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行业(050018)

博时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博时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0 年9 月10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0]1242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 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 金为股票 型基金, 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 高 收益品种。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 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1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4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0 第九部分 基 金的业绩 .........................................................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 ............................................. 102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03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4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以及《 博时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博时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博 时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 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 交收 、 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7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28 、 基金账 户: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 的 投资人 有效申请 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 42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4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 避免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 股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 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五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产品规划 部、 市场 部、 基金运作 部、 总裁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监 察法律部 、 风险管 理部 、 宏观策略部 、 零售业 务和机构 业务。 研究部负责 完成 对宏 观经济、 投资 策略、 行业上 市公 司及市场的 研究。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 特定资产的 管理和客 户咨询服 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 易监督。 固定收 益部负责 进行固定 收益证券 的研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 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产品规划 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 维护以及年 金方案设 计与精算 等企业年 金咨询工 作。 市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 策划、 品牌 推广等 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 务。 总裁办公 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 公司文 化 建设、 外 事活动管 理、 档 案管理 、 董事 会、党办及 工会工作 。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 聘、培训发 展、薪酬 福利、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 、 财务 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 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 工作。监察 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 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和建议。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 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 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 确保 公司 各 类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宏观策 略部负责 国 内外宏观经 济研究, 并 提供针对 性的投 资策略。 零售 业务下辖 零售区域 、 客户服 务中心、 电 子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责公 司全国 范围内的零 售客户、 渠 道销售、 直销运作 和服务工 作 。 其中, 零售 区域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内 零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 售 客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子商 务部负 责公司电子 商务业务 的发展、 各部 门使用公 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 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的 建设与管 理工作。 渠道 产品组负 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开 拓、 销售推广 服务工作, 以 及 公司 产品销 售前包 装整 合工作 。 机构 业务 负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的 机构客 户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部 、 战略客 户部、 机 构 理财部-上 海、 机构理 财部-南 方和券 商渠道组。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 展和服务等 工作。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方 地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 客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理财 部- 上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 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 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 销 售服务。 另设 非独立核 算盈亏的 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沈 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 公司, 分 别 负责对驻京、 沪、 沈 阳 和郑州人 员日常 行政管理和 对赴京、 沪 、 沈阳和 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 予协助。 此外 , 还设有 海外子公 司: 博 时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总人 数 344 人,其 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 ,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 会副会长, 深圳市五届人大 代表。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 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 独立董事。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长。


肖风先生,博士 ,副董事长。1989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康佳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 工作,1993 年进入深圳 市证券监管办公 室工作,历 任副处长、 处长、证管 办副主任 。1998 年 4 月起负责 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 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 汤维清先生,硕 士,董事。1988 年起历 任成都探矿 工艺研究所工程 师,深圳天极 光电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深 圳中 大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 招商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分管研究 业务、 资 产管理 业务、 直接 投资业务 。2008 年 7 月起 ,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海 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师。1995 年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 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博 士后,董事。1993 年起 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独 立董事。1968 年加入中 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士、 班长、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治处 副主任、主 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参 谋部二部参 谋、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独 立董事。1978 年起历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外交 学会北美处研 究人 员、 国家经济 体制改革 委员会 研究人员、 英国高诚 证 券 (HK) 有限 公司董事 、 北京代 表处首 席代表、 法国兴业 证券 (HK ) 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康联马洪 (中国 )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高级投 资顾问。2001 年 4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独立 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 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 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师、 中国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4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 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 ) 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 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经济 学博士,总经 理。1998 年起曾先后 在上海飞机制造 厂、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 公司总经理 。 王德英先生,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任北 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 信息事业 部工作 。2000 年 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历任 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 电脑部副经 理及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现 任公司副 总裁 。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 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 研 究部副总 经理兼策 略分析师 。2005 年至 2006 年 由博时公 司派往纽 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 访问学者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2006 年5 月至 今担任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基 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 任博时价值增长 混合基金经 理、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混合 组投资总 监、 博 时平衡配置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股 票(QDII)基金 经理 、 博时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 特定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 生, 经济学硕 士, 副总 经理。1988 年起先 后 在北京市财 政局统计 科、 日本大 和 证券综合研 究所、中 信证券、 北京玖方 量子软件 技术 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 金融工程 师、 市场 部南方区域 销售主管、 市 场部南方 大区 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零售业务 部董事总 经理。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社 保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 曾供职于 广东深港 律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曾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刘建伟先生 ,北京大 学 文学 学 士、硕士 ,宾西法 尼亚 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1999 年起先 后在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锦天 城律师事 务所工作 。 2004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 研究员、 市场 部国际业 务经理、 股票 投资 部另类投资 组高级分 析师、 股票投 资部 投资经 理 、 博 时平衡配 置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 现任博 时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王 政 、 张峰 、温宇 峰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 夏春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 司、招商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部 宏观与策略 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 师、博时平 衡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理。 现 任首席策 略分析师 、博时价 值增长混合 、博时 价值 增长贰号混合 基金经 理。 张志峰先生 , 数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 士 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 球投资集 团、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 顿大学 ,获得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 学从事地 球物理博 士后研究 工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 公司工作 ,任高级 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ETF 及 量化投资组 投资总监 、上证超 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 基金、深证 基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 9 月起先后在 HAUGEN 金融系统顾 问公司、 花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门、 摩 根士丹利 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10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股 票投 资部数 量组投资总 监,2010 年 7 月起任股票 投资部总经 理兼任成 长组投资 总监。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股票投资 部成长组 投资副总 监兼博时 裕隆 封闭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 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 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 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 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4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 代行)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 ,较上年 末增加 5,021.99 亿 元,增长4.65% 。2011 年一 季度,中 国建 设银行实现 净利润472.33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34.23% ; 年化平均 资产回报 率1.71% ,年 化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 益率26.19% ;利息 净收入716.30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25.27% ; 净利 差为2.58%, 净利息收 益率为2.69% ,分 别较上年同 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 点;手续 费及 佣金净收入231.54 亿 元,较上 年同期 增长37.29% 。 其中 , 结算 、 理财 、 电子 银行、 贷记卡 及保理等重 点产品快 速增长 , 收入结 构 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 、 胡志明 市及悉尼 设有 分行, 在 莫斯科设 有代表处 , 设立 了湖 北桃江建信 村镇银行、 浙 江苍南建 信村镇银 行、 安徽 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 浙江 青田建信 华侨 村镇银行、 浙 江武义建 信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建信 村 镇银行、 河北 丰宁建信 村镇银行 、 上海 浦东建信村 镇银行、 苏州常熟 建信村镇 银行9家 村镇 银行,拥有 建行亚洲 、建银国 际,建行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5 伦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租赁 、 建信信 托、 中德 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 公司。 全 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有员 工313,867 人 ,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0 年共获得100 多个 国内外奖 项。 本集团在英 国《银行 家》杂志 公布的“ 全球商业 银行 品牌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 球银行 品牌500 强” 列第13位 ,并被评 为2010年 中国最 佳银 行;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 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 度最佳中 国品牌价 值排行榜 ”列 第三 位,银 行业第一 位;被《 亚洲金 融》 杂志 评为2010 年度 “ 中国最 佳银行” ; 连续三 年 被香港 《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 杰出零 售银行” ;被 中国红十 字会总会 授予“中 国红十 字杰 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 务部, 下 设综合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处和 投 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养 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 份中 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团 队,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服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曾就 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 东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理部 ,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 会 计结算、 营运管 理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 2010 年初 , 中 国建设银 行被 总部 设于英国 伦敦的 《 全球托管人 》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 续 第三年 被香港《 财资》杂志评为 “中国 最佳次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6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 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7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 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林艳洁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刘业 伟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联系 人: 侯燕 鹏 传真 : 010 -66594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联系 人: 王琳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唐苑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网址 :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0 联系 人: 王曦 电话 : 010 -66223584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4)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6)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7) 徽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1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8)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00193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0)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1)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徐玲 电话 : 025 -84551162 传真 : 025 -84544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2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2)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骆芸 电话 : 027-8265622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3)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 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黄志 伟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8167 传真 : 025-585881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24)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5) 江苏张 家港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6)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陈聪 宋永 成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3 电话 : 0755-25188263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27) 烟 台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28) 齐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29) 大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鹏


电话 : 0411-823112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0) 重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其 他地 区)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1)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4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2)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旗峰路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谭少 筠 电话 : 0769-22118343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33)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34)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 -66045608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35)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5 (36)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7)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38)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39)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19、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治 海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http://www.gf.com.cn/ (40)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1)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联系 人: 李洋 电话 : 010 -66568047 传真 : 010 -66568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2)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43) 华泰联 合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真 : 0755 -82492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3 网址 : http://www.lhzq.com/ (44)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45)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7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6)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7)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48)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 023-63786464 传真 : 023-638104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49) 中信金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丁思 聪 电话 : 0571 -87112510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96598.com.cn/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8 (50) 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1)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 -37865070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52)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53)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54)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威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55)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56)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57)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cn (58)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59)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0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0)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 021 -63326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彭博 电话 : 0731-8583234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2)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63)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4)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1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7322668 传真 : 020 -873250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5) 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 -83364032 传真 : 025 -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66)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67)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7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徐欣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8) 浙商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吴颖 电话 : 0571 -87902080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2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9)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0) 华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1)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72) 财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73)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3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74)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 —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75)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马瑾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76)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77)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 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8) 华西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4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79)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80)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81)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82)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5 (83) 华林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宋志 江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88 传真 : 0755 -827078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02888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部 客服 电话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84)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85)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6)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87)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8)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乔骏 电话 : 0571 -8792512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89) 五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竹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90) 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华 鑫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文 学 联系 人: 黄旭 成 电话 : 021-64316962


传真 : 021-64316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91) 中国建 银投资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92)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7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93) 日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94)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95) 天源证 券经纪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96) 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97)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8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徐方 亮 电话 : 021 -50122222 传真 : 021 -501222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98) 厦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99) 爱建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2878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00) 英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王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真 : 0755-830071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101)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江建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 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 湾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 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 兆欣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张鸿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0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于2010 年9 月10 日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242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 设立。 募 集期 从2010 年11 月15 日 起到2010 年12 月8 日 止,共 募集1,400,439,291.65 份 基 金 份额 , 有效认购户 数为18,780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1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人 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开放 日常申 购、赎回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 场情况 , 调整 申购金额 、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2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销 售人规定 的方式 全 额缴款 。 若 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2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3 来源:博时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 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 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4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项规定 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5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或 暂停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6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换 自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一)转换 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 金与本公 司已募集 和管理的 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收费) ) 、 博时 裕富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02 ) 、 博时 现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代码 :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04)、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 基金(A 类代 码:050106 (前 收费) 、051106 (后收费)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201 (前收费) 、051201 ( 后 收费)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代 码:050008 )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代码:050009 ) 、 博时特 许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050010 (前 收 费) ,051010 ( 后收费) ) 、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050111 (C 类) ) 、博时策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12 ) 、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代码:050013 ) 、 博时创业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4 (前收 费) , 051014 (后收费) ) 、 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代码: 050016 (A 类) ,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9 (A 类) , 050119 (C 类) )和 博时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代码 : 050021 )之间的转 换。 (二)适用 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人。 (三)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份额 持有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7 人承担。 (四)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 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人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 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六)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博 时 行业轮 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在内的 两只 以上(含两 只) ,且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同一机 构的 博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3 、本公司管理基 金 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定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开 始办理 基金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 。 (1 )适用 投资人 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9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 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博时 基金 (3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人须遵循各 销售机构有 关扣款日期 的规定,并 与销售机构约定 每月扣款金 额,但 最低每次不 少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4 )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计 划”的 投资 人 须首先开立本 公司开放式 基金基 金账户。


2) 本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每月 实际扣 款日即为 基 金申购申请 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人 的 基金账户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一 律转为基 金份额并 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0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通过深 入分 析经 济周期 不同 阶段的 关键 驱动 因素 和不 同行业 股价 波动 的关键 驱 动因子, 把握周 期性行业 与稳定性 行业轮动、 周 期性 行业内部轮 动的规律, 力 争实现在 经济 周期和行业 景气波动 下的资产 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固定收 益类证券、 回购 、权 证、股指 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 —40%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 投资范围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按照行 业轮动策 略进行投 资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的 增长往往 表现出 波 动性和周 期性的特 征, 通过预判经 济周期所 处的阶段, 并 深入分析各 个行业在 不同的经 济周期阶 段所表现 出的 收益特征模 式,力争 获取超额 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体 投资策略 分三个层 次: 首先是 大类资产 的 配置, 即根据 经济周期 决定权益 类 证券和固定 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 其次 是行业配 置 , 即根据行业 轮动的规 律和经济 发展的 内在逻辑, 在 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 段, 配置 不同的行 业; 最后是个股 选择策略 和债券投 资策略。 行业轮动策 略是本基 金的核心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平和增 长率、 利率水平 与走势等 ) 以及 国家财政 、 税收 、 货币 、 汇率各 项政策 , 来判断 经济周期目 前的位置 以及未来 将发展的 方向。 除此 之 外, 本基金还 将主要通 过监测重 要行业 的产能利用 率来辅助 判断。 本基金将根 据主要的 经济信号 指标对国 内外经济 形势 进行分析, 判断 经济所处 的经济周 期阶段、 景气循 环状况和 未来运行 趋势 , 并在此 基础 上进一步分 析经济周 期、 企业盈利 与股 票市场的关 系。 在对经济周 期的划分 之上, 综合 对所跟踪 的宏观经 济 指标和市场 指标的分 析, 本基金 将 对大类资产 进行配置: 在经济的 复苏和繁 荣期超配 股 票资产; 在经 济的衰退 和政策刺 激 阶段,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1 超配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2 、股票投资策略 行业轮动策 略是本基 金股票投 资的核心 策略, 其在战 略层面上是 围绕对经 济周期景 气的 预判来实施 大类资产 的配置; 其 在战术的 层面, 是形 成以行业轮 动为核心 的投资组 合构建策 略。 在个股投 资的层面, 本基金将 贯彻以大 类资产配 置和行业轮 动策略为 核心指导 原则下的 个股精选策 略。 (1 )行业轮动策 略 1 )周期性和稳定 性行业的 划分和 轮动规律 在对经济周 期综合研 究判断的 基础上形 成大类资 产的 配置, 进而按照 行业轮动 规律进行 行业配置。 总体而言, 本基 金将行业 分为两大 类: 周期性行 业以 及稳定类行 业。 这两类行 业的划分 标准在于行 业盈利对 经济周期 变化的敏 感度。 稳定 类 行业是最终 环节的生 产商, 它们 通常很 难将上升的 成本转移 给最终的 消费者。 周 期性行业 通 常是中间环 节的生产 商, 这类行 业的价 格转嫁能力 要复杂一 些,依赖 于宏观经 济、生产 能力 和通货水平 的情况。 毛利率反映 的是行业 相对上下 游的议价 能力和行 业的 成本转嫁能 力, 稳定型和 周期型行 业的毛利率 变化在经 济周期不 同阶段具 有显著差 异, 毛利率能够 较好的反 应行业的 利润变化 特征。 本基金 主要 以毛 利率为行 业分类标 准, 通过分 析其与经 济 增速的相 关性对行 业进行大 类的划分。 对于 盈利性与 经济周期 相关度较 低的行业 , 本基金 将其归 为稳定型 行业 ; 而另一 类 行业受自 身 以及上 下游行业 产能 、投 资等多方 面因素 的影响因 素,行业 对成本的 承载力、 下游企业对 价格的敏 感度都与 经济周期 具有显著 的相 关性, 因此行业 呈现出毛 利率与经 济周 期高度相关 的特征 , 对于这一 类行业 , 本基金 将 其归 为周期型行 业。 基于本基金 对行业的 大类划分, 本基金将 在股票投 资 组合构建的 过程之中, 主要采取 两 种轮动的策 略。 ① 周期性行 业内部的 轮动策略 周 期性 行业通 常对 经济 周期较 为敏 感。这 类行 业通 常与 经济 活动中 的投 资 支 出关系 密 切, 但由于不 同产业在 产业链上 的位置, 周 期性行业 内部诸行业 之间的收 益表现也 不是同步 的, 有早周期 行业、 顺 周期行业 以及后周 期行业之 分 。 故在不同的 经济景气 阶段中, 在周期 性行业内部 有可能通 过轮动的 操作来获 取持续的 超额 收益。 通常, 本 基金主要 通过观测 各个 行业的资本 开支、库 存、价格 、开工率 等数据来 提前 把握周期性 行业内部 的轮动规 律。 ② 周期性行 业与稳定 类行业的 轮动策略 行业盈利一 般来源于 行业所生 产的商品 和服务的 数量 以及其价格, 价 格的波动 往往大于 数量的波动。 故 在整个经 济周期波 动过程中, 由 于价 格的波动, 稳定 类公司与 周期 类公 司的 利润会呈现 出此高彼 低的趋势 , 其 分析的核 心是生产 商或批发价 格 (WPI ) 与零售价 格 (CPI ) 的关系。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2 稳定类行业 的收入弹 性通常小 于 1 , 对经济周期 波动 的敏感程度 较低。 这类行 业通常与 经济活动中 的消费活 动密切相 关。 通常在 经济上升 到 后期或者经 济下降到 后期, 稳定 型行业 是较好选择 。 2 )博时行业轮动 模型 在总结实际 投资经验 的基础上, 博时 公司 开发了行 业 轮动的模型。 该模型的 核心思想 是: 通过历史数 据检验并 融合本基 金管理人 在资产管 理上 多年积累的 经验, 识别出 影响各个 行业 股价收益率 的关键因 子, 并通过对 关键因子 的持续跟 踪, 判断 出 各个行 业出现“ 拐点” 的时机 , 最终实现在 经济周期 不同阶段 的行业轮 动配置。 ① 各个行业 驱动股价 收益率的 主要因子 分析 按照申万一 级行业为 分类标准, 对各个行 业历史收 益 率与一些因 子进行了 回归检验, 看 看各个行业 股价收益 率的关键 因子包括 哪些。 选取 的 关键因子主 要包括三 个方面的 变量: 一 种为估值指 标 (如 PE,PB,EV/EBITDA,EV/ 吨产能) ; 第二种为“ 质量” 指标, 包 括毛利率 、 ROE 等;第三种 为经济周 期景气指 标,如利 率、贷款 增速 、订单、开 工率等。 ② 判断行业 出现“拐点” 的 时机 判断行业出 现“ 拐点” 的主 要方法, 在于对经 济周期 景 气的认知以 及对市场 情绪的把 握。 本基金 对行 业景气、 估值 水平、 基本面 三个方面 指标 变化进行统 计分析, 以统 计学中的 中位 数作为变化 是否超预 期的衡量 标准,具 体分两步 判断 行业拐点以 及轮动时 点。 第一步: 对 各行业关 键指标对 宏观变量 (利率、CPI 、 汇率等) 的反应弹 性进行横 向比 较,找到反 映弹性排 前的行业 ; 第二步: 对行 业关键指 标对宏观 变量的反 应弹性进 行 纵向比较, 找 到纵向比 较该变化 已 超过历史中 位值的行 业。 ③ 在经济周 期不同阶 段实现行 业轮 动 要解决不同 行业轮动 的顺序问 题, 必须对 每一轮经 济 周期中, 增长 的模式有 深刻的理 解。 通常而言, 宽松 的货币政 策、 低利率和 低价格往 往是 每一轮经济 复苏的直 接动力。 本基 金将 结合对经济 结构和增 长模式的 深入分析, 在经济周 期 的不同阶段, 按照一定 的次序实 施行业 轮动。 (2 )个股选择策 略 本基金偏重 于行业轮 动的策略, 个股选择 仅是对行 业 轮动策略的 具体落实。 在资产配 置 策略和行业 轮动策略 的大框架 下, 本基金 将精选优 质 个股构建组 合, 在最大 化行业轮 动收益 的同时,力 争最大化 个股收益 。 在具体行业 中个股的 选择过程 中, 本基金 将结合公 司 价值股与成 长股的备 选股票池, 综 合考虑个股 的估值以 及各个行 业研究员 的投资判 断, 并适当选择 行业中优 质个股构 建投资组 合,最终达 到更为有 效的实现 行业类别 资产轮动 的目 标。 成长类指标 主要考察 :EPS 增长率;资 产回报率 等反 映企业未来 盈利状况 、企业盈 利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3 增长的可持 续性、 可预 测性等方 面的指 标; 价值指 标 主要考察: 估 值; 净利 润等反映 估值水 平、 财务指标的 变化趋势 等方面的 指标。 价值指 标和 成长指标的 重要性并 非一成不 变, 而是 随着经济周 期的变化 有所变化; 一 般而言, 在经 济的 上升期更注 重成长, 在经 济的下降 期更 注重价值; 本基 金在服从 大类资产 配置和行 业配置 的 基础上, 根据周 期不同阶 段, 对价值指 标和 成长指 标有所侧 重。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证 券投资组 合以高票 息债券作 为主 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信 用、 久期和 凸性等的灵 活配置, 进行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作, 力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的 分析 根据各种宏 观经济指 标及金融 数据,对 未来的财 政政 策及货币政 策做出判 断或预测 。 根据货币市 场运行状 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 债券市场短 期利率走 势进行判 断。 根据近期债 券市场的 发行状况 及各交易 主体的资 金需 求特点, 对债券 的发行利 率进行判 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 的走势 进 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 资金供需 状况,对 债券市场 的回购利 率进 行分析。 (2 )自下而上的 分析 根据债券市 场的当前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当前 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 含远期利 率、 当期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根据债券市 场的历史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的历 史期限结构 ,并对历 史利率水 平、 历史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1 ) 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 种分析及 对股票市 场走势的 判断, 确定整 体资产配置, 即 债券、 股票及 现金 的比例。 2 ) 券种配置 通常情况下, 国债具有 国家信用 , 其 流动 性比较好 ; 金融债具有 类国家信 用, 但流动 性 比国债差; 而 公司债、 企业债则 为企业信 用, 其流 动 性次于国债 和金融债, 但收益率 一般比 前两者要高, 此 间收益率 的差异体 现为市场 对信用风 险的溢价补 偿。 一般而言, 当 经济处于 上升周期时, 市 场的风险 溢价会相 应降低, 从而 体现 在公司债、 企业 债的收益 率曲线与 国债 收益率曲线 之间的利 差缩小; 而当 经济处于 下降周期 时, 市场的风险 溢价会相 应提高, 从而 体现在公司 债、 企业债的 收益率曲 线与国债 收益率曲 线之间的利 差扩大。 因此, 本 基金管理 人会基于对 宏观经济 指标的判 断, 对不同 信用等级 债 券的利差走 势进行预 测, 进而在 各券种 之间进行配 置。 3 ) 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 限结构形 变进行久 期选择。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 移时, 可以适 当提高组 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 市场上涨 的收益; 当预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4 期收益率曲 线上移时 ,可以适 当降低组 合久期, 以规 避债券市场 下跌的风 险。 4 )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 平时,可 以提高组 合凸性, 以便 从收益率曲 线变平的 交易中获 利, 如可以构造 哑铃型组 合;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 变陡时, 可以降低组 合凸性, 以便 从收益率 曲线 变陡的交易 中获利, 如可以构 造子弹型 组合。 影响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动的 因素有多 种, 既有宏 观 经济与金融 的因素, 也 有市场 微观 结构的因素。 因 此, 在对组合 构建中究 竟是采取 哑铃 型组合还是 子弹型组 合, 需要综合 以上 各种因素进 行分析。 5 )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 相对于收 益率曲线 被低估 ( 或高估) 的 程 度分析, 结合 个券的信 用等级、 交 易市场、 流动 性、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等, 充分挖掘 价 值相对被低 估的个券, 以把握 市场失效 所带来的投 资机会。 6 ) 组合构建与 调整 基于基金的 投资风格, 在组合构 建时需要 遵循以下 原 则: 债券组合 信用等级 维持在投 资 级以上水平 ;债券组 合的流动 性维持在 适当的水 平。 在投资过程 中, 需要随 时根据宏 观经济、 市场变化, 以 及基于流动 性和风险 管理 的要 求, 对构建组合 进行调整 。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5 、股指期货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1 )时机选择策 略 根据本基金 对经济周 期运行不 同阶段的 预测和对 市场 情绪、 估值指 标的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投资 组合进行 套期保值 以及套期 保值的 现 货标 的及其比例 。 (2 )期货合约选 择和头寸 选择策 略 在套期保值 的现货标 的确认之 后, 根据期 货合约的 基 差水平、 流动 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 的 期 货合 约;运 用多种 量化 模型计 算套期 保值 所需的 期货 合约 头寸; 对套期 保值 的现货 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 态的调整 套期保值 的期货 头寸。 (3 )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 的时间较 长时, 需要对 期货合约 进行展期 。 理论上, 不同交割 时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是一 个确定值; 现 实中, 价差是 不断波动 的。 本基金将动 态的跟踪 不同交割 时间的期 货合约的价 差,选择 合适的交 易时机进 行展仓。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5 (4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 据 套期保 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 的波动性 动 态地计算所 需的结算 准备金, 避 免 因保证金不 足被迫平 仓导致的 套保失败 。 (5 )投资组合管 理策略 本基金建仓 时,将根 据市场环 境,运用 股指期货 管理 建仓成本。 本基金出现 较大申购 赎回时, 将运用股 指期货管 理组 合的风险。 未来,随着 中国证券 市场投资 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 ,在 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 基金可相应 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 资策略。 五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 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证 券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4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6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将不低 于 80% 的股票资产 按 照行业轮 动策略进 行投资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14 )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5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80% +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 益率× 20%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7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在综合考 虑了基金 股票组合 的 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本基 金选择市 场认同度 较高 并且作为 股 指期货标 的的沪深 300 指 数 作为 本基金 股票组 合 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债 券组合 则采 用中 国债券 总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比例 区间为 60%-95%,取 80% 为基准指数 中股票投 资所代表 的权重, 其余 20% 为基准指数 中债券投 资所对应 的权重。 因 此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 准确定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国债 券总指数 收益率×20%” 。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 金的风险 高于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 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26,135,601.47 64.52 其中:股票 426,135,601.47 64.52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8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1,016,410.18 31.95 6 其他各项资 产 23,291,844.04 3.53 7 合计 660,443,855.6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29,000,626.80 4.43 B 采掘业 65,577,006.89 10.03 C 制造业 116,371,132.80 17.79 C0








食品 、饮料 46,997,608.80 7.19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18,080.00 0.0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246,500.00 0.04 C6








金属 、非金属 11,120,000.00 1.70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33,376,444.00 5.10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24,612,500.00 3.76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833,000.00 0.74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7,920,000.00 2.74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71,081,744.48 10.87 I 金融、 保险 业 57,753,790.72 8.83 J 房地产业 36,600,000.00 5.60 K 社会服务业 9,610,705.50 1.47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7,387,594.28 2.66 合计 426,135,601.47 65.16 3.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547 山东黄金 799,710 31,084,727.70 4.75 2 600694 大商股份 600,000 24,120,000.00 3.69 3 000639 西王食品 650,000 21,300,500.00 3.26 4 002024 苏宁电器 1,999,948 20,819,458.68 3.18 5 000423 东阿阿胶 500,000 20,745,000.00 3.17 6 600048 保利地产 2,000,000 18,500,000.00 2.83 7 000002 万 科A 2,500,000 18,100,000.00 2.77 8 600050 中国联通 3,500,000 17,920,000.00 2.74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9 9 601088 中国神华 700,000 17,738,000.00 2.71 10 600157 永泰能源 1,199,972 17,387,594.28 2.66 4. 报告期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2 )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 基金的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253.9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2,534,000.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751.23 5 应收申购款 585,838.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91,844.04 (4 )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未 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 细 (5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6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 权证 (7 )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 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8 )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 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 间 ① 份 额 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0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201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00% 0.08% 0.21% 1.20% -0.21% -1.12%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 -23.60% 1.01% -13.77% 1.01% -9.83% 0.00% 2010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11 年9 月30 日 -23.60% 0.97% -13.59% 1.03% -10.01% -0.06%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1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2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3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 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4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基金份额 计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予以 赔偿。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如出现 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 紧急情 况时 ;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5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3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 配 4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 单位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6 、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 截止 日)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6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7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2 、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8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 度;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9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 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 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 截 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 三 )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0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 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及基 金开始申 购、 赎回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 2 日 在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 公告 ; 3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八 ) 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1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九 )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2 (十二) 信 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媒体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 十 三 ) 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3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债 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相对 较不 活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 波动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 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 风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 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金净 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 放 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 ,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 差 ) 进 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回购比例 越 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 越高, 对 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4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 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 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略带 来的风 险 行业轮动策 略是本基 金股票投 资的核心 策略, 其在 战 略层面上 , 是 围绕对经 济周期景 气 的预判来实 施大类资 产的配置; 其在战术 的层面, 是 形成以行业 轮动为核 心的投资 组合构建 策略。 在个股 投资的层 面, 本基金 将贯彻以 大类资产 配置和行业 轮动策略 为核心指 导原则下 的个股精选 策略。 然而 上述策略 建立在 一 定理论假 设 基础之上, 判 断结果可 能与宏观 经济的 实际走向、 上 市公司的 实际发展 情况、 股 票市场或 个 股的实际表 现存在偏 差。 此外, 本基金 在类别资产 配置中也 会由于市 场环境、 公司 治理、 制 度建设等因 素的不同 影响, 导致资 产配 置偏离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效带 来风险。 本基金管 理 人将发挥专 业优势, 加 强跟踪研 究, 持 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 控制特定 风险。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5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 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6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7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8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 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9 (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 其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换 律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0 (12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 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1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2 (2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及其 合 法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3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4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 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确定 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5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 不到上述的 条件,则召 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6 )会议通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 不到上述的 条件,则召 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 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提交 召集人 。 召集 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3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6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 、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7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 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 3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 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8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9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0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1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2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固定收 益类证券、 回购 、权 证、股指 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 —40%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 投资范围 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 化产品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按照行 业轮动策 略进行投 资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4 、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将不低 于 80% 的股票资 产 按照行业 轮动策略 进行投资 ; 5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3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 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4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 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进行控制, 确保 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 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 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5 承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的 有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 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6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7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 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8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9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 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0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 投资人 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 投资人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寄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 投资人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人可以 登录博 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助 订 阅;或发送“ 订阅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 红利按 除权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 时间 、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 投 资人 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 银行、 民生银 行、 中信银行 等银行 的 借记 卡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交 易 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人 可以利 用 本公司 网 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人 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在线 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以 在“ 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关 本 基金的问题 和建议 。 五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1 六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人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七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 时 WAP 网站 ,享受 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 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 投资 人 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九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投资人拨打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客服 中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 可以进行直 销交易、 密 码修改、 传真索 取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可以 为 投资人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2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 2011 年6 月15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北京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二) 2011 年6 月21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倾心回馈 ” 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三) 2011 年6 月22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开通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四) 2011 年6 月30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及手机银 行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五) 2011 年 7 月 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中 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六) 2011 年7 月19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七) 2011 年7 月29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东莞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八) 2011 年 8 月 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九) 2011 年8 月27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1 年 半年 度报告(摘 要) 》; (十) 2011 年 10 月 26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3 季度报告》; (十一) 2011 年 10 月 2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河北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十二) 2011 年 10 月 2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 的公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3 (十三) 2011 年 11 月 1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重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十四) 2011 年12 月 1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江 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十五) 2011 年12 月 8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 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 说 明书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4 第 二 十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行 业轮动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行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博时 行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


查阅方式: 投资人投资 人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