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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消费(160127)

南方消费: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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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1. 绪言 ................................................................................................................................... 3 2. 释义 ................................................................................................................................... 4 3. 基金管 理人 ....................................................................................................................... 9 4. 基金托 管人 ..................................................................................................................... 18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 24 7. 基金的 募集 ..................................................................................................................... 27 8.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9.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1 10.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3 11.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41 12.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 42 13. 基金的 投资 ..................................................................................................................... 44 14. 基金的 财产 ..................................................................................................................... 51 15. 基金资 产估 值 ................................................................................................................. 52 16.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8 17. 基金份 额折 算 ................................................................................................................. 59 18.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 63 19.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5 20.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7 21.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22. 风险揭 示 ......................................................................................................................... 73 23.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24.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要 ..................................................................................................... 79 25.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1 27.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28.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5 29. 备查文 件 ....................................................................................................................... 116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 可[2011]1279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 者 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险 ,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3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2. 释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南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南方新 兴消费 增长分级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即用于 公开 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 南 方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说明书 5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 称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会员 单位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招募说明书 7 和赎回 的场 所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 的注册 登记 系统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户,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指 本基 金的 基础份 额部 分。 投资 人在 场外认/ 申 购的 南 方消 费 基础份额 不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 投 资人 在场 内认 购的 南方消 费 基础份 额 将 自动 进行 基金 份额分 离 ; 投 资人 在场 内申 购的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 可选 择进 行基金 份额 分拆 , 也 可选 择不进 行基 金份额 分拆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分拆 的稳 定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 是 本 基金两 类分 级份 额中 的一 类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分离 的积 极进 取类 基金 份额 , 是 本 基金两 类分 级份 额中 的另 一类 配对转 换 指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之间按 约定 的转 换规 则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分拆 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每 2 份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按 照 1∶1 的 配比分 拆成1 份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和 1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行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每份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 份额按 照 1 ∶1 的配 比合 并 成 2 份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招募说明书 8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 目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人 民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支 行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发 行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江苏省 证券登 记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副 总经理 、总 裁,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招募说明书 10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 长; 深 圳会 展中 心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 理 、 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周建国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某公社 会计、 团委 书记; 江西财 经 学 院教师 、 企 业财 务教 研室 负责人 、 会 计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系 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 处长 (副 教授) ; 深圳中 旅信 实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深 圳市 商贸投 资控股 公司审 计部 部长、 计财部 部长, 兼任 商控 实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文瑾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 历任 厦门经济 特区 建设发 展公 司财务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经 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历任 南京 农业大 学审 计处干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 事会主 席 。 张磊先生 ,独 立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MBA ) 及国际 关系硕士 ,注 册金融 分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 事基 金管理 及投 资 研究。 历任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国际 董事 及中 国首 席代 表; 现 任 HCM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委 员会 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 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 学 光华管理 学院 院长助 理、EMBA 中 心主任 、高层 管理 者培训与 发展 中心主 任、 财务金融 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 训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年 基金 获得 者。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招募说明书 11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经济 法教 研室副 主任 ,美国加 州大 学洛杉 矶校 区(UCLA )客 座教授 、北 京大学副 教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问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 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 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人 民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支 行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发 行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江苏省 证券登 记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副 总经理 、总 裁,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南京 农业 大学审 计 处招募说明书 12 干部、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司主 任科 员、中 国证 监会发行 部副 处长 。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担任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书 记、 南方 东英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会 主席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学士 。曾 任职于财 政部 地方预 算司 及办公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 工程 师、 华 泰证 券公司营 业部 总经理 、部 门总经理 、总 裁助理。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纪 委委 员、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杜冬松先 生, 第三军 医大 学医学硕 士, 具有基 金执 业资格,1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曾 担 任天 津272 医院 外科 主治 医师、 深圳 健安 医药 市场 部部长 、 中 新药 业成 药分 公司学 术推 广部 部长 ;2002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 , 历 任平 安证 券 研究所 研究 员 、 医 药行 业 首席研 究员 、 行 业部副 总经 理。2008 年 9 月加盟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研究 部医 药行 业首席 研究 员 和消费 组组 长。 张旭先生 ,毕 业于中 央财 经大学, 获金 融学硕 士学 位,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08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金 融及 地产行 业研 究员 、 高 级策 略研究 员 , 现任 南 方盛 元基 金经理 助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 总裁助 理 兼 投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专 户投资 管 理 部总监 吕一 凡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执 行总 监 陈 键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招募说明书 13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年 限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招募说明书 14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招募说明书 15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16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 能上 应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招募说明书 17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8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招募说明书 19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年三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0 年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四次 通过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 三方对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 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 托 管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水 平 。 目 前, SAS70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 度 应根据国 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部托管的 基金 资产、 托管 人的自有 资产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 资产应 当分 离;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评 价部招募说明书 20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和 执行 部门 。


(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 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路 的 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招募说明书 21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 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 等地位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刘 业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招募说明书 23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4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可 按照 1:1 的 比例 分拆 为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也 可以 按照 上述比 例合 并为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数量 保 持1:1 的比例 不变 。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 概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南 方消 费基础份 额 。 投资人 场外 认购所 得 的份额 , 不 进行 分拆 。 投 资人场 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按1∶1 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分拆 为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 投资 人场内 认 购所得 的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分 拆, 由基 金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分别 开放 场外 和场 内 申购 、 赎回 。 在满 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将 申请上 市交 易但 是不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申 请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上 市交易 , 办理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与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之 间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 4 、投资 者可在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也可选择 将其 持有的 南方 消费基 础 份额 按 1:1 的比 例分 拆成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后 进行 二级 市场交 易 。 5 、投资 者可 在 二级市 场买 入或卖出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也可以 将 其持有 的上 述两 类份 额 按 照1:1 的配 比合 并为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后 进行 赎回 。 6 、投资 者可在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场外认购 和申 购的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 额 不进 行 份 额配 对转 换 , 但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场 外的 南方 消费 份额可 以 通 过跨 系统转 登记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 场 内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配 对转 换规 则进 行操 作 。 三、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计算规则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净值 (NAVP ) =T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为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数量的 总和 。 招募说明书 25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和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 净值 计算规则 1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与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净 值关系 本基金 每份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与 每份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 该 份额组 合 的份额 净值 之和 等 于 2 份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之 和。 2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2% 。 一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采 用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若 中国 人 民银行 调整 基准 利率 , 则 本基金 自调 整生 效之 日起 使用新 的基 准利 率。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除 以 365 得 到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日简 单收 益率 。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第 1 个基 金份 额到 期折算 日期 间、 或自 上一 个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日 起至 本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采用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 单利累 计计 算 。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净值 ; N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上一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 A R 为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即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 的日 历天 数。 例:假 设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为 3.0%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 6.2%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 , 共 125 个 日历 日, 期间没 有发 生提 前折 算的 情形, 因此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净 值为 1+125/365 ×6.2%=1.021 元。 假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进 行了到 期折 算,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共 123 个 日历 日 , 则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净值 为 1+123/365 ×6.2%=1.021 元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 不保 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 益或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形 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 金 。


3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计算出南 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的份额净 值后 ,根据 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之 间的 份额净 值关 系, 可以 计算 出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


招募说明书 26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净值 ; T P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净值 。 例:假 设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净 值为 1.021 元 ,南 方消 费 基础份 额净 值为 1.103 元, 则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净值 为(1.103-0.5 ×1.021 )/0.5=1.185 元。招募说明书 27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 监许 可[2011]1279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发售 , 场内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发 售 ,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2% 招募说明书 28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一)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基金 场外认 购采用 “ 金 额认购 、 份额 确认” 的方 式。基金 的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 和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2 、场外 认购份 额的计 算中 ,涉及 基 金份 额和 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二)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 份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挂 牌价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 牌价 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本基 金 100,000.00 份, 且认购 期利 息 为 50.50 元 , 则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00 =100,0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 用=100,000.00× 1.00× 1.2% =12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00× 1.00+1200=101,200.00 元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 购份 额=100,000.00+50 =100,050 份 2 、认 购期 内本 基金 份额 的 面值 为 1.00 元 ,挂 牌价 格 为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3 、场内 认购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首次 认购和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金 额 以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最 低认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和 调整 。 本基金 场内 单笔 认购 份额 应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招募说明书 30 8.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 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1 9.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取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 、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 与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 上市 与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将 分别 申请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交易代 码不 同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上 市后 , 登 记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中 的 南方 消 费 收 益份 额 与 南 方 消费 进 取 份 额 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注 册登 记 系 统中 的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系 统 转 登记 业 务 转 至 场 内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并 分 拆成 南 方 消 费收 益 份 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后, 方可 上市交 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将申 请 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南方消 费 收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详 情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 交易、恢复 上市 交易


招募说明书 32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交易 、 恢复 上市 交易业 务 规则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可终 止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八、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 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 能。 招募说明书 33 10.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场 外 或 场内 方式 申购赎 回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不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 外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金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时除外)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代 销机 构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场外 认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招募说明书 34 人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 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35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基金 代销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规定为准; 本基 金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5%,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不 高于 0.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 赎回 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招募说明书 36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招募说明书 37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 及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 位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算 并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场外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6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38 出现如 下情 形 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包 括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 下同 )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招募说明书 39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或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五、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招募说明书 40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招募说明书 41 11.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与解 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持有 人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 申 购的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或 上市交 易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 户下。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但 不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 但可 按 1 :1 的 份额数 配比 申 请合并 为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3)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 既可以直 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 以 在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转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的份 额 数配比 分拆 为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处 于募集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 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转托 管 费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可 依 据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解 冻 、 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 手续费用。 招募说明书 42 12.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办 理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与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之间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 1、 份额 配对 转换 : 指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之间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2 、分 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2 份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按照 1 ∶1 的 份额 配比转换 成 1 份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 1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行为 。


3 、合 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1 份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与1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按 照 1∶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转 换成 2 份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行 为。


4 、场外 的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不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在场外 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通过 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规 则进行 操作 。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 招募 说明书 》 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在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机 构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其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 转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 转换 自 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超 过 6 个月的 时 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日 期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招募说明书 43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 原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 申 请分 拆 为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额 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必须 是偶数。


3 、申请 合并为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的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必 须同时 配 对申请 ,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


4 、场外 的南方 消费基 础 份 额如需申 请进 行 分拆 ,须 跨系统转 登记 为 场内 的南 方消费 基 础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 对转 换的情形 1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该 业务 的情形 。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在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费 用或佣 金, 具体 规定 见相 关业务 办理 机构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4 13.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深 入研 究我 国宏 观经 济结构 转型 方向 和长 期发 展趋势 , 选择 具备 新兴 消费 增长主 题 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 兴消 费主 题相关 的 股票 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2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今后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理念 消费驱 动经 济增 长, 新兴 消费增 长 将 是中 国经 济持 续高速 增长 的新 动力 。 新 兴消费 增长 主要包 括 两 个方 面, 一是 直接受 惠于 居民 收入 增长 而产生 的消 费升 级需 求 , 另一方 面是 新生 活方式 、新 技术 、新 商业 模式的 出现 ,创 造的 新生 消费需 求 。 四、 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运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析 手段 , 从宏观 政策 、 经 济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等方 面对 市 场 当 期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以及 可 预 见 的 未来 时 期 内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率 进 行分 析评估 , 据 此合 理制 定和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通过 对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 进行配 置, 在保 持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础 上, 力争 投资 组合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招募说明书 45 (二)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解两个 部分 : 一部 分是 居民 收入增 长拉 动消 费升 级需 求 的部分; 另一 部 分, 由于 人口 结构 、 生活 方式 的变 化、 新技 术、 新 商业 模式 的出 现, 创造了 以往 没有 的新生 消费 需求 。 1 、受 惠于 消费 升级 需求 的 股票 受惠于 消费 升级 需求 的股 票主要 从主 要消 费和 可选 消费两 个行 业中 进行 选择 。 本基金 采 用中证 指数 公司 定义 的主 要消费 和可 选消 费行 业。 消费升 级 是 指消 费结 构的 升级 , 是 各类 消费 支出 在消 费总支 出中 的结 构升 级和 层次提 高 , 它直接 反映 了消 费水 平和 发展趋 势。 消费 结构 升级 转型正 驱动 着相 关产 业的 增长 , 随着 我国 居民收 入水 平提 高 , 消 费升 级趋势 越来 越明 显 , 导 致受 益消费 升级 需求 的行 业公 司业绩 提升 。 本 基金 将对影 响居民 收入 水平和 消费结 构的因 素 , 以及消 费结构 的变化 趋势 进行跟 踪分析 , 发掘主 要消 费和 可选 消费 行业中 不同 时期 的消 费升 级主题 , 在不 同子 行业 间进 行积极 的轮 换 , 不断优 化股 票资 产结 构。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上 市公司 正式 公告 中不 同业 务的营 业收 入为 分类 准则 , 如果仅 公 司主营 业务 收入 无法 确定 行业分 类, 将同 时考 察主 营业务 收入 与利 润状 况。 上市公 司行 业划 分原则 如下 : (1) 如果 公 司某项 主营 业务 的收 入占 公司总 收入 的 50% 以 上, 则 该公司 归属 该 项业务 对应 的行 业; (2) 如果公 司没 有一 项主 营收 入占到 总收 入 的50% 以上 , 但某项 业务 的 收入和 利润 均在 所有 业务 中最高 , 而 且均 占到 公司 总收入 和总 利润 的30% 以 上, 则 该公 司归 属该业 务对 应的 行业 ; (3 ) 如果 公司 没有 一项 业务 的收入 和利 润占 到30% 以 上, 则 由专 家组 进一步 研究 和分 析确 定行 业归属 。 为及 时反 映公 司行 业变动 , 并保 持行 业分 类的 相对稳 定性 , 上市公 司行 业分 类原 则上 每年 5 月份 重新 评估 并调 整一次 。 当上 市公司 有合 并、 拆分 、 重 组 等特殊 事件 发生 , 以 致影 响其行 业分 类时 ,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将根 据相 应公 告对其 行业 分类 进行临 时评 估与 调整 。 2 、受 惠于 新生 消费 需求 的 股票 由于生 活方 式和 消费 阶段 的不同 , 很 多 提 升生 活品 质、 彰 显个 性和 身份 的消 费品在 西方 发达国 家已 经得 到普 及, 而在我 国 尚 处发 展 初 期, 国内 与 海外 人均 消费 量和 保有量 存在 巨大 差距 。 随 着生 活水平 的提 高, 以前 一些 传统生 活方 式下的 消费 品逐 渐被 更具 健康 、 环 保等 符 合 新生 消费 特征 的产 品所 替代 。 由于 人 口结构 、 居 民生活 方式 的持 续变 化以 及新技 术 、 新 商招募说明书 46 业模式 的不 断涌 现, 将产 生新生 消费 需求 , 并 拉动 一系列 与其 相关 的行 业发 展。 本基 金对 于 受惠于 新生 消费 需求 的股 票主要 从医 药卫 生、 信息 技术 、 电 信业 务三个 行业 中选择 。 本基 金 采用中 证指 数公 司定 义的 医药卫 生、 信息 技术 、电 信业务 行业 。 3 、消 费升级 和 新生 消费 股 票 的投 资比 例 主要消 费和 可选 消费 行业 的升级 需求 在较 长时 间内 仍将是 新兴 消费 增长 的主 体, 新生 消 费行业 对于 国民 经济 和居 民消费 的贡 献虽 然高 速增 长, 但是 在较 长时 间内 很难 取代现 有的 主 要消费 和可 选消 费行 业。 另一方 面 , 随 着新生 消费 行业的 成长 和成 熟, 将出 现更新 的新 生 消 费行业 , 原有 的新生 行业 将逐步 变成 成熟 的行 业。 因此 , 本 基金 对于消 费升 级需求 和新 生 消 费需求 的配 置将 采用 核心 卫星策 略 , 投 资消 费升 级 行业股 票的 比例 占股 票投 资的 60%-100% , 投资新 生消 费行 业股 票的 比例占 股票 投资 的 0-4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调 整或停 止 行 业分 类 , 或 者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行业划 分 标准,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有权 对行 业界 定方法 进行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通 过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办法 , 挑 选出 能够 受惠于 消费 增长的 上市 公司 。 1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 上 市公 司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 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市场优势 ,包括 上市公 司的市场 地位和 市场份额 ;在细分 市场是 否占据领 先位置 ; 是否具 有品 牌号 召力 或较 高的行 业知 名度 ;在 营销 渠道及 营销 网络 方面 的优 势等。 B 、 资 源和 垄断 优势, 包括 是否拥 有独 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物 质资 源, 比 如市 场 资源、 专 利技术 等。 C 、 产品 优势 ,包 括是 否拥 有独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对 产品 的定 价能 力等 。 D 、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 受到中 央或 地方 政府 政策 的扶持 等因 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和 公司 治理 情况 进行 定性分 析 , 主 要考 察上 市公 司是否 有 明确 、 合 理的 发展战 略 ; 是否拥 有较 为清 晰的 经营 策略和 经营 模式 ; 是 否具 有合理 的治 理结 构,管 理团 队是 否团 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 具有 进取精 神等 。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主 要财 务和估 值指 标进 行定 量分 析。 在对 上招募说明书 47 市公司 盈利增 长前景 进行 分析时, 本基金 将充分 利用 上市公 司的财 务数据, 通过 上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 筛选, 主要包 括 每 股收 益 增 长率 、净资 产增 长率 等。 在以上研 究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评估 方法, 对上市 公司 的增长 前 景进行 分析,力争 所 选择 的 企业具 备长 期竞 争优 势。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分 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本基 金将 在 研判 利率走 势的基 础上 做出最 佳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六)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招募说明书 48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这 是本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 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 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资研究 团队 依据 对宏 观经济 、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判 断, 结合 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建议。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经理 在遵 守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险控制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调 整决 策的 程 序。 六、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 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49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a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l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招募说明书 50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80%+ 上 证国 债指 数×2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基准 采用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 。 为 反映 我国 证券 市场中 消 费类 等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 布 了 中证 内地 消 费主 题 指数 , 以 中证 800 指数 样本 股作为 样本 空间 , 选择 具备 消费主 题的 股票 , 具有 较强 的代表 性。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基准则 采用 上证 国债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 金,属于较 高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 险 和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1 14.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52 15.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招募说明书 53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招募说明书 54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净值 (NAVP ) =T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为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数量的 总和 。 2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2% 。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除 以 365 得到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 。 南 方消 费 收益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 1 个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日期 间、 或 自上 一个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日 起至 本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 采 用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日 简单收 益率 单 利累计 计算 。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净值 ; N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上一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 A R 为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即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 的日 历天 数。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 不保 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 益或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形 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 金 。


3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净 值 计算


计算出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的份额净 值后 ,根据 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之 间的 份额净 值关 系, 可以 计算 出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招募说明书 55 T B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净值 ; T P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净值 。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 南 方 消费基 础份 额净 值 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招募说明书 56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7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8 16.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括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的运 作,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9 17. 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的到 期 份 额折 算。 (一) 份 额折 算 周 期到 期 日 首个折 算周 期起 始日 为基 金合同 成立 日 。 折 算周 期到 期日为 基金 合同 成立 日的 年度对 日 或上一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的 年度对 日, 若该 日为 非工 作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若期间 出现 提前 折算 的情 形, 则 提前 折算 日的 年度 对日 为 下一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 下一 工作日 。 (二) 折算 对象 折算周 期到 期日 登记 在册 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 (三)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1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收 市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同 时相 应调 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份额 数量。 折算 前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净值 为 NAVP。 折算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净值=1.000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 折算 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的数量= 折算前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的 数量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的折算 比例 。 折算后 场外 的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数 量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折算 后场 内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的 数量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假设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 年度 对日 为 2012 年 8 月 18 日 ( 星期六 , 非工作 日) , 因此 首个 折算 周期到 期日 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 ( 星期一 , 工 作日 ) 。 折 算前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的 净值 均为 1.236 元, 折算 比例 1.236 。投资 者持 有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10000招募说明书 60 份。 折算后 持有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数 量=10000 ×1.236=12360 份 2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折算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后,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调 整为1.000 元。 根据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日 折算 前的份 额净 值, 按照 以下 两种情 况进 行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1)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 元


如果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日折 算前 份额 净值 大 于1.000 元 , 则持 有人 持有 的 南方消 费 收益份 额 及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数量 在折 算前 后均 保持不 变 , 因 折算 新增 的份 额将全 部折 算 成 场内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的 折算 比例=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新 增份 额折算 成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折 算前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 的折 算比 例-1 ]


折算后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 折算 前的 数量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折 算成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取 整计 算 ( 最小 单 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2)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1 元


如果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日折 算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1.000 元 , 则 南方消 费 进取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南方 消 费 进 取 份额 的 数 量 按照 南 方 消 费 进取 份 额 的 折算 比 例 相 应缩 减。为 保持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数量 比率 1:1 不变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 额 的折 算比 例与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的 折算 比例 相同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的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的 数 量同 比例 相应缩 减, 超出 份额 数将 全部折 算成 场内 的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净 值/1.000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数量=折算前南方 消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 进 取 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数量=折算前南方 消费 收 益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南方 消 费 收招募说明书 61 益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超出 份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础 份额 =折算前南 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份 额数× (折算 日折算 前 南 方消费 收益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折算日 折算 前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经 折算 后的 数量取 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折 算成 场内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取 整计 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3 、折 算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 的总 数量


折算后南 方 消 费 基 础份 额 的总数量= 南 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 经折算后的数量 + 南方 消 费 收 益份额折算成 南 方 消 费 基础 份 额 的 数 量 + 南 方 消 费进 取 份 额 折 算成 南 方 消 费基 础 份 额 的数 量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例:假 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净值=1+368/365 ×6.2%=1.063 元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净值= (1.236-1.063 ×0.5 )/0.5=1.409 元 到期折 算前 投资 者各 持 有10000 份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 折 算前该 投 资者的 资产 为10000 ×1.063+10000 ×1.409=24720 元。 投资者持有的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折算成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比例为 000 . 1 000 . 1 063 . 1 ? =0.063 投资者持有的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00 . 1 000 . 1 409 . 1 ? =0.409 折算后 ,该 投资 者持 有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的数 量=10000 份; 持有的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数量=10000 份; 新增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 数量=10000 ×0.063+10000 ×0.409=4720 份。 折算后 该投 资者 的资 产为 (10000+10000+4720 )×1.000=24720 元 二、提前份额折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00 元 , 则基 金管 理人确 定招募说明书 62 该日后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为 提前折 算日 。 以 提前 折算 日为基 准日 实施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 为 基金 份额提 前折 算 ( 如果 发生 极端变 化, 提前 折算 日折 算前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0 元, 本基 金不 实施提 前折 算) 。 提前 折算 日的具 体日 期,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公 告。 提前 折算 时, 折算比 例、 份额 数量 的计 算 规则 与到 期折 算相 同。 例: 假设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 首 个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2012 年 6 月 11 日,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净值 为 0.211 元 , 不 进行 提前 折算;2012 年 6 月 12 日,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 额 净值为 0.198 元,6 月 13 日收市 后进 行提 前折 算。 提前折 算时, 折算比 例 、 份 额数量 的计 算 规则 与到 期折 算相 同。 提前折 算后 , 下一折 算周 期到期 日为 提 前 折算日 的年 度对 日, 即 2013 年6 月 13 日。 三、份额折算期间的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平稳 运作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 具 体规 定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为 准。 四、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63 18.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取 份 额 的 终 止 运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可 申请 终止运 作。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份 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决 通过 ,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各自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 为有 效。


(二)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终止 运作 或 终止 上市 后的 份额 折算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终 止运 作 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上市 后, 除非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定 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将全部 折算 成 场 内的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 额。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或 终止 上市 日,即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消 费 进取份 额 终 止运 作日 或终 止上市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或终 止上市 日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按 届时各 自 份额净 值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净 值 之 比折 算为 场内 的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折算 为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 数量= 折算前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 数量 × P A NAV NAV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的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 数量= 折算前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数量 × P B NAV NAV NAVP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或终 止上 市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NAVA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或终 止上 市日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NAVB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或终 止上 市日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上述涉 及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数量 的计 算采 用截 位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部 分 余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3 、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全 部折 算为 南方消 费基 础 份 额后 , 本基 金转型 为招募说明书 64 南方新兴 消费 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采用 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运作模 式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4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 南 方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 额 终止运作日 或 终止 上 市 日 前2 日 , 就分 级份额 终止 运作 或 终止 上市 及份 额折 算事宜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 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65 19.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招募说明书 66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 酬费率 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7 20.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68


21.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招募说明书 69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 (四)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上市 交易 日 前3 个 工作日 , 将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 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 额各自 的份 额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南 方 消 费基 础 申购或者赎回后或 者南 方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 额 上市以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 、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各自 的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南 方消 费 基 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的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各 自的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招募说明书 71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招募说明书 72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招募说明书 73


22.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4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 策略 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80% ~95% , 在 投 资策略 上采 用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主要 投资 于 新兴 消费 主题企 业 。 因 此, 本基 金 受股票 系统 性风 险影响 较大 , 可 能面 临较 大的投 资风 险; 此外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消费 行业 股票, 因此 本基 金在获 取消 费行 业收 益的 同时, 须承 受消 费行 业波 动带来 的行 业风 险。 为此 , 本 基金 将更加 注重 投资的 风险 控制 。 在 资产 配置方 面 , 运 用战略 资产 配置策 略 和 风险管 理策 略 , 系统 化管 理各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根 据行 业分 析结果 , 在 相对均 衡的 前提 下有针 对性 地选 择优 势行 业进行 投资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动态 跟踪 国家 宏观 产业政 策和 新 兴产业 的涵 盖范 围, 更好 的把握 未来 市场 需求 变化 和技术 发展 趋势 。 在 股票 投资方 面 , 定期 或不定 期剔 除不 再符 合基 金主要 投资 方向 、 基本 面恶 化股价 面临 较大 波动 以及 短期估 值水 平 过高股 价面 临调 整的 股票 。 本基 金 在 投资 中强 调风 险控制 和纠 错的 及时 性, 结合公 司数 量投 资决策 小组 的团 队研 究, 运用金 融工 程模 型、 量化 指标辅 以判 断分 析, 力争 为投资 者寻 求 长 期稳定 的资 产增 值 , 并在 营销宣 传中 提示 投资 者。 六、本基金运作特有 的风 险 (1)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 本金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不 承诺 也 不保证 南 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获得 最 低收益 或 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形 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 金 。 (2)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杠杆性 风险 南 方 消 费进 取 份额 具 有一定 的 杠 杆性 , 因此 , 表现出 比 一 般 股票型基 金 更高的 风 险 特 征。 为 减小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归零 风险 , 本基 金设 定在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不 高 于 0.200 元 时触 发基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 但 极端情 况下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仍有 归零 的风 险。 (3)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风险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本 基金将 根 据 基金 合 同约 定 ,办理 场 内 的 南 方 消费 基 础份额 与分级 份额之 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 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 可 能改 变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 市场供 求关 系 , 从而 可能 影响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 另 一方 面, 可 能出现 暂停 办理 该业 务的 情形 , 投 资人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 风 险 。 (4) 流动 性风 险 在 南 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 费 进取 份 额 上 市 交易后 , 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 额 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 额 的 规模 可能 较小 或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投 资人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或 买入的 风 险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5 由 于 本 基金 各 级份 额 的风险 收 益 特征 不 同, 经 基金份 额 到 期折 算 或 提前 折算后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折 算成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的 部分 ; 或者 当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 额 与南 方消 费 进 取份 额 运 作终止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或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折算 成 南方 消费 基 础份额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将 面临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在转 托管、 份 额配对 转换 等业 务过 程中 , 一些 证券 公司 可能由 于 其自身 原 因限制 ,存 在无 法进 行场 内交易 的风 险。 (7) 基金 份额 的折/ 溢 价 交易风 险 南 方 消 费收 益 份额 与 南方消 费 进 取份 额 上市 交 易后, 基 金 份额 的 交易 价 格与其 基 金 份 额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 偏离 并出现 折/ 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 受 场 内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业务与 本 基 金开 放 式机 制 的影响 , 每 份南 方 消费 收 益份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 市价 总和 将与 两 份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净 值之 和趋 同, 但是, 南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或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 仍有可能 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此 外,由于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 开放 式机 制会 形成一 定的 套利 机会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会相 互影 响。 招募说明书 76 23.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 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招募说明书 77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按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78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招募说明书 79 24.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除份额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的 基金 清算 财产分 配、 南 方 消 费 收 益份 额 和 南 方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的 份 额 折 算 及本 合 同 对 的其 他 特 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如 果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作 出现 终止 , 则 在终 止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招募说明书 80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招募说明书 81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法律 法规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募说明书 82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明书 8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分别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交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的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85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 进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的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招募说明书 86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各自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招募说明书 87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消 费 收 益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自 份额 的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招募说明书 88 各自份 额 的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南 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各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以招募说明书 89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招募说明书 90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括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的运 作,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招募说明书 91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 兴消 费主 题相关 的 股票 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2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今后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招募说明书 92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 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 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l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招募说明书 94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9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按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96 25.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 97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 兴消 费主 题相关 的 股票 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2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今后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c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d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g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招募说明书 98 h 、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 三 ; 一只 基 金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i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招募说明书 99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开始 生效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招募说明书 100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招募说明书 101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招募说明书 102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 自的 份额净 值 、 根 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招募说明书 103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招募说明书 104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105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招募说明书 106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招募说明书 107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招募说明书 108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招募说明书 109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 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年限 和方 法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年限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招募说明书 110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111 2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者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者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者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场 内投 资者可在T+2 个工 作日 后到 交易网 点进 行确 认单 的查 询 或打印,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管理 人不提供 场内 投资者 的对 账单 服 务(含 纸质及 电子 对账单) 。投资 者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 查 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账户 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112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 、 认购/ 申购 、 定投、 赎回 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理 人网站 相 关公告 。场 内投 资者 可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上 交易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资 者可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自 助答疑 ” 栏 目,选定 咨询 问题的 类型 如 账户类 、 交易类 、 网上 查询/ 交易、 服务类 、产品 介绍、 金融 知识 等 并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便 可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解答 。 5 、网上 客 户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可登录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理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和建 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定制 等业务 。 (二 ) 场 外投 资者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 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 基金 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场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 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件 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者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 或 “ 网上 交易” ( 仅限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 系统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 2 、致 电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 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 (二) 场内 投资 者 招募说明书 113 场内投 资者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提供 每周 七天, 每日 不少 于8 小 时的 人工座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场外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 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在 线客 服、书 信、 电子邮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114 27.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115 28.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6 29.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服务 协议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9、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