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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瑞B(150065)

同瑞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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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同瑞 A 与 同瑞 B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 年 1 月 12 日 
公告日期:2012 年 1 月 9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41 八、基金投资组合...................................................................................................... 42 九、重大事件揭示...................................................................................................... 4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4


3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同瑞 A 与 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 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11 月 4 日《 上海证券报 》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 上的《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二、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股票型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简称 “长盛同瑞 ”)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同瑞 A ”)与积极收益 类份额 (简称 “同瑞 B ”) 。 其中, “长盛同瑞 ” 即为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约定的 “同瑞基 金份额” ; 同瑞 A 、 同 瑞 B 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4 5、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基金份额 将确认为长盛同瑞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4:6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瑞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 额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长盛同瑞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长盛 同瑞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长盛同瑞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 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同瑞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长盛同瑞份额场内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同瑞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同瑞 A 份额 与同瑞 B 份额 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长盛同瑞份额与同瑞 A 份 额、 同瑞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的长盛同瑞份额的场内份额按 4:6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的行为;合并 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按 4:6 的比例申请转换成长盛同瑞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将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开始办理。 9、 定期份额折算: 在同瑞 A 份额、 长盛同瑞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同瑞 A 份额、长盛同瑞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 同瑞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同瑞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 净值超出本金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瑞 份额分配给同瑞 A 份额持有 人。 长盛同瑞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瑞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 A 份额获得新 增长盛同瑞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长盛同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瑞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长盛同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瑞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同 瑞 A 份额和长盛同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 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 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长盛同瑞份额 净值达到 2.000 元时, 或者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 至 0.250 元以下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进行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 。 不定期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 比例为4:6, 份额折算后 长盛同瑞份额 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1 元。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及相关公告。


11、 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 长盛同 瑞份额 按 4:6 比例自动分拆成 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将同时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12、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24,305,726.65 份, 其中,长盛同瑞份额 520,893,526.65 份,同瑞 A 份额 41,364,880.00 份,同瑞 B 份额 62,047,320.00 份。 13、 长盛同瑞份额净值为:1.000 元(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14、 同瑞 A 份额参考净值:1.001 元(截 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15、 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0.999 元(截 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16、 本次上市交易的 两类基金份额简称: 同瑞 A 、同瑞 B 17、 本次上市交易的 两类基金份额总额: 同瑞 A 份额 41,364,880.00 份, 同瑞 B 份额 62,047,320.00 份(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18、 本次上市交易的 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同瑞 A 代码 150064 、 同瑞 B 代码 150065 1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 1 月 12 日 21、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6 三、基 金的 募集与上市交 易 ( 一)本基金上市前 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1〕1659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4、 发售日期: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 募集。 7、 发售机构: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大通证 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 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 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 券、 广发华福、 广发证 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 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 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证 券、 红塔证 券、 宏源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林证 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 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 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 券、 金元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 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 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 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 国、 世纪证券、 天风证 券、 天源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证 券、 西藏证券、 西南证 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 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 证券、 兴业 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 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 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 证券、 中金 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 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 金通、 中信万通、 中信 证券、 中银 证券、中原证券、中天证券。


7 (2 )柜台(场外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代销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 招商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 、广发银行。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国元证券 、 中信建投证券 、 海通证券、 长江证 券、 招商证券、 华福证 券 、 第 一创业证券、 银河证券 、 国泰君安证券、 光大 证券、 华泰证券、 东北 证 券、 中信 证券、中航证券、国信证券、民生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五矿证券 、 瑞银证券、 广发证券 、江海证券 。 8、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9、 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 认购总金额 622,918,669.86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认购 资金的银行利息共计 277,598.77 元, 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623,196,268.63 份长盛同瑞份额, 其中场外认购的长盛同瑞份额为 519,784,068.63 份,场内认购的长盛同瑞份额按 4:6 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其 中, 同瑞 A 份额为 41,364,880.00 份,同瑞 B 份额为 62,047,320.00 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获得书面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12 月 6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基金总份额:623,196,268.63 份。 ( 二)本基金 同瑞 A 和同瑞 B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2】4 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 1 月 12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的 基金份额简称:同瑞 A 、 同瑞 B 5、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同瑞 A 代码 150064 、同瑞 B 代码 150065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同瑞 A 份额 41,364,880.00 份,同瑞 B 份额 62,047,320.00 份(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 长盛同瑞份额 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的 参考净值 ,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 进行净值揭示。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 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 前十名持有 人 情况 (一)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5862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106,500.47 份;同瑞 A 份额为 1609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5,708.44 份; 同瑞 B 份额为 1609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8,562.66 份。 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同瑞 A 份额 38,805,494.00 份,占比 93.81% ;场内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同瑞 A 份额 2,559,386.00 份,占比 6.19% 。 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同瑞 B 份额 58,208,238.00 份,占比 93.81% ;场内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同瑞 B 份额 3,839,082.00 份,占比 6.19% 。 (二)场内同瑞 A 份额前十名持有 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同瑞 A 份额 所占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695.00 24.18%


9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416.00 14.51% 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00,361.00 12.57%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00,333.00 11.60% 5 广发证券- 工行- 广 发 金 管 家 新 型 高 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000,611.00 9.67% 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333.00 9.67% 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278.00 9.67% 8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800,067.00 1.93% 9 朱福源 198,813.00 0.48% 10 宋香玉 120,023.00 0.29% (三)场内同瑞 B 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同瑞 B 份额 所占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1,041.00 24.18%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00,625.00 14.51% 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00,541.00 12.57%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00,500.00 11.60% 5 广发证券- 工行- 广 发 金 管 家 新 型 高 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000,916.00 9.67% 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500.00 9.67% 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416.00 9.67% 8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1,200,099.00 1.93% 9 朱福源 298,220.00 0.48% 10 宋香玉 180,035.00 0.29%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八楼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总经理: 周兵


10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成 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2 年1 月5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 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 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 分公司及营销中心, 分别是: 投资管理部、 研 究发展部、 交易部、 国际业务部、 金融工程 与量化投资部、 社保业务管理部、 固 定收益部、 专户理财部、 产品开发部、 市场销售总部、 营销策划部、 北京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华南营销中心、 业务运营 部、 信息技术部、 财务 会计部、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办公室、 监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 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行 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备选库建立、 维护与更新; 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 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 QDII 产品的投 资运作管理及 QFII 投 资顾问服务; 金融工程与量化投 资部主要负责数量化投资、 基金产品的业绩评价等;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 作;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 专户理财部 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 11 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主要 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 客户服务、 销售渠道管理等; 营销策划 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 北京分公司、 郑 州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 销 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 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 开放式基金注册与 登记, 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 护 , 以及相关系统 的 规划与开发等; 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 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 务的管理; 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 的管理与 控制。 截至 2011 年 12 月底, 公司共有员工 162 人, 其中具有硕士 及以上学历员工 占 员工总数 的 62.9% , 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 34.6% 。 研究员和基金 经理超过 98% 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 33 岁,平均金融从业年 限 7 年。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 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 年 9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 工程专业在读博士,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 从事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和 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工作。 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12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 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2.主要经营情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 国《全 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13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鸿 、汪棣 六、基 金合同摘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八楼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14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15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18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19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第三 部分之规定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时, 持有同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 的比例分拆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 权利。 ( 基金合 同摘要 中所指的 的“同 瑞基金 份额”即 为本上 市交易 公告书中的 “长盛同瑞” 份额。)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20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同瑞 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 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22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 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23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25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同瑞基金 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 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26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27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份额的分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1、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 长盛同瑞 中 证 2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基础份 额(简称 “同瑞基金份额 ”)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同瑞 A 份额 ”)与积极 收益类份额(简称 “ 同瑞 B 份额”) 。其中,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2、 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自动 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 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 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 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 瑞份额按4:6 的比例分拆成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投资者亦可按 4:6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分拆后, 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4:6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合并为 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3、 同瑞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 28 先确保同瑞A 份额的本金及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则同瑞 A 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则同瑞 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每份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一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 , 一年期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 在进行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 金及同 瑞 A 份额累计 约定日 应得收 益,之后 的剩 余 净资产 计为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 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瑞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瑞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0.4 份同瑞A 份额和0.6 份同瑞B 份额分别计入 同瑞A 份额总额和同瑞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0.4 份同瑞A 份额和0.6 份同瑞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同瑞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 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 同》 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十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的,同瑞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 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29 ( 四)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所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上市交易。 2、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3、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同瑞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 代码上 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 净值; (2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同瑞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买入申报 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同瑞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30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 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六)基金费用的种类、计提和支付方式 1. 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1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 中(3)到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 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权 32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的投资限制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 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33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法律法规或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本基金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同瑞基金份额 净值、同瑞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


3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和同瑞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九)基金份额的 折算 1、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对 同瑞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同瑞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同瑞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31 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分配给同瑞 A 份额持 有人。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 A 份额获得 新增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 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同瑞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 年度 第一个 工 作日进行 同瑞 A 份额 上一年度 应得 收益的 定 期份额 35 折算时,计算公式如下: ①同瑞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NUM NUM A NAV ? ? ? 4 . 0 000 . 1 - -





后 同瑞 前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NAV A NUM A A 000 . 1 - ? ? 其中, 后 同瑞 NAV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②同瑞 B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③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NUM NUM A NAV ? ? ? 4 . 0 000 . 1 - - 后 同瑞 前 同瑞 )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同 瑞 额数 增 的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NAV A NUM 000 . 1 - 4 . 0 ? ? ?





其中, 后 同瑞 NAV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 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36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 2.000 元时和当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跌至0.250 元以下时。 当 同瑞 基金份 额的 净值达 到 2.000 元 时,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的 不 定期 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B 份额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额、 同 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①同瑞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同瑞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ii) 同瑞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 即参考净值超 出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前 前 A A NAV NUM A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②同瑞 B 份额


37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且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与同瑞A 份额保持 4:6 配比; ii) 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iii ) 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 B 份额与新 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前 前 B B NAV NUM B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③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 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000 . 1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同瑞 NUM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AV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 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 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8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当 同瑞 B 份 额的 参考净 值跌至 0.250 元 以下 时, 本基金 将按 照以下 规则 对 基金 份 额进行 不定 期折算 。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基金份 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 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 整为1.000 元。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B 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①同瑞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②同瑞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同瑞 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始终保持 4:6 配比;


ii) 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 A 份额与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39 iii )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资 产与其 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 6 4 ? ? 后 后 B A NUM NUM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同瑞 A A A NUM NAV NUM A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③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 (不含同 瑞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同瑞 NUM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AV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 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0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与同瑞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十二)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 期间未收取 任何费用, 其 他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设 定 的 费 率 或 佣 金 比 率 收 取 认购费。 本基金 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资产负债表 如下: 单位: 人民币元 资





产 期





数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期





数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39,265,138.72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206,900,000.00


清算备 付金 9,671,363.64 应付赎 回款 - 交易保 证金 250,000.00 应付赎 回费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63,974.20 应收股 利 - 应付托 管费 12,794.84 应收利 息 180,861.82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收申 购款 -


应付交 易费 用 445.22 其他应 收款 - 应付利 息 -


股票投 资市 值 -


应付收 益 - 其中: 股票 投资 成本 - 未交税 金 -


债券投 资市 值 -


其他应 付款 - 其中: 债券 投资 成本 - 卖出回 购证 券款 -


权证投 资市 值 -


短期借 款 - 其中: 权证 投资 成本 - 其他负 债 255,327.80 配股权 证 -








负 债合 计 207,232,542.06 买入返 售证 券 582,400,000.00 持有人 权益 :


待摊费 用 -





实收 基金 623,196,268.63 其它资 产 -


未实 现利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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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 配收 益 1,338,553.49


持有人 权益 合计 624,534,822.12 资产合计: 831,767,364.1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831,767,364.18 八、基 金投资组合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 248,936,502.36


29.93% 股票市 值 - - 债券市 值 - - 权证市 值 -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82,400,000.00 70.02% 其他资 产 430,861.82


0.05% 合计 831,767,364.18


100.00% (二)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数量 市值 市值占净值比 净值比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 B 采 掘业 - - - C 制 造业 - - -


C0 食 品、 饮料


- - -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


C2 木 材、 家具 - - -


C3 造 纸、 印刷 - - -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


C5 电子 - - -


C6 金 属、 非金 属 - - -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 - -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


43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 和供应 业 - - - E 建 筑业 - - - F 交通运输、 仓储 业 - - - G 信息 技术 业 - - -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 I 金融、保 险业 - - - J 房地 产业 - - - K 社会服务 业 - - - L 传播与文 化产业 - - - M 综合 类 - - - 合计 - - - (三)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明细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四)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按券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 截至 2012 年1 月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 ,按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债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2 年1 月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声 明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声 明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是否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44 3 、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0,861.8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0,861.82 九 、重 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正式生 效,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刊登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 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 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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