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3 号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人 : 赵 会 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4 5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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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2 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 1 8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 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 工作 来做 。继 2 0 0 5 、 2 0 0 7 、2 0 0 9 年 三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 A S 7 0 ( 审计 标准 第 7 0 号 )审 阅后 , 2 0 1 0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四次 通过 S A S 7 0 审 阅获 得无
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S A S 7 0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运 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合 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 措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 督制 约
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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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 , 并 保证 得到
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 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 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应 当
分 离;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 、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 经 营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 我 们通 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传 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 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
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 地发 展。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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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理
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
交 易网 站: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交 易电 话: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话 费)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5 0 1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7
联 系人 : 李 涛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8 8 号 浦发 大厦 2 9 楼 A K 单 元
电 话 : (0 2 1 ) 5 8 7 9 6 6 3 6
联 系人 : 王 雷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楼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7 7
联 系人 :苏 菁
招 商基 金华 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 侯街 6 号 卓著 中心 2 0 0 1 室
电 话 : (0 1 0 ) 6 6 2 9 0 5 9 0
联 系人 :仇 小彬
招 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3 层 招商 基金 市场 部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人 :贺 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刘 业伟
3 、 代 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人 :邓 炯鹏
4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8
电 话: 9 5 5 9 9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人 :滕 涛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 话: 9 5 5 6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人 :张 建伟
6 、 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7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1 3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电 话: 0 1 0 - 6 8 8 5 8 1 0 1
传 真: 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 系人 :陈 春林
8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9 5 5 5 8
传 真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丰 靖
9 、 代 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5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6 1 5 7
联 系人 :李 伟
1 0 、 代 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9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倪 苏云
1 1 、 代 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9 5 5 2 6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王 曦
1 2 、 代 销机 构: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人 :郑 鹏
1 3 、 代 销机 构: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联 系人 :姜 聃
1 4 、 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人 :林 生迎
1 5 、 代 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0
联 系人 :芮 敏祺
1 6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 1 A 、 0 2 、 0 3 、 0 4 ) 、 1 7 A 、 1 8 A 、
2 4 A 、 2 5 A 、2 6 A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联 系人 : 盛宗 凌 、 庞晓 芸
1 7 、 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 8 、 代 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1 9 、 代 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联 系人 :曹 晔
2 0 、 代 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郑 舒丽
2 1 、 代 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1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2 2 、 代 销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周 晖
电 话 : (0 7 3 1 )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 4 4 0 3 4 3 9
联 系人 :郭 磊
2 3 、 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余 江
2 4 、 代 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2 5 、 代 销机 构: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9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人 :谢 高得
2 6 、 代 销机 构: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号 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2
2 7 、 代 销机 构: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8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 系人 :李 丹
2 8 、 代 销机 构: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
2 9 、 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 宁 市 滨湖 路 4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雅锋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
联 系人 :牛 孟宇
3 0 、 代 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3 2 9 0 9 7 9
传 真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人 :万 鸣
3 1 、 代 销机 构: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于 宏民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联 系人 :谢 立军
3 2 、 代 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 话: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3
传 真: 0 7 9 1 - 8 6 7 7 0 1 7 8
联 系人 :戴 蕾
3 3 、 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 (0 2 1 ) 5 0 1 2 2 2 0 0
联 系人 :宋 歌
3 4 、 代 销机 构: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联 系人 :彭 博
3 5 、 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5 3 2
联 系人 :田 薇
3 6 、 代 销机 构: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3 7 、 代 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3 8 、 代 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4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3 9 、 代 销机 构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之锁
电 话 : ( 0 1 0 - 5 8 5 6 8 0 0 7 )
传 真 : ( 0 1 0 - 5 8 5 6 8 0 6 2 )
联 系人 : 梁 宇
4 0 、 代 销机 构: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联 系人 :林 爽
4 1 、 代 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4 2 、 代 销机 构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4 3 、 代 销机 构: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3 9 8
传 真: 0 8 7 1 - 3 5 7 8 8 2 7
联 系人 :高 国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5
4 4 、 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人 : 汤 漫川
4 5 、 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郭 熠
4 6 、 代 销机 构: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北京 中路 1 0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4 7 、 代 销机 构: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7 5 5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人 :李 珍
4 8 、 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林 洁茹
4 9 、 代 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6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5 0 、 代 销机 构: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2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人 :李 杨
5 1 、 代 销机 构: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 0 4 7 1 - 4 9 7 2 3 4 3
传 真: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人 :王 旭华
5 2 、 代 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海 口 市南 沙路 4 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 话: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
联 系人 :黎 元春
5 3 、 代 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5 4 、 代 销机 构: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 0 2 8 号 经贸 中心 4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竹
电 话: 0 7 5 5 - 8 2 5 4 5 7 0 7
传 真: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人 :高 克南
5 5 、 代 销机 构: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 司注 册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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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代 表: 沈强
电 话: 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 系人 :丁 思聪
5 6 、 代 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 话: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人 :赵 明
5 7 、 代 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 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7 6 4 4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人 :宋 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 南银 大厦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 话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董文 浩
联 系人 :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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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 2 2 号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 系人 : 曾 浩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 、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 人 。
其 中 , 直 销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渠 道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机构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规定 ,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
2 、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 真 、 电 话或 网
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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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公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 转换 业务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及转 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及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 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购买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通了 转换 业务 的各 基金 品
种 之间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和 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6 、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或
先 转换 。
7 、若 同一 投资 者转 换当 日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 的处 理顺 序。
8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
网 上交 易平 台申 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 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0 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 则上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0 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 际
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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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 回时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 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 转出 。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网 点 转 换的 ,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 0 0
份 。基 金持 有人 转换 时或 转换 后账 户中 基金 份额 低于 1 0 0 份 时一 次性 转出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转 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留 存份 额不
足 1 0 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 进行 转换 。
4 、投 资者 投资 招 商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 0 0 元。 实
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 、 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申请 。
2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时 ,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3 、 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认 与通 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申 请,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 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 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申购 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 未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 + 7 日 内( 包括 该日 )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5 、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 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1 0 0 万 元 1 .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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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0 万 元 ≤M < 5 0 0 万 元 0 . 8 %
5 0 0 万 元 ≤ M < 1 0 0 0 万 元 0 . 4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申 购 金 额 中 扣 除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收 取,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连 续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1 年 * 0 . 5 %
1 年 ≤ N < 2 年 * 0 . 2 5 %
N ≥2 年* 0 %
( 注: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依 此类 推)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 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的 7 5 % 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及其 他
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 2 5 %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用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 5 %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转 入基 金与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费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 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算 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4 、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 交 易 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 话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 准 的 调
整 请查 阅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及 公司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公 告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对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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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不 晚于 优惠 活动 实施 日公
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 0 万 元申 购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相 应
申 购费 率为 1 . 5 %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1 6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5 % ) =9 8 , 5 2 2 . 1 7 元
申 购费 用= 1 0 0 , 0 0 0 - 9 8 , 5 2 2 . 1 7 = 1 , 4 7 7 . 8 3 元
申 购份 额= 9 8 , 5 2 2 . 1 7 / 1 . 0 1 6 =9 6 , 9 7 0 . 6 3 份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 0 万 份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相 应赎 回
费 率为 0 . 5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0 1 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总 金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6 = 1 0 1 , 6 0 0 . 0 0 元
赎 回费 用= 1 0 0 , 0 0 0 ×1 . 0 1 6 ×0 . 5 % = 5 0 8 . 0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0 1 , 6 0 0 . 0 0 - 5 0 8 . 0 0 =1 0 1 , 0 9 2 . 0 0 元
3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仅 适用 于前 端收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 情况 ,若 未来 本基 金开 通
后 端收 费, 则本 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许可 的情 况下 ,对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
整 ,并 在调 整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5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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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5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生上 述( 1 ) -( 7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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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出 现困 难;
(4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暂 停 赎 回;
(6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 3 ) 款 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 最 长不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
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提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连 续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时, 即 认为 发
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5
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 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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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 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主 要投 资于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 求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投资理念
中 国 经 济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将 带 动 消 费 行 业 的 大 发 展 , 指 数 化 投 资 以 其 低 成 本 、 管 理 透 明 等 优 点 ,
有 助于 投资 者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回 报。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上证 消费 8 0 E T F 、 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
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上
证 消 费 8 0 E T 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收 益率 ×9 5 % +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 。
如 果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其 标的 指数 , 或 者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
或 停 止 上 证 消 费 8 0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者 上 证 消 费 8 0 指 数 被 其 他 指 数 所 替 代 , 或 者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目 标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或 者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于 本基 金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经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 基金 的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7
的 指数 可根 据目 标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更 换而 做相 应的 变更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并且 本基 金为
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 跟 踪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 ,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
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六)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上 证 消 费 8 0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上 证 消 费 8 0 E T F , 以 实 现 对 业 绩 基 准 的
紧 密跟 踪,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控 制在 0 . 3 % 以 内,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 % 以 内。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 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 达 到跟 踪标 的
指 数的 目标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2 、 目标 E T F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 T F , 目前 目标 E T F 仅 指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
(1 ) 基 金组 合的 构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并 在 建 仓 期 内 将 股
票 组合 换购 成目 标 E T F ,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2 ) 目 标 E T F 的 投资 方式
本 基金 作为 上证 消费 8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 投 资于 上证 消费 8 0 E T F 的 方式 既包 括在 一级 市场 以股
票 篮子 组合 对该 E T F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也 包括 在二 级市 场以 现金 直接 买卖 该 E T F 份 额 。 本 基金 投资
于 目标 E T F 的 方式 以申 购和 赎回 为主 , 但 在目 标 E T F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下 , 为 了更 好地 实
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不 足一 级市 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的 部分 可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E T F 份
额 或 者 投 资 于 上 证 消 费 8 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等 。 本 基 金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E T F 份 额 投 资 将 不
以 套利 为目 的, 只是 为了 减小 与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3 ) 基 金组 合的 调整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结 合 基 金 的 现 金 头 寸 管 理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
当 本基 金在 一级 市场 申购 赎回 和在 二级 市场 买卖 目 标 E T F 或 本基 金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时 ,基 金经 理会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降低 跟踪 误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8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以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部 分 的 投 资 为 主 ,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方 法进 行日 常管 理。 针对 我国 证券 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认购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
券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和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5 、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管 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以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 生工 具必 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不 得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6 、 跟踪 误差 、跟 踪偏 离度 控制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跟 踪 误 差 ” 和 “ 跟 踪 偏 离 度 ” 这 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日 常 的 监 控 与 管 理 , 其
中 ,跟 踪误 差为 核心 监控 指标 ,跟 踪偏 离度 为辅 助监 控指 标。 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对事 后跟 踪误 差的
两 级监 控体 系, 即分 别建 立以 3 % 与 4 % 为 阀值 的监 控线 ,实 施严 格的 事后 跟踪 误差 管理 ,同 时通 过
对 组合 事前 跟踪 误差 的估 计与 分解 获取 有效 的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组合 调整 方法 ,以 求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 相对 于目 标指 数的 偏离 风险 。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 . 3 % , 年 化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等 其 他 原 因 , 导 致
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七)投资程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 程;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 投资 程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提出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指 导意 见;
(2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
(3 ) 基金 经理 依据 目标 E T F 基 金以 及目 标指 数成 份股 的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4 ) 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 并 对风 险隐
患 提出 预警 ;
(5 )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等 状况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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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 险等 投资 风
险 进行 监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对 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八)投资限制
1 、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和 目标 E T F 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
2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1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 0 % ;
( 4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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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9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 0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 T F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或 二
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九)目标 E T F E T F E T F E T F 的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所 联 接 的 目 标 E T F , 以 与
原 目标 E T F 有 类似 投资 目标 的 E T F 作 为新 的目 标 E T F :
1 、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目标 E T F 与 其他 基金 进行 合并 ;
3 、 目标 E T F 变 更标 的指 数;
4 、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1 年 0 9 月 3 0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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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 益投 资 1 7 2 , 1 8 8 . 0 0 0 . 0 1
其 中: 股票 1 7 2 , 1 8 8 . 0 0 0 . 0 1
2 基 金投 资 1 , 3 7 5 , 6 0 7 , 6 9 9 . 2 9 9 4 . 2 6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 4 , 4 9 8 , 9 7 3 . 7 9 5 . 1 0
7 其 他资 产 9 , 1 6 5 , 1 0 8 . 0 0 0 . 6 3
8 合 计 1 , 4 5 9 , 4 4 3 , 9 6 9 . 0 8 1 0 0 . 0 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 -
C 制 造业 1 7 2 , 1 8 8 . 0 0 0 . 0 1
C 0 食 品、 饮料 - -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 -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1 2 7 , 0 5 3 . 0 0 0 . 0 1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4 5 , 1 3 5 . 0 0 0 . 0 0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 筑业 - -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 息技 术业 - -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 融、 保险 业 - -
J 房 地产 业 - -
K 社 会服 务业 - -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1 7 2 , 1 8 8 . 0 0 0 . 0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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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6 0 0 1 6 6 福 田汽 车 1 7 , 1 0 0 1 2 7 , 0 5 3 . 0 0 0 . 0 1
2 6 0 0 5 7 2 康 恩贝 4 , 5 0 0 4 5 , 1 3 5 . 0 0 0 . 0 0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 金名 称
基 金类
型
运 作方 式 管 理人 公 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 % )
1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股 票型
交 易型 开
放 式 ( E T F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1 , 3 7 5 , 6 0 7 , 6 9 9 . 2 9 9 4 . 9 0
9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制度 和流 程
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1 1 3 , 0 9 5 . 2 5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8 , 9 2 3 , 2 2 7 . 1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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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1 3 , 5 0 3 . 3 3
5 应 收申 购款 1 1 5 , 2 8 2 . 2 7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9 , 1 6 5 , 1 0 8 . 0 0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1 0 . 1 2 . 0 8 - 2 0 1 0 . 1 2 . 3 1 - 0 . 9 0 % 0 . 4 0 % - 4 . 7 7 % 1 . 4 1 % 3 . 8 7 % - 1 . 0 1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0 6 . 3 0 - 6 . 1 6 % 1 . 0 4 % - 8 . 2 5 % 1 . 1 9 % 2 . 0 9 % - 0 . 1 5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0 9 . 3 0 - 1 5 . 8 4 % 1 . 1 1 % - 1 7 . 8 8 % 1 . 2 0 % 2 . 0 4 % - 0 . 0 9 % -
基 金成 立起 至 2 0 1 1 . 0 9 . 3 0 - 1 6 . 6 0 % 1 . 0 6 % - 2 1 . 8 0 % 1 . 2 2 % 5 . 2 0 % - 0 . 1 6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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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 应收 申购 款;
6 、 目标 E T F 、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 0 、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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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 T F 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目标 E T F 估 值方 法:
本 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份 额以 目标 E T 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 值 , 如 该日 目标 E T F 未 公布 净值 , 则 按
目 标 E T F 最 近公 布的 净值 估值 。
2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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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
4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人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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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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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 T F 发 生暂 停估 值与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 利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5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相 应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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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 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 0 %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 5 个 工作 日;
6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分 红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列示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0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 基金 管理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管 理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 T 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 的 0 . 5 %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 A X ( E ×0 . 5 % ÷ 当 年天 数 , 0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不 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基金 托管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托 管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 T 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 0 ) 的 0 . 1 %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M A X ( E ×0 . 1 % ÷ 当 年天 数 , 0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上 述 (3 ) 到 ( 8 )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 、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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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
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6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2 、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3 、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相 应部 分。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对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不 晚于 优惠 活动 实施 日公
告 。
(三)基金的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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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需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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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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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7 、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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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 9 )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 2 0 )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2 1 )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 2 2 )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 2 3 )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 2 4 )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 2 5 )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 2 6 ) 变 更目 标 E T F ;
( 2 7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 澄清 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 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 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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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者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包 括市 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
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者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本 基金 为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并且 本基 金为
被 动式 投资 的指 数基 金 , 跟 踪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 ,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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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 金适 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 确认 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中 长期 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 者通 过其 他代 销机 构 , 对 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 细的 了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 出客 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 的决 定。 投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
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
投 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 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者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者特 别注 意,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调 整至 1 元 初始 面值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
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 份 额 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引 起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因素 有: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国 有 股 减 持 与 流 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反 映 出 来 , 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 率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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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 购 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目标 E T F 的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E T F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因 此 目 标 E T F 面 临 的 风 险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成
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
本 基金 为目 标 E T F 的 联接 基金 , 但 是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与 目标 E T F
并 不完 全相 同, 不能 保证 本基 金的 表现 与目 标 E T F 的 表现 完全 一致 。
2 、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 )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相 应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相 应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2 )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于 原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3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3 、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 1 ) 本 基 金 9 0 % 以 上 的 净 资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目 标 E T F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的 偏 离 会 造 成 本
基 金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 离;
(2 ) 本 基 金有 投资 成本 、 各 种费 用及 税收 , 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导 致本 基金 收
益 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
(3 )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 本 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 由 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 资金 可能
不 能 及 时 地 转 化 为 目 标 E T F 份 额 和 指 数 成 份 股 、 或 在 面 临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无 法 以 赎 回 价 格 将 目 标 E T F
份 额和 指数 成份 股及 时地 转化 为现 金,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4 ) 在 本基 金实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 例 如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 水平 、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证券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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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对于 对标 的指 数的 偏离 程度 。
(三)流动性风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要 求 。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其他风险
1 . 操 作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 . 技 术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3 . 法 律风 险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4 .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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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基 金合 同;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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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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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 . 基金 管理 人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 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 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 1 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 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 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 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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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 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 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5 年 以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 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 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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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 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 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B . 基金 托管 人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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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
(1 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 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 1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 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 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 2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C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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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目标 E T 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 益 的 活动 ;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A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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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 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1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 含 1 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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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 0 天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效 力。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授权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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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 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 决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如 果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 开
会 程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 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
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 3 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 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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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含 1 0 %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按 照 前 述 约 定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F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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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
G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H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I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目标 E T F 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的特 别约 定
鉴 于 本 基 金 是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 T F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其 持 有 的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和 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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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票 数 为 , 在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本 基 金 持 有 目 标 E T F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 整数 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标 E T 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遵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 T 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J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程 序;
(9 ) 终 止基 金合 同;
(1 0 )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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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在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B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C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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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D .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F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G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招商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 8 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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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马 蔚华
成 立时 间: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 1 亿 元
组 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人 :曾 倩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人 :赵 会军
成 立时 间: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
代 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 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
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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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上证 消费 8 0 E T F 、 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 新 股 、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上 证 消 费 8 0 E T 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 T 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b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 0 % ;
c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e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f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 0 % ;
g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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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 T F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或 二
级 市场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2 )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3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和目 标 E T F 除 外;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
(5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6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上 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 -( 5 ) 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对 于因 上述 (4 ) - ( 5 )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的上 证消 费 8 0 E T F 指 数成 份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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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
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依 据如 下方 法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控制 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 金托
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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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
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 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B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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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 的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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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
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3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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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5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 正
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7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 5 年 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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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传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 E T F 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本 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 目 标 E T F 估 值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份 额 以 目 标 E T F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估 值 , 如 该 日 目 标 E T F 未 公 布 净 值 , 则
按 目标 E T F 最 近公 布的 净值 估值 。
②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c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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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③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值 。
④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⑤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⑥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⑦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3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着 勤勉 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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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 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 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
计 年度 结束 后 9 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 0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 5 日 内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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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
合 同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 5 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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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交 易对 账单 的发 送形 式包 括纸 质 、 电 子邮 件和 短信 息三 种 。 客 户可 以根 据需 要通 过招 商基 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修 改发 送形 式, 但只 能选 择一 种发 送形 式。 服务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交 易对 账单 的 默 认发 送方 式为 纸质 邮寄 , 原 则上 一 年至 少寄 送一 次 , 在 报告 期结 束后 1 5 个 工
作 日内 寄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未收 到客 户明 确表 示不 需要 对账 单寄 送的 情况 下, 将按 照上 述规 则寄
送 对账 单。 客户 可以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取 消或 者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 务。
3 、 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 请 务必 预留 正确 的通 讯地
址 及联 系方 式 ,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
并 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4 、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达
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 息不 完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5 、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和 E - M A I L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益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 信息 的内 容。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如 基金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录 招商 基金 网站 “ 账 户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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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 理财 论坛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招 商基 金网 址: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 B S 论 坛: b b s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基 金邮 箱: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全 天 候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 周六 天(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 时的 人工 咨询 服务 。
基 金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 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长 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的 意 见 簿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书 信 及 电
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无 法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处 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3 1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2 0 1 2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3 1
3 、 关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继 续参 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个 人网 上基 金前 端申 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3 1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1 7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1 6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1 5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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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1 4
8 、 关 于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调 整上 证消 费 8 0 指 数成 份股
重 庆啤 酒( 证券 代码 : 6 0 0 1 3 2 ) 及其 标的 E T F 基 金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 0 1 1 - 1 2 - 9
9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1 - 1 2 - 7
1 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1 1 - 3
1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1 1 - 3
1 2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 任总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 1 0 - 2 8
1 3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0 1 1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 0 1 1 - 1 0 - 2 5
1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 1 0 - 1 8
1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万 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8
1 6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委 托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 0 1 1 1
1 7 、 招 商 上 证 消 费 8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1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1 2 6
1 8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 2 0 1 1 2 6
1 9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零一 一年
第 一号 ) 2 0 1 1 2 1
2 0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二 零一
一 年第 一号 ) 2 0 1 1 2 1
2 1 、 招 商上 证消 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 0 1 1 2 1
2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2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2 0
2 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通 联支 付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 1 1 1 8
2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 移 动 银 行
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证消费 8 0 E T 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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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 并刊
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但应
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招商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招商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招商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招商 上证 消费 8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8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