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消费(160127)

南方消费: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1 
 
 
 
 
 
 
 
 
南 方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1 月19 日


基金合同 2 目录 1. 前言和 释义 ....................................................................................................................... 3 2.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 9 3.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 10 4.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12 5. 基金备 案 ......................................................................................................................... 14 6.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 15 7.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7 8.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24 9.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 25 10.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27 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4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42 13. 基金的 托管 ..................................................................................................................... 44 14. 基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 45 15. 基金的 投资 ..................................................................................................................... 47 16. 基金的 财产 ..................................................................................................................... 54 17. 基金资 产估 值 ................................................................................................................. 55 18.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1 19.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3 20. 基金份 额折 算 ................................................................................................................. 64 21.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或终止 上市 ............................. 67 22.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9 23.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24.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25. 业务规 则 ......................................................................................................................... 78 26. 违约责 任 ......................................................................................................................... 79 27.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80 28.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 81 29. 其他事 项 ......................................................................................................................... 82 30.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3 基金合同 3 南 方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正 文 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范 南方新 兴 消 费增长 分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或 “基金” )运 作,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 南方 新兴 消 费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本 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基金 合同 》 是 规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本 合同为 准。 《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享有 权利 ,同时 需承 担相 应的 义务 。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 中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不 一致 ,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南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南方新 兴消费 增长分级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即用于 公开 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 南 方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合同 5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基金合同 6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会员 单位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基金合同 7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 的注册 登记 系统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户,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指 本基 金的 基础份 额部 分。 投资 人在 场外认/ 申 购的 南 方消 费 基础份 额 不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 投 资人 在场 内认 购的 南方消 费 基础份 额 将 自动 进行 基金 份额分 离 ; 投 资人 在场 内申 购的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 可选 择进 行基金 份额 分拆 , 也 可选 择不进 行基 金份额 分拆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分拆 的稳 定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 是 本 基金两 类分 级份 额中 的一 类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分离 的积 极进 取类 基金 份额 , 是 本 基金两 类分 级份 额中 的另 一类 配对转 换 指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之间按 约定 的转 换规 则进 行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分拆 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每 2 份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按 照 1∶1 的 配比分 拆成1 份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和 1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行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每份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 份额按 照 1 ∶1 的配 比合 并 成 2 份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基金合同 8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基金合同 9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南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通过深 入研 究我 国宏 观经 济结构 转型 方向 和长 期发 展趋势 , 选择 具备 新兴 消费 增长主 题 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五、 基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 基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体 费率 按《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执行 。 七、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10 3. 基金份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可 按照 1:1 的 比例 分拆 为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也 可以 按照 上述比 例合 并为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数量 保 持1:1 的比例 不变 。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 概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南 方消 费基础份 额 。 投资人 场外 认购所 得 的份额 , 不 进行 分拆 。 投 资人场 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按1∶1 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分拆 为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 投资 人场内 认 购所得 的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分 拆, 由基 金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分别 开放 场外 和场 内 申购 、 赎回 。 在满 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将 申请上 市交 易但 是不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申 请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上 市交易 , 办理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与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之 间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 4 、投资 者可在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也可选择 将其 持有的 南方 消费基 础 份额 按 1:1 的比 例分 拆成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后 进行 二级 市场交 易 。 5 、投资 者可 在 二级市 场买 入或卖出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也可以 将 其持有 的上 述两 类份 额 按 照1:1 的配 比合 并为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后 进行 赎回 。 6 、投资 者可在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场外认购 和申 购的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 额 不进 行 份 额配 对转 换 , 但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场 外的 南方 消费 份额可 以 通 过跨 系统转 登记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 场 内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配 对转 换规 则进 行操 作 。 三、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计算规则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净值 (NAVP ) =T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为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数量的 总和 。 基金合同 11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和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 净值 计算规则 1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与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净 值关系 本基金 每份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与 每份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 该 份额组 合 的份额 净值 之和 等 于 2 份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之 和。 2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2% 。 一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采 用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若 中国 人 民银行 调整 基准 利率 , 则 本基金 自调 整生 效之 日起 使用新 的基 准利 率。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除 以 365 得 到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日简 单收 益率 。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第 1 个基 金份 额到 期折算 日期 间、 或自 上一 个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日 起至 本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采用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 单利累 计计 算。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净值 ; N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上一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 A R 为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即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 的日 历天 数。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 不保 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 益或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形 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 金 。


3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计算出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的份额净 值后 ,根据 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之 间的 份额净 值关 系, 可以 计算 出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净值 ; T P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净值 。


基金合同 12 4.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 售 面值发 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发 售公告 》 。


二、 发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 募集目 标 本基金 的募 集目 标见 《招 募说明 书》 。 四、 发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发售 , 场内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发 售 ,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 者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者人 自行 承担 。 五、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 用,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5% , 具 体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同 13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场内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 ,份额 确 认”的 方式 。 基 金认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详 见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 2 、认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详 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 。 3 、本基 金的认 购费率 将按 照《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的规 定, 参照行 业惯 例,结 合 市场实 际情 况收 取。 具体 费率详 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发 售公 告》 。 八、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账 户的认 购和 持 有 基金 份额 进行限 制, 具体 限制 请参 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基金合同 14 5.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 15 6.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取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 、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 与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 上市 与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将 分别 申请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交易代 码不 同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上 市后 , 登 记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中 的 南方 消 费 收 益份 额 与 南 方 消费 进 取 份 额 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注 册登 记 系 统中 的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系 统 转 登记 业 务 转 至 场 内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并 分 拆成 南 方 消 费收 益 份 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后, 方可 上市交 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将申 请 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南方消 费 收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详 情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 交易、恢复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 16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交易 、 恢复 上市 交易业 务 规则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可终 止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八、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 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 能。


基金合同 17 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场 外 或 场内 方式 申购赎 回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不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场 外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金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时除外)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或 另行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基金合同 18 3、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场外 认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6、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 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基金合同 19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者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 招 募说明 书》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基金合同 20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3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 T 日的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具 体计 算方法 及其 处理 方式 在 《 招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南 方 消 费 基础 份额 以当日 南 方 消 费 基础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21 出现如 下情 形 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合同 22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包 括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下同) 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 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合同 23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基金合同 24 8.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与解 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持有 人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 申 购的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或 上市交 易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 户下。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但 不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 但可 按 1 :1 的 份额数 配比 申 请合并 为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3)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 既可以直 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 以 在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转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按 1:1 的份 额 数配比 分拆 为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本基 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处 于募集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 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转托 管 费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可 依 据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解 冻 、 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 手续费用。


基金合同 25 9.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办 理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与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之间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 1 、份额 配对转 换:指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与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之间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2 、分 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2 份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按照 1 ∶1 的 份额 配比转换 成 1 份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 1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行为 。


3 、合 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1 份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与1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按 照 1∶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转 换成 2 份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4 、场外 的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不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在场外 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通过 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规 则进行 操作 。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 招募 说明书 》 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在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机 构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其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 转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 转换 自 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超 过 6 个月的 时 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日 期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基金合同 26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 原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 申请 分拆 为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必 须是偶数。


3 、申请 合并为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的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必 须同时 配 对申请 ,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


4 、场外 的南方 消费基 础 份 额如需申 请进 行 分拆 ,须 跨系统转 登记 为 场内 的南 方消费 基 础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 对转 换的情形 1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该 业务 的情形 。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在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费 用或佣 金, 具体 规定 见相 关业务 办理 机构 公告 。





基金合同 27 10.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设立日 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电 话:0755-82763888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合同 28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基金合同 29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法律 法规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基金合同 30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基金合同 31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基金合同 32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除份额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的 基金 清算 财产分 配、 南 方 消 费 收 益份 额 和 南 方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的 份 额 折 算 及本 合 同 对 的其 他 特 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如 果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作 出现 终止 , 则 在终 止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合同 33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34 1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分别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交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的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基金合同 35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 进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的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基金合同 36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基金合同 37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各自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基金合同 38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消 费 收 益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自 份额 的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取 份额 各自份 额 的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合同 39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 益 份 额、南 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各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基金合同 40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合同 4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金合同 42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条 件 和 程 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 由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南 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的 各自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表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基金合同 4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由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南 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各 自份 额的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 的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依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合同 44 13.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45 14.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登 记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基金合同 46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47 15.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深 入研 究我 国宏 观经 济结构 转型 方向 和长 期发 展趋势 , 选择 具备 新兴 消费 增长主 题 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 兴消 费主 题相关 的 股票 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2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今后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消费驱 动经 济增 长, 新兴 消费增 长 将 是中 国经 济持 续高速 增长 的新 动力 。 新 兴消费 增长 主要包 括 两 个方 面, 一是 直接受 惠于 居民 收入 增长 而产生 的消 费升 级需 求 , 另一方 面是 新生 活方式 、新 技术 、新 商业 模式的 出现 ,创 造的 新生 消费需 求 。 四、 投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运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析 手段 , 从宏观 政策 、 经 济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等方 面对 市 场 当 期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以及 可 预 见 的 未来 时 期 内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率 进 行分 析评估 , 据 此合 理制 定和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通过 对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 进行配 置, 在保 持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础 上, 力争 投资 组合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基金合同 48 (二)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解两个 部分 : 一部 分是 居民 收入增 长拉 动消 费升 级需 求 的部分; 另一 部 分, 由于 人口 结构 、 生活 方式 的变 化、 新技 术、 新 商业 模式 的出 现, 创造了 以往 没有 的新生 消费 需求 。 1 、受 惠于 消费 升级 需 求 的 股票 受惠于 消费 升级 需求 的股 票主要 从主 要消 费和 可选 消费两 个行 业中 进行 选择 。 本基金 采 用中证 指数 公司 定义 的主 要消费 和可 选消 费行 业 。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的行 业分 类标准 和构 成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消费升 级 是 指消 费结 构的 升级 , 是 各类 消费 支出 在消 费总支 出中 的结 构升 级和 层次提 高 , 它直接 反映 了消 费水 平和 发展趋 势。 消费 结构 升级 转型正 驱动 着相 关产 业的 增长 , 随着 我国 居民收 入水 平提 高 , 消 费升 级趋势 越来 越明 显 , 导 致受 益消费 升级 需求 的行 业公 司业绩 提升 。 本 基金 将对影 响居民 收入 水平和 消费结 构的因 素 , 以及消 费结构 的变化 趋势 进行跟 踪分析 , 发掘主 要 消 费和 可选 消费 行业中 不同 时期 的消 费升 级主题 , 在不 同子 行业 间进 行积极 的轮 换 , 不断优 化股 票资 产结 构。 2 、受 惠于 新生 消费 需求 的 股票 由于生 活方 式和 消费 阶段 的不同 , 很 多提 升生 活品 质、 彰 显个 性和 身份 的消 费品在 西方 发达国 家已 经得 到普 及, 而在我 国 尚 处发 展 初 期, 国内 与 海外 人均 消费 量和 保有量 存在 巨大 差距 。 随 着生 活水平 的提 高, 以前 一些 传统生 活方 式下的 消费 品逐 渐被 更具 健康 、 环 保等 符 合 新生 消费 特征 的产 品所 替代 。 由于 人 口结构 、 居 民生活 方式 的持 续变 化以 及新技 术 、 新 商 业模式 的不 断涌 现, 将产 生新生 消费 需求 , 并 拉动 一系列 与其 相关 的行 业发 展。 本基 金对 于 受惠于 新生 消费 需求 的股 票主要 从医 药卫 生、 信息 技术 、 电 信业 务三个 行业 中选择 。 本基 金 采用中 证指 数公 司定 义的 医药卫 生 、 信 息技术 、 电 信业务 行业 。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的行 业分 类标准 和构 成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3 、消 费升级 和 新生 消费 股 票 的投 资比 例 主要消 费和 可选 消费 行业 的升级 需求 在较 长时 间内 仍将是 新兴 消费 增长 的主 体, 新生 消 费行业 对于 国民 经济 和居 民消费 的贡 献虽 然高 速增 长, 但是 在较 长时 间内 很难 取代现 有的 主 要消费 和可 选消 费行 业。 另一方 面 , 随 着新生 消费 行业的 成长 和成 熟, 将出 现更新 的新 生 消 费行业 , 原有 的新生 行业 将逐步 变成 成熟 的行 业。 因此 , 本 基金 对于消 费升 级需求 和新 生 消 费需求 的配 置将 采用 核心 卫星策 略 , 投 资消 费升 级 行业股 票的 比例 占股 票投 资的 60%-100% ,基金合同 49 投资新 生消 费行 业股 票的 比例占 股票 投资 的 0-4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调 整或停 止行 业分 类 , 或 者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行业划 分 标准,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有权 对行 业界 定方法 进行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通 过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办法 , 挑 选出 能够 受惠于 消费 增长的 上市 公司 。 1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 上 市公 司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 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市场优势 ,包括 上市公 司的市场 地位和 市场份额 ;在细分 市场是 否占据领 先位置 ; 是否具 有品 牌号 召力 或较 高的行 业知 名度 ;在 营销 渠道及 营销 网络 方面 的优 势等。 B 、 资 源和 垄断 优势, 包括 是否拥 有独 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物 质资 源, 比 如市 场 资源、 专 利技术 等。 C 、 产品 优势 ,包 括是 否拥 有独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对 产品 的定 价能 力等 。 D 、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 受到中 央或 地方 政府 政策 的扶持 等因 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和 公司 治理 情况 进行 定性分 析 , 主 要考 察上 市公 司是否 有 明确 、 合 理的 发展战 略 ; 是否拥 有较 为清 晰的 经营 策略和 经营 模式 ; 是 否具 有合理 的治 理结 构,管 理团 队是 否团 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 具有 进取精 神等 。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主 要财 务和估 值指 标进 行定 量分 析。 在对 上 市公司 盈利增 长前景 进行 分析时, 本基金 将充分 利用 上市公 司的财 务数据, 通过 上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 筛选, 主要包 括 每 股收 益 增 长率 、净资 产增 长率 等。 在以上研 究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评估 方法, 对上市 公司 的增长 前 景进行 分析,力争 所 选择 的 企业具 备长 期竞 争优 势。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分 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本基 金将 在研判 利率走 势的基 础上 做出最 佳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基金合同 50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六)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五、 投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合同 51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基金合同 52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l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80%+ 上 证国 债指 数×2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基准 采用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 。 为 反映 我国 证券 市场中 消 费类 等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 布 了 中证 内地 消 费主 题 指数 , 以 中证 800 指数 样本 股作为 样本 空间 , 选择 具备 消费主 题的 股票 , 具有 较强 的代表 性。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基准则 采用 上证 国债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基金合同 53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合同 54 16.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合同 55 17.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基金合同 56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 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合同 57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净值 (NAVP ) =T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为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数量的 总和 。 2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为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2% 。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除 以 365 得到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 。 南 方消 费 收益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 1 个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日期 间、 或 自上 一个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日 起至 本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 采 用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日 简单收 益率 单 利累计 计算 。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净值 ; N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上一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 A R 为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 即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 的日 历天 数。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 不保 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 益或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形 下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 金 。


3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净 值 计算


计算出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的份额净 值后 ,根据 南方 消费基础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之 间的 份额净 值关 系, 可以 计算 出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净值 ; 基金合同 58 T P NAV 为 T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净值 。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 南 方 消费基 础份 额净 值 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基金合同 59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基金合同 60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61 18.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基金合同 62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费率 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合同 63 19.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括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的运 作,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金合同 64 20. 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的到 期份 额折 算。 (一) 份 额折 算周 期到 期 日 首个折 算周 期起 始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折 算周 期到 期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年度对 日 或上一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的 年度对 日, 若该 日为 非工 作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若期间 出现 提前 折算 的情 形, 则 提前 折算 日的 年度 对日为 下一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二) 折算 对象 折算周 期到 期日 登记 在册 的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 (三)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1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收 市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同 时相 应调 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份额 数量。 折算 前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净值 为 NAVP 。 折算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净值=1.000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 折算 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的数量= 折算前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的 数量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的折算 比例 。 折算后 场外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数 量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折算 后场 内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的 数量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折算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后,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调 整为1.000 元。 根据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日 折算 前的份 额净 值, 按照 以下 两种情 况进 行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同 65 (1)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 元


如果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日折 算前 份额 净值 大 于1.000 元 , 则持 有人 持有 的 南方消 费 收益份 额 及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数量 在折 算前 后均 保持不 变 , 因 折算 新增 的份 额将全 部折 算 成 场内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的 折算 比例=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新 增份 额折算 成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折 算前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 的 份额 数×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或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1 ]


折算后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 折算 前的 数量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 折 算成 场内 的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位 为1 份) ,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2)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1 元


如果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日折 算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1.000 元 , 则 南方消 费 进取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数按 照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相应 缩减 。 为 保持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和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数 比率 1:1 不 变,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 折算 比 例与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 折算比 例相 同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数同比 例相 应缩 减, 超出 份额数 将全 部折 算成 场内 的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净 值/1.000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数量=折算前南方 消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 进 取 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算 日折 算前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数量=折算前南方 消费 收 益 份 额 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 收 益 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超出 份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础 份额 =折算前南 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 数 量 ×( 折算日 折算前 南方 消费收 益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日折 算前 南方消 费进取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和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经 折算 后的 数量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折 算成 场内 的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基金合同 66 为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3 、折 算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 的总 数量


折算后南 方 消 费 基 础份 额 的总数量= 南 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 经折算后的数量 + 南方 消 费 收 益份额折算成 南 方 消 费 基础 份 额 的 数 量 + 南 方 消 费进 取 份 额 折 算成 南 方 消 费基 础 份 额 的数 量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二、提前份额折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00 元 , 则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该日后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为 提前折 算日 。 以 提前 折算 日为基 准日 实施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 为 基金 份额提 前折 算 ( 如果 发生 极端变 化, 提前 折算 日折 算前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0 元, 本基 金不 实施提 前折 算) 。 提前 折算 日的具 体日 期,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 布的公 告。 提前 折算 时, 折算比 例、 份额 数量 的计 算规则 与到 期折 算相 同。 三、份额折算期间的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平稳 运作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 具 体规 定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为 准。 四、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67 21.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或终 止上市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可 申请 终止运 作。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份 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决 通过 ,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的各自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 为有 效。


(二)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终止 运作 或 终止 上市 后的 份额 折算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终 止运 作 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上市 后, 除非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定 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将全部 折算 成 场 内的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 额。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或 终止 上市 日,即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消 费 进取份 额 终 止运 作日 或终 止上市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或终 止上市 日 , 南 方消 费 收 益份 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按 届时各 自 份额净 值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净 值 之 比折 算为 场内 的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折算 为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 数量= 折算前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 数量 × P A NAV NAV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 算的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的 数量= 折算前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数量 × P B NAV NAV NAVP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或终 止上 市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NAVA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或终 止上 市日 南方 消费 收益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NAVB :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或终 止上 市日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上述涉 及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数量 的计 算采 用截 位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部 分 余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基金合同 68 4 、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全 部折 算为 南方消 费基 础 份 额后 , 本基 金转型 为 南方新兴 消费 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采用 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运作模 式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5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 南 方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 额 终止运作日 或 终止 上 市 日 前2 日 , 就分 级份额 终止 运作 或 终止 上市 及份 额折 算事宜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 南方 消费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合同 69 22.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70 2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合同 71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 (四)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上市 交易 日 前3 个 工作日 , 将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 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 额各自 的份 额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南 方 消 费基 础 申购或者赎回后或 者南 方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 额 上市以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 、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各自 的份额净基金合同 72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南 方消 费 基 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的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各 自的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合同 73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合同 74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合同 75 24.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基金合同 76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基金合同 7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按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基金合同 78 25.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 其更新 的各 项业 务规 则。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相关 机构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制 订、 解释与 修改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金合同 79


26. 违约责任 一、 因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违约 行为 造成 《 基金 合 同》 不能 履行 或者 不能 完 全履行 的, 由违约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 属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双方 或多 方当 事人 的违 约, 根 据实 际 情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担 各自应 负的 违约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 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80 27.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基金合同 81 28.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 基 金合同 》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基金合同 82 29.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基金合同 83 30.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除份额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的 基金 清算 财产分 配、 南 方 消 费 收 益份 额 和 南 方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的 份 额 折 算 及本 合 同 对 的其 他 特 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如 果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作 出现 终止 , 则 在终 止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基金合同 84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基金合同 85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法律 法规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基金合同 86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合同 87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合同 88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分别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交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的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基金合同 89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 进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的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基金合同 90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各自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基金合同 91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消 费 收 益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自 份额 的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基金合同 92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各自份 额 的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合同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 益份 额、南 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额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各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基金合同 94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括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进 取份额 的运 作,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基金合同 95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 兴消 费主 题相关 的 股票 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2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今后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基金合同 96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合同 97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l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基金合同 98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基金合同 99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按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基金合同 100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