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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519019)

大成景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二 年一 月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 经2007年11 月9日 景阳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获中 国证 监会2007 年11 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 号文 核准。 自2007年12月11 日起, 由 《景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 内 容 截 至日 为2011 年12月11 日 , 有关 财 务 数据和 净 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2011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5 五、相关 服 务 机构 ................................................................................................................................ 29 七 、 基 金的 存 续 .................................................................................................................................... 59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59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67 十 、 基 金业 绩 ........................................................................................................................................ 77 十 一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78 十 二 、 基金 财 产 .................................................................................................................................... 78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9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86 十 五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88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9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90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94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96 二 十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98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4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4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5 二 十 四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26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7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27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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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绪


言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与《 大 成 景 阳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景阳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 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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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1次, 并于每6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日 内公告 ,更新内容 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日。 8 .集中申购公告:指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 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9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25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29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合 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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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会员单位: 指由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 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1.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2. 场内销售: 指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3.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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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4.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修 订 基金合 同和 更名 为 “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等一系列事项。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 ,基金 合同自 景阳基金 终止上 市之日 起生效, 《景阳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41. 存续期: 指自 《景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日: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46.T+n 日: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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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 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 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数值。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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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 )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二十个部门, 分 别是股票投资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金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 究部、 交易管理部、 金 融工程部、 信息技术部 、 客户服务部、 市场部 、 总经理办 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 务 部、 行政部、 基金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公司, 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 公司以 “ 责任、 回报、 专业、 进取 ” 为经营理念, 坚持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 优、 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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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景宏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 基金:深证成长 40ETF 及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 1 只创新型基金:大成 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 只 QDII 基 金: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指数基金 及 19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大 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 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 中央财 经大学财政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任职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理, 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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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虹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杨赤忠先生, 董事, 硕士。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 监、 基金经理; 光大证 券投资部总经理、 研究所所长; 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董事。 现任光大证券党委委员、助理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蔺春林 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 本科。1970 -1971 年, 解放军 信阳坦 克师锻 炼;1971-1987 年, 任兵器部 5107、5137 厂生产会计员、 财务处长;1987 年- 1998 年,任 湖北 省财 政厅中央 企业 处副处 长 、财政部 驻湖 北省专 员 助理;1998 年-2005 年, 任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员助理、 副专员、 专员、 党组 书记;2005 年 8 月,任中央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局长;2007 年 1 月退休。 于绪刚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 全国律协金融 证券委员会委员、 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研究生导师、 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 华北 电力大学客座教授。1990 年-1995 年, 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1995 年-1998 年, 北京大学法学硕 士学习;1999 年, 香港 大学法律学 院访问学者、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访问学者;1999 年-2001 年,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学习;2001 年起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万曾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研究员, 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 心处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 局长,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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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党组书记,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 表, 上 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 主任, 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现 任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顾问, 高级经济师, 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副处长、 处长) , 北京市 第一商 业局(副 局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 ,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 路营业部 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 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先 生, 监事, 双 学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历任 营教 导员、 军 直属政 治处主任;1992 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 地产信 贷部经理 ,静安 支行行 长,杨浦 支行行 长;1998 年调总 行负责筹建基金托管部, 任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经理; 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2008 年任 中 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 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民政府妇联主任、 团委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人民 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 市宣武区人 民检察院, 任三级检察官; 2007 年 8 月起任民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 2007 年 11 月 -2009 年 12 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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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 江南证券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 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 省信托咨 询公 司证券 部 驻上交所 出市 代表、 上 海业务部 负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 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杨春明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曾先后任 职于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总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 监、 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证券从业年限11 年 。 曾任 光大证券 研究所 研究员 、四川启 明星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助 理。2004 年4 月进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1 月-2008 年1 月 期间 曾 任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2005 年2 月 起开始 担任 景阳 证券 投 资基金 (2007 年12 月11 日封转 开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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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年6 月22日 起兼 任大成核心 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 资部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无。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8 名。名单如下: 刘明,助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杨建华, 股票投资部总监, 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 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尚前, 固定收益部总监,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业务,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曹雄飞, 研究部总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邓韶勇, 交易管理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施永辉, 股 票投资部副总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曹志刚,数量投资部首席金融工程师,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孙蓓琳,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 以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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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 .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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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款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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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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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 合法、 有效经营, 保 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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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 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 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 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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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 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 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各 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 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 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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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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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 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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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机机房、 设 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 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 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 能。 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 ) 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 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即 时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重 要 数 据 异 地 备 份 并 且 长 期 保 存。 (18 )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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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 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 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 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 作, 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 稽核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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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F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 成 立。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 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 位居《 财富》世 界500强 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通国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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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 银行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 托管业 务 部现有员 工130 名,其 中高级会 计师 、高级 经 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11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共114 只, 包括大成 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 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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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信诚 四季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长 盛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成长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 动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 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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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 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300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南 方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 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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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 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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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免长 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 北京、 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并在 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1)东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 厦105室 联系人:李宁 2)平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廖红军 (3 )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1)广东路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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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 陆家嘴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朱君 、陈漪琦 电话:021-62173331 、021-62185377 传真:021-62185233 (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5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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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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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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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服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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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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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办公地址同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董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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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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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服电话: 96528 ( 宁 波 、 杭 州 、 南 京 、 深 圳 、 苏 州 、 温 州 ) 、962528 (北 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7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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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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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03、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3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 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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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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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 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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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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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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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5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6336、021-962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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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丽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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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5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5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客服电话:0750-3160388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0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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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1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西)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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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法人代表: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6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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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4008-698-698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9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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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潘鸿、林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7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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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益田 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18层至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18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7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王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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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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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网址:www.daton.com.cn (8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 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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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7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8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89 )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90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邮政编码:5702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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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91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服电话:025-83367888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9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93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0871-3577942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4 )天源证券经济有限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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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址:www.tyzq.com.cn (95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9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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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3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景阳基金” )转型而来。 2007 年11 月9 日 , 景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 。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07 年11 月28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7]324 号 文 核 准 , 持 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 上市, 自2007年12月11 日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 效, 《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转 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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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时基金更名为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七、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进行了基金份额更名以 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了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 者可以 通过场 外、场内 两种方 式申购 、赎回本 基金份 额或从 事其他 基金交易业务。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以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 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内代销机构,通过其销售网点办理。 2.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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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 (1 )原 景阳基 金基金 份额托管 在本基 金场内 代销机构 席位上 的,基 金份额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开放赎回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托管其 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 )原 景阳基 金基金 份额托管 在非场 内代销 机构席位 上的, 基金管 理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 (以下简称 “ 临时账户 ” ) ,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开放赎回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 代销证券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核 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 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 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 此后,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确认权 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4.直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构、 场 外代 销机构 名单和联 系方式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五条第 (一) 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 除外)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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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已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 格;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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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 者办 理场内 申 购时,每 次申 购金额 不 得低于1000 元, 超过部 分需为 100 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 每次申购 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 金不对 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 金 份额余 额进行 限制, 亦不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 3 个月内赎回规模过 大,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即净申 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 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 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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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 绝或暂停 接受某 些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时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或通知。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或通知。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或无法 支付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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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及 时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 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数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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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 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 )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部分延 期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 过2个 月时,可 对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 整。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招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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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业务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等,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等。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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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 企业盈利持续上升以及人民币稳定升值的背景下, 形 成了一批代表我国新兴经济体特点、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先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此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 高速成长果实,获取超 额收益。 2.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 国内外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股票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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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我国 GDP 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 度、 股市和债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以及利率水平, 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 要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1 )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 财务健康程度, 还 可以较 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 本基金将 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 选择 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 )建立备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中获益的领先上市公司,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对象。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①高速增长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 与消费升级、 金融深 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及其上游行业将从中充分获益, 并持续保持较高的 增长速度, 而此类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将是行业发展中的主要受 益者。因此,过去 2 年其所在行业销售额增长速度高于 GDP 增速,且过去 3 年 在全行业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列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关注。 ②资源优势领先的上市公司 长期来看, 中国仍将作为制造业大国参与国际竞争, 对自然资源将保持较大 需求。 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 销售等具有垄 断优势的上市公司 将会长期获益。 ③在获益于人民币升值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长期趋势, 将导致消费需求 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带动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④外延扩张能力领先的上市公司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 中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 在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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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此过程中, 重组和购并将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也 有助于显著提升其未来盈利能力。 因此, 有明确重组、 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 且 重组、 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 并将在未来 1-2 年内实施或 实现的上市公司也将进入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3 )实地调研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 深入了解 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 性。基金投资团队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 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 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 )估值比较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 本基金将根据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务 模 式 等 特征 , 综合 利 用市 盈 率 (P/E ) 、 市 净率(P/B )和 折现 现 金流(DCF)等 估值方法, 通过估值比较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做进一步筛选。 估值比较将主要从 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 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 (5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估值比较的排序结果, 选择 估值比较结果最优的上市公司, 建立买入股票名单, 并选择合理时机, 稳步建立 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 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组合建立 后, 基金投资团队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 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使其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潜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 基于收益的要求, 在战术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 积极的策略, 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战术资产配置 上,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 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 确定出目标久期。 类属配置上, 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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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配置、 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 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 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 策略主 要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1)采 用市场公 认的多 种期权 定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 定价, 作为权 证投资的 价值基 准;2 )根据权 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研究 估值,结 合权证 理论价 值进行权 证趋势 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 的特性,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 依法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 用于 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组合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研究报告, 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及行业发展状况; 走访调查上市公司, 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 析研究, 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 归纳、 整理, 撰写宏观经济 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 研究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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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 报告, 根据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包括在股票、 国债及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 断, 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 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 包括投资结构、 具 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 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 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 指令的合规 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 执行。 (5 )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 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 )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 估报告。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 )组合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 证券市场趋势, 并结合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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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需遵守 以下限制: (1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时,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 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权分置改 革中发 行的权 证,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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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 券专用。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 管理规 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 内控制 度,并能 满足基 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5.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效、 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易 设施符 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 和专门 的研究人 员,能 及时为 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 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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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适当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中信全债指数的编制人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将“中信全债指 数”更名 为“中 信标普 全债指数 ” ,指 数的编 制方法未 发生变 动,保 持了较好的 延续性和连接性。 鉴于 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对应的指数名称也做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339,704,301.40 73.35 其中: 股票 3,339,704,301.40 73.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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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96,948,318.98 26.29 6 其他资 产 16,152,450.60 0.35 7 合计 4,552,805,070.9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326,245,836.01 7.31 C 制造业 1,819,363,857.00 40.76 C0 食品、 饮料 870,810,854.10 19.51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26,417,212.69 0.59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1,402,775.40 0.03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0.00 C5 电子 106,189,633.60 2.38 C6 金属、 非金 属 164,200,000.00 3.6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90,139,499.02 6.5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360,203,882.19 8.07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42,100,000.00 0.94 E 建筑业 157,662,119.12 3.5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82,510,262.00 4.09 G 信息技 术业 267,365,517.64 5.9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74,034,325.68 3.90 I 金融、 保险 业 216,440,000.00 4.85 J 房地产 业 149,958,404.07 3.36 K 社会服 务业 4,023,979.88 0.0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3,339,704,301.40 74.83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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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 600518 康美药 业 18,625,149 263,545,858.35 5.91 2 600132 重庆啤 酒 3,708,121 232,869,998.80 5.22 3 000858 五 粮 液 5,599,877 203,275,535.10 4.55 4 600406 国电南 瑞 4,924,248 172,250,195.04 3.86 5 600519 贵州茅 台 800,000 152,472,000.00 3.42 6 600887 伊利股 份 7,399,954 135,419,158.20 3.03 7 600036 招商银 行 12,000,000 132,720,000.00 2.97 8 600048 保利地 产 11,999,848 110,998,594.00 2.49 9 600123 兰花科 创 2,499,946 108,297,660.72 2.43 10 000925 众合机 电 7,400,000 105,672,000.00 2.3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 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1 年 5 月 27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五粮液因信息披露违法被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60 万元。本基 金认为,该处罚不会对五粮液投资 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2 )本 基金在 报告期 内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71,672.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691,637.80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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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7,124.81 5 应收申 购款 492,015.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52,450.6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925 众合机 电 21,420,000.00 0.48 非公开 发行 (6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11-2007.12.31 2.08% 1.61% 3.30% 1.38% -1.22% 0.23% 2008.01.01-2008.12.31 -57.17% 2.26% -56.15% 2.44% -1.02% -0.18% 2009.01.01-2009.12.31 81.28%


1.87%


73.37%


1.65%


7.91%


0.22%


2010.01.01-2010.12.31 20.40% 1.36% -9.34% 1.27% 29.74% 0.09% 2011.01.01-2011.09.30 -18.21% 1.11% -13.87% 1.02% -4.34% 0.09% 2007.12.11-2011.09.30 -21.95% 1.75% -38.69% 1.72% 16.74% 0.0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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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80% -60% -40% -20% 0% 20% 07/12/11 08/09/13 09/06/17 10/03/21 10/12/23 11/09/26 大成景阳领先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投资比例。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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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原则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 资品种 不再存 在活跃市 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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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且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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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5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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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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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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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当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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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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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 )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可以 从基金 资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 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1.5% 的年费率计 提,即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5%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即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 。计算方法如下: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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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 )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 (3)至(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期申购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一致,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多次申购,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 例确认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缴纳,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 费率 1 年以 内( 不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投资者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景阳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 《大成 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 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赎 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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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 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来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依法提取业绩报酬和/ 或业绩风险 准备金。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模式实 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6 次,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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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50% 。 5.投资 者可以 选择取 得现金红 利或将 所获红 利再投资 于本基 金,投 资者选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 准, 确定再投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最迟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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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6.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以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 实 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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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开始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日常申购或赎回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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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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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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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九) 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方便投资者, 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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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业绩下滑 。 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资产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 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 低将保持在 60% 以 上,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股 票 市场 的 下 跌 风 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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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 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变更基金类别; (2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3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终止基金合同;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下列事 项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情 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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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6 )因 当事人 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 人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7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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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小项规 定 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获 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或 委托收 取投资 者申购 费、赎回费、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并 公布有 关基金申 购、赎 回、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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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 )选 择、更 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 机构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检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金投资而 获得的任何权利; (11 ) 依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 或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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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 )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本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 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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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21 )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获得基金托管费;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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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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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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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②变更基金类别; ③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④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⑥终止基金合同; ⑦与其他基金合并; ⑧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⑨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 以下情 形之一 的,经基 金合同 约定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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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⑥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⑦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方式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 定期或 不定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2 )在 正常情 况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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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议的表决方式;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在权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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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地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⑥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不 论现场 开会或 通讯方式 开会, 若该次 会议不符 合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开会条件, 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 但召集人可以按 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 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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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召集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 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 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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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处 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6.表决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可做 出。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为有效 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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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 2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1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记票、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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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 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容 变更的 事项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①变更基金类别; ②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③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④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⑤终止基金合同; ⑥与其他基金合并; ⑦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⑧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下列 事项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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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⑦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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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②、③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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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1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时,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 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权分置改 革中发 行的权 证,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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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 本基金将相应变更 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 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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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8.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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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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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变更 原封闭 式基金的 银行账 户资料 。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 管协议第三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 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 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 和协助。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 (2 )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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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法 律法规 对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 变更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本基 金从其规定。 5.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但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 2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1 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每个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律法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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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财产公 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 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 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 意见,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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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2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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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他合 格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时, 可委托 该注册登记 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续存期内, 应采用电 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 册。 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当年的 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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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 关名册生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 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 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 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托管人只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 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 托管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 托管协 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的内容 之外,本 托管协 议的当 事人仍应 履行本 托管协 议的其 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托 管协议 由《景 阳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修订 而成。 本托管 协议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 效, 《 景阳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自同 一日起失效。 2.本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协议双方各执 2 份,上报监管部门 2 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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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该定期 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4 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理 财热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 E 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 满意理财热线 ”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 7× 24 小时自助 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务, 也可选择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 账户 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 大 成 绿 色 通道 ”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定 期 发送 对账 单 服 务。 每 季 度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该 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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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账户状况对账单。 “ 大成绿色通道”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人 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 基金 E 点通”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 电子对账单及电 子刊物订阅平台 、 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 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 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 财服务。 “ 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 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1 年 6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0 年 6 月 2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迁址的公告》 。 2.2011 年 7 月 19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3.2011 年 7 月 26 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期》 、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 年第 1 期》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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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4.2011 年 7 月 26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理财中心迁址的公 告》 。 5. 2011 年 7 月 26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分公司迁址的公告》 。 6.2011 年 8 月 27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7.2011 年 9 月 27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首钢 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8.2011 年 9 月 27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成立公告》 。 9.2011 年 10 月 26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10.2011 年 11 月 2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有 的“首钢股份”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11.2011 年 12 月 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公告》 。 12.2011 年 12 月 9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重庆啤酒 (600132 )估值调整的公告》 。 13.2011 年 12 月 10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重庆啤 酒(600132 )估值调整的补充公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1 年 7 月 26 日 公布的 《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期) 》 进行了更 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三、基金管理人 ” 部分。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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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四、基金托管人 ”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 4 .在“ 九、基金的投资 ” 中,根据最新资料,对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 十、基金业绩 ” 部 分。 6.在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披露了 2011 年 6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 中国证监会 《关 于核准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批复》 (三)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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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二年 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