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融通添利(161614)

融通添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融通 四季添 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二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2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备 案 12 第 五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 登记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4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运作方 式的 变更及 相关 事项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7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76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责任 79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80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81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事项 82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8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运作,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融通四季添 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融通四季添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融通 四季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融通四 季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以及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 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 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封闭期























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 运作方式的约定, 对本基 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 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 金, 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 投资者 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资者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立的记录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 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指 投资者 将基金份额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 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 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 第 二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融通 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 (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后的对日止, 非工作 日顺延至下一日) 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两年 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名称为融通四 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四、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 金份 额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 售公告》 。


二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 、募 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 份额 目标上限为20 亿份。 四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销售网点办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 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 额发售。 在本基金 上市后,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其他机构, 可代理 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1 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不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在场外认购本基 金,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外认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中。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不得赎回, 若需变现,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 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 、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 的 5%, 具体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认购 金额/份额 的计 算 场外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认购金额/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 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 、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和地 点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格 涨 跌幅限制 ,涨 跌幅比 例 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 日起实 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 金上市 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4 六 、 暂 停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 、恢 复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九 、上 市交易 的其 他业务 规则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行 。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5 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加 相应 功能。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6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回 的 期间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两年之内(含两 年)为 封 闭期,在 此期间 投资者 不能申 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 基金 封闭期 结束后 或封闭期 内经持 有人大 会通过提 前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投资者 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申 购 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后, 投 资者 方可进行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7 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 的基金 份额赎 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即按 照 投资 者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 当日开 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8 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9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 者 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 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 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5、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 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 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0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T 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 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本基 金场内 申购和 赎回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可 对上述 登记结 算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 一 、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1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2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同时以邮寄、 传 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 基 金的 转换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3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 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 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上 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只 限于在证 券账户 和以其 为基础注 册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之间进行,指 投资者 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为 投资者 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4 十七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5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6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 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7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8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29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0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1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2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本 基 金依 据 本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直 接 转 换运作 方 式 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4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5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6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7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 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8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0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1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 一)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2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3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依照 有关规 定予以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4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业务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 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 依 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6 四、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 投资 者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券、商 业银行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三、 投 资理 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8 久期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期限结 构 类属配 置 固定收益小组 投资反馈 金融工程组 基金经理 组合构 建 证券选 择 研究支持 本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追求长期、 稳 定的投资收益。 四、 投 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采取稳健的一级资产配置。 通过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 积极的调整和优化可转债、 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并 根据对股 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 和增发新股的申购,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利率策略、 信用 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决策体系如下图所示: (1 )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 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49 究, 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期, 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 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 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基金 目标久期决策流程 如下 图:
















































































(2 )信用策略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并 结 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 调整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 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信 用债券评级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 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 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调整目 标久 期 重大变 化 利率趋 势判 断 宏观策 略研 究 债券市 场分 析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反馈执行 无重大 变化 基 金 经理/ 固定 收 益研究 员 建议 讨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0 析。本基 金还会 充分借 鉴基金管 理人股 票分析 团队及外 部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终选择 合适的投资品种。 (4 )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积极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 行业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分析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因素, 再结合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以及新股中签率等因素, 判断新股上市交易 的合理价格。 充分发挥作为机构 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 的积极作 用,积 极参与 新股询价 及路演 活动, 有效识别 并防范 风险。 同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利率成本,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 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 投 资决 策及投 资操 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 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政策 指向及 全球经 济因素 分析; (二)投资操作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 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1、固定 收益研 究团队 根据宏观 经济形 势和债 券市场投 资策略 的研究 结果, 结合基金特点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建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1 2、基金 经理参 考固定 收益研究 团队投 资建议 ,拟定下 一阶段 基金投 资债券 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投资 决 策委 员会根 据上报的 投资策 略建议 和资产配 置方案 ,进行 久期决 策并形成决议; 4、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批准的 资产配 置决议 ,基金经 理综合 流动性 、收益 和久期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和进行个券选择,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态优 化; 5、债券 交易员 接受指 令进行询 价和反 馈后达 成交易, 并且跟 踪券款 交割情 况 ; 6、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2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市值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在封闭期结束后 ,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并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并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9 )在 封闭期 结束后 , 基金保 留 的现 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3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7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是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同其他已发布的中债指 数相比,中债综合指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 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最广的债 券指数之一 。 从债券类别看, 除了美元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的债券以 外, 其他所有债券, 包括固定债和浮动债, 含权债和不含权债均纳入样 本债券范围。 从债券待偿期来看, 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也进入指数样本券集, 中债综合指数中一年以下待偿期分段子指数可视为短债总指数。 2、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特别是全价和净价指数序列及其涨跌幅 和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均从 2002-1-4 日开始,长周期时间序列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4 3、 由于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 中债综合指数可以作为一个最具一般性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映了债券 全市场 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 金流 动性管 理的 措施 (一)两年内封闭运作 1、封闭期内无流动性风险制约,提高了基金投资的灵活性 基金的 封闭式运作 无需面对基金份额巨额申购、 巨额 赎回等基金份额流动性 压力对 基金净值的冲击 。 基金可以较大比例地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并持有到期, 从 而获得较高收益。 另一方面, 可以长期运用杠杆方式获取利差收益。 通过回购融 资, 买入高收益信用产品, 获取票息收益和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可以大幅提升基 金的收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5 2、信用债券组合久期匹配封闭期限,进行封闭期结束后的流动性管理 由于信用类债券流动性弱于国债或央票, 本基金拟将投资信用债券组合久期 目标与基金封闭期限实现匹配, 以应对封闭期结束后可能会出现的巨额赎回。 并 且易于在基金封闭期结束后以开放式基金要求对其进行流动性管理。 (二)信用类债券流动性管理 债券的 信用等级高低与其流动性好坏有着正向的相关性, 因此本基金投资信 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控制也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基金在参照债券发行人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同时, 利用 “融通信用债券评级 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并进行等级评分。 在达 到相关信用评级条件后, 按照相关流程进入公司信用债券投资库, 并对投资库品 种进行后期跟踪维护和动态管理。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信用债券的资质, 有效规 避信用风险,同时也是保证债券流动性的重要前提。 (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对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严格比例限制, 可以有效防范流通受限证券对 基金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比例超过相关法规的风险。 (四)季季分红对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影响 本基金使用三种方式保证分红的流动性要求, 一是以融资回购的方式保证流 动性; 二是卖出部分短期信用债券保证分红流动性; 三是卖出部分流动性较好的 非信用债券,如国债和央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7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59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0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1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2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上市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4 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 关事 项


一 、基 金运 作 方式 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限为 两年,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二 、在 封闭期 内基 金转换 运作 方式的 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后, 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60 个交易日超过 10%, 则基 金管理人将在 30 个工 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 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 、转 换运作 方式 后基金 份额 的交易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后 ,登 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 基金份 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 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四 、在 封闭期 内基 金转换 运作 方式失 败


在封闭期内,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 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 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召 开, 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第 二 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第 二条另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事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50%。 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或 者 封 闭 期 内 经 持有人大 会通过 提前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份额净值自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8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 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 式 , 投 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6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1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上市 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2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本 基 金 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直接 转 换 运作方 式 的 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4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5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本 基 金 依据 本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直接 转 换 运作方 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7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或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0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1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2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3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义 务 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4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5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6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7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8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89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本 基 金依 据 本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直 接 转 换运作 方 式 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0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 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2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4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5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6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一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 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50%。 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7 2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或 者 封 闭 期 内 经 持有人大 会通过 提前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 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 式 , 投 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 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8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一 )投 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99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券、商 业银行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二 )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00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 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市值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并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并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9 )在 封闭期 结束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01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7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02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方式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依据 本基金 合同的约 定直接 转换运 作方式 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03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基金 合同 10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 融通 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二 ○一 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