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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双利A(163811)

中银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稳健双 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2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二年 一月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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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0 年9 月1日 证监 许可【2010 】1204号文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2011年11月24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1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本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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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7 四、 基金托 管人


...................................................... 15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 31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1 十、 基金的 投资


...................................................... 42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53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5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7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十九、 风险提 示


.................................................... 75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7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 要


.............................................. 79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 要


.............................................. 95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6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 107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2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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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中 银稳健 双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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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稳健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指 《中银 稳健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银 稳健双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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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居 民身份 证等 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 自然人 17. 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时 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23. 直销机 构: 指中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交收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银基金 管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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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 理 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 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 结算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同遵 守


40.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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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额兑换 为现 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全部 或部 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 :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且 在本基金合 同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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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 击、 传染病 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公众 通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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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8350 万元 的美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国 。武 汉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高级经 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陈 儒(CHEN Ru)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执行 总裁。 经济学 博士 、 南 开大 学博 士后, 高级 经济 师,享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 曾 参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筹建 。 历 任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兼 执行总 裁、 中国 银行 总行 基金托 管部 总 经理、 中银 国际 控股 董事 总经理 、 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资产 管理 公司 董事 、 中银国际 证券 副 执行总 裁、 董事 总经 理、 原中银 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执行 总裁 。





梅 非奇 (MEI Feiqi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总 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 级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 矿产部 、 国务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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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院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京 市分 行 副行长 等职 。





葛 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 岱炜 先生 于1977年—1984 年 供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 , 曾担 任欧 洲、 中东 、 非洲、 太平 洋地 区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年贝莱 德 与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并后 ,加 入贝 莱德 。





朱 善利 (ZHU Shanli ) 先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中国 。 现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院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世纪创 业投 资中 心主 任、 管理科 学 中心副 主任、 兼任中 国投 资协会 理事 、 中国财 政学 会理事 、 中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等 职。 曾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 应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曾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Gary Rieschel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的 创办者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清 洁技 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会 ,并 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公 司THQ 的独 立董 事 。曾在 美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家 之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司 、 思 科公 司以 及日本Sequent 公 司担 任 管理职 位, 后为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本 的创 办者 、董 事总 经理。 哈佛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里 德学 院生 物学 学士。 2. 监事





赵 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 ,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业本 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 宇(CHEN Yu ) 先 生, 职工 监事 , 国 籍: 中 国。 复旦 大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究 生 。 现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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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信 息资 讯部 门主 管, 参 与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建工作。 曾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 术管 理工作, 11年证券 基金 行 业工作 经历。 3. 管理层 成员





陈儒(CHEN Ru )先 生,董 事、 执行 总裁 。简 历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 。 国籍 : 加拿大 。 加拿大 西安大略 大学 毅伟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 帝 国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 也 曾 任蔚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现 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 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讲 师。





宁敏(NING Min ) 女 士,助 理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法学博 士, 中国政 法大 学法 学硕 士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后 流动 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士 后研 究 工作。 宁敏 女士 曾先 后在 中国银 行总 行法 律与 合规 部、 总 行授 信执 行部 及总 行托管 及投 资 者服务 部工 作, 先后 担任 副处长 、主 管( 处长 )等 职。 4.


基金 经理 李建 (LI Jian ) :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VP) , 经济 学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研究 员, 恒泰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2005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 任中银 货币 基金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银 增利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双利 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至 今任 中 银转债 基金 经理 。具 有 13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期 货和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员 从业资 格。 奚鹏洲(XI Pengzhou):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副 总裁(VP),理学 硕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全球金 融市 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2009 年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中 银货 币基 金经 理 ,2010 年 6 月至 今任 中银 增利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银双 利基 金经 理。具有 11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副总 裁) 、甘 霖( 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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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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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信 息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机 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 对各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进 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墙 原则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 策、 执行 、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 达到 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消除 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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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科学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因 此,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市场 条件 等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 ; 第二个 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第 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各 项制 度的 基础和 前 提 。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规 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管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司内部 控制 是 公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办法、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的 总 称。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 制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 系统 管 理制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保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营销管 理制 度。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公 司章程 和内 控大 纲等 文件 的要求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 实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 和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措施 、 信息沟 通、 内部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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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控。 (1)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制环 境包 括内控文 化、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 织结构 等内 容。 (2)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 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4)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营 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观 控制 是公 司整 体 经营活 动 的控制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控 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合 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制 。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应的 控制 措施。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ⅱ) 交易业 务控 制; ⅲ)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ⅳ)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ⅱ) 法律合 规控 制; ⅲ) 内部审 计控 制; ⅳ)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ⅴ) 危机处 理控 制;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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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ⅵ)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ⅰ)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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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情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 日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 会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月又成 功发 行了22亿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5日行 使H股 超额 配售 ,共 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招 商银 行总 资产2.643 万亿元 人民 币, 核心 资本 充足率7.81%。 2002年8月, 招商银行 成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年8 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 室、产 品管 理室 、运 营室 、监察 稽核 室4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52人。2002 年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 ,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月,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理托 管、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 业年金 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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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 务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 银 行网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券 商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 信托资金 计划 、 第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第 一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T+1 到账 、 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 户理财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产 、第 一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到 了同业 认可, 被境内 外权 威媒 体评 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中国 资产 托管 市场 创新 客户满 意 首 选品牌 ” 6S 资 产托 管综 合业务 平台 荣获 “深 圳市 金融创 新奖 二等 奖第 一名 ”。 经过八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0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利润 8.11 亿元, 托管 费收 入3.21 亿元, 托管资 产突 破 3200 亿元, 托管日 均存 款突 破 300 亿元 , 托管产 品数 量、 托管 资产 规模和 托管 费收 入稳 居中 小托管 银行 第一 , 基 金托 管新增 规模 居 行业首 位, 内部 控制 连续 四年通 过SAS70 国际 认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董 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事长 , 及新加 坡上 市公司嘉 德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华 先生 , 招商 银行执行 董事 、 行长 兼首 席执行官 ,1999 年 1 月加 入 本公司 。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高级经 济师 。 第十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1999 年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 司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分 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 起兼任 招银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招商 信诺 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 招商基 金管 理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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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 行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 任招 商局 集团公 司董 事。 同时 担任 中国 国际 商会副主 席、 中国企 业家 协会执行 副会 长、 中国金 融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红 十字 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常务 理事 、深 圳市 综研 软科学 发展 基金 会理 事长 和北京 大 学 、 清华大 学等 多所 高校 兼职 教授等 职。





唐志宏 先生 , 招商 银行副行 长, 吉林大 学本 科毕业 , 高级经 济师 。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 历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分 行行长 , 深圳管 理部主 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6 年4 月起担 任本 公司副行 长。 同时 担任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 公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本 科,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 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总 裁; 招商银 行济 南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2011 年7 月起担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胡家伟 先生 , 大 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 理。30 多年 银行业 务及 管理工 作经 历, 已获 得基 金从业 资格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招 商银 行 蛇口支 行副 行长 、 招 商银 行总行 单证 中心 主任 。 曾 任中国 银行 湖北 省分 行国 际结算 处副 科 长、 副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十 堰分行 副行 长、 香港 南洋 商业银 行押 汇部 高级 经理 、 香港 中银 集 团港澳 管理 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等 职务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了 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含招 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招商 安泰 债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现 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 久泰 中信标 普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信 现金优 势货 币市 场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泰柏瑞 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 保德信 新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红利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 长趋 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优 势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 民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德 盛红利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央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 上投 摩根 行业轮 动股 票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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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蓝 筹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兴业 合润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中 银稳健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利 策 略主题 分级 基金 、 诺安保 本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裕祥分 级债 券基 金、 中银 上证国 有企 业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可转 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低 碳环 保股票 型 证监 基字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油气能 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 共 40 只开放式 基金 及 其它托 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4430.36 亿元 人民 币。 ( 四)基金托管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领导 下 的行长 负责 制, 重大 事项 的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行长 室下 设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内 部控制 状况 评审 委员 会、 稽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信 息规划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业 岗位 设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部 , 对 各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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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三级风险 防范是 各业务室 对自身业 务风险 进行自我 防范和控 制。业 务室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的 规章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外, 部门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随 着托管 业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核 算、清 算、 稽核监 察等 相关 部门 ,应 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上 适当 分离, 办公 网和 业务 网分 离,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目 的。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和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操 作规程 》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 岗位管 理、 档案管 理、 保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 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 管资产 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作 ,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业 务危 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了 《招 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应急 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数据 能及时 在 灾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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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通 过数 据加 密传输 、业 务信息启 动异 地自动 备份 功能 、 业务 信 息磁带 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等 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据 传递 的 安全性 。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运作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双 人双 岗双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对上 述事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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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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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 国 ( 代行 )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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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 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 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 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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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网 站: www.hxb.com.cn 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张静 客服电 话: 61195566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 祺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1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2)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 敏 联系人 : 李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 明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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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 刘晨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 阁 联系人 : 罗春 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www.cicc.com.cn 1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 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6)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8) 华泰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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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10 、24、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 明 联系人 : 盛宗 凌 客服电 话: 95513、400-888-8555 网址: www.lhzq.com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人: 张勤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020-96210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20)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联系人 :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 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 林生 迎 公司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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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闻 川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4)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客服电 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 潘锴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2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6)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香港东 路 31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 河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7) 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 荣 客服电 话: 0086-21-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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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邓寒 冰





网址: www.sw2000.com.cn 2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福建 省外加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2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深 圳福 田区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 翔 客服电 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舒 丽 公司网 址: http://www.pa18.com 3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3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2)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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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3) 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湖北武 汉东 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 陈璐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4)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联系人 : 甘霖 公司网 址: www.hazq.com.cn 3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36)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商 务大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 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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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客服电 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秦悦民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金毅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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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其他 有权 机构颁 布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基金合 同, 经2010年9 月1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0 】1204号文件核 准 募集 。 本基 金为 契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 间为不 定期。 本基 金自2010 年10月18日起开 始发 售,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 民币1.000 元,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截 至2010年11月19日 募集 结束 共募集 基金 份额5,530,475,652.07份, 有效认 购户 数为38459 户。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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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 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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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 合法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 或者减 少销售机 构,另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在 条件 成 熟时 ,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 构还 可以 通过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形式 为投资 者办 理 申购、 赎回。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 理人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申购 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 者在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开放 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调 整应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调 整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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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及 时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代 销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代 销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购 时, 每次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在直 销网 点的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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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注: (1) 上述 持有 期限 是指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 (2)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 此类 推 。 1、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B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费 。 申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 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2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2 个工作 日前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 1 年 0.10%


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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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 对应费 率为 0.8% ,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0.8% )=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200 = 8,267.1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 8,267.19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5,000 份 A 类 基金 , 持有时 间在 1 年以 内, 对应费 率为 0.1%,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 5,000*1.200 = 6,000 元 赎回费 用 = 5,000*1.200*0.1% = 6 元 赎回金 额 = 6,000-6 = 5,994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5,000 份本 基金, 可得 到 5,994 元。 3.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为 单 位 , 以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5. 赎回费 、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 费以人 民币 为 单位, 以四 舍五入 方式保留至 小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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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数点 后 2 位 。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6.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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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 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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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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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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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本 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注册登 记业 务 中的权 利和义 务,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 证券账户 和 基金账 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相关规 则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及 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证券账 户或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带来 的损 失,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他必 要 的服务 ;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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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对 核心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辅 以权 益类 资产增 强 性配置 ,优 化资 产结 构,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地 方 政府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 公司 ) 债、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 以及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品 种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股票增 发、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得 股票 、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品种 , 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国 家宏 观调 控政 策方 向、 行 业和 企业 盈利、 信 用状况 及 其变化 趋势 、 债 券市 场和 股票市 场估 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等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在限定 投资 范 围内, 决定 债券 类资 产和 权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跟踪 影响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各种 因素 的 变化,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充 分论 证债 券市 场宏 观环境 和仔 细 分析利 率走 势基 础上 , 依 次通过 久期 配置 策略 、 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略 、 信用 利差策 略和 回购 放大 策略 自上而 下完 成组 合构 建。 在投资 实践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灵 活运 用 跨市场 、 跨品种 套利 策略 、 滚动 配置 策略 和骑 乘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发现 、 确认 并利 用 资产定 价偏 离或 市场 不平 衡等来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增 值。 本基 金在 整个 投资 决 策过程 中将 认 真遵守 投资 纪律 并有 效管 理投资 风险 。 1.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指标 、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市 场 资金环 境的 分析 ,预 判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 及利 率走 势,据 此评 价未 来一 定时 间段内 债 券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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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股票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同 时评估 各类 资产 在未 来一 定时间 段内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以本 基 金投资 风格 、 投 资目 标为 指导, 动态 调整 债券 、 股 票及现 金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以 期实 现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满 足其 较低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将通 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为 主,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为辅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通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在较 长时间 框架 内考 察评 判各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 然 后确 定 最 能满足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 通 过战 术 性资产 配置 在较 短时 间框 架内考 察各 类 资产的 收益 能力 , 预 测短 期收益 率, 动态 调整 大类 资产配 置, 获取 市场 时机 选择的 超额 收 益。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1) 久期配 置策 略 :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 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汇 率等利率 敏感 指标,通过 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券 市场 利率 走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 并 由此确 定合 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 经济 环境分 析: 通过跟 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值 同比 增长 率、 社会 消费品 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 据 ,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 及 当前利 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置 ;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月 度 CPI 、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 准 备金率 、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贸 易顺 逆 差、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 取的调 控政 策; (2) 利 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利 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时 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期 分析 : 根据 利率 周期变 化、 市场利 率变 动趋势 、 市场主 流预 期, 以及当期 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 期 。 原则上 ,利 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则缩 短目 标久 期; 反之则 延长 目标 久期 。 2)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 自 上而 下的 进 行资产 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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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 期限段 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3)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险、 流动性、 赋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4) 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企业 ( 公司) 债券 与国 债 的利差 曲线 理论 上受 经济 波动与 企业 生命 周期 影响 , 相同 资 信等级 的公 司债 在利 差期 限结构 上服 从凸 性回 归均 衡的规 律 。 内 外部 评级 的 差别与 信用 等 级的变 动会 造成 相对 利差 的变动 , 另 外, 在 经济 上 升与下 降的 周期 中企 业债 利差将 缩小 或 扩大。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析其收 益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保护 程度和 溢价 水 平,结 合流 动性 状况 综合 考虑, 选择 信用 利差 溢价 较高且 不失 流动 性的 品种 。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而 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方法 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选 过 滤 , 基于本 基金 投资 风格 与特 点, 本 基金 管理 人仅 对内 部评级 为 1 、2、3 级 的品 种给予 “可 投 资”建 议, 为“ 投资 级” 品种。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 状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 债 能力、 现金 流 水平等 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量 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券 进行 打 分和信 用评 级, 只有内 部评级 为 1 、2 、3 级 别 ( “投 资级” ) 信 用类 债券 方可 纳 入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具体 评级 标准和 评级 分析 权重 如 表 1、表 2、表 3 列示 : 表 1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评级标 准 评级 综合得 分 定义 1 [90,100 )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极 强, 基本不 受不 利经 济环 境影 响,违 约风 险 极 低 2 [80,9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很 强, 受不利 经济 环境 影响 小, 违约风 险低 3 [60,8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较 强, 违约风 险低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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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 [40,6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弱 ,受 不利经 济环 境影 响大 ,违 约风险 高 5 [0,40) 发债主 体偿 债能 力很 大程 度上依 赖于 良好 的经 济环 境,违 约风 险 很 高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表2


企业 短期 融资 券信 用分析 权重 设置 公司名称


短期债项评级 分析指 标 权重 定性分 析 70% 行业状 况 20% 公司地 位 30% 公司治 理 20% 财务弹 性 20% 债券性 质 10% 定量分 析 30% 债务结 构 30% 偿债能 力 40% 盈利指 标 20% 运营指 标 10% 表3


中长 期企 业债 券信 用分析 权重 设置 公司名称


中长期债项评级 分析指 标 权重 定性分 析 60% 行业状 况 20% 公司地 位 30% 公司治 理 20% 财务弹 性 20% 债券性 质 10% 定量分 析 40%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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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债务结 构 20% 中长期 偿债 能力 30% 增长指 标 20% 盈利指 标 20% 运营指 标 10% 5) 回购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 同 时选 择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获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市 场利 率 的利差 。 6)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将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模型 , 量化其 转换 权价 值, 并予以 评估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 、 具备良 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率 和投 资溢 价率 合理 并有一 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


7) 资产支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8) 其它辅 助投 资策 略 (1) 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2)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税 等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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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3) 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4) 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3. 股票及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的投 资策 略 股票( 包括 新股 申购 ) 、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为本 基金 的增强 性资 产, 在控 制风 险的基 础上, 此部 分资 产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强性 收益。 本基 金将 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下, 精选个 股, 审慎 投资 ,以 提高整 个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同时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 1)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依据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的宏 观、 行业 和个 股策 略,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审 慎投 资,以 提高 整个 组合 的收 益水平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背景确 定一 定 时间内 最优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并在此 基础 上进 行行 业优选 。 在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主 要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策略 , 考 察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 盈利 能力 、 公司治 理结 构、 价格趋 势、 成长性 和估 值水 平等 多种因素,精 选流 动性 好, 成 长性高 , 估值 水平低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充分 结合 宏观 、 行 业和个 股的 研究 结果 , 做 到股票 投资 的 优中选 优。 2)一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根据 新股 发行 公司 的基本 面、 可 比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近期新 股发 行市 盈率 、 二 级市场 走势 的市 场预 期等 因素, 对于 拟发 行上 市的 新股进 行合 理 估值,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 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 组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择时出 售, 以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3)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会结 合自 身资 产状况 审慎 投资 权证 , 主要运用 价值 发现 和价 差策 略, 力图获 得 最佳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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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 组合构 建 1)货币市 场工 具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 年)的债券 回购 ;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 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功能是 进行 资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同时, 当中 长期 债 券收益 率面 临 上升风 险的 情况 下, 货币 市场工 具可 以起 到较 好的 避险作 用。 本基 金对 货币 市场工 具的 投 资策略 是: 在确 定基 金总 体流动 性要 求的 基础 上, 结合不 同类 型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流 动性 和 货币市 场预 期收 益水 平、 信用水 平来 确定 货币 市场 工具组 合资 产配 置, 并定 期对货 币市 场 工具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资 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2)债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中国债 券市 场的 波动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通 胀压力 、 资 金供 求等 因素 影响, 而 货币政 策与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之 间存 在紧 密联 系 , 以上因 素共 同构 成债 券市 场收益 率的 驱 动机制 。 据 此, 本 基金 建 立了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两方面 的研 究流 程,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包 含宏观 基本 面分 析、 资金 技术面 分析 , 自 下而 上的 研究包 含信 用分 析、 个券 分析、 创新 金 融工具 和交 易策 略分 析, 由此形 成宏 观和 微观 层面 相配套 的研 究决 策体 系, 最后形 成具 体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推行 定量 和定 性研 究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体系 , 对于 有数 据保 证、 能 够 进行数 量 化分析 的因 素, 本基 金力 求首先 进行 定量 研究 , 以 加强对 数据 的把 握能 力。 目前本 基金 使 用的定 量工 具和 技术 在前 述整体 配置 策略 部分 已提 及或有 充分 阐述 ,现 归纳 如下: (1) 宏观 经济 指标 预测 体系 该体系 将影 响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的主 要指 标划 分为 “ 经济景 气指 标” 、 “ 资金 宽裕 指标 ” 以及 “通胀 指标 ” 三大类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各 个主 要指标 相关 参数 : 经济景 气指标 主要 包 括 “经 济增 长前 景” 、 “ 投 资” 和 “ 消费” 三个 方面 , 其代 表指 标分 别为 “ 工 业增加 值同 比 增 速” 、 “ 固定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速 ”和“ 社会消 费品 零售总 额同比 增速 ” ;资金 宽裕指 标 主要包 括 “货 币供 应量” 、 “央 行对 冲力 度” 、 “银 行 资金面 宽裕 程度 ” 和 “ 银 行可以 投资 债 券的资 金” 四个纬 度, 其代表指 标分 别为 “基础 货币增速 、M2 余 额增 速、 货 币乘数 ” 、 “货 币投放 (回 笼) 金额 ” 、 “ 超额准 备金 率、7 天 回购 利率” 和“M2 余额同 比减去贷 款余 额 同比” ; 而通 胀指 标主 要参 考 “ 通胀 与实 际利 率” , 其 代表指 标包 括 CPI 、 PPI 、 实际利 率等。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给 予各 个代表 指标 “负 面” 、 “中 性” 或 者 “ 正面 ” 评 价, 并给予 相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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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应权 重, 综合 判断 各代 表指标 对债 券市 场的 总体 影响, 最终 做出 宏观 判断 。 (2) 组合 构建 模型 该模型 是定 量化 技术 与定 性分析 的结 合。 定性 分析 主要体 现在 一级 资产 配置 上,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 利 率走 势的研 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集体 决策 , 确 定在 大类 资产上 的配 置 方案; 对于 债券 组合 的配 置主要 体现 了定 量化 技术 ,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之 后, 通过利 率期 限 结构模 型量 化配 置债 券组 合。 (3) 利率 期限 结构 模型 该模型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利 率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的实 现: 以 底层 数据 库为 支撑 , 以经 典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梯形 组合为 假想 组合 , 采 用情 景分析 方法 , 严 格量 化假 想组合 久期 、 凸度、 收益 率曲 线等 核心 指标, 在现 行市 场状 况中 构建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 (4) 信用 风险 评估 体系 本基金 有一 套完 善的 信用 风险评 估体 系 , 具 体指 标 已在上 述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选 择部分 列示 。 通过自 上而 下考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业发展 政策 、 行业发 展状 况和趋势 、 、 监 管环境 、公 司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金 流水 平等诸 多 因素, 对债 券的 发行 主体 量化打 分并 评级 。 (5)VaR 风险控 制技 术 VaR 风险 控制 技术 是本 基 金管理 人长 期使 用的 一套 较为成 熟的 风险 评估 体系 。 在底 层 数据库 的支 撑下 ,本 基金 管理人 拟每 天对 组合 的在 险头寸 进行 监控 并定 期出 具评估 报 告 , 以增强 对风 险暴 露的 控制 能力。 (6) 债券 绩效 评估 体系 该评估 体系 通过 投资 绝对 收益率 、 投资 相对 基准 收 益率和 单位 风险 收益 率三 个维度 三 位一体 地评 估组 合绩 效, 其中单 位风 险收 益率 通过 夏普指 数、 特雷 诺指 数及 詹森指 数来 衡 量。 3)股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靠公 司股 票投资 和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借助 数量 研究 平台, 评 估股票 的 内在价 值, 并充 分借 鉴合 作券商 等外 部资 源的 研究 成果, 精选 个股 , 构 建股 票组合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积极 管理 股票 投资组 合与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相关 性 , 以 降低 整体 组 合系统 性风 险 的暴露 程度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样本债 券涵盖的 范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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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围更加 全面 ,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国 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 度较高 的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投 资限 制 (1)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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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品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金 与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6) 现金 或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6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 达到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或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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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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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09 月 30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3,872,561.19 5.91 其中: 股票 163,872,561.19 5.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477,701,124.72 89.29 其中: 债券 2,477,701,124.72 89.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441,966.04 2.6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58,834,553.44 2.12 7 合计 2,774,850,205.39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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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84,566.00 0.10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44,808,081.93 8.28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塑 料 12,823,030.08 0.73 C5








电子 47,726,500.00 2.73 C6








金属 、非 金属 10,146,551.85 0.58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74,112,000.00 4.24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5,432,201.40 0.3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11,947,711.86 0.68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63,872,561.19 9.37 (三)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06 大连电 瓷 2,000,000 52,560,000.00 3.00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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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002600 江粉磁 材 2,650,000 47,726,500.00 2.73 3 002598 山东章 鼓 1,600,000 21,552,000.00 1.23 4 002037 久联发 展 602,586 12,823,030.08 0.73 5 601901 方正证 券 1,835,286 11,947,711.86 0.68 6 601636 旗滨集 团 1,066,935 10,146,551.85 0.58 7 601789 宁波建 工 521,920 3,930,057.60 0.22 8 000998 隆平高 科 59,800 1,684,566.00 0.10 9 601886 江河幕 墙 77,510 1,502,143.80 0.09 10 - - - - - (四)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9,263,000.00 6.2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42,808,000.00 31.0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42,808,000.00 31.03 4 企业债 券 1,486,526,142.60 84.9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39,103,982.12 19.38 8 其他 - - 9 合计 2,477,701,124.72 141.63 (五)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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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净值比 例 (%) 1 080216 08国开16 1,500,000 152,490,000.00 8.72 2 100236 10国开36 1,300,000 129,272,000.00 7.39 3 110015 石化转 债 1,444,190 126,236,647.90 7.22 4 019111 11国债11 1,100,000 109,263,000.00 6.25 5 113002 工行转 债 1,053,680 107,433,212.80 6.14 (六)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5,221.7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603,612.0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859,277.42 5 应收申 购款 126,442.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834,553.44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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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26,236,647.90 7.22 2 113002 工行转 债 107,433,212.80 6.14 3 125709 唐钢转 债 31,750,918.50 1.81 4 110003 新钢转 债 23,580,818.80 1.35 5 125887 中鼎转 债 19,561,628.22 1.12 6 110016 川投转 债 10,181,393.60 0.58 7 110011 歌华转 债 3,799,662.30 0.22 5、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606 大连电 瓷 52,560,000.00 3.00 新股网 下申 购 2 002600 江粉磁 材 47,726,500.00 2.73 新股网 下申 购 3 002598 山东章 鼓 21,552,000.00 1.23 新股网 下申 购 4 601901 方正证 券 11,947,711.86 0.68 新股网 下申 购 5 601636 旗滨集 团 10,146,551.85 0.58 新股网 下申 购 6 601789 宁波建 工 3,930,057.60 0.22 新股网 下申 购 7 601886 江河幕 墙 1,502,143.80 0.09 新股网 下申 购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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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0 年 11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11 月 24 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5% 0.16% 0.07% 0.2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3.88% 0.28% -0.57% 0.07% -3.31% 0.22% 自基金合 同 生效起至 今 -3.50% 0.27% -0.42% 0.07% -3.08% 0.20%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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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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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价格 的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分别 计算 本基 金 A/B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 定分别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本 基金 A/B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放 日 对本基 金 A/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A/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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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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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2)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受 损 方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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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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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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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B 类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润 将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十二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 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对 A 类、 B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择采 取 红利 再投 资 形式的 , 同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按 除 权 日 该类别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转 成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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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 配基准 日以及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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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基金 从 B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可 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7%÷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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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35%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按 B 类基金 份额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提 : H =E×0.35%÷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 费及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 情况调 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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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 其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计 。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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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 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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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的最 后 1 日。 2.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3.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5.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一 次分 别公 告 A/B 类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 (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后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分别披露 开放 日 A/B 类基金 份额 所对应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及最 后一 个自 然日 A/B 类基 金份额 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费率 ,B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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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8. 临时报 告





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决 议 ;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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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9) 基金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 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11.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2.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出现以 下情形 , 本基 金有 权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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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时;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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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九、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利率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 风险、 政策 风险 和特 有风 险 等。 (一)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经 济和 各个 行业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 和资金 市场 的走 势, 给本 基金的 投资 收益 带来 一定 的风险 。 (二) 利率风险 由于中 央银 行对 利率 的调 整和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产生 本基金 的利 率风 险 。 由 于 利率的 波 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面临 投资收 益率 可能 低于 业绩 基准的 风险 。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对 象的 流动 性相 对较 好,但 是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情 况 下 ) 也会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 额较大 , 可 能 因流动 性风 险的 存在 导致 基金收 益出 现波 动。 (四)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 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的 再投资 获得的收 益取决于 再投资 时的利率 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由于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五) 信用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产生 信用 风 险。 另外 , 回 购交 易中 由 于融资 方 (正 回购 方) 违 约到期 无法 及 时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 对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六) 政策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基 金投 资国 债的 利息 收 入也暂 不 征收所 得税 ; 对 企业 和个 人买卖 基金 的交 易暂 不征 收印花 税。 如果 这些 政策 出现不 利于 基 金投资 人的 调整 , 将 构成 本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另外 , 如果 国家 对同 业存 款利 率下调 , 会 使 基金的 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少 ,也 是本 基金 面临 的政策 风险 之一 。 (七) 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力求 稳定收 益;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投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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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资二级 市场 权益 类资 产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以增强收 益。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资 产而 面临 债券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和个 券风 险; 因参与 新股 申 购而面 临新 股发 行放 缓甚 至停滞 ,或 者新 股申 购收 益率下 降甚 至出 现亏 损所 带来的 风 险 ; 因少量 投资 可转债 或二 级 市场权 益类 资产而 承担 一 定程度 的市 场整体 或个 别 证券价 格下 跌的风 险。 (八)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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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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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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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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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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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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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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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金 份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金 额以及 参与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 配 的数量 将可 能有 所不 同。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委托代 理人参 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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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以上( 含 10%,下同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8) 提高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 费率 的除 外 ; (9)本基金 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 回费率 ; (3)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合 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进 行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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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3000 万元;





(3) 本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数在 本基金 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3. 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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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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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 ④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 提交需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 。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 提 案,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日前 公告 。 (3)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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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 决方式、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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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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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结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 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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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8) 提高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 费率 的除 外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 回费率 ; (3)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就是 否终 止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 决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3000 万元;





(3) 本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份额 数在 本基金 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上。 2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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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4)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8)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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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3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八份 ,除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持两份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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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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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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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 、企业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以及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为 不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的投 融资比 例: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本基金 还可 投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股 票、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品种 , 上述 非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固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非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 资产的20%;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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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现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7)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3)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6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 达到《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监督 基金 投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不 符合 规定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及 时进 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 符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对于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以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适当 的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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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进行改 正 。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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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发送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发送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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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及时纠 正 ,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4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和 注销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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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责任。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放式基 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银 行 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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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保 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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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总份 额余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 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本 基金 A/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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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4)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 (6)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8)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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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 会, 仲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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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基 金管 理人将向 特定销 售渠 道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 子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对 账单 ;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利用 自己公司 的网站 (www.bocim.com)为直 销投资 者提供 基金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 者在选 用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子 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真等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 息包括 : 每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笔 交易确认 、 每月 账户 余额 及损益 、 最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组合 、 公 司最新 公告 、新 产品 信息 等。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 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 交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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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选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业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其 专用 交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 健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 足基金 运作 高度保密 的要 求; (5) 具备 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 效、 安全的 通讯 条件 ,交 易设 施符合 代理 本基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 究机构 和专 门的 研究 人员 ,能及 时为 本基金提 供高 质量的 咨询 服务 , 包 括宏 观经济 报告 、 行 业报 告、 市场走 向分 析、 个股 分析 报告及 其他 专 门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易业 务单 元/交易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易业务单 元/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暂 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一 过程 中, 管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易业务 单 元/交易 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 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 机构的研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半年 后的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更 换作准 备。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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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单 元。 3.交易业 务单 元/交 易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 每 只基金 通 过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 超 过该基 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 交量 的30% ”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 究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 分 配基 金在 各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单 元买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4.其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二)相关基金公告 1.2011 年 6 月 1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银行 专户 的公告 》 2.2011 年 6 月 24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安 信 证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3.2011 年 6 月 29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交 通 银行开 展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4.2011 年7 月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中信银 行个 人网 银、 移动 银行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5.2011 年7 月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健 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2011 年第 1号) 》 6.2011 年7 月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健 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摘 要(2011 年第 1号 )》 7.2011 年7 月21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稳 健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8.2011 年 8 月 25 日本 基金管理 人 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开 通“现 金宝 ”业 务的 公告 》 9.2011 年 8 月 25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兴 业银行 卡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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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网上直 销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0.2011 年8 月25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有 关调 整部 分基金 网 上交易 转换 费率 的公 告》 11.2011 年 8 月 26 日本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半年度 报告 》 12.2011 年 8 月 26 日本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13.2011 年8 月30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华 宝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网上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4.2011 年9 月1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通 联支付 通 道部分 银行 借记 卡网 上交 易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5.2011 年 10 月 2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3 季度 报告 》 16.2011 年11 月4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7.2011 年 11 月 17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中国银 行 借记卡 网上 直销 业务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述 公告 。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重大人 事变 动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 董事 会任期 届满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1 年第 二次 股东 会 议审议 通过, 选举 谭炯 先生、 陈 儒先生 、 梅 非奇 先生、 葛 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担任 本基 金 管理人 第三 届董 事会 董事 ,选举 朱善 利先 生、 荆新 先生、 葛礼 (Gary Rieschel )先生 担任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三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 其 中, 谭炯 先生、 梅非 奇先 生为 新任 董事, 朱善 利 先生、 荆新 先生 为新 任独 立董事 。 本 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董 事会 成员 贾建 平先 生、 董 杰先 生 不再担 任董 事职 务, 赵纯 均先生 、 于 鸿君 先生 不再 担任独 立董 事职 务。 上述 事项已 报监 管 机构备 案, 详情请 参见 2011 年 7 月 20 日刊登 的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董事会 成员 变更事 宜的 公告 》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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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三 届董 事会第 一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 选 举谭 炯先 生担 任本 基 金管理 人 第三届 董事 会董 事长 , 贾 建平先 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长职 务。 谭炯 先生的 基金 行 业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已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核 准, 详情请 参见 2011 年 9 月 3 日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董 事长 变更 事宜的 公告 》 。 此外, 经本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通 过 , 俞岱 曦 先 生不再 担任 副执 行总 裁职 务, 上述 事项已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上 海证 监局 报告 , 详情 请参见 2011 年 9 月 27 日刊登 的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经 理变 更事 宜的 公告 》 。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托管 人专门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重大 人事变 动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托 管人 资产托 管部 原总 经理 夏博 辉先生 离任 , 详 情见 招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2011 年 7 月 29 日刊登 于 《 证券 时报》 上 的 《关 于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资 产托管 部夏 博辉 同志 离任 公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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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在 编制 完成 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指定信 息披 露报 纸公 布, 投资 者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查 阅, 也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支 付工 本费 后,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者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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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中银 稳健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中银稳健双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所 在地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1 月 6 日