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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添利(161614)

融通添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基金 招募 说明书


























































































































0 融通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二 年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1]1683 号 文核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是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 、 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 参与新股申购 (含 增发) ,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各类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 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 带来的信用风险, 新股发 行数量减 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 低带来的风险, 债券投资和 新股申购出现亏损 的 风险 ; 基金 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两 年 内 封 闭 运 作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合 同生效满 两年后,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在 满 足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原 则 上 本 基 金 每 季 度 分 红 一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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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配利润 的 50%。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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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 管理人............................................................................................... 12 四、基金 托管人............................................................................................... 20 五、相关 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 的募集............................................................................................... 38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43 八、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44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7 十、基金 的投资............................................................................................... 58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67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三、基 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 关事项 ...................................................... 74 十四、基 金的收益分配................................................................................... 75 十五、基 金费用与税收................................................................................... 77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八、风 险揭示............................................................................................... 86 十九、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89 二十、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1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3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3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3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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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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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融通四季添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融通 四季添利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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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融通 四 季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以及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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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 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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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封闭期























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对本基 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 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 金, 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 投资者 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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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资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 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 础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指 投资者 将基金份额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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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 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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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核 准设立, 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 经济学博士, 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历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强力先生, 教授。 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系副主任、 经济 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 伦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密歇根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南开大学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兼职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1 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民进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讲师、教授。2011 年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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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 兰顿大学并且拥有会计师执照,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行 政官。历任日本富达 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 )旗下 子公司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s 的首席财 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颜锡廉(Allen Yan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 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 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 高级经济师, 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 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 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刘汝军先生, 经济学博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处副处长;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历任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一处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 管一处处级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09 年至今任中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 金部副总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 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 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 2004年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2011 年3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 ; 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 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恒 泰长 财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事 、法 定代表 人。2011 年起 任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先 生,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美 国 富达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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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资公司财务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 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 工学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 司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司一处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一处处级干部, 中国证监会公 职律师。2009 年至今任中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2011 年 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乔羽夫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000 年 9 月至2001 年10 月, 就职于深圳远永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证券交易工作; 2004 年 9 月至今,就 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债券交易、债券研 究以及债券 投资等工作, 历任融通债券基金和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融通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蔡奕奕女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管理科学硕士,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006 年3 月至2006 年11 月, 就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职务, 从事 股票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交易员职务,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08 年 9 月至今,就职 于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员、 行业研究员职务。 现任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基金经 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陈晓 生先生、 研究部总监康晓云先生、 基 金交易部总监王冰心先生、基金经理吴巍先生、基金经理郭恒先生组成 。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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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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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 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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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基 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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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 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 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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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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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1 年12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231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24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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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续八年 获得香 港《亚 洲 货币》 、英国 《全球 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8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10 年,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再 次通过 了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 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已经启 动 SAS70 审 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 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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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 则。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管 部托 管的基 金资 产、托 管人 的自有 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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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数 据和 传真加 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了 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 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 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 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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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署的《 融通 四季添 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 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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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 在深圳设立的理财中心、 在 北 京和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以及网 上直销为 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卢钟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64 传真: (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1241-1243 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 (010 )66190975 传真: (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7 层I、J 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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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曾刚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77 传真: (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 行、 民 生银行、 招商银行、 上 海银行、 平安银行、 北 京银行、 中信建投证券、 信达证券、 华龙证券、 天相投资、 新时代证券、 东北证券、 民生证券、 西部证券 、 银河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国盛证券、 华安证券、 华泰证券、 长江证券、 国 元证券、 海通证券、 光 大证券、 东吴证券、 第 一创业证券、 世纪证券、 平安证券、 万联证券、 渤海证券、 国海证券、 华福证券、 广发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万通证 券、招商证券。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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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陈铭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95559.com.cn 5)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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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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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徐美云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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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http://www.mszq.com/ 16) 中信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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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8)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8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9)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花园街花园宾馆 14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1)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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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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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 2262776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6) 第一创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 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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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3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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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热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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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31)96688-0;( 0431)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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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三)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 券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033020 (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 )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陈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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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 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683】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 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两 年内封 闭运 作,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两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名称为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 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3、募集方式及 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通过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 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在本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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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 可代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不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 金,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外认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中。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也不得赎回, 若需变现,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 记 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 目标上限为20 亿份。 (四)认 购安排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 网上直销 首次 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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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元;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 10 万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 额含认购费。) (6)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7)基金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 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 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场外认 购费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元 0.6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0%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场内认 购费 认购份 额(Q) 认购费 率 Q <100 万份 0.60% 100 万 份≤Q<500 万 份 0.40% Q ≥500 万 份 单笔 1000 元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 固定认购费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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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利息折算额的计 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剩余部分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 按照 100% 比例确认, 认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可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1+0.6% )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6% =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 =5.50/1.00 =5.50 份,实际 利息折算所得份额=5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 5.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其余 0.50 份对 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后 ,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的比例确认, 认购费率 0.6%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 外认购,则可认购金份额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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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9,945.86 份 即: 该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 选择场外认购, 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者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 告。 (五)募 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 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 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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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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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二)上 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 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涨 跌幅限 制, 涨跌 幅比例 限制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 基金 上市交 易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 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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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六)暂 停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 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 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九)上 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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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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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回的 期间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投资者 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 )申 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 投资者 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2、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赎回及 相关 业务的 场内 代销机 构, 即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 投资者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三 )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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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 回业 务在 本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后 开始 办理 ,在 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后,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 资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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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四)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5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场 外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和 直 销 机 构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00 元, 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 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万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 万元。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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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 ) 投资者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不 设 最 低 赎 回 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调 整 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具体费率如下: 场内/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或 场 外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时需交纳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场内赎回费 固定值0.50% 注:上 表中 ,1 年以365 天 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 金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2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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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的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某 投资者通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6,000.00 元, 申购费率0.80% , 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00 元,获得 4,960.32 份的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 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申购份额为 4,960 份,其余0.3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 =4,960×1.200=5,952.00 元 退款金额=6,000 -5,952.00-47.62=0.38 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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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用 例: 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 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则: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25%=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30=11,970.00 元 如果投资者赎回的是场内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的 0.50%,则赎回费 为 60 元,净赎回金额 11,9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对 上述登 记结 算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七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无法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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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 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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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九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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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四次以后, 可每 隔一个月重复刊登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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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 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只 限于在 证券 账户和 以其 为基础 注册 的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之间进行,指 投资者 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以及 在各 项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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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 )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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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 行金融 债券 、商 业银行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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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久期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期限结 构 类属配 置 固定收益小组 投资反馈 金融工程组 基金经理 组合构 建 证券选 择 研究支持 (三)投 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 优化配置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追求长期、 稳 定的投资收益。 (四)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采取稳健的一级资产配置。 通过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 积极的调整和优化可转债、 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并 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 和增发新股的申购,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利率策略、 信 用 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决策体系如下图所示: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 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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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究, 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期, 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 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 基金 目标久期决策流程 如下 图:





(2)信用策略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并 结 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 调整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 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信 用债券评级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 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 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 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本 基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人 股票 分析 团队及 外部研 究机 构的 研究成 果, 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终选择 合适的投资品种。 调整目 标久 期 重大变 化 利率趋 势判 断 宏观策 略研 究 债券市 场分 析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反馈执行 无重大 变化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建议 讨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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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 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积极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 行业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分析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因素, 再结合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以及新股中签率等因素, 判断新股上市交易 的合理价格。 充分发挥作为机构 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 的积极 作用, 积极 参与 新股询 价及路 演活 动, 有效识 别并防 范风 险。 同时参 考一 级市场资金利率成本,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 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投 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 宏观经 济发 展态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政策 指向及 全球 经济因 素分析 。 2、投资操作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 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投资策 略的研究结果, 结合基金特点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建议; (2) 基金 经理参 考固 定收益 研究 团队投 资建 议,拟 定下 一阶段 基金 投资债 券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上 报的 投资策 略建 议和资 产配 置方案 ,进 行久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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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决策并形成决议; (4)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的 的资产 配置 决议, 基金 经理综 合流 动性、 收益和久期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和进行个券选择, 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态 优化; (5) 债券 交易员 接受 指令进 行询 价和反 馈后 达成交 易, 并且跟 踪券 款交割 情况 ; (6)金融工程小组 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是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同其他已发布的中债指 数相比,中债综合指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 , 该 指 数 样 本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最广的 债券指数之一 。 从债 券类别看, 除了美元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 其他所有债券, 包括固定债和浮动债, 含权债和不含权债均纳入 样本债券范围。 从债券待偿期来看, 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也进入指数样本券 集,中债综合指数中一年以下待偿期分段子指数可视为短债总指数。 2 、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 序列更加完整。特别是 全价和净价指数序列及 其涨跌 幅和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均从 2002 年 1 月 4 日开 始,长周期时 间序列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3 、由于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广,中债综合指 数可以作为一个最具一 般性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映了债券全市场 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本基金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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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七)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投 资于 可转换 债券 市值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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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9)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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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 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措施 1、两年内封闭运作 (1)封闭期内无流动性风险制约,提高了基金投资的灵活性 基金的封闭式运作 无需面对基金份额巨额申购、 巨额 赎回等基金份额流动性 压力对基金净值的冲击 。 基金可以较大比例地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并持有到期, 从 而获得较高收益。 另一方面, 可以长期运用杠杆方式获取利差收益。 通过回购融 资, 买入高收益信用产品, 获取票息收益和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可以大幅提升基 金的收益。 (2)信用债券组合久期匹配封闭期限,进行封闭期结束 后的流动性管理 由于信用类债券流动性弱于国债或央票, 本基金拟将投资信用债券组合久期 目标与基金封闭期限实现匹配, 以应对封闭期结束后可能会出现的巨额赎回 , 并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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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且易于在基金封闭期结束后以开放式基金要求对其进行流动性管理。 2、信用类债券流动性管理 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低与其流动性好坏有着正向的相关性, 因此本基金投资信 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控制也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基金在参照债券发行人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同时, 利用 “融通信用债 券评级 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并进行等级评分。 在达 到相关信用评级条件后 , 按照相关流程进入公司信用债券投资库, 并对投资库品 种进行后期跟踪维护和动态管理。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信用债券的资质, 有效规 避信用风险,同时也是保证债券流动性的重要前提。 3、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对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严格比例限制, 可以有效防范流通受限证券对 基金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比例超过相关法规的风险。 4、季季分红对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影响 本基金使用三种方式保证分红的流动性要求, 一是以融资回购的方式保证流 动性; 二是卖出部分短期信用债券保证分红流动性; 三是卖出部分流 动性较好的 非信用债券,如国债和央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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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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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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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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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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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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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 和赔 偿损失;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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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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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三、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 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 金运 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限为 两年,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二)在 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后, 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60 个交易日超过 10%,则 基 金管理人将在 30 个工 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 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 的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 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 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四)在 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失败


在封闭期内,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 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 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 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第 二 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第 二条另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事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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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 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50%。 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或 者 封 闭 期 内 经 持有人 大会 通过提 前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 应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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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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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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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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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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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 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 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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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 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上市 交易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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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值。 (3)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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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本 基 金 依 据 本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换 运作 方 式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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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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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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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 化,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 要的法规、 举措出 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 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 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 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 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 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 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7、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 风险。 8、个券流动性风险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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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 的损失或交 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管 理风险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三)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时,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四)巨 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 现金支付困难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本 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交易 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 即出 现溢价交易或者折价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也可能规模较小或者 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卖出、低成本卖出或者买入的风险。 1、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其中信用 债券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 行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型 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除 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这些债券发生违约 的可能性高于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品种, 比如国债。 本基金相 对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提高基金预期收益水平, 但通过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获得的股票, 在其流通受限期间无法上市交 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两年之 内为 封闭期 ,封 闭期间 投资 者不能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但可在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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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市交易后, 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 即出现溢价交易或者折 价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也可能规模较小或者交易量不足, 导致 投资者不能迅速卖出、低 成本卖出或者买入的风险。 (六)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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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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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三)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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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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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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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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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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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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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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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本 基 金 依 据 本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换 运作 方 式 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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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 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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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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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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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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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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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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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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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的50%。 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或 者 封 闭 期 内 经 持有人 大会 通过提 前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应遵循 下列 原则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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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收 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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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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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商业银 行金融 债券 、商 业银行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二)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投 资于 可转换 债券 市值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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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9)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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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 本 基 金 依 据 本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 换运作 方 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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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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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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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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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6948071 传真: (0755)26935011 联系人:刘美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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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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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 行金融 债券 、商 业银行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9)在封闭期结束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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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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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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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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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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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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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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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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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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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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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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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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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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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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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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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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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账单 本公司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本公司 为 投 资者 准 备了 “证券 市场 大幅波 动报 告” 等投 资理财 资讯 ,并将 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 邮件形式向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 手 机短信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基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 在本公司网站账户资料中 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 务 。 (三)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 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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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 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 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 记卡、农业银行借 记卡、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 投资者 均可直接登 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 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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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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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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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