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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A(150066)

互利A: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 
 
 
 
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互 利 A 与互
利 B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2 年 1 月17 日 公 告日 期:2012 年 1 月12 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基 金概 览 ................................................................................................................................... 3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8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10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4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14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16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8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9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9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19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2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国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互 利A 与互利B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 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上市交易 公告书 的内容 与格式> 》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国泰 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 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互 利A 与互利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 均 不 表 明 对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保 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人 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 年11 月21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的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二 、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名称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 国 泰互利; 基金代码: 160217 基金份额名称 : 互利A份额;场内简称: 互利A;交易代码:150066 基金份额名称 : 互利B份额;场内简称: 互利B;交易代码:150067 2、 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 份额结 构: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包括基 础份额及 分级份 额。基 础份额 简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 两类, 优先类基金份额 (简称 “互利A” )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简称 “互利B”)。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 的比例不变。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 5、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6、 互利A、互利B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7、 本基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 为信用 互利基 金份额。 投资人 场内认 购所得的 份额, 将按7 ∶3 的基金 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认购所得的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本基金信 用互 利基金 份 额(基金 代码 :160217 )只可 以进行场外申购、 赎回及场内申购、 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互利A份额 (场 内简称: 互利A ;交易 代码:150066 )与互 利B份额( 场内简 称:互 利B;交 易代 码:150067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或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基金代 码:160217 )。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 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 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投资人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 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不对互利A或互利B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与互利A、 互利B之间的配 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指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7∶3 的基金份额 配比分拆成互利A和互利B的行为。 合并指互利A和互利B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 合并成信 用互利 基金份 额场内份 额的行 为 。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将于2012 年1月17 日开始办理。 11、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定期折 算的频 率为 每个 会计年 度进行1次(可 不进行 定期折 算的除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 外) 。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 有关基金份额的 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约定, 参见基金合同第二十 章。 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1月9日, 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539,699,850.85份; 其中,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 为469,169,905.85 份; 互利A份额为49,370,961.00份 ; 互利B 份额为 21,158,984.00 份。 13、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2 年1 月9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 元,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元。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 互利A,交易代码:150066 份额简称: 互利B,交易代码:150067 1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互利A





49,370,961.00 份 互利B





21,158,984.00 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月17日 18、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三 、基 金的募集 与 上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 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6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29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6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1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23日 6、发售 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名单详 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


(2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 机构: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证券 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7 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539,572,600.27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539,572,600.27 份;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7,250.58 元人民 币, 折合基金份额127,250.58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11 年12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售。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539,699,850.85 份, 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469,169,905.85 份; 场内认 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70,529,945.00份。 本次募集 有效 认购总 户 数为2,548户 。其 中,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基金 从业人员 认购 本基金 的 有效认购 户数 为7户 , 认购基金 份额235,869.15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4%。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1年12月29日验资完毕, 2011年12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 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1年12月29日获得书面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29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39,699,850.85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 金上市 交易的 核 准机构 和核准 文号: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深证上[2012]1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月17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 人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8 4、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 :互利A、互利B 5、交易代码: 互利A为150066、互利B为15006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互利A49,370,961.00 份;互利B 21,158,984.00 份。 7、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每个 工作日 或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的次日公布该日的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托管在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 分拆为 互利A和互利B后,即可上市流通。 未上市交易的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 选择将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后, 即可 上市流通。 (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信用互利 基金 份额的 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于2012 年1月16 日起 开始 办 理 ,投 资人可详 细查阅 刊登在2012年1月11 日《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 报》、《证 券时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的 《国泰信用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决定自2012 年1月17 日 起,开 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 与互利A、 互利B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 “分拆” 和 “合并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需按招募说明书和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的原则 进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人 可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新名单,本公 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截至2012年1月9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18户, 平均每户持 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3,918,330 份。 其中, 互利A份额持有人户数: 18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2,742,831 份;互利B 份额持有人户数:1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175,499 份。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互利A 与 互利B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为 49,002,041 份和21,000,875 份, 分别占本次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 为99.25% 和99.25%;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互利A与互利B 的基金份额 分别为368,920 份和158,109份, 分别占本次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 为0.75% 和0.75%。 本次上市交易的互利A与互利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止日期:2012 年 1 月 9 日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 互利A 份额 占互利 A 份 额比(%) 持有互利B 份额 占互利B 份 额比(%) 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5,001,458.00 70.89% 15,000,625.00 70.89%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14,000,583.00 28.36% 6,000,250.00 28.36% 3 邹庆南 70,003.00 0.14% 30,001.00 0.14% 4 李向鸿 70,003.00 0.14% 30,001.00 0.14% 5 万立 63,002.00 0.13% 27,001.00 0.13% 6 张咏晴 57,402.00 0.12% 24,601.00 0.12% 7 潘建勇 35,001.00 0.07% 15,001.00 0.07% 8 张启森 35,001.00 0.07% 15,001.00 0.07% 9 张健宝 21,006.00 0.04% 9,003.00 0.04% 10 陈杨铭 6,302.00 0.01% 2,700.00 0.01% 合 计 49,359,761.00 99.98% 21,154,184.00 99.98%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0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月5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总经理:金旭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0090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 1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22 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其主要职能如下:


基金管理部: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和研究工作; 研究开发部: 负责公司的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的研究及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调 研等工作; 金融工程部: 负责量化投资的研究、 基金的风险与绩效分析、 提供数量化技 术支持等工作;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执行、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1 财富管理中心: 负责企业年金、 专户理财和投资咨询业务的市场拓展、 投资 管理、产品设 计、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 基金 销售部: 负责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协调、 基金产品的直销和代销业务等 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产品的基础研究及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业务的发展规划、市场拓展和管理等工作;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及 产品 品牌推广等工作; 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司的客户服务等工作; 稽核监察部: 负责揭示、 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 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 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处理日常法律 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运营管理部: 负责公司基金和账户的估值核算 、 资金清算、 注册登记、 账户 管理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及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 财富大学:负责公司的各类培训工作;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战略管理、办公管理及公司品牌建设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相关工作;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渠道总部业务管理团队: 负责渠道总部的管理维护工作, 促进公司市场影响 力和销售业绩的提升; 电子商务部 (筹备); 北京分公司: 负责与 当地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 、 所辖区域内基金 销售等工作 ; 深圳分公司: 负责 与当地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 所辖区域内基 金销售工作。 3、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238人, 其中126人具有硕士学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2 历,10人具有博士学历。 4、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峰 咨询电话:400-888-86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9只开放式基金、 3只封闭 式基金 及多个 社保投资 组合、 企业年 金投资组 合和特 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 划。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晨, 硕士研究生,CFA,FRM ,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6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股票交 易员、 债券交 易员;2004 年9月至2005 年10月, 英国城市 大学卡 斯商学 院金融系 学习;2005 年10月至2008 年3月 在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8年4月至2009 年3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债券研究;2009 年4 月至2010 年3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0 年4月起担任国泰金龙债券的基金经理; 2010 年9月起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 建设银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3 行” 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 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由 原中国建 设银行 于2004 年9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 家在海 外公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9月1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 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年9月25 日中国 建设银 行A股 在 上海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2011 年3月31 日 , 中国建 设银行 资产 总额113,125.16亿元 ,较上 年末增 加5,021.99 亿 元, 增长4.65%。2011 年一 季度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472.33 亿元,较 上年 同期增 长34.23%;年化 平均 资产 回报率1.71% ,年 化加 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26.19% ; 利 息 净 收 入716.3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25.27% ; 净 利 差 为 2.58% , 净利息收益率为2.69%,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和0.30个百分点; 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 其中, 结算、 理财、 电子 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 银行 在中国 内 地设有1.3 万余 个分支 机构,并 在香 港、新 加 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 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 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 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 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 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 上海浦东建信 村镇银行、 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家村 镇银行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 国际,建 行伦敦 、建信 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 银行 得到市 场 和业界的 支持 和广泛 认 可,2010年 共获 得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 二位,在 “全球 银行品 牌500强” 列第13 位, 并被评为2010 年中 国最 佳银行;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 列 第三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4 连续三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 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 工130余 人。 自2008年以 来中国 建设 银行托管业 务持续通 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1 月9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 计) 如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1月9日资产负债表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5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2012 年 1 月9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4,831,711.12


结算备付金











2,428,636.36


存 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 资产


-


其中:股票 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


衍生金融资 产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532,600,000.00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应收利息














473,840.1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540,334,187.62


负债与持 有人权 益


本期末 2012 年 1 月9 日


负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 负债


-


衍生金融负 债


-


卖出回购金 融资产 款


-


应付证券清 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 报酬














113,648.75


应付托管费

















32,471.06


应付销售服 务费


-


应付交易费 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预提费用

















9,000.00


其他负债























7.85


负债合计














155,127.66


所有者权 益:





实收基金








539,699,850.85





未分配利润














479,209.11





所有者权益 合计








540,179,059.96


负债和所 有者权 益总计








540,334,187.62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6 注: 报告截止日2012年1月9日,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净值1.001元, 互利A份额 净值:1.002元, 互利B 份额净 值:0.999 元 ; 基金 份 额总 额539,699,850.85 份, 其中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总额: 469,169,905.85 份, 互利A份额总额: 49,370,961.00 份 ,互利B份额总额:21,158,984.00份。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2012 年1 月9 日,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 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2,600,000.00


98.5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7,260,347.48


1.34 6 其他各项资产 473,840.14


0.09 7 合计 540,334,187.62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7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 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 -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3,840.1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3,840.14 (4 )截至2012 年1月9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2012 年1月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2 月29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2月30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上 刊登 《国泰信用互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于2012 年1月6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刊登 《 国泰信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认 购份额分拆公告》 及 《 关于开通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的公告》 。 信用互利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赎回 于2012 年1月16 日起开 始办理 , 投 资 人可详 细查阅刊 登在2012 年1 月11日《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的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19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 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 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 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国泰 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国泰 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0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 1 月 12 日 附件


基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1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 务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2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3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4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和互利B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如果互利A与互利B的运作出现终止, 则在终止互利A与互利B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5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互利A与互利B份额, 依 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信用互利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 别 由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 互 利A 与 互 利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 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申购、 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 而有所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6 差异。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①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和互利B 各自的基 金总份 额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下同 ) 提议 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互利A与互利B份额的运作;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7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8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会 及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 额持有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9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以上(①含50% ,下 同;② 指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表决截 止日前 公布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互利A 与互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0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权益登 记日 信用互 利 基金份 额、互利A与互 利B各 自 的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权 益登记日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互 利A与 互利B 各 自的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 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 、互利A 与互利B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份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 信用互 利基金份 额、互 利A与 互利B各 自类别 内的表 决权50%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三分之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2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互利A与互利B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3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3名 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中国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9)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份额 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简称 “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 , 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两类, 优先类基金份 额 (简称 “互利A” )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简称 “互利B” ) 。 互利A 与互利B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 为信用 互利基 金份额。 投资人 场内认 购所得的 份额, 将按7 ∶3 的基金 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认购所得的信用互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4 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


2.互利A、互利B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开放 场外申购、 赎回及场内申购、 赎回, 不对互利A 或互利B单独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互利A、互利B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 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互利A和互利B,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 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后上市交易, 或者将其 持有的 场外信 用互利基 金份额 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申 请分拆 为互利A和 互利B后上市交易。 6.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 利A、 互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及互利A与互利B 的份额配比不变。


四、 互利A 与互利 B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与交 易 (一) 互利A与互利B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互利A与互利B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5 互利A与互利B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互利A与互利B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并分拆成互利A与互利B后, 方可上 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互利A与互利B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上市首 日,互 利A与 互利B的 开盘参 考价为 前一交易 日 互利A与互 利B的份 额净值; (2) 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互利A与互利B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 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7∶3的基金份 额配比分拆成互利A 和互利B的行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6 3.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互利A和互利B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 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 配对转 换,自 互利A、 互利B 上市交 易 后不超过6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必须是相关 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 请场内 份额的 合并,互 利A与 互利B 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互 利A与 互利B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7:3。


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 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7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 受配对转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 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六、 基 金份额 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外, 基 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外,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 折算。


(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在互利A 份额、 信用互 利基金份 额存续 期内的 每个会计 年度( 除基金 合同生 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正常情况 下,基 金份额 定期折算 日为每 个会计 年度的第1个工 作日。 但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折算日不足6个月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定期 折算日前3个月 内发生 过到点折 算的, 则该年 度可不进 行定期 折算。 若基金管理 人在前述 情况下 决定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2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 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定期折算基准日即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8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1) 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7 份互利A 的约定 收益, 获得新增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的分 配。折 算不改 变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 折算前 的互利A持有 人,以互 利A的 约定收 益,获得 新增信 用互利 基金份 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 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A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 折算不 改变互 利B持 有人的资 产净值 ,其持 有的互利B的份 额净值 、及份 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7 A 10 ? ??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净 值-1.000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折算日折算 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2)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见前述 份额净值调整公式) , 再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数”。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39 7A 10 ??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数=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净 值-1.000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信 用互利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 信用互 利基金份 额数” 的计 算结果 中,不足1份的 零碎份 ,按各个 零碎份 从大到 小的排序 ,依次 向相应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增1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 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互利A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见前述 份额净值 调整公 式), 再计算“ 互利A 的约定 收益折算 为新增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 , 将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份额数 量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A AA ? 互 利 的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净 值-1.000 ) 定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的份额数 “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 果中,不 足1份 的零碎 份,按各 个零碎 份从大 到小的排 序,依 次向相 应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定期折算不改变互利B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数 5.定期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折算 日折算 后信用 互利基金 份额的 总份额 数=信用 互利基 金份额 折算后 的份额数 (含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份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数)+互利A 的约定收益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0 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到点折算: 即 当 互利B 的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1.600 元 时 ; 或 当 互 利B 的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0.400 元时。 1.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 互利B份额、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 (3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 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2)折算前的互利A持有人, 以互利A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前的互利B持有人, 以互利B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 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B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1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 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 元 2)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 再计算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将到点折算 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1.000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到 点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其中: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 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 场外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场内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 1份的零 碎份, 按各个 零碎份从 大到小 的排序 ,依次向 相应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记 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 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B: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 “互利A (或互利B) 的折算比 例” , 再计算 “互利A ( 或互利B)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将到点折 算日折算后 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2 互利A( 或互利B)的 折 算比例= 到点折 算日折 算前互利A(或 互利B ) 的份额 净值/1.000 互利A( 或互利B)的 约 定收益折 算为新 增信用 互利基金 份额的 场内份 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 (或互利B) 的份额数× (互利A (或互利B) 的折算比例 -1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 (或互利B) 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 (或 互利B)的份额数 “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互利A (或互利B) 的约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 果中, 不足1 份的零碎 份,按 各个零 碎份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相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后信用 互利基金 份额的 总份额 数=到点 折算日 折算后 信用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互利A 的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数+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2.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 互利B份额、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 (3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3 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2)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4)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7∶3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 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 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 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 再计算 “到点折算 后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进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 将到点折算日折 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1.000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到 点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其中: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 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 位。 场外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场内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1份的 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4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折算调整 为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B: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 的份额数” ,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计算公式如 下: B B 1.000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净 值 互 利 到 点 折 算 比 例=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后互利B的份额 数=到 点折算 日 折算前互 利B的 份额数X 互利 B到点折算比例 “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到点折 算日折 算后互 利B的份 额数” 的计 算 结果中, 不足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个零 碎份从 大到小 的排序, 依次向 相应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记增1 份,直到所 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C:互利A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依次计算 “互利A到点折算比例” 、 “到 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 数”、“ 互利A 到点折 算为新增 信用互 利基金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数”, 再将到点折 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B AB 1.000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净 值 互 利 到 点 折 算 比 例= 互 利 到 点 折 算 比 例=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后互利A的份额 数 = 到点折 算 日折算前 互利A 的份额 数X 互 利A到点折算比例 A AA 1.000 A 1.000 1.000 ? ? ? 互 利 到 点 折 算 为 新 增 信 用 互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 利 的 份 额 净 值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互 利 的 份 额 数 “互利A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 、 及 “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1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5 到小的排 序,依 次向相 应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记 增1份, 直到所 有零碎 份的合计份 额分配完毕。


(5)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 日折算 后信用 互利基金 份额的 总份额 数=到点 折算日 折算后 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四)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暂停互利A与互利B的上市 交易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定期折算日前30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30个工作日的情形除 外) ,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暂停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 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等有关 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如果互利B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450元, 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 0.450 元的; 或互 利B的 份额净值 在某 一开放 日 低于1.550元 ,但 在下 一开放日不 低于1.550元 的,基 金 管理人将 就基金 份额实 施到点折 算的可 能性及 有关事项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 或当某个工作日互 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时,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为到点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 人不承 诺也不 保证互利A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获 得约定 基准收 益或不 亏损。在 本基金 出现极 端损失的 情形下 ,互利A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收益可能低 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互利A 与互利 B 的终 止运 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互利A与互利B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互利 A、互利B将全部折算成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 额终止运作日, 即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互利A与互利B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折算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互利A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折算前互利A份额数×NAV(A)t)÷ NAVt


互利B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折算前互利B份额数×NAV(B)t)÷ NAVt


折算前互利A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互利A份额数


折算前互利B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 日闭市后互利B份额数


NAVt :终止运作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t:终止运作日互利A的份额净值


NAV(B)t:终止运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


互利A、 互利B折算成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互利A与互利B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转型为国泰信用 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不 迟于互 利A与互 利B终 止运作 日 前2日, 就分级 份 额终 止运作 及份额折算事宜,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互利A与互利B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7 八、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本基金(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如 果终止 互利A 与互利B 的运作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调整 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 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8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2%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49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 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同 时本 基金还应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0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 中,投资 于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80% ;本基 金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20% 。同 时本基金 还应保 留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14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十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计算日本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互利A的基金份额数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 NAVt=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NAVt :T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数量: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2 信用互利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净值计算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A、互利B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7份互利A与3份互利B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 等于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互 利A的 约定 年基 准收益率 为一 年期银 行 定期存款 利率+1.5% 。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 利率设 定互利A 的首次 年收益 率;在本 基金的 每个开 放日,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 新设定互利A的年收益率。 互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365为互利A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互利A的份额 净值,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至第1个基 金份额 折算日期 间、或 自上一 个基金份额 折算日 (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 一个基金份额折算 日期间,以1.000元为基准,采用互利A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 人不承 诺也不 保证互利A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获 得约定 基准收 益或不 亏损,在 本基金 出现极 端损失的 情形下 ,互利A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收益可能低 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 计算出互利A的份额净值后, 根据互利A、 互 利B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各自 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份 额折算 (定 期折算或 到点折 算)后 ,互利A 、互利B各自 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 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分别为NAV、NAVa 、NAVb Rt为互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3 t=1,2, …, t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 或 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 (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 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 则第T个日历日,


NAVa =1+ ? ? T t t R 1 365 NAVb= (NAV-0.7×NAVa)/0.3 互利A、 互利B 各自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T 日互利A、互利B的各自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 信 用互利 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信 用互利 基金份 额、互利A 与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信用互 利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信用互 利 基金份额 、互利A 与互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与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A 与互利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十 二、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4 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 互利A与互利B份额将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 额,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终止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份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 方式, 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 定。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5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三、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56 十 四、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