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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颐A(050023)

博时天颐: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天颐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 1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则 ............................................................................. 3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 查 ............................................................... 4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10 五、 基金财 产保管 ............................................................................................................ 11 六、 指令的 发送、确 认和执行 .......................................................................................... 14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6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9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 23 十、 信息披 露 .................................................................................................................... 24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文件 和档案的 保存 ................................................................................... 29 十四、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30 十五 、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违约 责任 ................................................................................................................ 35 十八、 争议 解决方式 ......................................................................................................... 36 十九、 基金 托管协议 的效力 .............................................................................................. 37 二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签订 .............................................................................................. 38 1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518040 )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娟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2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3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 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 的内容与格 式〉 》 、 《 博时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 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 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除非本协议 另有约定, 本 协议所使 用的词语 或简称与 其在 《基金合同》 的 释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义。 4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 及在二级 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3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5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9 )基金资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1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在其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 基金 托管人 实施交易 监督。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5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6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 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以 书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时 更 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 施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 管人于 1 个 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 名单进行 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 的 名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7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 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和 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 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 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本基 金核心存 款银 行名单为 中 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和 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本 基金 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 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存 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 整。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8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9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0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 行或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1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 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 式 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12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 券的后台 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 相关 交易所 规则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13 以上。 14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预留印 鉴和授权 人签 字样本, 事 先书面通 知 (以下 称 “ 授 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 令时基金 托管人确 认有权发 送人 员身份的方 法。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授权 通知当日回 函向基金 管理人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 容不得向 被 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露 。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 资产时, 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 付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发给 基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 款项 事由、 支付时 间、 到 账 时间、 金 额、 账 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 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的时间 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 “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书 面确认过 的方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人 有义 务在发送指 令后及时 与 基金 托 管人进行 确认, 因 基金 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 托管人 进行指令 确认, 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 到 账 所造 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依照 “ 授权通 知 ” 规定的方法 确认指令 有效后, 方可 执行指令。 对 于被 授权人发出 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发送 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 按 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 款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 出足够划 款所需时 间,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 到 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 后, 应立即 审 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 鉴和签名, 复 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 不 得延误。 指令 执行 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 的指 令盖章回传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 时, 应 确保基金 银 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余额, 对基 金 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 金的情况 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 为不执行 该指 令而造成损 失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银行 间债券 (回 购) 成交 通 知单加盖 印章后传真 或者双方 认可的其 他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发 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或超 越权限 发送 指令 及交割 信15 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 信息模糊 不清或不 全等。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 权 拒绝执行, 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 违反《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 关基 金法规的有 关规定, 不予 执行, 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 回函确认,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 原因造成 未按照或 者未及时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 行,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负 赔 偿责任。 (七)更换 被授权人 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 权人员或 改变被授 权人员的 权限 , 必须提前至 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 加 密传 真或其 他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书 面确认 过的 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由授权 人签 字和盖章的 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 的被授权 人 的签字样本, 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 通知当日 将回函书 面传真基 金管 理人并通过 电话向基 金管理人 确认。 被 授 权人 变更通 知,自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以 加密 传真 形式发 出的回 函确 认时开 始生 效。 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 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 的 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 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 送 的指令, 或被 改变授权 人员超权 限发送 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 任。 16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 和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选择的 标准 是 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资历雄厚,信 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 好,经营 行为规范 ,最近一 年未发生 重大违规行 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 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内控 制度,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 4 、具备基金运 作所需的 高效、安 全的通讯 条件,交 易设施符合 代 理本基 金进行证 券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本 基金提供 全面的信 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 强,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 门研究人 员,能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 本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个券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根 据以 上标准 以及 内部管 理制 度对 有关 证券 经营机 构进 行考 察后确 定 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 并 承担相应 责 任。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 择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由基 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并在法 定信息披 露公告中 披露有 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 交易 单元号 、 佣金 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清算和 交收中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 相关 业务规则, 签 订 《证券交 易资金结 算协议》 ,用 以具体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 任。 对基金管理 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 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 执行 完毕后回函 确认,不 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的资 金 清算交割, 全 部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 算交割, 由基 金托管人 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 、其他 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 及清算代 理 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原 因在清算 和交收中 造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 规 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 反双方签 订的 《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 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 风 险的, 托管人 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 基金管17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基金出现超买 或超卖的 责任认 定及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 基金投资 证 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 应 立即提醒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解决, 由此 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发生超 买行为, 必 须于 T+1 日 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 融资, 用以 完成清 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 支付证券 清算款 的责任认 定及处理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应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 时,有 足够 的头 寸进行 交 收。 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 所需的合理 时间。 如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导致无 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 算款,由 此给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 行。 如由于基 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三)资金 、证券账 目及交易 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 易记录, 由基 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 核对。 每 日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 易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实 际交易记 录与 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 不 真实, 由此导 致的损失 由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 金账目, 由相关各 方每日对 账一次, 确保 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 账目,由 每周最后 一个交易 日终了时 相关 各方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账 目,每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行 账实核对 。 对交易记录 ,由相关 各方每日 对账一次 。 (四)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 资金清算 、 数 据传递及托 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 任 1 、托管协议当事 人在开放 式基金 的申购赎 回、转换 中的责任 基 金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进行 申购 和赎回 申 请, 由 注册登 记机构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过户 和登记, 基 金托管人负 责接收并 确认资金 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 照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 划付赎回 款项 。 2 、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14 :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 放日经确认 的基金申 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以书面 形式并加 盖业务专 用章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数据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 责。 3 、开放式基金的 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 项采用 T+2 日申购和 T+3 日赎 回净额 轧差 交收的结 算方式, 净额18 在最晚不迟 于 划款日 上午 12 :00 前在基金管理 人总 清算账户和 资产托管 专户之间 交收。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收款,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 资 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 资 金,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划付。 对于 未准时划 付的 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划付,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后果 严 重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付款,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对于 未 准时划付的 资金,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后果 严重的基 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19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20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 )全国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21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 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 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双方应 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 ,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对 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 对账 发现 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 正, 保证 双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 因 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 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以电子文 件 方式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以 书面 和电 子文件签 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当日, 以 电子文件方 式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以 书面 和 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 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以电子文件 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以 书面 和 电子文件 签名的方22 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 务 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 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23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截至 该次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 金 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 不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二)基 金 收益分配 方案的制 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确定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 账户。 24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有 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 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 恪守保密 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的 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 规规定 之外, 不得在 其公开披 露之前, 先行对任 何第三方 披 露。 但是, 如 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负有积极 配合 、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 保证其 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 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要 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 件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定 期报告、 临 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等 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 件, 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基金年报中 的财务报 告部分, 经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 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 刊或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三)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25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 26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7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四 )证券交易 费用、基金 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并根据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 协商 一致, 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C 类 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 关费 率 ,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但 应27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 七 )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C 类 基金份额 销售 服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付 方式和时 间。 基金 托管人对 不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以 及 《基 金合同 》 的其他 费用 有权拒绝执 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 根据本 托管协议 和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 除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 ( 八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 定,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费用,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做 出书面解 释, 如果基金 托管 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或合 理的理由 ,可以拒 绝支 付。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各自 职责完 整保存原 始凭 证、 记账凭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 记 录和重要合 同等, 保存 期限不少 于 15 年, 对相关 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 但 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它情形除 外。其中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 签署重大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接任人 接受 基金 的有关 文 件。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以更 换基 金管理人: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人资 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形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托管人 或由代 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管理人 :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5 ) 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6 )交接: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 理业 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 收。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 变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应按 其要 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 理人有关 的名 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临时管 理人接受 基金管理 业务 前, 原任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需采取 审慎措施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不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 并有 义务协助 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 理人尽快 恢复基金 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以更 换基 金托管人: 31 (1 )被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 人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它 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 基金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人 或由代 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托管人 :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金 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5 )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6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及时 办理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 )审计: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 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需采取审 慎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助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 人尽快交 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同时 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按 照上述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更换程 序进 行。 32 十五、 禁止行为 (一)基金 管理人不 得从事《 基金法》 第二十条 禁止 的任一行为 。 ( 二)基金 托管人不 得从事《 基金法》 第三十一 条禁 止的任一行 为。 (三) 除非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本 协议 当事人不得 用基金财 产从事 《基金 法》第五十 九条禁止 的投资或 活动。 (四)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身和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五)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经营 过程中任 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方式 公开 披露的信息 ,不得对 他人泄露 。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不得 拖延 和拒绝执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 分 基金财产。 (八)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九)本协 议当事人 不得从事 《基金合 同》投资 限制 中禁止投资 的行为。 (十)本协议当 事人不得从 事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禁止 的其 他行为。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基金清算组 作出清算 报告; (5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34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35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的不履 行本托管 协议或者履 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 合约 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 责任。 (二) 因托管 协议当事 人违约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 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 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 人可 以免责: 1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


(三) 如果由于 本协议一 方当事人 (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 另一方 当事人 ( “ 守约方 ” ) 有权利 并 且有义务代 表基金对 违约方进 行追偿; 如 果由 于违约 方的违 约行 为导致 “守约 方 ” 赔偿了 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遭 受的 损失, 则守约方 有权向违 约方追索, 违 约方应赔 偿和 补偿守约方 由此发生 的所有成 本、 费用 和支出,以 及由此遭 受的损失 。 (四)托管 协议当事 人违反托 管协议, 给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五) 当 事人一 方违约, 非违 约方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扩 大。 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 非 违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 方承 担。 (六) 违约行为 虽已发生, 但 本托管协 议能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 七 )本协 议所指损 失均为直 接损失 。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双 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37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本 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 该 等草案系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章, 协 议当事人 双方 可能不时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 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托 管协议自 《基金合 同》 成立 之日起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生效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对托管 协议当事 人具 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四)基金 托管协议 正本一 式 6 份,除 上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式 2 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分别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38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 托管 协议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后 ,由 该双 方当 事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上 盖 章,并由各 自的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章 ,并 注明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 订日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