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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163819)

中银信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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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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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 要 提 示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1 年 11月4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 】1747 号文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基金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基金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之 内(含三年) 为 封 闭 期 ,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者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起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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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7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9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5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5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5 十 四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及 相 关 事 项 ...................................... 67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70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1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7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9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2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8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12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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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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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之《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释、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上 市 规 则 》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14.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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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 监 管 机 构 16.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年满 1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4. 直 销 机 构 : 指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7.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者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交收、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等 28.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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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理人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 封 闭 期 : 指 根 据 基金合 同 中 关 于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期 间 , 在 该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34.存续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5. 工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6.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业务申请 的 工 作 日 37.T+n 日 : 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 日) 38. 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9. 《 业 务 规 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规 则 》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以及《 中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算方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40.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资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兑 换 为 现 金 的行为 43.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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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4.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和场所 45.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场所


46.日 常 交 易 :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及 买 卖 等 场 内 基 金 交 易


47.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简 称 TA 系统


48.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49.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全 部 或 部 分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0.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该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3.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5.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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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5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0.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体 6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公 众 通 讯 设 备 或 互 联 网 络 故 障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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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26 楼、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炯 设 立 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 话 : (021 )38834999 传 真 :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出资额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当 于 人 民 币 8350 万 元 的 美 元 83.5% 贝 莱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相 当 于 人 民 币 1650 万 元 的 美 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谭 炯 (TAN Jiong ) 先 生 , 董 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武 汉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武 汉 市 青 山 支 行 行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西 藏 自 治 区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银 行 云 南 省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等 职 。 陈 儒 (CHEN Ru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执 行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南 开 大 学 博 士 后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曾 参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筹 建 。 历 任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执 行 总 裁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控 股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副 执 行 总 裁 、 董 事 总 经 理 、 原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执 行总裁。 梅 非 奇 (MEI Feiqi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现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总 部 总 经 理 。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先 后 在 地 质 矿 产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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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部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工 作 , 加 入 中 国 银 行 后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等 职 。 葛岱炜(David Graham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英 国 。 现 任 贝 莱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 —1984 年 供 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 为 普 华 永 道 ) 伦 敦 和 悉 尼 分 公 司 , 之 后 , 在 拉 扎 兹 (Lazards ) 银 行 伦 敦 、 香 港 和 东 京 分 公 司 任 职 。1992 年 , 加 入 美 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MLIM ) , 曾 担 任 欧 洲 、中 东 、 非 洲 、 太 平 洋 地 区 客 户 关 系 部 门 的 负 责 人。2006 年 贝 莱 德 与 美 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后 , 加 入 贝 莱 德 。 朱善利(ZHU Shanli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现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中 心 主 任 、 21 世 纪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主 任 、 管 理 科 学 中 心 副 主 任 、 兼 任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财 政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企 业 投 资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等 职 。 曾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系 讲 师 、 副 教 授 、 主 任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应 用 经 济 学 系 主 任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等 职 。 荆新(JING Xin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 兼 任 财 政 部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咨 询 专 家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学 位 教 指 委 副 主 任 委 员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副 主 任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审 计 处 处 长 等 职 。 葛礼(Gary Rieschel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的 创 办 者 、 现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 同 时 供 职 于 里 德 学 院 董 事 会 、 亚 洲 协 会 、 中 美 合 资 企 业 清 洁 能 源 、 清 洁 技 术 论 坛 的 顾 问 委 员 会 , 并 担 任 纳 斯 达 克 上 市 公 司 THQ 的独立董 事 。 曾 在 美 国 知 名 技 术 公 司 思 科 、 英 特 尔 等 任 高 级 营 运 职 位 , 并 被 多 家 杂 志 如 福 布 斯 、 红 鲱 鱼 、 网 络 标 准 评 为 全 球 最 主 要 的 风 险 资 本 家 之 一 。 曾 在 美 国 英 特 尔 公 司 担 任 品 质 保 证 经 理 , 在 美 国 NCube 公 司 、 思 科 公 司 以 及 日 本 Sequent 公 司 担 任 管 理 职 位 , 后 为 SOFTBANK/Mobius 风 险 资 本 的 创 办 者 、 董 事 总 经 理 。 哈 佛 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里 德 学 院 生 物 学 学 士 。 2 、监事 赵 绘 坪 (ZHAO Huiping ) 先 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 党 校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本 科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信 息 团 队 主 管 、 中 国 银 行 人 力 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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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源 部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人 事 部 技 术 干 部 处 干 部 、 副 处 长 。 陈 宇 (CHEN Yu )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复 旦 大 学 软 件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 现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信 息 资 讯 部 门 主 管 , 参 与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建 工 作 。 曾 在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公 司 从 事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12 年 证 券 基 金 行 业 工 作 经 历 。 3 、 管 理 层 成 员 陈儒(CHEN Ru ) 先 生 , 董 事 、 执 行 总 裁 。 简历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欧 阳 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 督 察 长 。 国 籍 : 加 拿 大 。 加 拿 大 西 安 大 略 大 学 毅 伟 商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和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在 加 拿 大 太 平 洋 集 团 公 司 、 加 拿 大 帝 国 商 业 银 行 和 加 拿 大 伦 敦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等 海 外 机 构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多 年 , 也 曾 任 蔚 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英 大 证 券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和 上 海 复 旦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国 际 金 融 教 研 室 主 任 、 讲 师 。 宁 敏 (NING Min ) 女 士 , 助 理 执 行 总 裁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曾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局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从 事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 宁 敏 女 士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 总 行 授 信 执 行 部 及 总 行 托 管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副 处 长 、 主 管 ( 处 长 ) 等 职 。 4 、 拟 任 基 金 经 理 奚鹏洲先生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副 总 裁(VP)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债 券 高 级 交 易 员 。 2009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2010 年 5 月 至 2011 年 9 月 任 中 银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2010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增 利 基 金 经 理 ,2010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双 利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12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陈军 ( 副 总 裁 ) 成员:孙 庆 瑞 ( 副 总 裁 ) 、 奚 鹏 洲 ( 副 总 裁 ) 、 张 发 余 ( 副 总 裁 ) 、 甘 霖 ( 副 总 裁 )








列 席 成 员 : 欧 阳 向 军 ( 督 察 长 ) 、 寻 明 辉 ( 副 总 裁 ) 、 李 建 ( 副 总 裁 )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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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六)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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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或 其 它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除按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10)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5) 其 它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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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保 证 经 营 活 动 合 法 合 规 和 有 效 开 展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1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和 健 康 发 展 。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2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 安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机 构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涵 盖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精 简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够 充 分 满 足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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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独 立 地 对 各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检 查 和 稽 核 。 4 ) 防 火 墙 原 则 。 基 金 财 产 、 公 司 固 有 财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必 须 分 离 ,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 决 策 、 执 行 、 清 算 、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 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5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6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的 原 则 1 ) 合 法 合 规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和 漏 洞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因 此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要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市 场 条 件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 以 及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系 统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系 统 包 括 四 个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三 个 层 次 是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次 是 部 门 规 章制度。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是 公 司 一 切 制 度 的 最 高 准 则 , 公 司 章 程 是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 公 司 章 程 、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属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管 理 制 度 是 制 定 各 项 制 度 的 基 础 和前提。 2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 对 制 定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的 总 览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 是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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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了 以 下 内 容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法 律 合 规 与 稽 核 制 度 、 反 洗 钱 制 度 、 基 金 运 营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营 销 管 理 制 度 。 4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内 控 大 纲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将 内 部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岗 位 、 每 个 员 工 和 每 道 程 序 。 5 . 内 部 控 制 的 要 素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措 施 、 信 息 沟 通 、 内 部监控。 1 ) 环 境 是 指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等 内 容 。 2 )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不 能 达 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的 可 能 性 。 风 险 评 估 就 是 确 定 公 司经营管 理 的 哪 些 方 面 会 偏 离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 其 实 质 是 确 定 关 键 控 制 点 。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 段。 4 ) 信 息 沟 通 是 指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系 统 , 确 保 获 得 真 实 、 及 时 、 完 整 的 经 营 信 息 , 并 在 内 部 进 行 沟 通 。 5 ) 内 部 控 制 建 设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公 司 定 期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及 适 应 性 等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评 估 ,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 6 . 内 部 控 制 构 成 系 统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由 宏 观 控 制 和 微 观 控 制 两 个 层 次 构 成 。 宏 观 控 制 是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活 动 的 控 制 ; 微 观 控 制 则 是 在 宏 观 控 制 之 下 , 由 各 级 组 织 结 合 不 同 的 业 务 而 进 行 的 控 制。 7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公 司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 对 公 司 的 前 线 业 务 、 中 线 业 务 和 后 线 业 务 均 采 取 了 全 面 的 控 制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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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 前 线 业 务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研 究 和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 ?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 ? 市 场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2 ) 中 线 业 务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基 金 运 营 业 务 控 制 ; ? 法 律 合 规 控 制 ; ? 内 部 审 计 控 制 ;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制; ? 危 机 处 理 控 制 ;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3 ) 后 线 业 务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控 制 ;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培 训 控 制 。 8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测 内 部 控 制 检 测 的 过 程 如 下 包 括 : 1 )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测 试 ; 2 ) 将 测 试 结 果 与 内 控 目 标 进 行 比 较 ; 3 ) 形 成 测 试 报 告 , 得 出 继 续 运 行 或 纠 偏 的 结 论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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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名称: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 ) 住 所 :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67.87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办 函[1987]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2004]125 号 联 系 人 : 方 韡 联 系 电 话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 服 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中 信 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 于 1987 年 , 原 名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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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 , 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 更 名 “ 中 信 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 以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和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股 东 , 正 式 成 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 (BBVA ) 建 立 了 优 势 互 补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 银 行 在 上 海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成 功 同 步 上 市 。 经 过 二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拥 有 一 支 业 绩 卓 越 、 经 验 丰 富 的 管 理 团 队 , 他 们 在 金 融 领 域 平 均 拥 有 超 过 二 十 年 的 从 业 及 管 理 经 验 , 均 为 业 内 知 名 专 家 , 具 有 创 新 的 管 理 理 念 及 全 面 的 操 作 经 验 。 近 年 来 , 在 这 支 优 秀 管 理 团 队 的 带 领 下 , 中 信 银 行 秉 承 “ 坚 持 效 益 、 质 量 、 规 模 协 调 发 展 ” 、 “ 追 求 滤 掉 风 险 的 利 润 ” 、 “ 追 求 稳 定 增 长 的 市 值 ” 和 “ 努 力 走 在 中 外 银 行 竞 争 前 列 ” 经 营 管 理 理 念 , 积 极 发 展 公 司 银 行 业 务 、 零 售 银 行 业 务 、 国 际 业 务 、 资 金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 汽 车 金 融 业 务 、 托 管 业 务 、 信 用 卡 业 务 和 私 人 银 行 业 务 等 , 并 拥 有 一 流 的 对 公 客 户 服 务 能 力 , 领 先 同 业 的 国 际 贸 易 结 算 业 务 、 物 流 融 资 业 务 和 资 金 资 本 市 场 业 务 , 极 具 创 新 能 力 的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以 及 特 色 鲜 明 的 零 售 银 行 发 展 战 略 享 誉 业 界 。 中 信 银 行 的 业 务 辐 射 全 球 7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全 国 近 600 家 分 支 机 构 战 略 性 地 分 布 在 经 济 发 展 迅 速 的 中 国 东 部 、 沿 海 地 区 以 及 内 陆 的 经 济 中 心 城 市 。16000 多 名 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最 佳 、 高 效 、 综 合 的 金 融 解 决 方 案 , 以 及 优 质 、 便 捷 的 网 上 银 行 、 电 话 银 行 以 及 信 用 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等 电 子 银 行 服 务 。 享 誉 海 内 外 的 中 信 品 牌 及 独 具 优 势 的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推 动 着 中 信 银 行 的 发 展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 的 战 略 合 作 将 使 中 信 银 行 在 零 售 银 行 、 风 险 管 理 等 多 个 领 域 如 虎 添 翼 。 中 信 银 行 已 经 建 立 了 独 立 、 全 面 、 垂 直 、 专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追 求 滤 掉 风 险 的 效 益 , 不 断 提 升 量 化 风 险 的 技 术 能 力 , 以 全 面 实 施 《 巴 塞 尔 协 议 Ⅱ 》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为 目 标 , 不 断 提 升 资 产 管 理 水 平 。 近 几 年 来 , 中 信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不 良 率 大 大 低 于 上 市 银 行 的 平 均 水 平 , 资 产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 凭 借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优 秀 的 管 理 能 力 、 出 色 的 财 务 表 现 和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 中 信 银 行 近 年 来 的 成 就 广 获 业 界 认 同 , 并 深 受 国 内 外 权 威 机 构 的 肯 定 。 在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公 布 的 “2008 年 全 球 市 值 500 强 企 业 排 行 榜 中 , 中 信 银 行 首 次 入 榜 即 排 名 第 26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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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位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2008 年 度 “ 世 界 1000 家 银 行 ” 排 行 榜 中 , 中 信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位 居 第 77 位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评 出 “ 全 球 2008 年 金 融 品 牌 价 值 500 强 ” 排 行 中 , 中 信 银 行 的 品 牌 价 值 排 在 第 99 位 , 傲 然 迈 入 百 强 行 列 。 在 中 国 《银行家》杂志推出的《2007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显示,中信银行在 2007 年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核 心 竞 争 力 排 名 和 2007 年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财 务 评 价 排 名 中 均 获 得 第 五 名 。 同 时 , 中 信 银 行 整 体 品 牌 形 象 获 得 “ 年 度 最 佳 股 份 制 银 行 ” 、 “ 年 度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 、 “ 中 国 金 融 营 销 奖 ” 之 “ 最 佳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奖 ” 和 “ 北 京 奥 运 会 、 残 奥 会 运 行 保 障 突 出 贡 献 单 位 ” 等 荣 誉 称 号 。 不 仅 如 此 , 中 信 银 行 在 专 业 领 域 还 获 有 “ 亚 洲 十 佳 商 业 银 行 最 佳 公 司 业 务 奖 ” 、 “2007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现 金 管 理 银 行 ” 、 “2008 年 度 中 国 CFO 最 信 赖 银 行 大 奖 ” 、 “ 最 佳 财 富 管 理 奖 ” 、 “ 最 佳 理 财 品 牌 塑 造 奖 ” 、 “ 年 度 最 佳 人 民 币 理 财 银 行 ” 、 “2008 读 者 最 关 注 的 零 售 银 行 ” 、 “ 交 易 量 最 大 做 市 商 ” 、 “ 做 市 交 易 量 最 大 做 市 商 ” 、 “ 年 度 最 佳 风 险 控 制 银 行 ” 、 “ 中 国 股 票 组 合 管 理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奖 ” 、 “2008 年度最具 投 资 能 力 私 人 银 行 ” 、 “ 最 佳 发 卡 银 行 奖 ” 、 “ 中 国 最 佳 呼 叫 中 心 ” 、 “ 金 融 行 业 十 大 最 佳 雇 主 ” 等 奖 项 和 称 号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全 面 认 可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陈 小 宪 博 士 , 中 信 银 行 行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1982 年至 1990 年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计 划 处 , 历 任 副 处 长 、 处 长 ;1991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1992 年 ,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兼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分 局 副 局 长 ;1994 年 ,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2000 年 , 任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2001 年 , 任 常 务 副 行 长 、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2004 年 以 后 , 任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公 司 常 务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中 信 银 行 行 长 ,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信 嘉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陈 小 宪 先 生 同 时 还 兼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教 授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金 融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等 职 。 苏 国 新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副 行 长 , 分 管 托 管 业 务 。 曾 担 任 中 信 集 团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同 时 兼 任 中 信 集 团 董 事 长 及 中 信 银 行 董 事 长 秘 书 。1997 年 6 月 开 始 担 任 中 信 集 团 董 事长秘书。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 , 在 中 国 外 交 部 工 作 。1993 年 10 月至 1997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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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 5 月 在 中 信 集 团 负 责 外 事 工 作 。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 , 在 瑞 士 银 行 SBC 和 瑞 士 联 合 银 行 UBS 等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 刘 勇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中 心 总 经 理 。 男 ,1965 年 出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信 银 行 贸 易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兼 风 险 主 管 , 中 信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6 月 至 今 , 任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中 心 总 经 理 , 负 责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 信 银 行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 截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中 信 银 行 已 托 管 13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信 托 产 品 、 企 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DII 等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 总 托 管 规 模 逾 3338 亿 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化内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稽 核 监 察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 信 银 行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检 查 实 施 细 则 》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环 节 , 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合 法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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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 规 、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 规 范 等 ,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 培 训 ,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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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26 楼、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炯 电 话 : (021 )38834999 传 真 : (021 )68872488 联 系 人 : 徐 琳 2 、 代 销 机 构 (1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系人:











方韡 客 服 电 话 :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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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2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树 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银 城 中 路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 服 电 话 :





95555 6)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文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68 公 司 网 站 :


www.cmbc.com.cn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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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7)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 祺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8)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系人:





刘晨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9)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地址: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 阁 联系人:





罗 春 蓉 联 系 电 话 :


010-65051166 或 直 接 联 系 各 营 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10)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系人:





王 兆 权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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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1)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系人:





唐静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2)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 电 话 :


010-84588888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客 服 电 话 :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4)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5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工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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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甘霖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0551-96518 网址:








http://www.huaans.com.cn 15)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地址: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系人:





万鸣 客 服 电 话 :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 申银万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话 :


021-962505


公司网 址 :


www.sw2000.com.cn 17)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地址: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玮 客 服 电 话 :





95538 联系人:








王霖 公 司 网 站 :





www.qlzq.com.cn 17)东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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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正中 客 服 电 话 :





0431-85096710 联系人:








潘锴 公 司 网 址 :





www.nesc.cn (2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 基 金 合 同 》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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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汪棣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汪棣 金毅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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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11 月4 日 证 监 许 可[2011]1747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 金 类 型 :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三 年 ) 封 闭 运 作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3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封 闭 期 为 三 年 ( 含 三 年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以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证 券 账 户 下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得 赎 回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后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下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得 赎 回 , 但 可 以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其 中 ,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在 两 个 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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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记 系 统 之 间 的 转 换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四)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六)基金面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七 ) 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上 限 为 30 亿份(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募 集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方 案 详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八 ) 场外认购 1 、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结 构 :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认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0.60% 50万 元 ( 含 )-100 万元 0.50% 100万 元 ( 含 )-300 万元 0.40% 300万 元 ( 含 )-500 万元 0.20% 大于500万 元 ( 含 ) 1000元/ 每笔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2 、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场 外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认 购 费 率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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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2位,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本 基 金10,000 元 , 认 购 费 率 为0.60%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50元 , 如 果 其 场 外 认 购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总 金 额=10,000 元 认 购 净 金 额 =10,000/ (1 +0.6%)=9,940.36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40.36 =59.64 元 认 购 份 额 = (9,940.36 +5.50)/1.00 =9,945.8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 可 得 到9,945.86 份 基 金 份 额 。 3 、 场 外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者 需 按 销 售 网 点 的 规 定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4 、 场 外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 投 资 者 认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款 ; 3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 4 ) 在T 日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一 般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应 在T+2日 到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 在 募 集 截 止 日3 个 工作日 后 可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 5 、 场外认 购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中 银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认 购 时 , 每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在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00 元 人 民 币 。 募 集 期 间 场 外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 ( 九 )场内(交易所)认购 1 、 场 内 ( 交 易 所 ) 认 购 费 率 结 构 : 场 内 ( 交 易 所 ) 认 购 费 率 单笔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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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小于50万份 0.60% 50万份( 含 )-100 万 份 0.50% 100万 份 ( 含 )-300 万 份 0.40% 300万 份 ( 含 )-500 万 份 0.20% 大于500万 份 ( 含 ) 1000元/ 每笔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2 、 场 内 ( 交 易 所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 场 内 ( 交 易 所 )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方式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实 得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份 额+ 认 购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小 数 点 后2 位,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购方 式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场 内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的 计 算 截 位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 某 投 资 人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为0.6%,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5.5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购费用=10,000 ×1.00 ×0.6%=60 元 认购金额=10,000 ×1.00 +60=10,060 元 认购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5.50/1.00=5 份 实 得 认 购 份 额=10,000 +5=10,005 份 即 : 投 资 人 认 购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需 缴 纳 认 购 金 额10,060 元 , 若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5.50 元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截 位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为5 份 , 其 余0.50份 对 应 金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最 后 该 投 资 人 实 得 认 购 份 额 为10,005 份。 3 、 场 内 ( 交 易 所 )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者 需 按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规 定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4 、 场 内 ( 交 易 所 )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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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 投 资 者 认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 需 按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款 ; 3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 4 ) 在T 日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一 般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应 在T+2 日 到 会 员 单 位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 5 、 场内( 交 易 所 ) 认 购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场 内 ( 交 易 所 ) 每 一 账 户 可 以 重 复 认 购 , 不 可 撤 单 ; 单 笔 认 购 份 额 应 为10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99,999,000 份。 募 集 期 间 场 内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 ( 十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十一)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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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 基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金封闭期后的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 基金封 闭 期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 或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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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 如 基 金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1.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募 集 且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为 三 年 以 上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一 千 人 ;


4.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发 布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交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限 制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五)上市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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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


1.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2.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暂 停 其 上 市 ;


3. 严 重 违 反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4.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暂 停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上 市 公 告 。


(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1.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形;


4.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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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之 内( 含三年) 为 封 闭 期 ,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者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起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遵 循 以 下 规 则 :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资者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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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投资者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者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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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采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投资者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中 银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申 购 时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在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10000 元 人 民 币 。 若 代 销 机 构 对 上 述 最低申购 金 额 、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以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或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投资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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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2.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赎 回 费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3.申购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0.80% 50万 元 ( 含 )-100 万元 0.60% 100万 元 ( 含 )-300 万元 0.50% 300万 元 ( 含 )-500 万元 0.30% 大于500万 元 ( 含 ) 1000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1% 1(含)-2 年 0.05% 2 ( 含 ) 年 以 上 0%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0.1%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置 费率 注 1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注 2 :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365日,2 年730 日,以此类推。 注 3 : 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资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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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 投 资 人 选 择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 份 额 。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截位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47,24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 款 金 额 =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 : 投 资 人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47,241 份 , 退 款 0.12 元。 2.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式: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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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 回 费 用 =11480 ×0.1% =11.48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68.52 元。


3.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外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按 相 关 交 易 所 规 则 执 行 。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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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发生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者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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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自 动 撤 销 , 不 顺 延 至 下 一 开放日。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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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三 )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四 )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场 内 代 销 机构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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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 跨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 ( 十 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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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的除外。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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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管 理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80%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对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是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期票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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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配 比 。 1.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析,自 上 而 下 确 定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配 置 , 构 建 和 调 整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组 合 , 取 得 优 化 收 益。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利 率 周 期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实 际 情 况 适 度 参 与 以 及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和 新 股 增 发 , 以 进 一 步 提 高 组 合 收益。 2.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金的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的 宏 观 分 析 , 结 合 量 化 的 经 济 指 标 综 合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的 运 行 方 向 , 决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分 析 的 内 容 包 括 : 影 响 经 济 中 长 期 运 行 的 变 量 , 如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 中 长 期 经 济 增 长 动 力 ; 影 响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量 , 如 宏 观 政 策 、 货 币 供 应 、CPI 、PPI 、M1 、M2 等 ; 市 场 自 身 的 指 标 , 如 公 司 债 的 信 用 状 况 和 偿 债 能 力 等 、 可转 换 公 司 债 的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隐 含 波 动 率 等 、 债 券 市场其 它 品 种 的 信 用 利 差 、 期 限 利 差 、 远 期 利 率 和 股 票 的 估 值 指 标 等 。 3.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1 )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判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及 由 此 引 致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密 切跟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 利 率 敏 感 指 标 ,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对 未 来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由 此 确 定 合 理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1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分 析 : 通 过 跟 踪 、 研 判 诸 如 工 业 增 加 值 同 比 增 长 率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 进 出 口 额 同 比 增 长 率 等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在 经 济 周 期 中 所 处 位 置 , 预 测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取 向 及 当 前 利 率 在 利 率 周 期 中 所 处 位 置 ; 基 于 利 率 周 期 的 判 断 , 密 切 跟 踪 、 关 注 诸如月度 CPI 、PPI 等 物 价 指 数 、 银 行 准 备 金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 信 贷 状 况 等 金 融 运 行 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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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据 , 对 外 贸 易 顺 逆 差 、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额 等 实 体 经 济 运 行 数 据 , 研 判 利 率 在 中 短 期 内 变 动 趋 势 , 及 国 家 可 能 采 取 的 调 控 政 策 ; 2 )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态 以 及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同 时 考 量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面 供 应 状 况 、 市 场 主 流 预 期 等 因 素 , 预 测 债 券 收 益 率 变 化 趋 势 ; 3 ) 久 期 分 析 : 根 据 利 率 周 期 变 化 、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 市 场 主 流 预 期 , 以 及 当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水 平 , 通 过 合 理 假 设 下 的 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最 后 确 定 最 优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值 ,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带 来 的 资 本 损 失 , 获 得 较 高的再投 资 收 益 。 (2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定 性 和 定 量 地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其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或 合 理 预 期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率 变 化 , 确 定 并 动 态 地 调 整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确 定 最 能 符 合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 (3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头 寸 。 在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 铃 策 略 ; 在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 行 移 动 时 , 则 采 用 梯 形 策 略 。 (4 ) 信 用 类 债 券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于 金 融 债 、 信 用 等 级 为 投 资 级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等 信 用 类 债 券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根据 内 部 的 信 用 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地 考 察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趋 势 、 监 管 环 境 、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 打 分 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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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信 用 评 级 , 只 有 内 部 评 级 为 投 资 级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方 可 纳 入 备 选 品 种 池 供 投 资 选 择 。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收 益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的 影 响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 因 此 , 信 用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可 细 分 为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于 信 用 债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1 )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首 先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 化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的 影 响 。 如 果 宏 观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现 金 流 好 转 , 信 贷 条 件 放 松 , 则 信 用 利 差 将 收 窄 ; 如 果 经 济 陷 入 萧 条 , 企 业 亏 损 增 加 , 现 金 流 恶 化 , 信 贷 条 件 收 紧 , 则 信 用 利 差 将 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债 券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政 策 的 变 化 也 影 响 可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体 对 信 用 债 的 需 求 变 化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不 同 风 险 类 别 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 2 ) 基 于 信 用 债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自 身 素 质 也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 的 重 要 因 素 , 包 括 股 东 背 景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质 量 、 融 资 能 力 等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的 信 用 债 评 级 系 统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资 质 评 估 并 结 合 其 所 属 行 业 特 点 , 判 断 个 券 未 来 信 用 变 化 的 方 向 , 采 用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定 价 ,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 估 债 券 或 规 避 信 用 风 险 。 (5 ) 息 差 策 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并 将 融 入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 从 而 获 取 债 券 收 益 率 超 出 回 购 资 金 成 本 ( 即 回 购 率 ) 的 套 利 价 值 。 (6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认 真 考 量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股 权 价 值 、 债 券 价 值 以 及 其 转 换 期 权 价 值 , 将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考 量 包 括 所 处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 公 司 成 长 性 、 市 场 竞 争 力 等 因 素 ,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估 值 水 平 评 价 其 股 权 投 资 价 值 ; 通 过 考 量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 付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等 综 合 因 素 判 断 其 债 券 投 资 价 值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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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采 用 经 典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量 化 其 转 换 权 价 值 , 并 予 以 评 估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公 司 基 本面良好 、 具 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 力 、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投 资 溢 价 率 合 理 并 有 一 定 下 行 保 护 的 可 转 债 。


(7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平 均 久 期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4. 权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在 参 与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投 资 和 新 股 增 发 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相 关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变 化 、 股 票 发 行 政 策 取 向 , 预 测 新 股 一 级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化 ; 同 时 将 全 面 深 入 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 结 合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谨 慎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从 而 在 承 担 有 限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股 票 一 、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收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及 其 合 理 的 内 在 价 值 判 断 , 结 合 股 票 市 场 发 展 态 势 , 适 时 选 择 新 股 变 现 时 机 , 以 期 提 升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四)投资限制 1.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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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2.投 资 比 例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该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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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0 )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1 )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因 基 金 规 模 、 市 场 变 化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变 更 或 取 消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80%+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20%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复 合 型 基 准 , 选 取 了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 对 上 述 两 个 指 数 分 别 赋 予 80% 和 20% 的 权 重 , 与 本 基 金 在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中 性 情 况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相 匹 配 。 中 债 国 债 总 指 数 和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 中 债 公 司 ” ) 编 制 的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分 别 反 映 我 国 国 债 市 场 和 企 业 债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其 中 , 中 债 国 债 总 指 数 样 本 券 包 括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柜 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记 帐 式 国 债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样 本 券 包 括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柜 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中 央 企 业 债 和 地 方 企 业 债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或 者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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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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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资产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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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2007]21 号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中 国 证 监 会[2008]38 号 公 告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估 值 数 据 依 据 合 法 的 数 据 来 源 独 立 取 得 。 对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应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指 导 价 格 估 值 。 估 值 的 基 本 原 则 :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2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 , 并 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 确 保 估 值 技 术 的 有 效 性 。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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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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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金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 五 )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 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余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个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对 本基金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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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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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返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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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九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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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方 式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 次 , 至 少 1 次; (5 ) 在 符 合 上 述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年 度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年 度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90%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的 , 收 益 可 不 分 配 ; (7 )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期 末 ( 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60% ; (3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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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其 红 利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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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四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变 更 及 相 关 事 项 ( 一 )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封 闭 期 限 为 三 年 。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 三 年 封 闭 期 满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后 , 登 记 在 场 内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并 不 因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而 发 生 调 整 。 登 记 在 场 外 TA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入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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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年 费 ; 8. 基金上市费 用 及年费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 年 天 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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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规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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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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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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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日为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 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 七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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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九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外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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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基金变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0.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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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三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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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波 动 并 影 响 股 票 和 权 证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发 生 变化。 3.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 权 证 市 场 走 势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4.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进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6.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出 现 偏 差 。 7.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8.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将 对 基 金 收 益 率 产 生 影 响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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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关 。 债 券 发 行 人 期 间 运 营 收 入 变 化 越 大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大 ; 反 之 , 运 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 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导 致 其 新 股 上 市 价 格 涨 幅 收 窄 甚 至 股 价 下 跌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投 资 的 收 益 水 平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也 存 在 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可 能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 进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二 是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迫 使 基 金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 , 使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四)特有风险 1.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本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包 括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信 用 债 券 发 生 违 约 的 可 能 性 高 于 国 债 , 若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不 能 按 时 或 全 额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将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出 现 信 用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内 为 封 闭 期 , 在 此 期 间 持 有 人 只 能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 , 有 可 能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 , 从 而 影 响 持 有 人 收 益 或 产 生 损 失 。 (五)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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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环 境 控 制 、 人员素质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风险; 4.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问 题 、 内 幕 交 易 、 不 公 正 披 露 等 欺 诈 行 为 、 上 市 停 止 交 易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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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外;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化;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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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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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6)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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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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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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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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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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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1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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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1.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基 金 合 同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外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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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 率 ; 3)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化;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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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3.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 式 ; 8)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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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5)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少 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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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5.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 日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3)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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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以上 (含 50%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6.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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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计票 (1 ) 现 场 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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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1.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除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外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 高 该 等 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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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实 质 性 变化;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体 公告。 2.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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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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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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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26 楼、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炯 成 立 时 间 :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4]93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2.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办 函[1987]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25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67.87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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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和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80%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对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债 券 是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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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例 进 行 监 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80%,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金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①本基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 其 中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其 中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②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③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④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该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⑤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⑥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⑦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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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⑨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⑩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 本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因 基 金 规 模 、 市 场 变 化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变 更 或 取 消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3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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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 变 更 一 方 应 及 时 将 变 更 信 息 发 送 对 方 , 对 方应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工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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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必 要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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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基金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如 有 )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3.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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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B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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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产。 2.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3.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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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6.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7.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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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8.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或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或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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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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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 、 基 金 投 资 人 账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特 定 销 售 渠 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对 账 单 ; 2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计 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利 用 自 己 公 司 的 网 站 (www.bocim.com ) 为 直 销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在 选 用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之 前 , 请 向 相 关 机 构 咨 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 传 真 等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 每 月 账 户 余 额 及 损 益 、 最 近 季 度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新 产 品 信 息 等 。 业 务 开 通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 全 天 2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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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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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银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五)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一二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