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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收益(180015)

银华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增强收益债 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增强收益债 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08 年9 月26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08 〕1157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08 年12月3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 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初始 份额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 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 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 验 、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本招募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1年12 月3 日,有关 财务数 据 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1 年9 月30 日 ,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1年第3季度 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的 业绩 ............................................................................................................................. 6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7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8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101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 华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0 年10 月25 日 修订通 过 、2011 年 10 月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者 :指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法 规可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 务规则 》: 指《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2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 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2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和 “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 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深 圳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等 18 个 职能 部门 ,并设 有北 京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有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特定 资产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3 个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分 别负 责指 导基 金及其 他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资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并 曾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珠林 先生 , 副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 甘 肃省 职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证 券公司 副总 经理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总裁 ; 中 国证 监会 发审 委委员 、 并 购重 组委 委员 ;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总裁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副 处长( 正处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李兆会 先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 任运 城市 光彩事 业促 进会 副会 长、 运城市 工商 联副会 长 、 运 城市民 营企 业协会 会长 、 中国光 彩事 业促进 会常 务理 事、 第九 届全国 工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 西省 运城 市人 大常委 委员 、山 西省 民营 企业协 会副 会长 、山 西省 工商联 副会 长 、 山西省 青联 副主 席、 全国 青联委 员、 全国 工商 联常 委委员 、 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等 职务 。 现 任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全 国人大 常委 会法 制工 作委 员会民 法室 主任科 员。 现任 北京 至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主任 、律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李丹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曾 任职 于长 春师 范学 院, 深 圳蛇 口建 筑装 饰工 程公司 , 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后海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董事。 李欣先 生: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信 永中和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上 海泾华 联合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经 理、 审计 部经 理助 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副总 监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 文俊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济 学学 士。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行政 主管 、 交易部 经理 , 上海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长 信金 利 趋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6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公 司总 经理助 理职 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自2008 年10 月21日起 ,担 任 银华 核心 价值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09 年4 月27日起 兼任 银华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10月8 日 至2011 年10月18日 期间担 任 银 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年至2005 年 就职 于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职 务。 自2007 年1 月30 日至今 任银 华保本 增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08 年1月8 日至2009 年2月18 日 任银 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08 年12 月3 日起 兼任 本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1 年6 月28 日起兼任 银华 永祥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同 时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 总 监。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委员: 封树 标、 金斌 、姜 永康、 王华 、周 毅、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姜永康 先生 ,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经 理情 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周毅先生 ,硕 士学位 ,CFA ;曾任美 国普 华永道 金融 服务部部 门经 理、巴 克莱 银行量 化 分析部副 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入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银华 深证1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全球 核心优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及银华抗 通胀 主题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职务 ,同时 担任 公司总经 理助 理、量 化投 资总监、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 产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组 织 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 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国 (代 行)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资产总 额 113,125.16 亿元 ,较上 年 末增加 5,021.99 亿元 ,增 长 4.65% 。2011 年一 季度 ,中 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472.33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34.23% ; 年 化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71%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26.19% ; 利息净 收 入716.30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25.27% ; 净利差 为 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 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28 和 0.30 个百 分点 ;手 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 231.54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37.29% 。 其中 , 结算、理 财、 电子银 行、 贷记卡及 保理 等重点 产品 快速增长 ,收 入结构 日趋 合理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 村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 建信 村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银 行、 上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9 家村 镇银行 ,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313,867 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公 布的“ 全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 球银行 品牌 500 强 ”列 第 13 位 ,并被评为 2010 年 中国 最 佳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 列第三 位 , 银行 业第 一位 ; 被 《 亚洲 金 融》杂志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 年被香港 《资 本》杂 志评 为“中国 杰出 零售银 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 会总会 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自 2008 年以 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9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0 年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 敦的 《全 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 国 内最佳托 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为“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国 (代 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健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 于 庆君 电话:0532-6860212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5)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越秀 区东 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上海 、北 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吴 海平 客服电 话: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1)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3)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5)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96899 ( 重庆 地 区) 、400-709-6899 (其 他 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6)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7)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8) 佛山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 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 拥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电话:0757-22223388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传 真:0757-22388060 网址:www.sdebank.com (29)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3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3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 、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3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 :田薇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n (4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电话:400-620-8888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李丹 网址:www.bocichina.com (4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 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xcsc.com (4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2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8)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 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9)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 俞 会亮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dfzq.com.cn (5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 : 牛 梦宇 客服热 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 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 马 贤清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55)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电 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59)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5 层 法人代 表: 刘弘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李铮 网址:www.njzq.com.cn (6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 张 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6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1-65799999 传真:021-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64)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65)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杭州 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6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68770178 联系人 :戴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 户服务 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熠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7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cn (72)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津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3)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华 融 大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业务联 系人 :杨 玲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 北京:010-64405618


上海 :021-52045595


深 圳:0755-83040288


广州: 020-38372715


长沙: 0731-82329088


合 肥: 0551-2883033


江 门: 0750-3160388 基金业 务传 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 : 王 旭华 客 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7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qlzq.com.cn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18 层至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9)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80)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 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8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 : 林 洁茹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8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8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8)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hlzqgs.com (89) 西部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90)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1)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龙 世 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92)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93)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9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座3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2068 号 华能大 厦30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0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96)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http://www.r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 伍 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 十条甲22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A座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十 条甲22号 南新 仓国 际大厦A座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 : 云 大慧 经办律 师: 云大 慧、 胡广 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 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李 慧民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王 珊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 〕1157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含本 息共 募集2,466,876,891.58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8,177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销 售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上述 第五章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并 另行 公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8 年12 月10日 起开始 办理 申购 。 本基金 自2008 年12 月29日 起开始 办理 赎回 。 本基金 自2009 年 3 月11 日起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 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单笔 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 理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申 购金 额在500 万元 (含)以 上的 适用固 定金 额的申购 费, 即净申 购金 额=申 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净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的形 式 收取 申购 费用 , 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的 大小 分为 五档,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收取。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 费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为365天。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 算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1 日,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六)收费模式的 分类 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 将来 可能 会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对应地 , 可 能会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种 类, 并可 能 需计算 新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七)申购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人T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 +1日为 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人T日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 +1日为 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日内 予以 公 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 维护 本金 相对安 全 、 追求 基 金资 产 稳 定增 值的 基础上 , 力 求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采取“自 上而 下”和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主 动式 管理理念 。 “ 自 上而下 ”的 投资理 念 是指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未来 趋势变 动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政 策变 化之 判断 ,运 用数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场 利率 趋势 及市 场信用 环境 变化 作出 预测 , 并据 此合 理安 排组 合的 配置结 构, 在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获 取稳 定收益 ,增强 流动性 。 “ 自 下而上 ”的投 资理念 是指 以系统 、深入 的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积极 把握市 场低 效、 失衡 机会 ,获取 稳定 的超 额收 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债 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 持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 上述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分析 和判 断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 市 场利 率走势 和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况 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自上 而下 确定大 类金 融资 产配 置和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类 属配置 , 动 态调 整组合 久期 , 并 通过 自下 而上精 选个 券, 构建 和调 整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 , 获 取稳健 收益 ;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积极 参加 股票一 级市 场申 购, 适度 参与股 票二 级市 场和权 证投 资, 力争 提高 投资组 合收 益率 水平 。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以控制 组 合风险 ; 在 此前 提下, 本基 金将根 据市 场实 际情 况积 极参与 股票 和权 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以提 高组 合收 益。 2.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 资策略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1)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类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之 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态的 分 配和调 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合 。 具 体包 括市 场配 置和品 种选 择两 个层面 。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 易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等市 场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到期 收益 率变化 、 流 动性 变化 和市 场规模 情况 , 相 机调整 不同 市场 中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所 占的 投资 比例。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信 用利 差水 平的 变化特 征 、 宏观经 济预 测分 析以 及税 收因素 的影 响 ,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 收益 性等因 素 , 采取定 量分 析和 定性分 析结 合的 方法 ,在 各种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之间进 行优 化配 置。 (2)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 方 向 的预 期, 进 而主 动调 整所 持有 的债券 资产 组合 的久 期值 , 达到 增加 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所 持有 的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延长 , 从而 可以 在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收益 , 并 获得较 高利 息收 入; 反之 , 当 预期 市场 总 体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 短组合 久期 , 以规避 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和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 历史 期限 结构 、 新 债 发行 、 回 购及 市场拆 借利 率等债 券市 场微观 因素 的基 础上 , 利 用金融 工程 技术 , 通 过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变化 来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头寸 , 确定 采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形 策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不 同期 限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般而 言 ,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而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 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梯形策 略则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采 用。 (4) 套利 策略 一是跨 市套 利 , 本 基金 将积 极把握 我国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可跨 市交 易的 相同品 种 收益率 的差 异、 同期 限债 券品种 在一 二级 市场 上的 收益率 差异 、 同 期限 债券 回购品 种在 不同 市场之 间的 利率 差异 所产 生的套 利机 会。 二是跨 期套 利, 本基 金将 利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违约 风险 、 久期 、 流 动性 、 税 收特 性、 可回 购 条款等 方面 的差 别造 成的 不同券 种收 益率 的失 衡性 差异 , 同 时买 入 和卖出 这些 券种 。 (5)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数 据, 在综 合考 虑信 用等级 、期 限、 流动 性、 市场分 割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息票率 、 税 赋特 点、 提 前偿 还和赎 回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建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测 模型 , 并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 估值 , 重点选 择具 备以 下特 征的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 高当期 收入 、 价值被 低估 、 预期信 用质 量将改 善 、 期 权和债 权突 出、 属于 创新 品种而 价值 尚未被 市场 充 分 发现。 (6)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采 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定 其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发 行条 款优惠 、 安 全边 际较 高、 发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动 性良好 、 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优良 、 具 有较 好盈利 能力 或成 长前 景、 股性活 跃并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的 品种 ,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 根 据内含 收益 率、 折溢 价比 率、 久 期、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资 组合 , 获取稳 健的 投资回 报 。 此 外, 本基 金 将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过 对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的 合理 定价 , 力 求选 择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来构 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的投 资组 合。 (7) 公司 债 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谨 慎选 择信 用等 级 ( 含发 行主 体信用 评级 和债券 信用 评级 ) 高 、 债 券发行 公司 基本面 良好 、债 券条 款优 惠、流 动性 好的 公司 债 券 进行投 资。 在分析 公司 债 券 信用 等级 时, 本 基金 将重 点选 择信 誉好、 有资 质、 内控 严密、 执业经 验 丰富、 从业 人员 素质 良好 、 评级 程序 和方 法完 善、 资本金 充足 、 具 有较 高市 场权威 和品 牌效 应、独 立性 强、 建立 了风 险赔偿 机制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提供 的信 用评 级数 据。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主要 投资 于新 股申购 和转 债转 股, 适度 参与二 级市 场, 在承 担有 限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股 票一 、二 级市 场差价 收益 和转 债转 股套 利收益 ,有 效提 高投 资组 合收益 率 水 平 。 (1) 股票 一、 二级 市场 套 利策略 历史经 验表 明 , 由于 股票 一、 二级 市场 价差的 存在 , 参 与新 股申 购能够 取得 较高的 固 定 收益。本 基金 将充分 研究 首次发行 (IPO )股 票及增 发新股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根据股 票市 场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 计新 股上市 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同时参 考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在此 基 础上谨 慎参 与新 股申 购, 从而在 承担 有限 风险 的基 础上获 取股 票一 、二 级市 场差价 收益 。 (2) 转债 转股 套利 策略 在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 转换 期内, 一般 情况 下是 股票 市 价低于 转换 平价 , 但是, 由 于未来 股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价涨跌 具有不 确定性 ,当 可转换 公司债 券或股 票交 易波动 较大时, 可转 换公司 债券也 有可能 在较短 的时 期内 出现 股票 市价高 于 转 换平 价, 从而 产生套 利机 会。 本基 金将 通过动 态跟 踪股 票市价 和转 换平 价之 间的 价差走 势, 积极 把握 转债 转股套 利机 会, 在承 担有 限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套 利收 益。 (3) 动态 配置 ,精 选个 股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股票 和债 券的 “跷跷 板” 效应 ,适 度配 置股票 资产 ,以 提高 组合 收益水 平 。 在股票 选择 方面 , 重 点选 择具有 价值 创造 优势 和估 值优势 的公 司, 力求 在承 担较低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稳 定的 超额 收益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和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在深 入分 析权 证标的 证 券基本 面的 基础 上, 发掘 权证投 资机 会, 实现 稳健 的超额 收益 。 一 方 面 , 基 金管理 团队 将深 入研究 行权 价格 、 标 的价 格和权 证价 格之 间的 内在 关系, 以利 用非 完全 有效 市场中 的无 风险 套利机 会。 另一 方面 , 基 金管理 团队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 运 用期 权、 期货 估值模 型, 根据 隐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 标的价 格走 势, 并结 合基 金自身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进行权 证投 资 , 力求取 得最 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本基 金仅 将权 证投 资作为 提高 投资 组合 收益 的辅助 手段 。 (五)投资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决策 程序 (1)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 济 分析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宏观经 济指 标及 金融 数据 , 跟踪 我国 财政、 货币 政策 以及债 券 市场利 率变 化的 动向 , 通 过计量 经济 模型 进行 综合 评估 , 预 测其 未来的 变动 走势 , 为 债券 资 产配置 提供 战略 安排 ,并 且及时 把握 制度 变化 产生 的机会 。 (2) 自下 而上 的投 资组 合 构建 一方面 , 本基 金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历 史交 易数 据, 估计出 债券 市场 的历 史期 限结构 , 并 对隐含 远期 利率 、 历 史利 率水平 、 历史 利差水 平等 进 行分 析 , 进 而对未 来的 期限结 构变 动 作 出判断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另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通过 综合评 价个 券收 益率 、波 动性、 到期 期限 、票 息、 税赋条 件 、 流动性 、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 券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影响 因素 , 并 运用 金融工 程技 术构 造即期 利率 收益 率曲 线。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 因 如 下 : 1 .公允性 由 于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股 票 投 资 只 是 作 为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一 种 辅 助 手 段 , 所 以 本 基 金 以 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易于观测性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的 指 数 是 在 市 场 上 公 开 披 露 的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将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情 况 于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 公 开 发 布 , 易于观 察 , 任 何 投 资 人 都 可 以 使 用 公 开 的 数 据 经 过 简 单 的 算 术 运 算 获 得 比 较 基 准 , 保 证 了 基 金 业 绩 评价的透明性。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指 数 的 发 布 主 体 是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是 全 国 债 券 市 场 内 提 供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和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登 记 、 托 管 、 交 易 结 算 等 服 务 的 国 有 独 资 金 融 机 构 , 是 财 政 部 唯 一 授 权 主 持 建 立 、 运 营 全 国 国 债 托 管 系 统 的 机 构 ,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的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登 记 、 托 管 、 结 算 机 构 和 商 业 银 行 柜 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 由此可见, 该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 4.指数的知名度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指 数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在 市 场 上 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 被 广 大 投 资 人 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 资 基 金 使 用 。 5 .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指 数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目 前 国 内 涵 盖 范 围 最 广 的 债 券 指 数 之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较 高 一 致 性 , 能 够 比 较 贴 切 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6.不可操纵性 由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指 数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遵 循 客 观 的 编 制 规 则 , 具 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或 者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并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股 票 、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的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9) 如果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动;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原 则和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 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 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5,467,223.21 3.23 其中: 股票


25,467,223.21 3.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17,851,575.56 91.00 其中: 债券


717,851,575.56 91.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581,812.99 4.26 6 其他资 产


11,981,844.51 1.52 7 合计





788,882,456.27





100.00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968,408.21 0.91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553,408.21 0.6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415,000.00 0.22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9,498,815.00 2.97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5,467,223.21 3.8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06 大秦铁 路 2,719,500 19,498,815.00 2.97 2 601908 京运通 145,337 4,553,408.21 0.69 3 600518 康美药 业 100,000 1,415,000.00 0.22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1,217,372.50 9.3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3,500,000.00 27.9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3,500,000.00 27.93 4 企业债 券 302,197,746.97 46.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0,936,456.09 26.02 8 其他 - - 9 合计 717,851,575.56 109.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227 11 国开 27 1,600,000 154,352,000.00 23.50 2 110015 石化转 债 745,030 65,123,072.30 9.91 3 113001 中行转 债 443,070 40,314,939.30 6.14 4 010203 02 国债 ⑶ 401,670 40,267,417.50 6.13 5 098027 09 津城投2 400,000 38,000,000.00 5.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4,619.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99,339.17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53,574.74 5 应收申 购款 534,310.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81,844.5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65,123,072.30 9.91 2 113001 中行转 债 40,314,939.30 6.14 3 113002 工行转 债 25,714,312.00 3.91 4 110003 新钢转 债 11,698,933.80 1.78 5 110016 川投转 债 4,721,292.80 0.72 6 110007 博汇转 债 2,780,460.00 0.42 7 125731 美丰转 债 1,454,894.87 0.22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 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908 京运通 4,553,408.21 0.69 新股流 通受 限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12 月 3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00% 0.12% 2.34% 0.22% -1.34% -0.10% 2009 年 1 月 1 日 志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8.12% 0.35% -1.24% 0.10% 19.36% 0.25%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83% 0.30% 1.92% 0.10% 0.91% 0.20%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0.40% 0.26% 1.03% 0.08% -1.43% 0.18% 2011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3.34% 0.19% 0.59% 0.12% -3.93% 0.0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2008 年 12 月 3 日 ) 起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18.11% 0.30% 4.68% 0.11% 13.43% 0.19%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7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8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 “ (二) 估值 方法 ” 中的 第5 项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 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全 年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年度 可分 配收 益的8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 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5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的形 式收取 申购 费用 , 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的 大小 分为 五档,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25%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 费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为365天。 3 、转 换费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转 换时 所需 要的 费用 由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公 平合 理原 则所确 定 的 转换 费用 构成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转入基 金时,原 则上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每 次收 取 确定 的 转换 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转 换时,不 收取 转换 费 用。基 金管 理 人在不 同基 金间 设置 固定 的转换 费率 。


不同转 换方 向的 转换 费率 设置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 会计年 度 ,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 编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同 时适 度 参与 股票 及权 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 势 、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 致 债券价 格 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受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证 券市场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特 征, 从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3.利率 风险 。 利 率风 险是 由于利 率水 平变 化而 引起 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化 , 同时 也造 成 股票 和权 证市 场走 势变 化,进而 影 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4.信用 风险 。 指 债券 发行 人不能 按时 支付 利息 和本 金, 或 者不 能履 行合 约规 定的其 它义 务,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 益 主要 体现为 现金 形式 ,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按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 差。 7.再投 资风 险。 是指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利用 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 较低 的收益 率 。 它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 当 利率上 升时 , 债 券价 格会 下 降,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 资收 益会上 升; 相反 , 在 利率 走低时 , 再 投资 收益 率就 会降低 , 再 投资 的风险 加大 。 8.经营 风险 。 它 与发 行债 券公司 的经 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入 现金 流的 不确 定性 有关。 公司 期间 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 险就 越大 ; 相 反,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经营 风险 就越小 。 此 外, 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可 能导 致其新 股上 市价 格涨 幅的 下降甚 至下 跌 , 或 者影 响 其 股票二 级市 场 的表现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参与股 票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 9.资产 负债 匹配 风险 。 指 债券投 资过 程中 资产 和负 债在期 限、 收益 率上 不能 匹配而 引起 的风险 。 (二)管理风险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某 种情 况下 某些 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不 佳, 可能影 响到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 二是 开放式 基金 的基 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 回而不 断波 动,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将会 导 致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迫使 基金 以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 金可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 发新股 ,以 提高基金 预期 收益水 平, 但通过 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获得 的股 票 , 在 其流 通受 限期间 无法 上市 交易 , 存在 流动性 风 险 。 2 .本基 金可参 与股票 二级 市场买卖 ,股 票市场 的波 动也会影 响本 基金的 净 值 表现。 本 基金股 票持 仓比 例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20% , 较 高的 股 票持仓 比例 范围 既提 升了 预期收 益水 平, 也提高 了预 期风 险水 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脑 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或 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 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持 有人 可前 往销 售机构 办理 分红 方式 变更 。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时,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分配 方式 的持 有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 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 售机构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 款时间 、 扣 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由指 定销 售机 构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与 普通申 购费 率 相同。 本基 金的 最低 定期 定额投 资金 额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 含100 元 ) , 具 体金额 遵从 代 销机构 相关 规定 。 (四)咨询、查询服 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 6 位 数字 ,不 足 6 位 数 字的, 前面 加“0” 补足 。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 下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 资 人请 在其 知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为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 息安 全, 新 密码 应为 8 位数 字。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要 公告 : 1 、2011 年11 月 26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撤销本 基金 管理 人上 海分 公司。 2 、2011 年 12 月2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公告 , 聘 任封树 标先 生为 本基 金管 理人副 总 经理。 3 、2011 年12月27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公告, 华泰 联合证券 不再 代销本 基金 管理人 旗 下所管 理的 基金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 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 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 基 金 合 同 ; (2)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8)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 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国 (代 行)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权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持有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上述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4.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6.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的股 票发 售总量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8.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 产、 未对 基 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 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终 止事 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