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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颐A(050023)

博时天颐: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时 天颐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 1 前





.................................................................................................................................. 1 释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6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7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0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 管


.......................................................................................................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 记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7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 则


....................................................................................................... 6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 61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62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63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4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65


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规范 博时天颐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 式》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订 立 《博时天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本基 金 相关的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 任何文件或 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 有 冲突的,均以本 合同为准。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 《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享 有权 利,同时需 承担相应 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 资于本 基金,必须 自担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最 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 及相应 法律法规 之 规定, 若因法 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 新 导致 《基金合同》 的 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 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 出相应的 变更和调 整,同时 就该 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 告。


2 释


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具 有如 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博时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基金 合同》所 募集的博时 天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博时天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即用 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 构 、 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基 金 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基金收 益 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风 险揭示、 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 务、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 息, 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 文件,及 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博时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博时天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代理 机构 基金销售业 务














基金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政府 有关部 门批准 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合 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4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 者根据 《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及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 构给投 资者开立 的用于 记录投 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资及 转托管等 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 一个交易账 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5 管理的某一 开放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并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处登 记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 程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 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天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5% ,具 体费率按 招募说 明书和发售 公告的规 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 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对 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 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 费,但对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按发售 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具体 发售时间 见招募说明 书及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 集份额总 额应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本 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 款认购的 方式。基 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 内可 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 撤销。 基金销售机 构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 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 认购时收 取基金认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认购 费用 , 认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 5%,具 体 在招募说明 书和发售 公告中列 示。 基金认 购费用不 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 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 门账户, 不得 动用。 认 购款项在 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的方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 购金额。 认购 份额计算公 式详见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8 2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 费率将 按照《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的规定 ,参照行 业惯例, 结合 市场实际情 况收取。 具体费率 详见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和发售公 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每 个账户的 认购和持 有基金份 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 告。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 担下 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 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 过基 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11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 情况下,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赎 回 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购、赎 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 投 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4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投资者首 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 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投资者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 规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 、赎 回份额以及 最低保留 余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 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 基金份额时 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推 广、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 赎回 12 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 、 本基金 A 类 份额收取 申购、 赎回费 , C 类份额从 本 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 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但 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 费;A 类 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 , C 类份额 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 类 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不超过 5% 。 4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详 见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2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公式详 见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3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4 、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后 , 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13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6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投资 者申购申请 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 发生上 述 (1 )- (4 ) 、( 6 )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14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单笔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笔 赎回申请 当日部分 确认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 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 权, 并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部 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 )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15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按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连续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并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处登记 的其 他基金之间 进行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 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定 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 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 中,“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本注册登记 机构或本 基金销售 机构中有 资格受理 此类 业务, 且经过销 售机构合 法授权的 销售网点, 可以受理 非交易过 户申请, 并须提供 上述 机构要求的 相关资料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16 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 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 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 是 否冻结。 在国 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先行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本注册登记 机构或本 基金销售 机构中有 资格受理 此类 业务, 且经过销 售机构合 法授权的 销售网点方 可受理此 类业务。


17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18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 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19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20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21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同类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2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4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 25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基金 托管 人应该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26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 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2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28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 格; 2 、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或 由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5 、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 6 、交接: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 、审计: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30 8 、基金名称变 更: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或 由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持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5 、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 6 、交接: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 、审计: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 更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公告:新任 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 议。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 运 作、 净值计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 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 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 认、 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 务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 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 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办 理非 交易过户等 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 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享 有以下权 利: 1 、取得注册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理投 资者基金 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注册登记 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依照有关 规定 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承 担以下义 务: 1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注册 登记业务 ; 3 、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认 购、 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 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 供其他必 要的 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33 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 资产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 及在二级 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 资的理念 ,通过主 动的投资 管理,争取 实 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值。 1 、主动式管理寻 找价值被 低估的 投资品种 价值与流动 性相权衡 ; 2 、以最大化收益 为基本原 则 债券、股票 收益经过 风险调整 ; 选择具有升 值潜力并 有良好流 动性的债 券和股票 ; 3 、分散投资于不 同品种、 行业的 债券和股 票,降低 非系统性风 险 分析不同品 种、行业 的预期收 益及相关 性; 减少对风险 较大的债 券和股票 品种的投 资。 四、投资策略 在投资范围 的约束下, 通过自上 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 结 合、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 析相补充 的 方法, 在固定收 益类、 权益类 和流动性 资产之间 进行 动态调整。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主要运 用期 限结构策略 、 信用 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 策略、 期权 策略等, 在控制组 合风险的 前提下 , 最 大化预期收 益。 权益类资产 投资主 要选择带 有政府壁 垒优势、 技术壁 垒优势、 市场 与品牌壁 35 垒优势特征 ,具备持 续竞争力 和成长力 的企业作 为投 资标的。同 时,持有 部分流动 性资产, 应对流动性 需求, 并提供 市场下跌 时的净值 保护。 在 谨慎投资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力争获 取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同 时强调稳 健的投资 风 格, 争取实现 基金资产 长期保值 增值的 目标,从而 在一定程 度上满足 投资者未 来养老费 用的 支出需求。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投资风格 以稳健为 主, 通过固 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 略构筑债 券组 合的平稳收 益, 通过积 极的权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追 求 基金资产的 增强型回 报。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基金 的资产配 置比例范 围为: 投资 于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可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等, 也可 直 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 票或权证, 对股票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在各 类资产之 间进行相 对稳 定的动态配 置。 在大类资产 配置上, 本基 金强调通 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 分析与自下 而上的市 场趋势分 析有 机结合进行 前瞻性的 决策。 详细来看, 一方 面, 本基金将 分析和预 测众多的 宏观 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 势等 ) ,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 率和其它证 券市场政 策等。 另一方 面, 本基金将 对债 券市场整体 收益率曲 线变化、 股票 市场 整体市盈率 水平、ROE 水平等综 合指标进 行定量分 析,从而得 出对市场 走势和波 动特征的 判断。 从 理论 上讲, 均衡 状态 下剔除 了风 险溢价 以后 的股 权投 资与 债权投 资的 收益 率应该 相 等。 但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市 场大多数 情况下并 不处 于均衡状态。 不 过在这个 收敛的系 统当 中, 市场终究要 向均衡状 态回归。 通常 情况下, 这种 回归并不是 某一个市 场向另一 个市场靠 拢, 而是这两个 市场一起 朝均衡状 态运行。 从这 个角 度说, 股票市场 与债券市 场是互为 表里 的关系。 债券投资必 须依赖于 对宏观经 济未来运 行趋势的 判断 , 而对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 的把握也 十分有利于 判断股票 市场的整 体走势。 本基 金将根据 主要的经济 信号指标 对国内外 经济形势 进行分析, 判断 经济所处 的经济周 期阶段、 景气 循环 状况和未来 运行趋势。 参 考所处的 不同 经济周期阶 段,选择 适合的资 产类别。 2 、债券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 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策略、 期 权策略, 在合理管 理 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 提下,最 大化组合 收益。 (1 )期限结构 策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券进行 久期 配置。 具体来看, 又 分为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 策略 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 策略、 杠 36 铃策略及梯 式策略。 1 )骑乘策略是 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 大时,买 入期限位于 收 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 券,通过 债券的收 益率的下 滑, 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 益。 2 )子弹策略是 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 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 线较 陡时; 杠铃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的久 期集中在 收 益率曲线的 两端,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 间下降更 多的蝶式 变动; 梯式策 略是使投 资组合中的 债券久期 均匀分别 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水平 移动。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等 于基准收 益率加信 用利差,信 用利差收 益主要受 两个 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信 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 的市场平 均 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 二 是该信用 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 两方面的 因素,本 基金管理 人分 别采用以下 的分析策 略: 1 )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 化策略: 一是分析 经济周期 和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 二是分 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 、 结构、 流动性等 变 化趋势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综合各 种因素,分 析信用利 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确定 信用债券总 的及分行 业投资比 例。 2 )基于信用债 信用变化 策略:发 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本基金 管理人将 采用变化 后债 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对公 司债、 企业 债 定价。 影响信 用债信用 变化的风 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 险、 公司风 险、 现金 流风险、 资产负债 风 险和其他风 险等五个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 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 。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 种在利息 、违约风 险、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 生条款等 方面 存在差别, 投 资管理人 可以同时 买入和卖 出具有相 近 特性的两个 或两个以 上券种, 赚 取收益 级差。互换 策略分为 两种: 1 )替代互换。 判断未来 利差曲线 走势,比 较期限相 近的债券的 利差水平 ,选择利 差较 高的品种, 进行 价值置换。 由 于利差水 平受流动 性和 信用水平的 影响, 因此该 策略也可 扩展 到新老券置 换、 流动性和 信用的置 换, 即在相同 收益 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的 债券, 或是流 动性 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 同外部信 用级别和 收益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 的债券。 2 )市场间利差 互换。一 般在信用 债和国债 之间进行 。如果预期 信用利差 扩大,则 用国 债替换信用 债;如果 预期信用 利差缩小 ,则用信 用债 替换国债。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的 债券,从 而获得杠 杆放 大收益。 (5 )期权策略 。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含权债 为可转换 债券,因此 该策略主 要适用于 可转 换债券。 可转换 债券是介 于股票和 债券之间 的投资品 种, 兼具股性和 债性的双 重特征。 本基 金利用宏观 经济变化 和上市公 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市 场的变化趋 势, 选择不同 的行业, 再根 据可转换债 券的特性 选择各行 业不同的 转债券种。 本 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 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 断转债的 债性; 利用 可转换债 券溢价率 来 判断转债的 股性, 在市 场出现投 资机会 时,优先选 择股性强 的品种, 获取超额 收益。


37 在选择可转 换债券品 种时, 本基 金将与公 司的股票 投 研团队积极 合作, 对发 行可转债 的 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做 出价值分 析, 力求选 择被市场 低 估的品种, 来 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 债券的 投资组合。 3 、股票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申购 策略 我国现行的 新股、 可转债 及可分离 债的发行 制度为基 金等机构投 资者发挥 资金优势 和专 业估值优势 提供了机 会。 申购决策 主要考虑 一、 二级 市场溢价率, 中 签率和申 购机会成 本三 个方面。 可转债的定价关 键是选取合 适的定价模 型和参数(主 要分析波动率、 正股价格等) ,在 定价过程中 充分考虑 对应市场 的平均估 值水平和 近期 发行的可转 债估值水 平, 以契合当 期的 投资环境。 2 )二级市场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类资产 作为整体 基金投资 组合管理 的重 要工具之一, 为 投资者提 供适度参 与股票市场 、获取市 场收益的 机会。 本基金认为, 带 有政府壁 垒优势、 技术 壁垒优势、 市 场与品牌壁 垒优势特 征的企业 具有 持续竞争力 和成长力, 具有收 益高、 波动 小的特点 , 通过中长期 投资, 可以 获得长 期、 稳定 的预期回报 ,符合稳 健、收益 的要求。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 益。 如果 市场上存在 持有股票 的认沽权 证时, 在预期 市场下跌 但由于各种 原因导致 股票无法 顺利卖出 时, 可以使用认 沽权证来 保护股票 的价值。 如果 市场 上存在拟持 有股票的 认购权证, 且 价格 相对于价值 出现大幅 折让时, 可以使用 认购权证 来获 得标的股票 的头寸暴 露。 权证定价主要以基于无套利原理推导的布莱克-斯科 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为基 础,该模型 在境外期 权、权证 市场多年 发展过程 中已 经得到了充 分的检验 。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38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总和的 10%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2 、 基金资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4、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39 1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投资决策 依据及流程 (一)投资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 场走势。 (二)投资 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各司其责 , 相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固定 收益部数量 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 定收益类 投资决策 提供 依据;研究 部行业研 究员为股 票投资、 信用债券品 种的信用 分析提供 研究支持 ; 3 、固定收益部 、股票投 资部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定,结合 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 ,制 定具体的投 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资 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 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风险监 控; 7 、风险管理部对 基金投资 进行业 绩评估并 反馈给基 金经理。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三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1% 。 存续 期间内 ,3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随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利率水平 的调整而 调整 。 本基金选择 三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税后 )+1% 作为 业 绩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 如下: 1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主要投 资于各类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 金资产的 稳定 增值, 以三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1%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符合本 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2 、本基金通过 累计权利 费率结构 等安排, 鼓励持有 并长期投资 ,稳健投 资。以三 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1% 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与目 标 客户群的预 期持有期 限相一致 。


40 3 、三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容 易被广 大投资人 理解和接 受。 4 、1% 与本基金力争 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 ,获得持 续超 额收益的投 资目标一 致。 综上所述, 选择三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1% 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能比较 贴切体现和 衡量本基 金的投资 周期、投 资目标、 投资 策略以及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或标 准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 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 开持 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 股 票型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 益的产品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 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42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财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 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44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45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46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注 册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3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48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8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截至 该次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 金 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 不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5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53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54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 构;


55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召集人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5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 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基金管 理人应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日 起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8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5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6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7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59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0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遵守《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称《 业务 规则》 ) 。 《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但《 业务规则》 的修改若实 质修改了《 基金合同》 ,则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达 成决议。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因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违 约行为造 成 《 基金合同 》 不能履 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 行的, 由违约的一 方承担违 约责任; 如 属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 的违约, 根 据实际 情况,由违 约方分别 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 约责任。 但是 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或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2 、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使或 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 造成 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 损失的赔 偿,仅限 于直接损 失。 三、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 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62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63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2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并 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 《 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64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65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同类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


66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 构 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67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68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69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70 (二)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但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三)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四)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71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效力 。


72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基金 托管 人应该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 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73 决。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74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八)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75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十)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截至 该次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 金 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基金合同生效 76 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 不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7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3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固定收益类 资产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 及在二级 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78 (二)投资 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三)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总和的 10%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2 、 基金资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79 13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调 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80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81 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 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82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注 册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83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 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基金管 理人应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日 起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3000 万元的;


5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 的;


84 6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7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85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