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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180010)

银华优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 优质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2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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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6 年 4 月 24 日证监 基金 字[2006]76 号 文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为 2006 年6 月9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 年 12 月 9 日, 有关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1 年9 月30 日, 所披 露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1 年3 季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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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48 九、基 金的 投资 .............................................................. 54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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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银 华优 质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优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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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 订通 过、2011 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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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 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以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合 法设立 的证券 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部 分之 规定 召集 、召 开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本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发 售开 始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金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及募 集金 额 超 过 核准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额 及最低 募集 金额 , 并且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 书 面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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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该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开放 式基金 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申 购款 以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额 所得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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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单位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 及对于 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和 因素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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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基金管 理 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2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 21 % ) 及 山西 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 资比例 : 21 %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 专业 委员会 ,有针 对性地 研究公 司在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应 的 政 策 , 并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对 公司 运 作 的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等18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还 设有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决 策委员 会3个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分 别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投 资组合 的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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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并 曾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珠林 先生 , 副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甘 肃省 职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证 券公司 副总 经理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总裁 ; 中 国证 监会 发审 委委 员 、 并 购重 组委 委员 ;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总裁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副 处长( 正处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李兆会 先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 任运 城市 光彩事 业促 进会 副会 长、 运城市 工 商 联副会 长 、 运 城市民 营企 业协会 会长 、 中国光 彩事 业促进 会常 务理 事、 第九 届全国 工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 西省 运城 市人 大常委 委员 、山 西省 民营 企业协 会副 会长 、山 西省 工商联 副会 长 、 山西省 青联 副主 席、 全国 青联委 员、 全国 工商 联常 委委员 、 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等 职务 。 现 任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全 国人大 常委 会法 制工 作委 员会民 法室 主任科 员。 现任 北京 至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主任 、律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李丹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曾 任职 于长 春师 范学 院, 深 圳蛇 口建 筑装 饰工 程公司 ,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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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后海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董事。 李欣先 生: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信 永中和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上 海泾华 联合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经 理、 审计 部经 理助 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副总 监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行 政主管 、 交易部 经理 , 上 海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长 信金 利 趋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6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公 司总 经理助 理职 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自2008 年10 月21日起 ,担 任 银华 核心 价值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09 年4 月27日起 兼任 银华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10月8 日 至2011 年10月18日 期间担 任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 曾 在2009 年12 月3日至2011 年4 月14 日期间 担任 华商 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职务 。2011 年4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自2011 年9月2 日起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况群峰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6 年9 月14 日至 2011 年9 月13 日 ; 蒋伯龙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6 年6 月9 日至 2008 年7 月11 日。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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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金斌 、姜 永康、 王华 、周 毅、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及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同时 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周毅先生 ,硕 士学位 ,CFA ;曾任美 国普 华永道 金融 服务部部 门经 理、巴 克莱 银行量 化 分析部副 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入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银华 深证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全球 核心优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及银华抗 通胀 主题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职务 ,同时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量 化投 资总监、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 郭建兴 先生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经 理情 况。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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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立 性 与权威 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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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制,进 而实 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理 上 和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设 立了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就 基金 投资等 发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责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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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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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 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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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行 奖 ,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最 佳 私 人银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 报道》评 为 亚 洲最佳 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 资 金 和 证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其中 ,90% 以上的 员工 具 备 本科以 上学 历。 另外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 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 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1 年9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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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 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票(QDII) 、 银 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 型 (QDII)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 四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 兴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长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数 (QDII) 、博时 抗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 ) 、 华安 大中华 升级股票 型 (QDII )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 会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等 128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 型、 债 券型 、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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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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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代 销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国 (代 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 全 国) 网址:www.ccb.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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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健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7)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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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10)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55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www.cebbank.com (1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4)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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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26 公司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上海 、北 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法 定代表 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 于 庆君 电话:0532-6860212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网址:www.qdccb.com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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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吴 海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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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3)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96899 ( 重庆 地 区) 、400-709-6899 (其 他 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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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佛山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 拥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060 网址:www.sdebank.com (28)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2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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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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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99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五道 口广 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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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835740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 、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传真:020-87555305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4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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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n (4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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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48)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西 南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709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 : 牛 孟宇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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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 www.sywg.com (5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 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5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电话:010-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江苏 省 常州 延陵 西路59 号 常信 大厦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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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涛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 张 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55)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56)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杭州 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57)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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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19 、20 楼 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联系人 :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5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60)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亭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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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钟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63)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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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6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6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68770178 联系人 :戴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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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avicsec.com (6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71)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2)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华 融 大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业务联 系人 :杨 玲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 : 北 京: 010-64405618


上海 : 021-52045595


深圳 : 0755-83040288


广州:020-38372715


长 沙:0731-8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


江 门:0750-316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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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业 务传真 :0755-82707850 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 (7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 : 王 旭华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7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州 市 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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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7)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联 系传 真:0451-822872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9)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80)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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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8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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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8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8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7)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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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8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9)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0)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 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91)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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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92)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9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4)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2068 号 华能大 厦30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0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9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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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 办公 )地 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苏江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728 网址:http://www.r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 : 伍 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39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755-22163307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 : 宋 萍萍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 即东3 办公 楼 )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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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 李 慧民 、王珊珊


联系人 :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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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基金募 集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06年4 月24 日 证监 基金字[2006]76 号 文核准 。 募集 期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及利 息转 份额共 计9,834,925,970.23 份,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211,897 户。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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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6月9 日正 式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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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 转换 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第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当 日收 市时 间 ( 目前 为下午3:00 ) 之 前,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为当日 的价 格; 如果投 资者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当日 收市 时 间之后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6 年7 月20 日 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6 年9 月8 日起 开始办 理赎 回。 4 、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7 年6 月12 日 起 开始办 理转 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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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对投资者 在T日 规定时 间内 被 受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人在T +1日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T +2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注册 登记机构 按规 定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T+7 日内 划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按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单笔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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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采用前 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五档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回 费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赎回费率 随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的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2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各销 售机 构在 技术 条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 子交 易方 式适 用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可不 受上述 费率 结构 限 制 , 具 体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各销 售机 构约 定。 5. 本 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申 购方式 时, 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余 部 分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资产 归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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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金所有 。


6.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由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定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7.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 +1 日公告。 遇特 殊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2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 予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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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 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申购 时,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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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赎回 时,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个 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 其 余部 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报 刊 或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报 刊 或 其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部 分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已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已 公告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更 新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并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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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兼具 优质 增长 性和估 值吸 引力 的股 票 , 在 严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求取得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快 速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在 正常 市场条 件下 , 投资组 合的 范围 : 股 票 (A 股 及监管 机构授 权投 资的其 他市场 股票资 产)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可 转 债等) 、 短期 金融工 具 ( 含央行 票据、 债券 回购 等 ) 以及现 金资 产;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股 票 资 产 为 60%-95% ; 除 股 票 资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为 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本基金 的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中, 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 资于 具 有优 质增 长特 征或 处于优 质 增长阶 段的 公司 。 (三)投资理念 “优质 增长 是超 额收 益的 实质性 驱动 力” 。 秉承和 深化 价值 投资 理念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 企 业增 长可以 区分 为不 同的 类型 和阶段 , 不同类 型和 阶段 的增 长对 股票价 格的 驱动 具有 不同 的效力 。 通过 有效 识别 增长 的类型 和所 处 的不同 阶段 , 在 准确 评估 投资价 值的 基础 上, 遴选 出适于 投资 的股 票, 并适 时投资 、 严 格风 险控制 ,可 最大 化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 一般情 况下 ,股 票投 资在 基金资 产中 将保 持相 对较 高的 比 例 。 在投资 中 , 本 基金首 先选 取质地 良好 、 估值合 理的 公司 , 并 从中 精选具 备优 质增长 特 征 或处于 优质 增长 阶段 的公 司进行 投资 ; 在 债券 投资 中, 重点 关注 到期收 益率 、 流 动性 较高 以 及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目前 , 我 国经 济正处 于城 镇化进 程加 快 、 居民 消费 结构升 级 、 经 济全球 化和 工业化 推 动 的产业 结构 升级 的过 程中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在未 来 较长时 期内 , 我 国经 济仍 将 保持稳 定、 良好的 发展 趋势 。 在宏观 经济 长期 增长 的大 背景下 , 将 有大 量的 企业 从中受 益并 获得 快速 增长 。 本基 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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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投资对 象锁 定为 具有 “优 质 增长性 ” 的 上市 公司, 以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带来 的巨 大投资 机会 。 根据企 业生 命周 期理 论, 企业在 运营 和发 展过 程中 将历经 产生 、 成长 、 成 熟 和衰退 等几 个不同 性质 的阶 段 , 同时 表现出 各自 不同 的业 绩增 长特征 。 不 同类 型企 业的 业绩具 备不 同的 中长期 发展 趋势 、短 期波 动特征 以及 同宏 观经 济和 行业景 气的 联动 特征 。 传统上 , 企业 的增 长被 划 分为 “周 期类 ” 、 “成 长 类” 和 “稳 定类 ” 等 三种 类型 。 在 实 践中 , 因 该划 分法考 察的 维度过 于单 一 , 即只 考虑 了业绩 增长 与宏 观经 济、 行业景 气的 联 动 性,因 而在 指导 股票 投资 方面难 以达 到预 期效 果。 为此,本 基金 管理人 经过 长期研究 和实 践,引 入两 个维度对 企业 类型进 行划 分:(1 ) 企业生 命周 期; (2 )同 宏 观经济 的联 动性 。 从上述 两个 维度 出发 , 根 据定性 和定 量指 标, 将企 业增长 划分 为以 下五 种类 型: 超常 增 长/反 转类 、增 长- 稳定 类 、增长 -周 期类 、成 熟- 周期类 、成 熟- 防御 类。 股票价 格表 现并 不同 步于 企业业 绩表 现, 企业 业绩 增长也 未必 相应 推动 股票 价格上 升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只有 如下四 种类 型增 长方 式或 增长阶 段, 才会 对股 票价 格形成 实质 性的 驱动: (1) “ 超常 增长/ 反转类 ” 企 业; (2) “ 稳定- 增长 类” 企业; 当 经济或 行业 处于 高涨阶 段时 的: (3 )“ 增 长-周 期类 ”企 业及 (4 ) “成熟 -周 期类 ”企 业。 经评估 和划 分, 纳入 上述 增长类 型或 阶段 的企 业即 被定义 为“ 优质 增长 ”企 业。 本基金 的目 标即 在于 有效 识别和 选择 具备 优质 增长 特征或 处于 优质 增长 阶段 的企业 , 准 确评估 其价 值, 进行 投资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取得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本基金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时 , 在强 调企 业价 值和 成长 因素的 基础 上, 尤其 注重 公司增 长的 优质性 和持 续性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具 体流 程下图 所示 : 股票投资流程 ? 调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投 资 经 验 和 优 势 所 建 立 和 维 护 的 银 华 基 础 股 票 库,确 定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基本 范围 。





? 根据上 市公 司增 长的 阶段 特性 , 将 股票 划 分为5 类, 其中4 类纳 入继 续研究 的视 野 。


? 对应每 一类 股票 ,运 用相 应的评 估体 系 , 从基本 面 (F) 、 估值 (V ) 和市 场 预期 (E) 三个层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 形成综 合评 级, “三步 曲 ” 式 分析 和评 级, 构建基 金股 票库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调用基 础股 票库 识别“ 优质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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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进而构 建基 金投 资股 票库 。














? 根 据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原 则 和 相 关 风 险 管理指 标, 形成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1) 调用 基础 股票 库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进行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中研 讨 、 委 托课题 、 实 证分析 等多 种形式 的系 统研 究, 结合 卖方研 究机 构的 覆盖 调查 , 根 据股 票的 流动性 和估 值指标 , 运用 数 量化的 方法 对A 股所 有股 票进行 筛选 , 经 过风 险管 理组审 核无 异议 后形 成股 票基础 库, 并经 由上述 程序 和标 准对 股票 库进行 管理 和维 护。 本基金 通过 调用 该基 础股 票库 , 既 可有 效分享 本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 研究 资源 , 充 分利 用 多年投 资管 理的 成功 经验 和技能 ,又 能有 效提 高股 票选择 的针 对性 和投 资运 作的效 率。 (2) “ 优质 增长 ”的 识别 通过深 入分 析企 业增 长阶 段的本 质特 征 , 本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体 系对企 业 增长类 别进 行动 态评 估和 划分, 包括 如下 五类 : 增 长-稳 定类 、 增 长- 周期 类、 成 熟- 周期 类、超 常增 长/ 反转 类、 成 熟-防 御类 。 在进行 企业 类型 划分 时, 引入关 系企 业基 本面 的两 个重要 维度 : (1) 企业 所 处的生 命周 期; (2 )企 业业 绩同 宏观 经济的 联动 性。 在生命 周期 维度 上, 根据 定性和 定量 指标 评估 , 企 业可被 划分 为 “ 超常 增长/ 反转” 、 “增 长” 、 “成 熟” 和“衰 退” 等四种 类型, 其中, “衰退 ”类企 业由于 不具备 投资 价值而 被排除 在研究 视野 之外 。 在联动 性维 度上, 根据 定 性和定 量指 标评 估, 企 业 可被划 分为 “ 稳定 ” 、 “周 期” 和 “ 防 御”等 三种 类型 。 通过引 入上 述两 个维 度以 及相应 的分 析指 标, 对企 业进行 综合 评估 , 确 定企 业所属 的增 长类型 和所 处的 增长 阶段 。 (3) “ 三步 曲” 式分 析和 评级, 构建 基金 股票 库 经过识 别和 选取 “优 质增 长的公 司” 以后 , 将 对其 股票投 资价 值进 行定 性、 定量评 估和 评级。 在该阶段 ,本 基金将 严格 遵循“基 本面(F) —> 估值(V) ->市 场预期(E) ” 层级 式分析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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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研究 , 即 依次 经过基 本面 增长趋 势识 别和 评估 、 估 值分析 、 市场 对本基 金管 理人评 估结 论 的 认同程 度三 个层 次的 考察 , 确 认具 备优 质增长 特征 或处于 优质 增长 阶段 的企 业。 当然 , 所 考 察层次 的次 序并 非一 成不 变,而 是一 个动 态的 、紧 密衔接 的过 程。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基本 面是公 司价 值的 基础 , 这 是任何 投资 分析 的前 提, 必须做 详 尽 分析 ; 估 值是 否具有 吸引 力是投 资决 策的 核心 , 必 须做出 合理 的评 估; 之所 以选择 市场 预 期 这一指 标, 是因 为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股票 价格 表现 并不同 步于 企业 业绩 表现 , 企业 业绩 增长 也未必 相应 推动 股票 价格 上 升, 而其 中的 关键 是股 价是否 已经 对此 作出 了反 应, 因 此评 价市 场预期 成为 衡量 公司 估值 是否到 位的 先行 指标 。 本基金管 理人 将综合 这三 个指标做 投资 决策, 这样 有助于避 免“ 价值陷 阱” , 即避免 仅 根据单 一的 估值 过程 作出 买入或 卖出 的决 策。 (4)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 于基 金股 票库 的确 定, 本 基金 将遵 循自 下而 上的选 股原 则, 根据 股票 增长类 别的 评估 和划分 , 及 其综 合评 级结 果, 进 行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增 长-稳 定类 、 增 长-周 期类 、成 熟周 期类 和超常 增长/反 转类 “优 质 增长” 的企 业股 票。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 将基于 对信 用质 量、 期限 和流动 性等 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重点 关 注具备 以下 特征 的债 券: 较高到 期收 益率 、 较 高当 期收入 、 价 值被 低估 、 预 期信用 质量 将改 善、期 权和 债权 突出 ,或 者属于 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 未被市 场充 分发 现。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采取久 期调 整、 收益 率曲 线配置 和类 属配 置等 积极 投资策 略 , 发现、 确认 和利 用市 场失 衡所蕴 含的 组合 增值 机会 。 (1) 久期 调整 久期调 整的 依据 是对 基准 利率水 平的 预期 : 当预 期基 准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增 加组 合久期 , 以有效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收益 ,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在预 期基 准利率 上升 时, 缩短 组合 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由 于基 准利 率变 动对 债券组 合投 资业 绩具 有决 定性的 作用 , 本基金 将久 期调 整视 为获 取稳定 债券 收益 的关 键。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和 研究 利率走 势和 收益 率期 限结 构, 为 积极 债券 投资 提供 依据。 市场 利 率 的 变 化 与宏 观 经 济 和货 币 政 策 息 息相 关 , 研 究利 率 走 势 具 有很 强 的 客 观性 和 现 实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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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性。这 是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战略配 置基 础。


(2) 组合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是指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进一 步预 测未来 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的 变化形 态 , 进而确 定采 用集 中策 略、 哑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等, 在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行 配置 , 以 从不同 期限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般 而言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陡 时, 将采 用集 中 策略 ; 而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平 时 , 将 采用两 端策 略; 梯形 策略 则是将 组合 平均分 配在 收 益 率曲线 不同 的点 上, 一般 在预测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采用 。 (3) 类属 配置 类属配 置是 指各 市场 债券 及各债 券种 类之 间的 比例 分配和 调整 。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市场 、 各 券种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流 动性及 信用 风险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类属 ,减 持相 对高估 、价 格将 下降 的类 属,借 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债券投 资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 包括自 上而 下确 定投 资策 略和自 下而 上个 券选 择相 互结合 的 动态过 程。 3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大类 资产 配置并 非本 基金 的核 心策 略。 但是, 鉴于 我国 股市 现仍 具备新 兴市 场波 动性 仍然 较大的 特征 , 本 基金 将进 行适度 的主 动性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股 票类资 产系 统性 风险 水平 显著变 动时 进行 相应 的配 置调整 , 以 降低 股市系 统性 风险 的影 响。 在实施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时 , 考察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宏观面 趋势 、 股 市估 值水 平、 市 场预 期以及 制度 因素 。 除以上 考虑 因素 外, 本基 金在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时 , 也将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在 长期投 资管 理过程 中所 累积 的经 验, 有效应 对突 发事 件、 财报 季节效 应以 及市 场非 有效 例外效 应所 形成 的 短期 市场 波动 。 4 、风险-收 益匹 配 本基金 管理 人借 鉴国 外风 险管理 的成 功经 验 , 采 用国 际通行 的风 险管 理方 法实 现风险 的 识别、 度量 和控 制, 通过 调整风 险结 构, 突出 股票 选择能 力, 并将 投资 管理 的主动 性风 险控 制在合 理的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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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在投 资中 将利 用 Barra 多 因子 模型 优化 投资 组合, 将与 行业、 投资 风格 密切相 关 的非主 观的 风险 因素 控制 在最低 程度 , 借助主 动投 资于 “优 质增 长” 的企 业 股票获 得超 额收 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选 定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80%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 收益率 × 20% 。


由于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一 般情 况下 股票 投资 比例大 约 为80%, 本基 金采 用业界 较 为公认 的 、 市 场代 表性 较好 的沪 深300 指数 和中 国债 券总指 数加 权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评价 基 准。


若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若本基 金因 以上 原因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 , 应 经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 基金产 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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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60%-95% ;除 股票资 产以外的 其他 资产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2)非 现金基 金资产 中, 不低于 80%的 资产将 投资 于 具有优 质增 长特征 或处 于优质 增 长阶段 的公 司。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5)基 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基金的融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 业 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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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530,521,571.88 83.29 其中: 股票


5,530,521,571.88 83.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4,352,897.85 16.63 6 其他资 产


5,224,798.48 0.08 7 合计





6,640,099,268.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6,846,849.30 1.16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009,788,870.29 45.47 C0 食品、 饮料 415,745,868.34 6.28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51,553,000.00 0.78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61,637,839.68 5.46 C5 电子 484,200,340.73 7.32 C6 金属、 非金 属 91,099,260.75 1.3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665,918,318.19 10.0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939,634,242.60 14.20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1,880,995.53 0.48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4,995,783.62 0.83 G 信息技 术业 1,017,148,331.84 15.3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67,212,237.14 10.08 I 金融、 保险 业 105,728,000.00 1.60 J 房地产 业 65,261,579.14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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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K 社会服 务业 440,554,925.02 6.6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61,104,000.00 0.92 合计 5,530,521,571.88 83.5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13,767,984 481,604,080.32 7.28 2 000423 东阿阿 胶 8,900,000 369,261,000.00 5.58 3 600267 海正药 业 9,722,508 320,453,863.68 4.84 4 600703 三安光 电 20,375,269 263,452,228.17 3.98 5 002024 苏宁电 器 24,500,000 255,045,000.00 3.85 6 600050 中国联 通 32,999,793 168,958,940.16 2.55 7 000826 桑德环 境 6,449,625 159,950,700.00 2.42 8 600271 航天信 息 5,900,000 159,359,000.00 2.41 9 600079 人福医 药 7,349,793 157,873,553.64 2.39 10 002344 海宁皮 城 6,649,176 156,854,061.84 2.3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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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55,951.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2,698.29 5 应收申 购款 1,066,148.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24,798.48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可转 换债 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6.9 —2006.12.31 57.40% 1.03% 46.17% 1.10% 11.23% -0.07% 2007 年 125.18% 2.03% 107.13% 1.82% 18.05% 0.21% 2008 年 -52.43%


2.08% -56.29%


2.40%


3.86% -0.32% 2009 年 84.40% 1.79% 68.71% 1.63% 15.69% 0.16% 2010 年 6.83% 1.50% -9.86% 1.24% 16.69% 0.26% 2011.1.1 —2011.6.30 -13.50% 1.16% -1.82% 0.99% -11.68% 0.17% 2011.7.1 —2011.9.30 -8.20% 0.99% -12.17% 1.05% 3.97%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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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自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2006.6.9 ) 至 2011.9.30 163.72% 1.72% 73.55% 1.68% 90.17% 0.04% 注: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变更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8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20% ,详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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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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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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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 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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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价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3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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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 据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公告[2008]38 号《关 于 进一步规 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 的指导 意见 》 , 自 2008 年 9 月16 日起 本基 金对 长期 停牌股 票等 估值 日无 市价 的投资 品种 的 公允价 值 , 参 照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工 作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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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现 金方式 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7 、 全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60%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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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对于已确 认的 管理费 ,由 基金托管 人按 月划付 。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 将 上 月 已 确 认 管理 费 的 计 算结 果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做出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 次 月 前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该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已确 认管 理费 给该 基金 管理人 。 在首期 支付 管理 费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函 件指 定管 理费 的收 款账户 。 此 账户原 则上 一旦 指定 不可 变更。 如确 有需 要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10个 工作 日向托 管人 出 具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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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 管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次 月 前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托 管费 给该 基金托 管人 。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 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五)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的形 式收取 申购 费用 , 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的 大小 分为 五档,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回 费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赎回费率 随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的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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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各销 售机 构在 技术 条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子交 易方 式适用 的申购 、赎回 费率可 不受 上述费 率结构 限制, 具体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各销 售机 构约 定。 5.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 费用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及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平 合理 原则 所 确 定 的 转换 费用 构成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转入基金时, 原 则 上从 申 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申购 费 用高 的 基 金 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确定的 转换 费 用;从 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 向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转换 时,不收 取转 换费用 。基金 管理人 在不同 基金 间设 置固 定的 转换费 率。


不同转 换方 向的 转换 费率 设置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6. 申购 费用 与赎 回费用 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申购 方式时 ,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7.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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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两 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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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 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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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后 方可披 露。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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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 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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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政策 风 险、利 率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 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 件或不 可 抗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 基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人才 流失 风险 , 公司 主要 业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 理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影 响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因为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5.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积极 型的 股票 基金, 在投 资理 念上 以企 业优质 增长 方式 或阶 段为 出发点 , 通 过严格 的评 估流 程构 造投 资组合 。 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可 能会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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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较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鉴于 我国股 市目 前仍 处于 发展 阶段 , 仍 具有 波动性 较大 的特征 , 因而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必 要时 将通 过辅助 性的 类别 资产 配置 ,力求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涉及 基金 合同第九 节第 (二) 项规 定的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 对 基 金 合 同进 行 变 更 ,该 等 变 更 应 当在 两 日 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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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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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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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批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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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 施进行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外 ,不 得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0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 应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12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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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资源分 配; 2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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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所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外, 不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 按法 律法 规妥 善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有 关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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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人追偿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2 )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 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要求 赔 偿 ;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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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该 比例以 提出 提议 之时 提请 人所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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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的基金 份额 与基 金总 份额 之比例 计算 , 下同 ) 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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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及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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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 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 在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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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生 效后两 日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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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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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存放地和存放 方式 1 、本基 金合同 是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合同 于投 资者缴 纳认 购的基 金 份额的 款项 时成 立,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 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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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5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住 所, 供投资 者查 阅,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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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报业 大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越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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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 种: a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 如遇 特殊情 况无 法按照 以上方式 执行 交易, 基金 经理需报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 金托 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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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2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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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两 名以上 (含 两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结 算银 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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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相 关规 定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 办理, 而不 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财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在 盖章 后 以 传 真方 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 相应 的 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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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 同 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责 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月结 束 后5 个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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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日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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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 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年度 对账 单在每 年度 结 束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于2006 年 12 月1 日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 投资 者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和 基金 申 购 申 请。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与 普通 申 购 费 率相 同。本 基金 的最 低定 期定 额投资 金额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具体 金额遵 从代 销 机构相 关规 定。 (四) 咨询、查询服务





1 、信 息查 询密 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 6 位 数字 ,不 足 6 位 数 字的, 前面 加“0” 补足 。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 下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 在其 知 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 网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 为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 息安 全, 新 密码 应为 8 位数 字。 2 、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 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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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六) 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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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 1 、2011年9月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公告 , 本 基金 增聘郭 建兴 先生 为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与况群 峰先 生共 同管 理本 基金; 2 、 2011 年9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公告 , 况 群峰 先 生不再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职务 , 本基金 由郭 建兴 先生 单独 管理。 3 、2011 年11 月26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撤销 本基金 管理 人上 海分 公司 ; 4 、2011 年12月26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公告, 聘任 封树标先 生为 本基金 管理 人副总 经 理。 5 、2011 年12月27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公告, 华泰 联合证券 不再 代销本 基金 管理人 旗 下所管 理的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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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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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银华 优 质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 基金 托管 人业务 资格 批件 、 营 业执 照 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