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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成长(420003)

天弘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天 弘 永 定 价值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 〇 一二 年 一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重 要 提示 天 弘永 定价值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于 2008 年 5 月30 日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8 】755 号文 核准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12 月 2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风 险提 示: 证 券投 资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 所带来 的个 别风险。 基金 投资 不同 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 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投资 者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各种 风险, 既包 括市 场风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的 管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者 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者 投 资不同 类 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 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 险。 一般来 说,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 高,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者 应 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 验、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 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 资者 应当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和 零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不同。定 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投 资、平 均投 资成 本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 方 式。但 是定 期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 投资所 固有 的风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者 获 得收 益,也 不是 替代储 蓄的 等效理 财方 式。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 许可[2008]755 号文 核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进 行 了 公 开 披 露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没 有风险 。 天弘永定 价值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 募集 发 行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基 金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 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 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 不 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 自 行负 担。 投 资者 应当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其他 机构 认购、申 购 和赎 回基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以及 相关 公 告。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1 年12 月 2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1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 经审 计)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1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9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一 、 绪言 《天弘 永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 (以 下 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天 弘永定价 值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 是根据 天弘永 定价 值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时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金 法》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 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依 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 弘永 定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 指《天 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 公开披 露基 金管 理人及 托管人 、相 关服 务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 的 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的 信息披 露、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与 清算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招 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备 查文 件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 管协 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 售公 告 : 指 《天弘永 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 务规 则 : 指《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监 管机构 :指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指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 金合 同》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 有关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 收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国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日/天 :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 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 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基 金账 户 :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资 者将其 持 有的 同一 基 金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额 从 某一 交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 金转 换 : 指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 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收 益 : 指基金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 可抗 力 :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行或 无法部 分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客 观情况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机构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400-710-9999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吕传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邮政编码:300203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或 “本公 司)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注册资本 金为人民 币 1 亿元。公司股东 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比例 48%) 、兵器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持股 比 例 26% ) 、 内 蒙古 君正 能源化 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6 %)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2 日 ,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永 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周 期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弘 深证 成份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下 设股票 投资 部 、 固定收 益部 、中央 交易 室、 市 场部 、 渠道 部、 电子 商务部 、客户 服务 部、 机构理 财部、 风险 管理 部、 监 察稽核 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运 营部、 财务 部、 综合管 理部 和 人力 资源 部等部 门 ,成 立了 北京 分公司 、 上海分 公司 、 广州 分公 司 。随 着公司 业务 发展 的需要 ,将对 业务 部门 进行适当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介 绍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 琦 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研究 生。 历任天 津市 民政局 事业 处团委 副书 记, 天津市 人民政 府法 制办 公室、 天津市 外经 贸委 办公室 干部, 天津 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条 法处处 长 、 总经 理助理 兼条法 处处 长。 现任天 津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 郭 树 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硕士 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交 易主管 、基金 经理 、研 究总监 、机构 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熊 必琪 女士,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 计师。 历任天津 市 四新油漆厂 财务科长、 副厂长, 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 总会计师、 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汉成 先生,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科 。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 审判 员、 高级法官。 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 田军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研究生。 历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 国家物价局处长 , 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 中国经济学会 (英国) 主席秘书长 , 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 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 现任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卢 信群 先生, 董事 ,大 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理 ,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 , 联想科技技术经理 , 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 , 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现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股 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付岩 先 生, 董 事, 大学 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 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天津顺驰投资集团资 产管理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项目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苏 钢先 生,监 事会 主席, 大学本科。历任职于 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 京博 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李 金林 先生, 监 事 , 硕 士研究生, 教授。 历任北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 授、 教授、 副院长 。 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 教授、党委书记 ,四川北方硝化棉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 建 林 先 生 , 监事 , 大学本科 ,高 级会计 师。 历任三 峡证 券宜昌 营业 部财 务部经理, 亚洲证券财 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 本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郭 树强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简历参见董事会 成员基本情况。 吕 传红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 助 理检察员、 检察员, 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 南开大学法学院 讲师 , 天津开元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干部,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徐 正国 先生 , 硕士 研究 生, 自2004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 通过美国注 册金融分析师(CFA )考试。2004 年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 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员、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天弘深 证 成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天 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吕宜振先生,任职期间:2009 年4 月至2010 年 4 月。




















马志强先生,任职期间:2008 年12 月至2011 年 3 月。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 先生 ,董 事、 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周可 彦先 生, 股 票投 资 部 总 经理 、天 弘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 理 ;陈 钢先 生 ,固定 收 益 总 监 兼 固 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 天 弘 永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天弘 添 利 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徐 正 国 先生 ,天 弘 永定价 值 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天弘深 证 成 份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高 喜 阳 先 生, 天弘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天弘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虹 女 士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助 理、 天弘 永 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 事违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 的活动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他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 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 督查 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臵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 险 管理 委员会 : 主要负 责评估 风险、 提出控制 政策建 议;金 融工程 部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 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 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 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 事后 监督 和考核制度 ;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臵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建立了 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7.86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 成立 于1988年8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民银 行批 准成 立 的 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07.86亿元。 自开业以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 “ 同发展、 共成长” 和“ 服务源 自真诚 ”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1 年6 月末,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突破 2 万亿元, 达到 20899.06 亿元, 股东权益 1011.73 亿元, 不良贷款比率为 0.35%, 上半年累计实现净利润 122.32 亿元。 根据英国 《银行家》杂志 2011 年 7 月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 排名列第75 位, 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83 位。 根据美国 《福布斯》2010 年发布的 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 兴业银行综合排 名第 245 位, 在113 家 上榜的中国 内地企业中排名第14 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臵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核算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市场处 、产品 研发处、 委托资 产管理 处、企业 年金中 心共7 个处室,共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有员工5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资 格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 止2011 年9 月30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14 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盛货 币市场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红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 金、兴 业全球 视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和谐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天弘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 加 银 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兴 全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46.61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 风险管理部、 审计 部、 法律与合规部、 资 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 成。 总行 风险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 :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 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 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立异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对本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巍巍 邮编:300203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网址:www.thfund.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022-83310988 2、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玲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刘业伟 客户服务 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 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赵树林


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炯鹏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 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代行)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9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 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9-45 层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教育出版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 热线: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韩星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 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户服务 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联系人: 李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 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网址:www.ebscn.com (2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 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01A、02、03 、04)、 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 大厦第 5 层(01A、02 、03、 04 )、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网址:www.lhzq.com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6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衷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2008 号中国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大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 王睿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3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霖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 喆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7 )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guosen.com.cn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 宋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41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3 )华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敏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464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李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1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 杜文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宇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天 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 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编: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5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联系人: 薄贺龙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 天 津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A 座 10 层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鸿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8 】755 号文 核 准募集 。 募集期为 2008 年 10 月8 日至 2008 年11 月2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91,076,882.00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87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91,076,882.0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31,810.74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291,108,692.74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公告) 。 投资者 可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交易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代 销机构 如有变 动, 基金 管理人将 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12 月8 日起开放日常 申购业务; 于2008 年12 月23 日 起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 的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时 间。 投资 者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 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最迟应在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 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1 万元(含申购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 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个工作 日至少 在一 种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 15:00 )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 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含)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销售 机构 将投 资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回 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含)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预 留的 银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 六) 申购费 率与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 采用比 例费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的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 购金 额(M ) 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8%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通 常情况下,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扣 除计 入基金 财产部 分, 赎回 费的其 他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必 要的手 续费 。赎 回费率 随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年 份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赎 回期 限(N ) 赎 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投 资者以 及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 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在法律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1 )到 (4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可支付 部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理办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十一)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申 购申请 总数 -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其赎回 申请量 占当日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明确 作出 不参加顺 延下一 个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外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放 日赎回 处理 。依 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准进行 计算 ,并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同时 以邮寄 、传 真等 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 续巨 额赎回 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十二)其他 暂停 申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可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有关规 定在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 十三)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十四)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选择在 本基 金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在 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五)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账 户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 法参 照《 天弘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六)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适时 推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发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 者在申 请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扣款日 期等 项目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扣款 (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执 行等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只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合 相关法 律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 料。 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上述 情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八)基金 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只受 理司法 机构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为投 资者 创造 超额收益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现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若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股票指数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 投资理 念 综合成长与价值两个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价值 研究 为基础 ,兼 顾成长 机会 ,在挖 掘价 值被低 估的 股票的 同时 ,充 分追求 公司业 绩高 速增 长所带 来的成 长性 收益 。在充 分研究 和控 制风 险的基础 上,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分享中国 GDP 的高速增长。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 主动管 理的股 票型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国内A股 市场上 成长性 较好、 估值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以及国内债券市场上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可转 换债券以及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坚持 “股票为 主、 精选个股” 的投资策略, 同时适当运用股票、 债券等资产灵活配臵的投资策 略,以优化基金净值的波动。 1、 资产配臵 本基金 的资 产配臵 以股 票为主 ,同 时 通过 战略 资产配 臵和 战术资 产配 臵决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策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权证和现金 的比例, 以降低本基金的波动性, 提高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主 要集 中于具 有良 好成长 性且 估值具 有比 较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通 过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的 成长性 以及 这种 成长性 的可靠 性和 持续 性,并结 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 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 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原则 (1 )定量分析 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 (PEG ) 为主要参考指标 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定量 分析, 通过对 市盈 率与 成长性 的综合 权衡 评估 ,初步 筛选出 兼具 良好 成长性及 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 根据 PEG 指标筛 选出全部 A 股(不包括 可能存在退市风险、财务状 况严重恶化的股票)前 60%的股票构成 PEG 股票池。该股票池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资产的80%(含)以上必须来自 PEG 股票池。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实地考 察和 调研上 市公 司,对 上市 公司的 行业 属性、 行业 的周 期性、 国家产 业政 策、 公司的 治理结 构、 经营 管理水 平、公 司的 透明 度等方面 作出定 性分析 。在 对上 市公司 进行评 估时 ,要 在综合 考虑历 史数 据、 最新财务 状况和以上多个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司是否具备良好价值成长特征的判断。 (3 )组合构建 综合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的结果, 选择兼具成长和价值特征的股票构建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组合的构造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 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 括可转 换债) 等。 本基 金将在 研究利 率走 势的 基础上 ,研判 利率 期限 结构的变 化趋势,并据此进行资产配臵及风险控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在选择 国债 品种中 ,本 基金重 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涵 的利 率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 构造最佳期限结构 的国债组合, 严格进行 久期管理; 在选择 金融债 、企 业债 品种时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债券 的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的 资信品 质。资 信品 质主 要考察 发行机 构及 担保 机构的 财务结 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担 保纪录 等。 可转 债的投 资则结 合债 券和 股票走 势的判 断, 捕捉 其套利机 会。 本基金 在债 券投资 组合 构建和 管理 中,采 取利 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 益率 曲线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 (2 )债券选择的标准 ●流动性好 ●风险水平合理,期限结构和收益特征符合市场预期 ●信用质量较好 ●有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 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考量 标的 股票合 理价 值、标 的股 票价格 、行 权价格 、行 权时间 、行 权方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 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计算 权证 合理价 值与 其市场 价格 间的差 幅以 及权证 合理 价值对 定价 参 数 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5、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投资 管理的 基本 程序包 括以 下内容 :投 资分析 与研 究;投 资策 略的 制定; 资产配 臵方 案、 投资计 划的制 定; 投资 项目的 选择、 论证 、审 批;投资 授权、 方案的 实施 ;投 资操作 情况的 反馈 与投 资计划 的调整 ;投 资评 估;风险 管理。 以上内 容可 以归 纳为研 究分析 、制 定方 案、决 策执行 和绩 效评 估四个部 分。 (1 )研究分析 研究策 划部 的核心 任务 是通过 “自 上而下 ”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分析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方法寻找当前市场上最好的投资机会。 研究策划部 实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2 )制定投资方案 投资方 案由基金经理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研究成果, 制定基金的投 资方案,包括资产配臵比例、行业配臵比例和个股选择。 上述投资方案, 在基金经理职权范围内的, 由基金经理自行实施; 超出基金 经理职权的,按照授权原则,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 )投资决策 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的审批,主要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①审批的目的是审查基金投资方案是否有足够的研究支持: 即基金的资产 配 臵方案、 行业配臵方案、 个股选择是否与公司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确保基金的投 资是在公司的整体投资研究 团队的最大支持下进行 ; ②审批的重点是风险控制: 包括行业集中度风险、 个股集中度风险、 个股流 动性风险、游离风险,等等。 (4 )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出具书面绩效评估报告, 至少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 对于绩效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基金经理、 研究部门 应认真总结,努力改进。 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 五) 投资风 险管 理 本基金 将建 立、完 善风 险管理 系统 ,对投 资过 程中的 各种 风险运 用风 险控 制指标 进行量 化分 析和 评估, 并据此 制定 具体 的控制 措施, 科学 有效 地进行投 资风险管理。 (1 )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 在每 周最后 一个 交易日 计算 基金的 市值 ,并在 以下 三个方 面进 行预 警: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跟踪偏差预警和同业比较预警。 (2 )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 主要 采用数 量化 模型对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和风险 进行 分析。 在具 体实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施过程 中,采 用的 方式 主要包 括:投 资组 合及 个股的 β值、 标准 差σ 分析和评 估;债 券久期 、凸 性分 析等。 基金经 理将 适当 根据这 些数据 对基 金投 资组合进 行优化分析和优化调整。 (3 )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对由于 申购 资金建 仓而 可能引 起的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 将 通过灵 活的 交易 模型, 把基金 的建 仓对 市场价 格的影 响减 少到 最小。 对由于 投资 者赎 回造成的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采取一 系列管 理措 施, 包括: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本 基金定为高于基金净值的 5%) ; 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 在极端情况下 (日 赎回量 超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启动暂 停赎 回 的机制 ,等等 。个 股流 动性风 险采 用变现倍率进行控制。 持有股票市值变现天数超过一定界限, 即为流 动性风险。 ( 六)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 事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2 )本 基金管 理公司 管理的全 部基金 (完全 按照有关 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4 )本 基金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 的10% 。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5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 )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8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单 只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该 基金的 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臵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 债指数覆盖面广,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 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一是 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主 动投资 的股 票型基 金, 属于风 险较 高、收 益较 高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产品 。本基 金的 风险 与预期 收益都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 基金。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285,051.64 86.55 其中:股票 47,285,051.64 86.5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权证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49,566.45 12.54 6 其他各项资产 498,547.03 0.91 7 合计 54,633,165.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103,202.00 7.68 C 制造业 27,765,627.17 51.98


C0 食品、饮料


12,533,812.73 23.47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3,183,244.92 5.96


C7 机械、设备、仪表 9,235,926.73 17.29


C8 医药、生物制品 2,812,642.79 5.2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4,074,140.57 7.6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7,861,596.56 14.72 J 房地产业 1,036,546.52 1.94 K 社会服务业 562,121.00 1.05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881,817.82 3.52 合计 47,285,051.64 88.53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596 古井贡酒 42,420 3,633,273.00 6.80 2 002304 洋河股份 16,714 2,273,104.00 4.26 3 600875 东方电气 98,600 2,215,542.00 4.15 4 601939 建设银行 494,911 2,177,608.40 4.08 5 600348 阳泉煤业 89,600 2,166,528.00 4.06 6 000895 双汇发展 33,169 2,155,985.00 4.04 7 600815 厦工股份 166,400 2,131,584.00 3.99 8 000960 锡业股份 89,200 2,114,040.00 3.96 9 002410 广联达 61,347 2,104,815.57 3.94 10 300216 千山药机 53,000 2,029,900.00 3.80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合


计 -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5,722.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35.19 5 应收申购款 989.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合计 498,547.03 (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十 、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12 月 2 日, 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2/02- 2008/12/31 0.34% 0.06% -1.79% 1.94% 2.13% -1.88% 2009/01/01- 2009/12/31 31.27% 1.73% 73.60% 1.64% -42.33% 0.09% 2010/01/01- 2010/12/31 11.16% 1.58% -9.12% 1.26% 20.28% 0.32% 2011/01/01- 2011/09/30 -22.50% 1.36% -13.58% 1.01% -8.92% 0.35% 2008/12/02- 2011/09/30 13.47% 1.56% 33.91% 1.38% -20.44% 0.18%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十 一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购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业 务,并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天弘 永定 价值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以 “天弘 永定 价值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代 理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财 产。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售 代理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十 二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 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 映基 金相关 金融 资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允 价值 , 依据 经基 金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 转增股、 公开 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股票, 以其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证券估 值日的 收盘 价计 算,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以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③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高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应 采用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低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 因权益 业务 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④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 )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则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如长 期停 牌等 流通受限 的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即使存 在 上 述情 况,若 基金管 理人 坚持 采用上述 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5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价中所 含的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日 债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 净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 值时, 或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 上述情 况,若 基 金管理 人坚持 采用上 述 第 (1 )至(5)项 规定 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未上市流通的权证,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标的 股票价格、 履约价格、 剩余期限、 市场无风险利率、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按照最 能反映 权证 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 (3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 上述情 况,若 基 金管理 人坚持 采用上 述 第 (1 )至(2)项 规定 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 交易品种的估值 方法 交易品 种为 期货合 约 的 以结算 价格 估值。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及时 改正,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或 基金 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按 各自 应承担的 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将估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书 面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的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 当 事人( “受损 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正,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十 三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 卖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 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 人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有 关业务规定执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十 四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银行汇划费用; 7、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两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两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调 高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十 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十 六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的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 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指定 报刊 、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按照 规定 在公开 披露日 报中 国证 监会或 者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臵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臵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十 七 、风 险 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债券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交 易相对 较不活 跃, 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 现难 度,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能力 的风险 ; (6)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7)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 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 即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 基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臵不 当造 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 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 (2) 操作风 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臵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 基金类型; (2) 选股方 法、 选股模型风险; (3 )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 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展 ,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中航 证 券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齐 鲁证券 有限 公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新 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世纪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英 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 宝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西藏 同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 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 信金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华融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等 基金 代销机 构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十 八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后剩 余财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 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 六) 基金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十 九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基 金 当 事 人 及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质押、 冻结、 解冻、 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成立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 )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 )自 行担任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人, 或选择 、更换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 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选 择、更 换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依照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代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4 )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进行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项业 务; (7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依据《 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金份额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本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 依据《 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 )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资产 净 值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 金份额 的 认购、申 购、 赎回等 事 项符合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 本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6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 按有关规定, 保存 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0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 )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 议 事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 ( 一) 召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 二) 以下情 况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含 )以上 , (该 比例以提 出提议 之日提 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含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 (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会议 时间、 地点、 方式及权 益登记 日由召 集人选 择确定。 (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含)。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 )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 )召 集人收 到的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 书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包括其 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4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 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或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以上( 含)选 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 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和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 场开会 之情形 下,亲自 参加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 讯开会 之情形 下,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含)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生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事 项,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起两 日内由召 集人或 其他信 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 通讯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认 真验票 ,由公 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 十) 不可抗 力 由于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 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和/或 须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以 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 基 金 合 同 》 存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得 《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 “ 管理人 ” )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从 事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 二)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 “ 托管人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办 理金融 机构 衍生 产品交 易业务 (与 股票 和商品有 关的衍 生品除 外) ;从 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的监 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2 )监督的标准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2) 所 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 督,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范围 及投 资对象 不符合 监督 标准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提 示函,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合理 解释 。对 于明显违 规的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拒 绝执行 相关 结算 事宜, 由基金 管理 人取 消相关投 资交易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以书 面方式 说明 拒绝 结算的 理由。 对于 无法 取消的投 资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以书面 形式说 明理 由, 基金托 管人执 行后 可以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2) 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 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的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合 同约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定的基 金投资 资产 配臵 比例、 单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制 、融资 限制 、股 票申购限 制、基 金投资 比例 符合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现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 适用新的规 定。 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完全 按照 有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资 的基金 品种 除外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③本基 金不 得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④本基 金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含 ) 以 上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⑤本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进行权 证投 资时,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⑥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⑦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臵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投资资 产配 臵比例 、单 一投资 类别 比例 限制、 融资限制、 基金 投资比例等按照 (2) 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 督。 如发现基 金的投 融资比 例不 符合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应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提 示函,基 金管理 人应给 予合 理解 释,并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对管理人 的调整 情况进 行核 查。 对于未 按规定 进行 调整 的,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明知超 过前 述标准 且继 续进行 相关 投融资 交易 的,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相关 结算 事宜 ,由基 金管理 人取 消相 关投资 交易, 但基 金托 管人应以 书面方 式说明 拒绝 结算 的理由 。对于 无法 取消 的投融 资交易 ,由 基金 管理人以 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①承销证券; ②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财产 是否被 用于 《基金 法》 禁止的 投资 或活动 按前 述监 督标准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财 产被 用于《 基金法 》禁 止的 投资或活 动的, 应拒绝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消相关 投资 ,交 易,但基 金托管 人应以 书面 方式 说明拒 绝办理 清算 、交 割的理 由。对 于无 法取 消的投资 交易, 由基金 管理 人以 书面形 式说明 理由 ,基 金托管 人办理 清 算 、交 割后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 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为控制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信用风 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 )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取 措施 或建立 相应 制度确 定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况 ,并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可信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托 管人 有确 凿证据表 明管理 人提供 的可 信交 易对手 名单中 有不 可信 对手的 ,可以 向基 金管 理人建议 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银 行间 买入交 易应 尽量采 取见 券付款 方式 ,对于 银行 间卖 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可信交 易对 手名单 和银 行间成 交通 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三)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有关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的处 理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存 在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的 行为, 应当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 合。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严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进 行监 督和核 查,包 括但 不限 于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控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在此情 形下, 有权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 请更 换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对因基 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在规 定时 间 内 以书 面形式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在此情 形下, 有权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 请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代 表基 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基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地持 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谋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 对于基金 ( 认) 申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基 金认( 申)购 款项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 除依据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 该 账 户由 基 金管 理 人 开立并管理。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时 , 在认 购 截 止 日 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 停 止 认 购 之 日 后三 个 工作 日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财产 从 基金 募 集 专 户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托 管 专户 中 , 并 聘 请 具有 从 事相 关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并 予 以 公 告 。 验 资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会 计 师 签 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投资者 申购 资金的 归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 资金是否到账,对于 未 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因 申购 资 金 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 回 的 资 金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 拨。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约定 时 间划 拨 ,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四)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存 款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金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的 专 用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管 理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金 额 、 支 付 基 金收 益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需 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与 本 基 金业 务 无关 的 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利 率 管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 五) 基金证 券账 户和证 券交 易资金 结算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用 于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六)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但要与非本基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保 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物 证 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保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执 行。 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运 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 名义签 署的 ,由 基金管 理人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下 达签署 指令 (含 有效授权 内容) , 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但基金 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 托管人 公章 (骑 缝章) 后,交 基金 管理 人一份 。如该 等合 同需 要加盖基 金管理 人公章 ,则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保留 一份 合同原 件。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关规定执行。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权 利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 托管 人将自 己保 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基 金管 理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 九)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并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与 复 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 转增股、 公开 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股票, 以其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证券估 值日的 收盘 价计 算,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以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③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高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应 采用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低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 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 因权益 业务 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④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 )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则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如长 期停 牌等 流通受限 的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即使存 在上 述情 况,若 基金管 理人 坚持 采用上述 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2、债券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日 债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 上述情 况,若 基 金管理 人坚持 采用上 述 第 (1 )至(5)项 规定 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未上市流通的权证,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标的 股票价格、 履约价格、 剩余期限、 市场无风险利率、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 能反映 权证 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 (3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 上述情 况,若 基 金管理 人坚持 采用上 述 第 (1 )至(2)项 规定 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 交易品种的估值 方法 交易品 种为 期货合 约 的 以结算 价格 估值。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5 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进行估 值,按 本协 议规 定的程 序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等进 行计 算、 复核、 确认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以 约定 的方 法、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经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 ) 当基金管理人确 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 ) 基金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行为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差 错的相 关责任 人应当 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 )差错处理原则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①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 大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和 未更 正方根 据各自 的责 任大 小分别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结果 时注 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情况 ,而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将 有关 情况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由 此给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④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⑤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⑥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7 ⑦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⑧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托 管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⑨由于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以 及不 可抗力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予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一 切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⑩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④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8 (2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将 估值结果 加盖业 务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与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于 当日复 核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有差异 ,且 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则按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告 ,并 应在 对外公 告时说 明基 金托 管人的复 核情况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该 等情况 报相 关监 管机构 备案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 二) 基金会 计核 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基金 合同中 约定 的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独立 地设臵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切 实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收益 情况 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 )报表复核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9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 致。核 对无 误后 ,在核 对过的 基金 财务 报表上 加盖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 )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②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 加盖公章后 ,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③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④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 ⑤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⑥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文件 达成一 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0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⑦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半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⑧在基 金的 存续期 内, 如果中 国证 监会就 基金 财务报 表与 报告的 编制 规则 及编制 内容颁 布新 的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依照 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负 责登记 、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对持 有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和 准确性 负责 ,并 按国家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为履 行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职 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以 书面 (包括但不限于电 子传输数据 文件、 电子光 盘文 件、 纸文件 )形式 将上 述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送达托 管人保 存。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相关 信息负 有保 密义 务,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争议解决方式 (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1 应先友 好协商 解决 。如 果协商 开始后 三十 日内 各方仍 不能解 决该 争议 ,则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海分 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的修改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 当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2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缴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 ) 清算小组作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3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保 存 15 年 以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4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如 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 投资者 对账单 对账单 包括 季度对 账单 和年度 对账 单,在 每个 季度结 束后 向有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向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年度 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 息资料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信息定 制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时 ,基 金管理 人还 可为基 金客 户提供 通过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客 户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 金管 理公司 通过手 机短 信( 因相关方 技术系 统原因 ,小 灵通 用户暂 不享有 短信 服务 。待技 术系统 开发 运行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立即 向小 灵通用 户提供 上述 服务 。 ) 、EMAIL 等方 式为 客 户发送所 订制的 信息,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确 认信 息、 公司最 新公告 信息 、投 资理财刊 物邮件等。 ( 四) 资讯服 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资 者 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预设 的基金 查询 密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 金查询密码 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 打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修 改基金查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5 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 五) 客户投 诉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代 销机 构和天 弘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6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1 年6 月7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7 月1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7 月16 日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1 次更新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7 月21 日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2 日 关于增 加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16 日 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25 日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31 日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31 日 关 于 在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31 日 关 于 在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开 通 旗下 基 金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9 月1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9 月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总 经 理 变 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10 月25 日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10 月28 日 关于增 加 华 龙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11 月4 日 关于增 加 华 融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2011 年11 月4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融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及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7 2011 年11 月7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安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及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8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营业 场所。 基金 投资 者在营 业时间 内可 免费 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