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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产业(161219)

国投产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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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投 瑞银 新 兴产 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 理人: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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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 2 二、基金 概览 ...................................................................................... 3 三、基金 的募集 与 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介 .................................................................. 7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11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32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34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36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 37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38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39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 和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 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 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 年11 月7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ubssdic.com )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 二、基 金概览 1、基金 名称: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 基金份额净值 :截止2012 年1 月9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 元。 6、基金份额简称: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 (LOF) 7、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国投产业 8、 基金份额总额 : 截止 2012 年1 月9 日 , 基金份额总额为650,038,306.37 份 9、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0,800,265 份 10、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19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 :2012 年1 月16 日 13、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4 三、基金 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经2011 年8 月1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1]1300 号文批准募集 2、 本基金发售日期 :2011 年11 月10 日至2011 年12 月7 日 3、 份额发售方式 :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4、 发售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5、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6、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基 金发行认购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总份额为 649 , 908,473.80 份 ; 认 购款在基金验资确认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 129, 832.57 元人民币 ,折算成 129,832.57 份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两项合计, 本次基金发行的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认购 总份额为 650,038,306.37 份。 7、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2 月13 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12 月 13 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8、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12 月13 日 9、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650,038,306.37 份 (二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 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5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 :2012 年1 月16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 :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LOF) 5、 场内简称: 国投产业


6、交易代码 :161219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5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190,800,265 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 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通 过行情系统 “市盈率Ⅰ ” 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 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6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 (一)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2 年1 月9 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1,696 户, 平均每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份额为 112,500 份。 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 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为115,527,052 份, 占本次 上市交易 场内基金份额比例 为60.5487%;场内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 的 基金份额 为75,273,213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 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 39.4513%。 (二) 场内基金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总份 额比例 (%)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01,180 8.91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01,111 8.39 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1,041 7.86 4 东莞证券-招行-旗峰1 号策略精选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15,001,041 7.86 5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694 5.24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694 5.24 7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10,000,694 5.24 8 东莞证券-招行-旗峰财富1 号产业升 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694 5.24 9 东莞证券-工行-旗峰2 号积极配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8,000,555 4.19 10 阳泉市红楼商贸有限公司 2,600,177 1.36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7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名称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3、法定代表人 :钱蒙 4、总经理 :尚健 5、成立时间 :2002 年6 月13 日 6、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 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440301501129644(市局) 9、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11、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 研究部、 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交易部、 运营 部、信息技术部、渠道服务部、机构服 务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国际业务部 、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室、 综合服务 中心、 财务室、 总经理办公室 等 职能部门,并在北京 、上海和广州设立有分公司 ,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 。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 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 管理; 研究部 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交易部 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 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信息技术部 负责 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渠道服务部负责基金及其他产品的发行渠道开发和服务;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 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8 国际业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 和客户服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室 负责 人事劳资管理; 综合服务 中心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管理; 财务 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 及公司文秘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153 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 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 电话:包爱丽 ,(0755)835759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18 只基金 产品 ,管理的 基金总资产 363.14 亿元。旗下管理的 基金分别为国投瑞银瑞福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 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投瑞银 货币市场基金 、国投 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 费与服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 炜 哲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中 国 籍 ,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金 融 学 硕 士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 任职Davis Polk & Wardwell 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国信证 券 研 究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中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高 级 经 理 ,CLSA Limited (里昂证 券) 中 国研究 部。2006年8月加 入国 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研究部任上市交 易公 告书 9 高级组合经理。2008 年4月3日起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11 月1 日起 兼 任国 投 瑞银 创新 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13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马 少章 , 中国籍,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浙 商证券有限公司 (原金信证券) 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任研究部高级 研究员。2009 年 4 月 8 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 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 曾于 2010 年 4 月 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100033) 3、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代行) 4、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5、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人民币 6、 托管部门负责人 :杨新丰 7、 信息披露负责人 :尹


东 8、 咨询联系电话 : (010)6759 5003 9、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服务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 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0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1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 国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香港 《财 资》杂志 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三 )基金验资机构 1 、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3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4 、 法人代表 : 杨绍信 5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薛竞、单峰 6 、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1 六、基 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3 (17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4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期限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5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6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 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7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8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 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上市交 易公 告书 19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或 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或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 分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0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1 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 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2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3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2 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开 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4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6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5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6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6、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 精选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 中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分享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为 投资人 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 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3% ; 现金、 债券 资产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 20%-70% , 其中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3、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7 券的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30%-80%,其 中投资 于战 略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20%-70%;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8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29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 基金上 市,但 因本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 )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0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发生时,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1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2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期间 未收取任何费用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设定的 认购费 用 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截止2012 年1 月 9 日资产负 债表如下: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2 年1 月9 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33,347,366.17 结算备付金 17,293,636.36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11.20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55.50 应收利息 235,690.6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 产总 计 650,884,759.84 负 债及 所有者 权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3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9,931.31 应付托管费 39,988.55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赎回款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利息 -- 其他负债 9,147.42 负 债合 计 289,067.28


所 有者 权益


实收基金 650,038,306.37 未分配利润 557,386.19


所 有者 权益合 计 650,595,692.56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650,884,759.84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4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2 年 1 月9 日,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11.20 92.18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50,641,002.53 7.78 其他资产 243,746.11 0.04 合计 650,884,759.84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系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2 年1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资产。 (三) 期末股票投资 前十名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2 年1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资产。 (四)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2 年1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资产。 (五) 期末债券投资前五名明 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2 年1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资产。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5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 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2 年1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证券类资产。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2 年1 月 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资产。


3、截至 2012 年1 月9 日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55.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5,690.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3,746.11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6 九、重 大事件揭示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2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2 月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 刊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7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 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 对 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39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 )查阅。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