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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颐A(050023)

博时天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天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2011 年11 月11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博时 天颐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1]1808 号)和2012 年1 月10 日《关于 博时天颐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12]7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3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品 种并辅以 权益类品 种,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 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 的风险 包括: 利率风险, 本 基金持有 的信用品 种违约带 来的 信用风险, 新股 发行数量 减少及新 股申 购收益率降 低带来的 风险,股 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 险及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等等; 基金运作风 险, 包括由 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 基 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等等。 此外 ,本基金以1 元 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 ,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 响下,存 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 破1 元初始面值 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预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 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 4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为三年 期定期 存款利率 ( 税后)+1% ,但本 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能 达到或超 过同期的 目标收益 率水平, 投资 者面临获得 低于目 标 收益率甚 至亏损的 风险。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6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买 者自负”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2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8 第二十一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90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91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天颐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管理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管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 及 《博时 天颐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天颐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博时 天颐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 充 2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 3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4 、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5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6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7 、 《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8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9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 合同》所 募集的博 时 天颐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10 、 招募说明书








《博 时 天颐 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 构 、 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基 金 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基金收 益 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风 险揭示、 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 务、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 息, 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 文件,及 其定期的 更新 11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博时 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12 、发售公告 《博时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13 、 《业务规则》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14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16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17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3 者 19 、 基金销售 业务








基金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 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0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代理 机构 21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22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23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务 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博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受 《基金合同 》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26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 件 可以 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 政 府有 关 部门 批 准设 立 的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中国 境 内合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29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31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4 32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33 、日/ 天 公历日 34 、月 公历月 35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37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38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0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 者根据 《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基金 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42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及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43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 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44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45 、基金账户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 的账户 46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资及 转托管等 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47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从 一个 交 易 账户 转 入 另 一个交易账 户 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 开放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并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处登 记的任何 5 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50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5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 程 54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5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 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 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期限 在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56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57 、不可抗力














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 有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 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璟安实业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丰益 实 业 发展有限 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五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产品 规划部、 市场 部、 基金运 作部、 总 裁办 公室、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 息技术部 、 监察法 律部 、 风险管理部 、 零售业 务和机构 业务。 研究部负责 完成对宏 观经济、 投资 策略、 行业上 市公 司及市场的 研究。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 责 特定资产的 管理和客 户咨询服 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 易监督。 固定收 益部负责 进行固定 收益证券 的研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 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宏 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计 划提供宏 观研究和 策略研究 支持。 产品规 划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批、 主 管部门沟通 维护、 产品 维护以及 年金方 案设计与精 算等企业 年金咨询 工作。 市场部 负责基金 营销策划、 品牌 推广等工 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金 会计和基 金注册登 记等业务。 总裁办公 室 专门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 行政后 勤支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 公司文 化建设 、 外事活 动 管理、 档 案管理 、 董事会 、 党办 及工会 工作。 人 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招 聘、 培 训发展 、 薪酬福利 、 绩效评 估、 员 工沟通 、 人力 资源信息管 理工作。 财 务部负 责公司预 算管理、 财 务 核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等工 作。 信 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 部负责对公 司投资决 策、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 度 执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 管理层 7 和有关机构 提供独立、 客 观、 公正的意 见和建议。 风 险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与 流程, 组织 实施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 分析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 良好监督与 控制。 零售 业务下辖 零售区 域、 客户服 务 中心、 电子商 务部和渠 道产品组 , 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的零 售客户、 渠 道销售、 直销运作 和 服务工作。 其 中, 零售 区域负责 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客 户服务中 心 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电子 商务部负责 公司电子 商务业务 的发展、 各部 门使用公 司官方网站 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 直销网上交 易平台的 建设与管 理工作。 渠 道产品组 负 责公司的银 行渠道开 拓、 销售推 广服务 工作, 以及公 司产品销 售前包装 整合工作。 机构业务 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 机 构 业务下 辖养老金 业务部、 战略客户 部 、 机构理财部 -上海、 机构理财 部-南 方和券商渠 道组。 养老金 业务部负 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 究、 拓展和服务 等工作。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 直接管辖 企业以及 该区 域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 构理 财部-上海 和机构理 财部-南 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地区以 及其他指 定区域的 机构 客户销售与 服务工作。 券 商渠道组 负责券商 渠道的开 拓和销售服 务。 另设北京 分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 分公司和 郑州分公 司,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 沪、 沈阳和 郑州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 对赴京、 沪、 沈 阳和郑州 处理公务 人员给予 协助。 此 外, 还设 有境外子 公司: 博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人数 341 人,其中 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4%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招 商银行独 立董事。 现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长。


肖风先生, 博士,副 董事长。1989 年起先后在深圳 康佳电子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工 作,1993 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 办公室工 作,历任 副处长、 处长、证管 办副主任 。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历任成都探矿 工艺研究所 工程师, 深圳天极 光电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深 圳中 大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 招商 8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分管研究 业务、 资产管理 业务、 直 接投资业 务。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 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 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 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 。 赵榆江女士 ,独立董 事。1978 年 起历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 外交学会 北美处研 究人 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英国高诚证 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董 事 总经 理、康联马洪 (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高 级投资顾 问。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 、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 债权 管理部(法 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 南 宁办事处 副总经理 (党委委 员) , 监察审计 部 (纪 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 至今兼任 新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2011 9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司专职 监事 (总经理 级) 。 2011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 士,总经 理。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 制造厂、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总经理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混合组 投资总监 、 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 理、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QDII )基金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10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金 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 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永光先生 ,金融学 硕士。1993 年至 2011 年先后 在桂林电器 科学研究 所、深圳 迈瑞 医疗仪器公 司、国海 证券研究 所工作。2011 年 3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王 政、 张峰、温宇 峰、马越 、魏凤春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 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1975 年出生, 经济学 硕士。 1996 年毕业 于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 工程系。 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 普华永道 )会计财 务 咨询公司工 作,任审 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 研究中心 宏观与金 融经 济学专业学 习,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 2004 年, 在招商证券研发 中心策略 部任高 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宏观 与策略研 究员、 研究部 副总 经理兼平衡 配置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研 究部总经理 兼策略分 析师、 价值 增长基金 价值增长 贰 号基 金基金 经理。 现任 首席策略 分析师、 11 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长,兼任 博时价值 增长基金 、博 时价值增长 贰号基金 基金经理 。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在摩 根士 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 林斯顿大学 ,获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 博士后研 究工作 。1997 年起先后在 美国新泽 西州道琼 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 州彭博公 司研 发部 、美国加 州巴克莱 全球 投资公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基金、 深证基本 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兼 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 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长 组投资副 总监兼博 时裕隆封 闭基金经 理。 马越女士,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华夏基 金担任研 究员,雷曼 兄弟担任 研究员, 花旗 集团担任亚 洲交通运 输组主管/ 董 事。2011 年 5 月 9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 研 究部总经理 。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12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13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14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 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15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16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工 14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员 均拥 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 三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国工 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安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 至 2011 年 12 月,中国工商 银行 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31 只,其 中封 闭式 7 只, 开 放式 2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 本行连 续八年获得 香港 《 亚洲货币 》 、 英 国 《 全 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 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28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 管银行 ,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17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拓展, 一手 抓内控建 设 ” 的 做法是 18 分不开的。 资 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 险 管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内 控 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 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年两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施是 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 行 资产托管部 第三次通 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 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 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 作手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 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 则。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 则。资产 托管部托 管的基金 资产、托 管人的自有 资产、托 管人托管 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 度 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19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 训、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 从 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 结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 20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 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关 证 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券 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21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22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张鸿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张鸿 23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1 年11 月1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1808 号文 核准募集。 一、基金 名称 博时天颐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易代 码:A 类:050023 ,C 类:050123 )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 对象为 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募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超 过3 个 月。 五、募集场所 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 集。办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 况和 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 基金发售 公告。 六 、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认(申) 购费用、 赎回费用 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 , 并设立相应 的费率水 平 。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 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 称为A 类 ;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 、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对于 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亦 不收 取赎回费,但对 持有期限少 于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C 类。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 金,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 金、 企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 门 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 金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 者 。 在认购期间, 投 资人可多 次认购本 基金。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 应认购费 率等于认 购期间该投 资人通过 同一交易 账户认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所对应 的费率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A 类份 额的养 老金客户认 购费率见 下表:


24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500 万 元≤M <1000 万 元 0.03%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 率见下表 :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500 万 元≤M <1000 万 元 0.08%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零 注:1 年指 365 天。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1 )A 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2 )C 类基金 份额的认 购份额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 1 :某投资 者 (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 基金 A 类份额 ,假设 其认购资 金 的利息为 30 元,其 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0% ,则其 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0.60% )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假设 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 可 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 资者 ( 养老金 客户 ) 通过本 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 , 假设 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 应的认 购费率为 0.24% ,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0.24% ) =299,281.72 元


25 认购费用=300,000 -299,281.72 =718.28 元 认购份额= (299,281.72+30 )/1.00 =299,311.72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假设 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 可 得到 299,311.72 份基金份额。 例 3:某 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 认购资金 的利息 为 30 元,由于 C 类基金 无认购费 用,其对 应费率为 “0 ” ,则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认 购份额= (300,000+30 )/1.00=300,03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可得到 300,03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 门账户, 不得 动用。 认 购款项在 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6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 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 七 、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认购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认购的金额 。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已确 认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 销。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 点受理申 请并不表 示申请是 否成功的 确认 , 而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 登记为准。 投 资者可在 基金正式 宣告成 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 应当将 投资者已支 付的认购 金额本金 退还投资 者。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 销 售机构公告 。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26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 担下 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 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 过基 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7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构。 具 体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者 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一)直销 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内大 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 )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 联系人: 尚 继源 (二)代销 机构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刘 业伟 电话: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发售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办 理申 购或赎回之 日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 28 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 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 情况下,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 日内对交易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9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 赎回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基金申购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款, 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4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其 中: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 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对 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 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 费,但对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 ,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采用 前 端 收费模式 收取基 金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的 养 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日常申购 采用累计 权利费率 结构。投资 人当次申 购本基金 所对 应的费率 等 于当次申 购金额加 上其交易 账户中该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余额×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之和所对 应的费率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养 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 下表 :


30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04%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 者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见 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 ,C 类份 额对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 少于 0.75% ,前 述费用不 与其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重复 收取 。赎回 费率见下 表: 表 2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 天) 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0% 365-729 0.05% 730 及以 上 0 注 :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31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对于持 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 和 C 类 基金 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于持 有期 限 不少于 30 日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 赎回费,基金 管理人将不 低于其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2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 客户) 本 次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50 万元,对应 的本次申 购费率 为 0.80% ,该 投资者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 )=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 =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 =469,727.03 份 即: 投 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5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69,727.03 份基金份额。 例 2 :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 投资者 (养老金客 户) 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50 万元, 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0.32%,该 投资者 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2% )=498,405.10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405.10 =1,594.90 元 申购份额=498,405.10/1.056 =471,974.53 份 即: 投资 者 (养 老 金客户 ) 投资 50 万元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金 A 类 份额 ,假定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可得 到 471,974.53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 份额 如果投资者 选择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32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 额,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 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 持有时间为 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 份额,持 有 时间为三年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12,500 元。 (2 )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T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75%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406.25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 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 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各 类别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 额 33 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各类 别 基 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三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计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 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有 。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 的 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34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或拒绝 投资 者申购申请 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1-4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理 人 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 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 顺延赎回 。


35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单笔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笔 赎 回申请 当日部分 确认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 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 权, 并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部 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 )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 机 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十 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按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连续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 四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并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处登记 的其 他基金之间 进行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 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定 并公告。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36 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 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 资料。 本注册登记 机构或本 基金销售 机构中有 资格受理 此类 业务, 且经过销 售机构合 法授权的 销售网点, 可以受理 非交易过 户申请, 并须提供 上述 机构要求的 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 六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 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 资者 办理 定期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 投资 者 在办理 定期投资 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的 定期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额 。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 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 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 是 否冻结。 在国 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之前, 被冻结部 分 产生的权 益先行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本注册登记 机构或本 基金销售 机构中有 资格受理 此类 业务, 且经过销 售机构合 法授权的 销售网点方 可受理此 类业务。


37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 及在二级 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 资的理念 ,通过主 动的投资 管理,争取 实 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1 、主动式管理寻 找价值被 低估的 投资品种 价值与流动 性相权衡 ; 2 、以最大化收益 为基本原 则 债券、股票 收益经过 风险调整 ; 选择具有升 值潜力并 有良好流 动性的债 券和股票 ; 3 、分散投资于不 同品种、 行业的 债券和股 票,降低 非系统性风 险 分析不同品 种、行业 的预期收 益及相关 性; 减少对风险 较大的债 券和股票 品种的投 资。 四 、投资策略 在投资范围 的约束下, 通过自上 而下和自 下 而上相 结 合、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 析相补充 的 方法, 在固定收 益类、 权益类 和流动性 资产之间 进行 动态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主要运 用期 限结构策略 、 信用 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 策略、 期权 策略等, 在控制组 合风险的 前提下 , 最 大化预期收 益。 权益类资产 投资主 要选择带 有政府壁 垒优势、 技术壁 垒优势、 市场 与品牌壁 垒优势特征 ,具备持 续竞争力 和成长力 的企业作 为投 资标的。同 时,持有 部分流动 性资产, 38 应对流动性 需求, 并提供 市场下跌 时的净值 保护。 在 谨慎投资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力争获 取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 同 时强调稳 健的投资 风 格, 争取实现 基金资产 长期保值 增值的 目标,从而 在一定程 度上满足 投资者未 来养老费 用的 支出需求。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投资风格 以稳健为 主, 通过固 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 略构筑债 券组 合的平稳收 益, 通过积 极的权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追 求 基金资产的 增强型回 报。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基金 的资产配 置比例范 围为: 投资 于债券 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可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等, 也可 直 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 票或权证, 对股票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 产的 20% 。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在各 类资产之 间进行相 对稳 定的动态配 置。 在大类资产 配置上, 本基 金强调通 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 分析与自下 而上的市 场趋势分 析有 机结合进行 前瞻性的 决策。 详细来看, 一方 面, 本基金将 分析和预 测众多的 宏观 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 势等 ) ,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 率和其它证 券市场政 策等。 另一方 面, 本基金将 对债 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 线变化、 股票 市场 整体市盈率 水平、ROE 水平等综 合指标进 行定量分 析,从而得 出对市场 走势和波 动特征的 判断。 从 理论 上讲, 均衡 状态 下剔除 了风 险溢价 以后 的股 权投 资与 债权投 资的 收益 率应该 相 等。 但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市 场大多数 情况下并 不处 于均衡状态。 不 过在这个 收敛的系 统当 中, 市场终究要 向均衡状 态回归。 通常 情况下, 这种 回归并不是 某一个市 场向另一 个市场靠 拢, 而是这两个 市场一起 朝均衡状 态运行。 从这 个角 度说, 股票市场 与债券市 场是互为 表里 的关系。 债券投资必 须依赖于 对宏观经 济未来运 行趋势的 判断 , 而对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 的把握也 十分有利于 判断股票 市场的整 体走势。 本基 金 将根据 主要的经济 信号指标 对国内外 经济形势 进行分析, 判断 经济所处 的经济周 期阶段、 景气 循环 状况和未来 运行趋势。 参 考所处的 不同 经济周期阶 段,选择 适合的资 产类别。 2 、债券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 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策略、 期 权策略, 在合理管 理 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 提下,最 大化组合 收益。 (1 )期限结构 策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券进行 久期 配置。 具体来看, 又 分为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 策略 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略及梯 式策略。


39 1 )骑乘策略是 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时, 也即相 邻 期限利差较 大时,买 入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 券,通过 债券的收 益率的下 滑, 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 益。 2 )子弹策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 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 线较 陡时; 杠铃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的久 期集中在 收 益率曲线的 两端,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 间下降更 多的蝶式 变动; 梯式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的 债券久期 均匀分别 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水平 移动。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等 于基准收 益率加信 用利差,信 用利差收 益主要受 两个 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信 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 的市场平 均 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 二 是该信用 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 两方面的 因素,本 基金管理 人分 别采用以下 的分析策 略: 1 )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 化策略: 一是分析 经济周期 和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 二是分 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 、 结构、 流动性等 变 化趋势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综合各 种因素,分 析信用利 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确定 信用债券总 的及分行 业投资比 例。 2 )基于信用债 信用变化 策略:发 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本基金 管理人将 采用变化 后债 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对公 司债、 企业 债 定价。 影响信 用债信用 变化的风 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 险、 公司风 险、 现金 流风险、 资产负债 风 险和其他风 险等五个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 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 。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风 险、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 生条款等 方面 存在差别, 投 资管理人 可以同时 买入和卖 出具有相 近 特性的两个 或两个以 上券种, 赚 取收益 级差。互换 策略分为 两种: 1 )替代互换。 判断未来 利差曲线 走势,比 较期限相 近的债券的 利差水平 ,选择利 差较 高的品种, 进行 价值置换。 由 于利差水 平受流动 性和 信用水平的 影响, 因此该 策略也可 扩展 到新老券置 换、 流动性和 信用的置 换, 即在相同 收益 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 的 债券, 或是流 动性 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 同外部信 用级别和 收益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 的债券。 2 )市场间利差 互换。一 般在信用 债和国债 之间进行 。如果预期 信用利差 扩大,则 用国 债替换信用 债;如果 预期信用 利差缩小 ,则用信 用债 替换国债。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的 债券,从 而获得杠 杆放 大收益。 (5 )期权策略 。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含权债 为可转换 债券,因此 该策略主 要适用于 可转 换债券。 可转换 债券是介 于股票和 债券之间 的投资品 种, 兼具股性和 债性的双 重特征。 本基 金利用宏观 经济变化 和上市公 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 市 场的变化趋 势, 选择不同 的行业, 再根 据可转换债 券的特性 选择各行 业不同的 转债券种。 本 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 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 断转债的 债性; 利用 可转换债 券溢价率 来 判断转债的 股性, 在市 场出现投 资机会 时,优先选 择股性强 的品种, 获取超额 收益。 在选择可转 换债券品 种时, 本基 金将与公 司的股票 投 研团队积极 合作, 对发 行可转债 的 40 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做 出价值分 析, 力求选 择被市场 低 估的品种, 来 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 债券的 投资组合。 3 、股票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申 购策略 我国现行的 新股、 可转债 及可分离 债的发行 制度为基 金等机构投 资者发挥 资金优势 和专 业估值优势 提供了机 会。 申购决策 主要考虑 一、 二级 市场溢价率, 中 签率和申 购机会成 本三 个方面。 可转债的定价关 键是选取合 适的定价模 型和参数(主 要分析波动率、 正股价格等) ,在 定价过程中 充分考虑 对应市场 的平均估 值水平和 近期 发行的可转 债估值水 平, 以契合当 期的 投资环境。 (2 )二级市场股 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股 票类资产 作为整体 基金投资 组合管理 的重 要工具之一, 为 投资者提 供适度参 与股票市场 、获取市 场收益的 机会。 本基金认为, 带 有政府壁 垒优势、 技术 壁垒优势、 市 场与品牌壁 垒优势特 征的企业 具有 持续竞争力 和成长力, 具有收 益 高、 波动 小的特点 , 通过中长期 投资, 可以 获得长 期、 稳定 的预期回报 ,符合稳 健、收益 的要求。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 益 。 如果 市场上存在 持有股票 的认沽权 证时, 在预期 市场下跌 但由于各种 原因导致 股票无法 顺利卖出 时, 可以使用认 沽权证来 保护股票 的价值。 如果 市场 上存在拟持 有股票的 认购权证, 且 价格 相对于价值 出现大幅 折让时, 可以使用 认购权证 来获 得标的股票 的头寸暴 露。 权证定价主要以基于无套利原理推导的布莱克-斯科 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为基 础,该模型 在 境外期 权、权证 市场多年 发展过程 中已 经得到了充 分的检验 。 五、投资决策依据 及流程 (一)投资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 场走势。 (二)投资 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各司其责 , 相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固定 收益部数量 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 定收益类 投资决策 提供 依据;研究 部行业研 究员为股 票投资、 41 信用债券品 种的信用 分析提供 研究支持 ; 3 、固定收益部 、股票投 资部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定,结合 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 ,制 定具体的投 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资 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 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风险监 控; 7 、风险管理部对 基金投资 进行业 绩评估并 反馈给基 金经理。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禁 止用本基 金财 产从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总和的 10%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42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2 、 基金资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4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三年 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1% 。 存续 期间内 ,3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随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利率水平 的调整而 调整 。 本基金选择 三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1% 作为 业 绩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 如下: 1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 资于各类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 金资产的 稳定 增值, 以三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1%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符合本 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2 、本基金通过 累计权利 费率结构 等安排, 鼓励持有 并长期投资 ,稳健投 资。以三 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1%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 与目 标 客户群的预 期持有期 限相一致 。 3 、三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容 易被广 大 投资者 理解和接 受。


43 4 、1% 与本基金力争 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 ,获得持 续超 额收益的投 资目标一 致。 综上所述, 选择 三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1% 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能比较 贴切体现和 衡量本基 金的投资 周期、投 资目标、 投资 策略以及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 或 标准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 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 而无需召 开持 有人大会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 票型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 益的产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增值 ;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44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 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45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46 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 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 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 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47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48 差错被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注 册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9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截至 该次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 金 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 不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 、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五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可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50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3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51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 第 4 -8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 、 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52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3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 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54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及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55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注册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56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 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57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 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这 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 )信用风险。基 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 违 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 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 )新股价格波动 风险。本 基金可投 资于新股申 购 ,本基金所投 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8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 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 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58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 资 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 资 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 、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 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 成的利率 风险以及 如企业债 、 公 司债等信用 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 用恶化造 成的信用风 险;如果 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 下跌,将 无法 完全避免债 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 同时, 本基 金还可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 购或增 发新股 、 持有可转 债转股所 得的股票 、 投 资二级市场 股票等权 益类品种 , 但 上述权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因此, 本基 金也将面 临股票 市场下跌 、 新股发 行数量 减少或新股 申购收益 率降低甚 至可能出 现亏损的风 险。 此外, 根据本基 金特定 的赎回费 规则, 短期 投资本基 金 的投资者将 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 赎 回费最高为 0.75% ) ,具体规 则请参考 基金费 用相关 章节。 6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59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工商 银行等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 60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 外;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 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基金管 理人应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日 起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5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61 6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7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2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 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同类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63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收 入;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 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64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65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定期 或不定 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66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二)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67 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但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2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68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五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69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基金 托管 人应该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 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 七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70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议,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 71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八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72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 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十)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 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73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基金管 理人应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日 起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5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6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7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74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博时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518040 )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 娟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75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 资 产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 及在二级 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76 3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9 )基金资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在其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 实施交易 监督。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 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5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77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以 书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时 更 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 施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 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78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 管人于 1 个 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 名单进行 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 的 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 定交易 方 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 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和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 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 循 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本基 金核心存 款银 行名单为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和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本 基金 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 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存 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 整。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79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80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 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 式 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82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 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相关 交易所 规则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8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84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 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85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双方应 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 ,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对外 公 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 对账 发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 正, 保证双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 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以电子文 件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以 书面和电 子文件签 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当日, 以 电子文件方 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以书面和 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 以电子文件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以书面和 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86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 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 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87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88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 红利按 除权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 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 时间 、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民生银行 、 中信银 行 、 光大 银 行、 平安银行 的借记卡 或已开 立 招商银 行 i 理财账 户、汇付 天下天 天 盈账户 均 可以 在 本公司 网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 业务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 联 络信息 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 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以 在“您 问我答 ”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五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 、 电子邮件 服务


89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七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 ,享受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 九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 本公 司 自助语音 系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 者可以自 助查询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 可 以进行直销 交易、 密码 修改、 传 真索取 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90 第 二 十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91 第 二 十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天颐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 天颐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博时 天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