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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1 年4 月6 日经中国证监 会 【2011 】498号文 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资产 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 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收益,同 时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 大 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某 一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 对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投资
标的单一且 过分集中 有可能会 给本基金 带来风险。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谨 慎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1 年 12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5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8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38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0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9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7 第十 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58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6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6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 71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7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8 第二 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2 第二 十一部分


其 它应披露的 事项 ................................... 104 第二 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6 第二 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7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管理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以及 《博时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 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博时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指《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 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卖出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 请份额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的情形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 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 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 户的行为 ;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 T +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 第 n 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 缴存的保证 金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其做出 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 布的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 即将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目标 ETF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 基金; 目标 ETF : 指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1998 】26 号 文批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 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 有 限公司 , 持 有股份 6% ; 璟安实业 有限公司 , 持 有 股份 6% ;上海 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丰益实业 发展有限 公司,持 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 册资本为 1 亿元 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五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 别 是: 研究部、 特 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产 品规划部、 市场 部、 基金运作 部、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财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监察 法律部、 风险管理 部 、 宏观策略部 、 零售业 务和机构 业务。 研究部负责 完成对宏 观经济 、 投资 策略 、 行业上 市公 司及市场的 研究 。 特定 资 产管理部 负责 特定资产的 管理和客 户咨询服 务。 交 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 易监督。 固定收 益部负责 进行固定 收益证券 的研究 、 选择和组合 管理 。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 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 维护以及年 金方案设 计与精算 等企业年 金咨询工 作。 市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 策划、 品牌 推广等 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 务。 总裁办公室 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 公司文 化 建设、 外 事活动管 理、 档 案管理 、 董事 会、党办及 工会工作 。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 聘、培训发 展、薪酬 福利、绩 效评估 、 员工沟通、 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 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 工作。监察 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 并向公司管 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建议 。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 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 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 确保 公司各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 类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宏观策 略部负责 国 内外 宏观经 济研究, 并 提供针对 性的投 资策略。 零售 业务下辖 零售区域 、 客户服 务中心、 电 子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责公 司全国 范围内的零 售客户、 渠 道销售、 直销运作 和服务工 作 。 其中, 零售区 域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内 零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 售 客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子商 务部负 责公司电子 商务业务 的发展 、 各部门 使用公 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 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的 建设与管 理工作 。 渠道 产品组负 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开 拓、 销售推广 服务工作 , 以 及 公司 产品销 售前包 装整 合工作 。机 构业务 负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的 机构客 户销 售和服 务 工 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部 、 战略客 户部、 机构 理财部-上 海、 机构理 财部-南 方和券 商渠道组 。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服务等 工作 。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方 地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 客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 构理财部 - 上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 、 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 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 销 售服务。 另设非 独立核 算盈亏的 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沈 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 公司, 分 别 负责对驻京、 沪、 沈阳 和郑州人 员日常 行政管理和 对赴京、 沪 、 沈阳和 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 予协助。 此外 , 还设有 海外子公 司: 博 时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总人 数 344 人,其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2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杨鶤女士,硕士, 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 会副会长, 深圳市五届人大代 表。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 立董事。现 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长。


肖风先生,博士, 副董事长。1989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康佳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工 作,1993 年进入深圳 市证券监管办公 室工作,历任 副处长、 处长、证管 办副主任 。1998 年 4 月起负责 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 汤维清先生,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历 任成都探矿 工艺研究所工程师 ,深圳天极 光电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 、 总 经理助理 , 深 圳中 大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 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分 管研究业 务、 资 产管理 业务、 直接 投资业务 。2008 年7 月起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 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总 经理兼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 后,董事。1993 年起 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 董事。1968 年加入中 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士、班 长、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治处 副主任、主任 。1979 年 起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参 谋部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独立 董事。1978 年起历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外交学 会北美处研 究人 员、 国家经济 体制改革 委员会研 究人员、 英国高诚 证 券 (HK) 有限 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 处首 席代表、 法国兴业 证券 (HK ) 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康联 马洪 (中国 )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高级投 资顾问。2001 年4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独立 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 事。1985 年起历任中 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师、中 国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国 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4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 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 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 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任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 中国 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 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任 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 ) 副总经理 ,南宁办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 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 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源 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 天信息 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分 析员、东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 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经济学 博士,总经 理。1998 年起曾先后 在上海飞机制造厂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公司总经理 。 王德英先生,硕士 。1995 年 起先后 任北 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 信息事业 部工作 。2000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历任 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 理及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现 任公司副 总裁 。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 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 研 究部副总 经理兼策 略分析师 。2005 年至 2006 年 由博时公 司派往纽 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 访问学者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2006 年5 月至 今担任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 任博时价值增长 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混合 组投资总 监、 博 时平衡配置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QDII)基金 经理 、 博时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 兼任 特定资产 管理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 部总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硕 士, 副总 经理。1988 年起先后 在北京市 财 政局统计 科、 日本大 和 证券综合研 究所、中 信证券、 北京玖方 量子软件 技术 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 金融工程 师、 市场 部南方区域 销售主管 、 市 场部南方 大区 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零售业务 部董事总 经理。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社 保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 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曾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 经理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顿 大学 ,获得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 学从事地 球物理博 士后研究 工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 公司工作 ,任高级 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 博时大中 华亚太精 选股票基 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7 月 27 日-2011 年 11 月 10 日)。现任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ETF 及 量化投资组 投资总监 、上证超 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 基金 (2010 年 1 月 5 日至今) 、深证基 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 (2011 年 6 月 10 日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王 政、 张峰、温宇 峰。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6 年起先后在 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 司、招商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部 宏观与策略 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 师、博时平 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 理助理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1 现任首席策 略分析师 、博时价 值增长混 合、博时 价值 增长贰号混 合基金经 理。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在 摩根士 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简历同上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兼 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 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 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 资、研究 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股票投资 部成长组 投资副总 监兼博时 裕隆 封闭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2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 固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操守 , 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事 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3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者 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 式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6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 法律 部,监察 法律 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 内部风险 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 工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监察 法律部负责 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 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员 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 适的系统来 识别、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 负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 策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4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 的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 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 内部风险 控制的 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 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 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 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 化的风险 控制手段 , 建 立数量化 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 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 ,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 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 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 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 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 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 最悠久的 银行 之一,也是 近代中国 发钞行之 一。 交通银行先 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 、 上交所 挂牌上市 , 是 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 会唯一的 商业银行 全球合作 伙伴。 《 财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球最佳 交易银行评 选” 中, 交 通银行荣 膺 “中国 最具成长 性 现金管理银 行” 、 “最佳 次托管银 行” 两 项大奖。 英 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1 年公布的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 交通银行 以 343.21 亿 美元的一级 资本连续 第三年跻 身全球商 业银行 50 强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交通 银行 资产总额达 到人民币 4.36 万亿元 , 实现净利 润人民 币 384.16 亿元。 交通银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部 。 现有 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的 从业经验 , 具 备基 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会计 师、 工程师 和律师 等 中高级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布合 理, 职 业技能优 良, 职 业道德素 质 过硬, 是 一支诚实 勤勉、 积极进取 、 开 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人员 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 月起担任 交 通银 行副 董事长、 行长 。 王滨先生, 交 通银行副 行长, 主 管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 业务, 南开大 学经济学 博士, 高 级 经济师。曾 任交通银 行北京分 行副行长 、交通银 行天 津分行行长 、交通银 行北京分 行行长 。 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 长、党委 委员兼北 京分行党委 书记。 谷娜莎女士,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 大学学 历 , 经济师。 曾任 交通银 行研究开 发 部主任科员、 交 通银行 信托部代 理业务处 副处长、 交 通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部规 划处副处 长、交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内控 巡查处处 长;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6 托管部总经 理助理 ,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 资产 托管部副总 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9 月末 , 交通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56 只,包括 博时现 金收益货 币、 博时新兴成 长股票、 长城 久富股票(LOF) 、 富 国汉兴 封闭、 富国天益 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 信 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 增长股票 、 海富通 精选混合 、 华安安顺封 闭、 华安宝 利配置混 合、 华 安策略优选 股票、华 安创新股 票、华夏 蓝筹混合(LOF) 、华夏债 券、汇丰 晋信 2016 周期混 合、 汇丰晋信 龙腾股票 、 汇丰晋 信动态策 略混合、 汇 丰晋信平稳 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 大盘股 票、 汇丰晋信 低碳先锋 股票 、 汇 丰晋信消 费红利股 票 、 建信优势动 力封闭、 金鹰红利 价值混 合、 金鹰中小 盘精选混 合、 大摩 货币、 农 银恒久增 利 债券、 农银行 业成长股 票、 农银 平衡双 利混合 、鹏华普 惠封闭 、鹏华 普天收益 混合 、鹏华普 天债券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 增利债券、 融 通行业景 气混合、 泰达宏利 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 险预算混 合、 泰达宏 利稳定 股票、 泰达宏利 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 先锋股票、 天 治 核心成长股 票(LOF) 、 万 家公用事 业行 业股票(LOF) 、易方 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易方 达科 瑞封闭、易 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 达 科 讯股 票、银 河银富 货币 、银华 货币 、中海 优质成 长混 合、 兴全磐 稳增利 债券 、华富 中 证 100 指数、工银 瑞信双利债 券、长信量 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 指数、博时 深证基本面 200ETF 及联接、 建信信 用增强债 券、 富 安达优势 成 长 。 此外 , 还托管 了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 、QDII 、信 托计划、 证券 公司集合资 产计划、ABS 、产 业基金 、 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 品,托管 资产规模 超过七千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 及行内相 关管理规 定, 加强 内部管 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规章 的健全和 各项规章 的贯彻执 行, 通过对 各 种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项业 务风险的 监控和管 理,确保 业务稳健 运行 ,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 个处室 自我监控 和专门内 控处室的风 险监控的 内部控制 机制 覆盖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经 营环节 , 建立全面的 风险管理 监督机制 。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独 立负责受 托基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 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 产相互独 立,对不 同的受托 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 处室 和各岗位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有效的相 互制 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 和内控处 室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 ,形成科 学合 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通 过 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 建立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7 合理的内控 程序,保 障内控管 理的有效 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 金托管规 模、业务 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 制要 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 成本,以 合理的控 制成 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 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业银 行 法》 等法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制 定 了一整套严 密、 高效的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管 理规章制 度, 确保 基金托 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 、 安 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 法》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 信息披露 制度》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 作制度》 、 《 交通银行 资 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 业务资料 管理制度》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监察守则 》 等 , 并根 据市场 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 以完善。 做 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 术系统完 整 独立, 业务 管理制度 化, 核 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 理,有关 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 通过基金 托管业务 各环节风 险的事前 揭示 、 事中控制和 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 理 过程来实施 内部风险 控制, 为了 保障内控 管理的有 效 执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 内部控制 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和有关证 券法规 的规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 、 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 产的核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 基 金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 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有关证券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 及时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须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须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交通银行 及其负责 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 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 未受 到中国人民 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银 监会及其 他有 关机关的处 罚。 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 的高 级管理人员 在基金管 理公司无 兼职的情 况。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8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9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联系 人: 侯燕 鹏 传真 : 010-66594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联系 人: 王琳 传真 : 010-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唐苑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7) 深圳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网址 : http://www.sdb.com.cn/ (8)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58560666 传真 : 010-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9)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王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真 : 010-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厦 15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38576666 传真 : 021-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1 (12)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3)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00193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15)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徐玲 电话 : 025-84551162 传真 : 025-84544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16)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骆芸 电话 : 027-82656224 传真 : 027-82656236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17) 江苏张 家港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 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18)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陈聪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3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19)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真 : 010-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1)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3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22)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85130588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23)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25)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18、19、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治 海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真 : 020-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http://www.gf.com.cn/ (26)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4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27)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联系 人: 李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真 : 010-66568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275 传真 : 021-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29) 华泰联 合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真 : 0755 -82492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3 网址 : http://www.lhzq.com/ (30)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54033888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5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31)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真 : 021-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32)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33)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34)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 023-63786464 传真 : 023-638104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35) 中信金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6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丁思 聪 电话 : 0571 -87112510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96598.com.cn/ (36)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37)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38)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39)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威 电话 : 025-84457777 传真 : 025-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7 (40)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41)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42) 东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cn (43)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44)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传真 : 010-63080978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45)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彭博 电话 : 0731-8583234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46)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47)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22169081 传真 : 021-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48)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49)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9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50) 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83364032 传真 : 025-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51)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52)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7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徐欣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53) 浙商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吴颖 电话 : 0571 -87902080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54)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0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55) 华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56)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57)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58)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 —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1 网址: http://www.ccnew.com/ (59)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马瑾 电话 : 021-68604866 传真 : 021-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60)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61)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62) 华西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63)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2 电话 : 010-88085338 传真 : 010-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64)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65)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66)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67) 华林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宋志江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88 传真 : 0755 -827078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02888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部 客服 电话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68)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3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69) 西部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70)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71)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72)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65051166 传真 : 010-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4 (73)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乔骏 电话 : 0571 -8792512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74) 五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竹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75) 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华 鑫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文 学 联系 人: 黄旭 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 021-64316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76)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弘 联系 人: 邱培 玲 电话 : 010-5832 8366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77) 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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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5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78)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79) 日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80)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81) 天源证 券经纪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82)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6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徐方 亮 电话 : 021-50122222 传真 : 021-501222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83) 厦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 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84) 爱建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真 : 021-62878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85) 英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王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真 : 0755-830071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86) 财达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7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江建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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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鸿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8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 法》 、 《销售 管理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本 基金, 并于 2011 年 4 月 6 日经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可 【2011 】 498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1 年 5 月 3 日起到 2011 年 6 月 3 日止 , 共募集 289,478,620.55 基金份额, 有 效 认购户数 为 4,361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的联接 基金 ,存续期间 为不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1 年6 月10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四 、 本基金与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 和交易方 式等方面 ,本基金 与深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的联系 与区别主 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 踪同一个 标的指 数即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 (2 ) 两只基金的投 资目标均 为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即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的表 现, 追求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 化; (3 )两只基金具 有相似的 风险收 益特征; (4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是本基金 的主要投 资对象。 2 、区别: (1 ) 基金的投资管 理方式不 同: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通过 直接买卖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等, 直接跟 踪 复制标的指 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 则是通 过买卖该 ETF 基金 (包 括在该 ETF 的一级 市场进行 股票篮子组 合的申购 与赎回, 也 包括在 该 ETF 的二级市场以 现金直接 买卖 ETF 份额) , 间接 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 (2 ) 基金的申购赎 回不同: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采用 股票 篮子组合的 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而 本 基 金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均 采用现金 方式; (3 ) 基金是否挂牌 交易不同: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在 深交 所 挂牌交易 ;而本基 金则不上 市交易; (4 ) 价格揭示机制 不同: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有实时 市场 交易价格和 每日净值 ;而本基 金只揭示 每日基金 净值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9 (5 ) 投资人申 购赎回基 金的程序 不同: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通过指定 场内券商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 而本基 金则通过银 行等场外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 五 、 本基金与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业绩表现 可能 会出现差异 ,差异产 生的主要 原因有以 下几个方 面: 1 、投资对象和投 资范围的 不同, 会导致两 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 2 、投资管理方式 的不同, 如在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不同的管理 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 数的 水平、技 术 手段、买 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 等的不同 ,会 导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 有差异 ; 3 、基金规模、投 资成本、 各种费 用与税收 的不同, 会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 绩有差异 。由 于两只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投资 范围不同 ,投资管 理方 式不同,基 金规模也 可能不同 ,所以 , 本基 金的投 资成本、 各种费用 及税收可 能不同于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 4 、现金比例及 现金管 理方式的 不同, 会导致两 只基 金的业绩有 差异。 本基金须 对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而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则没有 这项规定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0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 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上交易 业务的, 投资人 可以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 行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具体 办法 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是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的上海、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 日,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对投 资者的业 务办理时 间是 9 :30-15 :00 ,具体以销售网点 的公告和 安排 为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提前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开放 日常申 购、赎回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 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 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账户最 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交易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4 、先进先出原则 ,即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 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申购确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1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 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 则,但最 迟应 在新的原则 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 金投 资人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可在 T+2 日起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 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 请。 申购 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申购时, 采用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若 申购 无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 还给 投资人。 赎回时,当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指 示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 规定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表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2 两年≤Y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 时基 金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项费用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 本基金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1.20% ,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1.20%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 =494,071.15/1.0560 =467,870.4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假定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可得 到 467,870.4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费用 、 赎回 金额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2 :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计算过 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 ×1.1060=331,800.00 元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3 赎回费用=331,800 ×0.5% =1,659.00 元 赎回金额=331,800 -1,659 =330,141.0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60 元, 持有期所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330141.00 元。 3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 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 2 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或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7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或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 8 、所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时 ;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1 —4 ,6 —8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4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 间内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财产估值 情况;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时; 7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 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续开 放日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 应的处理办 法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巨额赎回是 指在单个 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 基金净赎 回 申请份额 (基金 赎回申 请总份额 扣 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之 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 份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 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情 形。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和基金 间转 换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该 基金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及 转出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为实 现投资 者的赎回、 转 出申请 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份 额净值发 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及转出的 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及 转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或转出申 请量占当 日该基金赎 回及转出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单个账 户 当日办理的 赎回或转 出份额; 未 受理部 分, 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申 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开 放日办理 。 转入下 一开放日 的申请不 享有赎 回和转出 优先权并将 以该下一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完成赎 回和 转出申请为 止。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 真、 或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 有关处理方 法,并 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5 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3 、 暂停接受和延缓 支付: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确认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1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天, 基 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 公告最近 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天 但少于 2 周 , 基金 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 的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暂停期间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暂 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最迟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 在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自 2011 年 7 月 13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一)转换 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 金与本公 司已募集 和管理的 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收费) ) 、 博时裕 富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02 ) 、 博时 现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04)、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A 类代 码:050106 (前 收费) 、051106 (后收费)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201 (前收费) 、051201 (后 收费)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 票证券 投资基金 (代 码:050008 )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代码:050009 ) 、 博时特 许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 :050010 (前 收 费) ,051010 ( 后收费 ) ) 、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050111 (C 类) ) 、博时策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12 ) 、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代码:050013 )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4 (前收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6 费) , 051014 (后收费) ) 、 博时宏 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代码: 050016 (A 类) ,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 博 时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18 ) 和博时转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代码: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 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者 。 (三)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转 换费用 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四)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 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 的开放式 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 金可以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目 标基金份 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 投资 者 采用“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六)重要 提示


1 、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本基金在 内的 两只以上 (含两只) , 且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 同一机构 的博时旗 下基金的 销售机构 。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3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 、非交易过户是 指不采用 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将一定 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 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人 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行为 , 包 括继承 、 捐赠 、 司法 强 制执行, 以及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7 必须是合格 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 其他具有社 会 公益性 质的社会 团体 ; (3 ) “司法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关 依据生 效的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执 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以办理的 非交易过 户情形, 以 其 公告的业务 规则为准, 并收取一 定 的手续费用 。 2 、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必 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直接向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或其指 定的机构 申请办理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等业 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 可根 据各销 售机构的实 际情况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其业务规 则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定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起开 始办理 基金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 。 ( 一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 二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表 日常申购金 额(M ) 日常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 须遵循各 销售机构有 关扣款日期的 规定,并 与销售机构约定 每月扣款金额 ,但 最低每次不 少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四)重要提示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8 1)凡申请办理本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的 投资 者 须首先开立本 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本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每月 实际扣款 日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以 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 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 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 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 的 基金账户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2 、在有关法律法 规有明确 规定的 情况下, 本基金可 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 其他 业务。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9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资于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 即深证基本 面 200 指数的表现,追 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标 的指数即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新股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对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标的指数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 该 指数属于 价格指 数。 如果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更其标 的指数, 或者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变 更或停止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的编制及 发 布,或者深 证基本面 20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 导致 深 证基本面 2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目 标基金的标 的指数 , 或者 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 更适合 于本基 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 在取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并履 行适当程 序后,更 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和 投资对象; 并依据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 数、市场代 表性、流 动性、与 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 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 的指数。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方 便特定的 客户 群通过本基 金投资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投资基金 。本基金 不参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 资基金的 投资管理 。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资于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其余资产 可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 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 非成份 股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新股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其目的 是为了使 本基金 在 保障日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0 常 申购赎回 的前提下 ,更好地 跟踪标的 指数 。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 本基金 力争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 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 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步 扩大。 2 、基金投资策略 (1 )投资组合的 构建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主要 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 股 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组合, 并在 建 仓期内将股 票组合换 购成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投 资基金, 使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2 )投资组合的 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投资 基 金的两种方 式如下: 1 )申购和赎回: 目标 ETF 开放申 购赎回后 ,以股票 组合进行申 购赎回 ; 2 ) 二级市场 方式 :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 后, 在二级市 场进行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投资基金 份 额的交易。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 方式以申购 和赎回为 主,但在 目标 ETF 二 级市场流 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为了更好 地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 减小 与标的指 数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 也可以 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买卖 目标 ETF 。 当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投资 基金申购 、赎回或交 易模式进 行了变更 或调 整,本基金 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 或调整,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投 资策略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 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 此对可投资 于成份股 、 备 选成份股 的资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全复 制策略 , 即完 全按照标 的指 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 , 并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 特殊情况 (如流动 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的替代 。 4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组合 将着重考 虑基金的 流动性管 理及 策略性投资 的需要 , 选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进行配置。 债券投资 者的目的 是 保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 基金资 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 。 5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衍 生品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 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 进行 操作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1 五 、 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标的 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 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 行、 投资 绩 效评估、 组合 监控与调 整各环节 的 相互协调与 配合,构 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 (1 )研究支持。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部依托 公司整体 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 信息包括 券商 等外部研究 力量的研 究成果, 开展 标的指 数跟踪、 成份 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 息的搜集 与分析、 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 流动性和 折溢价分 析、 成 份股流 动性分析 、 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 的研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重要 依据 ;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 研究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期 或遇 重大事件时 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 项 做出决策 。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议, 做出基金 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 策 ;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 指数情 况,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做出日常 标的指数 跟踪 维护过程中 的组合构 建、组合 调整等决 策,构建 以目 标 ETF 为主的投 资组合。 在追求跟 踪 误差和跟踪 偏离度最 小化的前 提下 , 基金 经 理可采取 适当的方法 , 提 高投资效 率, 降低交易 成本,控制 投资风险 ;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 人 的交 易部负责 本基金的 具体交易执 行,交易 部同时履 行一 线监控的职 责 ; (5 )投资绩效评 估。本基 金管理 人定期和 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进 行评估, 并撰 写相关的绩 效评估报 告, 确认基金 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 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 功, 并对基金 组合误差的 来源进行 归因分析 等。基金 经理依据 绩效 评估报告 总 结或检讨 以往的投 资策略 , 如果需要, 亦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的调 整 ; (6 )组合监控与 调整。基 金经理 根据标的 指数的每 日变动情况 ,结合成 份股等的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 况 ,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 对基 金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 监控和调 整,密切 跟踪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2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 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 、基金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的约定 ; (4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5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6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保 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 , 将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遵照 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 执行 ; (11 )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3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收益 率× 95%+ 银 行活期存 款税后 利率× 5% 如果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更其标 的指数, 或者中证 指数 公司变更或 停止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 , 或者深证基 本面 200 指数被其他指数 所替代,或 者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 基 金的标的指 数, 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于本基 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 经 与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 基金的 标的指数 可根据目标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的更换 而做相应的 变更。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 收益的开 放式基金 。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股票型 指数基金 ,跟踪深 证基 本面 2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 征 与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征相 似。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4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1,554.00 0.01 其中:股票 21,554.00 0.01 2 基金投资 165,166,050.00 93.63 3 固 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151,080.37 5.19 7 其他各项资 产 2,070,802.50 1.17 8 合计 176,409,486.87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 基金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数型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165,166,050.00 94.23 3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960.00 0.00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5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3,960.00 0.00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17,594.00 0.01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554.00 0.01 4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539 粤电力A 3,800 17,594.00 0.01 2 000597 东北制药 400 3,960.00 0.00 5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07.92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6 5 应收申购款 65,694.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0,802.50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539 粤电力A 17,594.00 0.01 资产重组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7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期


间 ①净值增 长率 ② 净 值 增 长 率标准差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11.6.10-2011.9.30 -16.61% 1.10% -12.58% 1.30% -4.03% -0.2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8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 债券 的应计 利息、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缴存的 保证金以 及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存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 款; 6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本 基金 的银行存款 托管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基金 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基 金托管人托 管系统中 开立二级 结算备付 金账户 ; 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 案。 开立的上 述基金财 产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据新 规定执行 。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9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后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 标 ETF 份额以其 当日份 额净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或参考同 业价格, 确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0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上述 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 虑市场 各 因素的基础 上, 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 给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 估值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四 位内(含第 四位)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估值 或基金份 额净 值计价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 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注册登记 机构、 代 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1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予以承担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权 向责任人 追偿 。 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 列入基金 费用 , 从基金 资产 中列支。 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 下约定的原 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 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 失由差错 责任方和 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 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 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自 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2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当事 人,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计 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情 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 产时;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6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 国家会 计政策变 更、市场 规则变更,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财 产估值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3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 资日 经过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基准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 先未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3 、 在符合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 金收益每 年最 多分配 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于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基金的 收益分配比 例应当以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为基准计算 。若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承 担。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4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与 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与 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 师费; 7 、基金银行汇划 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列入的 其他费用 。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二 )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为 年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 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率为 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5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不 计提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 净值后 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 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3 、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表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表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两年≤Y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 时基 金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项费用 。 赎回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2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转 换费用 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6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履行了 必备的程 序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7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 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 告。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8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 站披露 ,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在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的过 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 集信息披 露 1 、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更新内 容截至每 六个月 的最后一日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三、定期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9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基 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二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四、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五、临时报 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0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 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六、澄清公 告 在基金存续 期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八、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的住所 , 投资 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1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 使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 市 场风险可以 分为股票 投资风险 和债券投 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国家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 等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 的影响, 导致 市场价格水 平波动的 风险 ; (2 )宏观经济运 行周期性 波动, 对股票市 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 响的风险 ; (3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竞 争、管理 、财务等 都会 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 化,从而 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市场平均利 率水平变 化导致 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 险 ; (2 )债券市场不 同期限、 不同类 属债券之 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 类属债券 价格 变化的风险 ; (3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 债券价格下 跌的风险 。 2 、指数化投资风 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为被动 跟踪标的 指数的 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 会随标的 指数的波 动而 波动。 3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1 )基金有投资 成本、各 种费用 及税收, 而指数编 制不考虑费 用和税 收 ,这将导 致基 金收益率落 后于标的 指数收益 率,产生 负的跟踪 偏离 度 ; (2 )指数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新股市值 配售收 益 等因素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超过 标的 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 的跟踪偏 离度 ; (3 )当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 股构成 ,或成份 股公司发 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 导致该成 份股 在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数变 更编制方 法 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 指数的构 成差异, 而且 会产生 相应的交 易 成本,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 (4 )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 能带来 一定的现 金流或变 现需求,在 遇到标的 指数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较差等 情形时 , 基金 可能无 法 及时 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 , 导 致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 (5 )在基金进行 指数化投 资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的 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 技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 都 会对基金 收益 产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2 跟踪误差 ; (6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如因 缺乏卖空 、对冲机 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 成本 较高;因指 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 4 、投资标的过分 集中的风 险 本基金对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投资 标的单一 且过分集 中有可能 会给 本基金带来 风险。 5 、巨额申购赎回 所隐含的 风险 本基金对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在巨额申购发 生时,可能 会出现在短 期内对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或者 对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的投资 比例被迫 处于较低 水平的状 况, 从而 导致跟 踪误差的 大幅增加 ; 在 巨额赎回 发生 时, 可能 会出现 在短期内 被迫卖出 大量 的标的指数 成份股或 者被迫卖 出大量的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这种流 动性买卖 压力也可 能导致跟 踪误差的 大幅 增加。 6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 股流动性 、或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的流动 性不 足的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 迅速 、 低成本 地调 整基金投资 组合 , 从而对 基金收益 造成 不利影响。 基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对基金 赎回, 在管 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和现金 过多 带来的风险 。 7 、操作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登 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等 。 8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 策修改等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控制的因 素的变化 , 使基 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 到影响的 风险。 例如, 监 管机构 基金估值 政策的修改 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的 风险; 相关 法规的修 改导致基 金 投资范围变 化, 基金管 理人为调 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 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 险。 9 、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 代 理机构违 约 等超出 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3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4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涉及 基 金合同第 八节第( 二)项 规 定的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 意 。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 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 形外 ,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5 ) 基金清算 组做出清 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 )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 ) 公布基金 清 算公告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5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 )支付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清算后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 算小组的 成立进行 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6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人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 依据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 的 的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 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对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权利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 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7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 得基金管 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收入;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 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之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7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8 )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 的基金 代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对 基金代 销 机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9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11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3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它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8 )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 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 务; (6 )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 技术设 施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 代 理该项业务 ; (7 )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 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资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 理的不同基 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 管理、 分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8 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8 )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9 ) 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 法进行的 监督; (10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 照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和分红款 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告 ; (19 )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20 )确保 需要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能在 规定时间 内发出 ;保 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 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21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2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被依 法宣告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3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4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追 偿过程 中所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 列支;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财 产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 利益的活动 ; (26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和 受托资产 ,防止在 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间进 行有 损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的资源 分配;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9 (27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9 )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不 予执行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 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受托 资产 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相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 按规定保 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9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0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2 )按规 定保存有 关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 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 表和记录 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 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追偿 过程中所产 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 基 金资 产中列支; (21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3 )本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共同组 成。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每 一基金份 额具 有一票表决 权。 (二) 有以下 事由情形 之一时, 经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 人;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 基金的合 并;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1 7 、变更基金类别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1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它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三)以下 情况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 构 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托管、非 交易 过户等业务 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基金管 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2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6 )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 及截止时间。 在 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表决亦 可采用网 上表决、 电话表决 等其 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 六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更换 基金管 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3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 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 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但 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条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 表 决的时 间, 但确定 有 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4 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天提交 召集人 。 召集人对 于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 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时 提 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1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 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 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会主 持 人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5 止日期第 2 天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八)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特别决议 和一般决 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 过;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 效,除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6 (4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参加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或 拒不配合 计票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的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由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公 告。 (十一)鉴 于本基金 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 标 ETF 的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 表决,其 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持有 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 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 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 涉及本基 金合同 第八节第 (二)项 规定的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 意。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7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之 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规 定的情 形外, 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好协 商或调解 解决。 自一方书 面要求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 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华南 分会, 根 据提交仲裁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8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政 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9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标 的指数即 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新股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于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对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进行 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行核查。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 履行。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有超 出以上范 围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4 、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组 合中保留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8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由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 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其 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0 遵从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 9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将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遵照有 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执 行 ; 11 、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1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有 超出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基 金投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基 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1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以上名 单发生变 化的,应 及时 予以更新并 通知对方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以上投资 禁止行为 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 或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 日 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当日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时,有 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 责 任人追偿。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2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 面协 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 金划拨、 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件保管 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 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 金 银行 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七)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八)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规定 的行为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并以 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 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3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 否及时 、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据基 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如遇 到问题 是否及时反 馈, 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是否对非 公开信息 保密。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基 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对 基金管理 人 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5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 完 整地保管 基金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并配合基 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4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 合同生效 时募集资 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 文件。 (三)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 并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规定 计息 。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 行 存款账户进 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 请开通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 称 “ 交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 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 务。 5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应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 严格管理 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行存款 账户、及 时核查基 金银 行存款账户 余额。 (四)基金 证券交收 账户、资 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证券交 易资金 的结算。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5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 验 资后,基 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 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 毕后, 由基金托 管人向 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 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 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开立 。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实物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应 与非本基金 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登 记结算机 构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及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 相关 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 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的保管 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6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以电子文 件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 后, 将复核结果 以电子 签名文件 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待 条件成 熟后, 双方可 协商采用 电子对账方 式。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 标 ETF 份额以其 当日份 额净值估 值,当日无 份额净值 的,以最 近工 作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其他估 值方法如 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或参考 同 业价格,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7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上述 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各 因素 的基础 上, 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净值 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 行 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 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 第八章“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 复核”中 估值方法 的第 1 -5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算 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且造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由 双方共同 承担赔偿 责任 ;


2 、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市场规 则变化 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针对净值差 错处理 , 如果 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 有新的规 定, 则按 新的规 定执行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做法, 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 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 益 的前提下,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 协商确定 处理 原则。 (三)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8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情 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 产时;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6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六)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 对账目, 如 发现双方 的账目存 在 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保 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 对不符 ,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 准。 (七)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定期 报告文件 应按中国 证监会公布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要求 公告。 季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季 度 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 , 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 在基金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表完成当 日, 以电子 文件方式 将 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以书 面和电子文 件签名的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 完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99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相关各 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 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 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报表 、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 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检查。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负责编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 性和准确 性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 期和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管理 人于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及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管 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三) 基 金管理人 于每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 册登 记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四)除上 述约定时 间外,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 登记机构 编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 各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后的 新协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0 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因 其他 事由 造成 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资产安 全的职责 。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基金清算组 做出清算 报告; (6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清算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9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 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清算后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1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内应 就清算小 组的成立 进行公告 ;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 或者调解解 决。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不愿通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或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华南分会 ,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并 对相关各 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当 事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字 , 协议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 证 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国 证监 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基金托 管协议自 《基金合 同》 成立 之日起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公告 之 日 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起对托 管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 托管协议 一式 8 份, 除上报中 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 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 持有 3 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2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服 务 1 、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 结束后 ,投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 工作日 后通过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 2 、 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向 所有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电 子邮件对 账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快 e 通”系 统网上自 助 订阅; 或发 送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 件到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基金红 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 时,投资者可 以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将其所 得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 购费用 。 三、定期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 定期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投 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网上理 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 易 :投资者 持有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银 行、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民生银行、 中信银 行 、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等银行的 借记 卡或 已开立 第三方支付 账户(天 天盈账户 )均 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 上自助开户 并进行网 上交易业 务。 2 、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站 查询所持 有 基金的基金 份额、 交易记 录等信息 , 同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 、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本 公司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热 点问题等 。 4 、在线客服:投 资者可以 点击本 公司网站 首页“在 线客服 ” ,与 客服代表 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 以在“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五、短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电子邮 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3 七、手机理 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 享受基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 地址: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 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博时 快 e 通、客服 中心提 交 信息订制的 申请,博 时公司将 以电 子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所订 制的 信息。 九、客户服 务中心 电 话理财服 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 客服中 心 自助 语音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 务,投资 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 可以进行直 销交易、 密 码修改、 传真索 取等操作。 2 、 人工电话 服务: 客服代表 可以为 投资者提 供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资料修 改、 投 诉受 理、信息订 制等服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4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 它 应披 露的 事项 ( 一) 2011 年4 月25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 博 时深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博时深 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 二) 2011 年4 月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新增中国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 三) 2011 年5 月4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 关 于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新 增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 四) 2011 年5 月9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 关 于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新 增中国 民生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五) 2011 年5 月1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新 增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 六) 2011 年5 月3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新增中信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 七) 2011 年6 月1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深证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 ( 八) 2011 年7 月8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 博 时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开放 转换、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公告》《 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开放日 常 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 ( 九) 2011 年7 月13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 金参加部分 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关于博 时深 证基本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5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开通直 销网上交易 定期投资业 务和对直销网上 个人投资者交 易 费率优惠的 公告 》; ( 十) 2011 年8 月3 日 ,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 ( 十一) 2011 年 10 月 26 日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十二) 2011 年 10 月 2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 的公 告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 公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 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7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深 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 金合同》


(三)《博时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托 管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