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创业(050014)

博时创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 创 业 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0 年4 月15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458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某 一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 高 收益品 种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1 年12 月1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1 年9 月30 日 (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6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8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8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它应披 露的 事项 ...................................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2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博 时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 博时 创 业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及其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就 本基 金 合同 而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机构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招募说明书 3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管 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基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9 、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基金 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管 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该 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达 到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 照基金 合 同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公 历日 37、 月: 指公 历月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 日: 指为 基金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招募说明书 4 42、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赎回 :指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卖出 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的 公告在 本 基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且 由 同 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 记 的其 他 基 金 份额 间 的 转 换行 为 46 、转 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巨额赎 回: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8、 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5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56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7 、 不可 抗力 :指 本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 且在本 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招募说明书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 津港 ( 集 团)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璟安 实业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 上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 丰益 实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 持 有 股份 6 % ; 广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1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 五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 监察 法律 部、 风险 管理 部 、 宏观 策略 部、 零售 业务 和 机构业 务。 研究部 负责 完 成 对宏 观经 济、 投资 策略 、 行 业上 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资 产的 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务 。 交易 部负 责执 行基 金经理 的交 易指 令并 进行 交易分 析和 交 易监督 。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研究 、 选 择和 组合 管理 。 股 票 投资部 负责 进行 股票选 择和 组合 管理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 部门 沟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与 精算等 企业 年金 咨询 工作 。 市场 部负 责基 金营 销策 划、 品 牌推 广等 工作。 基金 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总裁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公司 的战 略规 划研究 、 行政 后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 管理、 公司 文 化建设、 外事 活动 管理、 档案管 理、 董 事 会、党 办及 工会 工作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薪 酬福 利、绩 效评 估 、 员工沟 通、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 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 络 运行及维护、IT 系统 安全 及数据备份 等 工作。 监察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投 资决 策、 基金 运作 、内部 管理 、制 度执 行等 方面进 行监 察 ,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 正 的意见 和建 议 。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宏 观策 略部 负责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研究 , 并 提供针 对性 的投招募说明书 6 资策略 。 零 售业 务下 辖零 售区域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子商 务部 和渠 道产 品组 , 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内 的零 售客 户、 渠道 销售、 直销 运作 和服 务工 作。 其 中, 零售 区域 负责 公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户 的服 务和 咨询 工作 。 电子 商务 部负 责公司 电子 商务 业务 的发 展、 各部 门使 用公 司官 方网 站营销 资源 的归 口管 理和 公司直 销网 上 交易平 台的 建设 与管 理工 作。 渠道 产品 组负责 公司 的银行 渠道 开拓 、 销 售推 广服务 工作 , 以 及 公 司 产 品 销售 前 包 装 整合 工 作 。 机 构业 务 负 责 公司 全 国 范 围 内的 机 构 客 户销 售 和 服 务工 作。 机 构业 务下 辖养 老金 业务部 、 战 略客 户部 、 机 构理财 部- 上海 、 机 构理 财部- 南方 和券 商渠道 组 。 养 老金业 务部 负责养 老金 业务 的研 究、 拓展和 服务 等工 作。 战略 客户部 负责 北 方 地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 接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 域机 构客户 的销 售与 服务 工作 。 机构理 财部 - 上海和 机构 理财 部- 南方 分别主 要负 责华 东地 区 、 华 南地区 以及 其他 指定 区域 的机构 客户 销 售与服 务工 作。 券商 渠道 组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 拓和 销售服 务。 另设 非独 立核 算盈亏 的北 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沈阳 分公司 和郑 州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 人员 日常 行政管 理和 对赴 京、 沪 、 沈阳和 郑州 处理 公务 人员 给予协 助。 此外 , 还 设有 境外子 公司 : 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 截止 到 2011 年 9 月 30 日 , 公 司总 人数 349 人 , 其 中 64%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士 ,硕 士,董 事长 ,中国证 券业 协会副 会长 ,深圳市 五届 人大代 表。1983 年起 历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 香 港 中 银集团 经济 研究 部副 研究 员、 招 商银 行证 券部总 经理 、 深圳中 大投 资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信基 金 管理公司 总经 理、招 商银 行独立董 事。 现任招 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会董 事长 。 肖风先 生, 博士 ,副 董事 长。1989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康佳电 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工作 ,1993 年 进入 深圳 市证券 监管 办公 室工 作, 历任副 处长 、 处长、 证管 办副 主任 。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 建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现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历任 成都 探矿 工艺研 究所 工程 师, 深圳 天极光 电 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深 圳 中大投 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研 究业 务 、 资 产管 理业务 、 直接 投资 业务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董事 。 招募说明书 7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学 系工 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 任上 海 澳 门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会董 事。 桑自国 先生 ,博 士后 ,董 事。1993 年 起历 任山 东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中经信 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经 证 券有限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永 汇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中 国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事 业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2011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董事 。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 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 英 国高 诚 证券 (HK ) 有限 公司 北 京代表 处 、 法 国兴 业证 券 (HK ) 有限 公司、 康联 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公 司 独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 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评 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 疆长城 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产 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职 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 博 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监事 。 窦广清 先生 ,博 士, 监事 。1987 年起 历任 海军 后勤 学院财 务教 研室 教员 、中 国银行 塘 沽分行 会计 科员 工、 中国 银行塘 沽分 行计 财科 副科 长、 中国 银行 塘沽分 行计 财科科 长 、 中 国 银行塘 沽支 行副 行长 ,现 任天津 港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0 年 4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招募说明书 8 杨林峰 先生 , 硕 士, 监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 于国家 纺 织工业 部,1992 年 起历 任 华源集 团控股 之上 市公 司董 秘、 副总经 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国资 委直属 上海 大盛资 产有 限 公 司战略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监事 。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林琦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8 年起 历任 南天 信息 系 统集成 公司 任软 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何宝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总经理 。1998 年 起曾 先后 在上海 飞机 制造 厂、 全国 社保基 金 理事会 投资 部、 中国 投资 公司投 资部 工作 。2011 年 9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杨锐先 生,1999 年 7 月毕 业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副总 经 理。1999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部 宏观 研究 员、 博时 价值增 长混 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兼策 略分 析师 。2005 年至 2006 年由 博时 公 司派往 纽约 大 学 Stern 商 学院 做访 问学 者, 期 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 票投 资部 门学 习。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2007 年后 曾兼 任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 经理、 博时 价 值增长 贰号 混合 基金 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混合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 经理 、 博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 票(QDII )基 金经 理、 博 时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 经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 中 技 上 海投资公 司、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资 经理 、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特定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李志惠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总 经理 。1993 年 7 月 起先后 在深 圳市 住宅 局房 改处、 深 圳市委 政策 研究 室城 市研 究处、 深圳 市委 政策 研究 室综合 处工 作。2004 年 9 月加入 博时 基招募说明书 9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行 政与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总 裁办 公室 总经理 兼董 事会秘 书 。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机构 业务董 事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李雪松 先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88 年 起先 后 在北京 市财 政局 统计 科、 日本大 和 证券综 合研 究所 、中 信证 券、北 京玖 方量 子软 件技 术公司 工作 。2001 年 3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金融 工程小 组金 融工 程师 、 市 场部南 方区 域销 售主 管、 市场部 南方 大 区 总经理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零 售业 务部 董事 总经 理。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 河北 省经 济开 发投 资公司 从 事投资 管理 工作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助 理、 债券 组合经 理 、 社 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社 保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占军 ,1973 年出 生, 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 在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学习 , 获 工学学 士 学位。1996 年至 1998 年 在哈尔 滨工 业大 学学 习, 获管理 学硕 士学 位。1998 年至 2001 年 在宝山 钢铁 股份 公司 工作 , 任 市场 分析 师 。2001 年至 2004 年在 申银 万国 证 券研究 所工 作, 任高级 研究 员 。 2004 年至 2005 年在 香港 中信 证券 研 究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行 业 分析师 。 2005 年 1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研究 部研 究员。2007 年 3 月 起,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兼博时 裕隆 封闭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任博 时裕 隆封 闭 基金经 理。 现 任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何宝 委员: 杨锐 、邵 凯、 董良 泓、夏 春、 张志 峰 、 王政 、张峰 、温 宇峰 。 何宝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邵凯先生 , 简历 同上 。 董良泓 先生 , 简 历同 上。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首席 策 略分 析师 、博 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博 时价 值增长 贰号 混合 基金 经理 。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招募说明书 10 王政先 生, 博士 。1995 年 毕业于 美国 普林 斯顿 大学 ,获得 博士 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 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士 后研 究工 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 美国新 泽西 州 道琼斯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高级顾 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 美国 新 泽西州 彭博 资讯 研发部 工作 ,任 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 加州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公司 工作 , 任高级 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ETF 组投 资总 监 ,2010 年 1 月起任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和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联接基 金经 理,2010 年 7 月起任 博时 大中华亚太精 选股票(QDII )基金经理。现任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ETF 及 量化 投资组投资 总监兼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及 联接 基金 经理 、 深证 基 本面 200ETF 及 其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张峰先 生, 博士 。1988 年 起先后 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 部 、 摩根 士丹 利投 资公司 、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22 日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成长组 投资 总监 、博 时裕 富沪 深 300 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温宇峰 先生 ,MBA 。1994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 中银 国际 控股 公司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公 司、 Prime Capital 、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工作。2010 年 6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 成长组 投资 副总 监兼博 时 裕 隆封 闭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招募说明书 11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监 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招募说明书 12 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是 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 层对 风险 管 理负 最终责 任, 各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察 部负责监 察 公 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会 之一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件 ,即 负 责确 保每一 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 该部门 的风 险,负责 批准 每一个 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与 流程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理 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 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明 确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业务 活动 有恰 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高 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 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 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招募说明书 13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和 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公司 建 立了 自下而 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 报,使 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 时掌握 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 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 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 乡 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 备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行”。2007 年中 国农 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银 行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全 有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 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招募说明书 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113 只, 包括 博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成长 价值证 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信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 精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 弹 性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民 创 新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竞 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新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比联 成长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进 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内需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招募说明书 16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景 顺长 城 能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进 取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浙 商 聚 潮 产 业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嘉 实 领 先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南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 根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联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费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总体 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职 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招募说明书 17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史迪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 林艳洁 2 、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 刘业伟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 侯燕鹏 传真: 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 王琳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 唐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 董云巍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建岳 联系人 : 李静筠 电话: 020 -38321739 传 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15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乔瑞 联系人 :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少泉 联系人 :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市 安庆 路 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市 安庆 路 79 号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 王晓昕 联系人 :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太普 联系人 :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复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 徐玲 电话: 025 -84551162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黄志伟 联系人 :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8167 传真: 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6) 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港 市杨 舍镇 人民 中 路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港 市杨 舍镇 人民 中 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 孙瑜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 陈聪 宋永 成 电话: 0755-25188263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市 洛阳 新区 开元 大道 与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庄永辉 联系人 :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淄博市 张店 区中 心 路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市 张店 区中 心 路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 服 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占维 联系人 :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 公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志文 联系人 : 武艳凤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马千真 联系人 :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 金子军 联系人 :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6) 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城 区旗 峰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 : 谭少筠 电话: 0769-22118343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 0311-88627522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招募说明书 28 (4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治海 联系人 :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招募说明书 29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路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6 号 京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 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 第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招募说明书 30 (4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 黄维琳 、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民生 路1199 弄 五道口 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810422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5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 丁思聪 电话: 0571 -87112510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5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5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热 线4008888777 ,安徽 省内 热 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张威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6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6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6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6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 址: http://www.cindasc.com (6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益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6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 林洁茹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 徐翔 电话: 025 -83364032 传真: 025 -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7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7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6-7 楼 办公 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7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大银 行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7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7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中 原广 发金 融大 厦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石保上 联系人 :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 马瑾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8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8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8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文 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招募说明书 39 (8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8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抚河 北 路291 号 办公 地 址: 南昌市 抚河 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航 联系人 :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87)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88 传真: 0755 -827078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 致电 各地 营 业部客 服电 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8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9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9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92)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9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 心47-49 楼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 高竹 联系人 :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9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肇 嘉 浜路 华鑫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文学 联系人 :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9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 李珍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9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9)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省 西宁 市长 江 路53 号 汇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民田 路新 华保 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00)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 徐方亮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01) 厦门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02) 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03) 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文安 联系人 :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04) 财达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翟建强 联系人 :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05)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 谢立军 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 江 建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卢湾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 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张鸿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0 年4 月15 日经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458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 募 集期从2010年5 月10 日起至2010 年5 月28 日 止,共 募集 3,422,296,832.42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00,558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6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招募说明书 46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开 始运 作。根 据《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 回和转 换业 务, 基金 代码 :050014 (前 端收费 ),051014 (后 端 收费) 。 本基金 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对 基金 投资 者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是 9 :30-15 : 00 , 具体 以销 售网 点的 公 告和安 排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价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基金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招募说明书 47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可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基金 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1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 限(Y) 申购费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招募说明书 48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方式 下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人 采用前 端收 费方 式 本 次申 购本基 金 50 万 元, 对应 的本 次前端申购费 率 为 1.50% ,该 投 资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0/ (1+1.50% ) =492610.84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2610.84 =7389.16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4/1.056 =466487.54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0 万元 采 用前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466487.54 份 基金 份额 。 (2 )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方式 下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采用 后 端收 费方式 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采 用后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招募说明书 49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1 )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方式 下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申购 ,持 有时间 为 两年六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 申购 , 持有 期限为 两 年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2 )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模 式 下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 用 后端 收费 模式 申购 ,申 购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1.050 元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0.60%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50× 0.6%=63.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3.00-0=12437.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用 后端收费 模式 申购 , 持有 时间为 两 年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37.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 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投资 者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招募说明书 50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30 日 的 投资 人 的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30 日的 投 资人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不 低于 其 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基金 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基金 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招募说明书 51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 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基 金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一) 转换 业务 适用 基金 范围


适用于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已 募集和 管理 的博 时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 收费) ) 、 博 时裕 富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代 码:050002 ) 、 博 时 现金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代码:050003 ) 、 博时 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4)、 博时稳 定价 值债 券投 资基 金(A 类 代码 :050106 ( 前收费 ) 、051106 ( 后收 费) 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 时平 衡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7 ) 、 博时 价值增 长贰 号证 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201 (前 收费 ) 、051201 (后 收费 ) ) 、 博时 第三产 业成 长股 票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代码:050008 ) 、 博时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9 ) 、 博时 特 许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代 码:050010 (前 收费 ) ,051010 (后 收费 ) ) 、 博时 信用 债 券投资 基金 ( 代码 :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 ,050111 (C 类) ) 和博 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代码 :050012 ) 、 博 时上 证 超级大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代 码:050013 ) 、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代码 :050016 (A 类) ,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 博 时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18)、 博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和博 时深 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代 码:050021 )之 间 的转换 。 (二)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所 有已持 有上 述任 一只 基金 的投资 者。


(三)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四) 业务 规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招募说明书 53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前 端收 费模 式的 开放 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 为零的 基 金视同 为前 端收 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 金 。


3 、基 金转 换的 目标 基金 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基 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转 入视为 申 购。基 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4 、基 金分 红时 再投 资的 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基金转 换以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投 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五)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六)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博 时创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内的两 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2 、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本 公司 管理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招募说明书 54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根据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定 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 起开 始办 理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基金 代码 :050014 (前端 收费 ) ,051014 ( 后 端收费 ) 。 (一)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二)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1 ) 日常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表


前端申 购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申购费 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三)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四) 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 办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投 资者须 首先开立 本公司开 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人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 理网点 、致 电 本公司 客服 电 话 或登 录本 公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购 份额 将在确 认成 功 后直接 计入 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招募说明书 55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定期 投资 业务 规则 》 , 也 可拨打 客户 服 务电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了解 或咨 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6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创业 成长型 公司 , 挖 掘该 类型 公司的 投资 机会 , 力 争为 基金持 有人 创造出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对创业 成长 型公 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股票 投资 部分 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债 券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3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业成 长型 公司是 : 从 企业 生命 周期 的角度 看, 处于 成长 阶段 的启动 期和 高速成 长期 ;从 股票 市场 的结构 看, 主要 集中 在中 小板、 创业 板 和 A 股 主板 中小型 成长 公 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还 包括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即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和 债 券,新股/ 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 、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 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包括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合理期 限内 做出 调整 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坚持 成长 与价 值相 结合的 投资 理念 。 通 过深 入分析 , 挖 掘创 业成 长型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 动 态把 握企业 在高 速成长 和合 理估 值方 面的 适度平 衡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追 求基金 资产 获得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创 业成 长型公 司 , 投 资策略 主要 体现在 : 在股 票投资 的宏 观层面,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更 强调 自上 而下选 择潜 力行 业, 特别 关注于 应用 创新 ,而 非科 技发明 的公 司 ; 在微观 层面 ,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本 质上 更重 视自 下而 上选择 高成 长公 司, 从多 角度判 断公 司价 值;同 时, 加强 公司 实地 调研, 尽可 能低 地降 低投 资风险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从 全球 视野 的角 度审视 中国 经济 与中 国资 本市场 ,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 法进行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 在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股票市 场走 势、 利率 变动 及各类 资产 风险 收 益 形 成 一 定预 期 的 基 础上 , 决 定 股 票和 固 定 收 益证 券 等 大 类 资产 在 给 定 区间 内 的 动 态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主要 的经 济信 号指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进 行分析 , 判断 经济 所处 的经 济周期 阶 段、景 气循 环状 况和 未来 运行趋 势。 招募说明书 57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中小 板、 创 业板 以及 主板 的中 小型成 长公 司, 挖掘 该类 型企业 的投 资价值 ,分 享创 业成 长 型 公司 带 来的 较高 回报 。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相比 主板 成熟期 公司 , 在发展 前景 、 资 料 可 获得 性、 风险 等 方面都 具有 显著的 不同 , 因此需 要特 别关注 此类 企业 的特 殊性 , 并 为其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认 为,创 业成 长型 公司 的特 点具体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 创业成长型公司 大多处于 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 属于初创阶段,缺乏可供 参考 的 历史业 绩; ?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大多 具有 高成长 性, 导致 相关 财务 指标波 动性 较大 ; ? 部分创业成长型 公司 是在 各自细分行业处于龙头地 位的小公司,一方面具有 广阔 的 发展空 间, 另一 方面 细分 市场内 ,可 比公 司少 ,缺 乏完善 的行 业研 究 。 根据以 上提 到的 创业 成长 型 公司 的特 殊性 ,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策略 如下 : (1)宏 观层面 上,强 调自 上而下选 择潜 力行业 ,特 别关注于 投资 应用创 新, 而非科 技 发明的 企业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大多 处于 企业生 命周 期的 启动 期和 高速增 长期 , 营 业收 入开 始增长 , 但 发展还 不稳 定, 未来 经营 业绩受 行业 、 经 济形 势影 响较大 。 因 此, 从宏 观面 , 自上 而下 寻找 未来具 有增 长潜 力的 行业 ,更有 利于 寻找 能够 长期 增长的 优质 标的 。 从行业 筛选 的角 度看 ,主 要包括 两个 方面 : 第一 , 投 资主 题方面 。 对 于投资 者来 说 , 创业 成长 型公司 的市 场表 现部 分取 决于该 公司 是否具 有清 晰的 投资 主题 。 本基 金主 要寻 找目 标公 司清晰 可持 续盈 利的 投资 主题, 具有 这样 投资主 题的 股票 的价 值中 枢是持 续向 上的 。 不 同的 企业有 不同 的投 资主 题, 但核心 是具 有竞 争优势 的成 长。 第二, 战略 与行 业分 析方 面。 挖 掘不 同企 业的 成长 特征, 关键 是寻 找企 业竞 争优势 、 增 长动力 和持 续发 展能 力。 这涉及 到公 司战 略分 析,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PORTER 的 竞争优 势和 价 值链分 析方 法 , 通过 调研 和洞察 力对 企业 所在 的产 业结构 与发 展、 企业 的竞 争策略 和措 施和 企业价 值链 进行 深入 判断 ,并用 财务 和运 营等 相关 数据进 行验 证。 (2) 微观 层面 ,从 本质 上 重视自 下而 上选 择高 成长 公司 对创业 成长 型公 司的 筛选 , 本质 上强 调自 下而 上寻 找真正 具有 持续 高成 长性 的企业 , 才 能获得 好的 回报 。 具 有持 续高成 长性 的企 业一 定是 建立在 创新 基础 上, 只有 具有创 新精 神的 企业 才 可能 获得 超越 市场 的回报 。 本基 金重点 关注 基本面 , 着眼 成长性 与创 新性 , 具 体分 两 种情况 : ? 对于过往业绩期限较长的 企业,根据 基金管理人 多 年积累的价值投资方法, 主要 考 量的有三方面: 业务结构 及主营产品竞争力;企业 管理团队的领导与创新能 力; 企 业经营 业绩 与财 务指 标。 招募说明书 58 ? 对于过 往业 绩较 短, 资料 较少的 企业 , 将采 用 3P 原则更 进一 步深 入评 估企 业价值 : 即采用(人(people )+过程(process )= 业 绩(performance ) ) 来 判断 一 个 企 业。 3 、股 票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从上 至下 的行 业潜力 判断 、 以及 自下 而上 选择高 成长 性公 司的 方法 构建投 资 组合。 第一步 : 成长 性评估 。 创 业成长 型股 票通 常处 于高 速成长 期 , 较 高的成 长性 成为其 未来 获取高 额收 益的 前提 。 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第 一步即 为严 格考 察企 业的 行业 属 性 、 行 业 成长前 景、 业 务模 式、 盈 利机制 、 行业 地位、 管理 能力等, 以评 估企 业的 成 长性, 从 而选 择 具有高 速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作为备 选投 资对 象。 第二步 : 品质 过滤阶 段 。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未来 发展 前景具 有较 大的 空间 , 本 基金第 二步 将考察 企业 的基 本素 质, 进行品 质过 滤 。 在考 虑投 资限制 的基 础上 , 基 于公 司的财 务信 息 和 股票的 价格 信息 等, 按照 既定的 品质 评估 模型 对公 司的财 务品 质进 行过 滤, 对比市 场价 格 , 从潜力 行业 中筛 选出 具有 高投资 回报 率 、 可持 续成 长能力 、 合理 的价格 、 低 边际成 本的 样本 股票,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第三步 : 价值 精选阶 段 。 由于市 场对 创业 成长 型股 票的成 长性 预期 较高 , 通 常市场 估值 也较高 。 本基 金在以 上初 选形成 备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对公 司的 财务真 实性 、 完 整性 和一 致 性等进 行诊 断 , 剔除 信息 严重失 真公 司 , 再根 据对 宏观经 济政 策 、 行业 及公 司的深 入研 究 与 分析, 采用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 对 公司 进行 财务诊 断、 竞争 力分 析、 盈利能 力分 析和 成长性 分析 , 同时通 过实 地调研 、 尽职 调查等 方式 考察管 理团 队能 力, 并运 用恰当 的破 产 概 率模型 , 评估 风险投 资退 出价值 , 采用 最合适 的价 值评估 手段 进行 估值 , 精 选出与 市价 比 较 最有投 资机 会的 公司 ,建 立精选 股票 池。 第四步 : 构建 目标投 资组 合阶段 。 遵循 组合 投 资与 价值投 资的 理念 , 运 用价 值评估 模 型 对公司 价值 进行 精确 定价 , 通过 目标 价格 与实 际交 易价格 的比 较, 进一 步确 定真正 低于 公司 内在价 值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4 、组 合管 理策 略 (1) 控制 风险 、坚 持稳 健 投资 相较于 主板 成熟 期公 司,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的成 长不 确定性 较大 , 业绩稳 定性 差, 经营 亏 损与破 产的 概率 也相 对较 大, 投 资时 更需 注意 分散 风险, 控制 风险 。 首 先, 判 断企业 所属 生 命周期 阶段 ,选 择适 当的 估值模 型; 其次 ,估 算风 险价值 ,确 定合 理风 险溢 价水平 ;最 后 , 坚持分 散投 资原 则, 构建 投资组 合, 不断 跟踪 调整 组合配 置。 (2) 采用 成长 为主 ,动 态 调整的 投资 策略 ,寻 找最 佳的组 合增 长动 力 在实际 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 , 本 基金 采用 成长为 主 , 动态调 整的 投资 策略 , 寻 找最佳 的组 合增长 动力 。 招募说明书 59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将 通过 信用 、 久 期和 凸性等 的灵 活配置 , 进行 积极主 动的 操作 , 力 争 获取超 越于 所对 应的 债券 基准的 收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根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及 金融数 据, 对未 来的 财政 政策及 货币 政策 做出 判断 或预测 。 根 据货币 市场 运行 状况 及央 行票据 发行 到期 情况 , 对 债券市 场短 期利 率走 势进 行判断 。 根 据近 期债券 市场 的发 行状 况及 各交易 主体 的资 金需 求特 点, 对 债券 的发 行利 率进 行判断 , 进 而对 债券市 场的 走势 进行 分析 。根据 近期 的资 金供 需状 况,对 债券 市场 的回 购利 率进行 分析 。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当 前的期 限结 构, 并对 隐含 远期利 率 、 当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根据 债券 市场的 历史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的 历史期 限结 构, 并对 历史 利率水 平、 历史 利差 水平 等进行 分析 , 进 而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 做出判 断。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金 实施 资产 配置 、 券 种配置 、 久 期选 择、 凸 性管 理和 个券 选择 策略。 并随 时根 据宏 观经 济、 市 场变 化, 以及 基于 流动性 和风 险管 理的要 求, 对构 建组 合进 行调整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权证 投 资的主要 标的为 创业 成长 型公 司发 行的权 证 ,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跌风 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如 果市 场上存 在持 有股 票的 认沽 权证时 , 在 预期 市场 下跌 但由于 各种 原因 导致股 票无 法顺 利卖 出时 , 可以 使用 认沽 权证 工具 来保护 股票 的价 值。 如果 市场上 存在 拟持 有股票 的认 购权 证, 且价 格相对 于价 值出 现大 幅折 让时, 可以 使用 认购 权证 工具来 获得 标的 股票的 头寸 暴露 。 7 、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根据各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各资 产类 投 资 品种 确定 的前提 下, 构建 基金 组合 。 对于股 票类 资产 , 由 于创 业成长 型股 票的 市值 通常 较小, 构建 组合 时需 要充 分考虑 组合 流动性 的问 题, 包括 组合 资产买 卖交 易时 的市 场冲 击等。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招募说明书 60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 1-3 项 以及 5-7 项 规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700 指 数 收 益 率 ×75%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25%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该指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 高收益 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66,081,328.52 84.88 其中: 股票 466,081,328.52 84.8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674,307.45 15.0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37,546.16 0.06 招募说明书 62 7 合计 549,093,182.1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33,894,633.49 42.78 C0








食品 、饮 料 13,545,509.14 2.4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0,299,397.45 1.88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36,820,381.44 6.73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7,748,403.49 23.3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5,480,941.97 8.32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5,889,931.90 2.91 E 建筑业 9,049,909.50 1.6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6,808,266.94 3.07 G 信息技 术业 49,000,625.16 8.9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8,172,326.99 8.81 I 金融、 保险 业 30,329,150.76 5.55 J 房地产 业 30,292,727.78 5.54 K 社会服 务业 15,344,032.80 2.81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7,299,723.20 3.16 合计 466,081,328.52 85.2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15 华夏银 行 2,999,916 30,329,150.76 5.55 2 600560 金自天 正 2,424,338 30,158,764.72 5.52 3 600693 东百集 团 3,049,395 26,987,145.75 4.94 4 300049 福瑞股 份 2,016,451 26,879,291.83 4.92 5 000530 大冷股 份 2,249,915 22,679,143.20 4.15 6 600844 丹化科 技 1,143,056 22,678,231.04 4.15 7 000666 经纬纺 机 1,999,844 22,558,240.32 4.13 8 600718 东软集 团 2,499,933 21,574,421.79 3.95 招募说明书 63 9 000061 农 产 品 1,562,329 21,185,181.24 3.88 10 002123 荣信股 份 980,525 19,414,395.00 3.5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权证 。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包 括: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89.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580.46 5 应收申 购款 317,176.0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546.1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招募说明书 6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6 月1 日-2010 年12 月31 日 11.40% 1.23% 15.22% 1.32% -3.82% -0.09%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 -13.56% 1.23% -15.77% 1.06% 2.21% 0.17% 2010 年6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 -3.71% 1.23% -2.95% 1.18% -0.76% 0.0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6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招募说明书 67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 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招募说明书 68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招募说明书 69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信 息 错误 (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 金 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等 ) , 进 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情 况;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二 、 估 值方 法 ”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利润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应当 以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算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基金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招募说明书 72 3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上 述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招募说明书 74 1 、申购 费用 表 4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前 端申 购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 端申 购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Y) 申 购费 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2 、赎 回费 用 表 5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Y) 赎 回费 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3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和账 户最低 持有 余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招募说明书 75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 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1)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招募说明书 78 件。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招募说明书 79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招募说明书 80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 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招募说明书 82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为 股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60%-95%, 其中 对创 业成长 型 公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资 部分 的 80%, 权 证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债 券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0%-35%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60%-95% , 投 资者 面临的 特 定风险 主要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 股票 的投 资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市场偏 好 、 行业波 动和 公司 自身经 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 响。 因 此,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可 能在 一定 时期 内表 现与其 他未 投 资 的股 票不 同, 造成 本基 金的收 益低 于其 他基 金。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 这些品 种的 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 生特 定的风 险, 并影 响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 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招募说明书 83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募说明书 85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8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招募说明书 87 财产;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决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 管理 费和 赎回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记机 构 ,并 对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融券; (13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88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招募说明书 89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90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18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基 金 合同 履行 其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准 以及赎回 费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招募说明书 91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以 上 含 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招募说明书 92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名 、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 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下同 )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招募说明书 93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招募说明书 94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 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招募说明书 95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 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招募说明书 96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准 以及赎回 费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更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的。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97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招募说明书 99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对创业 成长 型公 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股票 投资 部分 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债 券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3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业成 长型 公司是 : 从 企业 生命 周期 的角度 看, 处于 成长 阶段 的启动 期和 高速成 长期 ; 从 股票 市场 的结构 看, 主要 集中 在中 小板、 创业 板 和 A 股 主板 中小型 成长 公 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还 包括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即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和 债 券,新股/ 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 、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 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包括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合理期 限内 做出 调整 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100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 1-3 项 以及 5-7 项 规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招募说明书 101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 确保 证 基金托 管招募说明书 102 人能够 正 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限 制 要 求 的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风 险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招募说明书 104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设 本 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招募说明书 105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其所 得 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 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 、 浦 发银行 、 民 生银行 、 中信 银行等 银行 卡 可以 在本 公司 网站 上自 助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易 业务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 记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本公司 网站首页“ 在线客 服”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以 在“ 您问 我答” 栏目中 ,直 接提 出有 关本 基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五、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 时 WAP 网 站, 享受 基 金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财查 询、招募说明书 108 账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博 时 WAP 网 站地 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也可以 进行 直销 交易 、 密 码修改 、 传 真索 取等操 作。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 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09 第二十一 部分


其 它应披露 的事项 (一)2011 年 6 月 1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二)2011 年 6 月 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1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三)2011 年 6 月 2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开通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四)2011 年 6 月 3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及 手机 银 行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五)2011 年 7 月 2 日,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六)2011 年 7 月 4 日,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七)2011 年 7 月 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八)2011 年 7 月 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九)2011 年 8 月 3 日,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增 加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十)2011 年 8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 (十一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青岛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十二 )2011 年 10 月 26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十三 )2011 年 10 月 27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河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十四 )2011 年 11 月 11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重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十五 )2011 年 12 月 1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招募说明书 110 告了 《 关 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行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12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 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